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管理

第一节海域规划

第二节海域保护

第三节海域开发

第三章海岛管理

第一节海岛规划

第二节海岛保护

第三节海岛开发

第四章海洋经济发展

第一节滨海旅游业

第二节海洋渔业

第三节海洋高科技产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的海域海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开发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域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本市海洋资源优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

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遵循海陆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海洋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主体]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的主体。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行政区政府的职责。

海洋渔业、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和促进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岛、海洋资源的调查研究、开发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山群岛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海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洋开发决策专家咨询机构,为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社会参与]保护海域海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建设珠海特色海洋文化城市。

第二章海域管理

第一节海域规划

第十条[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

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编制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后公布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区划衔接]本市养殖、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区划。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本市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海洋规划]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全市海岛、海洋资源的调查,编制全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海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二节海域保护

第十三条[监测制度]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海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制度,定期开展海域监视监测、海洋环境状况评价,发布海洋环境预警预报等信息。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海洋信息管理资料,依法纳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陆源污染物总量控制]建立重点海域入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确定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公布重点入海排污企业名单,并定期检查和监测,实现调查数据共享。

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处理设施情况,提交污染防治方案,并同时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入海排污口位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等规定确定,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情侣路、港湾大道等主城区沿海路段,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陆岸生活污水、工地泥浆废水、商饮服务、洗车美容等排水一律应当收集纳管,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后排放。

情侣路、港湾大道等主城区沿海路段和海洋、海岛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水养殖区等重要渔业水域附近海岸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的应当及时完成治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的依法关闭。

第十六条[排污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主管部门应根据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对海洋环境容量以及污染物入海排放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研究,逐步实现对入海排污口污染物的实时在线监测,会同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制定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

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限期治理,限期未治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依法收取的排污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海上垃圾监管一]从事航运、施工、采矿、挖砂、渔业生产、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将垃圾和废弃物排放进海洋。

使用船舶等装载工具在本市海域装载、运送废弃物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装载、运送。

第十八条[海上垃圾监管二]禁止陆源垃圾和污染物倾倒入海。

环保、市政、海洋、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海上垃圾进行巡查与监管,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区域内近海海域的垃圾。

港口、码头、临海企业、海水养殖、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各区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涉海企业安全]海域、沿海陆域和海岛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输送与处理企业,石油、化工冶炼企业,石油、天然气、危险品仓储企业以及其他有可能造成严重海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 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网吧等场所按经营场所每50平方米面积配备1名保安员的比例,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 保安员应当按核定的岗位和范围配置。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需跨地级以上市经营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和

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_文本_2009-5

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文本与图集 珠海市规划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九年五月

委托单位:珠海市规划局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编制单位: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 项目主持: 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总工副教授) 报告编制: 吴仁海(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 韦献革(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讲师/博士) 李耀初(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教授) 林海健(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曾建军(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硕士) 技术顾问: 汪晋三(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 报告审核: 陈新庚(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教授)

《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领导小组 组长:毛东信 副组长:熊豪品潘明 成员:陈金华贾建红吴纯德吴锡汉梁玉昭王淳麦驱海曲波陈长才卢晓波 陈永章邵英贤廖中和王泽俊詹林 刘荣茂叶建勋刘重阳 《珠海市环境功能区划(修编)》课题珠海市参加工作人员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梁玉昭张勇黄汉鹏苏锦顺侯小凤李慧 毕冬静湛福祥关群顺洪国荣钟浩文

目录 1. 总则 (1) 1.1修编背景 (1) 1.2主要修编依据 (2) 1.3修编指导思想 (4) 1.4修编范围 (4) 1.5修编原则 (5) 2. 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6) 2.1自然环境概况 (6) 2.2社会经济概况 (8) 2.3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概况 (10) 3. 地表水资源现状及开发利用规划 (12) 3.1珠海市河流水系及湖库概况 (12) 3.2珠海市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9) 3.3珠海市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0) 4.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 (26) 4.1河流水质现状及变化趋势 (26) 4.2水库水质现状 (27) 5.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现状及存在问题 (30) 5.1珠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现状 (30) 5.2珠海市周边地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概况 (30) 5.3现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存在的问题 (33) 6.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修编方案 (35) 6.1水库环境功能区修编方案 (35) 6.2河流环境功能区修编方案 (35) 附件 (40) 一、附表 (40) 二、附图 (46) I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3-15) 2018-02-02 15:09政策法规 (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共有物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浅谈我国海岛管理现状、面临问题与治理措施

浅谈我国海岛管理现状、面临问题与治理措施 摘要: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而在这片辽阔的海域上,分布着7300多个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公里,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公里。加强对海岛的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对我国的国防与经济建设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在海岛保护方面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加快海岛地名普查和整治修复步伐,加强监视系统建设……在海岛管理方面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海洋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的当今时代,边远海岛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岛屿,经济发展落后、公共服务水平低、人口流失严重等问题已经成为边远海岛发展过程中难以克服的顽症。面对问题我们要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方案,合理科学管理与保护,促进我国海岛科学生态发展。 关键词:海岛管理现状面临问题治理措施 正文:我国海域辽阔、岛屿众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6900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以来,海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越来越多。开发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找到合理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海岛管理现状 (一)、建立专门负责海岛管理机构 2010年3月1日《海岛保护法》生效实施,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长期以来海岛保护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的局面。根据《海岛保护法》,2011年经中编办批准,国家海洋局设立海岛管理司,自此,我国的海岛管理工作有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海岛技术支撑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已经有40余家科研单位为海岛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完善规划体系推进海岛保护与开发 2012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该规划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的依据。该规划全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明确了海岛分类、分区保护的具体要求,确定了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偏远海岛开发利用等10项重点工程,并在组织领导、法制建设、能力建设、公众参与、工程管理和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现在,整个海岛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完善。 (三)、首次实现我国全部海岛现场调查 根据《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海岛管理司研究制定了名称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设置、成果编制、安全工作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在各级海洋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的共同努力之下,共调查海域海岛地理实体2万余个,首次实现了我国全部海岛的现场调查,获取了大量珍贵的海岛第一手资料,普查整体登岛率达到80%;完成了所有海岛的命名、更名、注销等名称标准化处理,首批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完成了1660块海岛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 (四)、4000个海岛实现三维可视化管理 为了对海岛的生态及对海岛非法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海岛管理司经过近三年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价[2001]187号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200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九日粤价〔2001〕187号) 各市、县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设备

器械折旧、企业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在制定指导价时,要依据合理的成本和利润水平, 利润率一般不宜超过10%。 第六条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 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公众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 供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其它经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省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地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保安服 务公司可以在本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本规定第六条(二)、(三)、(四)、(五)、(六)项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与客户协商议定。 对提供人力守护的保安服务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需经县级以上 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公司协商定价。 第八条第八条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的培训费 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人员在保安培训机构(中心)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核定。 第九条第九条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应当由保安服务公司持《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有效文件,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按规定填写、盖章,并经当地公安机

【最新】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用word文档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篇一: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附件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 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 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申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 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 申报的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入四川省世界遗产 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章规划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9-1-13 17:56:21] 共阅[974]次 (2001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 1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安服务组织的工作,按业务范围分为: (一)守护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商贸、证券交易场所,娱乐服务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仓库、停车场等场所及展销、展览、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守护。 (二)押运类: 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技术类: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的研制、设计、安装、保养、维修等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保安服务。 第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从事上述各类保安服务工作;内部保安组织只能从事经批准的守护类保安服务工作。 第四条设立守护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100名以上持有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保安员。 设立押运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聘有5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监控、通讯、报警、押运等设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业押运车辆。 设立技术类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名以上持有《资格证》的保安员,并且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提出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受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保安服务公司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报省公安厅核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向客户派出的保安员应当持有《资格证》。 第七条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员,不得自建内部保安组织。 营业性歌舞厅应当按核定容量人数2%—6%的比例,桑拿按摩、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 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9.《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1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上层次规划: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 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 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二、规划范围 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规划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发展定位:“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2.发展目标: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四、发展规模与空间结构 1.发展规模:规划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空间结构: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紧凑发展、紧密关联的“三片、十区”的功能布局。“三片”为商务服务片、科教研发片、休闲旅游片。“十区”为商务服务片中的口岸服务区、中心商务区和国际居住社区;科教研发片中的教学区、综合服务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3-08-25 来源: 珠府[2001]22号 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 (站)的装备;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可实施市公安局授权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的装备购置,应当列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维修所需的经费,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已列为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管理 第一节海域规划 第二节海域保护 第三节海域开发 第三章海岛管理 第一节海岛规划 第二节海岛保护 第三节海岛开发 第四章海洋经济发展 第一节滨海旅游业 第二节海洋渔业 第三节海洋高科技产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的海域海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开发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域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本市海洋资源优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 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遵循海陆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海洋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主体]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的主体。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行政区政府的职责。 海洋渔业、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和促进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岛、海洋资源的调查研究、开发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山群岛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海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洋开发决策专家咨询机构,为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社会参与]保护海域海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建设珠海特色海洋文化城市。 第二章海域管理 第一节海域规划 第十条[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 1.职业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保安员的申报条件、从业资质、考核方法以及考核的基本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除高级保安技师以外其他各等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相应的职业培训。高级保安技师的职业规范另行制定。 2.职业概况 2.1职业名称 保安员 2.2职业定义 保安员是指由保安服务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2.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5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4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3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2级),高级保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1级)。 2.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 2.5职业能力特征 项目非常重要重要一般 观察能力√ 理解能力√ 自学能力√ 思维判断能力√ 表达能力√ 人际沟通能力√ 自我控制能力√ 自卫与制服犯罪能力√ 应变能力√ 身体素质能力√ 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2.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2.7培训要求 2.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技师不得少于240学时。 2.7.2培训教师 具有公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从事公

安或相关行业工作一年以上者,可担任初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有助教资格以上者,可担任中、高级保安员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丰富的公安或相关行业实践经验,具有讲师资格以上者,可任保安技师培训相关科目的教师。 2.7.3培训场地及设备 教学条件完善的标准教室,保安职业资格培训必备的教学设备以及必要的军事技能训练场地。 2.8鉴定要求 2.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8.2申报条件 -----初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3)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 -----中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含6年)以上,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4)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毕业的已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院校毕(结)业生。 -----高级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10年(含10年)以上,参加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保安技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并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8.3鉴定方式 本职业各级别的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题目从题库中随机提取,按标准答案评分。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来进行考核。 (3)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各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4)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后公告

[提要]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实施,现起公告。各区域法定图则详见附件 横琴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介) 一、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6.《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7.《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引》 8.《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9.《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1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1.《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 ——上层次规划: 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2.《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3.《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4.《珠海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珠海2030)》 5.《珠海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

6.《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7.《横琴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二、规划范围 东隔十字门水道与澳门相邻,南濒南海,西临磨刀门水道,北与珠海南湾城区隔马骝洲水道相望,规划总面积106.46平方公里。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1.发展定位: “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 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 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发展的新平台。 2.发展目标: 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四、发展规模与空间结构 1.发展规模: 规划2015年人口规模为12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平方公里;2020年人口规模为28万人左右,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各具特色、紧凑发展、紧密关联的“三片、十区”的功能布局。“三片”为商务服务片、科教研发片、休闲旅游片。“十区”为商务服务片中的口岸服务区、中心商务区和国际居住社区;科教研发片中的教学区、综合服务区、文化创意区、科教研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休闲旅游片中的休闲度假区和生态景观区。 五、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7.10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经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负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果场、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名胜区、采石场等单位的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旅游(修订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省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原则】本省旅游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并重,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实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发展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七条【文明旅游】旅游行业组织、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出游。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旅游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及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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