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

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类措

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

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

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

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

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4.符合本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根据1994

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动植物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

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

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认为本协定和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

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要由科学依据,或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是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食品法典委

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5.第十二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

会”)应制定程序,以监控国际协调进程,并在这方面与有关国际组织协同努力。

第四条等同对待(等效)

1.如果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表明它所采用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达到进口

成员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同一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使用的措施,各成员应同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为此根据请求,应给予进口成员进行检验、测试以及执行有关程序的合理机会。

2.各成员应请求进行磋商,以便就所规定地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同性的承认达

成双边和多边协定。

第五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1.各成员应保证其动植物检疫措施是依据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

做的适应环境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

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

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某些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

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3.各成员在评估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并决定采取措施达到

适当的动植卫生物检疫保护水平,在防止这类风险所时,应考虑下列相关经济因素:由于虫害或病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对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上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成本;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来控制风险的相对成本效益。

4.各成员在确定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

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

5.为达到运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

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构成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一成员应避免

在不同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的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如果这类差异在国际贸易中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各成员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二条第

1、第2和第3款中的规定,在委员会中相互合作来制定指南,以推动本条

款的实际贯彻。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遭受的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情况。

6.在不损害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在制定或维持动植物检疫措施

以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各成员应确保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达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要求的限度,同时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7.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成员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

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用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各成员应寻求获得额外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并相应地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检疫措施。

8.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

或潜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或这类标准、指南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应提供此种解释。

第六条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适用地区的条件

1.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适应地――产品的产地及发运地的动植物

卫生检疫特点――不论该地区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其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在评估一个地区的动植物卫生特点时,各成员应特别考虑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程度,是否存在根治或控制方案,以及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适当标准或指南。

2.各成员应特别认识到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对这些地区的确

定,应根据诸如地理、生态系统、流行病监测,以及动植物检疫有效性等因素。

3.出口成员声明其境内某些地区是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应提供必要

的证据,以便向进口成员客观地表明这些地区分别是,并很可能继续分别是

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为此,根据要求应向进口成员提供检验、测试以及执行其他有关程序的合理的机会。

第七条透明度

各成员应依照附件B的规定通知其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变更,并提供有关其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

第八条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

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时,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邀守附件3的规定,并应保证其程序不与本协定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技术援助

1.各成员同意从促成以双边形式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便利向其他成员、特别

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这些援助尤其可以在加工技术、研究和基础设施,包括成立国家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咨询、信贷、捐赠和转让,包括以寻求技术知识为和设备等方式,以使这些国家能调整并遵从为达到其出口市场上的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2.当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员为达到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而需要大量

投资时,后者应考虑提供这类技术援助,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得以维持和扩大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

第十条特殊和差别待遇

1.各成员在准备和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

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

2.在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允许留有分阶段采用新的动植物检疫措

施的余地时,则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利害关系的产品更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

3.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从本协定的规定,委员会有权根据这些成员的要

求,并视其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允许这些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享有具体和有时限的例外。

4.各成员应鼓励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磋商和争端解决

1.除非另有特别规定,经争端解决谅解和适用的1994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2.在本协定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征询由专家组与争端各方

磋商后选出的专家的意见。为此,专家组可根据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要求或自己主动在它认为适当时候,成立技术专家咨询组,或与有关国际组织协商。

3.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应损害各成员在其他国际协定项下的权利,包括利用

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定建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

第十二条管理

1.现在成立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为磋商提供经常性场所。它应履行为必要

的职能,以执行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并推动其目标,特别是有关协调一致的目标的实现。委员会应通过商一致作出决定。

2.委员会应鼓励和促进各成员之间就特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问题进行不定期

的磋商或谈判。委员会应鼓励所有成员使用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这方面,它应举办技术磋商并开展研究,以提高在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确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量的国际和国家制度或方法方面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委员会应同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领域同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食品法典委员

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以获得用于管理本协定的最佳科学和技术意见。并确保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4.委员会应制定程序,监督国际协调进程及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采用。为

此,委员会应与有关国际组织一起拟定一份它认为对贸易有较大影响的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清单。该清单应包括各成员对国

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所作的说明:哪些被用作进口的条件,或者在符合哪些标准的基础上进口产品才能进入他们的市场。在一成员不将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说明其中的理由,特别是它是不以为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该标准不够严格,而无法提供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如一成员在对采用标准、指南或建议作为进口条件做出说明之后又改变立场,则它应对改变做出解释,并通知秘书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除非它以根据附件2程序做出这样的通知和解释。

5.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委员会可酌情决定使用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实行的程

序、特别是通知程序所产生的信息。

6.委员会可根据一成员的倡议,通过适当渠道邀请有关国际组织或其分支机构

审议与某个标准、指南或建议有关的具体问题,包括根据第4款对采用有关标准所作解释的依据。

7.委员会应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年后,井在此后有需要时,对本协定

的运作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委员会在适当时,特别是根据在本协定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可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议修改本协定条款。

第十三条实施

各成员有责任全面履行本协定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各成员应制定和执行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现有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非政府实体以及其境内有关实体是其成员的地方机构,遵守本协定的相关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应采取产生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鼓励这类地方或非政府实体、或地方政府机构以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方式行事影响的措施。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实体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依赖其提供的服务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

第十四条最后条款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影响进口或进口产品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推迟5年执行本协定的规定。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影响进口或进口产品的现有动植物检疫措施,如由于缺乏技术知识、技

术性基础设施或资源而妨碍实施时,发展中国家可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推迟2年实施本协定的规定,但第五条第8款和第七条的规定除外。

附件A 定义

1.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指任何一种措施,用以:

(a) 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b)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c) 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主的风险;或

(d) 防止或控制成员境内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动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地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2.协调一致——由成员共同制定、承认和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3.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a) 在粮食安全方面,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杀虫剂残存物、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方法的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b) 在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方面,指国际兽疫局主持制定的标准、指南和建议,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指南;

(c) 在植物健康方面,指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与该公约框架下运行的区域组织合作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d)在上述组织未尽事宜方面,指经委员会认可,可参照向所有成员开放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适当标准、指南和建议。

4.风险评估——根据可能适用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

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5.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制定动植物检疫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人类、

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

注:许多成员也称此概念为“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6.非疫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无某种特定病虫害发生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

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7.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特定病虫害发生水平低,并采

取了有效的监督、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这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附件B 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透明度

法规的公布

1.各成员应确保将所有已获通过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及时公布,以便感兴趣

的成员能熟悉它们。

2.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允许在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公布和开始生效之间

有合理时间间隔,以便让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足够时间调整其产品和生产方法,以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

咨询点

1.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一咨询点,负责对有感兴趣的成员提出的所有合理问题

作出答复,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

(a)在其境内采用或准备采用的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

(b)在其境内实施的任何控制和检查程序、生产和检疫处理方法、杀虫剂允许量和食品添加剂批准程序;

(c)风险评估程序,所考虑的因素,以及适当的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d)成员或其境内相关机构在国际和区域动植物卫生检疫组织和体系,以及

在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安排中的成员资格和参与情况,以及此类协定和安排的文本。

2.各成员应保证在感兴趣的成员索要文件副本时除运送成本外,应按向该成员国民提供的相同价格(如有的话)提供。

通知程序

1.当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所提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内容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实质上不一致,并且如果规定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各成员应:

(a)及早发布通知,以便感兴趣的成员能熟悉含有特定法规的提案;

(b)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法规所涵盖的产品,并对所提议的规定的目的和理由作一简要说明。这类通知应尽早在规定仍可修改和采纳意见时发出;

(c)根据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提议的法规的副本,并在可能情况下,标明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有实质性偏离的部分;

(d)在无歧视的前提下,给其他成员以合理的时间作书面评论,并根据要求讨论这些意见,并对这些评论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2.然而,当一成员发生或出现发生紧急的健康保护问题威胁时,该成员可在必要的情况下省略本附件第5款中所列举的这些步骤,但该成员必须:

(a)立即通过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特定的法规及其涉及的产品,并简要说明该规定的目标和理由,其中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

(b)根据要求向其他成员提供规定的副本;

(c)允许其他成员提出书面评论,应并根据这些评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些评论和讨论的结果予以考虑。

3.提交秘书处的通知应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

4.发达国家成员根据其他成员要求,应提供文件副本。若是多卷文件,则提供

一份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的具体的通知,并附上所涉及文件的摘要。

5.秘书处应及时将通知的副本散发结所有成员和感兴趣的国际组织,并提请发

展中国家成员,对涉及特殊利益产品的通知引起注意。

6.各成员应指定一个中央政府机构,由其负责照本附件第5、第6、第7和第8

款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负责执行有关通知程序。

附件C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1.关于检查和确保执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任何程序,各成员应确保:

(a)在执行和完成这类程序时没有不适当的延误,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类似的国内同类产品;

(b)公布每一程序的标准处理期限,或根据请求将预期的处理期限向申请人传达;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审查文件的完整性;并以准确、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请人所有不足之处;主管机构尽快以准确、完整的方式向申请人传达程序的结果,以便申请人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即使在申请存在不足之处时,主管机构也应尽可能继续进行该程序;并根据要求,通知申请人程序的执行阶段,并对任何迟延作出解释;

(c)对信息的要求局限于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的适当需要,包括批准使用添加剂或为制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的允许量所必要的限度:

(d)在控制、检查和批准过程中,有关产生的或提供的进口产品的信息的机密性得到尊重,其方式不应低于国内产品,并使合法的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e)对产品的单个样品的任何控制、检查和批准要求要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定;

(f)对进口产品程序征收的任何费用与国内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产品所征收的费用相当,且不高于服务的实际成本;

(g)程序中所用设备的设置地点以及进口产品样品的选择应使用与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以便将申请人、进口商、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的不便减少到最低程度;

(h)根据适用的规定,由于控制和检查后产品规格发生了变化,则经过改进的产品程序仅限于是否该产品仍然符合有关规定有充分的信心的必要范围内;以及;

(i)建立一种程序来审议对有关这类程序运行的投诉,且当投诉合理时采取纠正措施。

当进口成员实行批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制定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污染物允许

量的体系,而这一体系禁止或限制未获批准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进口成员应考虑使用有关国际标准作为进入市场的依据,直到作出最后决定为止。

2.若一种动植物检疫措施规定在生产阶段进行控制,则在其境内进行有关生产

的成员应提供必要帮助,以便利这类控制及控制机构的工作。

3.本协定的内容不应阻碍各成员在各自境内实施合理检验。

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65725219.html, 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 作者:时利利 来源:《农家科技下旬刊》2017年第12期 摘要:根据世界自然基金会(WWF)调查显示,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自20世 纪70年代至今,全世界野生动植物数量减少了63%,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刻不容缓。近年来,国家在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例如先后出台了多部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多途径开展保护宣传活动等。文章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濒危物种;管理措施 2016年3月份,国家林业局召开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暨自然保护区成立60周年纪念大会”,为“十三五”时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许多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由于管护队伍人数不足,部分群众保护意识淡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在这一背景下,探究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措施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一、近年来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 1.法制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在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形成威慑力,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自2010年以来,国家加强了在野生动植物立法保护方面的重视,例如2013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林业局印发了《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等。在这些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各省、市还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细化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野生动植物法律保护体系,为实现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起到了法律保障。 2.濒危野生物种数量稳中有升 根据《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的记录,中国现阶段约有120余种原产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另外有80余种原产植物被列入濒危野生植物名录,像大熊猫、东北虎、苏铁等。经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大熊猫数量已经超过600只,野生朱鹮的数量也将近2000只,另外像麋鹿、野骆驼等珍稀野生动物,其数量也都实现了稳步上升,我国林业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 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类措 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 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 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 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 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4.符合本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根据1994 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动植物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 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 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认为本协定和1994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 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要由科学依据,或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是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食品法典委 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制定和定期审议有关动植物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野生动植物宣传单资料

精品文档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单 1、什么是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物是指在野外自然环境下生活繁衍的动物。也就是说生存于自然状态下,不属人工驯养的各种 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也就是说生存于自然状态下,不属人工培育的各种植物。 2、为什么要保护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植物是大自然的产物,自然界是由许多复杂的生态系统构成的。有一种植物消失了,以这种植物为食的昆虫就会消失。某种昆虫没有了,捕食这种昆虫的鸟类将会饿死;鸟类的死亡又会对其他动物的食物来源产生影响。所以,大规模野生动植物毁灭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产生严重后果。和谐的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物链,缺了哪一环都会造成可怕的后果。生物多样性也是我们这个地球多彩多姿的标志,由于人类的过度膨胀和科技的发达,现在物种灭绝的速度在加速。可以想象,物种奇少,到最后只剩人类的地球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景象,其实到那时候人类离灭绝也会不远了。野生动植物是生物圈中重要部分,根据物种越多越稳定原理,要保护每一物种,维持生态平衡。因此我们要保护野生动植物。 3、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的根本措施。 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专门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其主要职能: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和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②保护和发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依法查处破坏区内生物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③编制国家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抓好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制定管理规则和岗位责任制度,统一管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内各项经营活动等。 塞罕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的专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具有对区内一切资源进行管理、监督和依法查处破坏区内资源和自然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森林法》规定: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6、《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猎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7、《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8、《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核心区外围可以规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荐.doc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 绿色植物是在植物体内(含有叶绿素,能利用太阳光,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在植物体内进行光合作用,把二氧化碳和水经光合作用生成葡萄糖,并放出氧气的一类植物,而我们人类需要氧气,所以我们要保护好绿色植物。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 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气候的变化?农产品的广泛交流以及滥用 农药造成的病虫抗药性及杀害天敌等因素?近年来?农业外来有害生物的 种类越来越多、危害程度越来越重。 目前,化学防治仍是广大农民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滥用农药、违禁用药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这样的背景下,"绿色植保"新理念应运而生。20xx 年3月31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植保植检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的新理念。其中把"绿色植保"定义为?就是把植保工作作为人与自然界和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其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保障和支撑作用?这一定义的核心就是强调植保措施要与自然界和谐友好。 1 推进绿色植保的重要性 1.1 绿色植保是现代农业安全的有力保障现代农业安全主要包括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农产品农药超标、人畜中毒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使绿色植保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大米买了不放心?大棚里的反季节蔬菜不敢吃?市场上安全的食品越来越少了",这

是一位从事植保工作几十年的老专家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植保科技创新与 发展高层论坛上发出的感叹。近年来?网络上流行的一则顺口溜"素菜有毒素、荤菜有激素、饮料有色素、吃什么没有数",也反映出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绿色植保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方针?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大力倡导生态防治,种植业结构调整、虫源基地生态改造、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激素防治等。尽量避免化学农药的使用,有效保障了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1.2 绿色植保是建设生态农业的重要环节生态农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产物,有利于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利用,是参与国内外竞争、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有十分重要意义。绿色植保是如何降低农药使用量,严格控制农业污染,保护农业环境,发展生态农业?生产绿色农产品的关键环节,从根本上减轻农药等化学投入品对作物、环境和人类的污染,从而为生产绿色农产品,营造绿色家园创造有利条件。如以色列、加拿大等国植保,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植保。在农业生产的整个过程看不到任何化学农药的使用,靠的就是农业防治、遗传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设施保护,如对土传性病害及地下害虫靠的就是深翻伏晒这一农业防治,防效极佳。 1.3 绿色植保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措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绿色植保的目的就是通过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生态调空等绿色防控措施以及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协定)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 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 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 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 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 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 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 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 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 4.符合本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根据1994 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动植物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以 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及控制方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工程概述 (2) 三、保护措施 (3) 四、相关责任 (5)

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及控制方案 一、编制依据 (1)施工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2)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 (3)业主、监理及地方部门的相关要求。 二、工程概述 本合同段为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国道569曼大公路NK-SG5标。路线起点里程K67+000,止点里程ZK73+190,YK73+160,路线全长 6.17公里。项目包含K68+400讨拉沟4号桥为7×20m P.C箱梁、K70+780讨拉沟

5号桥为5×20m P.C箱梁、中桥4座,涵式通道及涵洞440.25m/14道、香卡隧道(ZK71+695-ZK73+190、YK71+638-YK73+160)。主要施工内容隧道、桥梁、路基、涵洞工程等。 三、保护措施 1、施工区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2、禁止在禁猎区毁巢、取卵、射猎,排放污水、废气,制造噪音以及实施其他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3、禁止对不明或已知是野生植物的草木植物进行践踏、拔除。 4、任何队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 (1)发现受伤、病残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未按规定收存、拣失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3)未按规定收存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脱落或散落的角、骨、毛、皮等。 (4)发现茂盛的不明或已知是野生植物的草木植物。

(5)发现枯黄但枯死的不明或已知是野生植物的草木植物,对其进行洒少量水后进行保护。 5、无批准证明禁止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的。 6、尽量减少人员活动、施工噪音、灯光等对两栖类、爬行类、哺乳类动物的生活环境有所影响。 7、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或提示牌,警示或提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野生动植物出没要自觉加以保护,并严禁伤害与猎杀保护区内的任何野生动植物。 8、设置“此处有野生动植物,请自觉注意保护”等告示牌,提醒施工人员依法保护自然资源。 9、禁止追赶或惊吓野生动物,充分关心野生动物的自然习性;施工期间,严禁施工人员伤残、猎杀野生动物及毁坏野生植物,对违章者追究法律责任; 10、在动物产羔、孵卵、交配季节,尽可能减少人为的惊扰,如机械轰鸣声、爆破声等; 11、污水、霉变食物、施工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按防止污染及卫生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动植物造成伤害;不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及野生植物繁茂区建造临时工程和设置取土场。

植物保护题库

1. 下列害虫的成虫为雌雄异态的是(大X蛾). 2. 为了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传人我国,通常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3. 昆虫纲的分类系统中,基本单位是(种). 4. 植物检疫可分内检和外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外检要求高于内检). 5. 现有10 kg浓度为20%的杀灭菊酯乳油,需稀释成10%的药液,则需加水(10)kg. 6. 昆虫属于(节肢)动物门. 7. 下列昆虫属于双翅目的是(潜叶蝇). 8. 下列有害生物属于节肢动物门、甲壳纲的是(鼠妇). 9. 下列属于社会性昆虫的是(家白蚁). 10. 柳蓝叶甲属(食叶性)害虫 11. 下列昆虫中属于夜出性的是(金龟子). 12. 桃树流胶病属于(生理性)病害. 13. 蛾类幼虫的口器为(咀嚼式). 14. 下列昆虫属于缨翅目的是(蓟马). 15. 灯光诱杀属于(物理)防治. 16. 下列害虫的成虫具有雌雄异态的是(大X蛾). 17. 昆虫生长、发育的适宜温区为(22-30)℃. 18. 昆虫的头部由于口器着生位置不同,其头式可分为( 3 )种. 19. 樟巢螟属于(寡食性)昆虫. 20. 下列昆虫的成虫不危害植物的是(金星尺蛾). 21. 昆虫的学名组成次序是(属名、种名、定名人). 23. 昆虫的蛹通常分为(3)类 24. 昆虫纲的分类系统,其基本单位是(种) 25. (蚜虫)属于不完全变态. 26. 昆虫的生殖方式常见有(3)种. 27. 具有跳跃足的是(蝗虫). 28. 蚜虫在越冬季节其繁殖方式通常是(两性生殖). 29. 不完全变态类昆虫一生经历(3)个发育阶段. 30. 下列昆虫属于食叶性害虫的是(蝗虫). 31. 在上海地区,斜纹夜蛾一般在(9-10)月发生危害.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格式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各成员: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 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 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 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 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 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4.符合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被认为符合各成员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采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义务,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规定。 第三条协调一致 1.为尽可能广泛地协调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 2.符合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并被认为符合本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 3.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或者一成员根据第五条第1款至第8款中有关条款规定,认为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除上述外,若某措施所产生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不同于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制定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则一概不可违背本协议中其他任何条款的规定。 4.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

植物检疫学复习提纲

植物检疫学 一、名词解释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运用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2、毒麦碱:来自于一种有毒杂草毒麦的种子,能麻痹中枢神经、致人昏迷的有毒物质,威胁人、畜安全。 3、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4、检疫性有害生物:一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有分布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被官方控制的、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5、疫区与非疫区: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按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非疫区是指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态的地区。 6、ISPM: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7、产地检疫:植物或植物产品处境或调运前,输出方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疫检测的过程。 8、外来有害生物:是指部分具有入侵性的外来物种,它们对生态系统或物种构成不同程度的威胁,可引起生态系统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下降,甚至是物种的灭绝。 9、植物检疫处理:应实施植物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等不符合检疫要求时,依法采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的有害生物实施的处理措施。 10、随航熏蒸:出口货物随航熏蒸的,熏蒸队应向船方提供必要的防毒面具和航行期间安全监测的毒气检测设备(如检测管和采气手泵等),并向船方提供安全注意事项,要求船方在抵港前开舱散气。 11、比重检测:用于检查种子、谷物和豆类的钻蛀性害虫,也可检查菌瘿、菌核、病谷粒和菟丝子种子。 原理:被害种子等比重较轻,用食盐水(糖、泥土水等)浸泡后,比重小的会浮出液面。 12、检疫许可:也称检疫审批,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作出是否引进的法学定程序。 二、简答题 1、简要分析国家主权与检疫的关系是怎样的? 植物检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作为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在保护我国农林牧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责任重大。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没有主权,虽然设有植物检疫机构,但由外国人控制着海关,因此检疫机构形同虚设,致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乘虚而入。植物检疫的特殊功绩在于它每年给国家挡住了大量有害生物的入侵。 2、国内检疫性农林植物病原物与杂草有哪些?传播途径? 病原真菌——经种子传染 病原细菌——种苗传播 病原病毒——种苗、种薯或其他无性繁殖材料传播 病原线虫——种苗、种薯或其他无性繁殖材料传播,也有部分通过种子传染 杂草——种子为主要传播途径 玉米霜霉病<带菌种子传播> 马铃薯癌肿病菌<带菌种薯远距离传播> 苜蓿黄萎病菌<病残体、农具传播>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由稻种、稻草和自生稻带菌传染> 柑桔黄龙病菌<田间自然传播媒介为柑桔木虱、类细菌病原通过嫁接传播> 假高粱<种子传播>、薇甘菊<人畜携带种子传播>、毒麦、菟丝子、豚草、列当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七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七十三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SPS协定》附件A中的定义,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定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定义,均适用于本章的实施。此外:《实施安排》是指本章的附属文件,说明双方共同确定的、本章之原则和程序的实施机制或实施结果。 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八十八条建立的委员会。 《SPS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第七十四条目标 本章旨在: (一)支持和加强《SPS协定》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实施; (二)为双方在风险分析、适应地区条件、等效性和技术援助等方面加强实施《SPS协定》,以及为双方在上述方面及其他方面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机制; (三)在保护各自境内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双方通过寻求解决贸易准入问题,以便利双边贸易;以及 (四)为促进卫生与植物卫生议题的交流、磋商提供途径。

第七十五条范围 本章适用于一方实施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所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七十六条国际义务 本章或《实施安排》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双方根据《SPS协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实施安排 一、双方可以通过达成《实施安排》,规定本章的实施细节。 二、各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实施《实施安排》。 三、第一款所指的《实施安排》应当包括: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一》:双方主管部门和卫生与植物卫生联系点;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二(一)》:风险分析——按优先顺序列出各方市场准入要求;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二(二)》:风险分析——制定和实施风险分析完成时限的原则和准则;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一)》:适应地区条件——确定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我国植物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策略

我国植物保护的现状与保护策略 摘要:我国野生植物资源丰富,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资源最众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但是,由于野生植物利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发展严重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的生存环境,同时, 我国目前又缺乏针对性强的野生植物管理法规和珍惜濒危植物保护机制,造成各地在植物管理 上比较混乱,这都使野生植物物种和资源蕴藏量急剧下降,造成很多物种面临灭绝的危险。该文 综述了我国野生植物利用现状和管理政策,并对濒危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体制提出了对策与 建议。 关键词:植物保护;濒危植物;就地保护;迁地保护 China has abundant botanical resources and is one of the countries which are rich in botanical resources and biological diversities in the world. Bad management brings about the sharply fall of types andnumbers of wild plants resources.Many species are in peril of extinction. These phenomena are result from thelack of pertinent and distinct rule.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and management of wild plants ,thepaper provides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proposals for protecting natural plant resources in China. 我国疆域辽阔,河流纵横,湖泊众多,气候多样,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为生物及其生态系统类型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形成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区系,是世界上野生植物资源最众多、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野生植物利用的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发展严重破坏了野生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野生植物资源面临过度利用和生存环境恶化的双重压力。目前,我国野生植物物种和资源蕴藏量都急剧下降,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发展趋势。据统计,在我国约有5000种植物处于濒危或受威胁状态,有些甚至已经灭绝。 目前缺乏针对性强、明晰的野生植物管理法规和珍惜濒危植物保护机制,是造成各地在植物管理上比较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对我国野生植物的管理和珍惜濒危植物的保护进行深入研究,提倡可持续利用,为修订和完善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以适应对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管理的需要(8)。 1 植物保护的现状 1.1 取得的成就 我国的野生植物可持续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动物的措施

保护动物的措施 动物与人类的生存是息息相关的,过度伤害动物,会造成生态失去平衡,所以人类不要去做无谓的杀生,克制自己,多去保护动物,与动物和平共处。以下是小雅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动物的措施 一、主要措施 1、加强管理,严禁滥捕盗猎。不乱杀动物、不捕捉动物、不贩卖动物。 不虐待动物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猎杀须严格控制。加强枪支弹药及狩猎工具的管理,严令禁止偷猎、诱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对种群数量过多或有重要用途的野生动物,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捕猎。 2、不破坏他们的生长环境,营造栖息环境,解决食物短缺。在经过充分野外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规律、繁育、食物链等以及鸟类的迁徙规律、繁育特点、食物特性。在食物短缺的季节,对种群数量少及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提供食物。 3、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野生动物的救护实行个体的人工救护,对离群、受伤、感染疫病老弱的野生动物以迁地的方式进行

人工救护、健康恢复、野生放生等措施,以维持和壮大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 4、加大高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力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成效。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横向联系,一是国家制定了有关的技术规范,努力改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条件。比如,我国已经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野生动物、饲养场通用的技术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技术的章程规范。通过这些制度和规程,对野生动物饲养的场地、卫生防疫以及饲养的技术条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开展了一系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场所的清理整顿,对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及时整改,有的停止其经营活动。比如说对养熊取胆,通过清理整顿,我们使养熊场的个数,从九十年代的480多个,降到现在的68家,达到规划要求的就留下来,其他的都予以取缔。养熊取胆已经从以前的穿铁背心、用小铁笼等行为全部转变为现在的自体造管引流无痛操作,并对熊的活动场所进行了极大的改善。 6、全面停止了一切利用活体动物来喂养猛兽的表演行为,规范了动物园、马戏场等野生动物的展出和表演。 7、推出实行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标识制度,努力建立驯养繁殖活体野生动物的档案,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得到良好的待遇。

保护植被措施

保护植被措施 植被对于我们人类的生存乃至地球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们为我们提供了食物、氧气等,提供我们生存的条件。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植被措施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核心是采取防范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办求不产生或少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主要措施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二、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将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列入国家重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项目,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城市政府将城市维护费用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国家征收的排污费用于污染防治。 3、国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投资方向税优惠:建设污水处理厂、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增值税优惠: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免征增值税; ;;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免交建筑税; ;;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 ;;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农业特产税优惠: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而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实施环境技术政策的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环保法律有关规定,对企业浪费能源和资源、严重污染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植物检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检疫申报:是有关检疫物数天、输出以及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3、检疫监管:是检疫机构按照检疫法规对应该实施检疫的物品在检疫期间所实行的检疫监督与管理程序,以防止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的应检物扩散。 4、检疫许可:是指在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某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向植物检疫机关事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输入或引进的法定程序。 5、饱和式释放(又称淹灭式释放):为了迅速产生效果而释放大量生物防治物或有益生物。 6、保护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必需确定的最小范围的限定区。 7、非疫区: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保持此状况的地 区。 8、非疫生产地: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 况的地区。 9、非疫生产点:植物产地内划定的田块,有科学依据证明在那里没发生特定有害生物、生 产者能在一定时期能保持此状况,并且被作为以非疫生产地相同方式管理的单独的田块。 10、缓冲区:为植物检疫目的由官方界定并需采取植物检疫或其他控制措施的一个地区, 以尽可能减少目标有害生物传入或传出该界定区、或毗邻的地区。 11、监控:为核查植物检疫状况而持续进行一项官方程序。 12、检验:对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进行官方的直观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有害生 物和/或是否符合植物检疫法规。 13、检疫:对限定物采取的官方限制,以便观察和研究,或进一步检查、检测和/或处 理。 14、检疫机关:对植物或植物产品进行检疫的官方机关。 15、检疫区:已经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防治的地区。(原称“疫区”) 16、截获(有害生物的):在入境货物检查时对有害生物的查获。 17、扣留:对货物进行官方扣留或监管以作为一项植物检疫措施(见检疫)。 18、扩散: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 19、拦截(货物的):禁止或限制不符合植物检疫法规的进口货物进入。 20、临时措施:由于目前缺乏充分资料而尚未在技术上充分证明合理的情况下确定的一 项植物检疫措施或程序。临时措施需要定期审查和尽快在技术上证明合理。 21、灭活:使微生物不能生长。 22、受威胁地区:生态因素适合一种有害生物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发生将会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地区。 23、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用植物中存在危及 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制。 24、限定的有害生物: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25、限定区: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定物进入、在其中和/或从其输出须采用植物检 疫法规或程序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限制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的地区。 26、熏蒸:用一种以完全或主要呈气态的化学药剂对商品进行的处理。 27、有害生物(pest):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 系、或生物型。 28、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商定的解释):以生物学的或其他科学和经济学证据评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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