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练习(名词解释简答)
经济法练习(名词解释简答)

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物进行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他性的全面支配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动产、不动产)

3、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在中国境内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6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9、践成合同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

10、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11、格式条款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对其内容进行协商的条款

12、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合同效力发生与消灭的附款

1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

14、再保险也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5、复保险

16、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7、超额保险

18、委付

1、概述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5)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2、合同法的特点:(契约自由原则)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本原则,当事人自由程度较高。(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规范的对象是交易关系,而交易关系在本质上需要遵守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其区际统一、国际统一的程度较高。

(4)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这表现在合同法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意志,从而使订约目的和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得以实现。

3、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区别

(1)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而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2)物权法保护的是物权,合同法保护的是债权。

(3)物权法能够鲜明反映社会阶级关系,而合同法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交易关系。(4)物权法的本土性较强,与一国的历史、传统、习惯等联系紧密,而合同法的统一性较强,不同国家的合同规则是相通的。

(5)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合同法采取合同自由原则。因此,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范较多,而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较多。

4、合同无效的情形

(1)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详见课本87页)

(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4)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前者为中国自然人,后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出资额不同:前者无限制,后者最低为10万元

(3)财产所有不同:前者归个人所有,后者归公司所有

(4)法律地位不同:前者为非法人企业,后者为法人企业

(5)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6)税务承担不同: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7,简述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意义:实行累积投票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有可能有中小股东的代言人。

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a)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c)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a)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b)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9、简述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成为可保利益,即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1)适法性(2)经济性(3)确定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被保险人同意的。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具有即可。

财产保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1)享有法律上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留置权人等,(2)财产保管人(3)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索赔时具有即可。

10、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

(1)属于不定值保险

(2)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采取绝对免赔方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条款》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

(4)实行无赔款优待方式

(5)第三者责任险采用强制保险方式。

11、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1)不可抗辨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按期交费,在一定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予以赔付。该期限即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设立宽限期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非故意地逾期缴纳保险费。

(4)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5)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解除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保险人应返还该现金价值。

(7)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现金价值作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已按期交足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按惯例,保险人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及时通知投保人。

12、试述代为追偿制度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1、用益物权

是指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物权形式。

2、物权法定

(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意义:实行累积投票制,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有可能有中小股东的代言人。

4、代为求偿制度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如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将对该第三者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5、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1)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而合同法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法保护的是物权,合同法保护的是债权。

(3)物权法能够鲜明反映社会阶级关系,而合同法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交易关系。(4)物权法的本土性较强,与一国的历史、传统、习惯等联系紧密,而合同法的统一性较强,不同国家的合同规则是相通的。

(5)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合同法采取合同自由原则。因此,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范较多,而合同法中的任意性规范较多。

6、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出资人不同:前者为中国自然人,后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出资额不同:前者无限制,后者最低为10万元

(3)财产所有不同:前者归个人所有,后者公司所有

(4)法律地位不同:前者为非法人企业,后者为法人企业

(5)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后者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6)税务承担不同:前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7、合同法的特点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规范当事人之间因私人利益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8、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9、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10、连带责任保证

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1、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两年不可争议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宽限期条款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5)自杀条款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7)保单贷款条款(8)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13、试述公司的法人性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其独立人格不仅表现为公司人格与组成公司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而且表现为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财产独立拥有和支配,并以此为基础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与此同时,公司成员放弃对其出资的直接支配权,换取仅以其出资对公司负责的有限责任特权。这就是公司的法人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修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被股东滥用而产生的不公平。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彻底否定,恰恰相反,仅仅是针对股东将公司法人人格用于不法目的时而在具体个案中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其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以此矫正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的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贯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一种例外,是一种补充,其本身亦不得滥用。

14.试述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商事活动,当事人若有违反,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即最大诚信原则。

其内容有三,

(1)如实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成为可保利益,即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1)适法性(2)经济性(3)确定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特殊性: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具有即可。

财产保险享有保险利益的人:(1)享有法律上权利人如所有权人、留置权人等,(2)财产保管人(3)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索赔时具有即可。

15、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a)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b)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c)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3)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a)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b)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6、如何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3.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4.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 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6. 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债权物权化。

2、物权债权化

17、试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所谓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对价的;相应地,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则是以今后可能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名词解释及答案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 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 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 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 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 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 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 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 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 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 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 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 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 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 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 《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 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 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 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 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 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 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 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 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 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 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 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 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 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 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 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 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 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 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 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 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 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 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 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 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 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 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 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 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 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 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 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 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 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 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 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 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 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 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 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 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 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 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 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 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 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 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 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 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 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 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14.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 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 经济行为。 15.经营协调关系:专指经济法所调整 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16、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指在企业等 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经济关 系 17、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 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8、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 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 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总称)。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法 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 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准则。 20、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经济法律(法 规)体系,有时也指经济法学体系, 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 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 按一定的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 统排列组合而成的统一体。 2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 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由经济法律、 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 务相统一的关系。 22、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组织和个人。 23、狭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是指根据 经济法律、法规获得的主体资格和主 体制度。 24、权力机关: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机器常务委员会。 25、管理机关:是指经济管理机关,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人民政府 等。 26、社会组织:是指具有独立地位、 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预算,从事经营、 管理活动的组织,亦即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27、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 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 28、工业产权: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 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 内享有的专利权。 29、财物: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 支配的,经济法允许其进入经济法律 关系运行过程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 值的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充当一 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30、经济行为: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 济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以 达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效用目的的行 为。 31、智力成果:是指人们用脑力劳动 创造的非物质财富。 32、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 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 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 性的经济主体。 3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 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3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 合伙企业。 35、合作社:是指不以盈利为经营宗 旨,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 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 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 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 业。 36、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金全部 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37、社会企业:是指通过经营获得盈 余,并将其用于扶助弱势群体或促进 社区发展等公益性企业。 38、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由中央或地 方的一个财政主体或一个国有企事业 单位设立的,利用全民所有的财产从 事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相关法规 规制的企业。 39、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的财产 归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 由集体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 业。 40、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指财产属 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 会主义经济组织。 41、乡镇企业: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 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各类企业。 4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 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43、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对企业 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4、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 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5、资产评估:指由经授权的评估机 构按照合法的程序和专业规程,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自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 行评估和估算。 46、国有资产转让:指依法将国家对 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

经济法名词解释答案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作业2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多种关系的总称。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5.财政法: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3 1.广义上的经济法主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两合公司: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税收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5.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及其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业4 1.我国《证券法》所称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外贸易法:指确认对外贸易主管机关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调整它们之间形成的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质量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5.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名词解释: ①经济法:是指广泛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律部门。 ②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或公共经济管理中形成的有关经济关系,在经济法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 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动,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简答题: 1简要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等三类,之所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于它们直接体现国家意志,可谓意志经济关系,对经济法调整的意志经济关系应当有所限定,将其限定为直接物质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服务、消费等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 (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4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 3、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p219—p220):是指技术提供方将其技术跨越国境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贸易,详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按照商业条件,将其技术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授予、出售或者购买的一种贸易活动,其包括技术输出和技术引进两个方面。 4、BIT保护伞条款的含义:将特许协议升格为两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从而直接适用BIT的争端解决程序。在一些BIT中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均应该恪守双方就投资所做的承诺。该条款旨在将外国投资者从与东道国签订的特许承诺至于BIT的保护之下,因此,被称为保护伞条款。 5、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是指为了减少在国际商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所设定的,不予相对方商议的,可以重复适用的条款。包括以下三种:【1】先决条件【2】

陈述与保证【3】非法行为 6专利进出口(p220):所谓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7、技术进出口许可合同(p220):又称为技术贸易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经济领域和经济事务方面的体现。体现在五个方面:1、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2、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3、各的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4、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归国有或征收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进一步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现代意义上的平等互利原则强调的是实质上的平等互利。(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项富有时代特点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

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经济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与简答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得他人受到损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与亏损的股权式企业。 提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不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或亏损的契约式企业。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指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善意第三人:是指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 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 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 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 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 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 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法人。 是股份签发的证明股 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 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 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设立 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 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 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 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 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 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 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 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 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 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 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 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 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即国 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 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 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是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 面负责的一种企业部领导 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 制。国电视大学学 是指以生 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 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 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是指企业资产属 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 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 种。 是指依照《独资 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 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简答题与论述题

第一章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企业的特征:经济组织、营利性经济组织、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的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按组织形式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采用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企业法的特征: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特征: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费用顺序: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法定补偿金 合伙企业欠税款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20世纪法学的最重要发展之一,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形成: 1、社会客观需要 2、新兴法律现象 3、相应的主观学说形成并为学界、官方、社会在一定程度的认可 产生: A、十九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这是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B、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的阶段。 C、 50年代至80年代。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阶段。 D、八十年代至今。这是经济法内容和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阶段。 沿革 A、战时经济法。 B、危机对策经济法。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现代反垄断法之母。 C、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主要标志是: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 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方向 1、以经济民主理念推动经济立法和执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2、以法律规则与经济规律的有效融合和对接作为实现经济法有效性的基本要素 3、加强对经济法的体系整合和规则重构,提升经济法规范性水平和实施绩效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国家适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 三、经济法是强调社会公平的法律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它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具体内容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三、名词解释 1、中国经济法P11 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2、经济关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3、经济法律关系P25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互统一的关系。 4、经济职权P32 也称经济权力,也就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5、工业企业法P47 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企业变更P49 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7、集体所有制企业P74 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8、乡镇企业P83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9、私营企业法P96 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合伙企业P104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1、个人独资企业P113-114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外商投资企业法P124 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P126 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以及亏损的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P127 是指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P140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16、外资企业P145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 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 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 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 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 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 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 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 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18.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为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其已发行上市 的股份的行为。 19.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0.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 限和范围制定, 简答 1.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扑片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民事法律行为 是公民或法人设 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合法行为。 5.代理是指代 理人根据被代理 人、法院等有权机 关的授权行为或者 法律赋予的代理 权,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为被代理人的 利益想(第三人相

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法律移植是 指一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部分或者大部分都是从另一国法律制度或其他“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法律发展的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术语和法律技术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公司债券公司依 照法定程序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一 种有价证券。 国有独资公司: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国家授权的部门 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P9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P101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公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 织。 6、破产 P111-112

经济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要约: 又称为发盘、报价、订约协议,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定金: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障合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未履行保密义务。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制裁。 (4)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6、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合伙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6、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9、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21、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富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5、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6、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