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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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社会化

○ 陈 醇 李爱平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经济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内容提要〕 在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等与宪政有关的权力理论之中,应当加入权力社会化理论,其目的在于将过大的权力还原为权利,以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在权利份额不足之时,权力社会化是增进权利最为直接的方法,也是权利主体主动回应和契合国家并进而形成权利与权力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权力社会化也是消解过大国家权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它有益于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权力社会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需消除对权力社会化的误解并注意选择适当的社会化方式。

〔关键词〕 权力社会化;权力;权利;还原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6-0166-04

一、权力社会化的概念

在公法学中,与宪政有关的权力理论有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理论等等。其中用权理论是较晚的理论。新宪政论者认为:“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政体,它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国家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①新宪政论者指出国家不仅要控制权力,还应当积极地运用权力。但是,包括新宪政论在内的所有权力理论,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权力与权利之间应当有一个适当的份额比例,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就不是控权与用权的问题,而应当将权力还原为权利,以保持权力与权利之间适当的比例。这就是权力社会化的问题。

所谓权力社会化,是指在国家权力超越了权力与权利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之时,将过大的国家权力还原为社会的权利。这一定义有如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这一定义认可权利是权力之母体,因此,将过大的权力转变为权利,只是还原而已;第二,权力社会化的标准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适当份额标准;第三,由于社会是由公民与社团所构成,权力的社会化实质是将国家权力还原为公民与社团的权利。

权力与权利应当在宪法等法律之中拥有多大的份额?对这一问题,的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的社会为基础的,在他看来,自然状态虽然需要国家,但有着相当的自治能力,只有少数一些问题,诸如法律规则、裁判及其执行等需要求助于国家②。洛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只有社会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才交由国家解决,国家的权力应以此为限。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当一个社会问题,社会能自行解决时,就不能让国家解决,即使国家也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并且有可能解决得更好。可见,洛克对国家权力范围的理解,以“不得不”由国家解决为限。又如,亚当·斯密认为市场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看不见的手”可以自行解决市场问题,国家不必也不应干预市场,而只须充当“夜警”。因此,应当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③。而西方多数国家在实行了相当长时间的自由市场经济之后,接受凯恩斯等经济学者的理论,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

尽管对权力与权利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纵观法治有成的西方国家的历史,如下几点却是无可置疑的:第一,权力与权利之间应当有一个界线,权力不能与权利混为一谈;第二,这一范围必须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权利空间;第三,必须承认基本人权的不可剥夺性,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不能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或其他行为而改变。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划分权力与权利界线的中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确认了个人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和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这一规定禁止国家权力涉足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德国《基本法》高度重视人的尊严,《基本法》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国家的责任。”为了禁止国家权力涉足,《基本法》第79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基本法》第1条所确定的宪法原则④。在此,本文不打算进一步追究权力与权利之间份额的界线,只是强调,权利与权力之间是应当有一个应然的份额的,如果权力过大超过了这一份额,就应当将过大的国家权力予以社会化,以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

二、权力社会化对权利的意义

在权利的份额不足之时,权力社会化是增进权利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宪政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创造社会福利,权力社会化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如果一种

法学研究

DOI:10.15891/https://www.360docs.net/doc/1647766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6477661.html,62-1093/c.2004.06.048

权益不应当属于国家,那么,宪政就既不是控权的问题,也不是用权的问题,而应当权力社会化。此时,任何权利保护的方法,都不如权力社会化来得直接。权力社会化理论在这一点上超越了以往的权利保护理论。

将本应当属于权利的份额还于原主,这也是对权利主体自治能力的一种信任。由权利主体构成的市民社会不是完全自足的,但是它具有相当的自治能力。文艺复兴运动确认了个人的有限理性,《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进一步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本身就是对社会之中个人自治的信赖。市场经济建立以后,经济学家进一步发现了市民社会基本而又奇妙的自治能力:“看不见的手”。这种能力不是设计的结果,但是却巧妙地调节着市民社会。“看不见的手”充分表达了人们对市民社会权利主体自治能力的信任。这种信任表明,权利主体不仅仅应当拥有适当的权利,而且有足够的能力自治自己的权利。通过权力社会化还权益于原主,是对权利主体能力的充分信任,也是对人的理性的充分信任。正是这种理性和信任体现了人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通过权力社会化使权利达到它应有的份额,是权利主体主动回应和契合国家的前提。要使权利主体主动回应和契合国家,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权利主体的独立性以及他对国家的响应能力和热情。这二者都要求权利有独立于权力的适当范围:权利主体的独立性要求他有独立于国家的适当权益范围,只有这样,他才可能具备自治能力,才能够成为独立于国家的主体。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国家、社会的一体化就不可避免,权利主体就会失去独立的主体地位。权利主体对国家的响应能力和热情,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他的应有权益。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必然导致对社会的剥夺和高度控制,这会使权利主体失去对国家主动回应的热情。可见,权利主体对国家的回应和契合,是以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为基础的,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就应当将权力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权利主体对国家的主动回应和契合。法治和经济建设的成功,不可能是国家权力单方面运行的结果,而必须依靠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关系,至少应当包括如下相生相克的四个方面: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依法规制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权利回应和契合权力。因此,在国家权力过大的情况下,要达成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关系,就必须通过权力社会化使权利达到它应有的份额。

从历史上看,西方法治国家的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关系,不仅是权力社会化的结果,而且还要依靠权力社会化予以保持。广泛权利的存在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封建国家将权益高度集中于国家,将权利限制在极为狭小的范围之内,市场经济得不到自由的发展。通过革命,资产阶级扩大了权利的范围,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才得到充分的发展。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权利与权力是竞争的,广泛权利的获得,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有限性的设立。因此,有限权力与广泛权利关系的确立是资产阶级权力社会化的结果。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国家权力总在不断扩大,在民主制度的作用之下有可能主动地将权力社会化;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内容随着国家义务的改变而变化,这样国家会获得新的权力而交还部分“过时”不用的权力。如果国家权力只有扩张和增添,而没有权力社会化,那么国家的权力将越来越大,权利的份额就会越来越小,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无法保持下去。西方有些国家不断地扩大国家权力而不权力社会化,已经导致了尾大不掉的不良后果⑤。

三、权力社会化对权力的意义

权力社会化是消解过大国家权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例如,洛克等学者指出了“人们”让渡权利这一产生国家权力的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到:如果公民权利让渡得太多,应当怎么办呢?权力社会化理论回答了这一问题:应当将多余的权力社会化。权力过大,往往不能有效地控制。此时,“堵”的方法无效,应当用“泄”的方法即权力社会化。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它所能承受的权力也是有限的,过多的国家权力会造成滥用,也有可能成为国家的负担,这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权力、运用权力都无济于事,最好的办法是权力社会化。

权力社会化对于国家权力的控制是有益的。第一,权力社会化是维护国家权力有限性的方法,而只有有限的权力才是可控制的。国家权力越大,控制的难度越大,过大的国家权力必然出现无法控制的结果。因此,当一个国家权力过大之时,通过权力社会化可以减少国家权力,从而使控权成为可能。第二,权力社会化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力量,使社会成为国家权力的有效控制因素。托克维尔和达尔都指出了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作用。托克维尔强调社会在权力制约上的意义,认为社会是一只独立于国家的眼睛,监督着国家,使之不沦为专制⑥。事实上,无论哪一个社会,社会对国家权力都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社会对国家权力控制的能力和有效性是不同的。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能力取决于两个方面:社会的独立性和社会权益的大小。一个独立的具有广泛权益的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控制才是有效的,反之,一个附属于国家的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就非常有限。权力社会化能增加社会的权益并进而增强社会的独立性,因而它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有效性。可见,权力社会化与国家权力的制约是有密切的关系的。

权力社会化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是有益的,因为它有助于建立有效政府,并增加政府动员社会的能力。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权力过大的政府必然是无能政府。过大的政府需要巨大的财政支出维持其本身的运转,庞大的政府机构容易造成官僚主义,大政府的低工资容易导致寻租和腐败;过大的政府必然会承担一些本来应当属于社会并且社会可以完成得更好的事情,这样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造成了低效政府,而且干扰了社会,使社会丧失管理自身、抵制政府插手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过大,必然要剥夺权利的应有份额,对权利应有份额的剥夺无疑会引起社会对国家的反感和疏离,使社会难以信任和支持政府的行动,国家因此不能动员社会。英国社会学家约翰·毫指出:“帝国的悖论(而不是自相矛盾)是它们的强大———即它们的

宏伟遗址、它们的专断、它们对人的生命的轻蔑———掩盖了它们的社会软弱性。这种强大恰恰建立在并反映了其社会软弱性。这些帝国无力深入渗透、改变并动员社会秩序。”⑦诚然,一个被国家过分控制的社会是一个可怜的社会,但是,一个缺乏社会理解、支持的国家是一个虚弱的国家。相反,有限政府的财政开支较小,它不会任意干扰社会的事务,不会过分剥夺权利的应有份额,因而能够使社会信任和支持政府的行动,国家因此能动员社会,以国家与社会的合力完成政府的任务。

在公法学之中,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等等理论十分丰富,所有的这些理论并没有指出国家权力的归宿。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权力将逐渐变小最后走向消亡。这是马克思指出的国家权力消亡之路。权力社会化指出了国家权力消亡的方式。因此,权力社会化理论指出了国家权力的归宿,为权力理论划上了句号,权力理论因为它而变得更加圆满和系统。在国家权力的循环之中,权力社会化对控权和用权都是有益的,控权的有效性必然进一步影响用权,这样,权力社会化也有助于达到国家权力的良性循环。

四、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更应重视权力社会化

中国历史之中,封建国家高度集权,历代的统治者,无不是尽量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权利被约束到尽量小的范围。这为中国留下了不良的治国模式和传统。新中国也建立过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办企业,企业办社会”以及“个人服从集体,集体服从国家”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形象写照。在这一基础之上,中国开始了法治建设,试图以政府的权力推进中国的法治。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旧体制下政府的权力还没有完全还原为权利,又赋予政府新的宏观调控的权力。无疑,法治这一治国方略是源于西方国家的一种治国方略,但是在我们试图得到法治给国家带来的种种好处之时,我们不能忘记:遏制国家权力、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种思想已经深入西方人的心髓,它成为西方人思考权力与权利问题的基础。权利与权力之间应当有适当的份额比例,这种份额体现于大多数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之中。可以肯定的是,西方国家法治的建立是以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分配份额为基础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放权”或“松绑”等多种形式将权力社会化,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社会对法治已经有了一些积极的回应和契合。应该说,国家应当继续将权力社会化,培养权利主体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在于,人们并没有认识到权力社会化的重要性,人们还在强调国家权力在社会领域的大力运用。任何政府行为,都要占用一定的资源。我国的法治是建立在“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的语境之中的⑧。当政府“加大力度”运用权力之时,值得担心的是,这会不会进一步加大国家权力?这会不会侵犯本来就缺乏的权利?国家权力越大则权利越小,权利主体自治的余地也越小,权利主体对国家回应和契合的可能性也就越小,法治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小。法治并不是国家的单方行动,而是以权利与权力的互动为基础,要实现法治,就必须重视权利与权力的相对独立性和二者之间的契合与回应。只有当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良性的互动关系时,才会出现令人满意的法治。因此,当国家权力过大之时,权力社会化才是实现法治的正确路径。

这并不是说国家不能有什么作为,而是强调:不能依靠加大国家权力单凭国家的推进实现法治,我们应当充分考虑权利的应有份额以及权利主体对权力运作的回应和契合。权力与权利的有效互动是法治的基础,但是,在中国这种互动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⑨,只有真正将过大的国家权力社会化,才能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市民社会,才可能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才有可能呈现权利主体积极回应和契合权力运行的良好局面。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过大的国家权力的社会化。也只有这样,政府推进法治才不会成为一个悖论。

五、权力社会化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放权”成了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经营权交给农民;企业改革以种种方式将企业经营权还于企业;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承认了市场机制的能力和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如此等等。“放权”的实质就是权力社会化,它为中国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虽然这一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

1.明确权力社会化的宪政和法治意义。我国在改革之中的权力社会化,与其说是为了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宪政与法治,不如说是为了发展经济和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其主要目的是发展经济和增强国力。权力社会化能调动社会的积极性,有限政府才是有效政府,因此,权力社会化确实是强国之路。上文已经指出了权力社会化对于宪政与法治的意义,虽然国力与法治、宪政都取决于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但是,权力社会化对法治和宪政的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为此,在权力社会化的理论与实践中,既要考虑权力社会化对经济发展与增强国力的作用,也应充分认识到它对法治和宪政的重大意义。

2.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且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还有必要将一些过大的国家权力社会化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等,有必要进一步开放;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有必要进一步落实;户籍制度等有必要予以废除,等等。将这些权力社会化,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增强权利主体与国家的亲和力,促进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3.选择适当的权力社会化方式。权力社会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完全权力社会化,即将某种国家权力毫无保留地还原为权利。这主要表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中,美国宪法、德国基本法规定的不可剥夺或不得修改的基本权利内容,即属于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不完全权力社会化,也可以称为共享性权力社会化,即将国家权力转换为国家、权利主体共享的共享性权力⑩。不完全权力社会化方式在各国宪法之中表现不多,却是近年来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方式,社

会参加立法的讨论、听证;社会参与行政机关的决策、会议,将行政权委托或者授予非政府组织;确认民间仲裁的法律效力,充分利用社会方式解决本应属于司法权管辖的问题,都是共享性权力社会化方式。这两种方式从本质上看都是权力社会化,但是它们社会化的程度是不同的。社会化程度的不同,可接受的程度也不同。完全权力社会化,对于某些国家权力而言,是一种较难以接受的方式,此时,共享性权力社会化容易被国家接受,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的权益要求。共享性权力社会化既可以作为完全权力社会化的过渡方式,也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方式,特别是在权力与权利的边缘领域。权力与权利的边缘是不清晰的,完全权力社会化要求对权益予以明确的界分,这不仅容易引起权益之争,也需要较大的成本。因此,在这种领域,共享性权力社会化更符合事物的本来形态,既可以节约明确权益的成本,还有如下好处:社会监督和制约国家,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与社会取长补短,密切配合,提高权力的效率;增强国家尊重权利的意识,培养社会对国家的理解和支持。

参考文献:

①[美]埃尔金、索乌坦著,周叶谦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

②[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页。

③[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7页。

④韩大元:《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9页。

⑤任东来:《美国宪政史上的“麦考洛克诉马里兰州”案》,《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报刊资料),2002年,第1期。

⑥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第148~168页。

⑦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30页。

⑧蒋立山:《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特征分析》,《中外法学》, 1995年,第4期。

⑨⑩尽管人们习惯于权力———权利这样明确两分的思维模式,但权力与权利的分野并不是十分明确的。造成模糊的原因是,在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共享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看上去似乎是国家权力,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属于国家,它由社会和国家共同享有。比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使陪审团或人民陪审员享有一定的司法权。这体现的就是社会对司法权的共享。许多社会参与的国家活动,都具有这种共享权力的特征。共享性权力打破了人们关于权力———权利明确两分的思维模式,出现了权力、共享性权力、权利并存的状态。

责任编辑:罗哲;校对:罗哲

(上接第165页)

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文。

24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载[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第199页。由此,后人推断他是首先提出法有良法恶法之区别的人。关于良法的理论详见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5张春桥:1975年1月1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261975年宪法第13条。

2728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2页,第49页。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版。

2.T hucydides著:The Pel oponnesian War,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8月版。

4.[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5.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6.[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郑戈等译:《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12月版。

7.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

8.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9.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5月版。

10.文正邦等著:《共和国宪政历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2月版。

11.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版。

责任编辑:竹君;校对:罗哲

论权力社会化

论权力社会化 ○ 陈 醇 李爱平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经济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内容提要〕 在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等与宪政有关的权力理论之中,应当加入权力社会化理论,其目的在于将过大的权力还原为权利,以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在权利份额不足之时,权力社会化是增进权利最为直接的方法,也是权利主体主动回应和契合国家并进而形成权利与权力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权力社会化也是消解过大国家权力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它有益于国家权力的控制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权力社会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需消除对权力社会化的误解并注意选择适当的社会化方式。 〔关键词〕 权力社会化;权力;权利;还原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4)06-0166-04 一、权力社会化的概念 在公法学中,与宪政有关的权力理论有权力起源、权力归属、控权、用权、夺权理论等等。其中用权理论是较晚的理论。新宪政论者认为:“宪政政体必须不止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政体,它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国家权力,制定政策,提高公民的福利。”①新宪政论者指出国家不仅要控制权力,还应当积极地运用权力。但是,包括新宪政论在内的所有权力理论,都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权力与权利之间应当有一个适当的份额比例,如果国家权力过大,就不是控权与用权的问题,而应当将权力还原为权利,以保持权力与权利之间适当的比例。这就是权力社会化的问题。 所谓权力社会化,是指在国家权力超越了权力与权利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之时,将过大的国家权力还原为社会的权利。这一定义有如下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这一定义认可权利是权力之母体,因此,将过大的权力转变为权利,只是还原而已;第二,权力社会化的标准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适当份额标准;第三,由于社会是由公民与社团所构成,权力的社会化实质是将国家权力还原为公民与社团的权利。 权力与权利应当在宪法等法律之中拥有多大的份额?对这一问题,的确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的社会为基础的,在他看来,自然状态虽然需要国家,但有着相当的自治能力,只有少数一些问题,诸如法律规则、裁判及其执行等需要求助于国家②。洛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国家权力的范围,但有一点却是明确的:只有社会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才交由国家解决,国家的权力应以此为限。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当一个社会问题,社会能自行解决时,就不能让国家解决,即使国家也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并且有可能解决得更好。可见,洛克对国家权力范围的理解,以“不得不”由国家解决为限。又如,亚当·斯密认为市场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看不见的手”可以自行解决市场问题,国家不必也不应干预市场,而只须充当“夜警”。因此,应当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③。而西方多数国家在实行了相当长时间的自由市场经济之后,接受凯恩斯等经济学者的理论,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规制。 尽管对权力与权利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纵观法治有成的西方国家的历史,如下几点却是无可置疑的:第一,权力与权利之间应当有一个界线,权力不能与权利混为一谈;第二,这一范围必须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发展留下足够的权利空间;第三,必须承认基本人权的不可剥夺性,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不能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或其他行为而改变。对个人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划分权力与权利界线的中心问题。在这一点上,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确认了个人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和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这一规定禁止国家权力涉足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德国《基本法》高度重视人的尊严,《基本法》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第1款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它和保护它是国家的责任。”为了禁止国家权力涉足,《基本法》第79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正案不得影响《基本法》第1条所确定的宪法原则④。在此,本文不打算进一步追究权力与权利之间份额的界线,只是强调,权利与权力之间是应当有一个应然的份额的,如果权力过大超过了这一份额,就应当将过大的国家权力予以社会化,以保持权利与权力之间适当的份额比例。 二、权力社会化对权利的意义 在权利的份额不足之时,权力社会化是增进权利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宪政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创造社会福利,权力社会化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为直接的方式。如果一种 法学研究 DOI:10.15891/https://www.360docs.net/doc/1647766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16477661.html,62-1093/c.2004.06.048

互联网与人的社会化

互联网与人的社会化 【摘要】互联网是人类的最伟大的发明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可以说如果失去了互联网,我们根本就无法构建起所谓的现代社会。 既然互联网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如此重要,那就非常有必要研究分析其与人的社会化的关系。下面本文将从社会化和互联网的相关定义与互联网与不同年代人的社会化的交互影响这三大方面分析一下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互联网社会化不同时代交互影响 【前言】仅仅作为自然人的人类与动物其实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漫长的地球进化史中,人的社会化使得人类脱颖而出,成为食物链顶端的强者,从而成就了高度发达的人类文明,比如当今互联网的发展。那么,人的社会化到底指的是什么?而人类文明的代表之一互联网又对它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呢?显然,我们社会学所研究的社会化,并非普罗大众日常接触的“社会化媒体”“社会化营销”等词语中所涉及的社会化的含义。准确的说,它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而与此同时,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传播媒介,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与丰富的内容从方方面面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 一、什么是人的社会化 1.社会化的定义 社会化是个体对社会的认识与适应。它是通过个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而实现的,是一个逐步内化的过程。作为一个生物个体的人,刚一问世就被置身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环境总是用各种方法对其影响,并使他成为一个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使其懂得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什么应该提倡和鼓励,什么应该反对和禁止,总之,就是要遵循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以上定义来自MBA智库百科) 2.社会化的历程

人的社会化是从其诞生之日就开始的。虽然人在降生之时只是一个“自然人”,但实际上,大多数人一出生就已和社会及社会上的人建立了某种关系,如儿子或女儿,社会阶层等。然而,要成为一个“社会人”,他需要与他人有正常的互动,这种互动从满足需求开始。此后,他从学习社会或群体的思考与行为方式中获得人格并参与到社会中。这种互动与学习的过程就是所谓的社会化。(胡荣社会学概论有删改) 社会化不会在某个特定的阶段结束,而将贯穿于人的一生,这是由事物不断变化的属性决定的。(胡荣社会学概论)结合中国学者对社会化研究的情况,具体划分社会化的历程,可将其分为儿童社会化、少年社会化、青年社会化、中年社会化和老年社会化。(李芹社会学概论) 3.社会化的条件与途径及与互联网的关系分析 不同的社会化阶段,即个体走向群体、进入社会,理解和认同社会规范与社会制度的过程,这一阶段的实现显然需要一定的条件与途径。首先是内在条件,也即个体内化。个体内化涉及到了个人对社会的模仿学习、主观认同、角色扮演、自我强化,而在主观认同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一般认为,当个人理解了模仿对象的内在意义,并在再现模仿对象的行为时,就发展为主观认同。(李芹社会学概论)例如一个孩子从小生活在温馨乐观的家庭里,他就很有可能形成开朗乐观的性格(当然不排除后期生活等其他方面发生的巨变而引起的性格转变,不过这也同样说明了主观认同的力量)。 因为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我们在进行主观认同的过程中有了更多机会与途径接触到不同的模仿对象,而不仅仅局限于父母长辈和其他有限机会接触到的群体。我们从网络中获取了更多的知识和信息,比如时事新闻,英雄模范,媒体时评等。我们从更丰富更鲜活更多层次多角度的方面了解到我们的社会,了解到与时俱进的时代价值,从而产生不同的认同,造就不同的人格。 其次,我们在个人内化的同时,由于互联网带来的丰富信息,可能会形成与之前不同的价值观,金钱观和人生观。例如,当代青年由于社交网站等平台学会了从多样的衡量标准来理解和定义成功,而不仅仅是出于对金钱的考量。而孝顺女孩凌一凡一个微博就让病重的外公得以“周游世界”,互联网的力量让爱与梦想又多了一种温情的方式来传递。

什么是社会化媒体

定义 社会化媒体是一个近来出现的概念,大致上指的是“能互动的”媒体,或者说,如果缺乏用户的有效参与,平台基本上就是毫无内容的媒体。社会化媒体改变以往媒体一对多的传播方式为多对多的“对话”。在社会化媒体领域,有两个关键词:UGC(用户创造内容)和CGM(消费者产生的媒体)。 社会化媒体 “网络的社会化不会朝生暮死,也不会昙花一现。网络的社会化将逐渐地影响到每个人,每家公司,深入到世界的每个角落。” 编辑本段特征 社会化媒体是一种给与用户极大参与空间的新型在线媒体,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参与:社会化媒体可以激发感兴趣的人主动地贡献和反馈,它模糊了媒体和受众之间的界限; ·公开:大部分的社会化媒体都可以免费参与其中,他们鼓励人们评论、反馈和分享信息。参与和利用社会化媒体中的内容几乎没有任何的障碍; ·交流:传统的媒体采取的是“播出”的形式,内容由媒体向用户传播,单向流动。而社会化媒体的优势在于,内容在媒体和用户之间双向传播,这就形成了一种交流; ·对话:传统媒体以“播出”的形式,将内容单向传递给受众。而社会化媒体则多被认为具有双向对话的特质; ·社区化:在社会化媒体中,人们可以很快地形成一个社区,并以摄影、政治话题或者电视剧等共同感兴趣的内容为话题,进行充分的交流; ·连通性:大部分的社会化媒体都具有强大的连通性,通过链接,将多种媒体融合到一起. 编辑本段类型 社会化媒体分类,借鉴唐兴通老师书中的观点,可分为:

1.Social Networking Sites/社会关系网络 2. Video SharingSites/视频分享网络 3. Photo Sharing/照片分享网络 4. Collaborative Directories/合作词条网络 5.News SharingSites/新闻共享网络 6. Content Voting Sites/内容推选媒体 7, Business Networking Sites/商务关系网络 8. Social (Collaborative)Bookmarking Sites/社会化书签 编辑本段具体形式 百度百科 最常见的社会化媒体是博客、微博、论坛、社交网络、维基百科、播客、点评类社区和内容社区。 博客:可能是社会化媒体最广为人知的一种形式。博客是在线的刊物,最近发布的内容将显示在最前面。(注:博客,分为个人博客和企业博客,也分为独立博客和BSP。) 微博[1],即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最早也是最著名的微博是美国的twitter,根据相关公开数据,截至2010年1月份,该产品在全球已经拥有7500万注册用户。2009年8月份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新浪网推出“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微博正式进入中文上网主流人群视野。 微博客:这是继在线聊天软件后的又一个在线聊天形式,你可以分享你正在干什么、正在想什么的一句话博客内容,这种超简单的应用,现在已经升级为朋友之间互动交流、分享信息的平台。(国外的有Twitter,国内有饭否、叽歪、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百度i贴吧等。)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体系化、科学化。 关键词:民法本位民法法典化概念法学 众所周知,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的阶段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阶段,在世界范围的大视野下,资本主义由自由发展到垄断再到国家垄断、生产力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社会运动不断涌现,这些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了法律的变迁。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其变化更是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变迁 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 、18 世纪的发展,于19 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其中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为典型;而现代民法则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民法的变化过程体现在许多方面,下面仅撷取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予以比较分析:(一)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

近代民法是在粉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各种新型个人关系的法律,其突出特点是“由身份到契约”的反封建性质,在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因而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另外,近代民法以权利为出发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否定了只注重个人义务的封建社会的法观念,因此近代民法又是权利本位的法。与此相对应,近代民法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过分强调权利成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因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一个人的自由,对于权利人来讲,他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不当的行使权力将会造成一种不正义,即“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会发生诸如浪费社会资源的弊端。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而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有以下两种规定:一是禁止权利滥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二是强制行使权利,即权利的义务性。而民法的三大原则也有了修正,体现为所有权绝对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这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1] (二)从法典中心主义到“去法典化”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变化主要发生在具有制定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志,也是法制统一的工具。因此,19世纪一直到20世纪初,大

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方式小知识

附件: 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方式小知识 1、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系统对群众有哪些便利? 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系统为房屋出租人申报出租房屋居住人信息提供了多种渠道,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以往房屋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后要到派出所提交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多种材料,出租房屋居住人员变更的还要到派出所进行信息更新。现在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系统”,房屋出租人在上网开通账户后,可随时随地用互联网、手机短信、语音电话申报出租房屋居住人信息,无须跑到派出所申报,对群众来说很方便实用。 2、房屋出租人要先在网上进行出租房屋申报后,才能自由选择方式对居住人信息进行申报,那么没有电脑或手机的房屋出租人如何进行出租房屋申报? 对没有电脑或手机的房屋出租人,第一,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出租房屋和居住人信息的申报。第二,可以先委托一个代理人帮助在互联网上进行出租房屋申报后,开通自己可行的方式对出租房屋居住人信息进行申报。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可以是自己的子女,也可以通过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自己的亲戚朋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站的管理人员等,这为房屋出租人进行信息申报提供了很大方便。

3、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七项:①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②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③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⑤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⑥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⑦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没有对出租房屋和居住人信息进行申报要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在流动人口管理上也有责任和义务吗?

论自我社会化

论自我社会化 人只有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他的智力、心理、行为才能得到正常发展。如果离开了人所特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处于某种动物生活环境中,那只能发展到动物那样的水平,永远达不到人的智力水平,产生不了人的情感。一个人从一无所知的婴儿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才,需要一个较长时期,在此期间,他要学习社会最基本的知识、技能,掌握社会的各种必要的规范,以此指导自己的行动,而社会也会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千方百计地对个人施加影响,使其符合社会的需要。首先让我们了解社会化的定义: 社会化(socialization)社会化是指一种全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发展出一种人类的人格且学习成为一位社会行动者。因此社会化可以从两个不同的分析角度来观察:我们可能强调人格发展当他在孩童时期的成熟以及成年生活的全部,或者是我们可能强调对于参与组织化的社会生活的各种必要技能的学习过程。社会化的过程,无论是在他的「人格型塑」或者是「社会学习」的面向上,经常被想像为主要发生在孩童时期,但是这是一种粗略的过度简化。当然孩童时期,以及特别是最初几年,乃是个人的生命历程中一个特别重要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头,个人获得了基本人格特质,以及学习到许多重要的互动的技巧-最重要的一个就是语言。虽然如此,社会化的过程从未在青少年时期结束,而是相当持续地在个人整个生命历程里头开展。我们的人格是持续地发展及改变,且无论何时当我们进入一个新的社会关系或组织里头,我们必须学习适当的互动类型及文化理念。 初始社会化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社会化,其主要任务是向儿童传授语言和其他认知本领,使其内化社会文化规范和价值标准,能够正确理解社会关于各种角色的期望和要求。家庭是儿童生活成长的基地,是个人进行社会化的最初场所,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行为方式,是儿童社会化的直接模式,正像人们所说的,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初始社会化主要发生在儿童时期,是整个社会化过程的基础。 继续社会化指成年人经过基本社会化之后,为了适应社会文化环境,继续学习社会文化知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的过程。继续社会化表明人的社会化即人的社会行为的模塑贯穿人的一生。继早期社会化之后的成年人的社会化,一个人经过童年与青少年时期的社会化,基本上掌握了作为社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知识、技能与行为规范。但是,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中,青年人步入成年之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还必须继续学习新的知识、技能与规范,参与新的生活。在现代社会中,既是一个学习和接受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创造的过程。 逆向社会化,也叫反向社会化,它同一般的长辈向晚辈施教的正向社会化是相对,是晚辈对长辈传授知识和规范的社会化过程。所谓“反向社会化”是指年青一代将文化知识传递给年长的一代;或者说是传统的受教育者对施教者反回去稍加影响,向他们传授社会变化知识。反向社会化的实质是由于各种电子媒介技术对于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信息传播方面的巨大影响和干涉使得接受新事物能力较高的年青人比起接受新事物能力较低的老一代更能够对社会新变化、新知识做出反应和接触。 从自身来看,当我初到人世的时候,第一眼看到的父母,第一个接触到的环境是家庭。家庭是我生活成长的基地,是我进行社会化的最初场所,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的行为方式,是我社会化的直接模式,正像人们所说的,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在影响人的社会化的全部因素中,毫无疑问,家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化因素,因为我在家庭中生活的时间最长,从我接受教育的顺序来看,也是首先接受家庭环境的影响,然后才是幼儿园、学校的影响。从我身上可以看出我父母的品格。而我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可

社会化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社会化的基本内容 社会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从不同立场和角度观察会得到许多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我们从社会化过程的基本活动入手,社会化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教导生存技能、传递社会文化、完善自我观念和培养社会角色四个方面。如果从社会化过程发生的主要领域概括,社会化的内容分别为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两性角色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四大领域。社会化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只有社会化内容的广泛性才能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分化。因此很难全面描述社会化的每一种具体内容。下面将重点从社会化过程的基本活动入手。 一、教导生存技能 一个人要在社会中生存,必须懂得并掌握两种技能:一是衣食技能。不会穿衣就会冻死,不会吃东西就会饿死,衣食技能就是维持生存的能力。襁褓婴儿有衣食的需要,但无衣食的本领,必须靠成年人抚养,接受第一步的社会化。二是职业技能,也叫专业技能,即谋求生存的本领。婴儿长大成人,不能总是依赖别人生活,这就必须接受第二步社会化,掌握职业技能,通过劳动自谋生路。在传统社会里,职业技能的学习通常是在家庭内的社会互动中形成的。而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社会成员必须学会各种科学文化的基础知识,单靠传统的家庭教育显然远远不够。这就需要普及和充实学校教育。一般来说,一个人的职业技能的学习或掌握是在学校里的师生及同学之间的互动中初步实现的,并在职业组织内的师徒及同事之间的长期互动中最终完成。 以上两种技能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必须首先学习基本生活技能,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掌握专业技能;成年人除了不断深化专业技能外,也要不断发展基本生活技能,特别是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学校基本生活技能与专业技能对所有人几乎都具有相同的意义。 二、传递社会文化 人们接受如此纷繁复杂的社会文化,并不是短暂的社会化过程所能完成的。接受文化,成为特定文化中的合格成员,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即使如此,特定的文化中的个人也不可能成为特定文化的代表或集中体现者。社会文化中有特定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深灰文化的这些核心内容包括价值观念体系和社会规 范体系两大部分。 价值观念体系,指社会、民族或群体中存在的比较一致的共同理想、共同信仰及较为持久的信念。这几方面内容构成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构成特定社会传统的核心。它在社会文化的核心地位首先表现为社会行为定向作用,其次表现为共同性或稳定性。它的这两种特性注定个人接受群体和社会的价值观念,并将其内化,将有助于个人确定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当然,社会化是一个内化过程,内化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念必然与社会化的其他内容和过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例如,学习和掌握社会文化与个人在社会过程中个性的形成和发展必然相互制约;内化的价值体系不同,个性的发展水平也就不同;特定的个性水平及构成对价值观念的内化过程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可以这样说,社会价值对于个人来说是各种可供选择的行为目标体系,个人内化社会价值就是按照自己的内在需要或意愿,将这些可供选择的目标建立起一种结构或秩序。因此,对于社会来说,对个人学习和掌握社会价值观念的过程不能放任自流,应当按照社会需要加以引导。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 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 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内涵 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https://www.360docs.net/doc/16477661.html,/view/79745.htm

1.民法本位的变迁 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2 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3权利本位是自由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强调法律之基本任务是为保障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坚持权利本位,让个人从封建关系和神学束缚下解脱出来,成为自由的人,从而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 随着19世纪中期以后,社会化进程日益加快,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显著,使得绝对的权利本位法制产生了众多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个人负担特定制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是谓之社会本位之法制。因此,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社会开始取代个人,综合开始取代分析,形成了社会本位思想。 2.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近代民法形成于市民社会,是以权利本位为基本观念,体现个人自由和权利绝对的个人主义法律思想。近代民法立法模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抽象人格的确立,即对于一切人,不分国籍、年龄、性别、职业,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强调形式上的公平,从整体上予以保护。(2)构建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视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3)强调意思自治,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4)强调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下,行为人只在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民法则强调社会本位,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在四个方面:(1)创造具体人格,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2)对私的所有进行限制,禁止权利滥用。(3)对私法自治原则进行限制,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以防止和纠正绝对自由产生的种种弊端。(4)强调社会责任,以救济因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等产生的损害。 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就把个人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改变,也把权利本位的法逐渐地加以限制。4一方面禁止权利滥用,即在某些情况下不许权利人过分地、不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又强制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实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9页。 3谢怀拭:“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https://www.360docs.net/doc/16477661.html,/new2004/shtml/20040518-163625.htm

人的社会化及其影响因素

论影响人现代化的社会因素 2161120035 袁安妮关键词:人社会现代化影响因素 人类为社会性动物。没有人可以孤独地生活在社会上,这就决定了每个人都要与社会发生一定的联系,就是说:每个人都要经历社会化的过程。人尤其擅长用口头、手势与书面语言来表达自我、交换意见以及组织。人类创造了复杂的社会结构,从家庭到国家。人类个体之间的社会交际创立了广泛的传统、习俗、价值观以及法律,这些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础。人类在地球上独一无二,还由于人类具有审美的观念,再加之人类自我表达的欲望和相对大的大脑,人类创造了艺术、语言、音乐以及科学。人希望能够理解并改造环境,试图用哲学、艺术、科学、神话以及宗教来解释自然界的现象。而社会就是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其中形成社会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共同文化以及传统习俗。微观上,社会强调同伴的意味,并且延伸到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自愿联盟。宏观上,社会就是由长期合作的社会成员通过发展组织关系形成的团体,并形成了机构、国家等组织形式。 人并不是一出生就是社会化的人,拿狼孩来做例子,狼孩从小在狼群中长大,没有与人类发生关系,没有接受到人类文明的教育,即使它本质上是个人,但是它没有人应有的本能。所以在我看来,人的成长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个社会化的过程。所谓社会化就是由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每个人必须经过社会化才能使外在于自己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这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并且社会化是人类特有的行为,是只有在人类社会中才能实现的。 影响人社会化的因素有很多,家庭,教育,大众传播媒介,参照群体等等。由于人类有较长的生活依赖期,即有一个不能独立生活的童年时期,这是个体接受社会化最好时期,也是社会化的基础。所以以上因素对人类社会化的影响是

社会化内容营销方案

“幸福味道,新东方制造” 社会化“内容”营销方案 张小开——好吃到飞起 签发:____________ 社会化营销在2017提上了一个新高度,得到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化营销是需要内容为基础 支撑的。2016年,各大院校的社会化营销工具都趋于饱和,百度号,今日头条,企鹅号,QQ智慧校园,微信公众平台等等。贵阳新东方烹饪学院一直以来社会化营销的内容都很缺乏,导致社会化营销内容推广辨识度不高。可复制性极高,在未来的一年,贵阳新东方烹饪学院要想在新东方体系的社会化营销中脱颖而出,方向要找对,团队须蜕变,内容要生产,宣传须给力。社会化“内容”营销之路道阻且长,长路漫漫任我闯。 概述 “幸福味道,新东方制造”做为新东方烹饪学院的宣传主题,贵阳新东方烹饪学院一直以来都是以产品宣传为主。但是在社会化媒体日趋重要的今天。市场产品宣传是目的,但不符合社会化媒体需求和传播特性。需要挖掘产品更深层次的内容,用以辅助产品的宣传,那就是产品内容。新东方体系的内容一直都无穷无尽的,但是缺少将内容生产出来并大力宣传的专门体系,目前的人员配备只能满足常规工作的要求,2017年,若想在社会化营销上有所建树,必须加强社会化营销体系建设。 目标 1.社会化内容营销内容具有辨识度,且达到一定的影响力。 2.须是原创的图文或视频内容,内容有趣化,亲民化。 3.2017年社会化营销推广全网曝光量达到1亿的目标。 机遇 1.集团公司及校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化营销。 2.有内容,须找人谈合作,找更多的宣发机构合作,新媒体内容爆发的时代,内容为王,有优质内容就 有说话的机会。 3.目前新东方烹饪各家院校这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所以这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解决方案 1.增加社会化营销人员、视频拍摄及后期制作人员,新媒体营销策划人员专职做社会化“内容”营销。

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论文 关键词:民法私权 政治 文明市场 经济 精神文明社会秩序 论文摘要: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 发展 ;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 理学 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 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

论人的社会化

论人的社会化-中学语文论文 论人的社会化 李宇明 人生就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的生活质量、社会价值和幸福感受,同他的社会化进程密切相关。每个人的社会化水平又是由他对社会规范、道德价值的自悟、自律和内化决定的。纵观人之一生,可能发生三次不同水平的社会化。第一次社会化:顺应 第一次社会化,是个人逐步习得社会规范、成为社会合格成员的过程。这个过程起始于胎儿期,母腹已是人生最早社会化的襁褓,胎教是人生的第一课。 在人生社会化进程中,母语发挥着十分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母语是民族文化的乳汁,获得母语的过程,就是吮吸融于母语中的文化的过程。例如,“汽车、火车、飞机”等都是三维的,但在汉人的心目中它们都是二维平面,与之搭配的动词用“上、下”,而一般不用“进、出”,与之搭配的方位词用“上”而不用“里”: 上汽车下汽车上火车下火车上飞机下飞机 进汽车出汽车进火车出火车进飞机出飞机 汽车上火车上飞机上 汽车里火车里飞机里 其实,人是坐在车厢里、机舱里的。然而有趣的是,汉人却把“车厢、机舱”看作三维容器,与之搭配的动词用“进、出”而一般不用“上、下”,与之搭配的方位词用“里、外”而不用“上”。用了动词和方位词“上”,方位就不同了,比如说“车厢上、上车厢” 与“车厢里、进车厢”完全不同,它要表达的是人

不在车厢里面,而是在车厢上面或是要到车厢上面去。这种“语言几何学”,是在掌握母语的过程中,下意识地自然而然获得的,如果不特意指出,甚至连母语人也很难意识到这一点。 人获取母语,更是建造了一条与母语社会永久沟通的信息管道,能够通过口语和书面语来与古贤时哲对话,来向周围人和社会反馈自己的所思所感、情趣欲求,来从事各种语言文化行为。 社会化需要教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人生教化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它们具有共性,但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不同年龄段所起的作用,却不尽相同。就当前的情况看,亟需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城市中有些家庭教育过度,做了本该学校教育做的事情;学校教育过于形式化、书本化;社会教育或是不到位,或是导向不合适。当然,在人生社会化过程中,“自我教育”也十分重要,一切教育,都需要通过自我教育而内化为信念与习惯。 从宏观上看,当代中国人的第一次社会化遇到了更为深刻的问题。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同时也把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包袱丢而弃之,三纲五常、仁义礼智信等成为批判的主要对象。新中国建立之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更是把传统文化一扫而光。当代中国正在与传统渐行渐远,社会规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化”的目标出现了游移。 近20多年的城镇化进程,带来了人口大迁移,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务工,使得中国由“熟人社会”快速地发展为“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皇权和宗法制度,生人社会的治理,则主要依靠信仰和法制。当今中国,皇权和宗法制度早成历史,而适于治理生人社会的信仰还不牢固,法制还不完善,“崇尚法治”的文化还没有形成。这无疑将影响到社会规范认同及社会化的进

青年社会化的内容

论青年社会化的内容与途径 青年社会化,是青年与社会的双向互动过程,是青年适应社会发展、从“自然人”发展成“社会人”的过程。青年社会化关系到青年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关系到如何培养、造就青年一代。 青年社会化是青年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是青年适应社会、改造社会的统一,一方面青年通过文化整合、规范引导,达到社会角色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青年在适应社会的基础上,通过改造社会,实现个人对社会的超越,即在现实社会中继续进行角色创造。还有研究者提出,应从角色承担、社会互动、文化内化三个方面论述青年社会化内容的特殊性。另有研究者认为,青年社会化是向青年灌输关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意义和概念系统,是个人意识利用其特有的内部运动,即关于自我的思考去融汇、转化个人对所面临的实际社会生活的理解,达到“我”与“们”的统一。青年社会化内容的确定,应与青年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社会的期待相吻合,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生产生活技能 生产生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青年必须首先获得这方面的基本能力,才能独自谋生和发展。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里,社会生产对社会成员的智能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青年应接受系统教育,为进一步学习掌握参加社会生产活动所需的科技知识打下良好的基础,并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进行职业教育或继续教育,以求生产的高质量和生活的高品位。 二、掌握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一般的生活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跨入社会复杂生

活大门的青年,只有掌握了该社会的行为规范,进行道德和法律的系统学习,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系统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体系,养成自觉运用社会规范约束和支配自我行为的习惯,才能与他人和团体进行正常的交往,具备协调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社会关系的能力,更好地投身社会实践。 三、确立生活目标 生活目标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条件中的人,依据一定的价值观和生活实践形成的关于人生的意义、理想信念、生活格局的指向性的合体。人总是为一定的目的活着,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一定的生活目标。青年时期是确立正确的生活目标的关键期,此时的青年自觉或不自觉地思考着“人生的价值是什么”、“人怎样才能活得有价值”、“人生的路如何走”等问题,并依据自己的理解开始建构具体的生活目标。青年能否思考、选择、确定自己的正确的生活目标,直接关系到青年社会化的成功与失败,事关青年一生的发展状况。 四、培养角色能力 这是青年社会化的结果内容。“角色”一词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玛格丽特·米德由戏剧界引入社会学界。“社会角色”简单地说就是社会舞台上特定角色的表演者,即有着特定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的人,社会化过程就是培养角色能力过程。通过社会化,使青年明确自己处在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上,应履行什么样的社会义务,怎样有序地各行其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最终达到社会化目标,具备成人的社会行为能力,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 青年社会化的途径 1.家庭 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组成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从民法的社会功能看“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

从民法的社会功能看“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理学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惩戒等为其内容。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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