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应对遗产税的四套最佳方案

富人应对遗产税的四套最佳方案
富人应对遗产税的四套最佳方案

富人应对遗产税的四套最佳方案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遗产税也被称为“罗宾汉税”,是只对极少数富人征收的税赋,具有“劫富济贫”的作用,这叫“拔最多的毛,听最少的鹅叫。”目前,全球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等。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遗产税至今尚未开征。

招商银行最近发布的《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2年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士数量超过70万人,人均持有可投资资产约3100万人民币,共持有可投资资产22万亿人民币。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84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27万亿人民币。“我国富人太少”已不再能成为阻挡遗产税开征的理由。基尼基数持续走高、贫富差距日益悬殊,更是凸显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

那么,遗产税真的来了吗?让我们看看一路走来的个人存款实名制、金卡工程的银联卡普及、银税工程的银行与税局的并网、个人自动报税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第二代身份证以及第三代身份证的升级换代、征信平台的启动等等,这一系列的动作无不逐渐向遗产税靠拢。而早在2004年9月21日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8月进行了修订和增补,2013年两会期间全

国人大代表提出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同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报告,网络一度盛传深圳试行开征遗产税的声音,凡此种种,无不让人感到遗产税的脚步越来越近。遗产税的开征只剩一层窗户纸。

根据早前公开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我国公民死亡时应就其国内外的全部遗产缴纳遗产税,非我国公民及不在国内居住的我国公民,应当就其死亡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应税遗产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还包括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通过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遗产税税率最高可达50%。而根据《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中期成果报告结果,500万元应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的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的遗产和赠与按超额累进征税。草案采用总遗产税制,按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国际上一般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全部税款,在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所有这些规范,无不成为系在富人脖子上的绳索。

尽管如此,如下规范仍值得财富群体特别关注:(1)捐赠遗产和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等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2)丧葬费用、必要遗产执行费用、符合规定的房产价值等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内扣除;(3)都会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免征遗产税;(4)境外财产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

舆论亦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遗产税越来越近。王永庆逝世创下的119亿元新台币的台湾史上最高遗产税记录,让富人们再也无法对遗产税视而不见。如何规划财富以合法规避遗产税,已成为富人们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方案一:在遗产税和赠与税开征前,有计划地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但若等遗产税开征之后,此方案可能就无法凑效了。因为赠与税与遗产税一般是同时开征的,而且赠予税税率与遗产税税率差得不会太多。由于提前分割财产是富人们逃避遗产税的惯用手法之一,因此,所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无一例外都要先制定与完善“赠与税”,相信我国立法也不会例外。

方案二:购买人寿保险规避遗产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相比其他避税方法,人寿保险具有操作简单、环节少、成本低、风险小、结果可控等特点,因此成为世界各国高收入人士用来规避遗产税的首要工具。比如,2004年9月14日去世的台湾首富蔡万霖,遗留下庞大财产,按照台湾法律,他的子女需要缴纳782亿新台币的遗产税。但由于其曾经一次购买数十亿新台币的巨额寿险保单,加上其他避税方式,台湾当局最终能收到的遗产税金只有5亿新台币。而他却将其庞大的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安全合法地转移给了下一代。购买人寿保险的另一大优势是,当被继承人去世时,获得的保险赔付可当作税金缴纳,而不需要动用现有流动资产甚至变卖固定资产。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保险均有避税的功能。保险中的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年金险、投资型的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都有不同的结构和功能。如何利用这些险种达到避税的目的,需要专业的设计和规划。无论如何,人寿保险中必须指定受益人,这样才能使保险给付不计入应征遗产税范围。

方案三:设定信托规避遗产税。遗产信托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使用非常成熟和普遍。比如,乔布斯离世留下83亿遗产,其中大部分资金放在一个信托项目中,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可永远免予遗产和赠予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成立遗产信托。由于信托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或遗产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但随着遗产税的开征和立法的完善,相信中国内地信托业务也将逐渐发展起来。

方案四:移民避税港规避遗产税。俏江南董事长张兰移民事件,曾引起广泛的关注。根据现行的法律及税收双边协定,张兰移民,首先可以避免俏江南上市后对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征收的10%或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从长远来看,也不失为规避遗产税的一个合理安排。但是,根据《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外国公民仍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因此,若移民后未能改变遗产仍在境内的事实,移民避税港可能很难起到避税作用。

未雨绸缪,合理规划财产以应对遗产税的到来,是富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明晰财产状况。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和制定合理、合法规避

遗产税的方案,是使财富能够安全地、“毫发无损”地传承给下一代的必经之路。(来源:e财富管理网)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思考 [摘要]目前在我国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成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围绕着这个话题,社会各界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激烈的讨论。本文针对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展开思考,对于遗产税的可行之处: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税制,提高税收的调节能力。和不足之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的成本大,对传统观念的冲击进行讨论与思考,并提出部分个人的浅见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税收制度 1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 1 ] 有趣的是,遗产税却把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课征的一种税。作为”富人税”,该税种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从而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目前世界上有2/ 3 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 2]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每年我国的经济以令人咋舌的速度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是否就现在应该开展遗产税的征收,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时机是否真的已经成熟,就目前来说,对此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2.1 调节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征收遗产税,本质上是对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也就是对高收入者﹑高收入阶层在一个时期聚集财富的调节,将调节出来的财富用于弥补低收入阶层,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富裕,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相对保守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 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而有些地区的人均收入却只有区区几百人民币[3]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CFP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章节知识点

遗产的特征和形式、遗产筹划工具本章共16个考点,考试考9分左右。 本章重点: 1.遗产的特征和形式、遗产筹划工具 2.中国继承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遗产税制与赠与税制 4.美国遗产税的计算 5.零税婚姻策略与税率相等化婚姻策略 遗产的法律特征 遗产的形式 遗产转移方式与制定遗产计划的原则 遗产筹划的工具 遗产信托的作用 遗嘱的形式及见证人的限制(中国) 遗嘱的有效要件、撤销与变更(中国) 中国法定继承的顺序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的涉税问题(中国) 财产所有权问题 关于财产制度的约定(中国) 法定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中国) 遗产税、赠与税 美国遗产税的计算 零税婚姻策略 税率相等化婚姻策略 个人所得税筹划要点 本章共27个考点,考试考9分左右。 本章重点: 1.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注意事项 2.个人所得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经营不足1年的计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年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薪的计税规定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企业年金的纳税规定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纳税规定 个体工商户不得税前列支的项目 个体工商户筹划——增加费用支出 个体工商户筹划——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个体工商户筹划——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 免税所得 捐赠扣除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与分红的筹划 个人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 本章共13个考点,考试考8分左右。 本章重点: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断 2.五年规则与90天规则、无住所个人应税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3.税收抵免、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 税收居民的判定 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5年规则”和“90天规则” 无住所个人应税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无住所个人应税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对高管的征税规定无住所个人应税工薪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满1个月的工薪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的税务处理 雇主为其雇员部分负担税款的税务处理 雇主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税额的税务处理 中国个人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税收抵免 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要点——充分利用免税补贴 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要点——合理设计在华居住时间 跨国所得的税务筹划要点——合理发放奖金 其他与个人相关税种的筹划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公共经济学(财政学)第二版(蒋洪)第十八章复习资料及答案

第十八章所得税和其他税收 第一部分单项选择题 1.我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汇总纳税时,下列哪项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A.不允许 B.限定条件准予 C.准予 D.无条件 答案与解析:选B。 2.下列项目中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部分费用的是()。 A.分得的红利 B.股票转让收入 C.有奖销售中奖 D.租赁财产所得 答案与解析:选D。 3.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哪个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A.40% B.50% C.60%

D.100% 答案与解析:选D。 4.下列资源中,属于我国资源税的应税资源有()。 A.森林资源 B.矿产资源 C.水利资源 D.土地资源 答案与解析:选B。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5.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A.房产市价 B.房产余值 C.房产原值 D.房产净值 答案与解析:选B。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部分多项选择题 1.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允许在税前列支的税是()。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与解析:选ABCD。 2.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月减除费用800元的项目有()。 A.偶然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D.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E.股利收入 答案与解析:选BC。 3.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业务不能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时,税务机关有对其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是()。 A.按照独立企业间同类业务活动的价格 B.按关联企业之间协定的价格 C.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按再销售的第三者的价格 答案与解析:选ACD。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B.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C.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1]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宋晓光,罗积善,王璐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文章就遗产税的征收前景、征收必要性以及征收方式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征收;遗产税;贫富差距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3-0127-02 China ’s estate levy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SONG Xiao-guang,LUO Ji-shan,WANG Lu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00,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prospects for the collection of estate duty,the levy and collection methods need to do put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heritage;collection;estate;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收稿日期:2009-12-04作者简介:宋晓光(1989—),男,河北衡水人,在校本科生,研究方向: 税收政策。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收目的在于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我国早在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将征收遗产税列入议程,但至今仍未实施。 这一明显带有劫富济贫倾向的税种施行在当前异常困难。目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而香港和美国正在筹划取消,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9月21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至今仍未真正开征,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 1 我国当前形势下,不适合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因素 1.1 个人信息无法做到透明化 要开征遗产税就要在很大程度上透明化个人信息, 而希望把个人信息,特别是将财产信息透明化不只在法律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在技术、操作方面的难度更大,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富人,富人有多少财产,并非不能做到,但是要充分考虑到了这样做的成本是相当大的,调查需要庞大的人员队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代价甚至有可能高于遗产税的收入。 1.2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存在过于强大的舆论阻力 在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中,中国历来重家族,轻个人。家族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在这点上,西方与之截然相反,所以,为后代积聚财富,天经地义,这是传统,想在短期内改变传统,是一种极为困难的行为。当前国情下,我国一些富人仅是听到了要开征遗产税,就 急于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甚至还没成年的子女,或者将名下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没有征收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率很低的国家,这样以来就违背了征收遗产税的初衷,反而使穷人更穷、富人更富。 2遗产税征收的前景与社会意义 一项政策的好坏,是否该被推广不能只根据经济影 响因素来决定。对于遗产税,还应该看重开征遗产税在对社会风气、精神文化层面上的意义。增加财政收入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当前,我国财富的走向大致可归结为:拼命地挣钱,拼命地奢侈,拼命地继承。财富的现世志向是奢侈,所以在挣钱时往往不择手段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这样的财富积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又因为拼命挣钱只为奢侈,或者巨额财富本就是不劳而获地继承而得,更加剧了社会富有阶层的奢侈之风,而对社会慈善事业鲜有关注,进一步加剧穷人的仇富心理。 而西方财富的理性走向却是:拼命地挣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他们信奉“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们不愿子女不劳而获,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盖茨仗义疏财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将社会财富与责任相联系。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 第29卷第3期Vol.29No.3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2010年2月Feb.2010

遗产税及赠与税.doc

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臺北市 高雄市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 臺灣省南區

目錄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1 第二篇贈與稅簡介............... 5 第三篇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7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7 公共設施用地或政府開闢道路之優惠....10 農業用地、三七五租約土地之優惠.....12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13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15 利用夫妻贈與節稅............17 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及婚嫁贈與節稅...20 生前移轉財產好?死後繼承好?.......22 土地增值稅、契稅由受贈人繳納......24 贈與農業用地一定條件下可免徵贈與稅...25 附錄:財政部所屬國稅局服務電話及網際網路地址

第一篇遺產稅簡介 一、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 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三、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四、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 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五、遺產稅速算公式表:

房地产辩论

正方 支持本方的观点、例子: 1、韩国楼市在2001至2004年间上涨得很疯狂,尤其是在首尔,核心地段上涨幅度每年达到10%至20%。韩国政府为了打压高房价,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关键的利器就是“综合不动产税”。综合不动产税是在财产税之上额外征收,主要面对高端住宅,意在打压高房价、促进财富的再分配。虽然综合不动产税是国税,但韩国政府把税款分配到各地方政府,帮助缩小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 实现综合不动产税的第一年,韩国楼市的标准房价出现7年首次下降,全国楼价平均下降了 4.2%,首尔核心地段楼价甚至下降了9%左右。 2、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新政策, 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3、征收房产税的好处(即房产税存在原因): 从效率角度来度:征收房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住房的按需分配; 从公平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抑制房价,缩小贫富差距。 房产价值多半与房产主的经济状况大致相符,征收房地产税更能体现通过征税抑富济贫,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初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炒作风,从而平抑房价。房价涨得越高,买得起房的人就越少,自有房率就越低。高房价政策制造富人,扩大贫富差距,人民政府不应当把推高房价作为政绩,而应当提高自有房率定为施政目标。 房产税以个人收入为衡量纳税能力指标进行的对收入再分配,根据纳税人不同的负担能力区别纳税,体现税收公平。 从财政角度来看: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我国 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随着房产税的税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是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 4、本次两会中刘修文对上海、重庆试点表示“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这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证明试点效果不错,反驳对方不是很有利,毕竟太官方) 5、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为预备项目。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论证,同时做好起草草案等相关工作。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明我国房产税正在修改成熟完善中,不能以房产税所存在的不足对其完全加以否定,说其不应该存在。否则我国也不会将其由试点逐步推向全国;我国也不会向英美法系国家学习借鉴)6从功能逻辑关系和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看,新房产税功能应该选择强调取得财政收入职能为主、收入分配和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职能为辅的“一主两辅”模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https://www.360docs.net/doc/634452398.html,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房屋买卖产生哪些税费

房屋买卖产生哪些税费[购房] 悬赏点数10 7个回答3797次浏览 1 xrzty2008-1-29 10:18:20 举报 请问天涯各位朋友,我要买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想了解一下相关税费 \ 回答 登 录 并 取消在谷歌搜索房屋买卖产生哪些税费 发 表 回 答 系统推荐答案 1 airencx20062008-1-29 10:21:37 举报 目前住房转让交易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土地税、工本及他项权费、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 个人所得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0%以下等3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指导价的3%的契税。每平方米3000元以下住宅契税1%,每平方米3000元至5000元住宅契税1.5%,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契税3%。土地税用指导价×1%,工本费20元、勘丈费7元、他项权费80元。住房转让费买卖双方各付建筑面积×6元/ 平方米。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 房价款的0.05%,城建税为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为营业税的3%,个人所得税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营业税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成交价×5.5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140平米以上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55%的营业税。50万一套的二手私产房如果房主在5年内再次转让,如果是普通商品房,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发票的时间不满5年,所需缴纳的税费为:成交价×5.5%(即55万元×5.5%)=30250元;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发票时间5年以上的,所需缴纳的税费为:(售出价-购进价)×5.5%即(55万元-50万元)×5.5%=275 0元。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财富的福音

财富的福音--安德鲁·卡耐基(转载自《科学与财富》价值杂志2007年5月号) 2007-06-13 15:07 财富的福音 投资理财--安德鲁·卡耐基 编者按 自从巴菲特将巨款捐献给盖茨基金会后,《Value》已发表了几篇有关的文章。这里我们又选择了一篇文章,是100多年前美国最大的工业巨头安德鲁·卡耐基(1835-1919年)所发表的《财富的福音》。卡耐基也是著名的慈善家,其最有名的创举是在美国各地和英语国家建立了2,000座图书馆,而卡耐基基金会也是美国最早最成功的基金会之一。《财富的福音》发表于1889年,现已被认为是美国公益事业经典之作,奠定了20世纪美国现代基金会发展的思想基础,甚至成为捐赠领域的运作指南。像比尔·盖茨就对《财富的福音》佩服得五体投地,尤其奉“拥巨富而死者以耻辱终”为座右铭。本文选自资中筠所著的《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另一篇《危及到了什么》也出自同一本书中,是盖茨基金会的会长、比尔·盖茨的父亲威廉·盖茨于2001年发表在《华盛顿邮报》上的一篇反对布什政府取消遗产税的文章,并得到了索罗斯和洛克菲勒家族等120位美国富豪的支持,他们都是布什政策的最大受惠者,却站出来坚决反对。正如巴菲特所言,取消遗产税的最严重危害在于破坏了美国赖以建国的社会基础,那就是凭个人贡献而不是凭家世致富,这就像挑选冠军的儿子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一样错误而谎谬,《危及到了什么》可谓《财富的福音》的世纪回响。 财富的福音 财富集中造成贫富扩大是文明进步不可避免的代价 最近几百年来,人类生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也就是贫富差距大大扩大,这种变化是进步的表现,值得欢迎。由于这种不平衡,使有些人的住房体现人类文明最精致的艺术成就,而有些人居于陋室,但是这总比所有的人一律居于陋室要好。因此,“过去的好时光”其实并非“好时光”,不值得留恋,而且,变革的到来也不以我们的好恶为转移,是不可避免的必然。批评是徒劳的,只有更好地适应和利用它。促成这种变化的原因显然是由于生产技术和组织方式的进步,同时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一是在巨大的厂矿中集中了大批生产者,雇主与他们完全隔离、互不了解,造成互不信任。激烈的竞争使雇主努力降低成本,首先就是采用低工资,从而造成劳资摩擦、贫富矛盾、社会失和。竞争的法则造成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平等和工商业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规模企业不是赚取高额利润就是破产,没有中间道路可走。这就需要有特殊才能的组织者和管理人员,人才比资本更重要,有这种特殊才能的人所获得的报酬必然远远高于其他人。这一连串的法则对全人类归根结底是利大于弊,值得欢迎。这一法则是人类文明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作者:喻长庚 【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 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 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

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遗产房屋买卖如何计算税费

遗产房屋买卖如何计算税费 一、遗产房屋买卖如何计算税费 1、如果只是将父母的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属于遗产继承,遗产税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始增收。 2、如果继承成立之后出售房屋卖方要交的税种 ①印花税--0.05% ②营业税--5.5%(个人购买住房不满5年的普通住房) ③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 用)×20%。 3、买方需缴纳的税种: ①契税1.5%--3%(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销售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这3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宅按3%税率征收契税), ②印花税--0.05%。 4、契税虽然规定有买家承担,在实际上都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谁缴纳。 二、遗产房屋买卖需要怎么做 (一)办理遗产房屋继承公证 1、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先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 2、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 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继承的概念以及继承权关系发生的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从两起案例来看保险利益原则规避道德风险的不足

从两起案例来看保险利益原则规避道德风险的不足 编者按:作为一名专业的郑州保险律师,通过自己对保险法的学习和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就保险利益原则规避道德风险的不足提出个人的看法,以飨读者。 我们知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一直以来确立的重要的原则,根据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点我们知道,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法定的利益和确定的利益。保险法确立此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合法利益,规避道德风险和惩治保险诈骗和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我们不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规避法律风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保险利益原则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的发生。请看一下两个案例:案例一:离婚男子杀妻骗取巨额保险金案 王某系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因其妻子嫌弃老公无能,人穷志短,经常拿生活中小事找茬、寻衅,以致经常发生纠纷,随着争执的加剧,后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婚后由其前期抚养其唯一的未成年的女儿。离婚后,王某对其妻子一直怀恨在心,意图伺机报复。王某遂撺掇前妻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购买高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数额甚巨。其妻没有看破王某其中的阴谋,遂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王某伺机将其前期残忍杀害,后认罪伏法,并被判处死刑。 案例二:一条命不抵百万保险金杀女骗保的父亲被判极刑 今年48岁的虞某,夫妻感情不错,有对双胞胎女儿。虽然现在生活窘迫,但是一家四口都在打工,将来生活情况好转并非难事。这本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可是这位外表朴实的农民,竟然选择亲手结束女儿的生命来换取金钱。 2011年9月3日,虞某借了朋友的车子,头戴鸭舌帽,载着在杭州打工的小女儿小霞,到了萧山区宁围镇高教园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布条勒住小霞颈部,直到她昏迷。中途,小霞苏醒后曾对父亲哭泣哀求,却没有让他心软。虞某把浑身虚软的女儿推入附近河里,亲眼看着她溺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9期 遗产税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刘叔申 (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系) 遗产税源于古罗马时代,历史悠长,是财产税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税种,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 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开征遗产税,已成为必然。 一、西方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类型 世界各国征收的遗产税,名称主要有遗产税、死亡税、继承税、嗣继税等、尽管不一,大体可分总遗产税、分遗产税、总分遗产税制三种不同的税制模式,作为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的赠与税,也相应分为总赠与税和分赠与税二种模式。 (一)美国的遗产和赠与税 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开征遗产税,联邦政府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州政府采用继承税制。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始于1788年,后时征时停,正式作为经常性税种是1916年,并于1924年开始征收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的补充。 1、纳税人,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赠与税的纳税人为财产赠与人。 2、课税对象,为死亡者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财产价值和权益,由税法加以确定,一般按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 3、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债务扣除、丧葬费用扣除、遗产处置期意外损失扣除、配偶婚姻扣除及慈善捐赠扣除等。 4、抵免,分为统一抵免(允许每个纳税人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减去一定量的抵免额)和税收抵免(允许从纳税人中减去已向外国政府或州政府交纳的遗产税额)。 5、税率,采用多档超额累进税率。 (二)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则按分赠与数额课税。 1、继承税 (1)纳税人,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无住所分无限和有限纳税人。 (2)课税对象,包括继承财产(指因继承财产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力)和视为继承财产(指因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为起因而产生的财产和权力),如保险金退职津贴、信托受益权与人身保险契约有关的权利等。 (3)税款计算,按修正后的继承法人或受遗赠人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分别计算。 (4)扣除和抵免,扣除项目:债务扣除、丧葬费扣除、配偶继承扣除、未成年人继承扣除、短期内连续继承扣除等。抵兔主要是已纳外国遗产税的税额抵免。 (5)征收,纳税人必经在继承财产发生日的次日起半年之内、向死亡者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赠与税 (1)纳税人,为受予赠与而获得财产的个人,按有无住所分为无限和有限纳税义务人。 (2)课税对象,分为赠与财产(由赠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和权利)和视为赠与财产(实质上与赠与财产相同的某些财产和权利,如保险金、信托受益权、定期存款等)。 (3)课税基础,为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取得赠与财产价额。 (4)扣除和抵免,扣除有基础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国税收已纳抵免。 (5)税率,采用十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97

中国应不应该实行遗产税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中国应该实行遗产税。 遗产税作为一种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期,但是富二代奢靡炫富之风,儿童业主购房,个人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等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如何更好的引导分配方式,维护社会公平,人们就遗产税是否要在中国实行提出了思考。对此,我方判断的标准是实行遗产税能否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从必要性方面来说,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针对现状,开征遗产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意义上,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税制层面上,开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现行税制中的一项空白,不仅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还有利于完善财产登记制度,是逐步完善中国税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二从可行性方面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渠道多元化,个人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良好的税源基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以个人财产的申报、登记、管理等制度已逐步落实,中国不动产转让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均已建立,在税源控制分析方面我国已有一套相对完整的体系。从遗产税的草案到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遗产税策略,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保证,让遗产税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法律基础。 第三从现实意义方面说,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国人口众多,富裕群体规模大、发展快,遗产的社会存在面广,开征遗产税,对于公民个人来说,税负不重,税量不大,可以增加政府有效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稳步增长。同时,开征遗产税后,亦能在—定标准上有效控制公民个人资产占有量,引导了资金的社会投向渠道,把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或社会公益、福利资金。国家在基础建设方面将更完善,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对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成熟,它将成为调节国家和个人收益的合理分配,维护社会安定,缩小贫富差距的有力手段,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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