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文件梳理

土地一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梳理一、结论:

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均

没有涉及到土地一级开发溢价分成问题,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利润返还问题,只有地方上关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收益问题的规定,且同样未涉及溢价分成问题。国家将来可能会就土地一级开

发出台专门法律规定,因此面临政策风险。

溢价分成问题早已存在,但是北京、天津出台的法律法规均

未涉及这一问题,说明地方政府在国家未出台法律规定以前对这

一做法是默认的。

二、相关法规:

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9年)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

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

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

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

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2、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

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

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

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

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

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

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

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

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手指全额纳入地方基金

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收支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

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

中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五、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

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价。工业用地出让对低标准不得

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

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标准,低于最低标准出让的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返还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

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理的土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

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2009年)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

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

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

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

以上。

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

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

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

定出让底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2005年)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地价和成

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

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8、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2009年)只是规范了招拍挂流程。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通知》(2007)

重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仍存在违反国家对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的现象。如,有的地方不计成本将工业用地以低于成本价甚至“零地价”出让给外商,有的地方减免规定法定的土地税费吸引外资,有的地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后由地方政府用财政资金返还支付的征地款,有的地方超计划使用土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三、地方出台的有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

1、北京市《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规定(2005年8月):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2%。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8%。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土地储备开

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

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

补偿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2、天津市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规定(2011年1月):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政策

性成本和政府净收益。

第十六条政策性成本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市容环境

管理维护费、平衡费、铁路建设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我市有

关规定执行。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将政策性成本纳入土地出让

底价。

第十七条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底价不得

低于评估确认的土地价格。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净收益

额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5%。

第十八条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收取标

准为土地出让底价的25%加上政策性成本。

3、重庆市关于国有土地储备整理管理办法(2002年8月版,至2012年2月9日修改):

第四章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与出让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当在银行设立土地储备整

治资金专户,并报同级土地、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凭土地权属证书及规定的

其他要件向银行申请土地储备整治贷款。

第二十二条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出让所得综合价金扣除应支付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的10%,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存入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专户;

(二)扣除第一项以后的资金,全额上交财政,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配;第十条第一款范围(注:规划重庆市区)的剩余资金,集中市里,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及政权建设。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包括土地储备、整治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含规划设计费)和贷款利息等。

土地储备整治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4、只有江苏省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0年5月)不包含溢价分成情形: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 一、开发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增加土地储备的作用与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通过实施的土地收储和保障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熟地供应和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总目标。 二、开发具备的条件 1、具备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土地市场需求,确定出需开发土地的规划条件、指标及市政配套要求.主要包括确定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内容、宗地详细规划方案、控制性详规、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实施条件。 2、纳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定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后,改变拟开发土地的权属性质,使有所开发土地的完整土地所有权,从而具备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属基础。 3、土地预审审核通过。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模等,召开联审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后出具用地审查意见,**政府出具用地批复文件。 4、实施方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根据**市政府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实施方案报**市或新区规划委规划意见书、住建委、园林局、文物局、环保局、发改委等审核通过,获得批准后相关办理征地、拆迁的有关手续。

三、开发合作模式 本项目一级土地开发采取完全市场运作模式.新区政府首先将待进行一级开发的土地一次性(或按地块)以基准地价委托我公司进行开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进行约定。我公司根据约定进行统一拆迁、补偿、安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使开发的区域内的土地达到“七通一平”或需求者要求的建设条件,再由新区政府以找挂牌形式面向市场转让土地使用权。 这种模式中,新区政府以协议形式保证我公司一级开发利益.向我公司出让城市国有土地(简称毛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简称生地),我公司完成一级开发后核算开发成本及酬金,待土地转让取得土地价款后扣除开发成本、酬金和利润分成,剩余土地转让款(利润分成)归政府所有。 四、开发内容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城市国有土地(简称毛地)或农村集体土地(简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农转用、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供暖、电讯、天然气和场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简称熟地)。 五、开发投资费用构成 1、土地取得费:本项目的土地取得费是指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费和防洪工程维护管理费等有关税费。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一级开发过程中涉及税费 主要是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建筑业3%计征,按全部营业额计征 代理业5%差额计缴,不含代付的拆迁补偿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7%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教育费附加3%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2%按已缴流转税额计缴企业所得税25%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契税:地税代征 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

时间:2011-11-179:58:07作者: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 浅析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所涉营业税问题 摘要: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不同,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均有所区别。 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税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工程定位和经济发展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由土地一级开发主体实施,通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使建设用地实现宗地平整、市政配套的状态,达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1]土地一级开发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的转移和流动的过程,包括

了规划、立项、征地(或回购、收购土地)、拆迁、市政建设、土地出让等诸多环节,法律上包括立项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一级开发权的授权委托、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工程建设施工、土地招拍挂出让等诸多法律节点,涉及诸多法律主体,包括经土地征收或收购(回购)后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或土地储备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开发企业)、企业(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和经济个体(包含原用地企业、城市居民和农村生产者),由此也产生诸多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 基于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的多样性,根据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的不同模式,核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核算征收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区别。在业务实践中,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

土地一级开发手续办理所需材料明细

土地一级开发程序办理手续材料明细 一、办理项目规划条件(需20个工作日) 1、申请书 2、用地说明书 3、地形图3份 4、平面设计图1份 5、交评、环评审批意见 6、普测或钉柱成果报告书(电子版) 7、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 8、一级开发批复 二、办理项目审核(需45个工作日) 1、项目申请报告5份 2、一级开发批复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征地补偿安置初步协议 5、法人资格证书 6、环评、交评审批意见 三、办理市政府征地批复(需60个工作日)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及附图 3、钉柱测量成果报告书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6、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8、补充耕地位置图 9、地质灾害危险性认定书 10、一书四方案原件 11、(占)地情况调查表 12、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3、是否占压矿床证明 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四、办理拆迁许可证(需30个工作日) 1、申请书 2、《规划意见书》 3、一级开发批复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一级开发项目立项核准文件 5、拆迁实施方案

6、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五、办理征地结案(需20个工作日)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 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 六、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需20个工作日) 1、用地单位申请 2、市政府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的批复(农转用批复)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及附件、 附图复印件 4、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5、征地结案文件(包括:区县局出具的征地结案表或征地结案证明) 6、工程进度计划 7、1:2000地形图三份(标明用地位置) 8、耕地占用税及税票 七、组织验收、评估土地成本(组织一级开发验收需5个工作日,评 估一级开发成本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土地入市交易 九、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需20个工作日) 1、编制上水方案 2、编制污水方案 3、编制热力方案 4、编制燃气方案 5、编制供电方案 6、编制电信方案 7、请市规委市政处组织各口进行大市政项目综合 十、交评、环评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

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土地项目一级开发实施方案DOC

土地项目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编制单位: 申报日期: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状况 项目位于___村,总用地面积为___公顷,具体四至为:东至___,南至___,西至___,北至___。 2、项目规划 项目规划用途主要为居住及商业配套,总用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为___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为___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为___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为___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___平方米,公共设施(商业金融)为___平方米,配套中小学为___平方米。 3、项目背景 为了推进城镇建设,市政府决定分期实施建设,具体四至为:东至___,南至___,西至___,北至___。规划范围面积为___公顷。 4、项目自然特征 (1)地形地貌 项目所属地区主要为平原地貌,地势起伏较小,土质大部分属于轻壤,适宜进行建设开发。 (2)气候气象 本地区气候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天高气爽,冬季寒冷干燥。 (3)河流水系 域内地下水资源及地热资源非常丰富,水质优良。 (4)地质 项目宗地已经聘请____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备案表,本地块评估级别为一级,适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5、项目区位特征 景观资源得天独厚,也具有较好的外部交通环境。 6、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1)规划用地现状权属 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约为___公顷(合___亩),全部为___市___镇__村集体土地。 (2)现状地上物状况 项目总用地面积___公顷,共涉及___村居民约___户,户口薄登记人口约___人,经过现场查勘,平均每户宅基地面积约__平方米,故宅基地总面积约___平方米。根据现场调查,房屋的成新率大多为8、9成新,建筑容积率约为1.0。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律法规}论我国的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 质

5.土地使用权虽为衍生权利但应具有长期稳定性质。土地使用人基于一定利益使用土地时应有永续经营的计划,因土地使用权源自土地所有权,要求使用人合理化管理利用国土,法律应设定一个相当长期的、稳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不长,使用权不稳定,使用者必然产生投机行为,不利于土地使用的客观要求。其次,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长期稳定,外商或企业对土地进行长久生产资料或工业设施投资的意愿较高,以利国家经济发展。土地使用权期限太短容易产生下列缺点:(注: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第146页;楼建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若干问题的法律探讨》,载魏振瀛、王贵国主编:《市场经济与法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150页;赵红梅著:《房地产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7—98页。)(1)造成土地投资者利润报酬低,影响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建筑物的市场交易价格;(2)土地使用年限若短于建筑物存在年限,造成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丧失依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他人建筑物所有权,有违公平原则;(3)容易抑制用地人的投资积极性,不符合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以鼓励建设投资的立法本意。 二、由土地使用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分析大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然而究竟何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或物权?这些问题在过去以国家单一所有权形成的财产法领域中,法学界对“物权”概念避而不谈,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以“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为名,仍未用“物权”一词,造成物权的法律关系无法可依。如依据传统物权法概念,土地乃是受物权法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他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条文内容分析,除提到承认土地所有权外,很难确定“土地使用”是否为一种权利?基于这种法无明文的状况,又其他国家的物权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可为引鉴,大陆《物权法》尚未颁布之前,欲阐明土地使用的权

一级土地开发整理

一级土地开发 相关资料 深圳市福田房地产 有限公司 2011—5—9

一、综述 二、土地一级开发定义 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流程 四、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五、核心观点

一、综述 根据2010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2011年4月份开始,中国土地一级开发必须采取企业主导模式,而不是以前的国资背景的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开发。国土资源部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09年增长69.8%。而2009年财政部公布的全国土地出让金支出明细中显示,2009年土地开发成本大约占到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左 右.??目前企业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主要有工程总承包模式、利润分成模式和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等。其中工程总承包模式以北京市为代表,如北京市规定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规定利润不超过土地开发成本的8%,这种模式由于利润率不高并不受开发企业的欢迎。 利润分成模式是目前最普遍的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出让所得收益扣除开发成本部分,企业和政府采取分成的模式,分成比例大多采取企业70%政府30%,也有6:4或者5:5的。例如建发股份在厦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分成比例高

达85%,也有部分企业与政府合作时采取工程总承包结合利润分成的模式。 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模式尽管利润更高,但投资更大,周期更长,风险更高.不过仍然有不少房地产公司会选择这种模式,除了追逐利润外,政府对二级房地产市场的严控也让更多房地产二级开发企业把目光转向土地一级开发市场。 二、土地一级开发定义 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的要求,由政府统一组织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开发行为。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出让前的运作方式,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土地开发企业,而土地一级开发的结果是要使“生地”成为“熟地”,达到出让的标准.在大多数城市主要是由政府来操作,也有政府委托企业来做,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或者由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来做。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pdf

土地一级开发增值税适用税目问题的思考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和解释口径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政策,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规定。营改增以 后,河北、北京、安徽和湖北相继给出了若干解释口径。 (一)河北省解释口径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 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 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二)北京市解释口径 1、依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17日)》规定,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依据《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涉及增值税发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86号)规定,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中,受托企业从政府储备机构收取款项并代为支付的行为属于代收转付,其收取的 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政府储备机构须使用受托 企业开具的收据和储备机构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记账凭证。 受托一级开发企业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或最终收款方不能自行开 具发票的,受托一级开发企业可以取得收据,并以收据和开户银行回单作为资金往 来凭证。 (三)安徽省解释口径 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 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四)湖北省解释口径 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12月29日发布《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其中第31项解答如下: 31.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一级开发,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能否扣除相应的土地价款? 可以扣除。 二、增值税解释口径的可行性分析 (一)投资行为 1、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规定,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 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对于这种自负盈亏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详解

最全土地一级开发流程 一级开发流程 1.1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土地一级开发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一定的建设条件(“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使之成为“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1.2一级开发工作流程三阶段 土地一级阶段包括“前期手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和“土地入市阶段”。 一般而言,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2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2.1一级开发项目模式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项目模式发生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2.2各模式对比 03 一级开发实务分析

3.1前期手续阶段关键事项(一)授权批复 (二)规划条件

(三)用地预审 (四)立项核准

需关注事项: a. 前期主要涉及三大委办单位:发改委——立项审核;规划局——规划条件的审核确定;国土局——土地规划的核验。 b.一般拿到国土授权很早期,此时土地核验、规划等条件都还未确定,很多项目都卡在规划条件的确定上。一般而言,立项核准后规划条件才基本确定。 3.2组织实施阶段关键事项 (一)征地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9.24)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目录》简析 一、土地权属 1.国家土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一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c.《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d.《物权法》第四十七条;e.《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三条至第十八条。 2.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a.《宪法》第十条第二款;b.《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c.《物权法》第五十八条;d.《确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 3.临时用地 包括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使用土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相关规定:a.《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4.国有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相关规定:a.《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至第八条;b.《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精品文档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要办理哪些手续?(转自中国税网)答: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政策优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优惠属于当地政府给予的土地划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面,我们对现行的税务政策总结如下: 1、营业税目前没有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2、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契税;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综合地价4%的税率缴纳契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各省规定不一样。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6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完备备案手续,例如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7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备案表》、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细资料(包括街号、楼号、楼层、

土地一级二级三级开发概念资料

土地一级二级三级开发概念 2013-01-21 18:05:14 来源:贵州圣思项目策划有限公司浏览:6631次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商拿土地盖房子属于二级开发 土地一级开发一般工作程序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程序二:确定一级开发单位 程序三:办理建设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程序四:办理交通评价文件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程序五: 办理古树处理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程序六: 办理文物保护意见(根据联席会要去办理) 程序七: 办理环境评价文件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程序八:办理规划意见书 程序九:办理土地一级项目开发项目核准 程序十:取得征地批复(实施征地) 程序十一:办理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程序十二: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程序十三:组织验收,评估土地成本 程序十四:纳入土地储备库或直接入市交易土地开发市场相关知识储备 目录 一、土地一级开发. 2 1.1 土地一级开发概念 (2) 1.2 土地一级开发的流程 (2) 1.3 土地一级开发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3) 1.3.1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 (4) 1.3.2土地一级开发协议 (4) 二、土地二级开发. 4 2.1 土地二级开发的概念 (5) 2.2土地二级开发流程 (5) 2.3土地二级开发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6) 2.3.1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 2.3.2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8) 三、土地三级开发. 9 附件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10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信息来源:省地税局供稿: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80 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 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目录大全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政策 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1、固定收益模式。2、收益分成模式。3、保底和分成相结合模式。4、自负盈亏模式。 (一)“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只有自负盈亏模式,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于免税开发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具体文件见2013年第15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二)“其他模式”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对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⑴总局规定。 ①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⑵地方政府规定 ①海南差额征税模式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发[2010]33号)规定:“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司)于2007年4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市行政中心。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资于2007年6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首创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滚动开发,并部分享有取得分配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由于合作双方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目录大全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 (2002年12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 (1998年4月29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 (1988年6月lO日) 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 (1956年6月30日) 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 (1959年4月) 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 (1960年11月3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 (1962年2月13日) 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 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84年8月30日) 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 8、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10月27日)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9月26日) 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 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 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 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 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12月4日) 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 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 4年3月23日) 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

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根据问题 国务院至今未出台一部相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因此,出现学术理论上的长期争鸣是极为正常的。现在的问题是,人们要把原先在理论上长期争鸣的东西付诸于实践,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解放思想、突破禁区、制度创新等口号,这就有点令人疑惑不解了。因为,理论上争鸣和实践中具体运作完全是两码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事是其天职,在这个大前提下,才能谈解放思想、突破禁区。我认为,的每一条款的遣字造句应当是非常慎密而严谨的,其立法的宗旨也当是明确客观的,任何从左或有的角度随意歪曲理解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均不足取,事实上,无论《》或《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表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或流转,恰恰相反,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条款规定已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支持。 (一)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说白了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只是名称不同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而已。 (二)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我认为,该条款有二层意思:①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②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

房地产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图

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一、土地一级开发概念: 是指对经批准区域围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拆迁安置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围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 二、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要求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市政府的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三、土地一级开发的程序 (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得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 (二)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土地开发项目预审。 (三)通过土地预审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开发实施方案,开发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待储备开发地块的围、土地面积、控规条件、地上物状况、储备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开发计划、实施方式等。 (四)编制了开发实施方案的项目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审会,通过会审,对建设项目土地一级开发的实施方案中土地、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资质、交通及环保等条件提出原则意见。 (五)通过联审会的项目确定土地开发主体 1、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以招标方(或直委)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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