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研究

经营性用房主要是盈利性房地产,如商店、餐馆、旅馆、游乐场所等具有获利能力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都可以根据市场获取(测算)其正常情况下的收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一规定确定了等价有偿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经营性用房单价高,价格把握较为不易,其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利益。

武汉市近年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营性用房也越来越多,由于武汉市老城区大部分已经发展成为寸土寸金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如全国闻名的“天下第一街”——汉正街),此类拆迁区域内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价值尤为敏感。当前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频发,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经营性用房拆迁评估的客观、公正进行认真研究。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了大量类似区域的拆迁估价工作,积累了不少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实践经验,也遇到一些问题,现一并托出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经营性用房及其估价特点

1、有收益

经营性用房,或由业主自己经营,或由业主出租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的形式由业主和他人共同经营。业主通过这些经营形式,获取房屋收

益。

2、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是年收益的基础

出租他人经营或和他人联营的经营性用房,一般都签订出租、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经营性用房的具体年租金。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扣除年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保险、房产税、营业税等现金支出,一般就得到其年收益。

3、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相同的经营性用房客观价值基本相同

同一区域,繁华程度、交通条件相同,个别因素不同的经营性用房,其价值不同,估价重点在个别因素修正。

4、部分经营性用房内的经营内容多样化

不同经营内容经营性用房的收益不同、收益率不同,收益法估价对应的资本化率不同。

5、资本化率可以利用类似经营性用房的售价、年收益以及收益现值计算式求出

在房地产市场发达的城市,经营性用房出售的实例较多,利用类似商业用房售价、年收益以及收益现值计算式,可以求出经营性用房的资本化率。对于收益年限超过40年的经营性用房,可用类似经营性用房租售比作为资本化率的近似值。尽管用租售比作为资本化率有一定误差,但比其他方法更加科学且易被拆迁当事人接受,更具现实性。

6、小街道沿街一楼商铺的面积利用率大于大型商场

小街道沿街一楼商铺门面邻接的街道,相当于大型商场内的商铺过道,使一楼商铺实际经营面积增加,计算沿街商铺建筑面积时,应适当考虑其“占道”增加的经营面积。

7、不同空间位置商铺的客观租金存在着规律性我们调查发现,无自动扶梯的商场,二、三楼租金分别为一楼的38%、34%左右;与特定商业街道垂直小街道内的商铺租金,随商铺与特定街道的距离增加而减小;特定商业街道上,存在着租金相同的区段。根据这些规律,可以根据路线价法等方法评估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

二、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原则

1、合法原则

⑴产权的合法性。无法确认合法产权的经营性用房,必须在估价报告中说明估价及估价结论是以估价对象具有合法产权为假设前提。我们在拆迁中发现由于历史原因,很多被拆迁房屋根本就没有进行过权属登记,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估价机构必须注意合理回避潜在的风险,对于没有或者无法核实合法产权的房屋,必须在报告中特别予以说明。

⑵用途的合法性。估价人员只能对证载为“商业”、“经营”或“商服”的合法经营性用房才能按经营性用房进行估价。当前,不少沿街住宅等非经营性

用房未经办理用途变更便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在估价中应特别注意。原则上估价人员不能对这些房屋作为“经营用房”进行拆迁补偿估价,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这说明拆迁房屋性质的认定是评估的前提条件,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估价机构切不可贸然出具正式估价报告。若拆迁当事人暂时无法确定房屋的性质但又要求出具估价结论时,我们的经验是要求委托方提出正式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明确对估价对象按照不同的假设用途进行估价,然后再按照不同的用途假设前提出具不同结论的初步估价报告,供拆迁当事人双方参考。

2、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作为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是以保持现状继续合法使用为前提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3、替代原则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替代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从结果角度说,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公开市场成交价格;其二,从估价的方法角度说,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

4、估价时点原则

⑴被拆迁经营性用房在不同时期的收益应该按照资金时间价值率(资本化率)折算为估价时点的现值;⑵按规定,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拆迁项目,估价时点为当期房屋拆迁实施之日。

三、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方法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的方法一般有四种,即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路线价法。前三种方法是大家比较常用的,本文重点阐述路线价法在拆迁估价中的应用。

路线价法是对面临特定街道且可及性相等的城市经营性用房土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标准深度上数宗一楼经营用房楼面地价,以它们的平均楼面地价作为该特定街道的路线价,再运用相应的深度百分率表、其它修正率表,修正、计算出临街特定街道各宗经营性用房一楼楼面地价的估价方法。对于平均深度不

深的沿街经营性用房,可用四三二一法则、台湾临街深度指数、路角地、三角地、袋地、里地等深度指数,求出其一楼楼面地价;对于垂直特定街道、深度较深的小巷、综合商场、市场内的经营性用房,可用路线价、日本深度百分率求取一楼楼面地价,再加上建筑物重置成新价格,即可评估出一楼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

旧城改造经营性用房的拆迁量大,路线价法是求取一楼经营用房楼面地价、拆迁补偿价格、价值的快速方法。只要路线区段、深度指数等参数选择合适,路线价求取中参数赋值严格、科学,路线价法求取的拆迁价格一般是客观、公正的。我们在汉正街第一个大规模拆迁项目——多福南路经营用房拆迁评估中首次使用了路线价的估价方法,这是一次大胆而成功的尝试。评估中我们首先采用收益法及成本法测算汉正街一楼经营用房楼面地价,并以此作为路线价,借鉴日本巷子深度百分率进行倍数放大修正,求取与汉正街垂直的巷道——永宁巷两侧一楼商业用房的楼面地价,评估过程简洁、快速、明了,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准确,拆迁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另外,经营性用房的拆迁评估中遇到的某些棘手的问题,采用路线价法的思路常常会柳暗花明。例如我们在龙王庙拆迁评估中遇到一处房产,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了临街部分合法用途为办公而非临街部分为经营用途的“怪异状况”,其他的估价方法几乎无法确定其非临街经营性用房的合理价格,而采用路线价法中袋地评估的思路来考虑则使问题迎刃而解。

各种评估方法求得的拆迁补偿价格一般不会相同。估价人员可根据经验对每个评估结果作出权重判断,按加权平均的方法求得客观公正的拆迁补偿价格。

四、当前存在的问题

拆迁估价与交易课税、抵押价格等目的下的评估最大的差异就在于估价结论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而经营性用房往往价值量大,真实市场价值难以把握,经常会成为拆迁估价过程中最难啃的“骨头”,也是矛盾最易激发的关键。因此,估价结果的准确公正尤其重要。我们发现,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当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评估方法单一或可比实例单一

任何一种估价方法都有其一定局限性。考虑到经营性用房拆迁估价的特殊性,我们认为一般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到被拆迁

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未来预期收益价值,收益法应作为评估方法之一。采用市场法时建议至少选取5个可比实例,若确实无法收集到足够的交易实例,可以先测算类似房屋的收益价格,再做比较修正。

2、可比实例有杜撰之嫌

有些估价报告采用市场法评估时,技术报告中的可比实例没有经营性用房具体名称、坐落位置,而用A、B、C等符号表示,难免存在杜撰之嫌。可比实例明列经营性用房具体名称、坐落位置,可让当事人对可比实例有真实感,对评估结论有可靠感;遇到评估纠纷,相关人员可以及时根据经营具体名称、坐落位置予以查证核实。我们在向被拆迁经营户解释说明评估过程时就经常碰到对方提出核实可比实例的要求,采用了不实或不适可比实例的评估报告肯定经不起这样的推敲,从而影响到整个拆迁的进度。

3、参数赋值欠严格、不科学

任何一种估价方法都要求估价人员依据经验对相关参数予以赋值。市场比较法中,要求估价人员对可比实例交易日期、交易状况、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进行修正,确定相关修正系数。收益法中年纯收益、资本化率均由估价人员推定。路线价法中路线价、建筑物重置成新价格等由估价人员推定,推定这些参数时,不少估价报告或没阐述推定依据,或推定依据阐述不充分、不详细,存在参数赋值欠严格、不科学现象。参数推定欠严格、不科学,难以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

4、路线价法运用不广泛

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当前路线价法在拆迁评估中运用不广,偶有运用路线价法,也往往存在路线价求取欠规范、深度指数或深度百分率表制定不科学等问题,从而使得评估结果失真。

5、有的报告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假设开发法是按照城市规划,以转变旧城现状用途为前提的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求取最佳开发方案未来收益,并根据未来收益推定经营性用房土地价格的方法。该方法求得的价格,包括了绝对地租、政府在土地上投资的级差地租Ⅱ。我国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上述两项地租应由国家获取。因此,不能运用以转变旧城现状用途为前提的最高最佳利用原则的假设开发法,评估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价格。

6、划拨土地经营性用房收益法评估结论混乱

收益法评估划拨土地经营性用房收益价值时,收益年限有的定为无限年,有的定为40年,有的报告定为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收益年限观点不一,收益法评估结果不一,评估结论混乱。

五、对经营性用房拆迁估价的几点建议

1、认真审查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⑴采用市场法评估时,可比实例必须是经得起核查的实例,而不是估价人员杜撰的假例。

⑵若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审查纯收益的可靠性、资本化率的准确性、收益年限的正确性。

纯收益确定的主要依据应该是估价对象及其类似经营性用房的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市场租金。资本化率应采用同类用途经营性用房租金、售价、收益年限、收益值计算公式求出的资本化率。土地为出让土地的经营性用房,其收益年限定为出让年限与已用年限之差;土地为划拨土地的经营性用房,其收益年限,定为40年。因为按照评估合法原则,划拨土地经营性用房的交易价格应为补交出让金后的价格,经营性用房所用土地出让金补交年限一般为40年。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价格为市场交易价格,划拨土地经营性用房市场交易须补交40年的出让金。

⑶若报告采用成本法、路线价法评估,应审查地价求取的正确性、地价对应的年限、建筑物重置价格内涵、求取方式、建筑物成新确定的合理性

等。

2、各地城市政府或估价师协会应定期组织测算并发布各类经营性用房资本化率标准值

3、按照评估合法原则,政府应该明文规定土地为划拨土地的经营性用房,用路线价法评估其土地拆迁补偿价格时,土地使用年限也定为40

4、不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价格

5、城市政府应依法对经营性用房出租征收房产税、土地收益金,对经营性用房转让征收增值税

房产税、收益金、增值税的依法征收,其一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增加城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廉租房建设、旧城改造等投资能力;其二可以降低划拨土地经营性用房产权人、承租人对经营性用房转让、拆迁的收益预期,增强经营性用房产权人、承租人对拆迁补偿的承受能力,促进旧城改造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别说明:以上观点是作者的研究观点。

经营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这个定义是从房屋的用途来限定和区别房屋是否为经营性用房。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不属于经营性房屋,是从房屋的使用主体的角度来限定和区别是否为经营性用房的;角度不同,出现不同的结论是很自然的,后者的“不属于”可理解为“不视为”。

一般情况下,在拆迁中认定是否是经营用房主要看房产证载明的用途,当然也不能仅凭这个来判断,比如,有些房屋实际上是经营用房但没有产权证,还有比如农村有些房屋经过政府部门许可从事经营的房屋。

由于我国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讲,经营用房有以下几个认定标准:

(1) 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 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 有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4) 拆迁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5)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纳税凭证。

特别说明:实践中,经常有一些经营用房并不完全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如何认定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房屋的性质,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因为经营用房和住宅性质的房屋的补偿是不同的,前者的补偿数额要高于后者,实践中一些房屋的性质实际上是经营用房,但不完全具备以上条例,这种房屋是不是不能按照经营用房来进行补偿呢?显然不是.要看以下情况,区别来对待:(1)该项经营项目是否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有些经营项目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常见于农村地区;(2)该项经营项目是否需要依法缴纳税费,有些地区或经营项目可能是免税的;(3)该房屋是否在拆迁前实际用于经营。如果(1)(2)项是否定的,第(3)项是肯定的,一般可以认定是经营用房。

另外,实践中,我团队办理的案件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形,该经营用房本来是有营业执照,但营业期限快届满,开始拆迁后,经营主去工商部门办理续期及年检时,工商部门拒绝办理。税务部门也拒绝接受税费,这样造成的超过营业期限及未依法缴纳税费的情形,是否就该房屋就不属于经营用房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种情形的房屋依法应当认定为经营用房。

首先,认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

一般情况,补偿停产停业损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有合法的经营的许可手续,营业许可证等;

二是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国家免税费的除外;

三是房屋内经营的项目与经营许可的项目相符。

要说明的是,有的地方要求的条件比我说的要多或者要具体。在遇到的拆迁的时候,实践中拆迁方对停产停业补偿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遇到拆迁就不再对营业许可证进行年检了,或者将营业许可证等证件以各种理由收走或吊销、撤销,然后就说你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说你是非法经营不给补偿,有的严重的不但不给你补偿,还要处罚你所谓的非法经营。我们认为政府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

还有就是经营场所方面的问题,有时会出现经营场所登记在别的地方,但是实际经营的场所在拆迁的房屋内,各项税费也缴纳,政府部门也知道,但在拆迁的时候,它会说你的经营场所与登记不符,不能给你停产停业损失。我们认为政府部门的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授权给省级政府了,可是到目前为止,不是所有的省级政府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我们给大家把国家层面及一些省级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分类总结并作一些我们对它的评价:

第一种,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比较开放,拆迁户争取的空间比较大;缺点是拆迁方如果不讲理,拆迁户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维权手段就会吃亏。

第二种,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

以北京为例,如果用作经营的房屋是经营用房,它的停产停业损失北京是这样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修正系数一般是1.拆迁户可以根据这个公式去计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明确具体相对其他方式不容易发生纠纷,拆迁户自己就可以按公式计算出补偿数额;缺点是拆迁户不容易获得过高的补偿。

第三种,以房屋的面积计算

以北京为例,如果用作经营的房屋是住房(没有依法进行住改非)。它的停产停业损失北京是这样规定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拆迁户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设定了底线和上线,拆迁户可以清楚的知道自己补偿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缺点是设定的区间大容易被拆迁方人为操纵导致不公平,给你每平800元合法,给他每平3000元也合法。这就容易造成不公平。

第四种,按房屋补偿价格的比例计算

比如上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如果拆迁户认为这个补偿过低的,

拆迁户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是最常见的。优点是明确具体,你知道你的房屋补偿多少钱就知道了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缺点是容易造成双重的补偿不合理,如果房屋补偿不合理,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一定不合理。

第五种,按照经营的效益状况计算

我们所代理的拆迁案件中,江苏省是比较多的省份,我们就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方面有这样的一些规定。

一是停产停业损失只补偿直接效益损失,间接损失是不给补偿的。

二是未经审批擅自将住房改为经营用房的,不给停产停业损失。但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以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平均效益要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得到相对比较合理的补偿;缺点是不够明确具体,给拆迁方人为操纵的空间比较大。

停产停业会造成重大损失,因为很多家庭就指望这个生意维持基本生活,还有对某些个别人来讲可能是灭顶之灾,一是因为做生意是很讲究地段,换个地方能就无法经营或者不好经营;二是有可能你将毕生的财富刚投入进去还没开始或者开始经营不久就遭到拆迁,拆迁方给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可能连你的投入都拿不回来。

上面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方式,各有利弊。在实践中,给我们律师最大的体会就是,你能不得到合理的补偿其实更多的不在于法律的规定,而在于你如何去争取。其实,不止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征地拆迁的补偿,我们做了这么多年这方面的业务,最大的体会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恐怕有一句名言是最恰当不过了,权利是靠争取来的。

附: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第六条被征收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反映月净利润和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中不计月净利润和员工月生活补助。

第七条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所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参考表评估确定。对从事生产制造的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期限超过本办法附表所规定标准的,停产停业补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或者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为准。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节选

第三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

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无证房屋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随意建房,不听管束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建房人凭自己的意图擅自建房,房屋的建设不符合各项规划及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叫停但建房人就是不听一意孤行,把房屋建了起来。这种是典型的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依据法律的规定是不予补偿的。

第二种,历史原因,既成事实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0年代以前为自住或经营需要而建的房屋,建房的时候相关部门没有查处,建成后至今也没有补办相关证件。这种情形虽然无证但不能

认定为违章建筑,原因在于法律有一个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我们国家规范违章建筑的法律大多是90年代后出台的,而有相当数量无证的房屋是在90年代前建成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房屋即使无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在拆迁的时候应当比照有证房屋的标准公平合理的补偿。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自己的房屋确实不够家里人住,又买不起房屋或者家里确实没有钱按照法律规定去建房,无奈在自己房屋周边加盖了房屋供自家人居住,没有经审批。这种情形,建房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意图,客观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确实是无奈之举,出于人道主义的原则,应当对加建的房屋给予适当的补偿。比如北京的一些区县拆迁的时候,对这种情形是给予补偿的,但补偿不是完全补偿而是打一定折扣的,北京有的区县是比照有证房屋标准的50%给予补偿,有的区县是比照有证房屋标准的70%或者80%给予补偿。

第三种,证件不全,主观无错

这种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指房屋经过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者取得了一些证件但不全,建房人主观上并不知道还需要审批或补办证件以为手续办理完毕。这种情形,尽管证件不齐全或者缺主要的证件,也不能轻易认定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通知建房人补办相关手续,然后再进行拆迁。不过在实践中,如果不认定这种房屋是违章建筑的话,基本也不会通知建房人补办手续,而是直接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地方对这种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进行差别化补偿,就是对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在拆迁补偿的时候比证件齐全的房屋补偿标准要低,这种的政策或者补偿方案是错误的。

另外一种是指政府部门人员或乡村领导口头同意建房人建房,但没有给建房人任何书面审批资料,即使有也不全,结果建房人就把房屋建起来了。在拆迁的时候,建房人拿不出房屋的证件,拆迁方一般会说房屋是违章建筑,建房人找当初同意自己建房的工作人员或村领导,往往会出现有的已不再原工作岗位或者去世,还有的是矢口否认曾经同意你建房。这种情形即使没有证件或审批手续,在拆迁的时候应当比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第四种,未获批准,政府默许

这种情形主要在指乡镇或村组里,有相当数量的人未经批准建房,政府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加入了这个行列建房。房建起来了政府部门当然心知肚明,你要办证不会给你办,但它也不会主动来查处。这样当然相安无事,可是如果遇到了拆迁,要严格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房是违章建筑,但拆迁的时候一分钱不予补偿恐怕也说不过去。实践中,在拆迁的时候,对这种情形是给予一定补偿的,只不过有点的地方补偿标准高一点,有的地方补偿标准的少一点。关键在于你的维权手段如何。

当然,实践中还有其他情形存在,因为那些情形不具有普遍性,我在此就不加以罗列了,通过以上的分析,大家可以清楚的知道,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无证的房屋不是所有的都不给补偿,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那要履行什么样的法律的程序呢?

拆迁时,承租人能够获得哪些拆迁补偿

一、解除租赁协议

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二、未解除租赁协议

1、产权置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获得费用

(1)搬迁补助费: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三、救济手段

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建议千万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依法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

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被拆迁人因搬迁以及等待搬迁的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完全是由拆迁而引起的,因而拆迁人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的情形,由于作价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就进行了评估,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3、补偿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海关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为完成海关业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我关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部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范围: (一)办公楼附属用房对外出租、出借; (二)朱雀大街老办公楼、招待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单身公寓多余房间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向总署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5、关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我关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我关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 (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法律规定你知道吗?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008年2月25日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 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资产运营部管理制度流程

资产运营部管理制度 资产运营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负责公司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固定资产 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条负责公司管辖楼宇小型工程(100万元以下)维修、维保 工作;

资产运营部会议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卫星应用产业园所管辖公司资产管理,明确各种会议的范围和内容,结合南京软件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实际情况,特制 会。 6、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逐项督办工作,并 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或上级汇报。 7、对已经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

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经协商仍解决不了的,要如实向主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由领导协调解决。 二、会议组织与内容 1、资产运营部部门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前一周完成的主要

资产运营部工作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履行资产运营部工作职责,依据管委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经多方协商,就公司所管辖楼宇小型工程维修、维保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2、资料包括:工作联系单、小型零星工程任务委托单、相关图纸、实验资料、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及竣工决算等。 七、质量管理与控制 —45—

1、资产运营部对维修、维保工程质量实行跟踪负责制,督促实施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关键工序的施工, 资产运营部代表全程监控; 2、资产运营部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维修、维保质量检查结果情况 给予通报; ; 2、整改完全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各方代表共同参加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符合标准后,填写《工程验收鉴定书》,各方代表会签盖章,同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十、结算准备 1、竣工验收交付后的一周内,维修维保单位应编制工程结 —46—

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长春工业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春工业大学校园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授权委托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 作小组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二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经营业态、租金标准的审核,经营性用房招租,对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经营性用房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4.监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确保学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 2.负责经营性用房经营业态的制定及招租需求的提出; 3.负责租金标准的拟定; 4.负责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 5.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 第四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经营者自行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照,依法持证经营,规范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必须科学合理。应参照学校周边相同经营业态价格和兄弟院校校内价格拟定招标底价,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文本,要做到用语规范、格式统一。首次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屋期限可适当延长。合同到期后,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要视情况(价格因素、遵章守纪情况、经营业态特殊性等)采取合同续签或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老租户优先。新上出租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严禁私下出租、转租等违规违纪行为。合同执行期内若出现有关异动情况,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管理小组通报。 第七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经营 性用房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商家安全用水用电行为(依据学校的水电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管理,维护区域内及周边的良好秩序和清洁卫生,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用房经营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工作。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全部上缴学校,按合同价格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第十条后勤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水电费的收取,日常维修维护,保证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完整word版)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含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有偿服务项目)、经营性 资产的使用、处置、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四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委托经营、承包经营、股份制经营、独立经营、租赁经营等五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处是公司资产的主管部门,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是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公司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公司其它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公司收益的催缴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公司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公司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参与公司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划转,评估、评价和考核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参与公司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第八条公司经营性资产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司资产从事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成都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 .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 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它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依据

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涉及哪些相关法律? 一、住宅改商用房有哪些法律政策依据? 现有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 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住宅改商用房涉及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09 【实施日期】2012.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交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经营性用地是指本市规划环外环以外各区县辖区范围内,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交易专门机构,是全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土地的土地有形市场。 区县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下季度拟出让经营性用地地块信息,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以下简称市局土地利用处)备案。 第五条出让前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权属审核、勘丈测绘、地价评估及确认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 (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研究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6328990.html,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研究 经营性用房主要是盈利性房地产,如商店、餐馆、旅馆、游乐场所等具有获利能力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都可以根据市场获取(测算)其正常情况下的收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一规定确定了等价有偿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经营性用房单价高,价格把握较为不易,其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利益。 武汉市近年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营性用房也越来越多,由于武汉市老城区大部分已经发展成为寸土寸金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如全国闻名的“天下第一街”——汉正街),此类拆迁区域内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价值尤为敏感。当前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频发,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经营性用房拆迁评估的客观、公正进行认真研究。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了大量类似区域的拆迁估价工作,积累了不少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

价的实践经验,也遇到一些问题,现一并托出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经营性用房及其估价特点 1、有收益 经营性用房,或由业主自己经营,或由业主出租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的形式由业主和他人共同经营。业主通过这些经营形式,获取房屋收益。 2、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是年收益的基础 出租他人经营或和他人联营的经营性用房,一般都签订出租、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经营性用房的具体年租金。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扣除年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保险、房产税、营业税等现金支出,一般就得到其年收益。 3、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相同的经营性用房客观价值基本相同 同一区域,繁华程度、交通条件相同,个别因素不同的经营性用房,其价值不同,估价重点在个别因素修正。

单位经营性资产考核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单位经营性资产考核办法

单位经营性资产考核办法 各相关直属单位、机关相关部门: 为加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集体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其保值增值和街道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街道实际情况,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制定本年度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和谐发展为目标,正确把握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经济建设与社会稳定,考核目标与客观困难的关系,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考核机制,继续加大对招商招租工作力度,实现街道经营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考核对象 蠡湖科技创业园管委会、蠡湖胡埭工业园区管委会、湖滨路商业街管理办公室、蠡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蠡湖市场、供销社、农服中心、商业楼宇资产管理办公室等8个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 对街道相关直属单位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街道托管经营性资产合同租金收缴完成100%得全额年终报酬,未完成的适当扣除年终报酬。 (一)招租奖 按街道规定完成经营性资产的招租,完成招租面积的80%得基本 第 2 页共 5 页

奖,每超额1%并到账奖励1000元,以此类推。 (二)应收奖(含售楼金) 1、商业街管理办、蠡湖科技创业园、街道楼宇办按合同完成租金收缴并上交至街道财政账户,完成90%得基本奖,每超额1%奖励XX 元,以此类推。 2、科技创业园售楼款按售楼合同收缴并到账,完成80%得基本奖,每超额1%奖励XX元,以此类推。 (三)超额奖 经营性资产租金超出规定招租价格,超额部分按实际到账数返回20%,作为奖励。 (四)税收奖 1、XX年蠡湖科技创业园管委会载体全年税收达到8000万元(其中:科研大厦7000万元,科创中心1000万元),胡埭工业园全年税收达到10000万元,楼宇办载体全年税收达到3500万元(其中:商务大厦税收2500万元,翡翠大厦税收1000万元),商业街管理办公室全年税收达到4000万元(其中:商业街总税收3000万元,商旅大厦1000万元),蠡湖市场全年税收达到40万元,供销社全年税收达到25万元。每超额完成税收任务5%,奖励XX元,(不包括房地产税收)。 2、XX年引进规模企业税收额度大的,按单项奖励标准参照《蠡湖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五)品牌奖 第 3 页共 5 页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

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经营性资产)经营体制改革方案

**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体制改革方案 一、现有经营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工程管理局所属经营性资产主要由**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由管理局直接经营管理)。其中水产公司、水电站和供电公司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的直属非法人生产单位,**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旅游开发公司、林产品开发公司和**服务队等四家单位是管理局授权由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进行宏观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从运行情况看,这一体制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值得肯定:一是将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职能从管理局剥离出来,有利于管理局从繁杂的经营性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公益职能的发挥。在这一体制建立之前,旅游、水产、水电、林产和**等所有经营性资产均由管理局直接管理,每年管理局要耗费大量精力用于经营性资产的直接监督管理。改制以后,经营性资产全部从管理局剥离出去,交由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统一管理,管理局只需对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不再参与直接监督管理,可以集中精力搞好公益性职能的发挥。二是将经营性资产交由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统一管理,在管理局行政管理和企业市场化运作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经管理局授权,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所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管理局不再直接插手企业的经营事务,企业有了相对比较宽松的经营自主权,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三是总公司将优质资产集中进行管理,有利于集中财力,推动有竞争优势产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总公司的组建方案,管理局将水电站和水产公司等经济效益较好的两块资产直接交由总公司进行集中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核心产业层。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上述两块资产的强

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我能将自家的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吗? 问: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一楼的三居室房屋。入住后,我发现该小区各种生活娱乐设施都不完善。几经思考,我用自己买的商品房开了一家棋牌室, 生意很好。可是,我刚经营了一个月,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就找上门来要求我 关闭棋牌室。在遭到我拒绝后,他们向当地房产局举报。房产局遂要求我将房 屋恢复原状。请问,我的房屋不能由我自由使用经营棋牌室吗? 答:你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 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要征得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是指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 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既没有到相关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亦未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因此,你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是 违法的,房产部门要求你将房屋恢复原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张女士反映,有人在她所住的楼上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有时候夜间还会听到有人办公,太吵了!”对此,张女士态度很坚决:住宅小区内应该禁止开办公司。 据了解到,目前我市在住宅小区内开公司的现象并非个例。住宅小区里能不能办公司?有人认为该禁止,有人则认为只要公司不违法,不妨碍业主生活,可以允许。开办公司的人则表示,公司设在住宅小区内能节省不少成本,非常划算,这种方式对于一些相对规模较小或者刚刚创业的人来说很受青睐。他们都已经注意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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