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姓名:唐静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学科教学·思想政治

指导教师:陈华洲

20070501

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5年来,许多地方积极贯彻落实“五纳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一些地方,对“五纳入”工作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不平衡。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三,要研究、探索科学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切实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必须包括文物保护的内容。规划中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各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四、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五、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对困难地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及维修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文物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六、为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文化经济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详见国发[2000]41号),并结合当地文物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七、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117741816.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117741816.html,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相关15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长征文物是长征历史的重要见证,是长征精神的物质载体。保护好、利用好长征文物,对于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长征文物保护,进一步做好红军文物保护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升长征类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级 为切实扭转各地普遍存在的长征文物保护级别相对较低、保护管理工作不力、保存现状不佳的状况,需抓紧开展工作,依法全面提升长征类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等级。请各地组织专业力量,联合党史、档案、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门,系统梳理辖区内长征类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遴选出价值较为突出者,责成地方政府于2017年6月底前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与此同时进一步做好文物“四有”工作,积极开展险情排查和预防性保护,确保文物安全。 二、协作开展长征文化线路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整体保护利用工作,我局将启动长征文化线路保护,通过深入挖掘和展现各地和各类长征文物之间的内在历史关联性,更加清晰、完整地展现长征的历史脉络。请各地对辖区内长征文物资源进行综合考察评估,围绕重点提升现有国保省保及相关纪念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并持续改善其他长征文物的环境安全和保存状况,制定长征文化线路本省段保护推进计划;并选取1-2处价值较高、分布较为集中的长征文物点(段),可涵盖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作为示范项目抓紧抓好,以点带面。相关省段推进计划和示范项目材料,请于2017年3月15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对长征文化线路保护利用示范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和重点支持,力争在短期内发挥示范效应。 三、全面提升展示服务水平。 各地要做好长征文物开放展示情况评估,制定展示服务提升计划,进一步扩大长征文物开放展示规模,提高参观接待服务能力。特别是“重走长征路” 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涉及文物点,应抓紧申报、实施长征文物保护展示工程。同时要深化长征历史学术研究,加强文物资料收集,及时将最新成果充实到展示当中;设计科学解说系统,确立多种展示手段,提供多种展示主题,以不同的形式展现文物历史和价值。2017年我局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实施互联网+长征文物展示提升工程。要创新长征文物利用方式,突出长征文物对青少年的教育,大力开展长征文化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并通过红色旅游弘扬长征精神,助力革命老区的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7年2月13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117741816.html,/fg/detail2037341.html

文化遗产保护及利用情况调查研究报告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报告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它所蕴含的传统文化精神是我们的文化之根、民族之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是我县建设城乡统筹的生态经济示县的重要软实力。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3月中旬至4月初,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教科文卫工委、县文化委、文管所、文化馆等单位负责人和部分县人大代表,组成调研组,先后到文化委、县博物馆、非遗馆、三峡文博园等部门和展馆,凤鸣镇氏宗祠、耀灵鸣凤书院、盐大路、清水孟伉故居、云安古镇、老县城遗址、旧县坪遗址、谭佑铭故居、程德全故居等文化遗址考察调研,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社会文化人士等就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与此同时,调研组到渝中区、巫山县、忠县进行了考察学习,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基本情况 我县是文物大县,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7处,其他文物点1196处。**年完成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及审核工作,普查全县可移动文物数量23**8件套。**年4月,顺利通过市级专

家对**县“一普”数据的抽查审核工作,成为市首家通过抽查的收藏单位。 (一)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逐渐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年,国务院和市分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17号、渝府发[**]26号),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县在**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府发〔**〕57号),编辑出版了《**文物概览》。按照“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和三峡移民迁建中,兼顾了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典型代表就是飞庙和三峡文物园的异地搬迁保护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二)重点文物修缮工作初见成效。目前,我县已纳入三峡后续自然文化遗产板块立项的三峡后续项目资金2亿元、国保单位专项到位资金3200万元。博物馆收藏文物套件2万余件,标本10万余件。氏宗祠抢险排危工程和消防工程,已于今年3月通过终验;完成下岩寺搬迁复制工程;温家祠堂、程家祠堂修缮和保护将在今年完成;云安盐业生态文化保护建设项目正在规划申报中,盘石城大遗址保护项目与三峡文物预防性保护研究基地目前已启动前期遗址考古,成为最先启动的库区自然文化遗产重大项目。同时,针对文物行为加大了文物执法督察力度,坚决查处各类文物案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360docs.net/doc/117741816.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建议如下: 我县历史悠久,地上、地下、水下文物极为丰富,县境在五千年前即有人类活动,史河流域一带已发现了高庙、小磨盘山、黄泥滩、古佛堂、穆州城等七处遗扯。县境在尧时为皋陶封地,秦属九江郡。境内多险关要隘,历代有兵事,南北朝时常驻重兵。隋初,为府兵戍守地区。唐末,黄巢农民军曾至县内狗迹岭。南宋,金兵南下,元人入侵,县内主要山寨多为军事要冲。明代,仅麻埠就爆发两次反抗封建统治的武装起义。清初,张福寰、侯应龙等跨县东南山区抗清。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军、捻军在县境继续活动达13年。作为著名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区域金寨,为我们留下了及其珍贵的文化遗产。通过文物普查,共确认登录不可移动文物500余处、消失文物点100余处。“十一五”以来,我县的文物保护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我县文物保护状况并未得到根本性改善,各类文物遭受破坏的情况还相当严重;二是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三是盗掘古墓葬和盗窃、走私珍贵文物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在文物工作的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认识的误区和理解上的偏差,文物保护体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没有得到深入落实,文物保护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亟待加强,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机构不够健全,责任不够明确,经费严重不足。文物保存环境亟待改善,设施落后,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仍很薄弱,“四有”工作尚未全面完成,一些多年遗留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我县消失的100余处文物点数据来看,文物保护不容乐观,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一.认真贯彻皖政(1996)58号《关于实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决定》,把我县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落实到位 1.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盘子中,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项目,加大我县文物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 2.“文物保护工作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把我县文物保护依法列入建设规划和土地征用审批范围,执行贯彻(1993)55号《六安地区城乡“三建”工程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告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需到文物管理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 3.“文物保护要纳入财政预算”:依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文物保护事业费,并确保"财政收入增长文物保护事业费应逐年有所增加"的规定得以落实.多年来县文物所以致靠向上要专项补助经费度日,没有财政账户,文物保护事业费分文没有,直接制约了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的开展。

国内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及其思考

国内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及其思考 摘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国内外各级政府一向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中国社会经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长期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系建设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必须强化在法律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自我保护等方面的作为。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思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延续社会的任务,在他们身上寄托着父母的期望,更寄托着人类的期望。“今日的儿童就是明日世界的公民,因而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关系长远、影响未来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关于未成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社会学界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实际上己经成为当今学术界对未成年人问题研究的主流。 一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从国内外各国政府或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实践来看,政府部门普遍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在加拿大,政府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主要体现于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政府在领导和指导儿童工作时,保证支持一切有利于儿童成长和教育的事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政府负责制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采取宏观保护措施,而社区、学校和民间团体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具体细致的工作。正是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美国则制定了非常优越的儿童福利政策,在政府组织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策划,在政府预算中列有专款补助,儿童工作的推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士负责;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当对待,专门制定了儿童民事保护制度,采用了两种战略措施:一种是通过刑事司法制度给予刑事制裁,其目标是通过惩罚那些伤害子女的父母来威吓父母不要虐待自己的孩子;另一种是由民事司法制度规定一些民事措施,具体指儿童福利制度,其目标是保护儿童获得一个安全和充满爱的家庭环境:对于那些可能通过资助后会更好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就采用资助方式改善儿童的家庭环境,从而使儿童避免被虐待;如果不能通过资助实现这些,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来为那些受到伤害的儿童寻求一个替代性的家庭环境。

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导读:本文是关于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希望能帮助到您!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您搜集整理的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一、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大部分县城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着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

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努力提高文物保护规划的总体水平】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努力提高文物保护规划的总体水平】提升文物保护,管理 和利用水平 xx年7月3日至14日,全国政协“甘肃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情况”视察团一行33人,对甘肃省的敦煌、嘉峪关、张掖、肃南、武威、甘南、临夏等地的文化(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进行了考察,并向中央提出了《关于甘肃省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几点建议》。在《建议》中,认为甘肃省的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总体水平还需提高。现就这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甘肃省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现状 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甘肃省是从1995年开始的,选择大地湾遗址、骆驼城遗址、悬泉遗址、锁阳城遗址作试点,由文物部门自己制定保护规划。从1997年开始,根据“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狠抓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制定工作。一是委托一些有资质的专业规划部门做规划。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协调土地、城建、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关系,互相配合支持,力争把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当地的 __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2000年初,甘肃省文

物局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精神,确定了“在西部大开发中,抢抓机遇,加大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力度”的指导思想,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十五”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目前,已完成的专项规划有《莫高窟、榆林窟环境景观保护规划》、《嘉峪关城景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麦积山石窟环境景观保护规划》。正在制定的有《大地湾遗址总体保护规划》、《锁阳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骆驼城遗址保护规划》、《鲁土司衙门古建筑群保护规划》。另外,为了把丝绸之路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已着手制定《丝绸之路各类遗址保护规划》。 二、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缺乏能胜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的设计单位。 2.制定的规划没经过相应级别的政府予以公布,缺乏一定的法规效力。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综述 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2010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等单位共同举办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题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位知名专家、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理论和实务界代表围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与前沿”两个主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与经验 (一)检察机关的实践与经验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创新发展了形式多样的办案模式,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视频的方式展现了独具特色的“听、访、谈”的未成年人办案模式。“听”是指听取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的叙说,认真倾听他们的成长轨迹、心路历程等,在倾听中发现问题,确定针对性的办案方法。“访”主要包括诉前社会调查和案后回访,通过与

其所在学校、单位等见面,掌握其家庭情况、个人兴趣爱好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等,有针对性的落实帮教措施。“谈”主要是承办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说服,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树立改造信心,同时帮助家长查找自身问题,改进对子女的教育方式,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如何将检察职能和其他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发挥社会整体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莫非介绍了该院少年检察 处4+1+N的工作模式。“4”是该院少年检察处统一办理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职责覆盖到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四项检察职能。“1”是创设少年检察引入社工机制,成立了司法社会工作站。“N”是指借助N方资源力量,构建少年治安网络,开展心理辅导家长课堂、社会救助等工作。 工作模式还需要具体措施和调查研究作基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淑雅介绍了该院诉中考察工作 机制。实践中,该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将其安置于相关的社区机构或团体中并责令其为社区服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其 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及社会融入性进行考量,如表现良好且确有悔改表现,则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

创新文物管理机制 强化文物保护措施

创新文物管理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 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我县地处湘黔渝边界,全县总面积1759平方公里,人口40万,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县。凤凰古城,是明朝年间为防苗兵而形成的一个军事重镇,经过清朝的改土归流,成为湘西的商贸重镇,是一座明清时期的古城。现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2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处五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文物部门登记公布文物单位57处;国家珍贵馆藏文物1000多件,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物1万余件,各类珍稀生物化石981件;有保存完整的古街区5处,明清石板街弄20条,挂牌重点保护民居120余栋,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文化名村12个,文物遗址116处,属湘西州文物大县。1999年,凤凰被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4年凤凰古城被列为湖南十大文化遗产。2006年12月,凤凰古城进入国家重设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加强和改进文物工作的领导,卓有成效地开展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倾力打造?天下凤凰?

文化旅游强县,在大保护、大利用、大惠民、大发展的文物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凤凰县成为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示范县、先进县,县文物管理局被评为全省优秀法人单位,州、县?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安全保卫先进集体?。 加强领导摆正位置 在落实“五纳入”任务上下功夫 县人民政府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一致认为,发挥我县文物资源优势,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搞活文化旅游,是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富民强县的需要。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指出?旅游带动?发展战略,把文物管理工作摆上了工作的重要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任务,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凤政发[1999]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文物工作的通知》、凤政发[2001]33号《关于加强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以及2006年、2007年的一系列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了落实?五纳入?的工作 措施。 2

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维护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维护妇女上述权益,但同时要求妇女同志自身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1、政治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2、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5、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6、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您搜集整理的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一、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大部分县城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着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 1 / 18

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宣传

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的五个要领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中的重要作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的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家庭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如何履行监护人职责、实施家庭保护作了若干规定,而要取得孩子养育的成功,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父母就要熟知这些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家庭保护的责任,在抚养教育孩子的实践中依法行事。 要领之一:了解孩子的权利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贯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字里行间,在家庭保护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新法增加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规定在作出与孩子有关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意见,是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规定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保证孩子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等等。不仅有限制性条款,更多地是增加了指导性条款。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家庭保护的根本。可是谈到孩子的权利,有的家长却说:“小孩子有什么权利呀?还不是得听大人的!”也有的说:“现在的孩子就够难管了,再让他们知道自己有那么多的权利,我们当父母的怎么‘玩得转’呀!”事实上,父母为孩子所做的一切,无论是否自觉、是否自愿,无论能否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在客观上都对孩子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行使与维护。 教育提示: 了解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必要前提。父母不是单纯的对孩子生活的照料者、思想行为的教导者和控制者,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引领者,让孩子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能力,促进孩子主动发展。父母的责任是给孩子创造成长的机会和条件,挖掘他们发展的潜能,而不是被动地做父母的附庸。在这方面,父母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要领之二: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 小陈的父母在他2岁时就离婚了,法院判决他由父亲抚养,此后母亲再嫁。事实上他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不来看他。爷爷去世后,小陈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把他赶出家门。小陈无家可归到处流浪,也没有生活来源。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小陈把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陕西《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陕西《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解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陕西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推动陕西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陕办发〔2020〕2号)。 一、编制背景 陕西是中华民族及华夏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点密度大、数量多、等级高,黄帝陵、兵马俑、延安宝塔等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也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文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关键举措,更是指导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遵循。为了更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充分发挥我省文物资源重要价值,促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坚定文化自信,提升陕西对外文化影响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陕西《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 二、编制思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视察要求和关于文物工作的最新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深入挖掘历史文物中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治国智慧,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彰显陕西在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影响力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文物工作成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需要、提升陕西国际影响力的积极力量。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围绕在新时代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等方面进行编制,重点强调在我省如何开展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我省推动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开展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提出我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具体任务。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法规体系、监督落实等方面为方案实施提供了保障。 其中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是该方案的核心内容,根据《若干意见》提出的十六条改革任务,结合陕西实际情况,将任务分解细化为16 条36项贯彻落实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突出了四大重点:一是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创新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认知传播方式;二是健全文物保护机制,坚守文物安全底线;三是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推动文物工作融入现代社会和生产生活;四是深化对外文物交流合作,增强陕西在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中的作用。 四、方案亮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学校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讲座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维权意识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的母法根据是我国的宪法。(二)平等保护原则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三)各方共同保护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未成年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浅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在线投稿投稿信箱:eccfy@https://www.360docs.net/doc/117741816.html, 站务QQ:78149989 来源:宁波法律网-本站原创时间:2010-12-20 作者:admin 作者:曹伟 一、问题的提出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涵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应享有权利的高度概括,较好的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立法思想。同时,又强调“未成年人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体现了中国实际国情。因此,按照我过法律体系,未成年人既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又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获得抚养权、获得卫生保健权、获得教育权等。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指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体性权益保护,也包括程序性权益保护;不仅包括社会、学校等外界的保护,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包括一般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包括犯罪的未成年人等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依托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等诸多方面保护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进一步完善保护功能和手段,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促使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心智能力、身体素质的全方面发展。”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义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是一类特殊群体,他们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与成年人有诸多不同。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结构正处于发育期,力量弱小,自我控制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心里方面,未成年人具有较强依赖性,思想单纯,在认知恩那个李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存在较大局限。因此,未成年人极易受外界不良事物的影响和毒害,影响其自身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仅事关未成年人个人的生存发展,而且与国家和民族的民运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也陆续出台了有关法律,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仍然面临巨大挑战。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父母随意打骂孩子、教师随意体罚学生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普遍存在;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雇佣童工、父母随意剥夺孩子受教育权的的现象频繁发生。新时期,面对手机、网络等高科技产品的日趋大众化,其负面影响必将更多的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