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精)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精)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精)

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培训

2008-04-07

财预[2008]10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总分体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收入分配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对这些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助于指导我们日常的具体工作。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

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我局九个全额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九个单位是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发开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除上述9户不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外,原执行汇总纳税办法的10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名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

2.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就不是汇总纳税企业。例:在我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4.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相关规定)及其分支机构。(标准: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

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三)基本方法: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税款预缴

(一)税款预缴总原则: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1、总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包括总机构和所有参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的25%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另25%部分的税款,缴入中央国库专户(60%直接归中央,40%按核定的比例分配给各省)。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

2、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各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50%就地缴库(中央、地方直接6、4分成)。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

纳税额x 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

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

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税款预缴方式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三)预缴税款缴库程序

(1)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

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四)税款预缴的其他相关规定

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2.二级分支机构的理解: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对于与总机构不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机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分支机构符合税法规定弥补条件的亏损额进行补录。

5.有关计算口径: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7-12月份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计算公式如下: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x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x 5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五)税款预缴分配原则: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汇总清算

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中央专户,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退还,仍按原办法执行。

四、征收管理职责:

(一)原则及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具体实施:

1.对总机构纳税人的管理:由各管理所向所辖总机构纳税人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要求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要求总机构纳税人2008年4月10日前报送:

A.总机构纳税人总机构信息表(附表样)

B.“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按照2006年度数据计算)及分配比例的详细计算过程,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加盖所章后退还企业。由总机构发给下属各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报送给所在地税务机关,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据此征税。

C.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格式自定)

申报时:交“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所得税申报表

2.对分支机构纳税人管理:

申报时,分支机构持A.总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已加盖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章)及申报表进行申报;B分支机构信息表(包括总机构、联系人、电话、所属省份地区、所在地税务机关名称及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交到相关管理所,管理所审核后,分支机构信息表所内留存,纳税人持《分配表》进行纳税申报。C.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及比例计算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同一税率地区的:由总机构每月或每季按照以前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

将50%部分的税款,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分摊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所占权重依次为0.35、0.35、0.3。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分支机构一分配比例16.67%=(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

分支机构一分配税额8.335万元=50*16.67%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总机构计算2008年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其总机构有六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单位为万元。

则就地预缴税额如下表,单位为万元(2.08+1.25+1.5=4.83)

首先计算2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应纳税额为:33.33*25%=8.33万元总机构就地预缴:8.33万元*25%=2.08万元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8.33万元*25%=2.08万元

分支机构一、二就地预缴8.33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2.08万元分支机构三、四:

计算15%税率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33.33万元

应纳税额为:33.33*15%=5万元

总机构就地预缴:5万元*25%=1.25万元

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5万元*25%=1.25万元

分支机构三、四就地预缴5万元*50%*{(100/200)*0.35+(100/200)*0.35+(100/200)*0.3}=1.25万元

同样方法计算出分支机构五、六的分配税额。

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做好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总分机构)。

第三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维持现行中央、省、市及市以下分享体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第五条两级预缴,是指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分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第六条汇总清算,是指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第七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第八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第九条居民企业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及分配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税款预缴

第十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实行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同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总机构应将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分支机构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总分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第十四条在青岛市境内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60%外,其余部分的分成比例按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分摊税款比例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指需要就地预缴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经营收入,是指总分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十七条职工工资,是指总分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资产总额,是指总分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十九条总分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总机构有关通知后30日内,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第二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6月底前,将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上半年、下半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下发各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企业税款分摊比例,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省地税局(税收管理二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由总机构统一汇缴;从第二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以上年三因素参与分摊;从第三年起,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纳。

第四章汇总清算

第二十三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

第二十四条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补缴(退)税额。

多缴的税款,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机构按规定办理退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第二十五条总机构应据实计算应纳税额,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分摊,确保各级均衡入库。年终汇算清缴后,如果总机构补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实际纳税额的5%,省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相应扣减总机构所在地财力,并分配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第五章特殊企业

第二十六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享。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政府鲁政字[2008]3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跨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鲁财预[2006]48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纳税、年终统算”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跨市经营电力生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总机构按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电量分摊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按照本办法执行,其所得税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山东省新华书店自2008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征管,实行法人就地预缴,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

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全部为省级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总分机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总分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其中60%缴入中央国库,8%缴入省级国库,32%缴入市及市以下国库。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鲁财预[2002]15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鲁国税函〔2009〕20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主要是2008年度全省(不含青岛)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优惠过渡政策执行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汇总纳税管理。

二、政策依据

本次检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以及新税法实施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性文件、省局制定下发的管理文件。

三、专项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其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企业相关收入统计口径是否符合规定,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真伪是否在中国境内注册,对于购买的专利是否有5年以上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

6、企业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是否在183天以上;

7、其他事项。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产品与其他产品收入是否划分清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否能单独核算;

2、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的产品是否在总局的文件目录,有无只能享受流转税优惠但企业同时享受了所得税优惠的情况;新税法实施后,是否有企业未经重新认定也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的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其他事项。

(三)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性优惠政策执行。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发[2007]39号文和财税[2008]21号文的规定享受过渡性优惠政策,有无超越此范围继续享受了原有但已经失效的一些优惠政策;

2、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两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其优惠期限的计算从2008年起执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建立台帐对企业进行监管;

3、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有意将2007年收入、成本、费用等推迟到2008年确认的情况;有无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利用最后一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4、其他事项。

(四)核定征收管理。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核定征收方

式,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和采取“一刀切”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

2、税务机关是否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税务机关是否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是否及时将核定征收结果(核定征收企业名单、定额、定率数等)公示与众;

4、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5、税务机关是否按时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工作,是否按重新鉴定的结果及时进行调整;

6、税务机关是否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帐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是否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税务机关对全年预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纳税人,是否查明原因,及时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款;

2、税务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是否达到70%;

3、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4、税务机关是否存在让企业多缴或超缴企业所得税现象;

5、其他事项。

(六)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对跨省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及一系列文件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2、对总分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市(含青岛)经营的企业,是否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确定的“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征收管理;

3、我省总机构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确定并及时下发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我省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及时申报预缴分摊税款;

4、对外省总机构不能及时向我省二级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是否督促总机构及时提供税款分配表;分摊税款不准确的,是否要求总机构复核,按实际情况调整税款分摊比例;

5、我省总机构计算确定的所属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款分配比例是否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6、是否全面推行、应用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总分机构之间信息沟通是否及时通畅;

7、其他事项。

四、专项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09年6月上旬起至2009年9月上旬基本结束,主要采取各市局组织自查、省局组织抽查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1、部署阶段(2009年6月上旬至2009年6月20日)。省局

在6月上旬下发文件,各市局结合实际,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在6月20日前部署完毕。

2、市局组织自查(2009年6月21日至2009年7月30日)。各市局要组成专门小组,分别对以上6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3、总结上报(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国税局将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填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统计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预缴管理情况自查统计表》、《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度申报缴税情况自查统计表》、《山东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度申报缴税情况自查统计表》,于8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四张统计表一并报送省局。

4、省局抽查和通报(8月中旬至9月上旬)。省局将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若干小组,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市自查及省局抽查的情况和问题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检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全省统一组织的首次企业所得税检查。搞好这次检查,对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及时、足额、均衡入库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将其作为重点工作靠上抓。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自查方案,抽调骨干力量,周密组织,认真开展自查,保证检查效果。要紧密结合新税法实施中特别是汇算清缴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开展检查,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提高。各市在自查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可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统计表; 2、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预缴管理情况自查统计表;

3、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8年度申报缴税情况自查统计表;

4、山东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

自查统计表。

2008年度申报缴税情况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之企业所得税

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之 企业所得税 江阴市财政局 今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结构性、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为便于企业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策,现推出减税降费政策系列解读。 企业所得税如何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提高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之一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全部制造业领域

2020年12月31日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二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 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 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未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 高企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300人 5000万元 现规定上限 原规定上限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xx]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

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成功注册了异地分公司,接下来又有问题了,税收要如何缴纳呢?有什么关于分公司税收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分公司的税收问题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

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公司,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分公司和子公司要怎么纳税一、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是指: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

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工商税务)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一、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

人识别号。 4.“应纳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8.“营业收入”: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比例。 2.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4.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合计)×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合计)×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合计)×30%。 5.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该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二)表间关系 应纳所得税额=表A109000第11行。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59924890.html,/ws/detail15429.html

分支机构所得税政策(精)

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培训 2008-04-07 财预[2008]10号及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总分体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收入分配和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对这些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助于指导我们日常的具体工作。 一、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 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不实行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办法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我局九个全额中央收入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九个单位是国家邮政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发开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除上述9户不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外,原执行汇总纳税办法的10户原母子体制实行合并纳税企业暂按原办法执行。(名单: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农垦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原则上延期一年,至2008年底。 2.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就不是汇总纳税企业。例:在我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都在北京市的,不属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简要汇总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2011.2.9 【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 一、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 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特定项目收入优惠 1.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4.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5.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优惠税率 1. 预提所得税:10% 以下免征: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 高新技术企业、21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3.小型微利企业:20% 四、加计扣除费用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五、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创业投资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12月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12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容;三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税前扣除围和标准,统一并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个统一"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实例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实例 (2013-03-29 15:58:58) 转载▼ 分类:财税实务(仅供参考) 标签: 杂谈 一、总机构基本情况 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 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 总机构2012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说明:对于总、分机构均在北京市范围内的企业,视同独立纳税单位,不采取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办法;对于总机构在北京市,既有本市也有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其在本市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参与税款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中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税款分配均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注销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参与分配税款,总机构均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同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使税务登记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三、总分机构季度预缴 2013年第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单位:万元): 四、总机构预缴 总分机构处以相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 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 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分机构处以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0 一、2019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预缴及汇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二、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预缴及汇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

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沪国税所[2012]1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 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总机构提交的材料: 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一式二份(附件一)。 2.总机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3.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上年度分部会计报表、经营、职工工资情况说明。 4.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对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内部辅助性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 备案期限: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备案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所得税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税务分局工作要求: 1.核实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出具受理单,并将纳税人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电子文档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上海)。 2.审核总机构填报的《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审核总机构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中注明注销日期是否在当年度内;对于准予备案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以及总机构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应及时做好汇总纳税信息维护工作。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附件4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 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6.“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8.“营业收入”: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的合计额。 9.“职工薪酬”: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额。 10.“资产总额”:填写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11.“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纳税人名称: 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

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总、分支机构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 为做好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8〕125号)规定,现将总、分支机构确认及缴纳所得税流程明确如下: 一、外省市在XX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确认 (一)报送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含当年新设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总机构信息:纳税识别号、总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2、自身XX明:由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级别的证明。 3、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需报送下属分支机构纳税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通讯地址、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讯地址。 (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级别 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分支机构。 1、收到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 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

台建立之前,每年6月20日前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国税局出具总机构开具的《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收到《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确认为二级分支机构,进行CTAIS系统【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操作。 2、未收到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 对6月20日后未收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中华人民XX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该分支机构确认为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主管国税机关对分支机构报送的总机构确认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取消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种登记。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二、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在XX市辖区X围内的分支机构的确认 (一)已作所得税税种登记分支机构的确认 1、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报送以下资料: ⑴在XX市辖区X围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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