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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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深圳地税加强反避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942号

【发文日期】2004-08-02

【实施时间】2004-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税务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逃避我国税收。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全国最早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单位。从198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专项转让定价调查以来,该局在反避税领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求实创新,反避税调查的总户数、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入库的税款均居全国前列,共调查356户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亿元,直接补征税款3.29亿元,与10户企业签署了预约定价协议,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重视和不断规范反避税管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不断降低,有80%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涵养了税源,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据测算,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每年增加1.1亿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长期稳定的专职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保障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税源管理工作。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基本胜任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需要在岗培训或实践2到3年的时间。反避税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反避税专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果人员更换频繁,可能导致反避税案件久拖不结,很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一直重视反避税专职机构的

构建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早在1986年,当时的深圳市税务局就开始在全市税务系统中挑选业务骨干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1991年,深圳市税务局在涉外处组建反避税小组专门机构,各分局兼管反避税工作;1996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加强专业反避税队伍建设,责成涉外分局负责全市的反避税工作,其他分局不再兼管,但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反避税工作有支持配合的义务;2000年开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专业分工,具体划分为跟踪管理、软件信息、预约定价和新户调查4个专业化工作小组,分属两个专业科室,共有18名专职人员,其中,7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8年以上,时间最长的为12年,这些人专业知识结构搭配合理,多为国际税收、会计、经济学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的5人,另有海外学习经历的1人。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稳定的高素质反避税专职队伍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依法治税、制定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关键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既是正确贯彻执行税法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反避税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一贯坚持规范化操作的管理理念。

1986年,深圳市税务局在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后,向深圳市政府递交《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于1988年颁布实施该项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第一个反避税地方性法规,使反避税工作有法可依。1988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指导全国税务系统的转让定价工作。

多年来,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狠抓反避税各项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96年,该局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定了兼有工作程序和工作底稿双重性质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操作规程》,以规范反避税选案、调查审计、分析论证、税项调整、跟踪管理、联查协查、内部业务管理程序等诸多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同时,针对反避税资料中的表格多、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容易出现计算差错等情况,他们将常用的计算、调整表格制成具有自动计算功能的电子表格,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防止了手工计算录入的差错,确保了反避税工作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效益的提高。2002年,为确保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应用试点成功,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试点初期即制定《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管理规程》,规范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反避税工作规程。

三、狠抓基础、力求制度创新是推动反避税工作不断深入的动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充分认识到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工作重点始终不离基础工作。不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也不管是否列入调查对象,都组织全体外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并录入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档案。实践证明全面组织外资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起到了一般税收宣传所达不到的效果,也为下一步反避税调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反避税所需商品价格信息、融资利率信息、行业利润率信息及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资料,建立了庞大的反避税基础信息资料库,为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基础工作扎实有效

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大胆探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为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开始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对已调查调整过的企业至少跟踪管理3年。从2000年至2003年,该局跟踪管理共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近12亿元,补征税款达1亿多元。实践证明,跟踪管理取得的成效是极其可观的。跟踪管理一方面促使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主动进行自我调整,另一方面也是对尚未被调查企业的威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为减少事后复杂的反避税调查,减少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在与10户企业签定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基础上,该局首先启动了我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程序,推动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国际化进程。为推动全国范围内反避税调查调整的统一协调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倡导、实施全国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制度,参与历年的联查、协查工作,先后筛选和调整一批避税嫌疑大户,几年来,对联查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625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3,564万元。

为推陈出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总结回顾多年来反避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广泛宣传,异常质疑,典型调查,力促避税企业自我改正”的新思路,大胆引入反避税约谈机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人,约请到税务机关座谈,宣传相关税法,质疑存在的问题,促使纳税人自行调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符合公平成交原则和营业常规。2003年,该局与一户企业进行反避税约谈,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93,242元,补缴税

款1,534,280元。以约谈机制为中心的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反避税的威慑效应,促使避税企业自我改正,减少反避税调查调整对被查企业的不利影响,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

四、以现代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宣传、重视服务是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长期的反避税工作中深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反避税的信息化建设。1998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动承担总局研究开发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任务,组织业务人员和程序编写专家分析论证,利用积累的反避税工作经验及相关优势资源,于2000年开发《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目前,该系统在全国12个城市试点运行,初步显示了反避税信息化的重要作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运用《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对27户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82万元,补缴税款4,751万元。

此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反避税调查成效显著。2003年,该局通过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找到线索,查实其虚构交易和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4万元,补缴税款120万元。到目前为止,该局已利用互联网查获4家隐瞒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企业的违法事实。

为使反避税工作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和理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转让定价税法宣传活动,每年举办多场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法宣讲会、座谈会;不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讲解典型案例,而且编印《转让定价税收指南》等宣传小册子免费派发,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同时,该局还针对一些避税嫌疑突出的企业,开

展有针对性的小型转让定价宣讲会,讲解有关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以及税务机关调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说明对存在问题不自我改正的企业将作为税务机关重点调查对象。宣讲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会后有不少企业拿出了对关联交易作价方法自我调整的改正方案。

在依法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重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一些跨国公司的财务人员往往对中国的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反避税人员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同时,热心为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在业务咨询、办理涉税事项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达到税企双方共赢的局面,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较好的成绩,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反避税工作模式。借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总局不提倡各地反避税人员对深圳进行实地考察式的学习,以免影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常工作的开展。总局将适时举办反避税培训班,届时将介绍推广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它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省市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经验。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深刻领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的实质,从人员、经费保障做起,从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踏踏实实地做好反避税工作,使反避税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2019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 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 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为此,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 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 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b5E2RGbCAP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 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 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p1EanqFDPw 1、避税的特点: (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 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 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 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 减轻其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利益, 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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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 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 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 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RTCrpUDGiT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 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 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5PCzVD7HxA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 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 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jLBHrnAILg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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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5﹞7号 【发文日期】1995-12-22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5﹞65号、077号、21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深圳市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代扣代缴办法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或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到取得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凡在我市范围内支付个人收入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并在每月7日前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税征收分局报送上月收入明细表。

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需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有关资料,从1996年1月1日起请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征收分局购取。不明之处可直接向各征收分局税政宣传科查询,也可向市地方税务局查询,查询电话:3336333转3804、3806、3816、3824 五、对不按上述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我局将按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税法二

2018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税法(Ⅱ)》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2017年度(含)以前为主,加2018年度3月31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税收优惠 (一)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 (三)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 (四)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五)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 (六)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 (七)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 (八)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 (九)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 (十)熟悉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一)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十二)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十三)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

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

合理安排资料关联借贷从而避免触碰反避税“红线”

合理安排关联借贷避免触碰反避税“红线”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刘云昌杨丽日期:2011-12-06 11月25日,陕西省某日资企业应补各税1100多万元全部缴入国库。这标志着经过近半年数十轮正式或非正式协商谈判后,国内首个资本弱化避税案件顺利结案。据悉,该日资企业因关联性借贷资本超过税法规定比例而被陕西省国税局认定为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经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后调增税款超过3000万元,兑现各项税收优惠后,实际应补税款1100多万元。 陕西省国税局有关专家表示,该案的顺利查结,一方面填补了我国资本弱化反避税空白,拓展了税务部门的反避税工作领域;另一方面也提醒企业,在融通资金过程中需合理安排关联性借贷,避免被税务部门列入反避税调查而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负债经营背后:假借贷真避税

今年初,陕西省国税局在对全省关联企业台账进行综合分析时,发现日本某跨国公司在陕投资的中国子公司,存在大量涉税疑点。 疑点之一:企业负债率高出常规。该子公司2007年~2009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26%、87.32%、93.86%,大大高于一般负债经营企业常规负债率标准。更重要的是,其负债中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且每年有高额的担保费用、质押费用和利息在税前扣除并被转移至境外母公司,3年间的利息支出高达2200多万元。 疑点之二:企业为何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该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的投资回收期为3.84年,但其自2003年投产以来,账面显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即使这样,关联方母公司仍然不断向亏损的子公司增加投资,2007年增资100万美元,2010年6月增资1377万美元,总投资达5470万美元。 疑点之三: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亏损企业发放高额贷款?该子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总金额达5500万美元,并由关联方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个账面显示长年亏损的企业,第三方银行为何愿意向其提供高额贷款?母公司的担保安排背后隐藏着什么?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

2016税务师考试大纲-税二

《税法(Ⅱ)》考试大纲 (2016年度) 本科目考试内容涉及的政策法规以上一自然年度为主,加当年度4月30日前的必要税收政策调整。 本大纲是《税法(Ⅰ)》的续篇,主要介绍我国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的主要内容。所得税是《税法(Ⅱ)》中最主要的部分,由于所得税自身的特点,计算应纳税额时必然涉及收入、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和损失等主要因素,因此,在计算某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有可能涉及《税法(Ⅰ)》中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这是学习《税法(Ⅱ)》时应该特别注意的。 《税法(Ⅱ)》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3个税种为重点,每年占考试内容的比重在70%左右。 导论 (一)熟悉现行所得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 (二)熟悉现行财产税的构成情况及类型 (三)了解现行行为税的构成情况及特点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一、概述 (一)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二)了解各国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做法 (三)熟悉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四)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熟悉纳税人的主要类型 (二)熟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三)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掌握收入总额的确定 (二)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

(三)熟悉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五)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 (六)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熟悉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三)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五)熟悉存货的税务处理 (六)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七)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 (二)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二)掌握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 (三)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 (二)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三)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四)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八、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六)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主要把握“收入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11〕123号 2011-04-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生效日期:2011-04-01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10号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公积金〔2010〕28号)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二、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

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43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之探讨-最新范文

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之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同的其他关系。 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的建立,跨省跨区经营方式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互相参股,互相渗透,具有纵向性和横向性联系,构成关联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关联企业不顾国家利益,往往采取规避税收的办法。因此,研究关联企业如何避税,进而探讨其破解的办法,对于公平税负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新的漏洞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联企业的类型 从当前情况看,关联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从而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2、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从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形成关联企业。 3、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构成关联企业。 4、两个或多个企业直接共同控制某一个企业,在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企业间形成关联企业。如合营(联营)企业的各投资方的原有企业与

合营(联营)形成关联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确认方法 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一个企业的产、供、销通常要面对许多企业。我们开展反避税,首先要从众多的企业中找出关联企业。根据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查企业公司章程与经营合同。从投资主体判断关联企业。例如,甲、乙两企业按股投资建立丙企业,那么甲、乙两企业与丙企业形成关联关系,且属于直接关联企业。如果丁企业、戊企业又分别在甲、乙企业中投资,那么丁戊企业同丙企业也形成关联关系,只不过属于间接关联而已。对于个人投资合伙企业而言,股东个人投资于其它项目的企业,与这个合伙企业也形成关联企业。 二是从工商部门或互联网收集关联企业信息。工商部门掌握了所有企业的详细注册情况。如资金来源、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能为我们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另一个就是互联网,现在一些大企业都设立了网站,并在网上介绍自己组织机构,生产规模,销售情况,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关联企业的情况。 三是以主要业务经营对象为线索,顺藤摸瓜,核查其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三、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段 1、高进低出。即以较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购进原材料,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售给关联企业,将企业利润税前转出。 2、虚列或多列租赁费。即以同关联企业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名义,

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 般反避税管理 【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具体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单项选择题】 在北京的A机械制造公司为总机构,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假设2013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8000万元、20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6000万元、150万元和3000万元;2014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A、B、C三家机构的所得税率均为25%。假设2015年第一季度汇总后的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则B机构应预缴税款( )万元。 A.68.75 B.74.375 C.125 D.56.25

避税与反避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纳税人来说,税款的征收无论怎样公平、公正、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定损失。只要征税作为一种无偿的从社会成员手中取得收入的形式存在,纳税人就会千方百计的规避纳税义务。由于各个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可能设计不同的税种,也可能设计不同的征收制度(诸如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甚至税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程序、工做方法上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对同一类征税对象或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不同。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纳税人寻求避税的诱饵,也是避税成功的可能条件。而税收条款的不完善、不全面也为避税者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避税的主要表现 1、兴办假“三资”企业 假“三资”企业是指我国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以内资在境外组建的公司或其 他的经济组织,又以外商投资者的名义与我国企业合资、合作或独资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的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方投资者,其资金来源往往大部分甚至全部是国内资金,但却可与真“三资”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一切税收优惠。假“三资”企业是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的资本倒流的经济现象。因它有税收优惠之利,许多国内企业或部门有意识的加以利用,而规避或减轻应纳的国内税收。 2、价格转移和费用转移 价格转移这是跨国公司转移利润,降低税基,在税率上就低不就高进行避税的一种常见的方法,而当前则是外商用以规避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手段。因为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跨国集团的联属企业,而且与外国母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着大量产品交易关系。

其价格转移形式主要有三种: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价格;故意抬高其从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价格;故意压低其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的产品的价格。费用转移则是指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通过贷款,咨询等等服务方式,将不应分配给境内关联企业的费用转给境内关联企业,以达到降低其所得税税基,而少纳税或不纳税的行为。 3、钻税收制度的空子,避重就轻选用税目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税目是征税技术上的需要,通过规定税目,可以划分各税种征免和税率高低的界限。国内制定税目有列举法和概括法两种。列举法是按照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概括法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不管税目的制定采用何种方法,面临千姿百态的商品和层出不穷的新产品,税目不是过细就是过粗,不可能很明晰划分其界限和包括一切产品。纳税人可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经营服务项目从其材质特性、结构、用途等方面去避重就轻选用税目或享受税收减免。 4、钻税收优惠的空子,向境外转移利润 主要形式有:增大减免税期间利润,从而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推迟偿还外国公司债务,趁机向境外转移利润;有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增大折旧扣除额,加快投资的回收而向境外转移利润。 5、钻有关税收减免条文的空子,尽量争取享受减税或免税的待遇而少纳税或不纳税 减税免税是国家依据有关政策精神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减税、免税和起征点的确定。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的条款有时弹性较大,对其界限的量化不够,纳税人充分利用其有利之处,钻进减税规定范围而享受减免。

避税与反避税论文

大一下学期选修课——避税与反避税期末论文 浅谈如何做到真正的“避税与反避税” 系别:金融系 专业:金融学 班级:金融1060 指导教师:孙之光 学号:20204106006 姓名:韩丹

摘要: (一)避税。 1,利用不明晰条文避税。,、 2,利用税法条文的矛盾性或冲突性避税。主要是指利用税法的具体规定相矛盾的方面进行避税。 3,利用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原则不一致来避税。 4,利用税法以及税收条款的某些优惠或漏洞进行避税。 (二)反避税。 1,不断完善税收立法。 2,加强反避税立法,改革开放以来。 3,强化税收征管。 4,大力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务稽查,切实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 (关键词:避税,反避税,合法,纳税,经济)正文: 浅谈如何做到真正的“避税与反避税” 避税与反避税的定义: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经济调整方式有意减轻或解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修改税收法规,改进和完善课税技术,

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税收也不同,因而纳税人力图降低税负的方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多种多样,无外乎偷税、漏税、逃税和避税等。前三种行为在任何国家一经发现都将受到严厉的查处。特别是偷税和逃税行为一旦被查处暴光,将难以逃脱严厉的经济惩罚。因此。越来越多的纳税入。盈力于‘研究国家税法的漏洞和国际税收间的差异,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各种方式。达到减轻或免除其税负的目的。 什么是避税、其涵义及类型有哪些,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 一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沦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作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的含义:一是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的税人或企业法人。为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事先经过周密安排和筹划,利用税法的空缺和漏洞或者利用税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二是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合法与否。关键是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三是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从纳税入角度看。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

跨国企业合理避税问题

跨国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避税天才"苹果公司的避税方法 姓名:王知章学号:2013210746 班级:2013国商在职班近年来,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得到的广泛的关注。以苹果公司为例,在截至今年9月底的2012财年,苹果以557.6亿美元的全年税前收入,仅缴纳了140 亿美元税款。其中,122.6亿美元支付美国联邦税,10.6亿支付美国的各州州税,支付海外税款的仅7.1亿美元;综合计算,总税率仅为22%,远低于联邦税率(美国的公司联邦税率为35%)。令人惊异的避税额度,使得跨国企业如何避税成为 当前经济工作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从跨国企业出发,介绍其主要的避税条件,及其避税方法;同时,以苹果公司为代表,简单介绍苹果公司是如何进行避税的。 一、跨国企业及其避税条件 跨国企业,即“multinational company”,是当今世界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具有规模大、成员多,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它们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十分活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西门子”、“阿尔卡特”、“通用汽车’'、“菲力普”等。 跨国企业的避税条件如下: (1)主营业务优势明显。凡著名的跨国公司,在本行业都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准和竞争力,其技术先进、品牌响亮、实力雄厚,一般的企业很难与之展开竞争。各国、各地区政府为了引进他们的投资和技术,纷纷颁布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为这些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创造了低税区或避税港,使他们具备了避税条件。 (2)地域分布广泛合理。第一,跨国公司经营地点分布范围很广,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这为他们的资源调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第二,跨国公司经营地点分布的合理性,跨国公司根据其本身的业务需要,将世界各国或地的各种相关资源逐一分析和比较,然后做出最有效的资源配置,使世界各地的生产要素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达到最大限度发展和赚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3)多元化经营相得益彰。跨国公司在具有行业优势的情况下,通过多元化经营的方式来加强他的行业宽度和深度,这样做既可以提高他的综合抗风险能力,也可以进一步巩固他的主行业优势地位。 (4)税务策划意识超强。跨国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在投资国不但都设立税务专业工作岗位,而且绝大多数都高薪聘请投资国内熟知税法的人员担任地区总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一章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二、国际避税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国际避税可以使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其最终实际可支配的财务利益。因此利益驱动是国际避税的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有: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征收的税种、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不同。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税种主要是营业所得税。另外,电子商务的广泛引用,尤其是服务贸易中,关税也是税收流失一个大块。此外,增值税、消费税等也有流失。 1.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这个交易价格通常都不是市场价格,而是基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来制定的。利用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转移利润,一般都是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这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的方式。 2.利用避税港 避税港亦称避税地,可以是国家或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的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地区等。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

国际避税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

国际避税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 [摘要]我们都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投资日益增多。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但我们知道我国反避税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应该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反避税法规。 [关键词]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反避税法规 (一)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公司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漏洞,在从事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规避和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跨国纳税人面对激烈竞争的国际市场,国际避税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国际避税的产生有以下原因: 1.政策法规不够科学和不够健全,涉外税收法规有漏洞 我国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理论不与实际接轨,理论过强,实践中体现不出来,而且有些法律没有考虑到具体的国情,并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涉外税收法规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条件。 2.沉重的税收负担 许多国家的税率在不断提高,给企业带来负担,为了减少负担,获得更多的利益,所以想法设法进行避税,这也是国际避税产生的原

因之一。 3.各国间存在较大的税收制度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本国的法律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是存在很大的差别的。正是这差别,纳税人就有了国际避税的企图。 4.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通过这些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下的真空,从而使得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三)国际避税的方法 跨国企业为了最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千方百计进行避税,避税方法有以下常见几个: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 4.资本弱化 5.选择又来的公司组织形式 6.纳税人通过移居避税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公民 等等,这些都是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手段。 (四)现行我国反避税法规反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后,吸引越来越多的外企来我国进行投资,跨国企业为了最求利润最大化,他们用不同的手段来进行避税,对此,我国采用了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从其反避税过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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