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

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

(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

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

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

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

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

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

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

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网络条件下,

系统还应当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

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具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有前端与控制端视(音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具有文字传输功能,可以通过手写板实现前端与控

制端利用文字信息进行沟通。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频、视频信号进行监测,

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放大处理,对每一路视频信号亮度、色度、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

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

资料,具有文字传输、视(音频交流等功能。

10.根据两级或两级以上,并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

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它功能配置应满足实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显示设备的分辨

率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

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以实现必要时对声音进行编辑的要求。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任何计算机上实现资料的

自动回放,并应具有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视频、音频通道处于记录的状态下,单路监视、回

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要求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

段的视频音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

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三、技术要求

(一系统构成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由模拟与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设备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等

辅助设备。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

电缆或光缆,以及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

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磁带录音设备、磁带录像设备、数

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二设备配置和相关技术参数

1.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根据种类选择三片式彩色CCD摄像机、单片式彩色CCD 摄像机,也可以是数字信号处理(DSP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

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CCIR PAL

像素点:45万以上

清晰度:>480线

照度:2.0Lux(F1.4

同步:内同步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镜头接口:C/CS口

输出阻抗:75欧姆

工作温度:-5~+40℃

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变速、预置位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

RS422/485接口或RS232/485接口

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驻极体式传声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

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并经前级放大后输出-10dB,20K欧姆标准的音频信号。

2.传输部分:

前端设备到中心控制端设备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视频同轴电缆应符合BS3573标准并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欧姆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最小弯曲半径:最大60mm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费过墙/楼板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 110欧/KM

最大衰减 2dB/100m 100MHz

最小串音衰减 60dB/100mm

最小弯曲半径最大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欧/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3.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集成控制系统可将视频矩阵切换卡、音频矩阵切换卡、通信控制卡、图像采集卡、声卡、网络通信卡等装入工控机内集成,由计算机控制实现分离式系统的控制功能;集成控制系统软件应能实现对所有图像、声音、报警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由于主控中心模块化视频切换矩阵输出路数较多,为了防止多路视频切换同一图像出现信号损失现象,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0.5~2Vp-p

音频标准: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输入、输出-10dB, 22欧

切换矩阵:全矩阵,开放式,不受硬件的限制

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并能控制电动光圈。

调音台应具备功能:

16路输入通道和8路输出(单路输出而非混音后八分配输出总线全自动数字调音台。根据实际需要通道也可选择8路输入通道和4路输出。

配有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具有LCD屏幕显示。

4.显示部分:

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LCD或等离子(PDP大屏幕显示屏等。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5.记录部分:

记录设备可使用原有的磁带录像机。新建、改扩建录音录像系统时,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选择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和音视频数据备份系统。

录音设备可选择模拟录音设备和数字录音设备。

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

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16路(或根据实际需求选择4、8、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幅/秒(PAL

以上,每幅画面占用 25Kbit 容量。主显示输出应为 16,700,000 种颜色或256 级灰度 SVGA 方式,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 640*480 像素。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至少可选择超清晰、正常和长时间录像方式)。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具有多级密码保护。技术参数视频标准:CCIR/PAL 清晰度:640*480 像素以上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 32K,码流带宽不低于 32K 视频输入:16*BNC 端子 1Vp-p/75Ω视频输出:16*BNC 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音频输入:16 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显示输出:主显示为 256 级灰度 SVGA 显示器,辅助显示为 BNC 端子 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路双光盘同期刻录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 18000 小时声音回放效果要求声音回放效果要求不低于以下相关技术参数频响 f1=31.5Hz,f2=63Hz,f3=10000Hz,f4=16000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 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 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 0.6% 声音衰减不低于 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 75dB 光盘盘片技术要求采用 A++级光盘,保存寿命可达 15 年,保存安全级别为三级。四、其他要求(一)电源 1.供电范围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 220V、55Hz 的单独电源,空调、照

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 1.5 倍。性能

符合 GB/T 15408 的规定。 4.备用电源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 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 GB/T9813-2000 中 4.5 的要求。6.电源安全要求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 GB16796 和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 GB/T9813-2000 中的 4.4 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

GB/T9813-2000 中 4.6 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9813-2000 中 4.7 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 GB/T9813-2000 中 4.8 级别 1 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 中 4.9 的要求五、引用及参照标准《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9813-2000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B/T367-200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至 GB/50259-96

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与商用视频监控系统的区别 一、检察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信息系统构成及分类 1.采集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拾音器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 2.传输部分:包括光缆、网线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或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 3.显示部分包括监视器、显示器等显示设备。 4.存储部分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硬盘存储设备、光盘刻录设备和其它存储设备。 5.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控制功能的软件系统。 检察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以归属为:视频调配、控制、存储信息系统,又以是否支持远程录制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本地系统和远程系统两类。 本地系统的优势在于其为独立的“密封系统”,保密性能较好,在系统内进行数据传输时可以不必进行数据加密,仅在生成外部载体时进行加密即可,普通商用视频控制、监控系统在实现画中画控制功能(其后讨论)后,增加视频加密功能,或使用其他软件对其生成的视频加密后,即可应用于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其改造成本低,周期短。但其缺点也相当明显,其一,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控制室、案件指挥室和讯问室的距离较短,利于网线铺设的环境(如办公楼内)。其二,共享信息的能力较差,不利于办公效率的提高。 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检察专网为网络基础建设,所有数字设备接入检察专网,可以在全网范围内实现对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控制,信息共享,但相应的,加密功能就必须为该系的基本功能。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相较与普通监控系统的特殊要求 1、视频保密功能。检察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不允许公开的内容,故而,在《录制质量标准》中第七条规定:“录音录像的存储与播放应当有密码保护措施。密码的设定应当保障录音录像的安全,不能设为空码。”及《看守所建设规范》第二十条:“数据保密,利用加密技术对图像及其他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信息传输、保存、使用的安全性。”因本地系统为独立的“密封系统”,仅在其生成外部视频存储介质时对视频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_百度讲解

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技术要求(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 2006年7月3日 一、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在临时场所录音录像的一般配置要求。 二、系统功能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系统设备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或MPEG-4。 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 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 (BG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低照度和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不低于三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分别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 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 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均宜采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络与音视 频信号线、电源线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地板前,预先做好视频、音频、空调、照明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端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它信号线相互之间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 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漏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 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 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 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清单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 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数字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数字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工控式推荐) 一、系统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公检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行业的工作人员,面对的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越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其隐蔽手段变得更加高明,难审程度不断增加,给讯问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 杭州永控科技有限公司凭借多年实践经验和弱电集成能力,以及丰富的司法业务的了解和对面向实际审讯过程的应用需要的掌握,结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研发了SmartTrial系列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即数字化审讯监控指挥系统,并成功应用在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执法部门,为司法机关的数字化建设浪潮推波助澜。 二、软硬件评测与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于2007年2~3月两次组织力量对全部的硬件产品、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测试。 本次测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国家广播电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电三所)分别进行系统的软、硬件的测试。测试分两阶段进行: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15日为第一阶段,2007年3月19日至2007年3月22日为第二阶段。测试项涉及系统稳定性、图像监视与回放,音视频同步,数据记录与播放,数据安全,监控指挥,技术先进性等多项指标,多达40中,其中32项关键项目,8项建议项。 永控科技参加了上述测试工作,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组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国家广播电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评测。在40个测试项目中全部通过评测,并且成绩优异。有关信息可参看2007年3月8日发布的评测结果。 三、数字化审讯系统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2006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

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 步录音录像 一、引言 自从2006年我国颁布侦查讯问全过程都需要录音录像的法律规范文件之后,侦查讯问证人或嫌疑人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在证据方面有着显著的应用意义。我国相关部门为了规范这一项记录过程,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是严格保密、客观真实、程序规范以及全程同步。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定罪证据以及必要的规范等有着较大的争议。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现主要源于确保保留一个讯问的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发生突发性的翻供。因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还原讯问的整个过程,在目前的法规定罪上有较高的应用空间。但是,在法律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仍然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定义。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要完整并且有破案意义[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的重现侦查讯问过程,不仅能够记录陈述者所描述的内容,还能够展现陈述者的表情、动作。虽然笔录也能够起到描述内容的作用,但是最终的记录结果会随着记录着的习惯、记录速度等受到影响;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发挥监督执法人员的目的。因为笔录是一种单方面的记录,在记录笔录的过程中会因为执法人员的主观思想发生偏差,从而导致违法或不规范行为出现,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成能够处理这一问题;最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能够强化案件诉讼的效率[2]。在记录的方式选择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较高的效率和即时性,不会因为记录者的记录速度而受到影响。对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全能够替代笔录。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归属的证据类型也很难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从被定义的证据类型来确定,其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假设控辩双方对记录内容有争议,则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为了重现陈述者所陈述的内容,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陈述者的陈词无任何差异;2、假设陈述者是作为证人出现并且提出观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便成为证人的证词;3、假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目的是为保障无任何刑讯逼供行为,则变为一种视听资料。 由此可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能够充当侦查部门的定罪证据,还具备一定的证据属性,至于归属的证据类型需要按照想要证明的目的决定,极有可能是证言证词、认罪证据,也能够是视听资料。三、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规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采集模式主要取决于在法律上的用途。虽然我国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定了相应的制作原则,但是在录制的应用过程中,少数侦查人员因为各种方面的影响,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在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摧毁之后才开始录像,只录像定罪证据等等。对此,为了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确保录制过程的物质条件规范性 笔者认为,在国家的统一调控之下,使用针对性的物质统一模式,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doc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 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承担着检察职务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使命。为了规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保障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1. 背景 在刑诉法的规定下,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也有类似的职责。然而,由于讯问场所受限、人群复杂、证据难以保存等诸多问题,一些讯问环节存在误读、遗漏、捏造证据等不规范现象。这可能导致案件质量下降、被讯问人权益受损、司法精神被破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民检察院希望通过建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讯问人之间的交流进行全程记录,并以此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案件的公正性,提高讯问过程中的效率和质量。 2.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 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目的是: •规范讯问过程,保障被讯问人基本权利,提高讯问效率; •记录讯问过程,减少证据捏造的可能,提高案件质量; •落实司法公正原则,保障法律权益。 3.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和要求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以保障讯问过程的规范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下面是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 3.1 设计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该在讯问室内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视频、音频的采集必须保证录制的清晰度和质量。

•录音录像设备应当具备自动同步、存储、管理、检索和备份的功能。 •设备的使用应当记录操作者的姓名和时间等必要信息,并保存在检察机关案件档案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有安全、防篡改性能,防止数据被恶意篡改或者泄露。 3.2 操作要求 •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以确保其熟练操作并能够保证设备的使用效果和数据质量。 •负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的工作人员应当秉持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切实落实法定职责。 •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将摄像机朝向讯问室内的所有区域和空间并保持清晰,确保录音录像和记录内容的完整和准确。 •记录的录音和录像应当尽可能反映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真实诉求和交流。 •记录完成后,需要负责人员核对刻录内容,以及必要时定期备份数据。 3.3 落实要求 •对于未接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试行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罚,确保全程序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相关监管部门要定期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设备、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工作人员要在具体工作中严格遵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要求,以确保案件的权威和公正。 4. 总结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对于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系统的建设,可以规范讯问过程,提高讯问效率和质量,保障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在试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注重实际效果评估和对设备、操作等方面进行检查,不断完善制度和机制,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的保障。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通常用磁带、硬盘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保存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全过程,在以后一段时间内可通过相关设备,读取存储数据,重现审讯内容和场景的证据固定方式。与审讯笔录相比,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和再现性等特点。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最初起源于英国。英国1984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60条规定,内务大臣应当制定“关于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进行录音问题的行为守则,并且发布命令要求警察局中的警官对涉嫌实施犯罪的人,或有关命令里载明涉嫌知悉犯罪的人的会谈内容或对进行录音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行为守则的规定。”据此,英国内务大臣于1988年颁布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警察工作守则E》,即《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带操作守则》。该《守则》的制定标志着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X年11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并于201X年12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对录音、录像录制过程、资料签封和保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201X年10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讯问中全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在保障人权方面,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反酷刑国际公约》等,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体现出我国对人权保护的不断重视。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还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有的甚至为获取有利线索,采取延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 录像讯问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2.10.08 •【文号】高检会[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10.08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 问室的通知 (高检会〔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保证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法办案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增强查办职务犯罪效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现就在看守所设置、使用和管理讯问室,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21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保证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看守所

可以设置由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讯问室,配置录音录像、信息网络传输等设备。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当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在看守所设置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数量。 三、看守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录音录像设备,承担讯问室建设、改造以及录音录像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 四、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标准、监控系统、内部装饰等应当符合《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看守所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规定。 五、看守所设置的人民检察院相对固定使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由看守所负责管理,优先保证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由人民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操作。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空闲时,看守所可以安排其他办案单位使用。 六、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讯问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执行看守所有关规定。严禁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安放床铺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夜间提审,确需在夜间提审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2年10月8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

审讯室同步录音录像音频解决方案 +(最全)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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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同步录音录像 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对某一特定环境采用特定设备通过技术手段对环境现场进行音频视频同步记录。随着社会法治化的进步和社会对人性化办案的需求,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主审讯人员应有的权益,在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询)问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讯(询)问的合法、公平、公正。 2. 构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需求 够成同步录音录像的最基本要求包括了三大部分,前端采集,中间传输,与后端存储(指挥)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和不同环境的要求。有些看似后端存储的设备也是传输部分。比如需要用于远程同步的电脑主机,既能显示也是传输的某些部分。 2.1前端 前端部分包括了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视设备等。根据现场情况的不同,前端设备还可能配备支架,电源,云台等。 采集设备至少包括一个拾音器(音频采集)、两台摄像机(视频采集)。 环境监控设备至少配备一个温湿度显示屏。 2.2传输端 简单的传输设备主要包括了线缆、光端机等。按照系统的需求,部分系统传输设备还包括了电脑主机,网络摄像机无线发射机等等。 3.3后端 后端一般包括了存储和输出两个部分,存储包括了电脑主机、硬盘录像机、刻录机等。输出包括了显示器、喇叭(扬声器、耳机)、需要实现对讲功能的还包括了全向麦克风等设备。 3. 系统 审讯室部分

审讯室部分为系统最前端也是最重要的部分,选择好的监控拾音器(摄像机)能如实的反映监控现场的真实情况。其中视频部分包括两个摄像机。摄像机A安装在角落。能看清楚整个审讯室的环境,必须如实反映当时现场的环境(能看到温湿度显示屏上的数据)。摄像机B必须能清楚的看到被审人的脸部表情和整体(如需了解被审人当时的情绪可多配备一个可多倍变焦摄像机)。音频部分至少配备一个高保真拾音器(推荐使用思正MX-K10数字拾音器),拾音器安装在被审人与审讯人员中间。能清楚的拾取审讯室内所有的对话。记录部分:一台笔记本电脑审讯人员,详细记录审讯过程。 审讯室音频详细接线图 前端接线是将拾音器接入网络摄像机(摄像机必须带有音频输入line in 端口)。再通过交换机接入后端的存储设备(输出设备)。 前端指挥中心

检察院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方案

检察院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方案 一、方案背景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对于侦查、审判等工作的要求也 越来越高。其中,证据的录音录像成为切实保障案件公正、真实的重要手段。因此,检察院需要拥有一套高效、稳定的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 方案,以满足司法鉴定、诉讼活动等方面的需求。 二、方案概述 该方案将通过引入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实现对多场景、多环 境下的见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方案优势 1.高清影音录制:该一体机采用高清摄像和数字录音技术,能够清晰、准确地记录案件的细节。 2.视频自动同步:一体机自带同步系统,可自动对视频与音频进行同 步处理,确保录像和录音之间的时序一致。 3.大容量存储:一体机内置大容量硬盘,并支持外接存储设备,能够 满足长时间录制需求,同时具备自动覆盖旧数据功能。 4.易于操作:一体机提供简单直观的操作界面和触摸屏控制,易上手,操作简便。 5.安全可靠:一体机本身具备多级密码保护和远程登录权限设置,保 证录像录音的安全性,防止未授权人员的篡改和删除。 四、方案应用

1.安全室内环境下的录像录音:将一体机安装在安全室内环境内,实现对案件审核、讯问、审查、讯问、庭审等环节的同步录制。 2.多场景应用:一体机支持多个摄像头的扩展,可以满足多场景录像需求,并通过同步录音确保证据的准确性。 3.语音识别技术整合:通过对录音的语音识别,可以实现文字转换、关键词等功能,提高证据的查找效率。 五、方案实施 1.设备选型:根据检察院的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品牌和型号的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 2.设备安装:对选定的一体机进行摄像头的布置和设备的联网设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员工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设备操作培训,包括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4.环境测试:在实施方案后,进行相应的环境测试和调试,确保录像录音的质量和准确性。 5.规范应用:在实施方案后,制定相应的录像录音管理规范,确保方案的科学有效运行。 六、方案预期效果 1.提高证据录像录音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案件公正。 2.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工记录的错误和遗漏。

审讯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审讯监控系统设计方案 1.系统概述 为加强公检法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决定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标志着我国案件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 新视点审讯监控系统完全满足系统建设规范技术要求,同时具有自己的功能特色,产品全面通过了“高检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测评”,在整体结构、光盘实录、音频处理、后期编辑及辅助管理等关键技术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提供解决关键技术的所有产品,其中包括光盘实录式硬盘录像机、审讯辅助管理软件、后期编辑软件、多通道音频处理器、全向和指向传声器及联网型时钟等。 应用领域:公安预审、检察院审讯、法院庭审、会议记录以及交通、银行、医院等。 2.设计依据 令《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简称《工作流程》) 令《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建设规范(试行)》(简称《建设规范》) 令《人民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设备专题测评报告》(简称《测评报告》) 3.整体结构及关键技术 "七言也¥ 令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提供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区域规划、系统配置、装修设计、配电设计及防雷接地等。 令整体结构方式:采用“通用设备+专用软件”的结构方式,通用设备包括所有硬件产品和部分软件,专用软件仅指审讯辅助管理软件。令光盘实录技术:在硬盘录像的基础上,支持双光盘同期刻录与后期刻录,支持光盘满后自循环刻录,支持即时刻录与追加刻录等多

种刻录方式;支持刻录光盘的自动播放功能。 令语音处理技术:针对语音(人声)进行专业化处理,在语音的拾取、传输、降噪处理、采集及压缩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优化设计。 令后期编辑技术:支持录像文件的裁剪与合成、图像遮挡、声音消音以及格式转换(转换为.AVI通用文件格式)等功能。 令辅助管理技术:支持用户管理、案件管理、标签打印、通讯指挥(文字传输与语音交流)、音视频浏览及重点标记等功能。 4.功能区域的划分及配置 功能区域可以划分为办案工作区、监控中心、指挥中心和办指挥终端,办案工作区主要包括讯问室、询问室、医务室、法警值班室等及公共通道部分,是办案人员主要工作场所;监控中心用于放置所有集中控制的设备,是整个系统管理的中心,是技术人员主要工作场所。指挥中心一般配置大屏幕显示器和音响设备,是参与办案人员和领导集中指挥的场所;指挥终端只需在用户的PC机上安装客户端软件,就可以通过网络参与办案。 4.1办案工作区

检察院数字化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本地审讯+远程提审)

检察院数字化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整体解决方案

目录 第一章背景及需求 (1) 1.1 建设背景 (1) 1.2 需求分析 (1) 1.3 建设意义 (3) 1.4 建设目标 (5) 第二章系统总体设计 (6) 2.1 设计思路 (6) 2.2 架构设计 (6) 2.2.1 全省级联框架 (6) 2.2.2 系统详细拓扑 (7) 2.3 设计原则 (9) 2.4 设计标准 (10) 2.5 系统特色 (10) 2.5.1 标准配套、便捷安装 (10) 2.5.2 电子示证、画面合成 (11) 2.5.3 数据安全、多重保障 (11) 2.5.4 两审兼顾、资源巧用 (11) 2.5.5 贴合业务、实用友好 (11) 第三章系统详细设计 (12) 3.1 检察院讯问室建设 (12) 3.1.1 本地审讯 (12) 3.1.2 本地审讯、远程提讯端 (16) 3.1.3 远程提讯端 (20) 3.2 检察院询问室建设 (24) 3.2.1 设备需求 (24) 3.2.2 传输链路 (25) 3.2.3 设备推荐 (26)

3.3 看守所讯问室建设 (27) 3.3.1 本地审讯 (27) 3.3.2 本地审讯、远程提讯端 (31) 3.3.3 远程提讯端 (35) 3.4 普通监控区域建设 (38) 3.4.1 设备需求 (38) 3.4.2 传输链路 (38) 3.4.3 设备推荐 (39) 3.5 中心指挥室建设 (39) 3.5.1 设备需求 (39) 3.5.2 显示系统建设 (40) 3.5.3 设备推荐 (41) 3.6 警察执勤室建设 (41) 3.6.1 设备需求 (42) 3.6.2 设备推荐 (42) 3.7 中心控制室建设 (42) 3.7.1 存储系统建设 (42) 3.7.2 讯问平台建设 (44) 3.7.3 设备推荐 (44) 第四章管理平台软件 (45) 4.1 软件架构设计 (45) 4.2 基础应用功能 (47) 4.2.1 录音录像 (47) 4.2.2 同步刻录 (48) 4.2.3 现场讯问 (48) 4.2.4 远程提审 (49) 4.2.5 便携审讯 (49) 4.2.6 讯问指挥 (49) 4.2.7 视频监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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