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x〔x〕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6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152号)和《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x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实施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拥有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驻县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要求组织开展,其普查工作不纳入我县的普查范围。

普查的文物包括:x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x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x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普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普查领导小组)制定《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场)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普查工作,使用统一开发的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实行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文物登录标准及文物认定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12-03-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分类 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分类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文物类别”部分。 5 分类原则

5.1 文物分类体系结构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统一性。 5.2 文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质地为主,兼顾性质、功用,并充分考虑到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对存世量较大、类别特征明显的文物独立成类,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归入其他类。 6 具体分类 根据文物分类原则分为31类。具体如下: 序类别内容及举例 号 金银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金银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1 制品等。 铜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铜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2 品等。 铁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铁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3 品等。 陶、泥器彩陶、黑陶、红陶、灰陶、釉陶、白陶、紫砂、彩绘陶、珐花、生坯、泥金饼、泥4 丸等工艺制品及陶制建筑构件、陶制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品等。 瓷器彩绘、颜色釉等各类瓷质制品, 5 砖瓦画像砖、城砖、砖雕、墓砖、影作、象眼、板瓦、筒瓦、瓦当等。 6 宝、玉石器玉、碧玺、玛瑙、翡翠、各类宝石、珊瑚、琥珀、蜜蜡、钻石、芙蓉石、松石、石7 榴石、晶石、橄榄石等制品及原材料。石器石刻石质工具、碑刻、墓志、经幢、画像石、法帖原石等。 8 漆木竹器各类漆制品、木质家具、竹藤质家具、生活用木器、木质工具、木刻板、牌匾、竹9 木简牍,以及竹、木、藤、草、核、匏质工艺品等。

谈谈那些被移动了的不可移动文物

谈谈那些被移动了的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之所以不可移动,是为了保护文物本体的整体性和文物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然而在今天,很多文物周边环境荡然无存,自身也无立锥之地,在“保护”的目的下被迫移动,文物也有移动中被破坏、构建代替的遭遇;令人诧异的是,一些迁移案例甚至被奉为成功经验推广,全然不知文物环境的整体性已经被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被移动的案例 整体迁移型锦纶会馆:始建于清雍正元年的锦纶会馆,是旧广州纺织业老板们聚会议事的场所,见证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是广州唯一幸存的行业会馆。1920年,国民政府要将会馆收入公产,孙中山先生获悉后,立即作出批示要'永远保留'。然而,2001年,广州为修建南北主干道康王路,锦纶会馆进行了国际首例连地基完整平移。 ▲锦纶会馆唐庄宋代壁画墓:该墓是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共11幅,均保存较完整,主要反映墓主人日常生活场景和当时社会佛家、道家、世俗等超度及吊孝时的场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2011年,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为避免壁画墓遭受破坏,完整地加以保护,决定将此墓整体搬迁。▲唐庄宋代壁画墓拆解重建型永乐宫:又名大纯阳万寿宫,元代时,为奉祀中国古代道教“八洞神仙”之一的吕洞宾而

建。永乐宫以壁画艺术闻名天下,它的壁画布满在四座大殿内,总面积达960平方米,题材丰富,画技高超,它继承了唐、宋以来优秀的绘画技法,又融汇了元代的绘画特点,形成了永乐宫壁画的独特风格,成为元代寺观壁画中最为引人的一章。永乐宫因黄河三门峡工程动工处于淹没区内,所以从1959年起,历经六年,将永乐宫全部迁移到芮城县城北。▲永乐宫张飞庙:又名张桓候庙,蜀汉末期,为纪念三国名将张飞而建的民间祠庙,后经历代修葺扩建,距今已有1700年的历史。庙内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字画碑刻,稀世文物200余件,被誉为'巴蜀胜景、文藻胜地'。因三峡工程建设,于2002年10月8日闭馆拆迁,迁建后的张飞庙,整体西移了32公里,2003年7月19日“搬旧如旧”的新张飞庙正式开馆。但是,因庙内张飞的塑像是泥塑,无法搬迁,新的张飞庙内供奉的张飞像是用铜塑来代替的。 ▲张飞庙迁出又迁回型天梯山石窟:也称大佛寺,创建于东晋十六国时期的北凉,距今约有1600年历史。石窟中大佛依山而坐,脚下碧波荡漾,薄云缠绕其身,构成了一幅山、水、佛、云浑然一体的壮观奇景,是凉州颇负盛名的旅游胜地。1958年4月,为解决黄羊河下游居民用水问题,在天梯山石窟右侧兴修水库,大量的塑像和壁画被拆了下来,搬运到甘肃省博物馆。2006年,国家文物局要求将这批文物进行修复并运回原址,于是这批文物又被运回了武威。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2007年4月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的单位,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设计工作。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包括:为开展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而从事的现状评估、病害分析、修复方案、预防性保护方案、设计与技术经济分析、分析报告或设计文本的编制等业务活动。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设计资质承担珍贵文物、一般文物和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乙级设计资质承担一般文物

的技术保护设计工作。 第七条甲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5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件珍贵文物的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设计所需的场所和专业技术条件;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八条乙级资质的标准: (一)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须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工作3年以上(含),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件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方案的编制,且设计方案获得批准;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技术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三)单位从事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聘用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x〔x〕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6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152号)和《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x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实施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拥有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驻县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要求组织开展,其普查工作不纳入我县的普查范围。 普查的文物包括:x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x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x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pdf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国家文物局 2013年6月 目录 第一章可移动文物普查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概念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范围与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组织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的任务与成果形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组建普查机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国有单位调查和数据上报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普查总结和成果公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可移动文物认定依据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可移动文物认定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可移动文物普查登录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数据报送与审核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数据交换业务流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普查信息采集工作环节与工作模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操作详解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可移动文物普查中的安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普查工作中的文物保护与安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普查数据的保护与安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普查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普查工作结束后的文物保护与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及说明 第一节普查登记表 第二节填写示例及说明 附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8、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9、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西城区文化委员会文物行政许可事项之七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批准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西城区文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一、受理 受理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函,写明修缮的原因、部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或个人身份、房产所有权证明,所申报拟修缮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京文物[2003]459号《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市级、区级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有关规定》); 2、文物专家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依据同上); 3、对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实测图纸、照片、勘察设计方案,(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 反映工程设计依据的历史资料、照片等相关文件; 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图样要求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材料名称、材质及型号。 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油饰彩画工程应附设计说明、相关照片、资料、必要时附彩画小样图谱等。 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体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片资料,应随设计文件上报,照片资料不小于10*10厘米。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责任部门:文物科 受理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抢救不可移动文物永不言晚

抢救不可移动文物永不言晚 (2012-08-19 14:50:38) 转载▼本文来源:《法制与新闻》(2012年第8期),作者:莫小宝 标签:文化 文物保护谢辰生 励小捷 国家文物局永不言晚抢救 文物与旅游分类:文保动态(聚焦文保热点)

■ 本刊视点■ 抢救不可移动文物永不言晚 (本刊特约撰稿) 莫小宝/文 作家王小波曾说,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有一半写在故纸上,还有一半埋在地下,只是缺少了一部立在地上的历史,可供后人其中漫步。一座城市的历史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它的建筑。 昔日著名的“太太的客厅”——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而今只剩断壁瓦砾,被一块块蓝色铁皮包围着,上书:“驴肉往北100米”。

北京梁思成的故居被房产商“维修性拆除”了,重庆蒋介石行营也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宣布“保护性拆除”,同此“保护”的还有济南英领事馆。南京的张治中公馆变身为“天价豪宅”,挂上了6400万元的出售牌;广州的“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则成为了夜总会……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的文物保护执法检查落下帷幕。 2012年6月底,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报告称,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报告特别指出,有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文物环境和历史风貌,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施工,造成一些文物损毁消失。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去年年底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时5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最大规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 所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 “北京‘梁林故居’(即梁思成故居)、重庆‘蒋介石行营’被拆除只是两个具体案例。普遍的问题是,国家目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城镇人口已经超过50%。”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直言,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已进入凸显期。“我们文物保护部门感到压力很大。”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谢辰生对笔者表示,“在所有政府机构中,毫不夸张地说,文物部门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建议 民和县历史悠久,远在旧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的痕迹。境内仰韶、马家窑、半山、马厂、齐家、卡约、辛店、唐注式遗迹遗物丰富,尤以闻名于世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命名地马厂塬遗址和被誉为“东方庞贝”的史前灾难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重视下,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县上与各级乡镇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二是在省、地和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补助等多种途径对建国以来公布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换、维修、加固、迁移了文物保护标志牌。三是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遗址、墓葬都能依法保护。四是公安部门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使针对文物的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县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野外文物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度。 (一)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厚。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积极主动性差,因而在庄基修建,农田基本建设等过程中存在一些遗址、墓葬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甚至还有发现地下文物隐瞒不报的现象。 2、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了遗址、墓葬周边环境及本体。我县古遗址、古墓葬多处于黄河和湟水河流域沿崖的一、二层占地上,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对文物本体造成一定的破坏。同时距离村庄比较近的遗址和墓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多遭蚕食,部分遗址和墓葬周围筑建了住房和畜圈,破坏了周边环境,导致遗址和墓葬地表标识完全消失,甚至破坏了文物本体。

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36339990.html, 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研究 作者:孙治国 来源:《丝路视野》2019年第08期 摘要:可移动文物属于我国文化财富的一部分,但是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基于此,本文针对影响可移动文物的因素,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可移动文化创设出一个安全可靠的保存环境,促使可移动文物得到长久保存。 关键词: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 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可以被收藏的文物,也就是历史上各时期留存下来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等,是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同时也是我国的重要文化财富。但是,由于可移动文物经历的时间太过久远,导致其会受到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了能够更好地使其保存下去,就需要对其进行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 一、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因素 (一)自然因素 对于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自然因素,主要有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物、光线辐射以及各类微生物和生物等。因此,为了避免可移动文物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文物进行预防性保护,并利用现代技术对其进行数字化保护。 (二)人为因素 对于影响可移动文物寿命的人为因素,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无意的损坏,以及各种社会安全事故,比如火灾、盗窃等。因此,也需要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针对性的保护管理。 二、可移动文物的预防性保护 (一)从存放角度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进行分析 为了降低可移动文物的损坏程度,保证文物不会被不法分子偷窃,就需要从存放角度对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进行详细分析,具体需要相关人员做到以下七点。 第一,我國曾颁布多条与博物馆建筑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在建设可移动文物库房的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根据当地所存有文物特点布置库房结构等。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可编辑版】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淳口镇2016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胡汉堂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附送: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一)冬季锻炼须注意安全 (1)冬季,天寒地冻,所以锻炼前充分的准备活动是非常必要地。这样可以避免肌肉、肌腱拉伤及关节扭伤和脚跟的蹾伤。 (2)注意保护皮肤,在不影响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戴上手套、耳套。如果天气恶劣,就停止室外活动。 (3)活动时,应注意鼻,口混合呼吸,特别是长跑时,一定不要张着嘴大口大口地喘气。 (4)活动后,应注意及时更换汗水湿透的内衣,鞋袜。

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解释

关于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有关解释 一、术语解释: 1、文物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指的是可以移动位置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的物质遗存;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2、国有可移动文物: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属于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可移动文物,均应认定为国有可移动文物。 3、普查认定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文物;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收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 (3)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4、认定条件: 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文物、古籍、历史档案、古脊

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1)历史文物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其中近现代文物的认定条件以《近现代文物征集参考范围》为准。 (2)古籍和历史档案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3)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分为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二、普查意义: 作为历史文明古国,中国可移动文物资源丰厚,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2011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批准,在北京、陕西和青岛市三个试点区开展。青岛被选为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单位,体现了国家对青岛文保工作的信任,可以说责任重大,机遇难得。张新起市长在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我区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一次党代会和第次人代会精神,延续青岛百年文脉的重要契机。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 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

全国第一次文物普查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布规范和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的普查领导机构,并设立普查组织、文物认定、信息登录等专门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家库。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收藏相对集中的行业和国有单位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各省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本省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各级普查机构、国有单位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制订颁布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制定普查文物认定程序,编印普查工作手册。 5.组建各级普查队伍,编印普查教材,开展各级普查培训。 6.开发普查软件,建设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和普查工作网站。 7.制定普查宣传方案,开展普查宣传。 第二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础,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 1.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认定程序,开展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有关单位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

2.各级普查机构对各单位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 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3.在普查机构指导下,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 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即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以纸质或者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各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统一录入上报。 4.各级普查机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各单位上报的文物信息进行 网上审核和现场复核。 5.各级普查机构向上级普查机构按季度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全国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 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普查意义编辑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逐步建立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 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二、标准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 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3]115号 【发布部门】咸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6 【实施日期】2013.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6日 咸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文物普查发〔2013〕6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3〕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

最新版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的修复。 第三条修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应认真执行文物修复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确保修复质量。 第四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包括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病害评测、方案编制、保护修复实施、效果评估、档案建立、预防性保护等活动。 第五条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第七条申请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文物修复工作经验,曾主持或主要参与50件以上珍贵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且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聘用退休人员作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主要技术人员总数的20%;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二)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 (三)文物保管场所安全条件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报材料: (一)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三)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 (五)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六)主要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第十条自修复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修复资质单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复资质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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