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经过有关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权利

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权利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经济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义务主体做

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或保护自身利益的资格

4.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经济权利主体的要求,在经

济活动中必须做出或不做出某种经济活动的必要性

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6.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简答题:

1.辨析经济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1)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和监督的作用

2)经营管理权:指对所有权人授予的、为获取收益而对所有权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经营管理权亦包括对所有权人的财产处分权。

3)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

2. 经济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作为许多法律关系的一种,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之间尽管有差别,但它们又是有机联系,相互统一的,是统一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2)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则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否则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直接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体现了经济性。

3).经济法律关系除法律规定允许采用口头形式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一般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来表示,以体现经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作为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处理依据。

3. 经济权利的种类:

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职权。

2)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确认的经济法主体对财务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经营管理权:这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4)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

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需具备什么条件

1)有经济法律依据:经济法律依据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

2)有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有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

4)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

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6)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7)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概念: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中国的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特点: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仅限于中国的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其根本特征,也是投资人设立企业的目的。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

4)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企业的债

务。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

事活动

2)合伙企业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特点:

1)合伙企业是不具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分别具备哪些条件

1)个人独资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合伙企业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两种形式管理企业事务:一种方式是投资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即由投资人本人直接经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事务;另一种方式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合伙企业: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一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4试述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

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按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5试述入伙和退伙的责任承担:

入伙的责任承担: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的责任承担:合伙人退伙后,合伙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解散,合伙人应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4)外资企业法:是指包括“外资企业法”在内的调整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这里的外商既包

括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我国港、澳、台的投资者。

2.外资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

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

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特征:1.合营企业一方为外国投资者,另一方是中国投资者。外国

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团体或个人。中

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合营企业的设立依据是中国的法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并受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保护。

3.合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

为中国法人。

4.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按投资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

3)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是为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投资各方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投资总额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一般作为注册资本的资金投入是作为投资总额资金来源的一个部分,即自有资金,投资总额资金的来源还可以是企业初期贷款所获得的资金。总之一般情况下投资总额大于注册资本,二者相等也是可能的。

4)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外方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

币缴付出资。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

等作为投资。

3.场地使用权出资: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

5)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特征:1,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按照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经营企业合同中

确定,包括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者产品的分配、风

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解散时财产的归

属等事项。

2.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

的规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型企业

3.合作企业的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合作企业可以采用董事会制,

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4.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资格,但合作期满后,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6)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的概念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7)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的回收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以后逐年递减。

2.财经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同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财经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1.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

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 对于税前回收资产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

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

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

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在合同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8)试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制

1.董事会管理制

2.联合管理制(均为非法人的合作企业采用)

3.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者管理制。(合作者均不属于管理,只是收取投资

利润)

9)简述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企业。

特征:

1.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的,其财产和净利润为外商投资者所有,风险和亏损亦由外商投资者独

资承担。

2.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 外资企业属于中国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它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政府的

管理,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4.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10)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外资企业的设立: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

级换代,可以代替进口。

2.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

或有余。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 申请: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

批机关呈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等文件

2. 审批: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 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提交批准证书副本及有关文件,并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

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产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

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

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2.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

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3. 重整:是指对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

旨在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程序。

4.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

债务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且协议经

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5.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

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

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

其他事务而支付的费用。

6.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务人的利益而管

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7.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

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8.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

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答题:

1)试述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解决债务人的内部管理实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务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何谓共益债务

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务人的利益而管理、变价、分配破产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 因管理人等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 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 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的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具体包括普通债权人、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有代位求偿权的债务人等。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权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有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简述和解的程序规则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和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

和解协议草案并进行决议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是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

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

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条件

时,即为达成和解协议

5)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6)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要约:是指一方当时人向他人提出的在一定条件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4.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予认

可其效力或者不认可其约束力的情形。

5.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责任,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6.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进行履行、赔偿损失等民

事责任。

简答题:

1)简述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异同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3)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4)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处理无效合同的方法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简述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已合适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秉承诚实、守信、善意、不滥用权利或者规避义务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当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相互协助精神的原则

6)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及其具体形态

7)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试述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

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支付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的创作儿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

为内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以及基于利

用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获得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4.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以区

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

著商标。

5.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

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

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

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6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九章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在限制或反对垄断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垄断行为:

5.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简答题

1)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1.规范对象有广泛性

2.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

3.法律责任力度大

2)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3)简述不正当竞争法的种类

1.以假冒、仿冒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9.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4)简述反垄断法的特征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由于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因而垄断广泛地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这使得反垄断法的适用性强,涉及面广。

2.裁制的严厉性,如果一种垄断行为已符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那么在制裁时不仅可以采用民事手段,而且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有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5)简述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全) 按字母排序

1、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3、不可撤消信用证: 4、保险人:是指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 5、被保险人:是指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6、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承保的证明,也是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权利义务的保险合同。 7、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8、版权:也称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的、戏剧的、电影的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享有的权利。 9、不质疑条款:是指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0.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得到、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C 1、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2、仓至仓条款:承保人的责任起讫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3、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通常包括:以复制、表演、播放、发行、摄制电影或电视、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常设仲裁机构:是依照国际条约或某一国内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程序规则以及组织机构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D 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2、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3、电子单证:简称EDI,翻译未电子数据交换,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换和处理。 4、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5、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就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款的一部分。 6、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队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7、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8、多边谈判是指:全体工作组成员,就申请方遵守与执行WTO规则的问题,与申请方谈判。 78、知识产权:狭义理解的知识产权只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也称著作权)两部分,而不包括专有技术。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对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 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 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 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 是股份签发的证明股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 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 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设立 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 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 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 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 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 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 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 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 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 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 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即国 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 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是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 面负责的一种企业部领导 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 制。国电视大学学 是指以生 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 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 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属 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 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 种。 是指依照《独资 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1.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的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3.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起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4.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下,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运用司法程序解决债务清偿,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5.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6.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7.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协商成立,但因为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而不能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8.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归于无效的合同。 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因此而享有的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权利。 10.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1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15.背书:是指持票人一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已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 16.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17.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完整word版)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费用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欠税款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8、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公司与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织的公司。 29、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资本或准备金。 3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3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3、可转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34、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36、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37、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机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8、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39、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40、固定财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股价结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41、固定财产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持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位无偿使用。 42、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在共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43、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44、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46、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47、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 48、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49、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1、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52、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3、政府采购当事人:广义之任何参与政府采购的人,它除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外,还包括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狭义指采购当事人仅指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和供应商,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 54、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广义分为三类(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仅指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55、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6、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办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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