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摘要::“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老百姓对“法律白条”非常反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以民事诉讼执行为范围,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偿付能力为条件,并从改善强制执行的内外环境入手,结合执行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功做法,探索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难对策

目录

一、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现状…………………………………………………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定义执行难........................................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执行难的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造成执行难的因素........................................ - 4 -

(一)从法律角度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从社会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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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执行难的对策...................................... ..- 4 -

五、结论 .................................................. - 10 -

六、致谢 .................................................. - 10 -参考文献 .................................................. - 11 -

一、引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发挥了威力无比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却在“执行难”反弹的诸多现象面前得出了一个无奈的结论:“执行难”是一道无解的难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观点,显然这并不是最后的结论,因为总有一天,“执行难”问题也会无不例外地成为过去。

二、民事诉讼执行难的现状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一)定义执行难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决,而法律的威力则在于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否坚决,执行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民事诉讼执行难是从中国的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本文民事诉讼范围内的执行难)的重要批示,作为“尚方宝剑”发挥了威力无比的“排难”作用,但现在人们却在“执行难”反弹的诸多现象面前得出了一个无奈的结论:“执行难”似乎是一道无解的难题。①

1、狭义的执行难与广义的执行难

狭义的“执行难”是指民事诉讼执行人员在执行个案中,因某种来自于内部或外部的非法对抗执行的行为,而使其不能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进行的执行过程,可形象地概括为“四难”,即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报告》中所提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广义上的“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组织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的执行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到损害,执行程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更确切些说,广义上的执行难是“司法难”的代名词。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创阶段,经济无序的状态难以避免;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空前突出,必然使地域经济格局下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经常表现出的“人治”怂恿下恶性膨胀,人们批评的“执行难”反弹,实际上是地方保护广义在党中央的重要批示威慑下退却后的“反扑”;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难以摆脱其羁绊而不得不称“执行难”(即司法难)。

2、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是将“执行难”界定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的范围内的。由此,我们可以识别,现在社会上普遍谈论的“执行难”与司法界谈论的执行难是有区别的。社会上一般人谈论的“执行难”,是不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而是将这两者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无意中主观上扩大了"执行难"的影响面。

执行难的存在是我国社会的特有现象。为什么这么说呢,还是听听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霍夫利法官 是如何说的吧:“绝大多数的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这是由于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而德国柏林的夏洛登堡法院案件的执行率为15%至20%。对此,该法院院长的解释是:“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因而说“执行不能”在其他国家是存在的,所以“执行难”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

(二)执行难的现状

在全国范围内执行难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下面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由一个侧面反映出执行难的现状。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两级法院开展了集中执行行动,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执行工作初步步入良性循环。但是,困扰执行工作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有些问题表现仍较突出。

1、对“双扶”企业和改组、改制企业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地方实行财政包

干,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地方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一些保护性政策,对本地的“挂牌”企业进行政策性保护。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在清算整顿、脱钩移交、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脱壳经营”等形式,抽逃、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甚至债务主体不明,造成事实上的债务悬空,致使所涉案件执行难。

2、涉及乡镇局委、村委会案件难执行的问题。这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政府部门经商办企业时挂靠所遗留的问题,而目前这些单位又都是靠财政吃饭,基本没有剩余资金来履行债务。法院不能对涉案单位用于维护正常办公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个别涉案乡镇、局委在思想上仍然存在特权意识,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执行。

3、执行中涉及稳定的问题。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义务、拖延执行,四处上访。法院一旦强制执行,企业就鼓动不明真相的职工、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委、政府、法院,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有一些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且偿债能力差,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与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激化矛盾,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事件,法院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4、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除生活必需品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强制执行有可能会危及其正常生活。这种情况在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表现比较突出。

5、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造成难执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信用观念弱化、信用体系缺失,再加上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不但不主动履行债务,还转移、隐匿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而人民法院也只有财产调查权,没有侦查权,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另有些当事人为躲避债务长期外出,家中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导致一些案件的执行难。

6、涉执犯罪刑罚程序难以有效启动的问题。虽然刑法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罪与非罪、犯罪主体、立案标准、证据的收集等问题的认识不一致,造成对该类犯罪的刑罚程序难以有效启动。

7、农村房产难以执行的问题。在农村,房产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又是其生活的居所,从保护当事人生存权的角度而言,不宜对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即使法院在执行中查封这些房产,也难以处理:一方面,农村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社会,被执行人所在村村民没人愿意购买被查封的房产;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的房产大都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出现“房地分离”的情况,拍卖查封的房产又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

8、双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难执行的问题。实践中,除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造成一部分案件难以执行外,还有一些案件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后,由于种种原因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不再到法院催促执行,或者当事人因生意原因长期外出,法院无法查明其信息,采取公告等方式也无法查明当事人的下落,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9、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假举报、告假状,拖延执行,还有的当事人以自残方式抗拒法院执行,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极其被动。

三、造成执行难的因素

(一)从法律角度看

1、现行法律不健全

执行工作的立法滞后,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则无矩,使执行工作随意性很强;但如果法条不全,处理某些问题时,也会无法可依。我们现有的强制执行法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程序有专门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执行最主要的法律内容。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某些条款。三是宪法和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有关的强制执行的内容。另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以及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吸收各地经验制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强制执行工作是我国司法建设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审判、执行实践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执行人员深感立法的不足。

执行工作的整个过程必须依法进行,而现实的执行法律、法规却非常匮乏,而且分散、零乱的规定在各类审判程序的法规中,甚至有的相互抵触或冲突。在被执行人触犯了某些法律条款,需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现行法规要求不能异地拘留。在某些人明显触犯刑律时,据以执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细致完善。另外,各相邻间的法律法规也应该相互协调,相互补充,而现实的立法也不尽人意。②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企业开户进行严格控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再就是,微机联网信息处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与企业间相互串通,执行人员前来查询存款,银行将存款额转移或以“为储户保密”,或以“储户与账号不符”等为由拒查。这些现象,使执行工作受阻。

2、执行力量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局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不休息拼命干,执结案件也很难达到这样的数量,从而使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由于各法院的执行案件都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致使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而采取的各种逃避行为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找不到准确的解决方法。加之不注意向上级法院请示,从而使案件长期搁置,形成民事执行难的又一原因。

3、执行手段相对软弱

执行手段软弱。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敢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从社会角度看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④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改革开放、社会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这正是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

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中央的11号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1)我们只有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3)加强对于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4)应交叉执行若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来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更加地便于执行工作

2、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

道德的真实写照。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⑤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它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那些被执行人为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四、改善执行难的对策

(一)法律层面上

1、单独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当前,在我国把执行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的条件已趋成熟。其表现在:(1)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债务人利用执行法规不健全的漏洞,逃避执行。执行立法滞后的现象已明显暴露。司法实践要求立法跟上已成燃眉之急。(2)我国法制工作的开展,立法技术的成熟,以及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的逐步出台,法律的综合作用将更充分发挥出来。民事权益的确认和实现的法规应同步发展,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也应作为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⑥(3)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已昭示了强制执行立法的趋势。如日本、奥地利、比利时等国采取了制定强制执行法的体例。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的观念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共识。

2、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增加执行力量

(1)增加执行力量;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审理一起案件,最多半年就可以结案,但是执行却是没有个一年半载是很难执结的,

个别案件甚至能拖个六七年还不能结案;审理一起案件,审判员一般跑个二三次便可搞清原委,进行结案了,而执行则需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行动也未必能执行完毕,执行一个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也往往是审理一起案件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必须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

(2)执行人员装备加以改进;增加一些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来增强执行队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尽快执结案件。

3、大力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努力提高执行效率

(1)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广义“执行难”作为社会问题的解决出路在于改革,在于执行工作改革,在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只有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了,正当程序的独立正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199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批示下达后,改进执行管理体制便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改革主题,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其主要标志是在各高级法院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领导的管理体制,对这一创举,肖扬院长在《公正与效率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主题》一文中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准确的主人。由此,执行工作改革进入最艰苦的攻坚阶段。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这是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对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实行地方和上级法院双重管理模式,并以上级法院审查批准为主,即上级法院对执行机构的领导干部下管一级,以增强统一领导效能。

(2)推进执行机构改革;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理顺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关系,要有一个便于实施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的机构载体,一些高级法院成立执行局,局长高配,内设两个执行庭和一个综合处的机构模式必将在全国得到有效地推行。有的中级法院策划在市辖区内成立一个执行机构,各县区设派出机构,并实行人,财,案统管,也是极具有创意的改革探索。执行机构改革既要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不成立执行局的法院仍由执行庭承担行使双重权利的职能,也必在适应执行体制改革需要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改革。

(3)加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执行权运行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一项艰巨的改革任务。一些法院探索的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或叫执行异议审查权),分别由执行员和执行法官行使,不失为积极有效的创新,需要深入研究,使之更趋于合理有效。

(4)探索执行方式改革;这是执行正当程序法定化的改革难点。传统的执行方式方法中有的已成为成功的经验沿用下来;近几年创新的执行方法方式,如前述的查找被执行人

财产的六种方式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创立的制发债权凭证制度,同时完善总结执行听证、公告执行、财产申报审计制度,有奖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措施,都是初见成效的尝试,虽还要在实践的继续探索中发展,但已表现出执行方式方法改革的强大生命力。我们已经高兴地看到:执行改革,方兴未艾,前途光明。

(二)社会层面上

1、建立信用网络,实行悬赏执行

产生执行难的背景是社会信用危机。它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败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因此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要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入手,同时依靠社会的力量,让失信者,让逃避执行者付出更高的代价。

(1)建立信用网络。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若干社会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必须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逃匿通缉、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此资讯要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信用依据。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一旦被列入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人的一生。这种网络无论对立法还是执法都有着重要的特殊意义。执行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的成本最起码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⑦这是促使社会逐渐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强有力的无形之手。

(2)实行“悬赏执行”。推广广东和上海的成功经验,开展“执行110”、“悬赏举报”活动,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具体做法如下:①执行局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征求是否同意“悬赏执行”。②执行局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悬赏范围、金额以及悬赏金的分担(一般情况,悬赏金可由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各承担一半)。③在协定范围内采取公开方式发布悬赏令。④法院对领悬赏令者所提供的线索执行终结后,给予悬赏金。这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亲属造成沉重的精神压力,也将对被执行人的今后生产及生活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但采取“悬赏执行”措施时要对原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员给予严格的纪律约束,如发现悬赏执行前执行措施未穷尽或明知被执行人有财产不执行,而与外界互相勾结,谋取当事人悬赏金的应严加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借鉴他山之石,加强协助执行

借鉴法国执行令制度,加强协助执行的权威性。按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法院的判决书加盖了执行令,即属于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执行令是国家元首向公共力量发出的执行命令或者协助执行的命令。它显示出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对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认为,我国当前执行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缺乏这种公共力量的协助,公安机关不能插手债务纠纷,并不意味着公安人员不能协助执行。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可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从协助执行上下功夫,建议如下:①法院可代表国家发布强制执行令,命令全国执行员、执行协助员、公检法部门、有协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在受到执行合法请求时要给予有力的支持。②在得到执行员合法请求而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分情节轻重对被请求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③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因拒绝协助执行,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结论

在我国加入WTO后,执行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加突出。自1999年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以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比如大力推行委托执行,组织执行大会战、完善执行机制,改进执行程序,提级、交叉执行等。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了初步缓解,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决非朝夕之功,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⑧总之,解决“执行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从而捍卫我们司法的尊严,永保我们法律的威严。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来的司法现象。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历史过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好转,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执行难的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

六、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自论文大纲的构思与起草以来,一直给予我关怀与指导,无论是论文整体的结构还是细节上词语的运用,都耐心的为我提出修改意见,直至最后论文的完成,在此我对于导师的悉心指导,献上最诚挚的感谢

参考文献:

[1]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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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二[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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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下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8] 陈孝铭著:《刍议“职权主义”困扰下的执行工作》,刊于《福建审判〉〉2002年第2期

[9] 刘汉才《司法警察行使执行权的思考》

[10] 冯琦《解决“执行难”机构改革当先行》

①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487页。

②《“执行难”与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和执行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下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③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第489页。

④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第256页。

⑤陈孝铭著:《刍议“职权主义”困扰下的执行工作》,刊于《福建审判〉〉2002年第2期

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⑦张子学:“论我国民事执行法的编制”,载《河北法学》1994(1)

⑧贺卫方:“又见执行难”,载《工人日报》1998年7月10日。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张梅馨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 要: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理念。但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执行难”问题并不突出。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存在民事“执行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改革完善我国解决“执行难”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难;执行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2603(2006)0420074204 收稿日期:2006208216 作者简介:张梅馨(1971-),女,山东临清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实验师。 The R eason Why Is Difficult to Execute in Civil Procedure and Countermeasure Analysis ZH ANG Mei 2xin (School of P olitics and Law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0,China ) Abstract :It ha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that the people ’s court of China has faced all the time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and it is als o the im portant reas on why wining party is unable to realize creditor ’s rights through the legal form.The fac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coming into force cannot be carried out seriously injuries party ’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mages the dignity of the law ,violates the just ,fair s ocial value idea ,while in western countries with m ore developed economy the problem that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is not overwhelming.By com par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countri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 ource of “difficult execution in civil procedure ”problem ,and propose further measures to reform and perfect the s olution of the problem. K ey w ords :civil procedure ;difficult to execute ;execution organization 执行难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决非一日之寒,其中既有因制度不完善方面的原因,也有因执行权的定位而引起的执行机构设立问题的原因,更有司法腐败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方面的原因。民事执行权好像一个孔武有力的将军,在勇敢地冲锋陷阵的同时也伤痕累累,而要改变这种命运,就必须首先在制度设置中改变,同时通过对执行机构的重整,增加执行人员的可执行 性,逐渐改变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我国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执行不力我国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只有30条,在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执行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破产还债、以劳务抵债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 第4期2006年10月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orth China E 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s ) N o.4October 2006

浅析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因邻里纠纷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如河南省罗山县法院20xx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35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的有15件。这类案件大多是因农忙用水、邻里关系等琐事引起的,且此类案件赔偿数额小,多则千余元,少则几百元。这类案件执行标的虽小,但由于双方对立情绪特别大,执行起来并不容易,往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浪费大量执行资源还不一定执结。处理不当甚至有矛盾激化的可能。这种现象由诸多因素造成,究其原因,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一、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觉悟低。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文盲或半文盲,法律素质差,思想觉悟不高。具体表现是,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为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对执行人员要么躲避,要么胡搅蛮缠,对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概不签收,置若罔闻,既不到庭又不履行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执行。以上行为客观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执行人争强好胜,爱面子。 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非常爱面子,总认为输官司是件丢人的事,面子上过不去,觉得在乡亲面前抬不起头。基于这种想法在行动上就表现为对抗执行,拒不履行义务,让申请人赢了官司赢不了钱。 三、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被执行人除农忙季节在家外,平时外出打工者居多,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法院一旦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就故意躲藏起来,与执行人员捉迷藏,债务人在哪里,财产状况怎样,不仅法院找不到,债权人自己也不清楚。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把对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转化成对执行人员的抵触情绪,让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 四、受不明事理好事的人不负责任言论影响。 当前在农村还存在着这么一小部分人,他们对法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自认为自己很有学识,好管闲事乱参谋。被执行人经这些人点拨后,往往会把诉讼、执行程序、实体问题混为一谈,千方百计挑程序上的毛病,找借口拒不履行义务。五、倚仗权势,有恃无恐。 这类案件有些被执行人往往都有在当地比较有权势的亲戚支持。这些亲戚基于情面的考虑,不做正面工作,不是去劝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而是在背地里出主意想办法对抗执行。有的公开替被执行人讲情,干扰执行工作。这在客观上纵恿了被执行人,使其有恃无恐,造成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因素。 六、有个别案件在审理环节存在一定的瑕疵,使被执行人自认为裁判不公,从而拒不履行义务。 审理上实施新的举证规则后,难免会对举证能力差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加之人身损害案件本来取证困难,这样以来难免会造成判决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上有一定的出入。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允许存在,但对败诉一方当事人来讲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从而不服判决拒不履行义务。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在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通过具体案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以案释法,提高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对那些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消极抵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让其知道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履行到期债务。对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确定一时难以履行的,可坚持以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可召开申请人、被执行人座谈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从而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作用。 二、坚持思想开导,说服教育,力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我们在执行

执行难及其对策

“执行难”及其对策 景汉朝 卢子娟 内容提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执行难有其必然性,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消除司法权地方化,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执行 问题 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非常突出,〔1〕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也是困扰法院工作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从去年“执行年”以来,〔2〕“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初步缓解,在社会上形成了较好的影响。但是,解决“执行难”是个大课题,决非朝夕之功,其中许多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研究,如究竟什么是“执行难”?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解决“执行难”应当采取哪些对策等等。本文试图在这些方面作一探讨。 一 究竟什么是“执行难”?这是解决“执行难”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而实际上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比较准确的答案。社会上理解的“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人员讲的“执行难”,其含义有较大的差异。社会公众尤其是当事人,站在维护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立场上,认为凡是合法权益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予以保护和实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更应当全部“兑现”。凡是没有“兑现”的,无论什么原因,都属于“执行难”。这其中有些应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甚至是不予执行,有一些义务人根本就没有· 124· 〔1〕〔2〕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从此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大规模的以清理执行积案为主要内容的“执行年”活动。据有关部门透露,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系统未执行案件达85万多件,涉及标的金额2590多亿元。引自金永熙:《法院执行实务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86页。 景汉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卢子娟,河北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主任编辑。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老师: 目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五、结语 六、参考文献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

法学论文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浅析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论文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笔者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原因、解决措施 引言: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一、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难的内部主观因素 1、执行力量不足,但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部门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使执行人员不堪重负,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不可否认,现今法院

审理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执行人员劳而无功。又如,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而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从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力度不足。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加之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全面亏损,在以维护稳定大局的形势下,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执行程序,或者虽然适用,但是由于地方干预而不得不解除执行措施,至使一部分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能力或者有部分履行能力也不履行义务,造成这部分本可以执行的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形成又一种执行难。 (二)、执行难的外部客观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或部门,为了地方或本部门的利益,对外地执行人员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鼓动、怂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且事发后处置不力。具体表现在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为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例如,一些金融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冻结、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 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强制执行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发展与协调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 策发展与协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鲁开凌韩宁徐英杰执行难已成影响我国司法权威的一大问题,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未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经济发展一日千里的当代,执行难已日益成为拖慢法制建设的后腿,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危害到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执行难产生的背景、原因,初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1、“被执行人难找”主要表现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有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有的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军警所属公司、企业拒绝甚至以强力阻碍法院的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2、“执行财产难寻”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帐户法院难以查到;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3、“协助执行人难求”主要表现在: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或者重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划拨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 4、“应执行财产难动”主要表现在:被执行人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将应执行财产混同为或谎称为国家不允许强制执行的财产,如股民保证金、军费、职工养老金等;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缺陷 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法律调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因为这种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无法操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有关条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当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陈某均未予理睬。后来,法院动了很大的人力物力才查明,陈某在永嘉县瓯北镇有房屋二间,其还将与妻子共有的一间店铺以8.8万元转让给他人。 案例三:原告宁波市某五金厂与我市一被告洪某因买卖合同货款产生纠纷,于200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付拖欠的货款80万元。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洪某所有的某健身房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供20万元作为担保金。法院依法于2006年4月18日做出查封健身房财产的民事裁定,随后予以查封,被查封的财产价值约数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洪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洪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去年4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洪某依然未能履行义务,宁波市某五金厂于去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此时,洪某早已擅自将查封财产从保管场所全部转移至别处,洪某所有的健身房也已经成功出售并过户登记,本人也去了国外,致使该案无法有效执行。 案例四:原告江苏南京一模具厂与浙江金华一玩具厂签订了服务协议,由模具厂为玩具厂提供一批玩具的模具。后因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南京模具厂将金华玩具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6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判决后,玩具厂应一次性赔付原告40余万元。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的执行过程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因为金华玩具厂每年都能为当地提供大量的税收收入和解决大量的就业压力,致使案件一拖再拖无法执行。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关键词:法院执行执行难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2]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论民事执行难(一)

论民事执行难(一) 摘要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如:执行力量不足,但执行案件多,审判质量不高;执行手段软弱。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等。 关键词:执行民事执行人民法院 眼下,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可是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却也极为常见,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又是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 基于上述情况,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一些探讨。一、民事执行的概念、特征、条件和意义 (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执行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行为。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享有执行权的司法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享有民事执行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国家将执行权赋予人民法院,乃是诉讼规律和审判权的要求。首先,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非司法机关不能实施。其次,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与审判权二者完全结合起来才能顺利完成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任务。再次,从诉讼效果的要求来看,审判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机关,既能防止因情况不明延误执行,又能防止互相扯皮拖延执行,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能有效实现。 3、民事执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法律关系。执行法律关系与通常讲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很大差别: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诉权与审判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为前提和基础,以二者的分离为归宿。而执行法律关系则表现出多样性:一方面,它以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权相结合为前提,与诉讼法律关系表现出同类性;另一方面,它又仅以人民法院的执行权为前提,无须当事人行使申请权,就可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的发生。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仅包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只是在少数案件中才有法定代理人、协助执行人。(三)、民事执行的条件 民事执行是完成和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最后阶段,但并非每一个民事案件都须经过这一阶段,只有符合我国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符合执行条件的,才能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的条件包括: 1、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指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以及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没有执行根据,执行行为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失去方向,无的放矢。这里的执行根据,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透析及解决对策 作者:汪程发布时间:2010-07-3013:01:39 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各级法院,虽然法院系统不断加强了民事执行的力度,但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还是不能最终得到执行,执行难仍是整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人们一提到执行难,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工作做得不够好,因为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一直认为执行就是法院一家的事。人民群众把对执行难的不满和激愤发泄到法院,使法院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其实,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攻克执行难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从“执行难”的危害、成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达到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其直接危害表现在: 1、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公众对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民事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民事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主要表现: 1.执行装备差、人员少、执行经费不足。目前法院执行存在人少案多的矛盾,装备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基层法院,每个执行员每年要承担上百件案件的执行。为了及时执行案件,不得已采取分组形式,如遇到突发事件,往往顾此失彼,穷于招架,甚至受到围攻,案件执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2.执行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执行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违反纪律,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接受吃请、娱乐和钱物,导致在执行中出现失职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3.审判和执行机械分离,造成审判和执行工作人为脱节,和审判人员“重审轻执”造成的执行难。有些审判人员认为把案件审理好是自己的职责,至于执行人员能否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到位,则与其无关。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论文提要: 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八)加大执行力度。(九)建

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 以下正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谈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摘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了信用,经济就难以健康持续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程度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产生着巨大影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词源上讲,信用的含义有二: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要诚信无欺,遵守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并受社会肯定,民商主体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办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看,完善的信用体系框架应包括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体系三部分。 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体现如下:首先,从历史实践和外国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我们在建设自己的信用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其建设;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需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做到与各方面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为: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的各要素及社会经济体系与体系之外的其他要素之间和谐,并贯彻诚信,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但是,在交易信 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

业经济不景气。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

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有的煽动群众抗拒。执行在我们的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房产过户手续,有关行政部门拒不协助办理。需要银行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时,有些银行以种种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有的默许被执行人多头开户,甚至多达十几个,使法院难以查询,有的趁查询之机划扣货款,有的向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转移存款或出谋划策逃避执行。四、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doc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 我国存在不少执行难的案件,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们多次提出提案,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供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

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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