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防火规范

办公建筑防火规范
办公建筑防火规范

办公建筑防火规范

首先我们先看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等级的要求:

注:

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其节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做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非燃烧体。

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非燃烧体。

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总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内容,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建筑设计中,对防火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或者有考虑但没有认真执行,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为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各种类型建筑均应进行防火设计,设计措施立足自防自救,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附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送审稿摘要) 目次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1 一般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 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用水量 8.5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8.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7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火灾燃烧特性和火灾的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包括市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保证在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取水需要。 消防水源的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人口不小于5.0万人时,不应小于97%; 2 城市规划人口小于5.0万人时,可采用90%。 8.1.3 城市消防给水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会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规划和设计,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注:城市消防给水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居住人口不小于3000人的城市。当人口小于3000人的应按居住小区或建筑群组考虑消防。 8.1.4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大于3 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居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8.1.5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最大用水量,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

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第一节防火 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转自学易网 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

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 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 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 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 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 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浅谈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 按规定,我国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为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执行。由于导致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因素较多,扑救难度大,因此高层建筑应立足于自防自救,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首先,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为: 1、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各专业竖井林立,发生火灾时,这些竖井就像高耸的烟囱,构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途径。试验证明,烟气竖向扩散速度为3~4m/s,100m的高层建筑在25~35m/s左右,烟气即顺垂直通道从底层扩散到顶层,与此同时,火势也将蔓延扩大。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层数多,人员集中,垂直疏散距离远,发生火灾时,要使人员迅速疏散到地面或建筑物内避难层及不受火灾威胁的安全部位,是十分艰难的。数千人、甚至数万人若从整幢大楼疏散到地面,少则几十分钟,多则几小时。 3、火灾扑救难度大 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由于受到消防设施条件的限制,给灭火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果超过消防登高车辆的高度则无法从室外扑救,只能依靠自救,即依靠室内的消防疏散设施。 因此,针对一上特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必须强调几个问题:(1)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

总平面布置中的主,附体关系,该建筑与四周建筑的间距及车道的设置等等,均属与防止蔓延和迅速扑救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进行建筑方面设计方案时须首先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合理的总平面布置,不但有利于火灾扑救,而且对防止火势蔓延有极大帮助。设计时需不折不扣执行。 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根据《高规》要求,每一分区内要相应装设一些使防火门能自动关闭的装置,并且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水井(水管井)、电井(强、弱电)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水井、电井要求封堵),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 (2)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 《高规》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 为了追求建筑外观效果,部分高级公寓和住宅采用了玻璃幕墙,国内外建筑界对此颇有争议(日本、德国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

超高层建筑防火

超高层建筑防火 一、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本项目拟建高度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一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即建筑标准层面积最大控制在2000㎡内为宜。 中庭防火: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耐火等级 由于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对于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有中央空调的办公楼、综合楼,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其

它装饰材料,耐火等级依次为A 、B1 、B1 、B2 、B2 、B2 、B2。故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以上要求,建筑高度在150-180米范围内,暂无特殊要求。 三、避难层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申请方案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和直升飞机停机坪并在图纸中明确其位置”。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33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防火高度及特殊建筑规范耐火等级一、二级:1、公共建筑≤24M/居住建筑≤9层(住宅建筑除外)2、幼儿园、托儿所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只能设置在一~三层,独立建造时,不应超过三层。3.、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耐火等级三级:1、≤24M、最多允许五层(住宅建筑除外)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只能设置在一二层货独立建造的2层建筑。3商店、学校、电影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4地下、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耐火等级四级:最多允许两层(住宅建

筑除外)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只能设置在一层。防火等级简介UL 94*总体 可燃性UL94等级是应用最广泛的塑料材料可燃性能标准。它用来评价材料在被点燃后熄灭的能力。根据燃烧速度、燃烧时间、抗滴能力以及滴珠是否燃烧可有多种评判方法。每种被测材料根据颜色或厚度都可以得到许多值。当选定某个产品的材料时,其UL等级应满足塑料零件壁部分的厚度要求。UL等级应与厚度值一起报告,只报告UL等级而没有厚度是不够的。 塑料阻燃等级由HB,V-2,V-1向V-0逐级递增: HB:UL94标准中最底的阻燃等级。要求对于3到13 毫米厚的样品,燃烧速度小于40毫米每分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2013-07-29《建筑技艺》杂志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 撰文马水静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商防火规范 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图1 常见的商业服务网点平面形式 1 现有的主要疑问 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 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 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 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 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 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 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新版防火规范方案和旧规的区别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X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目录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4 机械排烟………………………………………………………………………………………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 电……………………………………………………………………………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 统…………………………………………………………………………… 2 术语 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

建筑防火规范2018年版学习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之修订条款汇总 一、增加条款第5.1.1条中的正文修改部分说明如下(p57):非强制 第5.1.1条条款正文p57:表5.1.1中,高层民用建筑里的公共建筑划分为一类的5条之中第3条,由“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改为:“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在P253的第5.1.1条之条文说明中增加以下段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条表5.1.1中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三、增加条款第5.1.3A条的正文如下(p60):强制 四、第5.1.3 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五、在P255的第5.1.3条文说明后增加5.1.3 A说明条款: 5.1.3 A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六、在P61的第5.1.8条中,把“老年人建筑”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非强制 七、增加条款第5.3.1A条的正文如下(p64):非强制 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八、在P262的第5.3.2条之前增加5.3.1A说明条款: 5.3.1A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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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

最新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 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7.6.2条≤100M 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 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5.端部房间面积小于75平方,甚至小于60平方,门是否可小于1.4M?不可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 作者: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二oo一年四月 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第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7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 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下是小编整理2017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欢迎阅读。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强制性条文 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 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 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 ?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本条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的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

新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标准

新版商业建筑防火设计综合规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2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4.4平面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 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 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7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 7.建筑构造 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 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4 楼梯间 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 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

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 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 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9.1 基本规定 9.2 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9.3 室外消防给水 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 10.1 防烟设计 10.2 排烟设计 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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