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一、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制定的意义:

食用冰是炎炎夏日的最佳“搭配品”,加入各种饮品、制作成冰沙、生食保鲜等,受到大多数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喜爱,需求量更是日益增多。随着央视曝光“冰块脏过马桶水”报道,很多地方陆续爆出食用冰卫生安全隐患[1]、[2]、[3]。从我省2014年抽检情况看,食用冰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属于高风险食品。

随着餐饮监管的加强,国家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对于餐饮企业使用的大量自制食用冰的监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缺乏餐饮业食用冰的相关标准(虽然目前有《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里面有食用冰的相关规定,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标秘发(2013)180号文“关于商请明确《冷冻饮品卫生标准》适用范围的复函”中说明此标准不适用于餐饮业制作的冷冻产品),导致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仲裁检验,政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处罚。而对餐饮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利于进行食品安全生产的指导,不利于解决或控制食用冰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没有适合餐饮业食用冰相关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为加强贵州省内餐饮服务食用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用冰加工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有效监管,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抵御食用冰安全风险的能力,保障消费者餐桌饮食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二、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写的原则

规程的编写原则是注重完整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加工和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规程注意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相协调。

三、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主要内容提出的依据

1、定义

通过2010年至2014年承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食用冰的抽检工作经验,参照《SB-T10017-2008冷冻饮品食用冰》,确定了食用冰的概念。

2、适用范围

根据贵州省餐饮企业食用冰的制作与销售情况确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3、环境设施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必须具备的相关硬件设施要求。

5、人员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人员要求之规定。

6、操作规范

编制操作规范的内容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订版)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篇一: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1 / 20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篇二:食堂食品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食品烹调加工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保障师生生

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 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 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 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 ——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 ——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2、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 3、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4、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5、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6、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7、食品需要造型时必须使用经消毒的工用具,食品容器应放入专用保洁柜内,不落地存放。 8、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9、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10、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11、待用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凉冻间(柜)内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12、加工场所“三防”、更衣和排污设施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13、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14、配制集体餐的单位应设与配送餐最大限量相适应的专用备餐存放间,设有可消毒大型运输或盛装食品的容器的消毒设施及专用的洁净容器存放间。 15、烹调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餐厅经营者应了解回收公司的资质及废油回收后的用途,并应与该回收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做好每次清理工作的记录和签收。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doc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篇一: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篇二:食堂食品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食品烹调加工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保障师生生命健康与安全,特制定《食堂食品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一、食品烹饪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穿戴工作衣、帽上岗。 二、食品烹饪厨师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

贵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立项背景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贵州米豆腐是我省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深受消费者青睐,目前省内大多数是以小作坊模式进行生产制作,至今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也鲜见有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因此在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工作中涉及米豆腐此类食品时常常没有标准可依,制约了米豆腐的生产经营发展,为了保证这一类地方特色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亟需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贵州米豆腐产品地方标准。 为完善贵州地方特色食品米豆腐的生产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立项而开展《贵州米豆腐》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该项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贵州米豆腐产品加工技术,提升技术水平,增强我贵州米豆腐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为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任务来源 根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同意《贵州苕粉》等25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5〕94号)要求,经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牵头成立贵州米豆腐地方标准编制小组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由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牵头,由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铜仁市碧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成标准编制小组。 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许锡娟、罗艳、安莎、李雪、孙海达、申鹰、李雨鑫、汪国龙、付志会、黄坤宁、谭波、周红、黄烈斌。 本标准的编制历时两年。 2015年6月~8月编制小组首先制定了编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人员分工,确定标准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及主要技术内容等,并对标准起草的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5年8月~12月编制小组前往贵阳、铜仁等地的米豆腐生产作坊及流通经营市场等进行摸底调查。 2016年1月~12月编制小组查询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对比分析实际样品检测数据,结合米豆腐生产消费实际情况,初步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讨论稿)。 2017年1月~7月,编制组召开专题会广泛征求了同行和专家的意见,对本标准的不完全确定、不完善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2017年8月提交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一) 标准制定原则 1、标准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2、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指标均根据谷类制品及大米制品相关的《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参照现行地方标准《DB52/T 449-2013 贵州米粉(米皮)》,结合实际样品检测数据并充分考虑米豆腐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特征而制定。

餐饮行业管理制度

餐饮行业管理制度 目录: 1.店面管理 2.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粗加工间管理制度 5.库房管理制度 6.凉菜间(冷拼间)制作卫生管理制度 7.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8.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9.烧烤制作管理制度 10.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1.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12.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4.食品卫生综合检查制度 店面管理 1、点菜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卫生。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得调味品要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及时做好台面调料、牙签、餐巾、茶水等清洁消毒工作。 7、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8、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3、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含16个制度)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管理制度 2.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4.粗加工管理制度 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6.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7.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9.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2.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3.食品留样制度 14.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5.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投诉管理制度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并便于溯源。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常用鉴别常识。 3.应当到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国家食药局有关餐饮服务食品索证索票要求一览表

4.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检查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5.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采购记录(台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统一记录格式详见深圳市《食品进货索证和台账登记本》模版。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制说明 一、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制定的意义: 食用冰是炎炎夏日的最佳“搭配品”,加入各种饮品、制作成冰沙、生食保鲜等,受到大多数餐饮企业和消费者的喜爱,需求量更是日益增多。随着央视曝光“冰块脏过马桶水”报道,很多地方陆续爆出食用冰卫生安全隐患[1]、[2]、[3]。从我省2014年抽检情况看,食用冰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属于高风险食品。 随着餐饮监管的加强,国家对高风险食品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强,但是目前对于餐饮企业使用的大量自制食用冰的监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缺乏餐饮业食用冰的相关标准(虽然目前有《GB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里面有食用冰的相关规定,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标秘发(2013)180号文“关于商请明确《冷冻饮品卫生标准》适用范围的复函”中说明此标准不适用于餐饮业制作的冷冻产品),导致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仲裁检验,政府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处罚。而对餐饮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利于进行食品安全生产的指导,不利于解决或控制食用冰的食品安全问题。 在没有适合餐饮业食用冰相关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为加强贵州省内餐饮服务食用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用冰加工行为,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有效监管,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抵御食用冰安全风险的能力,保障消费者餐桌饮食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二、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编写的原则

规程的编写原则是注重完整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加工和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规程注意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相协调。 三、贵州省食用冰加工卫生规范主要内容提出的依据 1、定义 通过2010年至2014年承担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食用冰的抽检工作经验,参照《SB-T10017-2008冷冻饮品食用冰》,确定了食用冰的概念。 2、适用范围 根据贵州省餐饮企业食用冰的制作与销售情况确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3、环境设施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必须具备的相关硬件设施要求。 5、人员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人员要求之规定。 6、操作规范 编制操作规范的内容是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修订版)

幼儿园食品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幼儿园食品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0114幼儿园食品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制度 Model of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for kindergarten food cooking and catering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幼儿园食品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

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四、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六、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九、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不选用、不切配、不烹调、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炒、烧食品要勤翻动。块状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食物中心温度必须高于70℃。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待用烧卤熟肉、点心必须存放在凉冻间(柜)。直接入口食品存放柜不能存放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他物品、私人用品。 四、隔夜、隔餐及外购熟食要回锅彻底加热后才能供应。 五、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 六、食品需要造型时必须使用经消毒的工用具,食品容器应放入专用保洁柜内,不落地存放。

七、制作凉拌菜、烧卤熟肉、点心用原料要以销定量,制作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要加盖,做好工具、容器、灶上灶下、地面墙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九、备餐间及出菜通道要洁净,不能堆放任何杂物。备餐间(台)只能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及必需用的食具、工用具。分碟小菜、调味品应存放在专用柜内。 十、加工场所“三防”、更衣和排污设施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应符合相关要求,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运输成品要有专用带盖的运输车(箱),运输车(箱)要进行清洗、消毒,禁止露空运输。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现制定此学校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一、厨师或炊事员对食品或原料应具有良好的鉴别能力和掌握相关知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变质或不合格食品不下锅、不烹煮、不烘烤、不制作。 二、上班时,厨师或炊事人员首先穿戴好工作衣帽,洗手消毒。 三、灶面、烤箱、锅盖清洁无油垢,墙裙上无食物残渣,无污迹,排气罩无积灰,无油垢,无滴油。 四、烧煮、烹调食物充分加热,烧熟烧透;烧、煮、蒸熟的食品,不得在常温下长时间存放,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者,必须冷藏保存,隔夜隔顿食品充分回烧后供应。 五、食油下锅后避免温度过高或多次反复使用,防止产生有互物质,重复使用的食油注意经常补充新油并滤除油渣。 六、食品容器、盛器、揩布生熟分开,不用未消毒的碗盆等容器盛装熟食,不用揩布揩已洗净消毒的碗盆等餐具和容器。 七、碗、盘、盆等餐具应放置于防蝇、防尘、防鼠功能完善的保洁柜内,保洁柜内应保持清洁,做到无积灰、无油(污)垢、无蟑螂、无鼠迹。 3.保证工作台、砧板的整洁,五脏物、污垢。 4.保证刀架清洁,刀具摆放有序。 5.保证不锈钢设施表面无污垢、锈渍。 4、烹饪间卫生责任区 责任事项:地面、地沟、墙面、门窗、水池、炉灶、电蒸箱、排烟器、储油箱、冰箱、工作台、调味车 职责: 1.保证地面、地沟清洁、无杂物,地面无结水。 2.保证墙面、门窗清洁,水池(停用时)无脏物、污垢。 3.保证炉灶、电蒸箱、排烟器的正常使用,外观整洁。 4.保证冰箱的正常使用,箱内所存物品应生熟分开,熟食应冷却后才能放入,所有物品应放在定置的食品盒内,并有标签,物品无物品不能重叠。并保持冰箱的外观整洁。 5.保证工作台清洁、无脏物、污垢。 6.保证调味车的清洁,物品摆放整洁,无污垢。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用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术语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药品。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二、选择原则 (一)参比制剂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

用。 (二)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的条件,也可以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三)若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三、提出和推荐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参比制剂备案表见附1。 (二)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推荐。参比制剂推荐表见附2。 (三)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作为参比制剂。参比制剂申报表见附3。 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60个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标准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标准体系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主基调、主战略、同步小康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省质监局决定在特色优势产业、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设十大标准体系,2014年10月省政府批文(黔府函[2014]2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十大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贵州辣椒技术标准体系》就是十大标准体系其中之一。2015年5月省卫计委同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黔卫计办函[2015]94号),立项标准名称:贵州辣椒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及辣椒制品系列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是立项计划完成的7个辣椒制品系列标准的其中之一。 辣椒干为贵州具有特色的辣椒制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目前有一个国标GB 10465-1989《辣椒干》、一个行标NY 5229-2004《无公害食品辣椒干》、三个地标: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267-2005《干辣椒》、重庆市地方标准DBS 50 008-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辣椒》、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978-2014《贵州辣椒干》。 国标GB 10465是1989年发布的,至今已有27年,该标准设置的不挥发乙醚提取物、粗纤维、辣椒素等检测指标要求,已不适应辣椒种植品种的发展变化,并且这些指标并非食品安全指标,完全没有必要限制贵州辣椒干品种百花齐放、多元化的发展。而我省2014年

发布的推荐性地方标准DB52/T 978,也有这些指标限制,日常检测中,企业送检的干辣椒水分、不挥发乙醚提取物、粗纤维、辣椒素经常发现不合格,给辣椒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把关造成很大困惑。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贵州“辣椒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任务来源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贵州苕粉》等25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计函〔2015〕94号)。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从2015年6月份开始,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贵州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贵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共同承担,在原DB52/T 978-2014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更加简化、适用,标准的操作性更强,并且确保满足食品安全的要求和相关规定。 在标准编制工作中,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本次共收集19个批次的干辣椒数据,检测数据汇总见附件。经过数据整理、对比分析,起草小组对起草文本反复进行讨论和修改,于2016年3月完成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辣椒》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一) 标准制定原则 1、制定标准的格式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2、标准中所涉及的卫生等重要指标均执行现行有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2 GB 1488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4 加工场所 4.1 选址及周围环境 4.1.1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2生活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 4.1.3加工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卫生,道路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2 设计和布局 4.2.1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放置设备、原料及产品,并满足清洗消毒、人员操作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2.2 加工场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 4.2.3 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宜进行有效分隔。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辣椒面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辣椒面》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标准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标准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标准体系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主基调、主战略、同步小康等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省质监局决定在特色优势产业、民生保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设十大标准体系,2014年10月省政府批文(黔府函[2014]20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十大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贵州辣椒技术标准体系》就是十大标准体系其中之一。2015年5月省卫计委同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黔卫计办函[2015]94号),立项标准名称:贵州辣椒产品加工技术规程及辣椒制品系列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辣椒面》,是立项计划完成的7个辣椒制品系列标准的其中之一。 辣椒面作为贵州具有特色的熟制辣椒制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目前有一个国标GB/T23183-2009《辣椒粉》,但标准中的辣椒粉是指非即食性粉末,不适用于贵州特色即食性辣椒面、煳辣椒面和风味辣椒面。而现行有效的贵州地方标准DB52/458-2004《辣椒粉质量安全标准》,由于制定时间至今有12年

了,已不能适应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等),该标准具体存在问题如下: (1)没有涵盖贵州煳辣椒面这类产品; (2)水分限定偏低; (3)菌落总数限制过严; (4)大肠菌群、致病菌指标的设置不符合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5)该标准缺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限量指标。 以上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地方标准使用及辣椒面生产企业的生产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贵州辣椒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任务来源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贵州苕粉》等25项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计函〔2015〕94号)。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从2015年6月份开始,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贵州乡下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老干爹食品有限公司、贵州省大方县琼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绿色畜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一) 1、食堂加工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敷设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墙裙;地面防水、防滑、具有一定坡度。 3、烹调加工人员佩戴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烹调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勤洗头、洗澡,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工作 时间不得吸烟。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 5、烹制前,必须对烹制材料进行检查,不得加工出售感观异常 或腐败变质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6、烹制大块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食品烹调后至出售不 超过2小时。剩余食品必须冷藏,且冷藏不超过24小时,在确认末 变质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出售。 7、加工后的熟食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8、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放在指定的台案上,不得放置在地面。 9、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案板、盆、框、抹布等,做 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及时洗净消毒。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台面、地面。 10、有“三防”设施,废弃物弃置于污物桶内,污物桶加盖。 11、工作人员下班时,应检查各功能区域的卫生状况,负责人定期检奎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二)

一.食品烹饪厨师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穿 戴工作衣、帽上岗。 二.食品烹饪厨师必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 三.烹饪食品盛装器具坚持生、熟分开、分类使用;抹布保持清洁,调味品、料要分类放置,用后及时加盖。 四.食品原料烹饪加工前应新鲜、洁净、卫生,腐败变质及感官 性状异常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不得烹饪加工。 五.烹饪加工食品要烧熟煮透,方式科学合理,不破坏和降低食 物的营养价值。 六.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 者食欲。 七.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 豆等蔬菜的干煸,须经高温煮熟烧透。 八.食品菜肴烹饪严格按卫生要求规范操作,操作人员不得对着 饭菜咳嗽、打喷嚏,不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不用 抹布或围裙擦试菜肴容器。 九.菜肴品调味必须符合烹调卫生要求,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 拈菜品尝,不能用烹饪厨具盛菜和汤汁送入口中品尝。 十.烹制加工好的熟食菜肴,必须使用清洁、卫生消毒的餐具容 器盛装,及时送入配菜间分配案台上,防止灰尘、蚊蝇、虫鼠等的 二次污染。成品菜肴严禁放置于地面上。 十一.食品烹饪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洗各种用烹饪器具,打扫灶台、地面等烹饪环境卫生,保持器具、灶台清洁,地面无食渣,废 物垃圾入桶。 十二.未经食堂管理人员许可,烹饪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换岗和增减。

DBS51001-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锅底料

DBS51 001-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火锅底料

前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 51/T389-2006; 与DB 51/T389-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要紧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地点标准火锅底料”; ——修改了酸价指标、微生物限量要求; ——取消了水分、食盐、氨基酸态氮、总酸指标; ——增加了过氧化值指标、农药残留限量要求、兽药残留限量要求。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DB 51/T389-2006的历次公布情形为: ——DB51/T389-2003。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火锅底料 1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动物油脂和(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辣椒、豆瓣酱中的部分或全部为要紧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通过预处理、配料、炒制或熬制加工、包装(或分体包装)而成的火锅底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关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 10146和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3.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和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2729.1和GB/T 15691及有关规定。3.1.5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6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3.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1.8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3.1.9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检验方法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看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按照食用方法品尝其味道。 味道、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味道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辣椒干(征求意见稿)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 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XXXXX—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辣椒干 Local food safety standards-Dried chilli (征求意见稿) 2016-XX-XX发布 2016-XX- XX实施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省果树蔬菜工作站、贵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本标准起草人:梁桂娟、张旭东、龚明宇、寻思颖、张绍刚、谭书明、韩志平、张建、舒梅宝、廖妍俨、龙四红、张涛、周筑平、杨继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辣椒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干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生产加工的,非即食的各类辣椒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辣椒干 以鲜辣椒为原料,经筛选、干制、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辣椒干。 ` 3.2 黑斑椒 指辣椒受病虫危害或生理伤害、不良环境伤害后,呈现的黑斑、黑点。 3.3 黄梢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编制说明

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立项背景及任务来源 (一)立项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贵州市场上代用茶产品琳琅满目,但至今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贵州省内企业生产销售基本都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在日常检测工作中,经常发现该些标准项目和要求参差不齐,建立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代用茶产品标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经调研和统计,目前贵州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代用茶企业有50余家,产品品种覆盖了叶类、花类、根茎类和混合类等,本次制定《代用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使贵州省境内的生产企业能得到资源共享,有利于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润空间。 制定代用茶产品的贵州省地方标准,不但可以规范我省的代用茶产品加工技术,更重要的是提升我省食品生产的技术水平,指导企业生产,稳步提高产品质量,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从而增强我代用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管理部门有效监管提供技术依据,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为了规范引导和促进代用茶生产的健康发展,2013年11月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向贵州省卫生厅提出制定《代用茶》地方标准的申请。 (二)任务来源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的通知》(黔卫函〔2014〕26号)。 二、标准编制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工作从 2014年3月份开始,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牵头,贵阳高新英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拟订标准编制工作进度后,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调取了以往全省160多个代用茶样品的检测数据,并采集了贵阳高新英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苦荞香茶,贵阳山里妹食品有限公司的野生苦丁、苗家凉茶及市场采购了大麦茶、薄荷叶、甘草、荞麦茶、野生苦丁茶、菊花、茉莉花、荷叶、刺梨果茶、山楂果茶、柠檬果茶等共14个样品进行检测,数据汇总见附件1、附件2。经过大量数据整理、对比分析,课题组对起草文本反复进行讨论和修改,于2014年6月起草完成了《代用茶》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的依据 (一) 标准制定原则 1、标准的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2、标准中的项目根据《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国家有关要求,参照现有其他省份地方标准,结合历史检测数据并充分考虑该类产品的食品安全特征而制定。 (二)确定制标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为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11/505-2007代用茶卫生要求(北京市)、DBJ440100/T36-2009代用茶卫生要求(广州市)、NY/T2140-2012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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