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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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1.1.2能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展会项目的创意享有知识产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表达形式不是思想。从理论上讲,如果展会项目的创意以可复制的形式表现出来,则享有著作权。但在实际中要给予展会项目创意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难度,因为很难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侵权的过错。当然,名牌展由于其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展会项目创意侵权问题则较容易得到认定。

1.1.3形成品牌的名牌展享有知识产权。

靠主题形成品牌的名牌展是展会组织者长期精心培育的结果,除了展会名称外,最主要的是策划理念和办展特色的完好的结合,它是一种商誉的长期积淀。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权保护,即使没有注册,名牌展也可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国际上也只对达到标准的会展予以国际展览联盟注册。没有形成品牌的主题展不享有知识产权,对普通展会予以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某些人或组织的垄断利益,排斥竞争。

1.1.4在展会过程中产生的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

展会作为一项“知识型”产品,在展览过程中往往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精神成果。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要该精神成果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一个展览过程中,可能受到保护的精神成果主要包括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以及在展览过程中发明的一些设备、器械及外观设计。其中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等精神成果,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具备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具有独创性的展台设计的方案和图纸以及宣传展会的广告手册都具备知识产权性质。

1.2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各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2.1会展保护多头管理,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会展活动的特点,使其在活动过程涉及到社会的诸多方面,会展活动的成功举办依赖各个领域的大力支持,而如此多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其中,很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统一,有利益大家争,有风险时大家推诿。各部门的职能协调性差,无法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影响了保护效果。

1.2.2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严重,克隆会展日渐增多。

许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公司的展览项目,很多有影响且效果良好的会展经常受到模仿。对于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难度在于通过何种途径或手段对展览名称进行有效辨别。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标进行相应的注册,还没有更加有效的办法对展览会名称进行保护。

1.2.3会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严重。

一是商标侵权,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厂家和经营单位。商标侵权行为在会展中相当常见,尤其是模仿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更是屡见不鲜。二是专利侵权。会展上的专利侵权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展品被仿冒和新产品被抢先申请专利等形式。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虽然有些参展企业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较重视,但是由于企业缺乏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知识,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1.2.4 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各有关部门职责不同,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欠缺,以致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各有差异。此外,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查处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本地区各执法机关之间对于职责和责任互相推诿,跨地区的执法部门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严重的情况依然存在。此外,单个部门执法多、联合执法少,而且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有效地形成执法合力,影响了会展侵权的打击力度。

1.2.5相关监管法律不完善

目前,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主要由商务部、工信部等四部委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法律法规。随着会展业不断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多样化,上述法律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导致一些侵权行为有机可乘。《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为例,其覆盖范围十分有限。该法第二条主要就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这显然无法满足当前会展知识产

权保护需要。近年来,随着会展业快速发展,会展知识产权日益多样化、丰富化,例如会展陈列方式、品牌宣传、会展创意等。这些都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型知识权利,被其他法律纳入到保护范围内。例如在《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但是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这些新型知识产权却没有被纳入其保护范围内,这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其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关于现场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过于复杂,例如第七条中规定会展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构由会展主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部门组成十分繁冗和负责,明显加大了部门协调难度和阻力。最后,该办法关于会展组织者、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前会展业发展实际作出调整。

1.2.6会展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会展主办方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和义务,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展主办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明显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在会展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化背景下,主办方主要精力用于展览更多参展商,而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其次,除了一些大型展会主办方有雄厚实力外,大多数中小展会主办方实力相对较弱,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最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重视不足,相关投入不足,导致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足够监督和管理。

1.2.7行业协会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难发现,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会展业高度发达的香港,行业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充当了主力军的角色,许多保护规范制定和执行都是在行业协会指导和监督下完成的。从我国国内来看,行业协会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至今我国都未出现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会展业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对会展业的影响十分式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足够影响力和主导力。

1.3、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原因探析

如果会展上亮相的产品和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的损失将相当惨重。因此,只有对会展侵权事件产生的原因作深入的分析,才能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1.3.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据的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就《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而言,第一,其保护范围过窄。依据该法第 2 条规定,仅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纳入保护范围,这是明显欠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知识产权不断出现,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等。这些新型权利因其创造性和获益性而被公认为是新型的知识产权并被相关法律加以保护,如《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却没有将它们纳入保护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二,其规定的现场投诉处机构组成过于复杂,如第 7 条

规定投诉机构由会展主办方、会展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这就给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带来了困难。第三,该办法本身是政府规章的性质,法律效力就打了折扣,特别是一些和上位法冲突的地方使得办法的执行出现了问题。除了权威性外,《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也存在着困难。虽然现在知名的会展已经普遍设立了受理解决侵权投诉问题的部门,并收到了一定成效。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主体、行业相关各方面如政府机关、会展主办方、参展商、行业协会、商会采购商等的权利义务,造成了今天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1.3.2 会展主办机构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于通常的会展

一般都是处于起步或发展阶段,由于没有形成品牌优势,会展的资源大多是供大于求的,是买方市场。而参展企业多少又直接影响了会展主办方的经济效益。对于会展举办方来说,参展商在会展上维权是他们不希望看到的,因为一方面他们认为这是给会展制造麻烦,挑起事端,会影响会展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希望因此而“得罪"一些较大参展商,大多数会展主办方与参展商的关系是主办方邀请参展商参展,而不是参展商向会展主办方要展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很多会展主办方都想将会展提高档次,规模越办越大,进而办成国际性的会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会越来越强,因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必然会限制会展规模和档次的提升,会展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专利权纠纷占据了绝大多数,专利侵权纠纷又有 70%以上集中在外观设计专利上。一般意义上讲,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是与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层次密切相关。具体分析,我国企业有几点突出问题:一是经济实力与跨国公司不在一个档次,研究开发和创新投入严重不足,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费更为短缺。二是技术创新缺少历史积累,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受制于人。三是企业品牌战略处在弱势地位。四是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创新意识,只看到短期利益,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正是由于以上的问题所在,不少企业认为知识产权投资成本高、资金周转期长、回报收益不显著,转而采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正是由于侵权成本低,研发成本高,侵权仿造容易,获取利润较高。造成一些技术含量相对不高或者是主要以产品外观取胜的行业互相抄来抄去,侵权盗版严重。

1.3.3. 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是造成会展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重要原因。

由于在我国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使用的登记制度或者说是没有进行实际审查,使得许多人出于各种目的申请了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了授权,施行这种制度的初衷在于因为此两种专利权申请量相当之大难以有充足的审查力量进行实际审查,另外是想通过公众的力量发现问题专利而对其进行无效,这种想法从理论上看可以达到既鼓励创新,又监督专利的技术含量之目的,但实际上对于问题专利的无效是既费时又费金钱的一项工作,很多人在问题专利没有殃及自身的时候都不会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而去无效某些专利。因为他要计算成本。而会展的时效性又制约了被投诉方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据进行抗辩更不可能在会展极短的时间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去无效此问题专利。这就造成了问题专利在一些会展上的恶意投诉行为,使得一些人利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进行不正当的竞争,扰乱了会展正常的交易秩序。在 97 届广交会中,安吉竹产品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1.3.4.以自律、调解为主的保护方式保护力度有限。

会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是否侵犯了公众利益还是完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标准来划分,前者包括有冒充专利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后者,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和不属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著作权纠纷。对于前者,知

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通常都是作为执法主体,直接对会展中出现的此类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曾经多次对会展中出现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后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则必须依据双方的争讼理由和事实,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居中判断。作为会展的主办方,除非他在该会展中所处的地位是强势的,如广交会的主

办方,否则一旦展商拒绝接受会展主办方的处理意见,由于会展主办方的处理意见不具备强制力,那么会展侵权事件处理就会陷入僵局。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是说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处理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主体,而是因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的缺失导致行政体机关如果采用普通行政处理程序处理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必然存在时 1 日 J 过长与会展短暂的时效性的冲突,案件处理难以使案件当事人满意,也容易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陷入难以处理的困境。《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颁布实施虽然使上述情况有一定改善,办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会展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主体,可以对会展期间发生的纠纷案件直接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而且可以根据会展时间的长短确定案件处理的答辩时间。但是《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本身只是一个政府规章,其中对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又没有取得《专利法》的支持,在会展上执行经常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行政机关面临着行政诉讼的压力很难坚决执行办法规定,所以执行的效果并不好。同时该办法的实施又引起了另一个问题,对于会展经济发展较快,会展众多的城市,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限的执法人员如何面对面广量大,且召开时段又相对集中的不同会展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特别是当办法要求对于“会展期间设立了投诉机构的,会展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迸驻",并且应当对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更使得有限的行政资源捉襟见肘。由于无法明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会展主办期间的具体职能,特别是由于展览会时间比较短,加之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缺失,以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会展主办方缺乏有效的配合。此外,展览会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当于主办方与参展商之间的协议,但是由于没有纳入法律途径,没有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侵权存在更为复杂的因素,就要求参展商承诺遵守主办方制定的规则,就好出现一些问题:一方面,如果参展商违反协议,拒不撤出侵权展品,主办方则没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办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法之处,参展商也不能寻求法律救济。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发生生办方、参展商、投诉人在现场争议的情况,影响展览会正常的展出秩序。

1.4加强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1.4.1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加强知名会展名称产权保护。会展名称是重要的品牌商标,它包含了十分丰富的会展信息和内容,知名会展名称不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也能够为举办方创造巨大的经济效

益。但是从现行立法以及地方发布的管理办法来看,会展名称并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本文以为,会展名称之所以要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是根据其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原创性判断决定的。首先,现行《著作法》规定只有原创性作品产权才受法律保护。而会展名称都具有原创性特点,它是独一无二的,不得相同或者相似

于其他会展名称;其次,在显著性方面,现行《商标法》规定,凡是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在可视性方面与其他商标进行有效区分,就意味着其具有显著性。一般来说,商标显著性主要从以下两种途径取得:一方面,从商标自身发掘显著性要素;另一方面,从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独特的显著性。

1.4.2健全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现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会展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一部法律,它是各地政府制定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和办法的重要依据。但随着我国会展业不断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当前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鉴于此,本文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办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只局限于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等比较狭窄的范围,对于一些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和心态例如陈列设计、品牌策划、宣传标语等则没有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因此要结合当前会展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修改《办法》相应内容。二是现行《办法》明确规定展览时间超过3天的会展需要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而在实际中展览时间不超过3天的会展数量十分众多,这类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建议修改《办法》相关规定,无论展览时间长短,展会主办方都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三是《办法》对现场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置规范不合理。在第七条中,明确要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由会展主管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机构共同组成,这严重混淆了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导致工作中容易出现踢皮球的现象,因此要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会展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任和分工。

1.4.3做好会展前的稽核工作

随着现代会展业不断发展,会展展品、陈列方式、展具等种类日益丰富多样化,而这其中往往涉及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旦发生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由于会展举办持续时间较短,留给被侵权人作出反应的时间十分有限,从而影响了其维权效果;另外,在投诉成立的情况下,

被投诉人也会由于时间仓促无法全面搜集证明材料。因此,会展主办方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例如对展出品、展具、陈列设计等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和备案,以为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及时充足的证明材料,从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4.4制定完备的展会管理文件体系

纵观国内会展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大多数案件与参展商法律素质不高有关,不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旦遇到侵权问题,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此,本文认为会展主办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明确参展商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参展商将其知识产权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同时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指导和救济帮助。其次,进一步理顺知识产权投诉、处理工作流程。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来提高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最后,加大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力度。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和打击力度,保持对侵权行为有效震慑。

第2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例分析

2.1建筑贸易博览会专利保护案例

2003年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会展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否则即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进场扣押被控侵权企业的参展产品。

2.1.1界定

作为主办方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受托全权处理此事。律师首先请两家公司出示他们的专利权属文件,两家公司出示的专利权属文件表明他们的专利均是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律师认为参展企业单纯的展览商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销售的要约邀请,并不在专利法明确禁止之列,而参展企业一旦在展会上与客户达成订单则属于销售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2.1.2 处理

鉴于此,如果两家企业与其它企业僵持下去,则两家企业暂时并不能控告其它企业侵权,任由其它企业大肆宣传产品,两家企业的利益显然将受到损害,而其它企业也不能在展会上销售其产品,有动辄遭受侵权控诉之虞,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因此律师建议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与其它企业共同协商由其它企业撤除在展会上可能侵权的产品,两家企业不在展会中追究其它企业的责任,最终事情得以妥善解决、展会圆满结束。

2.1.3结论

在许多已经发生的专利争端面前,大多数企业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力的解决措施等问题,从而多以支付专利使用费、丧失一部分市场而告终。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和企业形象,还敲响了企业进一步生存发展的安全警钟。对于会展主办方,不注意知识

产权的保护,往往会令自己尴尬地陪着侵权企业站在被告席上。律师建议企业参加展会不仅产品要“硬”,自主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要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2.2武汉国际会展专利保护案例

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期间,请求人因被请求人在该展会上展示和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04200829736号专利权,于2 006年4月2日向我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本局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组,于2006年4月3日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要求其在7天内提出答辩意见。经请求人申请并提供担保,本局暂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

2.2.1界定

请求人称:广州欣胜日用品有限公司是ZL2004200829736号专利的排他实施许可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于2006年3月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上,展示和销售名称为“田康牌高压节能原味锅”(下简称“原味锅”),该锅的技术特征与专利ZL2004200829736的保护范围相比较,完全落入专利ZL2004200829736的保护范围,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被请求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查明,名称为“一种蒸锅”ZL2004200829736号实用新型于2005年11月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请求人是该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人,实施期限为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19日。ZL200420082973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蒸锅,包括锅体,锅盖、数个层叠在一起的不锈钢蒸笼,其特征在于不锈钢蒸笼侧壁设有倒U形夹层,夹层外侧底边比不锈钢蒸笼底板低,夹层外侧上缘设有与夹层外侧底边相配的凹缘,夹层顶部设有与夹层相通的蒸气孔。”。另查明:被请求人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首届华东六省市品牌服装装饰暨苏杭丝绸大型博览会上展示、销售了“原味锅”,其锅的主要技术特征是:该锅由锅体,锅盖和三个层叠在一起的不锈钢蒸笼三部分组成,蒸笼侧壁设有倒U形夹层,夹层外侧底边比不锈钢蒸笼底板低,夹层外侧上缘设有与夹层外侧底边相配的凹缘,夹层顶部设有与夹层相通的蒸气孔。以上事实,有ZL20042008 29736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请求人展示、销售的“原味锅”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证明。

2.2.2 处理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认为:ZL2004200829736号“一种蒸锅”实用新型专利合法有效,请求人是该专利排他许可实施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请求人展示、销售的“原味锅”其技术特征与ZL2004200829736号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指控侵权产品落入了ZL2004200829736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被请求人展示、销售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侵权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原味锅”;二、对于博览会现场暂扣被请求人的侵权产品“原味锅”全部予以没收。

2.2.3结论

本案的是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展会专利侵权投诉是的一经典案例,根据《专利法》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至少要给专利侵权纠纷15天答辩期,不可能在短期内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或者请求程序中,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会的展期指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答辩期限。这条规定是鉴于展会时限较短的特点,为了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赋予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指定答辩期限方面一定的灵活性,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展期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应的答辩期限,以加快对于投诉的处理。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后,除非有必要作进一步调查,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送交双方当事人。被投诉人或者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这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快速原则。并规定被投诉人或被请求人应当按期行使自己的答辩权,对于逾期未答辩的,并不影响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们作出决定的程序。可见,这两条规定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快速处理展会专利侵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三章结论

我国企业应当积极主动经营知识产权,应当不断增强知识产权的意识、认识和知识,积极健全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机制、体制与规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质量与数量,当善于借助与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业资源和社会资源,当为政府运作知识产权提供谈判资源与案例素材,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制定和持续调整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其主要策略。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应当充分依靠国家机构运作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参展中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纠纷,大多在专利与商标两方面,它们二者共同的特点是专有性,无论专利或商标,经法定程序获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从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在会展时遇到专利保护案件时要注意一下几点:

(1)参展企业对展出的"新品"要进行专利检索

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有不少这样的事例发生在市场上没有看见的产品在专利文献中已经披露。专利检索可以由企业自己的人员通过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进行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机构完成。通过专利检索可以掌握信息如果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拟展出的新产品已经由他人申请并被授予了专利权应及时作调整避免在会展中被投诉而陷入被动境地。

(2)企业对自己开发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产品"出生证"

在展览会上专利权好比是新产品的"出生证"谁拥有该"出生证"谁就拥有了该产品作为专利产品展示的权利。否则随时有被责令撤下展示物品的危机甚至会被取消参展资格。因此参展企业对自己研发的新产品应当及时申请专利对由供货商完成研发的新产品则建议其申请专利后再组织参展。

(3)企业对自己展示的物品做好"历史记录"

有的企业因在展览会上被人投诉侵犯专利权而感到不解"我在其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生产和销售这个产品怎么还会有这样的麻烦?" 按照我国的专利法规定除了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实质性审查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就可以授权。因此难免在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存在有不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这就需要企业做好产品的"历史记录"因为权利的主张要有证据来支持。所谓产品的"历史记录"就

其外形而言可以是公开出版物上的图片、照片也可以是该产品的图纸、开模合同、模具验收证明、生产样品的鉴定材料、首次销售该产品的发票凭证等等。有这些材料作为产品的"历史记录"一旦在展览会上发生被他人投诉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况企业的有关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可以享有"先用权"而有权生产销售避免该产品有被撤展的危险发生。

(4)会展上避免冲突会展后及时补救

展览会上通常对被诉单位规定的举证时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投诉的涉嫌专利侵权单位如果提供不出相直证据证明自己有生产、销售涉嫌专利侵权物品的证据的就得将所展示的物品撤下展柜并被记录在册。有的时候被投诉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来不及提供相应证据则应当遵守展览会的有关规定撤下涉嫌侵权物品。但是事后rA0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即在展览会结束后将所收集的能够证明本单位有权生产和销售该"涉嫌侵权物品"的相关证据以及书面陈述寄送大会主办单位的投诉接待站或者当地的知识产权局使其掌握实际情况以保证本单位的参赛资格不受影响。如果有证据证明投诉人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者做好"使用公知技术"抗辩的准备并将有关材料向大会投诉办公室提交。

综上所述,中国会展中的知识产权权保护法律法规随着会展业的发展逐步完善,同时相关的问题的也日益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益无害,这正是中国会展业迈向法制化、市场化、产业化及国际化的必经阶段。在揭示诸多问题之时,亦是中国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完善之际!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补充

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来源:深圳会展网加入时间:2012-05-18 11:58 点击数:217次 一、会展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等。 2、会展知识产权的界定 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览会的设计理念,展台搭建设计,展览会的LOGO及名称。展品知识产权包括展品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3、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侵权频发原因 中国会展业是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新兴行业,由于法规不健全和极少数企业的急功近利的行为,难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这种现象出现的直接结果就是扰乱了会展业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和完善展览行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国内法律层面现状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真正可以“对得上号”的条款比较少。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有以下一些情况说明法律尚不足涵盖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1、关于对会标的保护 有一些展览会的会标是按照商标的概念进行注册登记的。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被认定这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而一般只是在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因此,对展会名称,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护。 2、关于对设计的保护 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说,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因此可以比照《著作权法》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所以相关的诉讼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3、关于对专利的保护 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从本质上说这仍属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对于这种侵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加以解决。同样,如果在搭建展台所使用的展具、道具方面出现了侵权纠纷,也是可以如同产品侵权一样进行处理。 那么作为展览会的组织者(无论是国内展会组织者还是出展项目组织者)对于参展商展品的侵权问题又应当怎么办呢?首先,还是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至于是否追溯到组展商的责任,目前由此而对展览会组织者进行处罚的判例尚不多见。因此法律界、会展界今后对这样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具体的和深入的探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主办方(甲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参展方(乙方):__________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____________ 2.展会地址:____________ 3.展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1.乙方应当合法参展,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演讲稿解读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演讲稿 目录 第一部分展会,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我爱展会 (一)参展商将和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这种交流可以节约30%的经费(二)加速了整个销售过程,降低回访率40% (三)是企业进行产品交易重要环节与场所 二、我怕展会 (一)参展方怕展品被仿制 (二)办展方怕展会被克隆 (三)服务方怕展位设计被模仿 三、我更怕国际展会 (一)开展前展品被没收 (二)展会中展台被查封 (三)参展商在法国被抓 (四)我们被国外拒绝 四、展会侵权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 (一)展会上知识产权为什么容易被侵权 (二)展会上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危害 第二部分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介绍 一、展会中那些知识产权会遭侵权 二、展会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 (一)商标侵权 (二)专利侵权 (三)著作权侵权 三、商标介绍 (一)什么是商标 (二)商标的功能 (三)商标的主管部门 四、专利介绍 (一)专利有那些 (二)专利具有垄断性 (三)那些专利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五、著作权介绍 (一)著作权包括那些

(二)展会中那些著作权容易被侵犯 (三)著作权主管部门 六、商业秘密介绍 (一)商业秘密包括那些 (二)那些商业秘密容易在展会被侵权 (三)商业秘密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展会知识产权带来的新问题 一、政府对展会知识产权极为重视 (一)政府颁布法律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二)制订保护纲要,打击展会知识产权侵权(蓝天行动)(三)政府指导企业保护展会知识产权 (四)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开通“执法快车道” 二、对参展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国内展会对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要求 (二)将使仿冒行为无所遁行 (三)仿冒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打击 (四)我们必须规范自己的参展行为 第四部分如何解决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参加展会前为知识产权应该做什么准备工作? (一)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学习国外企业 (三)准备充分 二、展会中知识产权被侵权怎么办? (一)严密保护,防止被侵权 (二)积极主张权利 (三)巧妙取证 (四)投诉 三、展会上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怎么办? (一)沉着冷静 (二)积极应对 (三)提出不侵权的证据以及理由 四、如何建立展会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体系以及解决方案(一)事前,将侵权阻止在展会门外 (二)事中,将侵权赶出展会 (三)事后,将维权进行到底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

附件三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维护展会秩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本投诉处理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处理投诉事项。 本程序所称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是指展会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由主办方人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的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 第三条投诉机构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三)投诉是针对展会现场发生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投诉人应当向投诉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法人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二)授权委托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知识产权证明。具体包括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能够证明著作权的法律文件。知识产权发生有关变更、续展、转让、许可等事项,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文件。 (四)侵权证明。具体包括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照片、实物等。 (五)境外权利人投诉时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必须有相对应的中文译本。 (六)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见附件四)。 第五条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投诉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出具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投诉的依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侵权诉讼的。 (二)投诉人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 (三)投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调解程序中的。 (四)投诉人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无效,或者商标权已经被撤销,或者著作权已经超过保护期的。 第七条投诉机构处理程序如下: (一)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小时内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12小时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不侵权的证据。 (二)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3小时内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复印、录像等措施,并作记录。 (三)经调查,投诉理由不成立的,投诉机构终止处理。 (四)经调查,涉嫌侵权的,投诉机构首先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投诉机构督促双方立即履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诉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投诉机构对于下列情况依照合同有权作出处理: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交涉,扰乱展会秩序的,应当立即停止交涉,由投诉机构负责处理。 2、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证明不侵权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措施。 3、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措施。 4、被投诉人自认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撤展等措施。 第八条本程序自展会主办方公布之日起生效。

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2 随着地方政府对会展业重视度和扶持力度的加大,使其成为各地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然而,由于展会其自身的特殊性,随着展会规模和数量的增大,其知识产权侵害问题也不断出现。展会本身遭遇复制侵权,展会参展项目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遭到侵权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使得参者商害怕自己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展会上被人仿照,也使得参展商害怕突遭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来不及进行抗辩而丧失继续参展的机会。可见,展会知识产权体系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会展业的良性发展。 1 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1.1 展会本身 就展会本身来说,对其的侵权主要体现在:一是展会名称,它不仅是一个展会品牌的象征,也对该展会区别于其他展会起到标识作用;二是展位设计,参展商为了突出企业的形象以及文化等要素,往往请专业人士进行展位的设计,这在使得参展商取得良好展示效果的同时,也极易成为侵权的对象;三是展具设计,对其的侵权主要是专业和商标的侵权。 1.2 参展商的展品 就参展商展出的商品来说,对其的侵权主要有:一是专利权;二是商标权;三是著作权。其中,专利侵权是当前展会中最为常见的侵权形式。 2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现状 2.1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方式 2.1.1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做出了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比如,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四部委于2006年1月10日颁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行政法规。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路径来说,对于展会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以是否侵犯了公众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为标准,划分为侵犯公权的行为和纯粹的私权纠纷。 2.1.2 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司法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层面,除了相关立法部门制定《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对法院所启动的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是利害关系人与参展商之间侵权纠纷的诉讼程序做出判决外,国内的学者还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了诉前禁令制度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运用上。 2.1.3 展会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论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钱 龙 (宁波市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 宁波 315048) 摘要: 近年来,国内各大城市都大力扶持会展业的发展,并以此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一时间成为会展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瓶颈,不仅给参展商知识所有权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也严重扰乱了会展业的秩序。鉴于此,文章在分析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对策。关键词: 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参展商;行政保护中图分类号: 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9-0002-032012年第29期(总第236期)NO.29.2012 (CumulativetyNO.236) 产业发展 I ndustrial Development

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精修订

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的知识产权保 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受侵权纠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合经营业务,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可分解为研发活动期风险、生产活动期风险和贸易活动期风险。 1.研发活动期风险。研发活动期风险是在新技术或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研发立项论证时未对专利进行详细检索,造成的自主开发成果不能使用;研发完成后未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导致被限制使用的风险;国外专利人对国内企业部署的专利陷阱及在产学研合作中未明确规定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造成各权利人恶性竞争的风险。 2.生产活动期风险。生产活动期间主要有采购环节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未进行知识产权评价,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委托他人制造时未在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可能构成专利陷阱;对于上游或下游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划分,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 3.销售活动期风险。在新产品销售活动期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商标、广告语、营销方案、策略、合同等,在销售环节,企业未采用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对形式对成果进行保护,可造成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设计广告词、营销方案时未进行认真检索可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此外,在专利转让中,所转让的技术不可用、已转让技术在转让、技术转让方以包销条款欺诈受让方等均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知,无效预警也即是未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建立主动分析、预警和防范机制,这也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成因。 二、知识产权风险方法措施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及成因,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1.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发展目标,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知识产权体系组织结构,包括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力智力管理部门和法律、专利律师部门等关联机构及执行机构,明确各部门功能权责,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各方面,形成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2.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是由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因此实施加强风险防范是降低风险的主要且有效途径。在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实施知识产权评审,在项目立项阶段,认真仔细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活动完成后,仔细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不同的形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评判生产工艺路线,选择相对更为合适的工艺路线;在采购阶段评价供应商知识权状况,以避免由于供应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给企业造成知识产权风险;新产品销售阶段,加强商标、营销方案、广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

会展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学员:XXX 学号: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17年2月

第一章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过去三十年时间里,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发展势头,第三产业发展十分迅猛,会展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加。而另一方面,会展业也暴露了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展品专利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被不法侵占,展会设计、展品宣传、展具陈列等被仿制和模仿。上述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会展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会展知识产权创新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我国会展业科技创新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会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有效应对措施,以为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提供有益指导和参考。 1.1会展知识产权属性的界定 展会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知识型”和“服务型”产品,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展品的知识产权属性是一致公认的,但目前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对展会中的一些精神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仍然认识不清,有纷争。目前对展会精神成果(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最有效的保护办法只是能对会徽进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而在实践中直接侵犯会徽的案件要远远低于对展会名称和展会项目创意的抄袭。因此,明确展会名称、展会项目创意与展会品牌能否享有知识产权,重复办展、冒牌展览是否侵犯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1.1.1.具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展会名称享有知识产权。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作品要想取得著作权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经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展会名称的独创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在会展业服务领域内没有完全或基本相同的展会名称。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即该商标为能够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商标取得显著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本身具有可识别性。一是通过权利人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使得商标产生了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性特征,即由普通名称转化为了特有名称。如“中国国际机床展”、“中国国际服装博览会”。展会名称的显著性,即表现为展会名称本身的构成要素具有可识别性,要么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可识别性即名牌展,可注册取得商标权。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V

密级:内部保密文件仅限内部使用 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版本V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及其管理的行业本部,其中包括但并不限于:金融行业本部、政府行业本部、软件服务本部、运营服务本部。xx软件服务战略本部以下简称为“软件服务SBU”。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着作权(主要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资料等)、以及商业秘密和其它知识产权等一切智力成果权。 第三条各行业本部、事业部、工程院及其他部门应及时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商标、广告以及宣传资料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成果)向运营管理部通报,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报、登记等保护手续。 第四条所有软件服务SBU及各行业本部的员工执行公司职务,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作出的发明、新设计、创作的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着作权、获得的商业秘密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于软件服务SBU或各行业本部所有。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不得私自或以个人名义转让他人;员工离退休、离职、调离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带走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标与商号 第五条软件服务SBU商标注册由运营管理部提交软件服务SBU总裁审批。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根据注册商标使用情况及其保护期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决定是否续展该注册商标,或要求有关业务部门适当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软件服务SBU均有权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注册商标。经运营管理部审查,报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后,软件服务SBU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应收取一定的使用费。运营管理部监督注册商标的使用,以维护商标信誉。 第八条各部门及员工应正确使用软件服务SBU内的商号和xx企业标志,不得擅自更改字型、图案等。未经软件服务SBU总裁批准,各部门不得授权、允许其他企业、个人、社团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当前,会展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以其影响力大、产业关联度高等独特的魅力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会展经济与知识产权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而我国会展经济中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干扰正常的会展交易秩序乃至市场经济秩序,也制约着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给我国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随着会展经济的发展,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出来。 一、我国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虽然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依然不少,在侵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期,许多国际大型展会拒绝中国企业参加,比如瑞士巴塞尔钟表展、德国科隆电气展以及美国部分家具展览等,这说明我国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⒈克隆展会屡见不鲜 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等特点,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相当多办展公司剽窃其他机构或办展公司开发的展览项目的名称、LOGO和定位,这种情况是重复办展的直接表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 以“广告四新展”为例,国际广告四新展是由中国电子国际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于1994年在北京创办的,可是到目前为止,在全国已经有近40个左右相同主题或类似的展览在四新展举办前后上演“模仿秀”。这其实是国内重复办展的一个缩影。然而,国家主管部门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相应法规,对展会名称的侵权尚处于无奈的境地,导致出现克隆展会、题目雷同。目前我国只能对展览会会标注册,在对展览会名称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妥善的处理办法,这是造成重复办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没有资质认证、评估系统和服务标准,缺少协调功能和自律机制,造成无序竞争、资源分散。同时,信息化管理薄弱,缺少权威统计。由于信息不对称,误导一批投资者迷惑于会展经济热,盲目投资,急功近利。尽管一些大型展览会无法被克隆,但往往也被利用。科博会三年前就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但仍然存在被冒用的情况。比如,一些机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主办方(甲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参展方(乙方):__________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____________ 2.展会地址:____________ 3.展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

日。 第二条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1.乙方应当合法参展,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乙方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参展;参展项目使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3.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点(以下简称“投诉点”)有权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产品及照片、展位设计、展具设计、目录册、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宣传资料。 第三条投诉与处理 1.甲方应当进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 2.甲方应当公布甲方或者投诉点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或在展会场馆的醒目位置公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3.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或者投诉点投诉,也可以请求甲方出具参展的相关事实证明。 4.甲方或者投诉点应当立即受理乙方对其他参展方或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乙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并在受理后24小时内将相关投诉材料送达被投诉人。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实用版

YF-ED-J915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主办方(甲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参展方(乙方):__________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____________ 2.展会地址:____________ 3.展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参展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审查

知识产权管理细则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持正常

第十九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 知识产权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第十九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以下简称“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持正常展览秩序,增强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保障参展企业及参展产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展会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理请求及咨询。 第三条本办法作为《第十九届上海国际纺织工业展览会参展手册》(以下简称“参展手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展企业应当在展会中严格依照参展手册与本办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展会主办方有权在展会前及或展会期间,要求参展方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以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六条展会主办方有权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展会主办方有权在展会期间公布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并设置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以下简称“咨询办公室”)负责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协调、协助处理展 会期间发生在展馆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涉嫌侵权行为的处理请求,应按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处理。相关职能如下: (一) 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处理请求,根据本规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将有关材料移 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给予权利人处理建议; (二) 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 (三) 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投诉工作。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遵守本规则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主办方开展的调查予以配合。如有违反,参展方应同意赔偿展会主办、承办单位因第三方指控参展单位和/或主办、 承办单位侵权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九条参展方对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知识产权或有授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主办方的检查。 第十条申请人如按照本规则向主办方提出处理请求,并要求主办方对涉嫌侵权人按本办法处理的,应当同意支付因处理该请求而引致的费用。 第三章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持有参加当届展会参展商的与会人员,可以前往咨询办公室,填写《咨询表》,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咨询办公室如有涉嫌侵权的处理请求时,则优先处理涉嫌侵权事宜。 第十二条持有参加当届展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向主办方咨询办公室提出处理请求。 凡属组团参展的,各展团应指定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人员分管本团有关知识产权的投诉、应诉 和协调处理工作。应先通过有关的参展团协调处理;若参展团无法处理,则由参展团反映到咨 询办公室。 如权利方不通过咨询办公室申请,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如影响展馆秩序的,则展览会 保卫办公室有权将引起纠纷的人员直接清出场馆,并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首先向咨询办公室出示权属证明文件和授权文件。有关文件经咨询办公室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持有本届展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 (二) 申请人主体符合以下要件: 1) 商标申请人:系中国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及或该注册人授权的代理人; 2) 著作权申请人:著作权权利人及或该注册人授权的代理人;

展会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会展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姓名:周妍玲学号071608113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会展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前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成果,是会展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动因;协调不同类型的产权问题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原因而具有巨大差异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目的。关键字 社会导向,经济基础, 合理的发展空间 正文: 本次作业运用<会展政策与法规>,对会展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存在的一些现象: 知识可以成为财产,那就可以赚钱获利。信息化的时代,知识竞争的出现也就会导致利益的冲突。为了保证竞争有序,就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一旦知识财产得到保护,就会大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一个国际问题,它需要更多的相互理解与合作。 企业的发展,既躲不开知识产权,又离不开知识产权。在我国展会中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甚至侵权的行为比较集中,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就相当的频繁了,这些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捣乱了正常的会展业市场的秩序,并且对其他会展企业,参展商带来负面影响.大多数领域内的核心技术及其关键知识产权仍然掌握在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手里,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也是必须正视的形势。 目前在对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上确实还存在着一些概念含糊不清和似是而非的问题。譬如,一个展览会的项目创意有没有知识产权,能不能给予保护?所谓重复办展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参展商在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组展商是否负有连带责任?如果组展商打着招展的幌子,欺骗参展商开展,是不是侵犯了知识产权?展台的设计方案如果被抄袭,其行为将如何界定和处理?等等。现在全国一年有3000多个展览会项目,商业性的论坛、会议项目恐怕为数更多。这其中内容雷同、题目相似、对象重叠、目标冲突的项目比比皆是。我们很难对此一概说成是彼此抄袭。 社会导向: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

会展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如何处理国内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一个最直接的窗口,也是重要的销售途径,其销售成功率和销售的效率是传统销售方式的几倍,所以参加展会受到越来越多企业重视。但是长期以来,展会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展会的"雷区",参展商最担心的问题是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被他人偷去模仿,反过来以低价位抢走自己的客户。而国内企业花费巨额资金参加国际展会,却经常被阻挡在展会之外,或者被强制撤展,甚至发生过参展人员遭受逮捕的事件。这都是知识产权惹的祸,无论参加国内展会还是国际展会,参展商对展会都是"想说爱你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展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显得危机四伏,所以探讨展会知识产权问题就显得十分的必要与迫切。下面就从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阐述如何处理展会知识产权危机。

有人给展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在最短的时间内,在最小的空间里,用最少的成本做出最大的生意。"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展会业也日益兴旺发达,但展会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困扰展会业发展的瓶颈,对于参展商而言更加关注展会知识产权危机的处理。 一、政策背景 鉴于近年来展会侵权事件屡屡发生,侵权产品进入展览会,严重影响了展览会的正常交易秩序,更损害了参展商的合法权益。2006年1月10日由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发布第一号令公布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展会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详细版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6613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详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主办方与参展方签约时选择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主办方针对参展方的参展项目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状况进行的展前审查,以及依照《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展会期间与参展方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的协调处理。 3.本合同中所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

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主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北京工商知识产权局版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北京工商知识产权局版BF——2009——2714合同编号: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主办方: 参展方: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主办方与参展方签约时选择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主办方针对参展方的参展项目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状况进行的展前审查,以及依照《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展会期间与参展方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的协调处理。 3.本合同中所述的“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 4.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 主办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参展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为维护展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展会名称、地址及期限

1.展会名称: 2.展会地址: 3.展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展前审查 1.乙方应当在参展前自行检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内容,并于年 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参展知识产权承诺书》(见附件一)。 2.乙方应当携带与参展项目相关的权利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参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 3.甲方或甲方设立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有权在展会开始前对乙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展品、展台、展板、相关宣传资料□ 其他:。 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审查所需物品及资料。 5.甲方的展前审查工作应当于年月日前完成。甲方发现乙方的参展项目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权督促乙方再查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条展中投诉处理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2.甲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乙方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甲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程序、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3.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使用其参展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 4.乙方认为其他参展方的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有权向甲方投诉,也可以自行与该参展方交涉,但不得扰乱展会秩序。 5.甲方应当按照《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见附件二),接受乙方对其他参展方或第三方对乙方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6.甲方接受投诉后,有权对投诉涉及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乙方的参展项目采取拍照、复印、录像等措施,并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7.乙方被投诉的,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的调查处理,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做出不侵权的举证。 8.甲方应当妥善保管投诉有关资料,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对投诉涉及的有关情况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9.甲方应当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掌握的乙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参展项目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 (2)乙方承认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的。 2.属于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对乙方参展项目采取撤展或者遮盖等处理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甲方采取处理措施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参展资格: (1)乙方拒不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的; (2)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后乙方擅自恢复的; (3)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处理的。 3.除前款情况外,甲方直接采取撤展、遮盖等处理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与第三方的交涉扰乱了展会秩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交涉,通过投诉机构

046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2.生产活动期风险。生产活动期间主要有采购环节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未进行知识产权评价,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委托他人制造时未在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可能构成专利陷阱;对于上游或下游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归属的明确划分,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 3.销售活动期风险。在新产品销售活动期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商标、广告语、营销方案、策略、合同等,在销售环节,企业未采用注册商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等对形式对成果进行保护,可造成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设计广告词、营销方案时未进行认真检索可造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此外,在专利转让中,所转让的技术不可用、已转让技术在转让、技术转让方以包销条款欺诈受让方等均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 从以上分析可知,无效预警也即是未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建立主动分析、预警和防范机制,这也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成因。 二、知识产权风险方法措施 根据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表现及成因,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1.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企业首先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发展目标,构建符合自身发展特色的知识产权体系组织结构,包括企业风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力智力管理部门和法律、专利律师部门等关联机构及执行机构,明确各部门功能权责,并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研发成果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等各方面,形成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2.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风险的产生是由于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因此实施加强风险防范是降低风险的主要且有效途径。在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实施知识产权评审,在项目立项阶段,认真仔细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评判;研发活动完成后,仔细评审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不同的形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评判生产工艺路线,选择相对更为合适的工艺路线;在采购阶段评价供应商知识权状况,以避免由于供应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给企业造成知识产权风险;新产品销售阶段,加强商标、营销方案、广告语等相关知识产权查询,规避侵权风险,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竞争对手的定期监控,防止他人给本企业造成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此外,若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是委托他人制造,在合同中需对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以防止他人占有本企业知识产权。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知识产权档案是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法律证据,健全完备的知识产权档案可有效地防卫侵权诉讼。健全完整的知识产权档案包括研发活动的研发记录、知识产品评审资料、专利申请文件资料等与研发成果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其中专利内容不仅包括技术研发相关文件、申请专利原始文件、专利证书等,还应包括专利申请修改过程文件、专利年费缴费票据、专利变更文件等,具体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应根据知识产权活动的特点进行整理归纳,保证各类资料文件的完整完备,以更好地防范和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4.采取合同约束防范措施。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且基本的法律文件,企业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应积极地利用合同的法律效力防范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管理中合同约束的对象主要有合作方和企业人员两方面。在采购环节中要求供货商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知识担保,确保所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自主研发委托他人制造时,企业与指定厂家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尤其对于合作开发的技术,应明确合作中各方对研发成果所占有的所有权。 为防范企业员工不当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企业技术人员来说,在设计过程中可能会重复以往的设计方案、技术解决方案等,若此类人员跳槽到其他企业,易引起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知识产权风险。因此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合同约束,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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