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

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确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这一观点,在法律实践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

法律,如非法同居关系、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关系等等。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但又可能与法律的适用

相关联,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认真处理的一类法律事实。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

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

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

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

表示。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总之,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

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反映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三,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一经形成,就作

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在理论上承认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可以使我们不仅从思想、意志的角度,而且从实际的、客观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关系;

从而能够更好地认识和发挥法的效能。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的规定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利与义务

的一般规定,它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同一类不特定主体,属于可能性领域。而一旦特定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指示”内容进行法律活动,那么就享有实际的法律权利,或者

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此时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可能发生这

样或那样的联系。由此可见,没有特定法律主体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概念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

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

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

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

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

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

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体现国家的意志。这是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

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但法律关系毕竟又不同于法律规范,它是现实的、特定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社会关系。因此,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实现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

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

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

生。总之,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否要通过它的参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示”(行为模式,法律权利和

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

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一)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实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

为侵犯。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Justice),之后其内涵扩

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其适用领域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

社会公权力领域。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

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

党制,不会搞三权分立。因此,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至少不会完全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

(虽然权力的相互制约同样不可缺少)

,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

编辑本段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

考察西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本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各种不同表述、规定以及学者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论述,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涵义和适用范围可

做以下解析:1、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起始于“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自然正义”的概念已存在多个世纪,其主要涵义可归结为两个规则:其

一,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其二,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不利行为的影响(特别是刑事处罚或其他制裁)时,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权利。根据第一个规则,

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公共机构的决定如果有与相应判决、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其他有成见,有偏见的人参与,该判决或决定即无效;根据第二个规则,法庭的判决或政府的行政

行为在作出时如果没有预先为受到相应判决或行为不利影响的人提供辩护和异议的机会,该判决或决定亦无效。之后,正当法律程序在实践中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完善,远远超

越了这两项规则,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无事前公正补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等。在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是程序性的,

而且是实质性的。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调立法本身的公平正义,非正义的法为非法。同时,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特别强调执法公正。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曾引述

英国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帕克勋爵在《关于一个香港移民问题》的下述判词:“好的行政机关和一项诚实的或真诚的决定,不仅需要不偏不倚,不仅需要全神贯注于该问题,

而且需要公正行事,……自然公正的法则是一种公正行事的义务”。丹宁勋爵本人在《关于珀加蒙出版有限公司案》的判词中认为政府大臣任命的稽查员对公司进行调查

和提交调查报告同样要遵守实质性和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规则:

“报告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假如他们认为适当,他们可以对事实做出裁定,这可能对那些被他们点名的人

非常不利。他们可以指挥一些人;他们可以谴责另一些人;他们能够毁坏别人的声誉和前程。他们的报告可能导致司法诉讼;可能使某些人面临刑事起诉或民事起诉;可能使某

个公司关门,而使它本身成为关门的材料。……鉴于他们的工作和报告可以导致这样的结果,认为稽查员必须公正行事,这是他们肩负的义务,正如这是其他机构肩负的义务一

样。尽管他们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半司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稽查员也可以使用他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获取情报。但是在谴责或批评某人之前,他们必须给人一个公平的

机会以纠正或反驳对其不利的材料”。2、正当法律程序早期主

要适用于刑事处罚领域或与刑事处罚有关的事项,如拘留、搜查、逮捕、起诉、审讯、监禁等。但后来适用

范围越来越扩大,不仅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行为,而且适用于行政行为和其他各种公权力行为,如罚款、没收、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土地、自

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征收、征用、税费征缴、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乃至人事管理中的拒绝录用、辞退、开除和其他行政处分。丹宁勋

爵认为,在适用正当法律程序方面,以往的法律界都在“司法的”和“行政的”之间划一条界限。主张正当法律程序只适用于司法或准司法行为,而不适用于行政行为,特别是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但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司法的”和“行政的”界限逐渐消失。丹宁勋爵在一位政府大臣拒绝受理英格兰东南部一些农民要求调查牛奶价格问题的申诉

的《帕德菲尔德案》中指出:“大臣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立即驳

回申诉?大臣是否可以自由地行使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拒绝将农民的申诉提交由其任命的委员会调查,

从而拒绝给予农民法律救济?……每件值得委员会调查的真诚的申

诉必须提交委员会,大臣不能随便以武断或异想天开的理由驳回申诉,他不得因为对申诉人的个人恶感或因为

不喜欢申诉人的政治观点而驳回申诉。有人说,大臣的决定是行政的不是司法的。但是,这不意味着他可以随心所欲,无视是非,也不意

味着法院无权纠正他。好的行政机关要

求对申诉应当予以调查,对冤情应当给予法律援助。国会正是为此目的而设立行政机关,而不是让大臣可将之撇在一边。没有充分的理由,大臣不得拒绝对申诉的调查。……假

如大臣拒绝,他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而且如果有人要求他说明理由,他就应该说明。倘若他没有这样做,法院就可以推定他没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法院认为,大臣受到了或可能

受到不相干的影响–——或者相反,他没有考虑,或者可能没有考虑那些他应当考虑的因素——那么,法院就有权干预。法院可以发出训令迫使其正确考虑申请人的申诉”。

3、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告知、说明理由、听取

申辩和公职人员在与所处理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回避。但20世纪中期

以后,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在正当法律

程序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美国于1967年制定《信息自由法》,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此两法之后均归入1946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组成

部分。欧盟和欧盟的许多成员国(如德国、意大利、英国、法国、荷兰、丹麦、芬兰),以及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中国台湾、

香港地区等近50个国家和地区都在上世

纪六十年代以后或本世纪初陆续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和与美国“阳光法”类似的透明政府法。在没有制定专门信息公开法和透明政府法的许多国家,则在其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规

定了政务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可见,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已构成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内容。美

国法哲学学者贝勒斯教授(Michael.D.

Bayles)认为,现代程序正义的问题至少发生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正当法律程序对三种不同语境下的程序正义问题自然有不同的要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形式。第一种语境下的

程序正义是集体决定。“这个语境下的一个分支涉及对问题作

出决定的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及其他会议规则要么是公正的,要么是不公正的

程序。另一个分支涉及官员或代表的选择。选择立法者的程序,与立法辩论和立法行动的规则不同,但是两者都涉及集体决定的活动(Collectiveorgroupdecisionmaking)”。

第二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解决两造或多造之间的冲突。冲

突通常是诉诸强力[战争或强制(coercion)]、谈判、调解、咨询、、仲裁或审判来解决的”。

第三种语境下的程序正义是做出“对个人施加负担或赋予利益的决定,也即‘负担/利益决定’(burden/benefitdecisions)这个语境下的程序正义问题。这里的个人可以是自

然人,也可以是诸如公司这样的组织。赋予利益的决定包括诸如获得社会保障或福利的权利,获得津贴或业绩奖励,被大学录取或被加护病房接纳,以及被聘用等问题”。

很显然,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程序形式更多地适用于作为

第一种语境下程序正义的集体决定(行政决策)。当然,这些程序形式同样也适用于作为第二种语境下程序

正义的解决争议(司法和行政裁决)和作为第三种语境下程序正义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等行政处理行为。总之,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和形式是非常丰富的,它不仅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包括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而且也包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等。现代正当法律程序不仅适用于司法和准司法行为,而且也适用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决策行为和立法行为,甚至一定程度地适用于政治行为和社会公共组织的行为。

(@)第三节正当程序的作用与意义

一、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通常意义上的程序是对于人的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是对法律行为而言的。法律程序通过对法律行为的作用,从而实现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人们的权利和

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有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比如严格的审级,以分级的审判阶梯来完成一项审判任务。

一个案件经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卡”,比起只有一审要来得

稳妥、准确,从而抑制了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又如行政听证程序,让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决

定程序中听取行政主体决定的理由、相对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也就是所谓程序的“对恣意的限制”和“作茧自缚”效应的根源所

在。程序的要素无非是为法律行为提供了外在标

准,因而这些行为不可能任意进行。

第二,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来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在空间上得以进行。一方面程序为人们的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了统一

化、标准化模式,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的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第三,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来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解纷行为提供了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一方面,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既然选择了

诉讼程序(“公了”)而不是角斗或复仇(“私了”),也就是选择了文明和有序,抛弃了野蛮和无序。程序使当事人不可能发生激烈的外部对抗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程序形成

了一个解决复杂纠纷的相对的空间,使当事人之间的复杂社会关系从进入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隔离开宋。使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单一的程式化关系,既排斥了当事人之

间原有的社会角色(可能起诉人是某镇长的七姑,被起诉的是某局长的八姨),又排斥了其他非程序的因素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比如,在诉讼程序中,法官行使审判权,陪审员、辩护人、公诉人等都各司其职,避免越俎代庖。陪审员对于法

官既是一种配合、又是一种牵制的角色;辩护人和公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则是平等发言、争辩的代表,他们扮演不同的角色。

第五,感染。法律程序能使行为主体对程序所造成的某种心理状态的无意识的服从。尽管没有外在的压力,但程序能够使人的情绪、情感自然地受到影响,并不知不觉地遵

循相应的行为模式。程序能够直接提示心理状态去影响人的行为,它不需要经过逻辑论证或宣传教育。比如公正严明的程序促使当事人或证人做出诚实的供述或证明;再如回避

的程序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信心:甚至有时庄严的法庭气氛会给人以油然而生的信心或威慑。

二、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法律适用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适用者的活动来进行的,它带有主观性因素,其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

用的意义在于:

第一,法律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律者的权力的重要机制。人们很少去思考这样的问题:国家刑事审判活动为什么要设立公诉、辩护制度?

显然其重要目的之一为了对审判者的

监督和制约。无论公诉和辩护,还是质证、辩论、陪审和合议等程序形式,实际上都具有这样一种功效: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活动中分离出某些具有权利或权力性质的内容,交

由其他主体宋进行或与适用者共同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又是为了制约适用者裁决权、避免法律适用者滥用职权、达到适用的合

法性而设立的。这些程序对于适用者既是分权——将适用权中的分析、推理和判断几个环节分给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员、当事人和证人,又是制约——对适用者权力的约束和

抑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由于法律适用者所受的教育以及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无时无刻不与法律联系,并基于人的思维惰性,他们往往极容易对法律适

用的根据发生疏忽心理,所以每每不假思索地进行法律适用,再加以法律适用的职权唯审判者享有,易刚愎自用、固执己见。对于辩护人、当事人、证人提出的适用法律的意见

不加重视,以致不能及时予以纠正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公诉、辩护、质证、辩论、陪审、合议等程序都是为了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努力达到适用的准确性而设立的。程序能

够“加强理性思考”,足“对恣意的限制”所以程序对于适用者还是

一种帮助——从思维角度言,通过这些程序为适用者开阔视野、打开

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在抽

象的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之间所存在的鸿沟,是由有效的选择程序来充填弥合的”。法官来说是经常被忽视但又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法律程序就有其存在的必要丁。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结论妥当性的前提。当事人是否能够接受话用结论对于法律适用的效力固然不会有影响,但是对于法律适用结论的效果或者称为实效,则是至

关重要的。程序能够间接地支持决定结论的妥当性,实体上不合民意的决定,因为正当程序的原因却被民众接受了。在程序中按照一定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法官公平地听取

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但是,程序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决定过程,因为程序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

为态度的因素。所以一种合理、合法的适用程序对于当事人在适用完成后的行为态度起到信念上的暗示作用,他相信在这种程序下做出的适用结论对于他是公正的。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五 (@)二、法律关系的,陵质和特征 在理论上,对法律关系的概念曾有不同的解释。卡尔·冯·萨维尼最早将它界定为“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称为关系的实质要素——事实状态;第二部分称为关系的形式要素,它使事实状态被上升至法律层面。而温特沙伊德则指出,萨维尼的“两要素说”并不完全科学,因为在某些 情况下(如所有权关系)即使没有任何实质的事实要素,法律关系仍可能得以建立。温氏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关系,它包括两个类型:一是由法律所设立(如所有权关 系);二是法律追究其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如占有关系)。这一争论实质上涉及对法的性质的认识:法到底是法律规则(规范)体系,还是法律关系体系?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就 构成了法学理论上两大学说,即“规范(规则)说”和“关系说”。比尔林对两种学说作了一个综合的解释,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表述法律关系(即被授权人和受约束人之关系) 的内容。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一方的权利和另一方的义务。后世法学在论述法律关系问题时基本上是以比尔林的解释为基础的。本书也采此通说,对法律关系的概念作如下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此一定义可以看出,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关系。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 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 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即使那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 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 特征 (2008-04-08 16:19:54) 转载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就经济行政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权力,以下相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 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 经济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确认,概莫能外。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是一种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如前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其中,在政府或其经济行政机关实施公共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形成一种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该种社会关系经过经济法的调整,则上升为具有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使一些经济管理关系规范化,明确化,为人们享有经济权利(力)和履行经济义务提供了外部条件。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反映,是经济管理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二)具有意志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这是它不同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是主导的,但它和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联系的。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而经济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渗透着国家意志。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形式。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否则,经济法律关系就不能形成。换言之,在经济法律关系形成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对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 其次,国家的意志,必须借助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无疑,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有意识的,人们的行为始终是受其意志支配的。只有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相互结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行使经济权利(力),履行经济义务,体现在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才能得以实现。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实现过程中,国家意志必须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实现。 (二) 独具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性 经济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经济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公共的经济管理性质。法律关系是由法律确认的,而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性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的特性也取决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 标签: 教育 分类: 美文推荐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及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称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例如:甲与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甲把乙的一吨书籍从北京运输到了天津,乙给甲3000元运费。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4.形成权

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性质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设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应依双方当事人的实际行为确定。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民终字第57号。 [案情] 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尤某陆续向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兴商场)提供价值人民币145905.20元“艾X”牌日用化妆品,由良兴商场进行销售。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良兴商场先后六次支付尤某货款人民币13567元(汇到尤某指定的帐户上)。2004年7月12日和2004年8月30日良兴商场两次退货人民币3187.80元,其余货款没有支付。2005年12月30日良兴商场库存的价值人民币2441.40元货物(其中“艾X”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 的49瓶)被龙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罚款5000元和责令改正。原告尤某于2005年7月4日诉至龙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良兴商场支付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审理中良兴商场对尤某提供的50张进货清单中盖有良兴商场业务专用章的6张清单提出异议,2005年11月经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文本鉴定,6张进货清单上的业务专用章系良兴商场的业务专用章。 [裁判]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经营活动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依法有效。尤某请求良兴商场按照买卖关系支付货款证据不足。良兴商场要求按照交易习惯和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应予采纳。良兴商场主张从总货款中扣除被封存的货物证据不足,应依法退还给尤某。据此,依法判决:1、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货款人民币58214.11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良兴商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库存的“艾X”去屑止痒洗发露200ml的41瓶,柔顺营养洗发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发露200ml的49瓶退还给原告尤某。 一审判决后,尤某不服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进货清单上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上诉人总供货价款为145905.20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35687元以及退货3187.8元,尚欠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被上诉人应予支付,并支付从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认为应当从总货款中扣除30%的退点以及扣除10%的工资和每月1000元的柜台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中被有关部门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的,要求将该批封存货物退给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认为其中的六单进货清单不实,并未收到货物,但是因为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缺乏依据,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被上诉人的商场中被封存的货物是上诉人所提供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法判决如下:1、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龙海市人民法院(2005)龙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良兴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尤某货款人民币129150.40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与终止 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Z30102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1)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1)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例题: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 a.主体的变更b。合同形式的变更c.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

d.客体的变更正。内容的变更 答案:ade。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 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终止。 3)违约终止 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例题: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与方式包括()。 a.自然终止b.人为终止c.法定终止d.协议终止e.违约终止 答案:ade。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行政权的定义及其特征

1、行政权的定义极其特征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利。 行政权的特征:1)公益性;2)执行性;3)法律从属性;4)单方意志性;5)强制性;6)不可自由处置性;7)优先性与收益性。 2、行政关系(4个) 主要有4种: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3、行政法的特点 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 3)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4)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4、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1)宪法与法律;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4)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非制定法法源:1)法律解释;2)判例;3)习惯与惯例;4)行政法理。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包括a)公平公正原则;b)考虑相关因素原则;c)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包括a)行政公开原则;b)公众参与原则;c)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包括a)行政效率原则;b)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包括a)行政信息真实原则;b)信赖保护原则; 6)责权统一原则。 6、行政法的效力等级 就行政法的效力而言,首先要遵守2个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就具体而言,1)宪法>法律;2)法律>行政法规;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7、行政法主体的含义及范围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或者个人,行政法主体只指那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行政法主体主要有2大类1)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8、行政机关有有哪些? 就我国现行行政体系而言,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中央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国务院正式工作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指香港与澳门) 9、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及其他们的区别

经济法学简答题及答案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 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案情】 某县城居民邱华喜爱宠物,花6000多元买了一只宠物狗,邱华很喜爱这只宠物狗,每天傍晚将该宠物狗带出“遛弯”。2011年4月份,邱华在该县城河边带宠物狗“遛弯”,突遇河边居民陈虎家的土狗,两家的狗互相追咬,邱华的宠物狗被陈虎家的土狗咬死,邱华遂向土狗主人陈虎索赔买狗费用6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陈虎不同意。于是邱华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索赔上述损失。 【分歧】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意外事件。原、被告饲养的狗之间发生的相互追咬,并致邱华的宠物狗死亡的事实,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侵权之诉。狗虽然是生物,但也是物的一种,是附属于人的财产的一种,因此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有权提起诉讼。除非野生的狗,或者无人认领的狗之间的争斗,法律才不调整。 【评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双方均没有过错可言,无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二种无过错原则:一是举证不能导致的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民法通则》的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二是完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前者,只要是侵害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就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对于后者则要求,侵害方和损害方都无错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狗不是人,不能比照人和人之间的斗殴来分责。对于狗来说,它具有一定野生动物的属性,不存在有无过错的可能,也不能用有无过错去判断动物,因此不能用人类的规则来要求它,民法中的过错分责原则,只适用于人,只能看狗的饲养者在本案中有无过错。而本案中,双方狗的管理者均不存在过错,土狗主人并未故意纵使其狗去咬宠物狗,宠物狗主人也并未有谨慎照看的过失,故不存在有侵害一方,也就未有侵权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看本案。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其中不可预见性一般应以当事人为标准,即当事人是否在当时的环境下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到;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简述法的特征

简述法的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特性和功能。它与一般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一样,都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与国家机器、统治阶级意志直接相联、存亡与共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有自己的本质、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简述企业法调整的对象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经济关系,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也可将这些调整对象和范围集中慨括为: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2企业经济管理关系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3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有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股份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 4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汀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现代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集中慨括1企业违反企业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4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7一切组织或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6 简述公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在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要约的要件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其一,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应当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其二,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受要约人只要发出承诺,要约人就不得撤销。发出的承诺送达后,合同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 简述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法保护的核心。各国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同样具有排他或专有效力。其具体内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l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 利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哪些不当有奖 销售行为,是指不利于公平竞争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有奖销售行为。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公司可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11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12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构 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 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如不欺、 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 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等2)当事人有过 错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 过失。缔约责任是过错责任3)相对人 有损失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 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 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 售者直在其保管和销售产品期间对产 品的合格状态负责。1)销售者承担进 货检验责任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 进行验收检查,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 其他标志。销售者的进货验收责任的 范围是产品处于表面合格的状态。如 果产品存在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 在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2) 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责任销售者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应按产品自身性质和特性保管 产品,使产品一直处于符合生产者要 求的环境,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量合 格状态; 3)销售者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销 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 效产品通常指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如 过期食品和药品等等;变质产品是指 产品已经丧失了应有的使用功能,不 管是否已过有效期;4)销售者应遵守 诚实信用原则①销售者销售产品,不 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 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销 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劳动法是以 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 而产生的其它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法律部门。在这两类社会关系中,劳 动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劳动法的 基本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 会关系服务于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 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 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者向 用人单位有偿提供劳动力,从而实现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 系。劳动法调整的其它社会关系包 括:因政府促进就业、社会中介机构 提供就业服务等产生的就业方面的社 会关系;因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事务 进行管理产生的劳动行政关系;因工 会组织依祛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之职 责而发生的各种涉及工会组织的社会 关系;因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 争议产生的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 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 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 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另一方为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 个人。因有外国合营者的股权和参加 经营管理,故也属多国企业或多国公 司2)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 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3)为有限 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 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 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 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 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 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 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 法》第73条规定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具备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 额为5人以上,且其中应有过半数的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 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少 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 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厅元。法律只规定最低限 额,如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 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 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 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 生产经营条件。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它有哪些内 容“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的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 和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制度 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 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 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 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 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 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项目 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 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3)建设项 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 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 的影响进行监测4)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 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 验收同时进行 简述我国社会审计的特点社会审计是 基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特地位 及其作用而发展壮大起来的。与其他 类型的审计相比较,社会审计具有以 下几个显著特点1)社会审计是一种独 立的审计2)社会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 3)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权威性较高的 审计4)社会审计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 强的审计5)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 广泛的适用范围。 简述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及其含义。我 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1)发明发明是指 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 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 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2)实用新型实 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保护技术方 案的又一种方式。实用新型是指对产 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 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它 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 者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 上应用的新设计。 21 简述代位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代 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 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 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 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1)代位 权的特征①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 权人直接获得清偿②代位权是主体的 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 位权③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 判(法院审判)方式2)代位权成立的 条件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 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到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 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 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 期;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 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⑤债权 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 人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各国都根据自己 的国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授予专利 的条件。这些条件可分为消极条件和 积极条件1)消极条件①违背法律和社 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②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③智力活动 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④疾病 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子专利⑤动 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⑥用原 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 专利2)积极条件①新颖性②创造性③ 实用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 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 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 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 定》将第3)种行为又具体分为两类: 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 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 秘密: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 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外,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 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 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政诉讼起诉应具备哪些条件?起诉 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 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直接起诉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25 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下列十一种表 现形式:1)假冒行为2)虚假广告行 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贿赂 行为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当搭 售行为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8)商业 诽谤行为9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0滥用 行政权力行为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简述我国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管理 和保护的特点依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在 其运行的全过程,法律都是要以国家 强制力予以保护的,经济法也是如此。 但是,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有着自己的特点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 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不只 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 部环境,排除一切妨碍和干扰,而且 由外及里地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 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 坚实的内部基础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 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 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 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在管理 中予以事先的切实的保护3)经济法对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即是要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 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 现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 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管理和 保护的。 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破产财产的清 偿顺序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 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 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破 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 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 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 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 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 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 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优先 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 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 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简述股票的特征和新股发行的条件股 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 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与股份是表里 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股份是 股票内含着的股东的地位和权利义 务;股票则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和 书面凭证。股票的特征有: 1)它是 权利证券。即是一种体现股东权(股 权)的证券2)它是有价证券。股票所 代表的股东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 如同一切有价证券性质一样,股票是 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金额收益的权 利的凭证3)它是证权证券。即只起权 利证书的作用,证明业已存在的权利, 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不是设权证券 4)它是要式证券。股票必须按法定的 方式和内容制作,必须载明法定的主 要事项5)它是风险证券。股票所代表 的权利及其价值的实现,始终都具有 一定的可变性和风险性。关于新股发 行的条件,《公司法》规定1)前一次 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 向股东交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 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简述税收的概念和特征一般认为,税 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职 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 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 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税收 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 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 经济杠杆税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强 制性。税收是国家依法征收的,有法 律强制力的保证。纳税人不依法纳税, 要受到法律制裁2)无偿性。国家征税 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 要部分,由政府直接安排,既不需要 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 价,因而是一种无偿取得3)固定性。 税收由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政府在 征税以前,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课税对 象的范围、征收数额、征收比例和征 收期限等内容,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稳 定性。 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股东会是有限 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 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概括为1)经营决 策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2)董事、监事确定权。选举或更换 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3)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的审批权4)财务决算审批 权5)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 审批权6)增减资本和转让资本、债券 发行的决议权7)公司改组变动的决议 权,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 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8) 章程修改权。 31 简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 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 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就 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 的规定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同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 违反法定条件、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订 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对劳 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承担赔 偿责任:①支付劳动者应得而未得的 工资收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 赔偿费用;②补发劳动者应得而未得 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⑧给付劳动 者本应享受而未享受到的工伤、医疗 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 赔偿费用;④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 他赔偿费用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同原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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