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为保障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靶动物)的安全,特别是人的食品消费安全,必须对临床前兽药的毒理学(或安全性)进行评价。目前,对兽药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一般采取毒理学评价方法,包括三性(急性、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和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试验,以预测新兽药的安全性。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临床用药的安全性,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毒理学评价结果不但为最后确定该化合物是否可以作为新兽药使用提供科学依据,还是制订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评价兽用化学药品(化学合成药、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及消毒剂临床前的安全性。

1.兽用原料药需明确下列信息:①供试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②供试药品(必要时包括杂质)的化学结构、纯度、性状及物理、化学性质;③供试药品的质量标准及其说明;④供试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稳定性报告;⑤供试药品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最低、最高推荐量;⑥供试药品的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2.兽药制剂需明确下列信息:除提供第1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制剂配方和生产工艺。

3.供试药品样品数量要求:需提供每个供试药品同一批号的3份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份样品应为检验需要量的5~10倍。必要时,还需提供适当的对照品。

评价兽药安全性的毒理学试验必须在农业部认定、并具有GLP试验条件的机构进行。

二、毒理学评价程序及内容

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一)第一阶段: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

的测定:所有用途的原料药必做;

1.经口LD

50

的测定:注射用原料药必做,肌注、皮下注射或腹腔注射

2.注射途径LD

50

途径任选一种;

的测定:供皮肤给药的原料药必做;

3.经皮LD

50

4.皮肤刺激试验:供注射和透皮吸收的制剂必做;

5.肌肉刺激试验:供肌内注射的制剂必做;

6.眼结膜刺激试验:眼科用、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

7.粘膜刺激试验:子宫注入剂、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

8.溶血性试验:静脉注射用制剂必做。

(二)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阶段

研究内容有:30~90天亚慢性毒性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

(三)第三阶段:致突变试验阶段

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Ames试验,必做;

2.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必做;

3.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任选一项,必做;

4.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必要时选做;

5.显性致死试验,必要时选做;

以上致突变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原料药不能低于三项,必要时做四至五项;如果在1~3项试验有阳性结果或可疑时,可选做第4、5项试验。

(四)第四阶段:生殖毒性试验阶段

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传统致畸胎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

2.繁殖毒性试验:选做;如果做此项试验,可不做第1项试验。

(五)第五阶段:慢性毒理学试验(包括致癌试验)阶段

1.慢性毒性试验:作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原料药必做;

2.致癌试验:致突变试验有阳性结果、可疑有致癌作用的原料药必做。

三、毒理学评价试验结果的评定

(一)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

小于10mg/kg体重的原料药或小于靶动物可能摄入量10倍的药如经口LD

50

物饲料添加剂,一般放弃该供试药品用作为兽药使用,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二)亚慢性毒性试验阶段

中毒剂量小于推荐剂量2~3倍的各种原料药一般不能作为兽药使用,蓄积系数小于3的原料药一般不能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

(三)致突变试验阶段

三项试验中有一项是阳性结果的原料药一般不能用于食品动物,如果此原料药特别重要必须补做1~2项其他毒理学试验,并要通过致癌试验进行确证。(四)生殖毒性试验阶段

最小致畸剂量小于推荐剂量3倍的药物不能用于怀孕动物;有明显繁殖毒性的药物一般不能用于种畜。

(五)慢性毒性阶段

致癌试验结果阳性或可疑的原料药一般不能用于食品动物。

四、评定程序各阶段试验的选择原则

(一)兽用化学药品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

1.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

必需进行上述五个阶段的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如果第一、二、三、四阶段试验能证明该产品无致癌性、不是长期用药的原料药可不进行第五阶段试验。

2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原料

必须进行第一阶段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并同时提供国外同产品第

一、二、三、四、五阶段的文献资料。

3.改变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如成盐、成脂、改变碱根)

必须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如果试验结果与已上市销售的相应产品相似,可不进行第三、四、五阶段试验,但需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如果试验结果与已上市销售的相应产品有明显差异,必须进行第三、四、五阶段试验。

(二)兽用消毒剂毒理学试验的选择原则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兽用消毒剂

必需进行上述五个阶段的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如果第一、二、三、四阶段试验能证明该产品无致癌性、可不进行第五阶段试验。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用消毒剂,必须进行第一阶段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并同时提供国外同产品的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文献资料。

3.改变已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处方、剂型等消毒剂

一般不要求进行毒理学试验,也不需提供文献资料。

(三)各类进口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

各类进口兽药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定,各阶段试验可提供国外评定该产品的文献资料。仅进口兽用制剂品种,需要提供原料的国外评定该产品的文献资料。

五、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试验设计

各类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必须根据受试兽药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的相关资料,讲求实效地进行科学的试验设计。

(二)试验方法

毒理学试验方法和操作技术的标准化是实现国际规范和实验室间数据比较

的基础。因此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定中各项试验方法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并应有质量控制。一般情况下各类毒理学试验应按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的试验规范进行。

(三)熟悉方法

对毒理学试验不仅要了解每项试验所能说明的问题,还应该了解试验的局限性或难以说明的问题,以便为安全性评价做出一个比较恰当的结论。所以,各类毒理学试验应在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进行。

(四)评价结论

在对各类兽药的安全性下结论时,应由专家组根据毒理学试验的数据和结果,同时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并考虑其对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充分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评价,提出对受试兽药是否同意使用、禁用、限用或安全接触和使用的条件以及预防对策的建议,为兽药主管部门最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 指导原则 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使用目的各异的特点,不同使用目的的产品,临床研究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方法,制定合理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系统地评价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本方案仅用于指导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一致性临床研究,并对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样本要求、检测前的准备、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等具体操作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建立更加可靠、可重复的临床评价方案,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本方案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试验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对照系统。 (一)应选择至少2家(含两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的产品可在市级以上的疾病控制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临床机构。临床机构的检验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应优先考虑经CNAS-CL02《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 15189:2007)认可或GB17025标准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所釆用的检测系统应为完整、有效的, 检测系统包括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和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对照检测系统的试剂、校准品、仪器等应是经注册批准的;其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参考区间、测量范围等)满足临床要求。 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与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最好为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如为非同一类型的检测方法,尽可能选择分析性能较近似的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的该项目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物临床试验的一般考虑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是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究药物在进行临床试验时的一般考虑。制定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申请人和研究者制定药物整体研发策略及单个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药品技术评价提供参考。另外,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等进行临床试验时,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 二、临床试验基本原则 (一)受试者保护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遵循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2.应具备的安全性基础 开展任何临床试验之前,其非临床研究或以往临床研究的结果必须足以说明药物在所推荐的人体研究中有可接受的安全性基础。 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应当由药理毒理专家和临床专家等动态地对药理毒理数据和临床数据进行评价,以评估临床试验可能给受试者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对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临床试验方案,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整。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保护受

试者职责。 (二)临床试验基本方法 1.临床试验一般规律 药物研发的本质在于提出有效性、安全性相关的问题,然后通过研究进行回答。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进行的研究,用于回答与研究药物预防、治疗或诊断疾病相关的特定问题。通常采用两类方法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按研发阶段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和Ⅳ期临床试验。 按研究目的分类,将临床试验分为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 两个分类系统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个分类系统互补形成一个动态的有实用价值的临床试验网络(图1)。 图1. 临床研发阶段与研究类型间的关系 (实心圆代表在某一研发阶段最常进行的研究类型,空心圆代表某些可能但较少进行的研究类型)概念验证(Proof of Concept,POC)是指验证候选药物的药理效应可以转化成临床获益,一般在早期临床研究阶段进行,用以探索安全耐受剂量下有效性的信号,降低临床开发风险。 本指导原则采用以研究目的分类为主线对临床试验进行描述。 临床药理学研究的目的是评价耐受性,明确并描述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特征,探索药物代谢和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评估药物活性。 探索性临床试验的研究目的是探索目标适应症后续研究的给药方案,为有效性和安全性确证的研究设计、研究终点、方法

抗糖尿病中药新药临床前有效性评价与思考(二)药效学常见问题分析及有效性评价思考

发布日期20070709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抗糖尿病中药新药临床前有效性评价与思考(二)药效学常见问题分析及有效性标题 评价思考 作者黄芳华 部门 正文内容 审评二部黄芳华 糖尿病是常见的内分泌系统疾病,近年来糖尿病的患病率显著上升,WHO 报道2000年全球确诊的糖尿病患者大约1.5亿,预测2010年达到2.39亿, 其中在发展中国家的增长速度要远大于其他国家。国内目前的糖尿病患者约 有5000万,到2010年可能上升到1.2亿。由糖尿病并发症引起的死亡人数 在发达国家已经列第3位(心脑血管和癌症之后),糖尿病已成为世界三大 疾病之一,因此对该病的防治研究已经成为各国医药学界的重要课题。 糖尿病主要分为1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Insulin-dependent diabetes ellitus即IDDM)和2型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型,Non-insulin-dependent diabetes mellitus即NIDDM)。1型糖尿病为胰岛素的绝对缺乏,常是由于 胰岛β细胞破坏致胰岛素绝对不足所致,该型糖尿病必须依赖胰岛素治疗为

主。2型糖尿病主要是胰岛素抵抗和胰岛素分泌相对不足所致。2型糖尿病占糖尿病的大多数,可占至90%以上,对2型糖尿病的药物治疗主要是利用药物控制血糖升高及防治并发症,目前临床上应用的降糖药物主要有磺脲类、双胍类、α糖苷酶抑制剂、噻唑烷二酮类、非磺脲类胰岛素促分泌剂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用于糖尿病的中药新药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申请用于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的中药新药逐渐增多,尤其是从中药中筛选具有降血糖作用的药物及有效成分的研究工作进展迅速,已经成为研究热点和开发方向。但是由于糖尿病的病因病机复杂,临床前药效学试验也有一定难度,导致目前糖尿病中药新药临床前评价存在较多问题。前已对糖尿病动物模型进行了综述和评价,本文主要从药效学试验存在的问题方面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中药新药临床前有效性评价进行相应思考。 一、抗糖尿病中药新药药效学常见问题分析 中药在糖尿病的治疗中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因此该类新药研究也日渐增多。但是总结近些年来的抗糖尿病药新药的申报资料,药效学研究方面存在着较多问题,现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1、临床定位不明确或脱离中医药临床特色,进而导致药效试验设计缺乏针对性 目前申请的该类药物中,既包括主要目的为降糖的药物,也包括辅助治疗、改善糖尿病症状等,还有主要针对糖尿病并发症的药物,如糖尿病合并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等。但部分资料临床定位不明确,如仅说用于糖尿病,未明确用于何种类型、何期(如是否应用于2型糖尿病,用于轻型、中型或重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恶性肿瘤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一类疾病,尽管现有治疗手段取得了一定疗效,但多数肿瘤患者生存时间有限,缺乏有效的可以治愈的药物,亟需开发新的药物来满足需要。在抗肿瘤药物的风险效益评估中,医护人员和患者可能愿意承受相对较大的安全性风险,所以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除遵循一般药物临床研究原则外,还应考虑其特殊性。由于肿瘤生物学研究的进展,一些新的作用机制、作用靶点的抗肿瘤药物不断涌现,呈现出不同于以往传统细胞毒类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点;肿瘤疾病的药物治疗也从以往的单纯追求肿瘤缩小向延长患者的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转变,这些改变使抗肿瘤药物临床疗效评价终点指标也出现较大改变。因此,传统的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已经变得不适宜,需要更多地探索能加快和促进开发进程的临床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将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一般考虑进行阐述,重点阐述在不同临床研究阶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旨在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设计、实施和评价提供方法学指导。申请人在进行临床研究时,还应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既往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进行,对于一般药物临床研究需要遵从的原则以及与其他指导原则重复内容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抗肿瘤新化合物的临床研究,抗肿瘤生物制品也可参考部分内容,不适用于中药制剂。药物类别上主要针对细胞毒

类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由于非细胞毒类药物(如信号传导抑制剂,生物反应调节剂,激素类等)是目前新药开发的主要方向,本指导原则也将尽可能对此类别药物临床研究的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本指导原则中的观点仅代表SFDA当前对抗肿瘤药物临床研究的一般性认识,不能涵盖在新药研发中遇到的所有情况,申请人在研究中应始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尤其应注意的是,抗肿瘤药物研究理论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很可能对将来抗肿瘤药物开发模式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可以积极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并及时寻求SFDA 药品注册部门的建议。 二、临床研究的总体考虑 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过程通常分为Ⅰ期、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Ⅰ期临床试验主要目的是对药物的耐受性、药代动力学进行初步研究,为后期研究给药方案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Ⅱ期临床试验主要是探索性的研究,如给药剂量探索、给药方案探索、瘤肿有效性探索等,同时也观察安全性;Ⅲ期临床试验则在Ⅱ期基础上进一步确证肿瘤患者临床获益情况,为获得上市许可提供足够证据。 需要指出,这种临床研究的分期并不是固定的开发顺序。在本指导原则中,尽管对Ⅰ、Ⅱ期探索性试验和Ⅲ期确证性试验区别对待,但统计假设的建立和检验也可以成为Ⅱ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同样,部分探索性研究也可能成为Ⅲ期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由于Ⅲ期临床试验需要提供生存获益的疗效数据,试验周期较长,因此可以采用探索的开发模式,按照预定的中期分析计划,依据不断积累的信息,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前言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对于直接和间接用于食品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根据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将有利于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将彼此的结果进行比较,随着科学技术和事业的发展此程序将不断得到修改完善。 目的?为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工作提供一个统一的评价程序和各项实验方法,为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标准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它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标准,并为评价新食物资源,新的食品加工、生产和保藏方法,提供毒理学依据,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 一、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等。?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包装材料溶出物、放射性物质和洗涤消毒剂(用于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等。 三、新食物资源及其成份。 四、食品中其它有害物质。 总则?在评价一种物质的安全性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以进行综合评价: 一、化学结构:可以根据化学结构预测其毒性。?二、理化性质和纯度:试验样品必须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和理化性质。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需要鉴别其毒性作用系该物质本身的作用还是杂质的作用,或进行其它特殊试验时可用纯品。必要时应考虑杂质的毒性。如农药,一般用原药,但对我国创制的新农药,则应同时用纯品和原药进行试验。?三、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四、人体资料: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种属差异,在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的反应资料,如职业性接触和意 外事故接触等。志愿受试者体内的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具有重要意义。 五、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即本程序(试行)所列的各项试验。虽然这些试验有不少缺陷,但是目前技术水平下所得到的最重要的资料,也是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在试

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为保障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靶动物)的安全,特别是人的食品消费安全,必须对临床前兽药的毒理学(或安全性)进行评价。目前,对兽药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一般采取毒理学评价方法,包括三性(急性、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和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试验,以预测新兽药的安全性。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临床用药的安全性,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毒理学评价结果不但为最后确定该化合物是否可以作为新兽药使用提供科学依据,还是制订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评价兽用化学药品(化学合成药、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及消毒剂临床前的安全性。 1.兽用原料药需明确下列信息:①供试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②供试药品(必要时包括杂质)的化学结构、纯度、性状及物理、化学性质;③供试药品的质量标准及其说明;④供试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稳定性报告;⑤供试药品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最低、最高推荐量;⑥供试药品的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2.兽药制剂需明确下列信息:除提供第1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制剂配方和生产工艺。 3.供试药品样品数量要求:需提供每个供试药品同一批号的3份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份样品应为检验需要量的5~10倍。必要时,还需提供适当的对照品。 评价兽药安全性的毒理学试验必须在农业部认定、并具有GLP试验条件的机构进行。 二、毒理学评价程序及内容

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一)第一阶段: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 的测定:所有用途的原料药必做; 1.经口LD 50 的测定:注射用原料药必做,肌注、皮下注射或腹腔注射 2.注射途径LD 50 途径任选一种; 的测定:供皮肤给药的原料药必做; 3.经皮LD 50 4.皮肤刺激试验:供注射和透皮吸收的制剂必做; 5.肌肉刺激试验:供肌内注射的制剂必做; 6.眼结膜刺激试验:眼科用、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 7.粘膜刺激试验:子宫注入剂、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 8.溶血性试验:静脉注射用制剂必做。 (二)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阶段 研究内容有:30~90天亚慢性毒性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 (三)第三阶段:致突变试验阶段 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Ames试验,必做; 2.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必做; 3.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任选一项,必做; 4.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必要时选做; 5.显性致死试验,必要时选做; 以上致突变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原料药不能低于三项,必要时做四至五项;如果在1~3项试验有阳性结果或可疑时,可选做第4、5项试验。 (四)第四阶段:生殖毒性试验阶段 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传统致畸胎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 2.繁殖毒性试验:选做;如果做此项试验,可不做第1项试验。

骨质疏松症中药新药临床前药效学评价思考

3 建议 311 加强中药注射剂的药品管理工作鉴于注射剂给药途 径的特殊性,倘若出现问题,后果比较严重,更要格外加强药品管理工作,不仅强调要有含量测定项目,而且应当方法先进、指标(含指标成分、成分数量、成分含量)合理,适时修订标准。对现有含量标准项目不理想的品种,及时通过再评价酌情处理。 312 加强中药注射剂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中药注射剂是我国独创的新剂型,虽然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就本主题而论,应当紧密结合临床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使其克服重重困难,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超凡1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的警示[J ]1中国药物警戒, 2005,2(2):651 [2] 周超凡,徐植灵,林育华1从药物组成看中药注射剂[J ]1中国 中药杂志,2006,31(11):9501 [3] 周超凡,徐植灵,林育华1从药物制备方法看中药注射剂[J ]1 中国中药杂志,2006,31(17):14771 [4] 周超凡,徐植灵,林育华1从药物鉴别看中药注射剂[J ]1中国 中药杂志,2006,31(16):13871 [责任编辑 鲍 雷] [收稿日期] 2006208220 [通讯作者] 3王停,Tel:(010)68585566,E 2mail:wangting1973@sina .com 骨质疏松症中药新药临床前药效学评价思考 王 停3 ,胡 军,韩 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100038) 骨质疏松症(O steopor osis,OP )是一种以全身性的骨量减少及骨组织的微观结构退化为特征,并引起骨的脆性增加,骨的强度降低,在无创伤、轻度和中度创伤情况下骨折危险度增加的疾病。临床上骨质疏松症主要分为原发性、继发性和特发性三大类。根据发病机制不同,原发性骨质疏松症又可分为绝经后骨质疏松症(Ⅰ型)和老年性骨质疏松症(Ⅱ型) [1] 。本病临床发病率较高,申报治疗骨质疏松的中药较 多,主要应用于原发性骨质疏松的治疗。但从目前申报治疗或用于骨质疏松的中药新药临床前药效学研究资料分析,存在一些问题。 1 动物模型的选择 从目前申报资料分析,动物模型的选择主要问题在于模型选择较为单一,未根据临床定位选择合适的相关动物模型。 常用的骨质疏松动物模型根据发病机制不同,可分为两大类:高转换型骨质疏松模型和低转换型骨质疏松模型。高转换型骨质疏松模型主要有去卵巢致骨质疏松模型、维甲酸致大鼠骨质疏松模型以及雄性大鼠去睾丸致骨质疏松模型等,低转换型骨质疏松模型主要包括糖皮质激素致大鼠骨质疏松模型、老年性骨质疏松模型等。 111 去卵巢致骨质疏松模型 根据女性绝经后或切除卵巢后,体内雌激素水平降低, 骨代谢呈负平衡状态,骨量逐渐丢失,形成骨质疏松的机制,对动物实施卵巢切除术,使之雌激素减少,模拟与人类绝经后的骨量丢失、松质变化、骨高转化率等变化。该模型动物可选用大鼠或家兔,若选用大鼠,多取12月龄动物进行双侧卵巢切除,一般3个月左右可形成骨质疏松的相关改变,表现为骨小梁体积降低、宽度变薄,肱骨重量与体重之比及骨钙含量等骨量指标降低,而成骨细胞指数、破骨细胞指数、类骨质体积等骨再建指标升高,血碱性磷酸酶有升高趋势等[2]。 该模型骨吸收大于骨形成,与人类绝经后骨质疏松相似,具有方便性、关联性和适合性三大特点,是目前研究骨质疏松症的“金模型”。但该模型也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尽管它能较好地体现雌激素水平下降这一重要病因,但与临床实际并不完全相符,骨质疏松症患者虽然卵巢功能下降,但其卵巢间质细胞在绝经后仍具有一定程度的内分泌功能,中药疗效的取得可能会通过调节下丘脑2垂体2性腺轴,作用于功能低下的卵巢,使其恢复部分活力,这在去势动物模型上可能观察不到。其次,手术去势造模,本身就是一种创伤,对动物机体造成应激反应、电解质紊乱等全身性影响,对模型指标的检测可能会造成一定干扰[3]。另外,该模型造模时间较长,观察药物治疗作用的时间也较长。 112 维甲酸致大鼠骨质疏松模型 维甲酸是维生素A 的一类衍生物,是用于肿瘤和银屑病等治疗的药物,具有致骨质疏松的副作用。该模型多采用3月龄大鼠灌胃维甲酸,一般2周后可形成,表现为卵巢重量减轻,子宫萎缩,胫骨髓腔变大,皮质变薄,类骨质增多,骨密 ? 5561?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原则适用于指导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检测方法等效性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机构和参比系统的选择、样本要求、临床实验方案、临床试验数据分析等提出了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在完成产品分析性能评估、拟定产品标准后,方可申请该产品的临床评价。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使用目的,确定临床评价的项目和方法,制定合理可靠的临床评价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合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 (二)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 (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 (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三、试验样本的选择 (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

【名词解释毒理学】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名词解释.doc

【名词解释毒理学】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外来化学物质:既非人体的组成成分,也不是人体所需的营养物质,而是存在于人类生活和外界环境中,可能通过一定环节或途径与机体接触并进入机体,呈现一定生物学作用的化学物质。 2、安全性:指一种外来化学物质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人体健康不致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亦不对接触者(包括老、弱、病、幼、孕妇)及其后代产生潜在危害。 3、危险度:指一种外来化学物质在具体的接触条件下,对机体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定量估计。 4、最小有作用剂量(最小有作用剂量毒物?)即在一定时间内,一种外来化合物按一定方式或途径与机体接触,能使某项观察指标开始出现异常变化或使机体开始出现损害作用所需的最低剂量。也可称为中毒阈剂量 5、最大无作用剂量(NOEL ):即在一定时间内,一种外来化合物按一定方式或途径与机体接触,根据目前的认识水平,用最灵敏的试验方法和观察指标,未能观察到任何对机体的损害作用的最高剂量。又称:未观察到作用的剂量或未观察到效应的水平 6、致死量:(1)绝对致死量(LD100) 指能引起一组实验动物全部死亡的最低剂量。(2)★半数致死量(LD50) 指能引起一组实验动物中死亡50%所需剂量,也称致死中量。(3)最小致死量(MLD) 指仅能引起一组实验动物个别死亡的剂量。

(4)最大耐受量(LD0) 指能引起一组实验动物全部中毒但无一死亡的剂量。 7、脂水分配系数:是指化合物在脂(油) 相和水相的溶解分配率,即化合物的水溶性与脂溶性间达到平衡时,的其平衡常数。 8、蓄积率:指在一定期间内,外来化合物在机体内的蓄积量与同一期间进入机体总量的百分比。蓄积率越高,表明该化学物质蓄积性越大。 9蓄积系数:是指达到同一效应(如ED50或LD50)分次给予实验动物所需外来化合物总剂量(以LD50(n)表示)与一次给予所需剂量(以LD50(1)表示)之比,以K 表示。即:K=LD50(n)/LD50(1) 10、实验动物(Laboratory Animal):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它科学试验的动物。 11、急性毒作用带(acute effect zone, Zac):指化合物的毒性上限与毒性下限的比值,也就是引起试验动物的死亡之剂量与最低剂量的剂量范围的宽窄。 通常以LD50代表毒性上限,急性阈剂量(阈浓度)代表毒性下限,其公式为:(见课件) Zac 值的大小可反应急性阈剂量距离LD50的宽窄。Zac 值越大,表明化合物引起急性死亡的危险越小,反之表明引起急性死亡的危险性越大。、微核是由于某些物理或化学因素的作用,使细胞内染色体断裂产生无着丝点断片或纺锤体受影响而在有丝分裂时,使遗传物质滞留在核外而产生的细胞中主核之外的遗传物质的颗粒,染色与细胞核一致,大小相当于

药物I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九条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

九、化学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九、化学制剂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化学制剂的特点,制订本技术指导原则。其目的是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化学制剂的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明确免报该项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为化学制剂临床前有效性、安全性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实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研究应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2.研究机构条件 研究机构必须是已在国内外相关机构注册(或备案)、从事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设施设备及相关资质。 3.实验环境 应与实验动物级别相应的实验环境。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是已经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4.研究人员资质 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接受过相关领域的正规训练,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相关专业领域的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人员。 5.试验样品/对照药物要求 临床前药效学与安全性研究试验所用样品,应当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应提供所用溶媒和/或辅料的批号、规格、生产厂家。对照药物原则上应采用已上市的、适应症相同或类似且疗效公认的药物。 6.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应符合随机、对照、重复的原则。 7.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化学制剂情况复杂,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化学制剂临床前安全性与有效性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伦理考虑: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不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但临床研究者应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临床试验的需要。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2.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3.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4.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使其熟悉并掌握该产品所适用的仪器、操作方法、技术性能等,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5.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申请人应考虑吸收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方面专业人员(或知识),以保证临床试验科学、合理的开展。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6号)

附件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包括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的比较研究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申请人应在符合要求的临床单位,在满足临床试验最低样本量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产品临床预期用途、相关疾病的流行率和统计学要求,制定能够证明其临床性能的临床试验方案,同时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是评价拟上市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是产品注册所需的重要文件之一。 本指导原则仅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具有发展快、专业跨度大、临床预期用途各异的特点,不同临床预期用途产品的临床试验方法及内容不尽相同。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临床预期用途,制定合理的临床试验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将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本指导原则。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1.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应考虑临床试验用样本,如血液、羊水、胸水、腹水、组织液、胸积液、组织切片、骨髓等的获得或试验结果对受试者的风险性,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对于例外情况,如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或该临床试验对受试者几乎没有风险,可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科学和社会利益。 3.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检测结果而受到歧视或伤害。 4.临床前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3家(含3家)、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选定不少于2家(含2家)临床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临床试验。 2.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 3.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其预期用途,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必须具有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并能够确保该项试验的实施。 4. 申请人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制定文件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与各临床试验机构协商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组织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对参加试验的所有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使用的培训,以确保临床试验方案和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操作的一致性,并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促进各研究者之间的沟通。 5.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与临床试验工作人员进行临床试验的预试验,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5个技术指导原则

5个技术指导原则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3) 一、概述 (3) 二、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内容 (3) (一)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3) (二)实验性临床试验 (3) (三)扩大临床试验 (3) 三、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的共性要求 (4) (一)以中兽医学理论为指导 (4) (二)试验设计原则 (4) (三)试验方案 (5) (四)试验记录 (6) (五)统计方法 (7) (六)结论推导 (7) (七)临床试验报告 (7) 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 (7) 五、实验性临床试验 (7) (一)—般性原则 (7) (二)人工发病或复制病证模型 (7) (三)自然病例的临床试验 (8) 六、扩大临床试验 (9) (一)一般性原则 (9) (二)试验设计 (9)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原则 (10) 一、概述 (10) 二、临床试验报告的结构与内容 (10) (一)报告封面或扉页 (10) (二)报告目录 (10) (三)缩略语 (10) (四)报告摘要 (10) (五)报告正文 (11) (六)附件 (13)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14) 一、概述 (14) 二、基本原则 (14) 三、基本内容 (14) (一)受试物 (14) (二)生物材料 (14) (三)样本数和对照 (15) (四)给药途径 (15) (五)剂量或浓度 (15) (六)给药次数和检测时间 (15) (七)观察指标 (15) (八)结果及分析 (16)

四、名词解释 (16)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17) 一、基本原则 (17) 二、命名细则 (17) (一)药材命名 (17) (二)饮片命名 (18) (三)提取砌命名 (18) (四)成方制剂命名 (18) 兽用中药、天然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 一、概述 (20) 二、处方及原料 (20) 三、制备工艺 (20) 四、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 (20) (一)质量研究的文献资料 (20) (二)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 (21) (三)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21) 1.质量标准制定前提 (21) 2.质量标准内容及起草说明 (21) 3.标准物质内容及要求 (23) 五、制剂稳定性试验要求 (24) 六、参考文献 (24)

Ⅰ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2011年12月02日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 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 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 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应在符合《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指南》)的实验室进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重点关注:试验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试验方案设计和知情同意书的内容,研究团队的人员组成、资质、经验,受试者的来源、招募方式,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等。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九条 Ⅰ期试验研究室应设有足够的试验病房,也可以设有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试验病房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要求,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均应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及能满足I期试验需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 I期试验研究室应配备研究室负责人、主要研究者、研究医生、药师、研究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员应具备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特长、资质和能力。实验室人员应符合《实验室管理指南》的要求。 (一)研究室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总体负责I期试验的管理工作,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研究室负责人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称,具有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实践和管理经验,组织过多项Ⅰ期试验。 (二)主要研究者。研究室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可以是同一人。主要研究者负责I期试验的全过程管理,熟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确保试验顺利进行。主要研究者应具备医学或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系统的临床药理专业知识,至少5年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经验,有负责过多项Ⅰ期试验的经历。 (三)研究医生。研究医生协助主要研究者进行医学观察和不良事件的监测与处置。研究医生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经历,具备急诊和急救等方面的能力。 (四)药师。药师负责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等工作。药师应具备药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临床药理学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五)研究护士。研究护士负责I期试验中的护理工作,进行不良事件的监测。研究护

新药临床前药效学评价的体会

新药临床前药效学评价的体会 新药临床前药效学评价的体会 更新日期:2009-11-23点击:高月,杨素娟,陶来宝,付艳荣,谭红铃 摘要:对十余个新药的临床前药效学评价工作作了论述。讨论了建立相应实验模型和实验方法的经验、问题及体会。 关键词:新药评价;疾病模型,动物;评价指标;筛选方法 中图分类号:R96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3-9783(1999)03-0136-02 近十年来,我室进行了十几个新药临床前药效学评价,包括中药、西药和生物制剂。积累了经验,建立了相应的实验模型和方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及想法,讨论如下。 1动物及模型 健康的动物是完成临床前药效学评价的最基本条件,不健康的动

物必定出现各种不正常的反应而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此外,动物和人种属差异很大,人与动物在药效学、毒理学及药代动力学方面都存在着对药物质与量反应的差异。所以,临床前药效学评价应根据药物作用的特点尽可能选择与人同源性大的动物,并且在动物品种的选择上要尽可能多选几种动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动物合格率低,品种少,有些动物甚至根本没有,如国外常用的食蟹猴等,大鼠也只有Wistar品系,这极大限制了药效学评价的选择范畴。 我们的新药评价建立了多种多样的模型,主要观察一个新药在不同种属、不同方法所致模型中的药物效果。但要指出的是,任何一种动物模型都不能替代临床药理的研究。人和动物对药物的敏感性差别很大,有些药物对动物有效,而对人无效。反之,有些药物对人有效,而对动物无效。因此,动物模型的选择至关重要。 2指南与指标 许多药物的评价已不是单指标所能满足的,更需要多指标的综合评价。如果只按照研究指南中的规定去单纯评价某一新药的有效性,就会使得药效学评价过于死板和僵化。因此,除了从技术的角度对所研究的新药进行规范化评价外,还需要根据每一个新药的特色及适应症进行全面的综合探讨,确保每一个新药做到立法有据,安全有效。我们曾进行了中药复方益心康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效学评价,除按《中药新药研究指南》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心肌缺血、心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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