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

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

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

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

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1)

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

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

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此外,我国整体上来说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尽管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有法院职权主义的传统,但是诉讼模式采取当事人主义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主流和趋势,这一点在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尽管当事人主义拥有诸多优点,但其同样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作为当事人主义模式核心之一的处分权主义对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最大潜在

危险在于起诉的时间、内容、标的、请求及被告均由原告决定,广泛自主的诉讼权利若被滥用,可能会为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通谋诈骗案外第三人提供便利。而另一核心辩论主义同样可能因为虚假的自认而避开对方当事人本应承担的举

证责任,同时也混淆法官的案件真正事实的判断,从而诱使法官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裁决,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根据程序保障理论,完善的程序保障机制即是法院判决正当性的来源之一,也是一人承受判决效力的前提。未能收到周全的程序保障,甚至因为种种原因完全被完全被排除

在审判程序之外而要承受判决不利后果的扩及是缺乏逻辑正当性基础的。为解决判决效力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人的扩张和程序保障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为判决所涉及的第三人提供制度化的救济渠道,保障其程序权利是必然之选。第三人撤销之诉正是一种通过撤销错误裁判来弥补权利损失的时候救济制度,通过与事前的诉讼参加制度、诉讼告知制度等和事后的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衔接,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民诉法上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程度。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其制度适用面的宽窄,对其加以探究有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有效运用。其中,对原告适格的限制过多可能会影响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而对原、被告适格不加以必要限制则可能使制度被滥用甚至是演变成恶意诉讼,从而彻底背离保护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三人的目的。(一)原告主体的适格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结合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仅限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在本条规定首先排除了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其中显而易见的逻辑在于法律敦促权利人珍惜并实现自己的权利,权利人若由于自己的过错未能

行使权利或怠于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需自己承担。第二个限制条件实质上可以被第三人的法律概念所涵盖,第三款再此加以阐明笔者以为这只是立法上的一种安排而不

是立法者们意图专门增加的一个限制条件,接下来结合第三人概念的分析将清晰的证明这一点。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应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情形,一种是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即新民诉法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基于自己的请求权对原判决双方的一方或两方同时提起一个新

的诉讼,第三人将作为原告而其选择的原诉当事人则是被告。在第三人提起的新诉中,若其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获得支持,则原诉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不对其产生约束力。不论该情形的第三人是否参加了原诉讼,其都有权依据其独立请求权提出新的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所以有的学者主张此种情形的第三人不必利用此制度撤销原判决,其也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笔者以为,此种观点略有不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是一种普通的救济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法律在此为第三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设立了两种救济模式,第三人可自行选择。法律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排除该种情形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诉讼权利,实务中不应当仅以已经提供一种救济渠道的理由而予以剥夺,因此此种情形的第三人是适格原告。第二中情形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主张由于诉讼结果

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因而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这种情形也被称为“诈害防止参加”。日本和台湾地区对此种情

形的第三人有法律规定也有相应的保护措施,但我国的民诉法中没有规定此种类型的第三人,自然其也无法成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在虚假诉讼盛行的今日,与其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倒不如增设防止诈害参加,使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介入,更有效地保护其权益。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

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含两种类型,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第三人。辅助型的第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虽然能够参加诉讼,但却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方,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辩论但却不能提出与主当事人不同的主张。辅助型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原因是因为诉讼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但辅助型第三人并不会在其所参与诉讼中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利也不会受到该诉讼作出的生效错误裁决的侵害,因此辅助型第三人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若法院的裁判直接使辅助型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则其可以通过上诉或者再审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告型第三人是我国民诉法中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或其自行申请而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受到通知或自行申请并已实际参加庭审的该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合法的权益可以在审判程序中由其自行维护,对其当然排除第三人撤销之诉讼的适用,此乃法律明文规定。而对于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受诉讼告知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本案的诉讼结果“损害其民事权益”情形下,应当可以对其适用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二)被告主体的适格学者的讨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不存在什么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这是可以从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中可以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如果原诉讼情况更为复杂涉及到了第三人,则需要具体分析以探究原诉中的第三人是否为适格被告。如果原诉中涉及的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在原诉中已经主张了他的实体性权利。其所主张的实体性权利必定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主张的实体性权利存在冲突,因此应当将原诉中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对存在争议的实体性权利作出裁决。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诉之中是通过申请或被法院通知的方式加入到诉讼当中,其在原诉中的实际地位与被告的地位接近,因此在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也应当将其列为被告,一并解决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综上,做出生效裁决的原诉讼的原告、被告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都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得请求法院撤销的对象。在此问题上,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所有的生效判决,对于判决的范围主要是通过判例的方式加以确认,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其司法实践中,判决被解释为初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尽管法国立法没有对判决的范围作出限制,但是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诉讼等因为具有十分强烈的专属性,针对其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与法国基本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也是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我国立法上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与我国所借鉴的法国和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不同。依我国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及于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还及于生效的裁定和调解书。而在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都仅包括判决而不包含裁定和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一样是法院正式的司法文书,其内容涉及到受争议的民事权益,并且能和判决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鉴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可能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侵害,将调解

书涵括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针对我国司法特色的当

然选择。对于在我国,裁定书中哪些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加以撤销,学者之间存在异议。裁定主要是法院针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司法文书,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在我国新民诉法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十种必须适用裁定的

情形中,能够涉及到民事实体性权利的裁定仅包括财产保全裁定、行为保全裁定和关于先于执行的裁定。然而从第三人撤销之诉诉的利益出发,以上三种裁定虽然可能涉及当事人实体性权利,但裁定的错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以补正。以财产保全裁定为例,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虽然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措施不服的,也可以根据执行异议程序和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来加以救济而不必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问题。行为保全裁定和先于执行裁定同理。似乎处理程序性问题的裁定因为无法对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产生影响而不满足第三人撤销

之诉的条件,而可能涉及实体性权利的裁定又设有其他的甚至是更简洁的补救措施。因此,笔者从理论上的分析看不出有哪些错误的裁定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加以撤销,这可能也是法国和台湾地区未将裁定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

的原因。立法者若是从防患未然的角度考虑,事先将裁定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防社会生活中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到

也有几分道理,不过更加可能的情形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与再审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故而此处套用了再审中的规定。在我国,可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这里考虑的是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实际发生实体上的法律

效果,因此规定只有生效判决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客体。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考虑是基于便利原则,笔者认为作出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是最了解案情的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交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利其充分自身的优势查清事实,也有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此外还可以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情况。考虑到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纠正自己可能出现的错误存在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在此后的立法中也应当赋予第三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限依新民诉法规定,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规定所设期限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一样,都是不变期

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以第三人知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事实为标准,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送达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出将入相等具体情形判断。撤销之诉期间的起算,可能晚于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但不能早于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期间,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的程序《民事诉讼法》并未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作出明文规定,仅在第五十六第三款就处理结果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体例上被安排在当事人的位置。从这个角度讲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然而,仔细分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并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

的立法,笔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应当属于一般民事诉讼与再审程序相结合的特殊程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审理。

1、起诉程序。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

院提起撤销之诉,应当提交撤销之诉起诉书。撤销之诉起诉

书应当包括:(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5)申请在法定的提出撤销之诉的申请期间内的声明及证据。2、审查与受理。针对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先进行审查。考虑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特别是第三人的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此请求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审理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按照何种程序审查,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过讨论,但没有规定,具体执行还需要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在上诉型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按照上诉程序审查。我国台湾地区的独立诉讼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按其诉讼法规定,准用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而“再审之诉讼程序准用关于各该审级诉讼程序之规定”。参考这些做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规定。但是否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应当进一步研究。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2012年的新民诉法仅规定

第三人撤销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法条我们可以明确得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生效判决拥有撤销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然而,我国立法并未就第三人撤销诉讼是针对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

的全部内容还是仅对第三人不利之部分的处理加以区分。对此问题,法国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都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仅针对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而不及于其全部。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应当采用此种做法,即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在于撤销原裁判、调解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则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参考文献[1]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巢志雄.法国第三人撤销之

诉研究——兼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3 款比较[J].现代法学,2013,35(3).[3]董露,董少谋.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25(6).[4]袁巍,孙付.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与程序构建[J].山东审判,2013,210(29).[5]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当代法学,2013,(1).[6]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

/26日/第007版.[7]陈刚.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范围--兼论

虚假诉讼的责任追求途径[N].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日第007版.[8]张艳.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作者单位: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 ,男/女,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 生,________ 族, 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原审原告):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原审被告): 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 (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_______ )_______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 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 )______ 号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 __________ 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 ) _______ 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 _________ 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新民诉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立的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较为简单,且没有就相关制度进行配套完善,有可能为制度运行造成一些困难。本文在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依据后,就第三人撤销诉之诉制度的构成从主体、客体、程序性问题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其适用提出浅显的观点。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构成、法律适用为了有效防止虚假诉讼,并从程序上拓宽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2012年我国对《民 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加了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 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至此,我国立法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的诉讼制度。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国民诉法和台湾 地区“民诉法”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在我国立法“宜疏不宜细” 的思想指导下,该制度的规定也十分简陋,在更详尽的司法

解释出来之前难以操作。尽管学术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分歧,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阐述和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我国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从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与理论基础出发,阐述其制度构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学界讨论,实现抛砖引玉的效果。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1) 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 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 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__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___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 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 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_ 年从 _________ 村迁往________ ,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 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 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__ 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_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 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 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 人民法院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第三人起诉状格式 起诉状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未参加原诉审理程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5-10-13 11:34:05 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此类案件类型较新,特编辑整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供大家参阅研讨。 张某某诉王某某、任某某、赵某某 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条件 裁判要点 前一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知晓后一案件的第三人的债权已得到保护,对第三人申请的已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处分,侵犯了第三人优先保护的合法权益,应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案件索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1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2年7月,王某某以欠款为由,将任某某、赵某某起诉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所有权顶抵给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负责偿还东套房屋的银行贷款。2012年7月27日,龙安区人民法院对三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作出(2012)

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但是,由于被告任某某、赵某某长期拖欠原告张某某借款不还,经原告张某某申请,以上房产在2012年7月26日已经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查封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显然,三被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及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对法院已查封的财产错误处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因此,原告张某某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某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王某某和任某某、赵某某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任某某和王某某签订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殷都区人民法院已将房屋查封,查封手续2012年8月2日才送达给任某某,而任某某和王某某达成的调解书的时间是在2012年7月27日,因此该查封,任某某并不知道,况且法院查封并没有贴封条,也没有在任某某所住的小区贴公告,只是在房产登记部门送达了手续,因此任某某在不知道该房被查封的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任某某、赵某某辩称:与王某某是在2012年7月27日在龙安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殷都区人民法院是在2012年7月26日查封的本案房产,2012年8月2日向任某某送达了原告张某某在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的手续,二被告是在不知道房子被查封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王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人民币800 000元(以下币种相同)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欠原告王某某800 000元,二人自愿将其共同所有的、登记在被告任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套和该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顶抵给原告王某某为清,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二、因被告任某某购买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户房产一套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故由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1日起负责偿还该行贷款;待原告王某某偿还该行贷款完毕后10日内,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上述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三、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11 800元,减半收取为5 900元,由被告任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张某某以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龙安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2012年7月24日,张某某以任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欠其借款200万元为由诉至殷都区人民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月26日,殷都区人民法院将查封房产(其中包括安阳市殷都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层东、西户两套房)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因被答辩人诉XXX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 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

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xxx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导语: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欢迎阅读, 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 月20 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 20xx年3 月1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 月30 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 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 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 20xx 年 3 月起就属 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査明案件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 9 月15日作出(20xx)穂花法执异字第6X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 月30 日 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xx 年 12 月 9 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 年 3 月 16 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岀(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作岀的 (20xx)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 穂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査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论新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民事诉讼中对程序的重视,正是其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当然,只有当事人在其权利受到现实侵害的时候,存在着可供权利人救济其权利的途径时,才不会使得所谓的权利只是一种假象,或者只是一种“纸面上的权利”。 1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因他人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而使得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成为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原告和被告虚构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纠纷并诉诸司法程序,通过进行民事诉讼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判,利用法院裁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原本属于第三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这样一来严重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修订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了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但与此同时也与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显著区别。在此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之前,原《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对于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可以有三种救济方式,即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以及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而事实上,除案外人异议之外,其余两种方式在实践中的真正适用寥寥无几,仅仅停留在法条的规定上。并且,案外人的这些救济途径仅仅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得以适用,而实践中某些当事人为了快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他人合谋另行提起诉讼对涉案财产进行转移,这类恶意诉讼案件往往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就早已经履行完毕,当然也无法适用该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为新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制造了可能。 2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着自己的规定。笔者拟以法国和我过台湾地区为例,将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作一对比。 2.1 法国 在法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包括非常上诉和上诉,其中非常上诉还包括第三人异议、再审之诉和向最高司法法院上诉三种类型,而这三者的诉讼对象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对第三人异议制度而言,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在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 [摘要]为遏制恶意诉讼,强化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制度,该制度与已被《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确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一同构成了民事诉讼活动中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在不同条件下的三种救济途径。文章旨在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分析以及对撤销之诉制度理论理解方面的思考,以期实践中准确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再审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背景和制度简介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于法国,我国学者将其译成第三人提出取消判决的异议。[1]如今,当事人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生效裁判文书,以此获得合法的执行根据,侵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为了遏制上述所出现的恶意诉讼现象,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即赋予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与其它两种案外人救济途径比较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对该案件执行标的实体性权利,并以该项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意在阻却法院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然后由法院确认其实体权利是否存在,并作出是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决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该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纠正执行行为所涉及标的物权属判断错误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的归属异议。 目前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途径限于在“执行过程中”,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案外人合谋提前转移财产,恶意诉讼案件往往未进入执行阶段即履行完毕,即无法适用此规定。[2]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前置程序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所谓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对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版)

民事起诉状(最高法院2016版) 政府示范文本 标签 版本 填空 内容 第三人撤销之诉 要点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 被告(原审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1.(全部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 (部分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 (请求改变的,写明:)变更××××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第×项为……(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写明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人民法院(××××)……号对……(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制定,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诉讼请求中应当写明请求撤销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协议书中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6.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7.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撤……号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因×××与×××……(写明原审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概述原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写明裁判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其中民诉法第五十六条新增第三款规定,标志着我国正是确立了实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2011年5月,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戴某、林某签订的厂房买卖协议有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同年6月9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可是不久之后,2012年案外人李某到法院申诉称,戴某、林某早在2002年时就已和李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涉案房屋交由李某管业使用,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之间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尚有纠纷未解决。故李某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撤销周某与戴某、林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调解书。 案例二:2011年10月,被告陈某因民间借贷关系尚欠原告叶某90万元借款。不久,原告叶某发现,陈某为逃避债务,采取在法院以调解的方式无偿将其享有的浙江某公司50%的股权确认为吕某所有,致使原告在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原告叶某以案外第三人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某与叶某的调解书。 二、以案例为基础分析论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异同 关于案例一,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未颁布实施前,完全可以适用民诉法中案外人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错,如果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

北京私人侦探HTTP://WWW.HUAXINDC.COM 可以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或者依法改判。虽然我国原民诉法第十六章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再审程序只对生效裁判中的双方当事人发挥救济功能,而对受到错误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来说,却无法利用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但2008年最高院颁布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第三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弥补了原民诉法的缺陷。适用案外人再审程序处理案例一,主要优势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现成,走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弊端为启动程序较为复杂,需经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或经上一法院审理后再启动再审程序。而在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对解决案例一中的情形最大的改变就是案外第三人启动撤销原调解书的程序更加便利。 结合实际,笔者发现第三人再审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存在具体差异有: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 与联系 一、三种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 针对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 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 提出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 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 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 管辖法院 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人撤销之 诉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 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 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 院再审 区别四 提出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 诉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 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 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 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 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________,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二、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168.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十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3款,《民诉司法解释》第十四(第292条—第303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审确定判决的诉讼。 一、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此条件可以分三点理解: 1.第三人未参加诉讼,且对此无过错。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5条的规定,包括下列情况: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或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或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或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第三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注意】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下列裁判除外 《民诉司法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原判决需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但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则对于第三人来说并没有诉讼利益,故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1.原告:应当是未参加过原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择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涉及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后合并审理。 2.被告:根据规定,撤销之诉的被告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民诉司法解释》第298条)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第三人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二审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可以起诉撤销一审和二审法律文书,也可以起诉仅撤销二审法律文书。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间 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超出该期间的,第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演进 1、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以前-------第三人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 (1)第三人制度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48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2)案外人执行异议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62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进行审查。无理由的,予以驳回;有理由的, 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91 年j民事诉讼法k 第 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 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204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审查结果不服的救济。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区分案外被害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 地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一,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源于已生效裁判错误,则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二,如果案外人所受损害与已生效裁判无关,而是执行标 的错误所致,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申请再审t2008 年 1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53 次会议通过j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V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k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 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 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 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

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2012)厦民初字第号案件进行审理。 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 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 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 谢谢! 答辩人:(签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 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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