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 1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 2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3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4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

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我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与民事诉讼

(1)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2)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采取。

(2)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3)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4)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还有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注意】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无地域管辖)(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无级别管辖)

(3)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注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注意】仲裁协议口头达成或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非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组成(3或1)

(1)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

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一种意见:最终裁决

两种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三种意见:首席仲裁员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不公开

(1)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

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民事诉讼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注意】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只审不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其他案件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

同仲裁回避制度

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请客送礼。

还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1)审判过程公开

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审判结果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

仲裁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1)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2)一审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15日),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3)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的实行一审终审。

(5)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发现终审裁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注意】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注意】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被告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原告居住地

(3)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

称特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3)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

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提示】以前仅指不动产产权纠纷。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

(4)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非最先起诉、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注意】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不予立案)。故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注意】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或中断事由完结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中止、中断仅适用2年、1年。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

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①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注意】

①独任制: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②一审终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①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②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注意】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执行措施

①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经济仲裁和民事诉讼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内部矛盾:提起申诉

敌我矛盾: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行使行政权)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注意】

(1)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口头无效。

(2)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无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注意】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3.复议决定的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注意】复议申请是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

(1)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调解书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2)一审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6.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注意】对行政机关内部奖罚决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复议或诉讼。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

5.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7.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公开审理制度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注意】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经济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合议庭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注意】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均规定了回避制度。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注意】经济仲裁、民事诉讼可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要点总结:

经济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要点总结:

适用范围排除事项: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狭义(消极)和广义(积极)之分,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3.刑事责任

(1)主刑

拘役(1个月-6个月)、管制(3个月-2年)、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无期徒刑(终身)、死刑。

(2)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 1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 2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 3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4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 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我国签订和加人的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

最新书记员法律知识基础完整考试题库288题(含答案)

2020年书记员法律知识基础考试题库288题[含参考 答案] 一、选择题 1.【参考答案:D】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何项应采取“决定”的形式。 A.有关撤诉的事项 B.有关中止和终结诉讼的事项 C.有关移送或指定管辖的事项 D.有关回避的事项(BC11.下列各项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是 A.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B.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C.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 D.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2.某县公安局对林某违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违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为此()(1、2)(1)某县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3天的责任(2)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4天的责任(3)某县、市公安局共同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4)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3.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2)(1)甲乙共同赔偿(2)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3)甲乙分别赔偿(4)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4.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为此()。(2)(1)应由某行政机关赔偿(2)张某不能主张行政赔偿(3)由行政机关与张某共同承担(4)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5.某甲因调戏妇女被带到派出所,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某甲态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脚,却造成某甲脾脏破裂。为此()。(2、4)(1)该警察所在的派出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2)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3)某甲自行承担(4)对某甲实行国家赔偿后,对该警察实行追偿 6.【参考答案:D】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两个月 D.三个月 7.【参考答案:ABCD】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A.行政指导行为 B.重复处理行为 C.刑事侦查行为 D.调解行为

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带答案】

法律基础知识 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C )。 A.个人所有财产 B.依法规定享有的财产C.个人合法财产 D.公民收入和储蓄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 C )。 A.法律体系 B.法的历史类型C.法系 D.法律制度3.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 B )。 A.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C.司法机关公文 D.证据 4.法系的分类标准是( B )。 A.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历史传统 C.法律体系 D.法律部门 5.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 D )。 A.罗马法系 B.社会主义法系C.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 D.普通法系 6.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 D )。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C.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D.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 D )。 A.自然法 B.习惯性C.不成文法 D.习惯 8.大陆法系在法的形式主要采用(C )。 A.判例法 B.习惯法C.法典 D.不成文法9.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 B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 D.纪律检查委员会 10.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B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11.司法解释是指( B )。 A.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所作的解释 B.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C.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 D.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12.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标准为( B )。 A.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 B.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 C.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D.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13.违法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 C )。

法院、检察院招录公务员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1)

法院、检察院招录公务员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1) 法院和检察院正在招聘公务员书记员,其中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卷(1),满分为100分,时限为120分钟。第一部分是客观题,共30题,每题1分,总分为30分。下面 是部分题目和答案: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答案为B。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答案为D。 3.从性质上讲,法学体系属于意识的范畴,法的体系属于 政治法律制度的范畴,答案为A。 4.正确的关于法律和国家关系的表述是国家需要法律,答 案为A。 5.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称 为法律体系,答案为B。 6.普通法法系国家通常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是普通法和衡 平法,答案为D。

7.XXX的各部、委、局可依法制定行政规章,答案为C。 8.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律体系,答案为A。 9.法律规范依行为模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 务性规范,答案为C。 10.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的不同,可 以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答案为A。 11.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 略的是在,答案为C。 1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答案 为A。 13.对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的宣告是公开的,答案为A。 1.必须公开进行或可以不公开进行的审判,公开与否由法 院或审判长决定。 2.我国主义法制基本要求中,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这是有法必依的要求。 3.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宪法,通过时间是1982年。

检察院招录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及答案

检察院招录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其中,根本法又称 A宪法B民法 C刑法D行政法【】 2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称为 A法律编纂B法律制定 C法律整理D法律汇编【】 3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体现了法律的 A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B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C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D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务院职能范围的是 A修改宪法 B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C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 D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这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A政治权利B监督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D人身自由权利【】 1【解析】宪法是根本法,其它之外都是普通法,故BCD答案错误。 【答案】选A。 2【解析】法律整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ABD答案不符合题意。 【答案】选C。 3【解析】法律的强制作用强调的是制截与惩罚,故ABD答案错误。 【答案】选C。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书记员考试复习资料 篇一: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B ) A.厦门市人民政府 B.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C. 重庆市人民政府 D.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缔结行政合同时不适用一———原则 ( B ) A.适应行政需要B.意思自治 C.不超越行政权限 D.合同内容须合法 3.《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清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 C) A.应当征税 B.可以征税 C.不予征税 D.减低比例征税 4.《行政诉讼法》67 条规定:“赔偿诉讼——适用调解”( D ) A.不能 B.应当 C.必须 D.可以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 A ) A.市消费者协会 B.街道办事处 C.北京市税务局 D.乡人民政府 6. 交通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A ) A.单方 B.多方 C.双方 D.特殊 7.下列各项中,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A A.对象特定性 B.不可诉性 C.效力普遍性 D.准立法性

8.行政确认属于-------- 性行政行为。 C A.自由裁量 B.非要式 C.羁束 D.抽象 9.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 D A.权力机关 B. 人民法院 C. 社会团体 D.行政机关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务员承担子行政责任方式的是 B A.通报批评 B.承认错误 C.行政处分 D.赔偿损失 11.给予被帮助人以免费入学等与物质有关的物质帮助形式为 C A.安置 B.补助 C.优待 D.救灾扶贫 12.以下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是 C A.税种改变B. 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增加 C.行政机关的分立D.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13.司法审查中原告独有的诉讼权利是 A A.起诉权 B. 申请回避权 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D.提供证据权 14.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为 D A.村委会 B.街道办事处 C.区公所 D.乡(镇)人民政府 1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 C A.行政调解权 B.行政仲裁权

法院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知识 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C )。 A.个人所有财产 C.个人合法财产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 A.法律体系 C.法系 3.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B )。 A.规范性法律文件 C.司法机关公文 4.法系的分类标准是( B )。 A.法的历史类型 C.法律体系 5.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D )。A.罗马法系 C.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 D . 6.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A.基本法律 C.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D . 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D)。 A.自然法 C.不成文法8.大陆法系在法的形式主要采用(C )。A.判例法 C.法典9.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 B )。 A.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会 10.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B )。 A.有法可依 C.执法必严 11.司法解释是指(B )。 A.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法所作的解释 B.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C.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D.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12.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标准为( B )。 B .依法规定享有的财产 D .公民收入和储蓄 C )。 B .法的历史类型 D .法律制度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D .证据 B .法的历史传统 D .法律部门 B .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 D )。 B .行政法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 .习惯性 D .习惯 B .习惯法 D .不成文 法 B .有法必 依

A.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 B.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不同 C.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D.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13.违法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C

书记员笔试【法律常识】500题

书记员笔试【法律常识】500题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 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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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 1 分)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B ) A •厦门市人民政府 B •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C.重庆市人民政府 D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缔结行政合同时不适用一———原则 ( B ) A •适应行政需要 B •意思自治 C .不超越行政权限 D .合同内容须合法 3 .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清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 C ) A .应当征税 B .可以征税 10.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务员承担子行政责任方式的是 B A .通报批评 B .承认错误 C .行政处分 D .赔偿损失 11. 给予被帮助人以免费入学等与物质有关的物质帮助形式为 A .安置 B .补助 C .优待 D .救灾扶贫 12. 以下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是 C A .税种改变 B.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增加 C .行政机关的分立 13. 司法审查中原告独有的诉讼权利是 A. 起诉权 C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4. 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为 D A. 村委会 B .街道办事处 C .区公所 D .乡(镇)人民政府 1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 C A. 行政调解权 B .行政仲裁权 A .不能 C .必须 B .应当 D .可 以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 A ) A .市消费者协会 B .街道办事处 C .北京市税务局 D .乡人民政府 6. 交通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 A .单方 B .多方 C .双方 D .特殊 7.下列各项中,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A A .对象特定性 B .不可诉性 C .效力普遍性 D .准立法性 8.行政确认属于 ---- 性行政行为。 C A .自由裁里 B .非要式 C .羁束 D .抽象 9.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 D A .权力机关 B. 人民法院 C. 社会团体 D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 A ) C .不予征税 D .减低比例征税 4 . 《行政诉讼法》 67 条规定:“赔偿诉讼——适用调解” ( D ) D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A B. 申请回避权 D .提供证据权

最新版精编2021年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2021年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考试题库[含答案] 一、选择题 1.【参考答案:A】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可以提起诉讼。 A.近亲属 B.其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C.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D.经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2.【参考答案:ACD】人民法院对于下列何项应采取“裁定”的形式 A.有关是否准许撤诉的事项 B.有关回避的事项 C.有关移送或指定管辖的事项 D.有关中止和终结诉讼的事项 3.刘某拟向镇政府要求赔偿乱摊派的费用,为此,刘某应()。(1、3)(1)应向镇政府提出(2)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3)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4)不服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4.【参考答案:D】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5日 B.30日 C.2个月 D.3个月 5.【参考答案:D】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之间发生的法律争议。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C.国有企事业单位与职工 D.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6.【参考答案:D】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可以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A.变更之诉 B.确认之诉 C.撤消之诉 D.赔偿之诉 7.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2)(1)甲乙共同赔偿(2)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3)甲乙分别赔偿(4)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8.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为此()。(2)(1)应由某行政机关赔偿(2)张某不能主张行政赔偿(3)由行政机关与张某共同承担(4)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9.某县公安局对林某违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

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试题三篇

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试题三篇 篇一: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B ) A.厦门市人民政府 B.井冈山市人民政府 C. 重庆市人民政府 D.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缔结行政合同时不适用一———原则 ( B ) A.适应行政需要 B.意思自治 C.不超越行政权限 D.合同内容须合法 3.《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清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 C ) A.应当征税 B.可以征税 C.不予征税 D.减低比例征税 4.《行政诉讼法》67 条规定:“赔偿诉讼——适用调解”( D ) A.不能 B.应当 C.必须 D.可以 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 ( A ) A.市消费者协会 B.街道办事处 C.北京市税务局 D.乡人民政府 6. 交通部发布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A ) A.单方 B.多方

C.双方 D.特殊 7.下列各项中,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特征的是 A A.对象特定性 B.不可诉性 C.效力普遍性 D.准立法性 8.行政确认属于-------- 性行政行为。 C A.自由裁量 B.非要式 C.羁束 D.抽象 9.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 D A.权力机关 B. 人民法院 C. 社会团体 D.行政机关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公务员承担子行政责任方式的是 B A.通报批评 B.承认错误 C.行政处分 D.赔偿损失 11.给予被帮助人以免费入学等与物质有关的物质帮助形式为 C A.安置 B.补助 C.优待 D.救灾扶贫 12.以下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的是 C A.税种改变 B. 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增加 C.行政机关的分立 D.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 13.司法审查中原告独有的诉讼权利是 A A.起诉权 B. 申请回避权 C.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D.提供证据权

2021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2021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1、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生效不适于以下哪种情况?_____ A.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同意 B.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理决定 C.行政规章公布于政府公报 D.执法人员口头告知 答案:A 解析:行政行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为为相对方知晓时才能开始生效。故本题答案选A 2、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情形是_____ A.行政强制执行违法 B.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C.行政处罚违法 D.行政强制措施不当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享有有限的变更权,法院的变更权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且只适用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行为。选项B为正确答案。 3、行政诉讼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关于被告的描述,正确的是_____。 A.行政级别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B.行政级别低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C.可以任选一个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D.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故选D。 4、行政管理中的“能级原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就是我们经常说的_____。 A.用人不疑 B.知人善任 C.因势利导 D.统筹兼顾 答案:D 解析: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的组织结构与组织成员的能级结构必须相互适应和协调,这样才能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就是统筹兼顾、合理筹划、兼顾全面。故选D。 5、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一般应为_____。 A.1人至2人 B.2人以上 C.3人以上单数 D.5人以上单数 答案:B

重庆市法院系统公招聘任制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卷(精选五篇)

重庆市法院系统公招聘任制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卷(精 选五篇) 第一篇:重庆市法院系统公招聘任制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卷2006年重庆市法院系统公招聘任制书记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试卷来源: 报道时间:2007-5-8 9:46:00 一、本试卷共80道题,总时限为60分钟。 二、请在机读答题卡上用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好自己的姓名、考试课码、报考单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涂写准考证号栏。 三、请仔细阅读下面的注意事项,这对考试成功非常重要: 1、题目应在答题卡上作答,不要在题本上作任何记号。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你才可以开始答题。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你应立即放下铅笔,将试题本、答题卡都留在桌上,然后离开。 如果你违反了以上任何一项要求,都有可能影响你的考试资格。 4、试题答错不倒扣分。 5、特别提醒你注意,涂写答案时一定要认准题号。 6、严禁折叠答题卡。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涂A,错误的涂B;全部涂“A”或“B”,均记为0分。) 1、元朝的“刺字”作为附加刑,不适用蒙古人、色目人。 ()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发改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相冲突,其适用问题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裁决。

() 4、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5、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6、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司法权是涉及领域最广、最活跃、最富创造性的权力。 () 7、担任法官必须年满22岁。 () 8、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法官法没有专门作出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 9、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资格。() 10、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征。 () 1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12、复议机关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都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13、商法和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由于两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相关性,两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 14、隐私权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 () 15、李某,17岁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后参加工作,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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