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在审理过程中,工作粗、浮,较少考虑执行的因素,对本应该熟悉、掌握的案件细节及争议标的不去深入了解;对应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不采取,不重视。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主动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而审判人员既不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财产,也不教育被保全人,以致造成义务一方把资金、货物转移或隐匿他处,给执行工作造成被动。有的案件审判程序错误,虽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但当事人却以此为由拒不执行判决。

4.执行机构缺乏统一指挥,力量分散。各法院均有自己的执行队伍,在执行中各自为战,但因人员编制的原因,相对于日渐增多的执行案件和日渐狡诈的被执行人,执行力量更显不足。既然如此,更不可能腾出手来协助其他法院的执行工作。而对于本地案件的执行,又因体制等原因不敢放开手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执行难。

5.片面强调调解结案造成的执行难。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本应有自觉履行义务的基础。但是,相当一部分调解结案的案件却不能自觉履行,反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调解书送达后就生效。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有的审判人员图简单、省事、省力,注重调解结案;也有的审判人员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行调解,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没能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取其合理部分,虽然达成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有个别审判人员甚至用哄、骗、吓的方法和手段,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因此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一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便会遇到困难。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无理,或暂时不具备或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因而庭审也不去争辩,只要审判人员提出调解意见,即同意,以此为缓兵之计;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义务人不具备履行条件而造成执行难。

6、因法律文书制作质量不高造成的执行难。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常会出现因裁判文书的错别字,或对执行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标准、数量、所在地等表述不清楚或语法修辞出现失误而无法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法律文书的主文中漏掉部分义务人;2 判决书主文对义务人的义务表述不具体;

3、义务人应向权利人承担多项义务,但主要条款只规定了某一项义务;3、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

4、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

6、对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漏写;

7、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

8、漏写案件受理费及由谁承担、垫付情况;

9、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写错;10、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因违法裁判和违法执行造成的执行难。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是保障案件质量,实现裁判结果,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违法裁判将引

发审判监督程序,即便执行完毕,一旦改判将发生执行回转。有的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有的执行人员扭曲执行和解的协议,滥用执行和解,恐吓、引诱迫使当事人和解,甚至以“执行难”相要挟。还有的执行人员受人之托,办“关系案”、“人情案”,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却说服申请执行人允许其分期给付;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违法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执行人员违法办案造成执行难的表现。

需要指出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也正得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重视,继1999年中央出台第11号文件之后,2002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又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些都对进一步规范执行起了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对拒不执行和妨碍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的促进了法院执行;人民法院适应这一形势,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新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执行力度,尤其是陆续开展了集中执行活动、治理暴力抗法活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清理了一大批执行积案,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目前,法院自身原因带来的执行难问题正在减弱,而由于法院外部的原因带来的执行难却日益突出。

(二)法院外部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外部原因。?

(1)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社会上对执行难存在误区,认为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必须全部实现,否则就是执行难。但市场经济存在风险,人们怀着善良愿望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并不必然会带来预期的收益,而且这种风险并不因法院的介入而改善或化解,即使案件胜诉,也可能因为对方无财产而无法执行。同时诉讼本身也有风险,由于目前贫富分化状况的存在,经济条件有好有坏,有些侵权案件,尤其是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即使你遭受了财产甚至人身的损害,也可能因对方经济条件限制而得不到分毫补偿;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致害人因犯罪行为已受到刑罚制裁,也就是说被判刑收监,其财产又无法查找,民事执行部分至少在被告服刑期间乃至更长时间无法落实,目前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以上这些情形,法院往往是费尽九牛二虎之力,用尽各种执行手段,案件却还是无法执行。这些情形根本不能算作是执行难,更不能归责于法院。

(2)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妨害执行。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目前,大部分案件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表现之一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逃避执行。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依照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

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该罪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如果能查实这一点,便可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查实,则构罪的前提便不存在,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因此,刑法第313?条并未对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使其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表现之二是以死相威胁。当前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法院的执行工作也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执行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以死相威胁的情况,法院从大局出发,不得已暂缓执行。而暂缓执行势必为拒不执行注入兴奋剂,一些当事人纷纷效法,使执行难陷入恶性循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软化,拒不执行处置的配合欠佳,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决定逮捕权的取消,异地拘留的禁止,等等,助长了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气焰,对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3)是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在执行中应负举证责任,很多人不了解或不理解,致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很多当事人消极等待,或者仅仅到法院催促执行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案件错过或丧失了执行的机会。

2.地方保护主义。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最重要外部原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相当严重。有人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称为“打不死的拦路虎”。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置法制的统一于不顾,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甚至调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从中阻挠,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其中也包括当地法院。因为法院的体制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人员、财物上受地方制约,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布局已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被破坏。现在法院到外地执行,不管是执行人员亲赴外地,还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都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3. 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假公济私,干预执行。一些权力部门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公权力的身份,向法院施加压力,对个案执行进行干预,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法院的审判员及以上任职都要由人大任命等等因素,法院或多或少受到来自这方面的干扰,法院对这些干扰显得尴尬和无奈。

4.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

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5. 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导致当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遭遇了法律尴尬。人民检察院按照批复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 协助执行机关不积极配合

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法院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等等。

三、解决执行难的初步设想

解决执行难法院责无旁贷,所以各级法院应积极研究解决执行难的新思路,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当然,要攻克执行难,仅靠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须要全民参与,全社会参与,共同努力,为改造执法环境、攻克执行难各尽其职。现将本人的一些初步设想做一介绍,共同探讨。

1.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形成一个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执行格局。各级机关要加强领导、监督和支持。要带头抵制地方保护主义;要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全力支持法院依法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单位或个人严肃处理;要切实解决好法院执行部门的经费、人员、装备等实际问题,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

2.要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对执行机构的设置、强制措施、手段,以及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处罚等要明确规定,以此来规范执行;对拒不履行的当事人,拘留期限应适当延长,已达到威慑作用。

3.要加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确保裁判和执行公正,要加强法院执行队伍建设;尽可能减少因法院自身原因导致的执行难。

4.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设置相关制度,清除执行障碍。国家应授权出台相关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终身只享有一个银行账号,类似现在的身份证,其个人的工资、存款、水、煤、气、电、电话费、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住房公积金均出入这个账号,便于法院执行时能快捷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也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

5.修改现有的刑法。在刑法中增加一节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批捕书或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应根据被害人的损失程度立即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以确保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能赔付到位。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包括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应对剩余的财产解除查控。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建立公权和私权平等保护制度;犯罪分子受到刑罚制裁,是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公权,现有刑法侧重保护公权,对私权保护在刑法中作了规定,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一规定表现在保护私权上程度比较弱,表现在“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法学上和审判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和被告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处理的。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告被判刑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落实,换句话说,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侵害,经济损失再次受到侵害。所以说把私权和公权平等保护势在必行。同时还可以在刑法中规定,被告在法院宣判前愿意全额赔付受害人损失并能履行的,法院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可从轻判处。这样既体现了保护公权又体现了保护私权。

6. 加强诉讼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人民法院要加强诉讼保全制度的宣传,要善于运用保全制度,做到能用则用;《民事诉讼法》中要授权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追索劳动报酬、索要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等案件中,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当然,在保全过程中,应对正在生产的机械设备、营运的车辆等经营性财产,可采取灵活保全措施;把握不转移财产、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原则。

7. 要健全和落实执行救助金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给付能力,而申请人又生活困难的的案件,给予申请人适当的经济救助。旨在帮扶弱势群体,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应尽快用制度的形式确定救助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8. 尽快建立执行信用制度。应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用制度,对在法院有未接执行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和金融、工商、城建、土管、房管等部门的信用一体制度;被执行人如在法院有未结的执行案件,金融部门将不予办理贷款等手续、工商部门将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城建部门将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审批、土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房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购房产登记。从而使被执行人珍爱信用记录,主动履行义务。

9. 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尤其是公安、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在依法的前提下,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该逮捕的坚决逮捕,要通过与法院执行部门的通力合作,使当事人消除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以此来维护法院的权威,树立法律的威严。

10. 媒体要正面引导。只有使执行工作得到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充分理解,法院的执行才会有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产生最好的社会效果。而使执行工作得到社会理解和支持,媒体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媒体要配合法院的执行行动,营造声势,给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以压力,以此促进执行。

11. 当事人要树立风险意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案件进入执行

程序后,要主动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利于案件的及时执行,对于暂时没有执行的案件,要找清原因,要理解和尊重执行人员的劳动,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不要故意纠缠和责难法院。

12. 正确划分执行难。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又无法查找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或正在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能划做执行难,因为这几类案件根本无法执行。其目的在于使公众尊重客观事实,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从而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13.设立对被执行人财产悬赏制度。旨在调动一切资源,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悬赏,对提供财产线索的公民予以保密,财产经核实属实后,立即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康汉滨频道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执行难及其对策

“执行难”及其对策 景汉朝 卢子娟 内容提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1〕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从去年“执行年”以来,〔2〕“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但是,解决“执行难”是个大课题,决非朝夕之功,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如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对策等等。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探讨。 一 究竟什么是“执行难”?这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而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社会上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人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这其中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有一些义务人根本就没有· 124· 〔1〕〔2〕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据有关部门透露,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系统未执行案件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引自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卢子娟,河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主任编辑。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老师: 目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法学论文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论文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引言: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

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 策发展与协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当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陈某均未予理睬。后来,法院动了很大的人力物力才查明,陈某在永嘉县瓯北镇有房屋二间,其还将与妻子共有的一间店铺以8.8万元转让给他人。 案例三:原告宁波市某五金厂与我市一被告洪某因买卖合同货款产生纠纷,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洪某所有的某健身房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供20万元作为担保金。法院依法于2006年4月18日做出查封健身房财产的民事裁定,随后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财产价值约数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洪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洪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去年4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洪某依然未能履行义务,宁波市某五金厂于去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此时,洪某早已擅自将查封财产从保管场所全部转移至别处,洪某所有的健身房也已经成功出售并过户登记,本人也去了国外,致使该案无法有效执行。 案例四:原告江苏南京一模具厂与浙江金华一玩具厂签订了服务协议,由模具厂为玩具厂提供一批玩具的模具。后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南京模具厂将金华玩具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6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判决后,玩具厂应一次性赔付原告40余万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的执行过程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因为金华玩具厂每年都能为当地提供大量的税收收入和解决大量的就业压力,致使案件一拖再拖无法执行。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关键词:法院执行执行难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论民事执行难(一)

论民事执行难(一)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但执行案件多,审判质量不高;执行手段软弱。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等。 关键词: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 眼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可是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却也极为常见,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又是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基于上述情况,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一些探讨。一、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和意义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执行根据,执行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方向,无的放矢。这里的执行根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 引言..............................................................................................................................................- 1 - 一、民事执行难表现形式..........................................................................................................- 1 - (一)被执行财产难寻..............................................................................................................- 2 - (二)应执行财产难动..............................................................................................................- 2 -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 2 -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执行..............................................................................................- 3 -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3 - (一)立法体制问题..................................................................................................................- 3 - (二)执行体制问题..................................................................................................................- 3 - (三)执法环境的原因..............................................................................................................- 3 -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4 - (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4 - (二)改革执行体制..................................................................................................................- 4 - (三)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 4 - 四、结论......................................................................................................................................- 5 - 参考文献......................................................................................................................................- 6 -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摘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了信用,经济就难以健康持续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程度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产生着巨大影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词源上讲,信用的含义有二: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要诚信无欺,遵守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并受社会肯定,民商主体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办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看,完善的信用体系框架应包括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体系三部分。 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体现如下:首先,从历史实践和外国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我们在建设自己的信用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其建设;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需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做到与各方面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为: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的各要素及社会经济体系与体系之外的其他要素之间和谐,并贯彻诚信,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doc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

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执行难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执行难”一直是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重要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公信力,而且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群体上访,直接严重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分析和解决“执行难”,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全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在世纪之案辛普森的案件中,尽管当时所有的迹象都很明显指向就是辛普森杀害了其妻子和朋友,只是在走法律程序的过程中一直无法找到有效的证据,导致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一拖再拖,但是最后法院还是宣布了辛普森无罪。在那个时候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被害人的母亲面对媒体平静地说了一句话。“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不管法院判决的正误,首先在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应该尊重判决的权威,不应该把判决当做一纸空文,如果人人都无视法院判决,那我们的社会就毫无秩序可言了。 第一节执行难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一、被执行人难找 每一个案件执行立案后,必须先找到案件被执行人。但在执行实践中当事人诚信守法意识缺失,公然藐视法律,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一些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有的举家迁移,人间“蒸发”,长期下落不明;更有甚者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以上访缠访方式干扰阻挠法院执行,大大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二、执行财产难寻 进入执行程序后,一些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现状”。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账户多为“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寻到;被执行人通过化名、挂名置产等手段隐藏财产来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离婚、假破产、假抵押或者通过虚假的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剖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姓名:孙磊 学校:商丘师范学院 学号:15620063250386 指导教师:陈老师 定稿日期:2016-9- 24 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3) 二、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3)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4) (二)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损害 (4)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4)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4) (一)执行立法滞后 (4) (二)法律意识淡薄、履法责任弱化 (5)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6) 四、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7)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的问题 (7)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7)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8) (四)强化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9)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10) 五、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是获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一种最有效、最便捷的法律途径。民事执行指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自然实现或难以自主实现的现象。当前“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依法判定的被执行人难找,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予以依法执行和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民事执行难”是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包括讨债的直接成本;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对公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于是赖债、躲债、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就会向传染病一样迅速蔓延,甚至会引发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和政绩,授意执法机关阻碍依法执行,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完善执行程序,确立执行目标。 [关键词]:执行现状;危害性;主要原因;解决方案;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