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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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文档Guangdong Province ecological document control line m 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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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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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

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

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

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基层村镇充分沟通协调。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包括文本、图件、说明书和地理空间数据库。

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政府网站、新

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审查报批】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将公告后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报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布】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划定要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当与主体功

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其他控制线等相衔接,并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管制要求,范围边界清晰准确,空间图形与数量关系一致。

第八条【划定对象】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集中

成片的生态保育用地、风景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和垦殖生产用地。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当优先

划入生态控制线。

第九条【管制区划分】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

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

胜区的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海岛、滨海沙滩,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高度敏感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等,应当划入

一级管制区。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优先划入一级管制区。

其他地域,划入二级管制区。

第十条【调整机制】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未设县的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

(二)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

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

(三)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方案,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三、

四项规定的成果审批程序报批和公布。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落实】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结合生

态控制线管理,强化城市组团隔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形态。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落实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分级管制】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

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分级管制要求:

(一)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严格保护措施,控制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管护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公路等线状交通设施项目应绕避一级管制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一级管制区的,应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管制区内以生态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影响主

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

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景观保护建设,文化自然遗产

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交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201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流域、区域范围内协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一、功能区划分的范围 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全省所有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小于1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所有中型以上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以及主要城市湖泊。 二、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划分水环境功能区的具体原则是: 1.考虑水体现状、规划的使用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的现状;

2.优先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3.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4.水体环境功能区的划定,一般不低于水体现有的水质等级; 5.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6.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下端约束条件与《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相衔接; 7.保证按省政府的要求跨行政区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8.水库的水环境质量一般要求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特殊情况不低于Ⅲ类; 9.城市河段内河涌一般要求不低于Ⅴ类; 三、功能区的分类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当同一水体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最高功能确定水质目标。 四、功能区划分成果及其要求 水环境功能区划成果见“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深圳基本生态控制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12-01 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东省的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在适应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限。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依法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划定,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依法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控制线划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公民权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支持实施生态控制线管理,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生态保护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按下列程序划定: (一)【工作方案】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下一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划定工作组织和计划、初步的空间边界、分级管制边界和管理实施措施等。 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二)【生态控制线成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编制生态控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12年2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 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依法收回基本 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项目投资管理。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并对环境 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将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物排放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削减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污染负荷。 (六)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规划要求,做好森林、林地、绿地、自然保护区等的保护与管理,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水务、农业、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体、农田、文物等的监督和管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其中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生态底线区,其他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郊野公园的核心区, 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生态红线含义意义(内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提法首次在党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借‘红线’一词表明生态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则认为,要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去设计和划定生态红线,用法律落实生态红线。” 究竟什么是生态红线?红线落地面临哪些困难?又该怎样守住这一红线?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 什么是生态红线? 明确生态安全的底线,资源利用效率的上线 红线的原始含义是指不可逾越的边界或者禁止进入的范围。红线往往具有约束性的含义,表示各种约束的“边界”、“控制线”或具有底限意义的“数字”。 因此,一提到生态红线,普遍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越雷池半步”,以为划定为生态红线的区域,人类就不能进入了。“这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区。其实,红线之内,并不代表不能有任何人类活动,只要保障红线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性质不受影响即可。”高吉喜解释道。 在王金南看来,生态红线首先应该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顶层上考虑。目前,我国在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耕地、水资源和能源)两大基本国策中已相继设立红线,而且红线的约束性极强。同样,应该实施生态红线或环境红线管理,并且要使环境红线像人口红线、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一样,作为“硬道理”和“硬任务”来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基于‘人口—资源—环境’三大基本国策的红线管理体系,而生态红线只是其中一束。”王金南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惠远同样指出:“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提供的生态功能。人类活动肯定会受到限制,但不是一动不动,可以在不破坏其生态服务功能前提下进行适度开发。”他还认为,由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不同,应实行差异性管控措施,针对性确定哪些活动允许进入、哪些活动不能进入以及活动强度的控制等。 那到底什么是生态红线呢?

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水论证表粤()字【20 】第号 广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试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或个人(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广东省水利厅制 二〇一二年

填表说明 1、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对于取水量较少(日取地表水500m3以上、不满5000m3的,或者地下水100m3以上、不满1000m3的,或者水力发电总装机100KW以上、不满1000KW)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2、本表论证内容须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有关要求填写。水资源论证编号由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审批机关)按照《关于规范使用我省取水许可管理编号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1?1542号)有关要求填写。 3、“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页有关内容说明: (1)“建设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 (2)“联系地址”:个人填写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项目性质”:指新建、改建、扩建、已建。 (4)本页所填取退水内容为申请人提出的取、退水方案。 (5)“取水地点”:指取水工程所在地点名称,须填写到村或街道一级,同时应填写取水口位置的经纬度坐标。 (6)“取水水源名称”:取地表水的填写江河湖库名称;取地下水可不填;取中水(再生水)与矿井疏干水的填相应的再生水供应单位和矿坑名称。 (7)“取水水源类别”:按照湖泊、水库、河道、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中水、雨水等填写; (8)“取水方式”:取地表水填蓄、引或提水;取地下水填单井、井群或自流。 (9)“取水用途”:按照城市生活、农村生活、工业和农业、环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36 发展战略研究【摘要】 随着沿江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靖江市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在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下,同样承受着发展和环境的压力,如何在谋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互动,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本文对生态控制线的划定作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生态空间;生态规划;生态控制线 一、背景 靖江市作为江苏省两岸联动开发的试验区和先导区,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大大加快,定量评估区域生态环境可容纳的极限容量,提出基于生态安全考虑的生态空间格局,进行城市的生态空间有效的控制,对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就是为了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完整性和连续性,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二、生态控制线划定的理论依据 (一)生态承载力理论 生态足迹是生态承载力的量化指标,它是将人类的每一项最终消费量通过折算,转换成提供生产该种消费所需的原始物质与能量的生物生 产性土地的面积,通过对比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承载力和人类的生态足迹需求,来评价一个地区是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地区生态承载力大于生态足迹,生态系统是安全的,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之下。按照这种方法,计算得出靖江的生态承载力见表1。 由表1可知靖江市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为生态盈余0.2180公顷/人,表明靖江具有较强的生态承载能力,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活动空间。 (二)“碳氧平衡”理论 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城 市绿色空间占据城市总面积40%—70%不等。一个普遍的规律是:在城市环境中,森林、绿地面积只有占30%以上时,才能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绿地面积达50%以上方为最佳居住环境;平均每人占有40平方米绿地面积才能自动调节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氧的平衡,从而保持空气的新鲜。 为了保证城市未来发展人居环境,规划拟计算出处于碳氧平衡的所需绿地的极限值,以保证城市未来发展最低绿地面积。根据靖江的实际情况,全市现有农田46.28万亩,园地1.35万亩,林地2.55万亩,将其折算为阔叶林面积为10816公顷,则全市绿地可制造氧气数量为75.71万千克。目前全市基本属于碳氧平衡的状况,理论阔叶林面积生态盈余为5170公顷。 (三)“生态城市”理论 根据联合国人居环境组织的标准:生态城市的绿地率应大于40%,人均绿地面积40-50平 靖江市生态控制线划定的思路与方法 季宋晔 规划设计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控制和保护 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浅析变化环境下广东省的水资源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变化环境下广东省的水资源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本文浅析了影响水资源系统演化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个方面要素,指出广东省近年来社会环境要素的变化形成了广东省水资源系统演化的问题,分析了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解决水资源问题的对策是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宏观调控。 【Abstract】: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elements and social environment elements which effect the evolution of water resource system, and point out that some social environment elements have mainly caused the main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 system of Guangdong province, analyze the main reasons of the problems, point out that the countermeasure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water resource is strengthening scientific macro-control to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关键词】:广东省;水资源系统;环境变化;问题;对策 【Key words】:Guangdong province; water resource system; environment change; problem; countermeasure 1 问题的提出——环境与环境变化 环境的定义不是唯一的,相当数量的学者认可的是,环境均是相对于某一事物来说的,是指围绕着某一事物(通常称其为主体)并对该事物会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界事物(通常称其为客体),即环境是指某个主体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环境是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主体不同,环境的大小、内容等也就不同,因此从不同的学科和角度可衍生出对环境内涵和外延的多种解读方式。由于水资源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将水资源置于主体地位探讨环境的解读方式时,广义地,环境既包括以空气、水、土地、植物、动物等为内容的自然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社会因素;对水资源系统演化产生影响的环境要素中,自然因素主要为以水循环为基础形成的水文气象条件,社会因素主要为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形式下的用水行为特征。 水文气象因子是地球自然要素中的活跃因子,21世纪以来,广东省极端水文事件的发生频率产生了一定变化,2002年以来全省频繁遭遇连季干旱的特大旱情,2004年发生珠江流域性干旱,2002年~2005年枯水期连年干旱,2007年广东省东江流域甚至发生罕见的冬春连旱,2009年又遭遇枯水年;水资源系统自然环境的变化主要地表现为近10年来极端水文事件,尤其是枯水事件的发生更加频繁。社会环境的变化表现在经济社会合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观念和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用水、排水行为的改变,总体上随着节能减排、节水减污观念的逐步推广、深入人心,将对水资源系统的演化产生正效应,但经济总量的飞速发展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废污水排放量的压力与日俱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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