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检查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和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9项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荐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一、场所、设备和设施

二、卫生防护管理

三、生产过程管理

四、从业人员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生产必备条件不符合项改进表

注:1、此表用以帮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食品质量安全条件。一般不符合项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改进。

2、复核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方法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现场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注:1、此表应如实填写,可另行附页;

2、被核查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签字、盖章;

3、此表由食品小作坊填写,由食品小作坊寄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必要时,也可直接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共5页

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质量,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县食品小作坊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目前,我县食品生产加工能力水平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大量地存在,占我县食品生产企业的90%以上,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城中村、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甚至有部分小作坊无证照生产,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但根据我县的发展现状,其仍将是地方经济发展、部分人员就业、满足不同消费群体需求的重要手段,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守土有责、履职有责的原则,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其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工作目标 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为重点监管区域,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小店铺、小餐饮店(馆)、小集市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安全得到彻底改善,使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严惩。 四、责任划分 (一)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现场制售、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质监部门做好配合。 (二)关于在商场、超市等市场外有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包括小作坊、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做好配合。 (三)关于早、夜市及食品流动摊贩的监管。单纯销售食品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业(水利、畜牧)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小作坊申请表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附件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受字[ ]第号 : 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及品种: 生产地址: 核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 2.本核查表分为场所、设备和设施,卫生防护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4个部分,共30个核查项目。核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或“严重不符合”。 3.在30个核查项目中,有11项重点带*号项目不允许存在一般不符合的情况。 4.核查组依据本核查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核查结论分为“合格”或者“不合格”。当没有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不超过6项(含6项)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当严重不符合项大于等于1项或者一般不符合项大于6项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5.核查组应当将现场核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填写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项改进表》中,并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尽快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 经营者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主体类别:餐馆(□大型;□中型;□小型);□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 目的重 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 理缺项) 1.选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 围之外。 1***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 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 室内。 2*** 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中分餐,分别设置相 应操作专间。生食水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 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3*** 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 的分餐,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 作台操作。 4**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5**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 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6**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7***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给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8***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 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9**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10**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1*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 (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附件10 食品小作坊登记中请书 □首次□变更□延续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格式文本, 自行下裁, 接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及《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临时登记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生产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注 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 文化程度、 专业 1 2 3 4 5 6

三、产品信息表 序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品种明细 1 2 3 4 注:具体填写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 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1 2 3 4 5 6 7 8 注: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食品小作坊登记其他申请材料清单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 1. 开办者身份证明; 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 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4. 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5.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6.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7.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9. 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2020051519160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在县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 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本行业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患上述疾病的,不得带病参予生产经营活动。病俞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 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发现有患传染病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 继续留岗工作。 五、每位从业人员均有义务报告自己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 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产品不受污染。 六、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头发、经常 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 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干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小作坊周围环境良好,25米内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孽生有害昆虫 的场所。确保内外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良好的生产规范操作,确保各工序连续进行,严禁往返, 防止交叉污染。 三、从业人员进入车间前要先洗手消毒。即先用肥皂洗手,再经消毒水浸泡3-5分钟方进行 操作。 四、包装、生产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不准长发外露,不准留 长指甲、涂指甲油。 五、从业人员严禁携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岗位。禁止在生产区域内吸烟、吃零 食。严禁随地吐痰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生产人员要临时外出或上厕所时,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待再次进入车间内需要重复上述 卫生消毒程序才能上岗。 七、生产人员下班对车间的设备、工具等必须每日进行消毒、清洗。工作完毕后,彻底清洗 消毒工作场地,地面、下水道沟槽、墙、窗等保持清洁,用不污染食品的洗涤剂刷洗。 八、生产设备及器具须用无毒无味、抗辐射、不吸潮、不变形的材料。设备里面与四周要有 足够的空间来做清洁卫生工作。器具须平滑、易清洗。 九、加工后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密闭或规范放置,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且位于生产车间的下 风向;废弃食用油脂专人管理,定期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原料、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作坊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索证及台账记录工作。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附件17: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 (告知页)

被检查单位: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 1. 2. 检查时间:年月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局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检查人员签字:被检查单位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表小作坊名称: 生产范围: 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评价备注 1.生产条件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是□否*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是□否1.4 有洗手、消毒、防鼠、防蚊蝇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是□否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是□否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 分隔放置。 □是□否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是□否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规范 一、核查时限:自接到流转资料起三日内完成首次现场核查。若首次核查通过,网上录入核查信息,并将纸质材料流转至审核发证人员;若首次核查不通过,需限期整改,则在接到申请人整改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第二次核查。第二次核查通过后,即时流转材料。第二次核查仍不通过,终止许可程序,资料发回。 二、文书适用: 首次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依照核查汇总表所统计的不符合项目数,判断核查结果。 1、不符合项目数在标准范围以内,即判断现场核查基本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写明现场情况。对虽符合发证条件,但仍有不符合事项的单位,应当就其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交给网格化片区日常监管人员,作为监管资料保存。 2、不符合项目数超出标准范围,即判断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重点写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整改的所有事项,并要求其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到位后送交整改报告,主动向原核查人员申报第二次核查。 3、首次核查不符合标准条件,第二次核查时填写现场

核查表,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对虽符合发证条件,但仍有不符合事项的单位,需就其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发证后移交给网格化片区日常监管人员,作为监管资料保存。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现场核查笔录需详细列出不符合条件的事项,终止许可程序,资料发回。 三、现场核查影像资料拍摄项目 见附件1 四、现场核查影像资料拍摄规范 1、所有场所、设备设施需场所或设备标牌标识张贴到位后方可拍摄。 2、各附属设施(如预进间水池、专间紫外线消毒灯、空调等),拍摄时需兼顾到其所在位置,不能单独拍摄附属设施。各类水池拍摄时,需在同一幅图片中有上水或下水存在,表明上下水畅通。 3、特殊食品、散装食品等分区销售的标识标牌和专门区域需共同摄入。 4、应当摄录公示的标牌、制度等内容 3、非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无须拍摄。 五、影像资料打印规范 影像资料打印到A4纸上,每页纸打印4幅图片,大小一致,图片下方进行图片说明,内容简约,表述清晰,清楚说明图片所示物品的规范名称、位置、用途。一幅图片上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清单项目必备清单 1、证件、管理制度要求1.1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1.3有制度文本、产品配方及工艺流程等。 2、原辅料管理2.1采购的食品原料要做好台帐登记,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应保存厂家生产许可证、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等凭证。 2.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2.3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单独存放,并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3、生产加工场所3.1生产区外部环境整洁、有序,生产区与生活区适当隔离,生产区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污水池、旱厕等污染源20m以上。 3.2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 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生熟分开,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无相互交叉污染。3.4食品加工间:干净整洁;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墙壁应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和易清洗的材料(如瓷砖)制成的墙裙。 3.5有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①防鼠设施:要求门和门框、门的底边与地面间隙要小于6毫米;车间仓库有高度60厘米防鼠板,库房、窗户、排气扇、通气孔、排水孔等都要加装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铁丝网;所有的管道和电缆通过墙壁的地方都要用水泥抹平缝隙。②防蝇设施:在车间、熟食间等场所都必须设置纱门纱窗;在车间、熟食间的出入口处可安装宽幅塑料门帘以阻挡苍蝇进入,或安装风幕机;灭蝇灯设置高度在离地2米左右,远离生产加工操作区,一般每25平方米安装1盏。③防尘设施:出风口有防尘罩。门窗选料以不易变形、坚固耐用、密封性能好、不易被虫蛀鼠咬、不易集灰的材料。 3.6原料及成品库: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存放要离地离墙各20cm。 4、生产设施及工具4.1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4.2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设施均应采用食品级、无毒、无害的材料,通常使用不锈钢等。 4.3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不得混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 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二)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满足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三)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四)加工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五)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厕所等污染源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保持规定距离,防止污染食品。加工场所与售卖区域应隔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内容主要问题 1.资质要求1.1证照情况查看证照原件 1.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是否齐全; 2.登记证明有有效期的,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1.无营业执照,或仅有销售点的营业执照; 2.登记证明已经过期。 1.2生产条件 变化情况 核对档案资料、查看 生产现场、询问当事 人 1.生产地址是否发生变化; 2.生产品种是否发生变化; 3.是否有委托加工食品行为。 1.营业执照等证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 2.超出登记证明允许范围生产; 3.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代加工食品。 2.生产加工场 所2.1外部环境 卫生情况 查看生产场所外部环 境 1.生产加工场所外部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2.生产加工场所不受暴露垃圾场(站)、污水池、坑式厕 所、牲畜棚圈以及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 扩散性污染源的污染。 1.周边有暴露垃圾场、坑式厕所、屠宰场等污染源, 有异味及蚊蝇孳生; 2.周边有垃圾厂、化工厂、废旧物资处理焚烧等粉 尘、有害气体产生的污染。 2.2区域分离 情况 查看生产加工现场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办公区是否有效分离。在生产加工区域食宿、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2.3生产区域 卫生情况 查看生产加工现场 1.生产加工区域是否清洁、卫生; 2.生产加工区域光线、通风是否良好; 3.生产加工区域是否有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 产无关杂物;有鼠类、昆虫等侵入迹象 4.生产加工区域是否存在饲养畜禽等可能污染食品加工 的行为。 1.生产现场有家禽家畜散养情况; 2.生产现场有香烟、洗衣粉、拖鞋等不符合卫生要 求的与生产无关杂物; 3.生产加工废弃物裸露堆放; 4.生产现场积水不能正常排放,存积污水; 5.有鼠类、昆虫等侵入迹象。 2.4工艺布局 情况 查看生产加工现场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 序和产品特点,设置不同区域,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 成品往返交叉; 2.加工区域是否生熟分开。 1.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存在往返交叉情况; 2.生熟加工区域未分开。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单位食堂) 核查事项及标准编号重要性核查 结果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1*** 选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区域,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2*** 场所设置和布局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 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3***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4*有相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备设施5**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水产品配制、裱花操作和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以及集中 备(分)餐的单位食堂,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6***饮料现榨、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设置相应专用操作场所7***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 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8**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9***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10**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11**食品处理区(不含库房和专间)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50m2以下的≥1/4;150m2(含150m2)~ 500m2以下的≥1/5;500m2(含500m2)以上的≥1/612** 粗(初)加工场所有粗(初)加工过程的,其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3**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 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4*** 切配烹饪场所切配烹饪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区域相对独立15**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 清洗和更换 16*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要点

附件1-1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食品销售) 申请人: 地址: 核查日期:年月日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是否通过网络经营(□是□否) 核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经营类别:□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经营项目含有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的现场核查评价。 2.核查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对照表中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核查,申请人未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到的核查内容为合理缺项,不进行核查,填写核查表时在“合理缺项”一栏用“/”表示。 3.本表27项核查内容,分为关键项与一般项,其中关键项18项用“***”标识、一般项9项用“*”标识。结果判定有“符合”与“不符合”两个选项。 4.根据核查情况,在“核查结果”一栏中“符合”或“不符合”选项中画“√”。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整改后不合格的核查结论,在“□”中画“√”。 6.本表需核查人员、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申请人为企业的,由申请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得到授权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业主本人签字或盖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完整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规定的认识-->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结合曾经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

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其反复修改后还要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修改,还要看何时能够安排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尚需时日,也就意味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其关于食品安全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尚需时日。因此,其中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难以按《食品

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全面解读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文/李文阁撰稿时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巡视员 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一情况,新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既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以给地方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也就是截止日期到2016年9月30日。但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在其关于食品安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内容,如果修改该地方性法规可能需要等待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经将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doc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 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 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 行政处罚; 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 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生产加工场所周 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 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 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1.3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 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 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 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屋顶不得

漏雨。 1.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 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 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 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 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 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 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 板(50 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 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 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 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 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及对策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及对策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近年来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国家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管力度。《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着重从解决问题入手,填补了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在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三小”方面的立法空白。那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现状又如何呢作为监管部门又应采取那些对策呢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那么食品加工小作坊现状究竟如何呢 目前,我镇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200余户,其中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50余户,均无生产许可证,小作坊主要分布在镇内比较偏僻的居民区内,大部分不在主要街道上。大多数小作坊厂房简陋,设备陈旧,技术能力低,创新能力弱,缺乏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把关不严,没有对生产工序进行有序的控制,生产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甚至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对消费者存在很大的潜在危害。 (一)点多、面广、监管任务重。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特点之一就是点多、面广、涉及的行业、产业多且不成规模。说食品加工小作坊

点多、面广、涉及的行业、产业多且不成规模,这是因为食品加工小作坊绝大多数是以家庭生产为主,生产的产品主要是解决当地人民的一些日常生活所需,食品加工小作坊遍布乡镇、街道、村组、他们生产的目的是养家糊口,他们基本无化验人员,更无检验设备。因此,这些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人少、事多、监管有盲区。人员少、任务重、工作面广,要完成日常监管工作任务,不免使各项工作存在盲区和死角。特别是食品加工小作坊因为是点多、面广、涉及的行业、产业多且不成规模,因此、在监管中就不免会发生监管盲区。 二、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对策 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难度大,监管有盲区,我们作为一名基层监管者,又有那些对策和建议呢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去努力。 (一)整合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作为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借势,由政府或引资建厂房,设产品检验室,配齐产品检验人员,集中食品加工小作坊相同产业进行集中生产,这样既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又确保了食品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机构配齐监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三条对未列入允许目录食品管理以及“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已规定明确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加工主体,县级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

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七条具有相应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三)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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