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省计划生育条例

【颁布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0724

【实施日期】 19980724

【名称】省计划生育条例

【题注】(1998年7月2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章名】第二章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章名】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归侨或、、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第二十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章名】第四章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接受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检查服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或恢复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二十九条节育手术费用、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章名】第五章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一年的农村义务工。

第三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四)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七条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开除,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本人所在地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10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条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分别按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月平均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倍。

第四十一条非婚生育的,比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外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计划外怀孕,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计划外生育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其计划外生育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计划外生育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冲抵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四条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二)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5000元的罚款;

(四)伪造、非法出具节育证明、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0

--5000元的罚款;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国统计法》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威胁、殴打或打击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Detailed document of Guangdong family planning policy 编订:JinTai College

广东计生政策细则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对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于20xx 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据了解,这在全国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订中属首例。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广东计生政策的变化解读!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最新变化解读 变化一: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 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

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变化二: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变化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测试试题_doc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试题_doc

————————————————————————————————作者:————————————————————————————————日期: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试题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50分)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A 3 ;B 6 ;C 9 ;) 2、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A l5日: B 30日: C 60日)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天。 (A7; B 15; C 30 ) 4、为确保群众依法生育,人口计划下达到。 ( A省级;B地市级;C县市级) 5、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 ( A晚婚晚育;B优生优育;C 优生晚育)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日常工作的机关是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A县级;B乡镇级;C省级) 7、为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我国正积极实施工程。 ( A出生缺陷干预;B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c青少年性健康教育)

8、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由规定的。 ( A劳动法;B妇女权益保障法;C合同法) 9、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 ( A 60天;B 90天;C 120天) 10、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 (A 18 ; B 20 ; C 22 ); 二、判断题请在()内正确的打“√”,错误的打“x”(50分) 1、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均未生育过的男、女双方结婚后,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3、少数民族可不实行计划生育。()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长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着重依法行政、奖励保障、技术服务三个方面。() 6、社会保障制度中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等六个方面的规定。() 7、《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8、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父母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l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计划生育法培训教案

主讲:刘昉 、大众传媒包括哪些? 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等。 、什么是“公益性宣传”? 是指面向社会广泛开展以教育群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为目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公众利益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非盈利性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 、为什么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属于公益性宣传?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因此相关部门和大众传媒进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也是公益性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哪些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规定: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开展哪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 ()基本国情; ()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持续发展战略; ()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生殖健康与生殖保健科普知识; ()计划生育工作新思路、新经验和先进典型。 、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 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教案(二) 主讲:朱凤梅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是什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六要素的内容是什么?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介绍避孕方法的知识; ()胜任的技术能力; ()良好的人际关系; ()周密的随访服务; ()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什么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即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的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教案(三) 主讲:朱凤梅 、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何意义? 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主人翁地位;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者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是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内容。 、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目的是什么? 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政府在知情选择中的责任是什么?

2016年最新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6年最新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本文档由全民竞赛网整理, 查阅更多试题可登录全民竞赛网, 还可免费创办知识竞赛。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得分 一、选择题(50分) 1、《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 在手术后 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 3 ; B 6 ; C 9 ;) 2、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 养费。 (A 15 日: B 30 日: C 60 日) 3、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 天。 (A7 ; B 15 ; C 30 ) 4、 为确保群众依法生育,人口计划下达到 (A 省级;B 地市级; C 县市级) 5、 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 (A 晚婚晚育; B 优生优育;C 优生晚育) 6、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A 县级; B 乡镇级; C 省级) 7、 为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我国正积极实施 (A 出生缺陷干预;B 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c 青少年性健康教育 ) 8、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是由 规定的。 (A 劳动法; B 妇女权益保障法; C 合同法) 9、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天的产假。 (A 60 天;B 90 天;C 120 天) 10、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周岁,女不得早于 周岁。 (A 18 ; B 20 ; C 22 ); 11 ?利用几何级数求末项的公式推算若干年后的总人数,这是人口总数预测方法中的()。 A ?直 接推算法B ?间接推算法 C. 要素推算法D ?因素推算法 12?影响人口增长的最根本的因素是()。 A ?经济因素B ?政策因素 C. 自然因素b ?性别因素 13?国际上通常认为,一国 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以上者为老年型人口。 A ? 4% B ? 6% C . 7% D ? 9% 1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 A .控制人口质量的方法 B .控制人口数量的方法 O 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工程。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教(学)案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教案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概述 一、概念、特点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概念和含义可归纳如下: 1、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里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旨在将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计划有关理论和婚育等方面科学知识、行为模式传播给社会公众,以影响和教育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说服、传播、劝导,有针对性的把宣传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宣传者所主的方向上来,把人们的生育行为纳入生育政策的轨道。 3、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某个人的心交流,而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是双向的交流和影响,也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 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断更新、不断增加新的容,使其更加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要求。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特点: 1、容的广泛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融政策、思想、知识和信息为一体的宣

传,容相当广泛。 2、明确的目的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容虽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都是围绕一个主题——人口与计划生育,而且所有宣传教育容都是为了服从和服务于计划生育工作。 3、对象的全民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 4、任务的长期性和作用的渐进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任务实施的过程,是宣传者按照既定的宣传方针对宣传对象在心理上施加有目的、有计划的影响,以改变宣传对象心理定势、行为趋向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 5、管理上的结合性、服务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本质是服务,关键是结合。 6、工作围的社会性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相联,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三、地位、作用 1、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中心环节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伟大变革,它需要人们冲破腐传统习俗的影响,转变落后的传统生育观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有计划的生育。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大致包括:再生育、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内容。 一、再生育政策,含《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川人法工函【2004】36号文件。 (一)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此项就是通宵说的病残儿鉴定,首先必须是第一个孩子,其次须年满四周岁。 办理程序是: 1、夫妇双方申请,按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 2、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到计生办填写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3、夫妇到计生办协助调查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6、病残儿到计生办初检 7、近期母子合影2寸彩照两张 8、听候具体鉴定时间的通知,一般为4月、10月中旬 9、病残儿本人的病历资料 10、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出具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情况证明(二)申请书格式 病残儿鉴定申请书 我是XXX,性别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户住云顶镇XX村X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X日与XXX(出生年月,现户住云顶镇XXX村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结婚,当时双方均为初婚,于XXX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孩子,性别X,姓名XXX,该子(女)于XXX年月日因XXX病致残(先天性),病情症状为XXXX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特书面申请要求参加病残儿鉴定(三)申请表填写应注意的事项 1、母子合影照上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2、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栏,必须写明该夫妇是否 初婚,是不是该夫妇所生育的第一个小孩,是什么样的病列,写出“同意上服参加病残儿鉴定”字样,专干签名加盖村委公章 3、凡已经生了第二胎又存活的对象,村均不得报送参加鉴 定的名单,计生办也不得受理 (四)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一个小孩必须年满四周岁 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其兄弟 未婚育、未收养的且年满40周岁)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是 亲生的独生子女) 7、婚后患不育症,依〈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8、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 方无子女的 9、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

计划生育试题(含答案)

修水县2012年度计划生育岗位练兵考试试题 乡镇:姓名:得分: 第一部分:政策法规与“两非”案件办理(26分),得分: . 一、填空题(每个空2分,共10分)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2、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人口过多是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国情,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4、计划生育“一法三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选择题(含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6分) 1、“两非”案卷管理:(C) A、案卷实行一案两卷,一份本乡镇保留一份交上级机关保留,要求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材料完备 B、案卷实行一案两卷,一份本乡镇保留一份交给卫生局保留,要求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材料完备 C、案卷实行一案一卷,要求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材料完备 D、案卷实行一案三卷卷,一份本乡镇保留一份交上级机关保留一份交给卫生局保留,要求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材料完备 2、“两非”案件的界定不包括以下哪种:(B) A、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案件是指查处利用B超及其它医学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涉及施行者的案件; B、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案件是指非法进行人工流产; C、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是指查处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及施术者的案件; D、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是指查处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及施行手术患者的案件。 3、以下属于收养人应具备条件的有哪些:(AB )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 D:年满35周岁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的审批和作出决定、送达、结案 2、奖励扶助有哪几项?

政策法规培训材料(1)范文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培训资料 二里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宋玉怀 (2010年4月20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又于2004年9月进行了修改,因《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其中第三十二条“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生委行政部门审查”,将这一条删除,后面的条款自然向前面提上来,原是七章五十三条,现在是七章五十二条。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人口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适当加大依法行政的指标权重和考核力度,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国家计生委在“十一五”期末,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今年省、市人口计生委分别对各地、市州、县、乡镇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成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一部署和安排。 (二)建立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制度。1、行政执法责任;2、考核制度; 3、过错责任追究制等。 (三)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程序。1、再生育审批程序(注意:①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意见后,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报县计生局;③接到县计生局批准通知后,张榜公布),并同时告知持批准生育通知的夫妻怀孕三个月内到乡政府换取《生育证》)。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忧生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求。中共中央的《公开信》中提到,“青年妇女如果20岁开始生育”,100年内要生5代,如果25岁左右生育,100年内只生4代人。”也就是说,青年妇女推迟5年生育,100年内就可以少生一代人。青年时期是一个人体力、智力、精力的旺盛时期,适当晚婚晚育,可以把精力集中到工作和学习上。如果青年男女过早结婚生育,影响了学习和工作,在自身学识、经验、精力不足,经济自主能力不强,缺乏教育子女能力的情况下,就会影响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如果女青年过早结婚生育,虽具备了生育能力,怀孕势必增加身体负担,容易引起身体虚弱。如果晚婚晚育,男女青年在各方面都较成熟,有利于母婴的健康和对孩子的培养教育。当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越晚越好,而是提倡适当的年龄的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与我国婚姻法是不矛盾的,而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指的是最低结婚年龄,不等于说是最合适、最理想的年龄。国家号召男女青年晚婚、晚育与《婚姻法》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应引起重视的是,近几年,我国晚婚晚育率较低,早婚早育现象严重育龄妇女平均初婚年龄大大提前。早婚往往导致早育,1987年,我国早育人数高达250万左右。早婚早育直接冲击了人口计划的完成,它已成为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目前我国正值人口的出生高峰,尽快改变早婚早育严重的状况至为重要。据统计分析,女性初婚年龄每推迟1岁,本世纪内就会少生1000余万人。要制止早婚早育,具体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坚持婚姻登记制度,真正把《婚姻法》落到实处,婚姻登记严格把关,未到法定婚龄,但未领结婚证者不得同居、生育。 (2)动员社会有关力量,大力开展《婚姻法》的写作贯彻活动,向青年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教育青年及家和知法、守法,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制止早婚、早育、非法同居现象的发生。 (3)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采用经济的、行政的、组织的等手段,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的人进行限制。

计划生育法规试题(60道含答案)

计生法规试题 一、单选题,只有一个选项正确。 1、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 A )印章。 A、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B、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C、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国家( B)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A、法则B、法律C、法规 3、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 B ) A、严格控制人口增长;B、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C、提高人口素质4、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A ) A、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B、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纳。 C、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一次性缴纳。 5、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B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A、男方; B、女方; C、男方或女方 6、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B )强制执行。 A、公安部门;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 7、被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 C )缴纳社会抚养费。 A、收款人;B、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C、金融机构 8、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实行 ( C ) 制度 A、行政审批; B、生育证; C、免费登记 9、对违法生育的男女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式是( C ) A、合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B、共同征收社会抚养费; C、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10、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 B ) 日内补办结婚登记。 A、30;B、60;C、90 11、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子女的应当向( A )登记。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 C、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2、收养子女违反条例规定的,追究相应的(C)责任。 A、民事;B、刑事;C、法律 13、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A )。 A 、义务 B 、责任 C、权力 1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C )周岁以上。 A、20; B、30; C、40 15、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 A )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职工计生考试试卷及答案

茂名市计生职工考试试卷 姓名:报考单位:电话:得分: 一、填空(每空1分,共17分)。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没收其违法所得? 2.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三自活动”是指、、。 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重点对象是。 4.艾滋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5.避孕方法可分为:、、。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由 (立法机关)通过的。 7.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 向、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 9.公民享有的知情选择权。 10.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避孕措施。 二、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1分,共15分。)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缴纳()。 A. 政策外生育费 B. 社会抚养费 C.罚款 D.生育罚金 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 A.以宣传教育为主 B. 以避孕为主 C. 以经常性为主 D. 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的鉴定中,定为并发症的,则鉴定费由()承担。 A.申请者个人 B. 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C.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D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 4.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正确的是()。 A. 放置宫内节育器,应手术后休息 2 天 B. 输精管结扎,应术后休息 7 天 C. 取宫内节育器,应术后休息 1 天 D. 单纯输卵管结扎,应术后休息 7 天 5.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范围是()。 A. 100~103 B. 103~107 C. 107~110 D. 110~115 6.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权利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 A. 免费 B. 半价 C. 提供 D.建议购买 7. 人口计生工作探索建立以()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 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A.宣传教育 B. 利益导向 C. 服务关怀 D. 技术服务8.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以()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 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A. 促进女性就业 B. 科学婚检 C. 消除性别歧视 D. 加强对女孩的培养 9. 人口学上规定,处于()的妇女为育龄妇女。 A. 20~40 岁 B. 15~40 岁 C. 20~49 岁 D. 15~49 岁 10.下列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主要有()。 A. 增加晚婚晚育假、产假 B. 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C. 独生子女学费全免 D. 对独生子女特困家庭发放特殊扶助金 1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与下列()没有关系。 A.年龄 B. 孩子数量 C. 收入高低 D. 户口 12.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 A. 男女平等 B.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C.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 D.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 有责 13.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内补办。 A. 1 个月 B. 2 个月 C. 3 个月 D. 4 个月 14.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应由()承担。 A. 当地计划生育服务部门 B. 申请者 C. 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D. 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5.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必须以()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 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 A.促进女性就业 B. 科学婚检 C. 消除性别歧视 D. 加强对女孩的培养 三、多项选择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题2分,共30分) 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规定是()。 A.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B.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C.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D.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2. 村(居)委会在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的职责是()。 A.发放避孕药具 B.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环情检查

计划生育培训试卷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测试卷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的时间是。 2.国家颁布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是 指、、、 。 3.育龄群众应该享受的十项权利有:权、获得权、选择权、权、隐私权、保密权、尊严权、舒适权、续用权、表达权。 4.《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男方周岁、女方周岁。晚婚年龄:男方周岁、女方周岁。享受晚婚假天。 5.《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时间是。 6.制定《条例》是为了实现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维护,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7.《省条例》规定:公民有的权利,有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8.《省条例》规定:提倡公民以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 的权和权。 9.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和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 以管理为主,对流动人口国家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10.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岁至岁,最好不要超过35岁;一年中,怀孕的月份最好避开月。晚育年龄是岁,晚育产假是个月,男方护理假天。11.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是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周岁止。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双方退休时每月可增加退休前月工资的%。 12.最佳的避孕措施是,其随访服务是和各一次,以后每年次常规访视。随访内容有。 二、判断题:(能、否) 1.张某(女)依法收养了一个小孩后,与丈夫感情破裂,离婚后,又与某男(离婚,有一孩)再结婚,按照《条例》规定,张某能否再照顾生育一孩?() 2.王某夫妇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领取结婚证,现已怀孕三个月,能不能补办结婚证书?()

2017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118021487.html, 2017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导读】本文由赢了网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2013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全文,以供参考。 一、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 4、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 5、免费享受计生服务

项目有: (1)孕情环情监测 (2)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3)绝育术 (4)人工终止妊娠 (5)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奖励和帮助 (1)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 (2)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 (3)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1)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2)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将对医师施行定期考核的内容是(2分) A.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外语水平 B.业务水平,工作效益,职业道德 C.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D.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人际关系 E.业务水平,外语水平,职业道德 标准答案:C 2.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2分) A.定期考核 B.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C.继续执业 D.注销注册 E.予以取缔 标准答案:B 3.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依法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2分) A.10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E.30日内 标准答案:C 4.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2分) A.允许申请注册 B.重新注册登记 C.试用半年 D.允许继续执业 E.试用一年 标准答案:D 5.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2分) A.再次接受培训 B.试用3年 C.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D.暂停执业活动3年 E.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标准答案:E 6.医师考核不合格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2分)

A.1~3个月 B.1~2个月 C.3~6个月 D.6~12个月 E.12个月以上 标准答案:C 7.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中,每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是(2分) A.1次常用量 B.1日常用量 C.1日最大量 D.3日常用量 E.3日最大量 标准答案:D 8.需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2分) 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B.麻疹、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C.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D.霍乱、脊髓灰质炎 E.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 标准答案:A 9.对患有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产妇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2

计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精选3篇)

计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精选3篇) 计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里,让自己铭记于心,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一起来学习心得体会是如何写的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计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计生业务培训心得体会1 7月18日至20日,我有幸参加了市人口和计生局组织的人口计生工作培训班,这次培训班由市政府领导、州委党校老师、市人口和计生局各科室领导亲自来为我们授课,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都是我们工作中急需的、贴近实际的知识。各乡镇、村计生专干都很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尤其对我来说,这次培训恰如一场及时雨,不仅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计生知识的不足,更是体现了计生工作的价值。所以我非常感谢各级领导给我们提供了这次培训学习的机会,让我对人口计生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了解,也使我在此基础上学到了更多的新知识。下面是我个人的几点心得体会: 1、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在培训班开课前,市政府副市长并提出了对本次培训学习和工作要求,培训结束后,市人口和计生局局长黄世吉围绕“五个三”作了全面总结。 2、这次集中培训显示了市人口和计生局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培训班旨在提高计生干部的业务素质,解决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

实际困难,促进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也给我们基层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带了好头,开了好局。这次培训还是加强基层计生人员的理论学习,抓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是人口统计与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更有利于加快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通过培训,不但使我学习到了许多非常实用的知识,而且也使我们进一步科学理解计生工作的地位,明白了计生工作就是搞好服务的硬道理。通过学习,更坚定了我们树立服务全局的观念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决心与信心。 3、本次培训以图文并茂的课件、生动典型的个案分析、交流互动的方式授课。培训涵盖了人口理论、政策法律法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优质服务、打击“两非”、生育文明创建、村民自治协会工作、规划统计等知识。本次培训在内容上主题鲜明、内容详实、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给我感触最深的是本次培训巧妙地应用了现场练兵的方法,让众多从事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计生专干对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一些模糊认识和一些岐意之处,通过本次入户走访结合培训所掌握的知识顿时化为清晰,有效的实际掌握了工作入户技巧,达到了事半功倍目的。这几年社区的信息采集、整理、录入、核对等事务由我来做,觉得是一项比较繁琐的工作,由于社区位置集中,处在集镇中心位置,流动人口多、信息量大等特点,自己虽然尽力做,但仍有很多不足。经过这次培训学习,让我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在今后的计生工作中我会勤于思考,乐于奉献,勇于拼搏,时时处处做一个有心人,为提高社区统计质量,我

湘委[2007]16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湘委[2007]16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规定(试 行) 幸福人家网 2007-10-10 9:33:11 【字体:大小】 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2007年8月3日) 第一条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关系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进行与违法生育有关的假医学鉴定、出具假医学证明的; (四)组织、唆使他人或参与围攻、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人员的; (五)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躲藏、逃避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六条对于在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工作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 第七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