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

目录

引言 (1)

第一章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概述 (2)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基本理论 (2)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定义 (2)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类型 (2)

(三)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特征 (2)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功能 (3)

(一)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积极功能 (3)

(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消极功能 (4)

第二章我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7)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7)

(一)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相关规定 (7)

(二)国家发改委的《反价格垄断规定》 (7)

(三)国家工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8)

二、我国近年来的相关法律实践 (8)

(一)执法实践:茅台、五粮液一案 (8)

(二)司法实践:锐邦诉强生一案 (9)

三、我国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1)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2)

四、小结 (12)

第三章欧盟、美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 (13)

一、欧盟的相关立法以及规制 (13)

(一)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 (13)

(二)欧盟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认定的基本原则 (14)

(三)欧盟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具体标准 (14)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以及规制 (15)

(一)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15)

(二)美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原则 (15)

(三)美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的具体标准 (17)

三、小结 (20)

第四章我国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 (21)

一、在立法上,制定相应细则或指南 (21)

二、在实践中,完善具体认定时的考量因素 (22)

(一)行为要件:存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 (23)

(二)所涉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 (26)

(三)协议对竞争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30)

结语 (33)

参考文献 (34)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37)

致谢 (38)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引言

引言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产品销售时,固定对产品的转售价格或者限定产品的最低转售价格。

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且我国现处在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应调动市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准确适当地规制不利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切实保护合法有效的竞争。因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会产生促进竞争、增加消费者福利的积极影响,对它的规制进行研究,是为了避免那些适合市场经济、具有长远利益的协议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此,这对正确地调控市场,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在立法上比较原则与笼统,采用的是符合合理原则的豁免模式。在学界,尤其是随着锐邦诉强生一案的发生,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研究愈演愈烈,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在我国实践中,包括执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也都事实上遵循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二者在具体的实践认定中仍存在较大差异。

在国际上,欧盟与美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欧盟用成文法律明确规定了一般禁止性规定,同时规定了豁免的条件,并颁布了相关的细则与指南,对法律进行详细具体的说明,以更好的指导实践。在美国的判例实践中,对最高转售价格协议适用本身合法原则,而对最低转售价格协议经历了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原则的过渡,强调运用合理的分析方法考察协议的内容,认定协议的性质。

在本文,笔者将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进行研究,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分析协议在具体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中所应当注意的几个方面,包括协议的存在,主体的市场力量以及协议的反竞争性等。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对美国、欧盟相关案例、法律规定的介绍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现实状况,探讨我国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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