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终

论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终
论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终

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何佳悦

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家越来越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主体、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从执行难的产生背景、成因、危害及相关对策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执行难、法院执行、立法

民事案件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将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付诸现实,即把法律文书上所载的权利内容变为现实的过程。而执行难则是指在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致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私权的最后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或根本无法行使,将会全部否定在此之前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做的一切努力。正因为如此,执行难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性问题,相关专家学者更是针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学生便以社会普遍观点为基础,融入自身看法,论述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一、执行难问题产生背景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

出现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在社会管理领域,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等等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控制自然人流动的属地性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弱化和瓦解,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迁徙和流动,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但也对社会控制带来了不少问题。加之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解决矛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力都有所下降,大量纠纷由此进入司法领域,执行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加。[1]这便成为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整体背景。

二、执行难问题产生原因

(一)被执行人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

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

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比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资金履行债务;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二)法院自身的原因

1、在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和一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再加上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上诉。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因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会产生抵触心理。

2、缺乏监督,乱执行、违法执行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1)执行不及时。执行时机未能把握好,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2)执行力度不均衡,以当事人的关系亲疏、地位高低考虑执行力度。(3)一些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过分迁就照顾被执行人意见,不按判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而是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在执行阶段任意做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迫使其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判决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4)执行队伍素质低、人员不足、装备差是目前各级法院所普遍存在的问题。[3]

(三)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

1、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4]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一些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欠债之后往往会隐匿财产,躲避债权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对储户负责根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存款情况。因此,许多的案件就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

3、执行管辖制度的不合理。我国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依现行规定,许多案件既非债务人住所的法院管辖,也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造成这些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原则。第二,由于许多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委托的案件被视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往往不认真办理,致使案件积压严重。[5]

4、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导致当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遭遇了法律尴尬。人民检察院按照批复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仍然相当严重。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由于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在这种干预下,执行工作难免不受影响。

(五)协助执行机关不积极配合

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与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

三、执行难问题的不良影响

(一)使法律失去其应有尊严

法律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各自发生作用的基础。道德依靠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的。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果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二)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却因难以执行而无法得到权利保障之时,他的感想是什么呢? 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执行难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因为,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拖延或放弃诉权;与此同时,债务人的下落不明又常常造成债权人无法行使诉权。很明显,我国经济交往中难以实现的债权将远远超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目。另

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于是,为讨债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了,为索债而采取的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讨债公司的设立也被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5)87号“通知”以没有法律依据所禁止。诚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讨债公司,但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设立讨债公司。如果上述通知可以代替法律规定的话,国家才算有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应该说,这些都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非正常途经,债权人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并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但是,仍然有人愿意铤而走险。何故? 因为这样能解决问题。人们已经越来越感觉到法律的无奈,他们不得不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而每个人认为的适当方式又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社会必将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无从谈起。

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纠正舆论导向的偏向

社会不能更多地进行执行“难”的舆论宣传,要维护司法和法院权威。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最后一道救济渠道,这条渠道广为社会诡病,贬损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只能使社会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任。对国家公权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任,必然导致私力甚至暴力救济的泛滥,社会将步入凭势力决斗解决纠纷的恶性和野蛮。通过诉讼利益纷争都能得到圆满解决和利益弥补,这当然是社会的理想追求。所以,在法律义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律措施,确保利益得到弥补。在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于法院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利益不能弥补,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不力理应进行监督,并可用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如果法院积极作为了,只是因为法律义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导致不能实现利益的弥补,利益风险责任理应由权利人承担,这时就不是执行难的问题,因利益不能弥补,导致权利人生活或生存困难,就应启动社会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二)加强立法工作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有助于缓解执行难法律的立法更加的刻不容缓。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但无论如何,执行难这个难题,只能战胜它,不能被它打倒。能够解决执行难现状的办法不多,但是针对法律的规定尽快的出台有助于民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新法,在新法中加入强制执行的内容,并将措施规定的具体、详细。并且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加入刑事制裁的内容。并且对暴力抗法、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样执行工作在遇到阻碍的时候,就有法可依了,执行工作目前遇到的困提就迎刃而解了。i

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为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条《刑法》的立法意旨是用刑罚手段解决民事执行难。现实中,尽管执行难成为法院工作的难题,但拒执罪的运用状况不乐观。原因是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罪,启动主动权不在法院,而在公安,要由公安进行侦查并报检察批捕,法院才有审判权。同时,该罪是民事纠纷引起,有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存在,公安不足以重视,获得刑事立案难;另一方面即使获得公安立案侦查,但拒不执行的行为难以查实,缺乏定罪证据。全国法院系统执行积案如山,拒不执行者众,却没有多少受到该罪制裁的,很说明问题。乱世需用重典。《刑法》313条应该修改:其一,改法院移送为执行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申请人可以诉诸行政诉讼;其二,去“拒”字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

定罪”,只要在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日期内不履行,即可构成拒执罪,并配之以相应数额对应的刑期,明白地说就是用刑罚抵履行的法律义务。在修改刑法313条的同时,要配套政府救济措施。政府救济是基于国家对公民有保护职责和代位担责理论,公民一旦受到损失,在不能从施害人处获得赔偿时,国家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民事权利转化为公权利救济,应该限定范围。在承担了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后,应承担的民事义务相应地被免除,除市场交易风险外,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生活、生存困难可纳入政府救济范围。救济不能实行全额性救济,应根据国家财力能力设定一定比例救济。国家救济了,民事案件才能就此终结。

(三)执行工作的联动

党委和地方政府要将履行法律义务作为工作考核和干部任用的条件之一,确保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义务的履行,为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标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地方保护主义的不良影响。

(四)完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机制

针对协助执行机关不积极配合现象,应逐步完善其职能部门工作机制,为执行创设有利条件。比如:银信部门实行存款实名制和账户单一制,税务、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的生产、经营、财产登记制等,使法院在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查询。

总之,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执行效果才能高度一致,司法公正、司法诚信和司法保障效果才能真正体现,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也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护,社会才能安定稳定,我们也才能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解决这个问题确实亦非易事,但是,只要我们能够看清问题的症结,又愿意解决问题,我相信我们定能将执行难在不远的将来会变成一个历史的名词。

i参考文献:

[1]王少南,法院执行实用管理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

[2]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M],2004年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R],法律出版社,

2003年6月

[5]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规定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新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民诉意见》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详解」 执行管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2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至于级别管辖,除涉外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外,其他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 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执行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案件审判管辖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样。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44题) 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A该市东区法院 B该市南区法院 C该市西区法院 D该市中级法院 [答案]A 重点法条 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 71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3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对策 摘要:在中国,经人民法院审判或其他有权机关审理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权力,通常依赖权利义务人自觉履行而得以实现,但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被无故延误甚至抗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导到“执行难”这一现象尤为突出。关键词:人民法院;执行难;审执分立;强制措施;执行效率;法官素质执行,泛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法定活动和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是审判程序的最终阶段,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参加下依法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和行为,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完结的标志。如何解决好“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综观近几年来“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唯有从分析造成“执行难”的主客观因素入手,做到“对症下药”,防患与未然,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所在。一、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客观因素(一)客观因素 1 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公民之间因各种纠纷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执行。在中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般情况下依赖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但由于当事人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义务人藐视法律,大量出现无故延误甚至出现暴力抵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国家法律的威信。其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誉为执行人来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体现了执行的依法性及强制性,但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为达到逃避履行的目的,肆意转移、损毁、隐匿、变卖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造成“执行财产难寻”,更有甚者以制造“离婚”、“失踪”等假象来逃避义务,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障碍,使得执行成本增加,执行效率降低。 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干预及异地执行难。第一,行政干预造成执行困难,由于各地方的企业、法人与地方政府间存着许多共同利益,因而当企业、法人成为被执行人时,各种行政干预措施便蜂拥而至。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使得执行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一旦错过良机,很多执行案件最终不得草草了事。第二,异地执行难。《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规定,“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义务人不属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只有来取异地执行的措施,然而异地执行又谈何容易,虽然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由于地域的限制、社会背景的迥异等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使得第一审人民法院往往不可能在异地顺利地开展执行,更不可能得到积极有效的协助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法律知识定位论民事执行民事诉讼审判关系

论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审判)的关系定位 汤英涵民事执行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近年来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为了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断前进,有利于执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发展,有必要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民事执行概念和特征 (一)什么是民事执行?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综合概括之,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学说: 1、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说。其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实现法律文书容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司法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容的行为。上述观点虽然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即认为民事执行是由执行机关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迫债务人履行已确定的义务。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是此说的核心。

2、实现债权人已确定的债权行为说,以我国学者居多。其认为:民事执行者,国家机关经债权人之申请,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私权之程序也。民事执行者,乃执行机关,依执行名义,使债权人之权利,得收实行之效果,而对债务人适用国家强制力之法定程序也。民事执行,系国家执行机关基于统治关系,为债权人,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或确保私权之民事程序。民事执行,是国家机关依据执行名义,使用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已经确实的债权人之债权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执行机关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已确实的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上述观点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依据执行名义,行使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人已确定债权的活动,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则是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方法。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是此说的核心。 3、折衷说。其认为:民事执行,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迫使执行义务人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强制性活动。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二)、中立性、消极被动性和程序性都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特征。 1、民事执行权行使的中立性特征。 中立性就是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居中作出裁判。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特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可能完全平等,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程序中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官中立性的特定含义。民事执行程序中并不完全适用民事审判程序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为,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呈现出绝对平等性和相对不平等性两个方面的特征。其绝对平等性表现在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合法的实体权利不论在什么程序中都应该是平等的,法院都应当给予平等地保护;其相对不平等性是针对执行依据及执行程序设置的目的而言,法律规定中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是不平等的。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当事人所固有的广泛意义上实体权利的保护,应确立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予以保护的诉讼权利,而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大家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不能与执行难。下面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这两个概念。 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

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大难题” 查人找物难: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实践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时还不执行等,导致法院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应对规避执行难: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财产变现难:在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大部分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一直以来,财产评估拍卖是一大难题难。 有效管理难:一方面,执行体制机制仍处在发展变化的不稳定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定稿)

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定稿)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和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 姓名:顾向荣 年级:江宁电大05秋法律本科班 学号:051010080 指导教师:张煌 成绩: 办学单位(公章)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年月日

目录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1) (一)主要问题 (1) 1、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 (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3) (二)原因分析 (5) 1、直接原因 (5) 2、深层次原因 (7) 二、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评价 (9) 三、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建议 (12) 四、对均衡解的进一步讨论 (14) 五、政策建议 (15) 1、加强对信息造假者的惩罚力度 (15)

2、启动民事赔偿机制 (18) 3、严把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关,加强对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20) 4、降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关联性,减少退市的社会交易成本 (22) 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 摘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民事执行程序有其独特的概念和特征,笔者将从立法、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过程对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评价,并且从多个具体方便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进行讨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概念与异同立法有效监管

所谓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 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诉讼价值。而现实情况是,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国外有关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作一粗浅探讨。 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以有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 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的依据;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此外,如果执行名义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目标,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 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倔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遇阳碍。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3、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 引言..............................................................................................................................................- 1 - 一、民事执行难表现形式..........................................................................................................- 1 - (一)被执行财产难寻..............................................................................................................- 2 - (二)应执行财产难动..............................................................................................................- 2 -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 2 -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难执行..............................................................................................- 3 - 二、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3 - (一)立法体制问题..................................................................................................................- 3 - (二)执行体制问题..................................................................................................................- 3 - (三)执法环境的原因..............................................................................................................- 3 - 三、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 4 - (一)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 4 - (二)改革执行体制..................................................................................................................- 4 - (三)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 4 - 四、结论......................................................................................................................................- 5 - 参考文献......................................................................................................................................- 6 -

论民事执行难(一)

论民事执行难(一)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但执行案件多,审判质量不高;执行手段软弱。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等。 关键词: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 眼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可是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却也极为常见,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又是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基于上述情况,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一些探讨。一、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和意义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执行根据,执行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方向,无的放矢。这里的执行根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圣才出品】

第24章 执行程序分论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执行措施的概念 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执行措施的种类 对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非金钱财产的执行 对特殊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 对交付物的执行 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对行为的执行 法院搜查 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交付迟延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保障性执行措施 继续履行 财产报告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 媒体曝光 执行程序分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各类执行措施概述 1.执行措施的概念 民事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实现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各种方 法和手段。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被称为执行行为。 通常认为执行措施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措施具有强制性。执行措施的强制性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是促使义

(2)执行措施具有法定性。不仅各种具体执行措施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且法院在采取具体的执行措施时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执行措施具有多样性。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利种类不同、执行对象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也不同。执行措施的多样性能够保障执行措施与所要实现的权利相适应。 2.执行措施的种类 (1)根据执行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和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2)根据执行行为能否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内容,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代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措施,是指能够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的执行措施。 间接执行措施,是指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能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代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所采取的能够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内容,但又不同于执行根据所要求的方式的执行措施。 (3)根据执行措施能否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目的,可以分为控制性执行措施和处分性执行措施。 控制性执行措施也称为保全性执行措施,是指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为目的的执行措施。 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通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来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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