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金融机构(含外资)人民币信贷收支情况.

北京地区金融机构(含外资)人民币信贷收支情况.
北京地区金融机构(含外资)人民币信贷收支情况.

北京地区金融机构(含外资)人民币信贷收支情况

表号:B M06-208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文号:京统发[2006]123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40号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08年3月底止单位详细名称(签章): 2007年月计量单位:万元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说明:本表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填报。

2010年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来源方项目Funds Sources 一、各项存款Total Deposits 1.企业定活期存款 Demand & Time Deposits of Enterprises (1)活期存款 Demand Deposits (2)定期存款 Time Deposits 2.储蓄存款 Savings Deposits (1)活期储蓄 Demand Deposits (2)定期储蓄 Time Deposits 3.委托存款 Designated Deposits 4.其他存款 Other Deposits 二、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Liabilities to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三、其他Other Items 资金来源总计Total Funds Sources 运用方项目Funds Uses 一、各项贷款Total Loans 1.短期贷款 Short-term Loans 2.中长期贷款 Medium & Long-term Loans 3.委托贷款 Designated Loans

4.票据融资 Bill Financing 5.其他贷款 Other Loans 二、有价证券及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 三、黄金占款Position for Bullion Purchase 四、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Assets with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 资金运用总计Total Funds Uses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3.委托存款、委托贷款主要为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所接受的存款及其发放的贷款 4.本表10月份为初步数据,其他月份为正式数据。 来源方项目Funds Sources 一、各项存款Total Deposits 1.住户存款Deposits of Households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Demand & Temporary Deposits (2)定期及保证性存款Time & Marginal Deposits 2.非金融企业存款Deposits of Non-financial Enterprises 3.机关团体存款 Deposit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 Organizations 4.财政存款 Fiscal Deposits 5.其他存款 Other Deposits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之间及被控制方相互之间不存在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可不将其视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只有一家成员与金融机构有信贷关系的。 第四条金融机构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管理、风险管理”的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符合集团客户标准的存量客户及拟新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应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其授信进行整体控制。 “分类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对不同的关联方式、关联紧密程度、经营风险程度的集团客户实行不同的信贷业务政策和管理要求。 “风险管理”是指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制。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集团成员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集团成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客户的管理应按照“统一管理、明确分工、协同配合”的原则确定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分别落实集团客户识别认定、评级授信、贷前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管理责任。 第六条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是指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并负责集团客户日常管理的县级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经办机构是指与集团客户成员发生或拟发生具体信贷业务的县级金融机构。 第七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详细内容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项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

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

金融机构外汇信贷收支表 Summary of Sourses & Uses of Fund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Foreign Currency) 单位:亿美元 Unit:100 Million US Dollars 项目 Item2012.01 2012.02 2012.03 2012.04 2012.05 2012.06 2012.07 2012.08 2012.09 2012.10 2012.11 2012.12 来源方项目Funds Sources 一、各项存款Total Deposits2898.76 3169.34 3418.49 3645.22 3776.40 4051.42 4124.31 4150.66 4138.45 1.单位存款Corporate Deposits2006.92 2273.67 2533.00 2744.19 285 2.99 307 3.38 319 4.22 3246.50 3241.63 其中: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s1093.57 1118.97 1136.82 1132.69 1115.26 1209.16 1163.72 1171.94 1193.42 定期存款Time Deposits521.34 622.17 717.88 830.61 873.81 954.47 1056.20 1080.14 1067.01 通知存款Notice Deposits59.85 61.33 69.52 64.81 68.03 55.47 57.19 66.93 77.47 保证金存款Margin Deposits290.32 421.47 548.12 649.79 728.03 789.59 855.95 877.56 868.23 2.个人存款 Personal Deposits686.75 667.39 680.86 69 3.37 706.71 713.51 710.56 705.61 700.84 储蓄存款Savings Deposits590.36 577.48 595.27 600.51 610.76 617.43 614.70 612.66 616.97 保证金存款Margin Deposits 1.44 1.51 1.42 1.58 1.58 1.62 1.71 1.79 1.85 结构性存款Structure Deposits94.96 88.40 84.17 91.28 94.37 94.46 94.16 91.16 82.02 3.其他存款Other Deposits205.08 228.29 20 4.62 207.66 216.70 264.53 219.52 198.55 19 5.98 二、同业往来(来源方)Business with Counterpart (on source s707.25 699.56 704.33 713.70 713.09 727.11 754.63 738.65 696.15 三、外汇买卖Purchases and Sales of Foreign Exchange3144.83 3096.03 3129.14 3135.17 3148.58 3242.90 3226.91 3191.90 3407.36 四、其他Other Items572.75 500.26 423.44 249.06 245.32 -30.64 166.70 242.38 413.46 资金来源总计Total Funds Sources7323.59 7465.19 7675.40 7743.15 7883.39 7990.78 8272.55 8323.59 8655.42 运用方项目Funds Uses 一、各项贷款Total Loans5360.79 5444.29 5594.84 5610.06 5657.94 5822.59 5833.61 5950.85 6229.08 (一)境内贷款Domestic Loans3842.66 3896.68 4041.28 4032.92 4078.31 4197.66 4194.47 4241.09 4494.10 1.短期贷款Short-term Loans2214.23 2256.13 2353.52 2331.27 2374.01 2480.72 2486.31 2519.96 2761.33 2.中长期贷款Medium & Long-term Loans1601.21 1612.30 1658.47 1671.83 167 3.56 168 4.59 167 5.11 1687.25 1697.74 3.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17.82 18.01 17.76 17.90 17.79 18.95 19.06 19.10 19.02 4.票据融资Bill Financing 2.58 2.64 2.74 2.90 3.18 3.51 3.53 3.27 3.24 5.各项垫款Miscellaneous Advances 6.82 7.60 8.80 9.03 9.77 9.88 10.47 11.51 12.77 (二)境外贷款Overseas Loans1518.13 1547.61 1553.56 1577.14 1579.63 1624.94 1639.14 1709.76 1734.98 二、有价证券Portfolio Investments443.34 440.54 422.21 412.39 380.92 377.73 407.44 429.00 457.77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Shares and Other Investments248.79 252.51 254.39 251.62 245.89 244.95 257.54 252.51 250.19 四、同业往来(运用方)Business with Counterpart (on use side1270.67 1327.84 1403.97 1469.08 1598.64 1545.51 1773.95 1691.22 1718.38 资金运用总计Total Funds Uses7323.59 7465.19 7675.40 7743.15 7883.39 7990.78 8272.55 8323.59 8655.42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3.本表为正式数。

在中国十大外资银行

1 汇丰HSBC (于1865年在香港和上海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本地注册银行及三家发钞银行之一,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北京燕莎中心支行)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西楼W102/104 汇丰银行(北京华贸支行) 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3号楼L09单元商铺一层 汇丰银行(北京华贸支行)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3号楼 汇丰银行(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支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首层F109-F110单元 汇丰银行(北京国贸支行)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商城地面层L129室 汇丰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 2 花旗Citibank (于1812年美国,,十大外资银行品牌,中国首批注册成为本地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之一,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望京西园429号楼一层商铺105号, 花旗银行(北京金宝街支行)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1号国旅大厦商业中心商场1层, 花旗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楼洛克时代中心 花旗银行(北京盈科中心支行)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 花旗银行(北京昆仑支行)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甲2号, 花旗银行(北京阳光上东支行)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6号 花旗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 花旗银行(北京长安支行) 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7号 3 渣打银行(于1858年在上海开设首家分行,分别在伦敦、香港以及孟买交易所上市,国际领先银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

2020(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6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3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九)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条第(八)项、第(九)项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第四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与拟设中外合资银行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 (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主要股东应当将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纳入其并表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称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截至申请日的上一会计年度末;所称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是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调查分析(DOC 20)

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总体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 2001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新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体现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五项承诺,具体如下: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 2、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3、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 4、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 5、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二、入世后我国首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的内容 (1)自2000年12月11日起,我国将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2)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3)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4)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分类、设立条件、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2005年09月 单位:人民币 亿元 来源方项目 余额 运用方项目 余额 一、各项存款 279882.40一. 各项贷款190941.91 1.居民户存款 138309.60 1. 居民户贷款 31541.40 (1)活期存款 46215.41 (1) 消费性贷款 21450.46 (2)定期存款 92094.19短期消费性贷款1227.83 2.非金融性公司存款 126648.49中长期消费性贷款20222.63 (1)企事业单位存款 115898.30 (2) 经营性贷款 10090.94 其中:企业存款 93166.96短期经营性贷款9331.70 活期存款 59845.49其中:农户贷款8464.03 定期存款33321.47中长期经营性贷款759.24 (2)机关团体存款 10750.19 2. 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门贷款 159400.51 3.财政存款 10618.62 (1) 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 92442.92 4.其他存款 430 5.69 短期贷款 76951.02 二、金融债券 4681.92 票据融资 15491.90 三、流通中现金 22272.92 (2)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5965.30 四、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641.63 (3) 中长期贷款 57333.31 五、其他 -16317.77 (4) 其他贷款 3658.98 二. 有价证券及投资 32701.40 三、金银占款 337.24 四、外汇占款 66300.78 五、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 879.77 资金来源总计 291161.10资金运用总计 291161.10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邮政储汇局、外资金融机构。 2、“住户存款”主要为居民储蓄存款;“非金融性公司存款”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存款和机关团体存款;“其他存款”包括保险公司在银行业的存款和境外非居民存款;居民户贷款”包括居民消费性贷款和经营性贷款;“非金融公司及 其他部门贷款”包括对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非金融企业、为居民服务的非盈利机构、广义政府部门和非居民部门的贷款;“其他贷款”包括除以贷款、票据融资方式外对企业的融资和对非居民贷款。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按部门分类) 2011年09月 单位: 亿元人民币 来源方项目余额运用方项目余额 一、各项存款810346.80一、各项贷款562418.32 1.住户存款340741.28(一)境内贷款551998.69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2092.40 1.住户贷款131927.18(2)定期及其他存款208648.87(1)消费性贷款85381.97 2.非金融企业存款300941.55 短期消费性贷款12523.86 (1)活期及临时性存款131028.18 中长期消费性贷款72858.12(2)定期及其他存款169913.36(2)经营性贷款46545.21 3.机关团体存款106988.08 短期经营性贷款30033.32  4.财政性存款38160.36 中长期经营性贷款16511.88  5.其他存款16107.45 2.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420071.51 6.非居民存款7408.09 (1)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178653.53 二、金融债券7669.21短期贷款163661.67 三、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797.34票据融资14991.86 四、其他-145484.02 (2)中长期贷款237350.01  (3)其他贷款4067.97 (二)境外贷款10419.63 二、有价证券94878.75 三、股权及其他投资13592.24 四、黄金占款669.84 五、在国际金融机构资产1770.18 资金来源总计673329.33资金运用总计673329.33 注:1.本表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相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贷款客户(以下简称为“客户”)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人已实际发放贷款无法回收风险,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客户所欠本金与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 (一)客户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归还或付清贷款; (二)出现相关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情形,被保险人提前收贷。 第四条被保险人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所产生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设备故障。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由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各项损失; (三)本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贷款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九条贷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根据客户借款合同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3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一、年末广义货币增长13.6 %,狭义货币增长9.3% 年末,广义货币(M2)余额110.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分别比11月末和上年末低0.6个和0.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3.73万亿元,同比增长9.3%,比11月末低0.1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2.8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5.86万亿元,同比增长7.1%。全年净投放现金3899亿元。 二、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935亿美元 年末,本外币贷款余额76.63万亿元,同比增长13.9%。人民币贷款余额71.90万亿元,同比增长14.1%,分别比11月末和上年末低0.1个和0.9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879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71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46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2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5.17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73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34万亿元,票据融资减少896亿元。1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4825亿元,同比多增279亿元。年末外币贷款余额7769亿美元,同比增长13.7%,全年外币贷款增加935亿美元。 三、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56万亿元,外币存款增加284亿美元

年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07.06万亿元,同比增长13.5%。人民币存款余额104.38万亿元,同比增长13.8%,比11月末低0.7个百分点,比上年末高0.4个百分点。全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2.56万亿元,同比多增1.74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5.49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3.50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768亿元。1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1.15万亿元,同比少增4458亿元。年末外币存款余额4386亿美元,同比增长7.9%,全年外币存款增加284亿美元。 四、12月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4.1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4.28% 全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方式合计成交235.29万亿元,日均成交9412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减少11.1%。 12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16%,分别比11月和上年同期高0.04个和1.55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28%,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高0.16个和1.66 个百分点。 五、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82万亿美元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82万亿美元。年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0969元人民币。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和营业的下列机构: (一)总行设在上海市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资本的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分行); (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上海市分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三年以上; (三)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一百亿美元以上。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三年以上; (二)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二百亿美元以上; (三)其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第八条设立外资银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设银行的章程草案; (五)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九条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最近三年的年报; (三)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申请设立分行的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十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设立合资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合资各

(完整版)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展期、债务重组除外)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本保险合同的赔款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从《借款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

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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