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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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一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4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5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精

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1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神,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6

以上学者的表述揭示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如内容概括性与根本性、效力权威性与稳定性和对立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同时反映了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并由此形成相应劳动法规范,制定劳动法。总的来看,学者们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认识到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最基本的准则,反映劳动法的本质和立法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劳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基本准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应研究或者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很遗憾,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一个部门法来说,没有规定基本原则,是不可思异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部门法的宗旨、核心和基本精神,指导该部门法中各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过程,弥补该法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而出现的法律漏洞。7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未来《劳动法》的修改,应该对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劳动法的法律形式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的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及国际劳工公约,表现出的特点是多、繁、杂,法律层次、效力高低不一,这就需要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相关的立法与执法活动,协调不同层次的法规的效力。劳动法体系是由若干项劳动法律法规所组成,其中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在内容和调整范围上不尽相同,如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就业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它们只有在各自的具体内容中贯彻和体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效地发挥劳动法体系的总体规范功能。

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补充和稳定作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的依据。当一些劳动行为或劳动纠纷的处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劳动法基本原则就可以做出方向性的解答与回应,即弥补劳动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的立法空白,解决实践中出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的劳动法律问题。立法者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与约束制定劳动法律规范,劳动司法应尊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劳动法规范,在劳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基本原则处理劳动纠纷,起到补充劳动规范的作用。同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作用,保证基本原则不因具体制度的变化而受影响。

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志性作用。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表明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除此而外,劳动法基本原则也与其他部门法有明显不同之处,表现为区别和比较作用,显示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差异,现已成为独立部门法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一般而言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就不能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研究现状之评述

由于《劳动法》没有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有关的研究一直处于“群雄割据”6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7周宝妹:《劳动法要论》,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的分裂状态,在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体系表述上,理论界看法不一,至今未达成共识。笔者总结了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多达30几项内容,这在部门法中是少见的,说明了统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董保华教授将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的主要观点概括为“宪法依据说”“综合反映说”“学理概括说”三种。8此后近十年的发展,有关劳动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又增加了不少,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没有出现较大进展,相关的论述仍然缺少新意。有关理论可以归纳为“条文直接移植说”、“高度抽象概括说”、“主辅原则说”三大类。9具体而言,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表述代表性观点概括如下:

1.二原则说。该说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三方性原则;10以及是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公民劳动权利平等原则。11

2.三原则说。该说又以下几个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是,“第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第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第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12该观点后又修正为“公民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则和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13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几项:(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14第三种观点是又表现出以下三方面,一是“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公民有平等就业机会原则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二是“劳动自由原则、劳动协调原则和劳动保障原则”;15三是“自由劳动原则、三方协调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16三原则说较为普遍,但各自表述的主要内容差异仍比较大。

3.四原则说。该说以董保华教授代表,提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劳动关系协调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劳动者保障社会化原则和劳动执法规范化原则”;17近来石美遐教授提出劳动法四原则内容是“尊重劳动自由原则、公民劳动权利平等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原则和双重利益保障原则”。18 4.五原则说。该说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为以下五项:第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19或者是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渊源于我国宪法规定,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其内容包括:一是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是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三是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

8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9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4页。

10张志京:《劳动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11饶艾:《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2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13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14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15冯彦君:《劳动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16周宝妹:《劳动法要论》,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17董保华:《劳动法》,上海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18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6~40页。

19郭捷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6~59页。

四是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五是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20五原则说还有分歧较大的观点,即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一是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处理劳动问题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四是劳动者拥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五是在组织劳动力实现奖惩相结合。21

除以上学说之外,还存在六原则说,该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包括:(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在劳动力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6)提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22

从以上得知,当前我国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或体系的认识可谓是五花八门,认识不一,学者相互的观点差异较大。而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和“总括性”而言,是不允许有这么多的原则。劳动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应该只有几项基本原则概括其基本内容,体现劳动法的主旨,同时,对基本原则的表述在语言文字上应该是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以上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为什么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这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是表现在对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把握不够,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认识模糊,对劳动法立法的宗旨认识不到位。如对劳动法性质的认识,它体现为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容?劳动法是劳动保护法还是劳动行政法?是重点保护劳动者还是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对以上问题认识不到位,那么理解劳动法基本原则肯定就会出现偏差,所概括出来的基本原则就会差强人意。如以上所表述的劳动立法主体利益平衡的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和劳动自由原则等。其次是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够。以上有不少表述观点根本就没有体现出概括性和抽象性,难以起到基本原则的统帅与指导作用。如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合同化原则,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等。再次是把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者规定挪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将经济学等其他领域的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原则,混淆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把具体原则当作基本原则来适用。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劳动者拥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权利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的原则。

上述所概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少表现为宪法性的规定或者非法学领域原则,或者直接表述为劳动者公法性权利的规定或引用其他条文规定,或者只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都不宜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有的原则在语言文字上表述过于随意,意思表达模糊不清,也不适合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如劳动协调原则、自由劳动原则及双重利益保障原则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的统一

理论分歧源于标准的不统一,因此确立统一、合理的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解决劳动法基本原则统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郭捷教授总结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符合四个条件:(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20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21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6页。

22李景森:《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2页。

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3)具有相对的稳定性;(4)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23石美遐教授也提出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五个标准,即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高度的权威性、全面的覆盖性、内容上体现劳动法自身的特殊性和形式上注意方法性。24

以上标准的确立,当然可以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但是不全面,它仅仅揭示了一般部门法基本原则所应具有的通常标准,而没有反映劳动法基本原则所特有的标准,因而也就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本文认为,除了以上通常标准外,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还需考虑以下三个标准或要求。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符合劳动法的基本价值

法学界通常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法律原则就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不同法律部门的原则是对这些价值的不同角度的体现,法律原则的证成依据就是法律价值。25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反映,法律价值制约法律原则的选择,二者处于不同位阶的范畴,故不能直接用劳动法的价值表述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选择必须体现劳动法的价值和原理。

人本主义是现代意义劳动法产生的理论基础,追求人权、反对剥削是近代人权运动斗争的中心。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首要表现在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劳动权正是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前提与核心所在。所以,劳动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职业自由和反对不法雇佣劳动的过程。现代劳动法就是以确认和保障劳动权,实现劳动公平和劳动正义为主旨,劳动法关系全体劳动者和每个家庭的利益,它适用范围之广、所涉权利之要害,是一般部门法所不能比及的。劳动法是人权法、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称之为“第二宪法”。劳动法的价值,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表现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现代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归属为社会法的一个子法。它首先体现全体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其次体现一定社会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天然的对立统一性,又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立法在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需要协调好这一关系,尽可能地减少劳资对立,促进二者利益的统一,进而减少社会冲突,它符合全社会的利益。

《劳动法》第1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条也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较好地说明了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笔者认为是比较符合劳动法的本质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在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之下确立,如果偏离了这一宗旨,就无法体现其所固有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不能反映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应符合立法技术形式要求

即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是法律原则,而不是非法律原则;其次是劳动法原则,反映劳动法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原则,反映与劳动法关联度不大的内

23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24石美遐:《劳动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25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容;再次必须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

综上,只有较好地认识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把握就有了一定尺度,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表述“割裂”的状况就会消失,统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就有了可能。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构

遵循上述统一标准,就可以尝试构建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本文采取三原则的观点,即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三项:保障劳动权原则、三方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保障劳动权原则

劳动权,是宪法和现代劳动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不少学者称之为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劳动权的内容及外延比劳动者权利要丰富得多,其意义更能体现劳动法的价值。

我国学者在概述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时,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权利:即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等。而这些权利实际是对《劳动法》第3条规定的总结,其内容与范围无疑是狭窄的,它只不过体现劳动者常见性的劳动权利,也就是个体劳动权利,反映劳动者私法性的权利,或者说只相当于私法中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延伸,无法反映劳动法已具有一定公法性质及被纳入社会法范畴的事实,以及劳动权体现一定公法性和社会法性权利的现状。

劳动权已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到劳动者人身性、经济性和部分政治性的权利,即包括个体劳动权利和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谈判权、集体结社权和团体行动权,在各国劳动法称之为“劳动三权”,在日本法学界称之为“劳动基本权”。26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个体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性权利,已成为现代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础,基于对人权的保护,劳动权是劳动法首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27因此,明确劳动权的重要地位与内容,确立保障劳动权原则,将是我国劳动法的重大发展。它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组织力量,对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主体地位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保障劳动权基本原则的建立,在劳动立法、劳动司法和劳动执法也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三)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劳动者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对有关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重大问题共同参与、共同协调和共同处理,以促进各自利益平衡的原则。

三方性原则最早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率先提出,是西方国家在二战后为缓解劳资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秩序而用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之一。三方原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原则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实际上就是个三方协调机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须经过各国政府、雇主、雇员三方代表的意见,并经过三方代表讨论通过后发布。三方性原则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立法的认可,并作为本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6[日]沼田稻次郎.劳动基本权.劲草书房(日文版),1969.30。

27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确定三方性原则,是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要求。由于劳动关系存在利益天然的对立性,使得劳资双方在重大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另加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其利益容易受雇主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二者利益的协调上,双方难以通过契约达成一致,有可能出现一方利益的受损,或者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由于劳动关系已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需要由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利益得到平衡,国家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一方。三方性原则由此应运而生。

我国在1990年9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和建议书,这是我国确立“三方性原则”的依据。近些年来,三方性原则已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低点工资规定》等立法中得到一定体现,在实践中也得到相应运用。如2001年8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企业联合会三方组成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我国省级三方机制的建立,有的地方已延伸到县(市)、乡镇。

三方性原则体现和应用于劳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如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国家是立法的主体,但也可以让工会和企业组织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讨论草案和建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合理地反映。在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国家通过劳动基准法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最低工资制度,限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制度。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明确规定三方性原则作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以诚为本,讲究信用,格守诺言,不损人利己。近代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民法典相继确定诚实信用为其基本原则,并且其地位逐渐上升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28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诚实信用实质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本质,在于平衡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诚实信用能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它具有以下三项功能:其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其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29

由于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民事关系紧密相联,体现在对劳动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劳动关系虽然具有一定隶属性,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不可否认的,表现为横向的平等关系。正因为这一点,尽管劳动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从来就没有否定过它对民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继承。在调整劳动关系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即通过契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所依据的原理与民事合同没有根本差别。所不同的是,基于劳动者弱势主体的地位,国家在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内

28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23页。

29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容的确定上,有强制性的标准,以防止用人单位假借“合同自由”名义,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第一次在劳动法领域引入了诚信原则。

所以,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存在着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的事实,且二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决定需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劳动关系,体现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填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漏洞。

综上,笔者用“三原则说”作为我国未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以此对现阶段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梳理,这三原则,应可以支撑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期望引起同仁的共鸣。

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论文

浅谈劳动法中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利益总是得不到保障。因此,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劳动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权利义务 一、基本概述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 二、立法依据 1、基于弱者理论。 2、基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 3、 4、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我国法律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这种性质决定了我国劳动法必须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 5、基于国情。我国人口众多,且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劳动法制不健全,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的恶化。这些情况都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防止劳动关系的恶化。 6、是调动劳动者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需要是其从事生产劳动的最终动因和根本动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其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 三、这一原则在劳动法中的体现 1、 2、 四、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

电大劳动法多选标准答案(整理版本)

二、多项选择题 1.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主要指()。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C.国际劳工公约D.国际劳工建议书 2.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B.国际劳工大会C.理事会D.国际劳工局 3.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因此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代表有()。 A.政府B.财团C.雇主D.劳工 4.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是()。A.公约被会员国批准后即需负履行义务C.建议书不需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D.建议书需批准,并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5.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C.劳动关系D.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6.劳动关系从职业分类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A.企业的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7.劳动关系从集体谈判制度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A.个别劳动关系C.集体劳动关系 8.下列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ABCD)。 9.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10.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合法行为有(ABCD)。 11.下列哪些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A.文艺B.体育D.特种工艺 第二章劳动法的地位、体系和基本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A.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B.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C.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2.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A.调整对象不同B.主体不同C.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3.下列关于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中,正确的是()。B.劳动法律关系与民法的主体不相同D.劳动法与民法的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4.根据法律性质,劳动法体系可以分为()。A.劳动实体法B.劳动程序法 5.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C.劳动合同法D.集体合同法 6.下列表现形式中,属于劳动法的渊源的有(ABCD)。 7.下列关于我国劳动法渊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的渊源D.《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是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8.下列各项中属于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的是()。A.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B.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C.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9.下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表述中,正确的有()。A.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B.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D.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面是XX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 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原则。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

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 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倾 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 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 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 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 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 一样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 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 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 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 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企 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 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 保护的必要。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 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 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 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了。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一)

浅论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一) 内容摘要: 本文从我国现在社会经济中比较突出的劳动争议问题为切入点,引出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问题。文章先从《劳动法》产生的背景说明了劳动法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后分别从《劳动法》的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和其他一些法律需要补充的地方来分析现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文章提出了针对缺陷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劳动法》、缺陷、法律冲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涉外劳动关系 序言: 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帮农民工讨薪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一方面我们为总理关心百姓疾苦而感动,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当前因为劳动关系引发的争端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社会热点问题,媒体不时可以看到相关的报道。在当前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不禁要问,我国不是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吗,为什么类似问题要通过政府以各种规定或命令的政治手段去解决矛盾,而《劳动法》这个本来的主角却会缺席呢?本文正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现行《劳动法》的缺陷,并提出个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现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 说起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缺陷要从它产生的背景说起(注释一)。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心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出台了多项相关的的法律和规定。其中,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诞生,从此广大劳动者有了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切身权益,也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法》制定颁布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初期,刚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积极的就业政策尚在探索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正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转变。《劳动法》的立法依据还是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调整准则,对市场经济下将出现的问题缺乏处理经验。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劳动法》对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规定比较原则、简略,对劳动关系的规范比较单一,对法律责任设定较轻。10年后的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劳动关系远比10年前复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10年前艰巨。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发生巨变,变得复杂化、法律化;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不断加重,出现性质多元化的局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更处弱势。因此,《劳动法》存在薄弱环节,其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行《劳动法》的主要缺陷 (一)法律冲突问题 我国《劳动法》和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使得《劳动法》在执行中援引法律存在困惑。 1、在司法实践中《劳动法》和我国制定的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比如,2004年北京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引发了许多的社会争论。大致情况是:2004年8月30日,北京市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工作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公司工会主席唐晓东的劳动合同,而唐晓

劳动法论文(3)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管理 论文题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姓名:刘泽冰 学号:1207414036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2012级 班级:12710班 任课教师:杨凤岐 2014 年 11 月

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牢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等等等,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与解释,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法律体系;解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录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1)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2) (一)完善法律体系 (2)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3)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3)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3)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4)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4) 参考文献 (5)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论劳动合同法之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法的原则,即表现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的最重要的方式和基础的那些原则和基本思想,处在于法的本质的同一序列之中并构成它的主要内容。"对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子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做为劳动法的子法,在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关系参与者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均构成研究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民事雇佣合同发展到劳动合同,表明了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立足于私法性质的劳动法律行为既保留着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和要素的基本特征,又日益进化于劳动权本位和公法的适当干预。本文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之研究就建立在以上两点思路上,即,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私法原则为基础;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权本位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以私法原则为基础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他的《学说汇纂》中指出:"它们(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在罗马时代,虽然从观念上区分了公法和私法,但是直到最后也未能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的分立。公、私法在立法上的分立始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其标志是欧洲大陆刑、民法典的分别制定。欧洲各国制定的民法典虽然在称谓上沿用了罗马的市民法,在内容上承袭了罗马市民法,但在性质上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法已成为单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即纯粹主义法上的私法。随着民法对"自然人"和"法人"两大民事主体制度的确认,"市民"的意义就变成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总称。此时期,资产阶段先进思想家创立了市民社会学说,重新确立了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人作为国家的臣民,在国家生活关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法律,而作为市民或私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依此标准划分的公、私法,公法便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私法的理念和立法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确立,拉开了权利法创制新时代的序幕。私法的基本价值要素得到认同,平等、自由、私权神圣等成为私法的核心和原则。私法的调整对象便以平等主体间的特殊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基本作用范畴。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债权制度的契约制度(契约法)也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作为其基本原则予以确立。平等原则是合同当事人从事私权活动的基础,尽管这种平等是抽象意义上的,但它指明了保障私主体实现事实上平等的方向和可能性。以其法律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和机会均等作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划分或限定国家权力干预民事活动的界限。自愿原则实现了私主体活动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并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实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平等原则一样,自愿原则的确立是资产阶级民权斗争的伟大成果,构成了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一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 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 关键词:基本原则劳动权三方性诚实信用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3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4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5有的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精 作者简介:蒋万庚(1974—),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1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2王全兴:《劳动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3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4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19春东财《劳动法B》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不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约 B: 过失性辞退 C: 无过失性辞退 D: 经济性裁员 标准解题: (单选题)2: 促进就业是国家的重要职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制定了不同的劳动就业方针,下列属于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就业方针的是 A: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 B: 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 C: “三结合”方针 D: 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劳动者自谋职业 标准解题: (单选题)3: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不包括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B: 人民检察院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标准解题: (单选题)4: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 A: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 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D: 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标准解题: (单选题)5: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即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劳动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A: 劳动关系 B: 劳动行为 C: 劳动报酬 D: 劳动保险关系 标准解题: (单选题)6: 下列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表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有仲裁协议的,可以进行仲裁 B: 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D: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仲裁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我们经常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但是统一必须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既赋予劳动权利又课以劳动义务不仅不能自圆其说而且造成逻辑上的错误。因此劳动应属于一项权利,但若要强调义务,只能说是基于国家特定历史环境的限制,或者人类发展必然客观要求应有的“不言而喻”的生存和发展义务,更倾向于道德义务或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不得不为之的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由于劳动是与劳动者人身紧密结合的,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作为法律义务在当劳动者不作为时或者不履行时,不能强制要求其履行义务,这不仅有违于人权保护理念而且有强迫劳动之嫌。劳动属于一项义务,是由宪

电大《劳动法》小论文参考(20201101115939)

劳动法学 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 一,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阶段,从1949 年到1956 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 年到1976 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 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特别的,1994 年7 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 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 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

18春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 1: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为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D: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的劳动合同类型是 A: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A: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 B: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C: 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 D: 当事人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高的是 A: 失业保险费 B: 医疗保险费 C: 工伤保险费 D: 养老保险费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依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通常认为 A: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 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C: 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D: 劳动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依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结社权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B: 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C: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D: 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正确答案: (单选题) 7: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

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提纲一、拟好论文题目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论文内容1、劳动法的概念2、劳动者的概念3、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劳动法内涵4、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那些内容6、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其他内容7、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目录摘要………………………………………………1关键词………………………………………………1论文题目………………………………………………1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劳动者的概念…………………1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9参考文献………………………………………………10摘要: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本文也侧面论述了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键词:主体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正文:要想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因为这种法律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这部法律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各国多数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中国的劳动法与国际的劳动法都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们在自然劳动中必然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法的形成经历了风风雨雨和无数次变革,才延续到今天,形成一种固定化、规模化、规范性,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以生产关系需要的法律规范的法典。我们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变革的历史,就不难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

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 (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

劳动法论文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劳动关系管理 论文题目: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姓名:刘泽冰 学号: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年级:2012级 班级:12710班 任课教师:杨凤岐 2014 年 11 月

内容摘要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适用范围狭窄,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并不是十分牢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落后等等等,本文对于这些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与解释,同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法律体系;解决办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目录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0 二、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1) (一)完善法律体系 (1) (二)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2) (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 (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2) (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 3 (六)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 (3) 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前我国劳动立法的问题与完善 一、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中特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

劳动法(论述题)

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 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需要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提高社会保险水平,自主地位劳动者建立起来,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况,自愿以储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 论述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概念: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概念: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根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随之变化了,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产生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论述我国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劳动权利能力指劳动者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特征: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论述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2、全面履行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3、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互相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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