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6-GACP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16-GACP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16-GACP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2019年8月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高品质药用植物能够持续稳定供给国际市场,实现高质量药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和采收,推动中国药用植物更好地走进国际市场,需要借助国际通用的GACP规范来与国际对话,实现中国药用植物种植及采集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与国际化。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特提出并制定《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合作社、农(林)场建设完成的符合示范基地核定条件的种植药用植物及采集野生药用植物基地。

第三条申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需满足以下一条或多条原则和要求:

(一)基原正品性原则:核定基地所种植药用植物是《中国药典》或本草文献典籍及民族药中的正品来源或取得出口目的国用户确认。核定基地应对所种植药用植物进行基源鉴定并出具基源鉴定报告,保存参照的标本药材。

(二)基地绿色性原则:核定基地所产药材的农残、重金属等必须符合产出国或最终消费国的标准,核定基地的生态环境和药材的生产加工过程必须保证绿色无外源污染。

(三)管理规范性原则:核定基地应制定栽培技术规程,其具体内容应包括施用肥料的种类、数量及操作规范;灌溉和排水规范;农药使用规范;采收技术规范;加工技术规范;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药用植物运输操作规范等。

(四)经济实用性原则:核定基地在平均市场价格标准下,基地为盈利性的基地。

(五)规模稳定性原则:核定基地应该具有一定规模,基地应该至少要有两个生产周期、种植规模不少于100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医保商会负责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工作小组、技术审查专家组、现场核查专家组、合议终评专家组,分别负责材料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和合议终评。

第五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工作小组,负责接收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形式审查意见。

第六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技术审查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单位和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技术咨询和培训,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七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现场核查专家组负责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包括制定核定评价方案、现场考察、资料取证、阐述与答疑等工作,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合议终评专家组负责对各申报单位的现场评审意见、过程阐述与答疑情况等环节做出综合评定,给出评选结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合作社、农(林)场;

(二)基地生态环境良好,适宜药用植物的生长发育,具有一定的中药材种植历史(至少要有2个生产周期),种植规模不少于100亩;

(三)药用植物种植(养殖)及采集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主要品种产量相对稳定,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品牌发展潜力;

(四)申报单位规范生产,质量控制严格,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良好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药用植物种植(养殖)及采集,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五)申报单位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药用植物种植及采集、品种整理和选育、病虫害防控、产地加工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工作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六)注重资源、环境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条申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的中药材生产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核定申请书参考医保商会提供的模版进行撰写,必须重点说明申报品种的种植历史和规模、特定区域、基地规模、栽培及野生采集药用植物选定、物种鉴定、种植技术规范、灌溉排水规范、肥料及农药使用管理规范、采收加工技术规范、包装储运技术规范、质量管理与控制、中药材品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等内容。

(二)中药材申报单位资质材料。

(三)栽培药用植物基源鉴定报告;有关种子种苗和繁殖材料来源文件(包括种子种苗采购合同、种子种苗繁育记录、采种记录);拥有《植物检疫证》、《进出口许可证》等文件。

(四)栽培地块种植历史证明材料:土地合同、GPS定位图、基地平面图等文件确定基地位置。

(五)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例如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等),设施农业和菌类药材,检查设施内环境(空气、土壤、灌溉水)和生产用材(袋料、菌材等)。

(六)中药材种植及采集技术规范文件及相对应的生产记录文件。

(七)肥料及农药使用管理证明材料:肥料及农药的管理有要通过生产组织正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农药及肥料管理负责人,农药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安全防护措施,农药采购凭证,农药使用记录,成品药材农残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

(八)采收、产地加工、仓储技术规范性文件及相应生产记录文件。

(九)药用植物质量保证证明材料:完整的药用植物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十)药用植物生产管理、流程图、质量管理、制度及责任人等文件目录。

第十一条形式审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工作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技术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后,将通过形式审查后的申报材料提交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基地,医保商会将组织核定评审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对照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质量体系符合度判定表,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

(一)现场核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听取关于基地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核查专家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三)现场核查结束时,由现场核查专家组对检查情况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四)现场核查报告须现场核查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专家检查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五)现场核查末次会议应现场宣布现场核查意见,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及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作适当解释、说明。现场核查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考虑。

第十四条合议终评: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材料,医保商会组织合议终评专家组根据技术审查、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标准的,不予授牌。

第十五条现场授牌:医保商会定期组织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召开会议和论坛,对通过核定的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现场授牌。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授牌名称: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

第十七条基地名称:生产单位名称+药材名+GACP药材基地。

第十八条对已核定授牌的申报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

第十九条经核定授牌的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所属单位变更生产范围、生产者重大变化的,需重新核定授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09[1].11.30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 第三条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科普基地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而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

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和管理 第五条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六条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八条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条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1

基地管理制度主任岗位职责 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实训指导教师职责 实训基地学生管理守则 实训基地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 实训学员日常行为规范 实训基地安全制度 实训基地卫生制度 实训基地环境保护制度 玻璃仪器使用管理制度 高压气瓶使用管理制度 易燃品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实训基地考核办法 实训基地安全守则 实训基地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

主任岗位职责 主任负责实训基地的全面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改进实训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不断充实和提高业务水平,养成科学、文明、严谨、精心的作风。 三、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全心全意为实训、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不断摸索实训工作规律。 四、负责编制实训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五、搞好实训科学管理,领导基地各类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制,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六、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组织承担实训教学任务,并保证完成任务。 七、根据销售计划完成生产任务。 八、根据学校科研计划,组织承担科研任务,并保证完成任务。 九、负责基地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保证实训人员安全。 十一、负责对专职实训基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基地工作,展开评比活动。

实训基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改进实训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 二、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不断充实和提高业务水平,养成科学、文明、严谨、精心的作风。 三、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本着勤俭办一切事情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实训、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不断摸索实训工作规律。 四、根据基地的教学和各项工作,安排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实训准备工作,熟练掌握所要生产产品的操作规程,熟悉原料,产品性能,掌握有关实训的原理及特点,参予实训;对学生实训过程可能出现或发生的情况、问题,要有充分的准备并研究解决办法。 五、根据工作需要,讲授实训课,指导学生实训,完成学生的考核工作(包括理论考核、现场操作考核),认真批改实训报告。 六、爱护国家财产,节约教学物资,对基地的设备、低值品、材料及工具必须妥善保管,专人负责。健全各类物资管理长、卡,经常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七、贵重仪器、物品、化学药品、毒品、危险品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实训安全措施有效,熟练掌握安全及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做好人身、设备事故的安全防范工作。 重视基地的环保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各项规定,三废处理按学院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 八、收集、整理基地建设和实训教学工作中的各项资料,建设基地工作档案。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上报实训基地工作中各种统计信息。 九、认真做好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触电,人走断水、断电、关窗、锁门,保持室内整洁,环境肃静,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实训基地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实训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教学设备和人身安全。 二、基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制度,新到基地工作的教职工和首次进入基地的学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掌握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技术。 三、使用校内实训基地仪器、设备,必须在实训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并严守操作规程,如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要予以追究,并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基地设备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建立登记本,及时登记。借还时,双方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外借(包括校内、外)仪器设备以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 五、保持室内安静和整洁,严禁吐痰、抽烟及丢杂物,实训完

成后,实训班级负责搞好卫生。 六、基地要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水、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的“十防”工作,对不常用的电子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通电检查。 七、基地要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必备防火器材。离开实训室时,注意关好水电、门窗,杜绝不安全的隐患,确保基地财物安全。 八、实训基地为教学基层单位,学院外人员联系业务,须经实训中心同意。 电力工程系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活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规范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科技教育活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科学、讲科学、走进贺兰山、关注贺兰山的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制度。 一、行政管理 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把青少年科技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日程,成立了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会同全盟各级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工作。以“六个有”为抓手,即有领导组织、有兼职教员、有规章制度、有活动时间、有计划总结、有经费保证,以此明确科技教育的重要地位,规范教育行为。同时加强课程设置与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科技教育工作层层抓、具体抓、全面抓。 二、强化科技教育管理 1、不断加强设施建设,将计算机的更新、环境教育资源、标本制作等项目,纳入保护区三期能力建设项目中,完善科技教育的基础保障。

2、加强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鼓励兼职职工继续教育,鼓励参加科普培训。落实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组织学习讨论有关科技方面信息,做到有准备,有纪录。二是加强兼职职工的横向联系,定期组织科技辅导座谈交流教学经验。三是聘请专家做兼职辅导员。与教育科技部门取得联系,获得支持和指导。 为了加强队伍的管理制定了管理细则。 (一)岗位责任制 1、每个科技小组根据其小组活动性质,吸收组员要定额。 2、每组要制定活动计划,每次辅导前要认真备课,期末有总结。 3、按时到岗,专时专用。 4、不得私自调换活动组,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5、带班领导要进班听课、指导,处理好各种问题。 6、各组要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比赛,争取好成绩。 7、每组争取每年一次成果汇报。 (二)考核制度 第一,管理局领导每年初审阅科技辅导员工作计划,年中检查指导方案,年末上交总结或论文。每项检查要量化打分; 第二,平时带班领导进组抽查、检查; 第三,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反馈信息;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见习基地。 第三条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人社局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 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

计工作。 第六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 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三) 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四) 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院实验实训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含培训学员)实训和本院教学、教研、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提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能承担本院学生课程试验教学和专业岗位技训的实践教学场所。分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包括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工场所,校内实训基地指由我院自主建设或由有关单位(个人)在学院投资建设的专为实习、实训的基地;校外实训基地指我院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教学的固定基院兴办的产业实体确认为实训基地的,应该依照本办法行使实践教学职能。 第三条本院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按照依托行业地域优势、联合建设、统筹规划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院鼓励、引导国内外行业前沿的单位或者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本院的第五条实训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学院和各系部教学评估体系和发展计划。 第六条本院实训基地管理实行教务处牵头、系部具体管理的体制,教务处行使调、督查、服务职能,各系部具体负责实训基地建设与日常管理。院办公室、科教处后勤处、招就处等有关处室协助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职责 第七条实训基地应承担我院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拓宽与丰富学生专业知识面: 2、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本要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的操作使用方法,以及生产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 3、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创新能力、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4、校内实训基地要逐步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为培养中高级、技师等技能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各系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训基地功能的实现。主要任务有: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编写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实训教材;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 3、建立设备账卡、设备档案,按规定保养、维修试验实训设备,确保设备正做好实验实训经费管理。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培训项目: 5、要有计划轮流安排专业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实训基地接受培训。 第九条校内实训基地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和生产经营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云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决定设立“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创新载体,培育品牌,长效运作,服务公众,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精神文化需要,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人文社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社科联是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表彰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条件 第五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托文化事业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建

立并自主运作的以社会科学普及为主要任务,在社会科学普及教育的内容、载体、方式创新上绩效显著,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辐射作用的实体机构,是开展公益性、群众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重要场所。主要包括: 、文化事业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群艺馆,全国、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历史、文化景区; 、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独立开展社科普及教育活动的实体性机构; .有成文的管理制度,有社科普及的重大项目、实施载体和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 .有社科普及所需的文字及声像资料,有相对固定且不小于平方米的科普活动场所; .有名以上社科普及的专家队伍,组织和聘任有相应的社科普及专业人员; .能组织社科普及活动或咨询次以上,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有成效; .开展社科普及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财政预算,经费落实到位并逐年增加; .接受云南省社科联的工作指导和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命名单位组织的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科普工作的参观考察。 .各类别基地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在社科普及研究、活动和咨询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和潜能。 第七条申报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用作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四平市电商产业园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制 度 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并管理运营。基地为我市大学生的电商创业提供实践的场所,同时也为四平市社会自然人创业提供孵化平台。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在电商领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发展四平市电子商务产业、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毕业生和社会自然人提供电商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大学生创业者、社会自然人网店和初创型电商企业为主,其它具有创新意识、科技意识与电子商务相关项目亦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拓展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落实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专业电商技术人员、电商专业讲师、电商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含入驻孵化企业)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网络推广、商品E化、美工、客服、货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入驻基地单位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各入驻单位的有关指标统计、考核工作。 (五)帮助入驻基地单位争取省、市有关电子商务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 (六)对基地入驻单位提供电商培训、业务指导、资金筹措等服务。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流程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入驻基地: 1、初创型电商企业 1) 员工人数4人以上; 2) 在四平市区内注册登记; 3)诚信经营、无违规操作行为; 4)遵守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大学生创业者和社会自然人网店 1)具有网店经营经验1年以上或经过基地正规培训的; 2)诚信经营、决无经营假货或炒作信用的行为;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实训基地就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就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与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 第二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三章实训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实训基地主要由学校或社会投资,主要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与管理上具有学校性质与专业特色。专业实训基地主要就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学校发展与海宁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对实训基地的领导与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与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与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与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与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与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就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与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与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并具有规范的教学过程运行管理制度。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设施及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物、卡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与技术档案制度,实现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规范我院*科研基地管理,有效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基地以“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相对固定、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地管理的宗旨是把我院科研基地建成集科学试验和示范于一体的创新平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我院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第三条科研基地由院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院科研基地办)直接管理,由院科研基地办负责基地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基地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沟通。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并实施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基地中长期和年度发展规划、基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科研用地管理、科研及生活设施维护、公共资源(水电、房屋、实验室等)调配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内容,为进入科研基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服务,确保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各用地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基地工作的领导及基地试验区的负责人,并报院科研基地办备案。负责本试验区内科研用地的协调与安排、督促课题组开展科研试验规范化管理等。 第三章基地资源管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 (一)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与申请审批 1.基本原则 科研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归院所有,主要提供给有正式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组用于占地规模较小的科学研究。院科研基地办及相关部门根据院属各单位用地需求和基地实际情况,实行院所二级管理制度,即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相对固定的分配给院属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安排,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科研基地办的日常跟踪管理。 2.用地申请与审批 (1)院属各单位根据科研项目开展实际用地情况填写《农业科学院科研基地相对固定土地使用申请表》,统一集中报送至院科研基地办审批并安排用地。 (2)土地申请使用期限原则上是五年一报,用地单位应根据下一个五年开展研究的需求,在第五年的10月31日前

20190716-GACP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2019年8月

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高品质药用植物能够持续稳定供给国际市场,实现高质量药用植物的可持续利用和采收,推动中国药用植物更好地走进国际市场,需要借助国际通用的GACP规范来与国际对话,实现中国药用植物种植及采集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与国际化。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医保商会)特提出并制定《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公司、合作社、农(林)场建设完成的符合示范基地核定条件的种植药用植物及采集野生药用植物基地。 第三条申报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需满足以下一条或多条原则和要求: (一)基原正品性原则:核定基地所种植药用植物是《中国药典》或本草文献典籍及民族药中的正品来源或取得出口目的国用户确认。核定基地应对所种植药用植物进行基源鉴定并出具基源鉴定报告,保存参照的标本药材。 (二)基地绿色性原则:核定基地所产药材的农残、重金属等必须符合产出国或最终消费国的标准,核定基地的生态环境和药材的生产加工过程必须保证绿色无外源污染。 (三)管理规范性原则:核定基地应制定栽培技术规程,其具体内容应包括施用肥料的种类、数量及操作规范;灌溉和排水规范;农药使用规范;采收技术规范;加工技术规范;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药用植物运输操作规范等。 (四)经济实用性原则:核定基地在平均市场价格标准下,基地为盈利性的基地。 (五)规模稳定性原则:核定基地应该具有一定规模,基地应该至少要有两个生产周期、种植规模不少于100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医保商会负责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工作小组、技术审查专家组、现场核查专家组、合议终评专家组,分别负责材料审查、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和合议终评。 第五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工作小组,负责接收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形式审查意见。 第六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技术审查专家组负责对申报单位和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技术咨询和培训,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七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现场核查专家组负责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包括制定核定评价方案、现场考察、资料取证、阐述与答疑等工作,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药用植物种植和采集示范基地核定合议终评专家组负责对各申报单位的现场评审意见、过程阐述与答疑情况等环节做出综合评定,给出评选结果。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xx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

上海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附件1 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的运行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普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简称“四科”)的场所,主要包括综合性科普场馆、专题性科普场馆和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三类。 综合性科普场馆是指涵盖多个学科和行业领域、专门从事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专题性科普场馆是指具有行业(专业)特色、主要从事某学科或行业领域科学普及工作的科普基地;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围绕“四科”的有关普及点开展工作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

科委”)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县)科委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当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申报科普基地的基本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4.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申报“上海市基础性科普教育基地”,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至少配备1名专职科普管理者和2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申报“上海市专题性科普场馆”,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室内展示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配备专门的科普教室或报告厅; 2.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法定节假日至少开放一半天数;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四平市电商产业园 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并管理运营。基地为我市大学生的电商创业提供实践的场所,同时也为四平市社会自然人创业提供孵化平台。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在电商领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发展四平市电子商务产业、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毕业生和社会自然人提供电商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条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大学生创业者、社会自然人网店和初创型电商企业为主,其它具有创新意识、科技意识与电子商务相关项目亦可。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拓展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落实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专业电商技术人员、电商专业讲师、电商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含入驻孵化企业)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网络推广、商品E化、美工、客服、货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入驻基地单位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各入驻单位的有关指标统计、考核工作。 (五)帮助入驻基地单位争取省、市有关电子商务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 (六)对基地入驻单位提供电商培训、业务指导、资金筹措等服务。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流程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入驻基地: 1、初创型电商企业 1) 员工人数4人以上; 2) 在四平市区内注册登记; 3)诚信经营、无违规操作行为; 4)遵守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大学生创业者和社会自然人网店 1)具有网店经营经验1年以上或经过基地正规培训的; 2)诚信经营、决无经营假货或炒作信用的行为; 3)创业项目运营计划经过基地相关部门论证可行的; 4)遵守电子商务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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