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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

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

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

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

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

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

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

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

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

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

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之三十日內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

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

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者。

(二)、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四、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

1.贈與總額:贈與人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贈與稅速算公式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五、家庭農

場之農業用地,贈與由能自耕之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一人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負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業於八十四年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二男二女,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四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二千萬元、九百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三百萬元,有房屋一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八十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三十萬元、定期存款一百萬元,其兒女於八十四年九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一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不拋棄繼承,可否節省稅負?

一、本案計算如下: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四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一棟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1,400,000元

包括:親屬扣除額: 400,000元(長男一人)

喪葬費: 1,00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7,700,000元

46,100,000-7,000,000-1,400,000=37,700,000元

5.稅率33%累進差額2,307,000元

6.應納遺產稅額:10,134,000元

37,700,000*33%-2,307,000=10,134,000元

(二)配偶、次子、長女及次女皆不拋棄繼承時:

1.扣除額提高為11,60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

親屬扣除額:計1,600,000元(子女四人)

殘障特扣除額5,000,000元

喪葬費1,000,000元

2.課稅遺產淨額:27,50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6,768,000元

(46,100,000-7,000,000-11,600,000)*33%

-2,307,000 =6,768,000元

(三)合法繼承人全部繼承,比長子一人繼承而其他繼承人拋棄時節

省了3,366,000元遺產稅。

(10,134,000-6,768,000)=3,366,000元

二、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

成,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例如本案例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長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長子繼承,僅活期儲蓄存款三十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達成遺產由長子繼承之目的又可節省 3,366,000元之遺產稅,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三、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見第4頁)

2.財政部67年08月0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

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3.有關拋棄繼承相關規定,請參照民法第1174至1176-1條。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

例二

上例林君遺有之四筆土地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另一筆丁地為政府開闢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而林君配偶及子女皆不拋棄繼承。如果繼承人申報時主張扣除上述二筆土地價值,將可減少可觀之稅負。

解析

一、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2.遺產總額:43,100,000元

20,000,000+9,000,000+12,000,000+800,000+1,300,000 =43,100,000元

3.免稅額:7,000,000元

4.扣除額合計31,60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 : 4,000,000元

親屬扣除額 : 1,6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0,000元

喪葬費: 1,00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甲地)

5.課稅遺產淨額:4,500,000元

43,100,000-7,000,000-31,600,000=4,500,000元

6.應納遺產稅額:318,000元

4,500,000*11%-177,000=318,000元

二、法令依據:

公共設施用地:

(1)都市計畫法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

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

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

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都市計畫法第50條-1:「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

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

例三

上例林君遺有之四筆土地中,除二筆為公園、政府開闢之道路外,另二筆土地:乙地為農業用地,且未訂有三七五租約,地上有荔枝等農作物價值為十萬元,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丙地則訂有三七五租約,繼承人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張扣除,將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解析

一、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元(丁地)

2.遺產總額:39,200,000元

20,000,000+9,000,000+ 100,000 + 12,000,000*2/3

(地上農作物)(丙地以三分之二計價) +800,000+1,300,000=39,200,000元

3.免稅額:7,000,000元

4.扣除額合計:40,70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

親屬扣除額:1,600,000元

殘障特別扣除額:5,000,000元

喪葬費:1,000,000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20,000,000元

農業用地:9,000,000元

地上農作物:100,000元

5.課稅遺產淨額:0元

39,200,000-7,000,000-40,700,000=-8,500,000元

6.應納稅額:0元

二、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見第頁)

2.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二日台財稅第三五一六三號函規定:「遺產

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

例四:

例一林君五十歲時購買人壽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保額八百萬元,每年需繳保費五十萬元,已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如林君於七十歲逝世,可領得保險理賠三千五百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此人壽保險理賠金額全數免稅。( 林君之遺產如例一,且配偶及子女無人拋棄繼承)

解析

一、1.林君七十歲死亡,其繼承人獲得保險理賠35,000,000元,此項

金額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不必核課遺產稅。

2.故,本案應納稅額與案例一(二)相同

應納稅額:6,768,000元

而繼承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不必課稅,且可以之繳納遺產

稅,減輕了繼承人的負擔。

二、如林君於五十歲時未投保,又省吃儉用未花費,該筆原打算投保之

金額,以年利率 7%計算,至林君死亡時假如剩下10,700,000元,須計入林君遺產總額。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6,800,000元

46,100,000+10,700,000=56,8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11,600,000元(見例一)

4.應納遺產稅額:10,299,000元

(56,800,000-7,000,000-11,600,000)*33%-2,307,000

=10,299,000元

由此可知,林君於五十歲時如未投保,而該筆金錢於林君七十歲死亡時尚未花用,比起林君自五十歲投保,每年繳五十萬元,遺產稅相差了 3,531,000元,且林君之繼承人尚須籌錢繳交遺產稅,負擔頗為沈重。

三、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見第3頁)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例五

被繼承人何君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死亡,遺有土地五筆( 死亡日該五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三千萬元 )、銀行存款二百萬元該五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三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需繳納遺產稅嗎?

解析

一、本案何君之繼承人應納遺產稅額,計算如下:

1.不計入遺產總額:30,000,000元

2.遺產總額: 2,000,000元

3.遺產淨額: 0元

2,000,000-7,000,000-4,000,000-2*400,000=-98,000,000

4.應納遺產稅額:0元

二、若該五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且以繳納遺

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

(1)何君繼承之五筆土地為其死亡前六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

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 30,000,000+2,000,000 )

2.遺產淨額:0元

32,000,000-7,000,000-4,000,000-2*400,000-

0,000,000*80%=-38,00,000

3.應納遺產稅額 0元

(2)設何君繼承之五筆土地為其死亡前七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

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2.遺產淨額:1,200,000元

32,000,000-7,000,000-4,000,000-2*400,000-1,000,000

-30,000,000*60%=1,20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36,000元

1,200,000*4%-12,000=36,000元

(3)若何君繼承之五筆土地為其死亡前八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

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2.遺產淨額:7,200,000元

32,000,000-7,000,000-4,000,000-2*400,000

-30,000,000*40%=8,20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983,000元

7,200,000*20%-657,000=783,000元

(4)設何君繼承之五筆土地為其死亡前九年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

者,應納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32,000,000元

2.遺產淨額:13,200,000元

32,000,000-7,000,000-4,000,000-2*400,000-1,000,000

-30,000,000*20%=13,200,000元

3.應納遺產稅額:2,175,000元

13,200,000*26%-1,257,000=2,175,000元

故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有無死亡前九年內繼承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若有此類財產,可主張扣除,以節省遺產稅。

三、法令依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款及第十七條第七款(見第2、4頁)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例六

王君平時勤儉,至五十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六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0,000元、房屋三棟現值合計為二千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二十萬股、銀行存款一千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二男二女,皆乖巧上進,一天( 八十四年二月三日 )享用晚餐後,王君看著太太及兒女覺得很滿足只是不經意生起一個疑惑:若百年以後,如何讓他們保有如現在一般優渥的生活,又可少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呢?

解析

一、如王君未做任何規劃,假設王君於隔天(八十四年二月四日)突然意

外死亡遺有如上述之遺產產,當天該股票收盤價為80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126,000,000元

80,000,000+20,000,000+10,000,000+80*200,000=126,0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6,600,000元

包括:配偶扣除額:4,000,000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600,000元

喪葬費:1,00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41,693,000元

(126,000,000-7,000,000- 6,600,000)*50%-14,507,000

=41,693,000元

二、若王君當天就想通了,於隔天(八十四年二月四日)贈與太太土地三

筆計4000萬元、房屋三棟2000萬元、上市公司股票十萬股(收盤價每股80元)、銀行存款八百萬元,林君若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仙逝,假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1規定之各項金額均未調整,王君財產沒有增加,除贈與太太之財產外,其財產亦未減少,遺產剩下土地三筆計4000萬元、房屋 0棟、上市公司股票10萬股(死亡日收盤價亦為每股80元)、銀行存款200萬元,配偶及子女皆繼承,王君之贈與稅及遺產稅計算如下:

(一)八十四年二月四日贈與稅計算如下:

1.不計入贈與總額:76,000,000元

2.贈與總額:0元

3.應納贈與稅額:0元

(二)八十七年王君逝世,其繼承人需繳之遺產稅計算如下:

1.遺產總額:50,000,000元

40,000,000+0+80*100,000+2,000,000=50,000,000元

2.免稅額:7,000,000元

3.扣除額:6,600,000元

4.應納遺產稅額:9,705,000元

(50,000,000-7,000,000-6,600,000)*33﹪-2,307,000

=9,705,000元

三、惟,王太太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王君早

過世,贈與給太太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量。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公共经济学(财政学)第二版(蒋洪)第十八章复习资料及答案

第十八章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 1.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下列哪项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A.不允许 B.限定条件准予 C.准予 D.无条件 答案与解析:选B。 2.下列项目中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 A.分得的红利 B.股票转让收入 C.有奖销售中奖 D.租赁财产所得 答案与解析:选D。 3.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哪个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A.40% B.50% C.60%

D.100% 答案与解析:选D。 4.下列资源中,属于我国资源税的应税资源有()。 A.森林资源 B.矿产资源 C.水利资源 D.土地资源 答案与解析:选B。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5.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A.房产市价 B.房产余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净值 答案与解析:选B。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 1.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是()。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与解析:选ABCD。 2.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的项目有()。 A.偶然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D.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E.股利收入 答案与解析:选BC。 3.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不能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时,税务机关有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 A.按照独立企业间同类业务活动的价格 B.按关联企业之间协定的价格 C.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按再销售的第三者的价格 答案与解析:选ACD。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B.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C.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姚秀兰 摘要:西方的遗产税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在分析西方3种课征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遗户产税;税制;课征;调节 遗产税是对则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则产课征的税。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也种经酝酿开征遗产。1915年夏,当时的北京政府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后终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而未能实施。194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1950年6月政务院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部分人己先富起来,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则富,因此,我国己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本文探讨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发展及课征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就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若干建议。 一、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 早在占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铜,奥占斯特斯大帝种令公民在遗嘱内须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5%上交国家。公元6年,奥占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的遗产税,以作士兵养老费用和屯川基金。 在中世纪,教会法种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这是一种自觉的宗教义务。这项规定盛行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爱尔兰法规定,死去的人要把1/ 10的遗产划归教会。这实际上是占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一5%。可见,早期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 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卞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则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急速发展,资本积累的规模扩大,社会则富日益集中在少数人乎中,贫富差距愈益悬.殊,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同时,随着社会财富的空前增长,食利阶层逐渐出现并壮大,而这又可能引起社会的停滞。因此,在18世纪末期及19世纪初,西方一些经济学家、法学家就明确提出要按累进税率征收遗产继承税,限制则富在家族范围内无限积累和集中,控制和减少食利阶层。约翰·穆勒在19世纪30年代种明确提出应该限制遗产权,防止则富的过分集中。他认为应该对接受赠与或继承则产的任何人规定一个接受或继承则产数额的最高标准,在这个限额内,继承人或接受人有权自由地加以支配,超出这个限额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应当用遗产累进税加以限制}5]。约翰·穆勒的构想对英国后来的遗产税立法产生一定影响。1853年,英国颁布的《遗产管理办法》确定了遗产累进税制度,规定遗产税适用累进税率,根据遗产数额和继承人与死亡人的亲属远近关系来划分不同税率。这一法令后来被1949年的《遗产管理条例》取代。美国的遗产税制度基本上是从英国

遗产税及赠与税.doc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针对死者遗留财产征收的税种。现状下我国贫富差距大,代际传递效益强,代际固化严重。我方认为,针对这样的现状,当今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接下来我方将从调节社会分配,和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遗产税可以调节代际传递效益,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竞争公平化。一方面,当今中国贫富差距大,2016年中国家庭的财富基尼系数为0.73,高于0.7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2020年这个数值应该降到0.6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前1%的富豪所占资产为社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后27%的贫穷人口所拥有资产仅占社会资产的3%。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代际固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财富代际传递指数英国约为0.4,美国约为0.45,而中国则高达0.6。在中国,对于收入处于前20%的父代而言,其子代收入依然维持在前20%的概率高达53%,远高于英德法美等国。 也就是说,现状下少部分的富人占据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并且由于缺少针对代际传递的调节,其子代也将轻而易举的继承巨量财富,富者恒富穷者恒穷,代代继承,使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固化,使得社会低层人民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而据调查,有高达64.8%的社会底层群体曾在微博中对社会表现出了较强的“不公平感”。 征收遗产税,将会直接着手于财富的代际传递,更直接地改善贫富差距,尤其是改善代际固化问题,促进社会竞争的公平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遗产税可以通过免税条例增加富人慈善动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据中国民政部数据统计,我国存在至少7500 万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帮助。但我国慈善水平很低,据统计,2015年我国十亿以上富豪数量达到世界第二,慈善水平却只有欧美国家的4%。浙江大学沈铁蕾教授在《遗产税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研究》中指出,当税法设置有关于慈善捐赠的免税条款时,会对慈善有激励效应。当富人通过捐赠节税并且获取社会荣誉时,资本涌入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方参考遗产税征收草案,提出以下政策细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采取总遗产税制,起征点80万,并采取20%到50%的4档累 进税率。 2.若生前有公益捐赠,捐赠数额可以抵扣应缴税的财产额度,并且适当降低其收税比 例。 3.循序渐进,先从具有完善登记制度的财产开始征收,逐步覆盖所有类型遗产。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更优分配。

房地产辩论

正方 支持本方的观点、例子: 1、韩国楼市在2001至2004年间上涨得很疯狂,尤其是在首尔,核心地段上涨幅度每年达到10%至20%。韩国政府为了打压高房价,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关键的利器就是“综合不动产税”。综合不动产税是在财产税之上额外征收,主要面对高端住宅,意在打压高房价、促进财富的再分配。虽然综合不动产税是国税,但韩国政府把税款分配到各地方政府,帮助缩小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实现综合不动产税的第一年,韩国楼市的标准房价出现7年首次下降,全国楼价平均下降了 4.2%,首尔核心地段楼价甚至下降了9%左右。 2、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新政策, 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3、征收房产税的好处(即房产税存在原因): 从效率角度来度:征收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住房的按需分配; 从公平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价,缩小贫富差距。 房产价值多半与房产主的经济状况大致相符,征收房地产税更能体现通过征税抑富济贫,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初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炒作风,从而平抑房价。房价涨得越高,买得起房的人就越少,自有房率就越低。高房价政策制造富人,扩大贫富差距,人民政府不应当把推高房价作为政绩,而应当提高自有房率定为施政目标。 房产税以个人收入为衡量纳税能力指标进行的对收入再分配,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负担能力区别纳税,体现税收公平。 从财政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我国 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随着房产税的税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是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 4、本次两会中刘修文对上海、重庆试点表示“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这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证明试点效果不错,反驳对方不是很有利,毕竟太官方) 5、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为预备项目。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同时做好起草草案等相关工作。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明我国房产税正在修改成熟完善中,不能以房产税所存在的不足对其完全加以否定,说其不应该存在。否则我国也不会将其由试点逐步推向全国;我国也不会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借鉴)6从功能逻辑关系和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看,新房产税功能应该选择强调取得财政收入职能为主、收入分配和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职能为辅的“一主两辅”模

遗产税的诸多问题)

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在美国运行了将近百年,近年来美国总统对废除遗产税的努力和妥协引人注目。对美国理论界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进行综述,有利于我们对遗产税的税种属性及征收效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逻辑前提是遗产税可以缩小起点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关于遗产税的公平问题,依然存在争论。 (一)遗产税是否公平?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based cri 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所以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则认为父母有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没有根据;区别对待父母把勤劳所得留给孩子,或自己在有生之年全部消费掉这两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二)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实证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D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BRod则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作用甚微。因为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而且在典型年度中遗产税税收总收入仅占GDBR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AlanBlinder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的结论。 (三)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 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美国税制规定对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者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有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反对者则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税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影响了公平的实现。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财富的福音

财富的福音--安德鲁·卡耐基(转载自《科学与财富》价值杂志2007年5月号) 2007-06-13 15:07 财富的福音 投资理财--安德鲁·卡耐基 编者按 自从巴菲特将巨款捐献给盖茨基金会后,《Value》已发表了几篇有关的文章。这里我们又选择了一篇文章,是100多年前美国最大的工业巨头安德鲁·卡耐基(1835-1919年)所发表的《财富的福音》。卡耐基也是著名的慈善家,其最有名的创举是在美国各地和英语国家建立了2,000座图书馆,而卡耐基基金会也是美国最早最成功的基金会之一。《财富的福音》发表于1889年,现已被认为是美国公益事业经典之作,奠定了20世纪美国现代基金会发展的思想基础,甚至成为捐赠领域的运作指南。像比尔·盖茨就对《财富的福音》佩服得五体投地,尤其奉“拥巨富而死者以耻辱终”为座右铭。本文选自资中筠所著的《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另一篇《危及到了什么》也出自同一本书中,是盖茨基金会的会长、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于2001年发表在《华盛顿邮报》上的一篇反对布什政府取消遗产税的文章,并得到了索罗斯和洛克菲勒家族等120位美国富豪的支持,他们都是布什政策的最大受惠者,却站出来坚决反对。正如巴菲特所言,取消遗产税的最严重危害在于破坏了美国赖以建国的社会基础,那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这就像挑选冠军的儿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错误而谎谬,《危及到了什么》可谓《财富的福音》的世纪回响。 财富的福音 财富集中造成贫富扩大是文明进步不可避免的代价 最近几百年来,人类生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就是贫富差距大大扩大,这种变化是进步的表现,值得欢迎。由于这种不平衡,使有些人的住房体现人类文明最精致的艺术成就,而有些人居于陋室,但是这总比所有的人一律居于陋室要好。因此,“过去的好时光”其实并非“好时光”,不值得留恋,而且,变革的到来也不以我们的好恶为转移,是不可避免的必然。批评是徒劳的,只有更好地适应和利用它。促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显然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组织方式的进步,同时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一是在巨大的厂矿中集中了大批生产者,雇主与他们完全隔离、互不了解,造成互不信任。激烈的竞争使雇主努力降低成本,首先就是采用低工资,从而造成劳资摩擦、贫富矛盾、社会失和。竞争的法则造成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平等和工商业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规模企业不是赚取高额利润就是破产,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就需要有特殊才能的组织者和管理人员,人才比资本更重要,有这种特殊才能的人所获得的报酬必然远远高于其他人。这一连串的法则对全人类归根结底是利大于弊,值得欢迎。这一法则是人类文明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作者:喻长庚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 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

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房屋买卖如何计算税费

遗产房屋买卖如何计算税费 一、遗产房屋买卖如何计算税费 1、如果只是将父母的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始增收。 2、如果继承成立之后出售房屋卖方要交的税种 ①印花税--0.05% 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 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 用)×20%。 3、买方需缴纳的税种: ①契税1.5%--3%(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销售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 ②印花税--0.05%。 4、契税虽然规定有买家承担,在实际上都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谁缴纳。 二、遗产房屋买卖需要怎么做 (一)办理遗产房屋继承公证 1、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 2、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 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关于韩国的遗产税问题详解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并能够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韩国最早从1934年起就开始征收遗产税,历史经过多次改革至今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今天华威济州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遗产税相关的详细知识,在韩国遗产税涉及到的方面及资产较为复杂,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大众百姓,标准韩国式家庭在遗产继承方面应缴纳的税费做一说明。 为了便于客户理解,我们以举例说明的方式形象的描述一下遗产税的相关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公式: 遗产税=(总遗产价额-债务额-总括抵消金额-其他抵消金额)×税率 总遗产价额:被继承者的不动产,如存款,保险,股票等所有资产。 总括抵消金额:被继承者有配偶和子女时(10亿韩币),仅配偶或子女一方健在时(5亿韩币)。 下面是实际案例: 继承人现况:配偶和成年子女3名(儿子1名,女儿2名) 继承财产现况:按遗言要求,现有的高层公寓(标准市价4亿)给配偶,商铺(标准市价6亿)和保险金(2亿)给儿子,存款(3亿)和债务(1亿)分配给2个女儿。 生前赠与财产:现金1亿 计算明细: 继承资产总价额:4亿+6亿+2亿+3亿+1亿=16亿 遗产税计税价额:16亿-[1亿(继承的债务)+500万(葬礼费用)] = 14亿9500万 遗产税征收标准:14亿9500万-10亿8000万(继承抵消)= 4亿1500万 遗产税计算税额:7300万 最终缴纳税额:7300万-(700万+660万)= 5940万 对于以上几组数字我们用最白话的方式加以解释说明 A.在遗产税计税价额中,1亿元的债务,各种公共支出费用,葬礼费用(500万)是作为纯继承财产的支出来计算的,在葬礼费用方面最少可以抵消500万,如果有各种支出发票凭证,则葬礼费用最多可以抵消1000万元。在此,我们取最小金额500万计算。所以在16亿的基础上要扣除债务和葬礼费用。

中国应不应该实行遗产税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实行遗产税。 遗产税作为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但是富二代奢靡炫富之风,儿童业主购房,个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如何更好的引导分配方式,维护社会公平,人们就遗产税是否要在中国实行提出了思考。对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实行遗产税能否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必要性方面来说,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针对现状,开征遗产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意义上,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税制层面上,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不仅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还有利于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从可行性方面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税源基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以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已逐步落实,中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在税源控制分析方面我国已有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从遗产税的草案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遗产税策略,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保证,让遗产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基础。 第三从现实意义方面说,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国人口众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开征遗产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税负不重,税量不大,可以增加政府有效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步增长。同时,开征遗产税后,亦能在—定标准上有效控制公民个人资产占有量,引导了资金的社会投向渠道,把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或社会公益、福利资金。国家在基础建设方面将更完善,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它将成为调节国家和个人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手段,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论中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

论中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 (XX师X大学法学院2006级李猛 XXXX ) 摘要:遗产征收税费的制度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期便存在,1598年荷兰正式设立遗产税。近年来,围绕我国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赠与税问题,社会争论极大。本文拟从我国遗产税制度历史及现状、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论述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并提出来我国遗产税立法中一些具体规定的设想。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基础措施、立法构想 一、遗产税制度的历史发展 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由于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遗产税也称为富人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就开征过遗产税。近代,荷兰于1598年率先开征了遗产税。随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个。 二、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遗产税制度起源、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北洋政府时期: 1915年,随着《遗产税征收条例》的拟定通过,遗产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遗产税征收条例》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施行。 二是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期间,国民政府虽然对遗产税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但总体趋势仍以主X开征遗产税为主。为此,国民政府出台了各类规章制度。但是上述规章制度虽予以公布,最终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真正落实。直至1938年《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公布,遗产税制度才在1940年随着该条例的施行而付诸实践。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律——1946年《遗产税法》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9期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刘叔申 (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系) 遗产税源于古罗马时代,历史悠长,是财产税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 一、西方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类型 世界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名称主要有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嗣继税等、尽管不一,大体可分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制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相应分为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二种模式。 (一)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州政府采用继承税制。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始于1788年,后时征时停,正式作为经常性税种是1916年,并于1924年开始征收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为死亡者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财产价值和权益,由税法加以确定,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 3、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婚姻扣除及慈善捐赠扣除等。 4、抵免,分为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和税收抵免(允许从纳税人中减去已向外国政府或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5、税率,采用多档超额累进税率。 (二)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 1、继承税 (1)纳税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无住所分无限和有限纳税人。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指因继承财产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力)和视为继承财产(指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力),如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款计算,按修正后的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分别计算。 (4)扣除和抵免,扣除项目: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兔主要是已纳外国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征收,纳税人必经在继承财产发生日的次日起半年之内、向死亡者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赠与税 (1)纳税人,为受予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按有无住所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分为赠与财产(由赠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和视为赠与财产(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如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已纳抵免。 (5)税率,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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