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特殊人员门诊管理(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1. 凭《桂林市特殊人员医疗证》、《桂林市特殊人员门诊病历》

到挂号室取号后,到相关科室或特诊室就诊。慢性病不能一日

数诊。

2.门诊病历三要素:(1)主诉(代述):需要检查化验的理由、

项目;(2)病情及诊断;(3)治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用法用量。医生签名应清晰、可辨。门诊使用电子病历、处方

一定要打印回帖在离休门诊病历本上,各种化验、辅助检查报

告单应回帖在离休门诊病历本上。

3. 门诊用药限量定额管理:

(1)用药范围:《医保药品目录》。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药量,结核病不超过1个月药量,

中药处方不超过3剂。同类抗生素不超过2种。特殊药品

按最小包装剂量开具处方。每日就诊处方药费限200元以

下(抗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和注射用药及输液治疗除外),

对同一疾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或换点开药。上次开药未用

完不得开同样的药品。

(3)凡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备注”栏内标注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

员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报市

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记账。抢救危重病人的特药,可先使用,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法定节假日可先用药,

待正常工作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4. 门诊检查、治疗管理:

(1)诊疗服务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

(2)《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丙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需连续检查、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

的项目,如:吸氧、高压氧、多功能监测(心电监护、指

脉氧监测、血压监测等)、葡萄糖测定、理疗、针灸等项目,

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检查治疗申请表》,经

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保局

审批后方可记账。急诊、法定节假日可先用,待正常工作

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3)严禁过度消费,不能同时做多种理疗,要根据病情、病痛部位轻重酌情考虑,一般用一种理疗,每天最多不超过三

种,同种治疗不能超过2部位。并在当天治疗当天记账,

不能按疗程记账。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发) (1989优字18号)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伤残军人待遇

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 对于伤残军人有什么补贴政策?为了帮助伤残军人家属了解这些政策,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欢迎阅读参考!!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

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 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 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三)、残疾军人的现状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整个国家进入了市场运作之中,综合国力也在快速增长。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军人的待遇逐渐失去了保障。生活日渐贫困。《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就业待遇得不到落实保障 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大多都是在企业单位,当政策失去落实的保障。残疾军人在单位中就处于弱势。一有风吹草动。首先波及的就是伤残军人。下岗对伤残军人已经不再陌生。而大多残疾军人在失去工作保障后,全家的生活都会陷入艰难。有一因公五级残疾(原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张某在1993因为单位改制而下岗,爱人也下岗在家,还有两个孩子,生活立即陷入贫困,难以为继。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开始张羽只

(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特殊人员门诊管理(离休、二乙革命伤残军人) 1. 凭《桂林市特殊人员医疗证》、《桂林市特殊人员门诊病历》 到挂号室取号后,到相关科室或特诊室就诊。慢性病不能一日 数诊。 2.门诊病历三要素:(1)主诉(代述):需要检查化验的理由、 项目;(2)病情及诊断;(3)治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用法用量。医生签名应清晰、可辨。门诊使用电子病历、处方 一定要打印回帖在离休门诊病历本上,各种化验、辅助检查报 告单应回帖在离休门诊病历本上。 3. 门诊用药限量定额管理: (1)用药范围:《医保药品目录》。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药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药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药量,结核病不超过1个月药量, 中药处方不超过3剂。同类抗生素不超过2种。特殊药品 按最小包装剂量开具处方。每日就诊处方药费限200元以 下(抗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和注射用药及输液治疗除外), 对同一疾病同类药品不得重复或换点开药。上次开药未用 完不得开同样的药品。 (3)凡使用《医保药品目录》“备注”栏内标注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和全血、成分血,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 员特殊用药申请表》,经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报市 社保局审批后方可记账。抢救危重病人的特药,可先使用,

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法定节假日可先用药, 待正常工作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4. 门诊检查、治疗管理: (1)诊疗服务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 (2)《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丙类(500元以上)医用材料;需连续检查、治疗费用超过300元以上 的项目,如:吸氧、高压氧、多功能监测(心电监护、指 脉氧监测、血压监测等)、葡萄糖测定、理疗、针灸等项目, 须由经治医生填写《桂林市特殊人员检查治疗申请表》,经 科主任签字,送医保科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保局 审批后方可记账。急诊、法定节假日可先用,待正常工作 时间再补办审批手续。 (3)严禁过度消费,不能同时做多种理疗,要根据病情、病痛部位轻重酌情考虑,一般用一种理疗,每天最多不超过三 种,同种治疗不能超过2部位。并在当天治疗当天记账, 不能按疗程记账。

学习给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全体同志回信心得体会

学习给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全体同志回信心得体会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 “志愿军将士及英雄模范们的功绩,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习主席近日给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全体同志回信。习主席的回信,深切表达了对革命伤残军人的诚挚问候,高度肯定了志愿军将士的历史功绩,充分赞扬了他们身上体现的英雄精神,必将进一步激发全党全军全社会大力弘扬英雄精神、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磅礴力量。 “无坚不摧是精神。”英雄之所以伟大,不仅在于他能在关键时候义无反顾、挺身而出,还在于他身上所展现的崇高风范和英雄精神。英雄精神是初心不改、奋斗不止的精神,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激励我们开拓前行的强大力量。对一切为党、为国家、为军队、为人民作出奉献和牺牲的英雄模范,我们都要发扬他们的精神,从他们身上汲取奋进的动力,共同为推进新时代强国强军事业顽强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

每思祖国金汤固,便忆英雄铁甲寒。一部抗美援朝战争史,就是一部志愿军将士用青春和热血写就的英雄史。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中国人民志愿军发扬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勇往直前,浴血奋战,为保家卫国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他们中,涌现出杨根思、黄继光、邱少云、孙占元、杨春增等30多万名英雄功臣和近6000个功臣集体。这些英雄模范身上集中体现了伟大抗美援朝精神,无愧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无愧为保卫祖国安全和世界和平的忠诚卫士,无愧于“最可爱的人”的光荣称谓。他们的功绩彪炳史册,他们的英名万古流芳。 “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战略支撑,肩负的使命十分光荣、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更加需要全军官兵崇尚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大力弘扬英雄精神,坚定信心、鼓足干劲、抓紧工作,始终做新时代长征路上的奋斗者,不断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努力开创新时代强军事业新局面。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残废者,均称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 第三条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己、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溷,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咀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篇一:经济 登记编号: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李冀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海淀区(县)花园路街道(乡镇)乙28号院居委会街(胡同、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街(胡同、小区)号(楼)单元室通讯地址:邮编: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填表说明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1-4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5-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13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四、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不需申请家庭填写。 五、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推举家庭中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申请家庭申请人。 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家庭成员和其他共居家庭成员的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七、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申请时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的准入标准,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八、申请家庭年收入核定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核定填写。九、特殊情况家庭认定: 被拆迁家庭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旧城保护和改造外迁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相关政策规定

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相关政策规定 【为您推荐】冷水江市律师乐昌市律师耒阳市律师社旗县律师肥城市律师安陆市律师澄海区律师 伤残军人是在服役期间,因战或者因执行公务受伤致残的一群最可爱的人,他们为国家奉献了自己,他们退出现役后,往往都失去了继续工作挣钱的能力,国家也没有忘记他们,在他们活着的时候,国家给予他们生活抚恤金,当他们逝世时,国家还会给他们的亲属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接下来,律伴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伤残军人的认定以及死亡抚恤金的相关政策。 一,伤残军人认定 1.“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致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2.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致残的; (四)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本条所称的“因病致残”,是指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二,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综上所述,伤残军人的认定有因战致残和因公致残两大类,无论哪一种,伤残军人都是在为国奉献的时候受伤导致残疾的;对于伤残军人死亡抚恤金,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细致体贴的政策以示对他们对国奉献的尊重以及对其亲属的安慰。更多相关知识,欢迎浏览律伴网站。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45997957.html,/

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欢迎阅读参考!!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

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的条文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关于伤残军人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13)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五条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六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中明确指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决议》强调:发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将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伤残军人优待问题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伤残军人减免个税将执行新的规定 根据规定,残疾等级在六级以上(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六级以下(不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规定的50%计算。 革命伤残军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项。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附表:伤残军人减免税比例新残疾等级旧残疾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比例六级以上(含一级、三级、五级、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0六级以下(含七级、八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部分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25%超过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1950年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第一条本条例系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五条之原则制定之。 第二条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之指战员,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而致残废者,均称革命残废军人,一律享受本条例之优待与抚恤。 第三条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作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咀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己、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溷,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咀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 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 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 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革命作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民政部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民(1989) 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二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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