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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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实习单位或实习教育中心,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普通高等学校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实习期间内, 如因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遭受除本保险合同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二)学生在被保险人提供的住所地以外遭受的暴力伤害;

(三)发生高空物体坠落、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溺水等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但学生在工作岗位期间遭受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或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不适用本条款;

(四)被保险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在实习场所外进行的非实习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学生在自行租住的住所内发生煤气中毒的;

(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

(七)学生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认定,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实习工作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学生往返于实习单位与学校所在地途中,学生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

(五)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七)从事诊疗实习工作过程中或在诊疗实习工作结束后合理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发现受到与实习工作有关联的疾病感染或染上急性传染病的;

(八)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

(九)在实习工作岗位由于发生火灾、爆炸受到意外伤害的;

(十)在被保险人提供或管理的宿舍发生煤气中毒的。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在实习期间自杀、自残身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且学生与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予学生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学生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学生本人的故意、自残、自杀行为及吸毒、故意伤害他人、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自杀、自残身亡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有关的除外;

(三)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教育、管理、保护范围的;

(四)学生接受内、外科手术发生的医疗损害事件;

(五)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学生接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七)学生罹患疾病(本项责任免除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

(八)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施救预案或者防范施救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事故除外;

(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发生恐怖活动,政府部门要求支付补偿金的情形除外;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学生的任何财产损失,但学生作为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的第三者身份时遭受的财产损失除外;

(四)实习单位或被保险人的任何财产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二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四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公平原则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补偿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累计补偿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实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实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第十五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三条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人依照第三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给学生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学生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学生支付赔款。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学生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提供投保学生名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学生上岗实习前,被保险人应按岗位风险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如学生人数、学生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实习安排发生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坚持救治第一的原则,被保险人及相关员工必须尽最大可能权利积极施救、并及时通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相关部门,对于需要进行急救、包扎、输血、转移、疏散等抢救行为的事故,因时间紧急,被保险人可以不等待保险人现场查勘而单独进行处理,保险人直接根据被保险人事后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理赔处理;

(四)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全部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学生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实习责任保险调解中心或事故鉴定委

员会确认;

(二)调解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出的赔偿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仲裁机构裁决;

(五)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过保险单载明的报案专线电话报案,保险人认可由报案专线电话提供的报案信息,并视同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索赔材料:

序号案件类别材料名称

一所有案件1、《出险索赔通知书》(被保险人签章);

2、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提供受伤学生或被保险人索赔的书面材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

3、实习合同复印件;

4、《事故处理和议书》或赔偿协议;

5、被保险人银行账户或受害人银行账户(如需直接赔付给受害方家属的,需提交受益人的《赔偿权益转让书》;

6、被保险人先行付款的,提供赔付依据。

二人身伤亡

案件

死亡:

1、死亡证明文件(可以是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涉及第三方侵害责任的死亡案件:需提供与抢救有关的医疗单证、相关部门的责

任认定证明、被保险人签章的《赔偿权益转让书》及向第三方书面索赔证明材料;

4、涉及导致第三方受害者的死亡案件:需另外提供向第三者赔偿的证明。

伤残:

1、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2、鉴定费用发票;

3、户口本复印件。

医疗费:

1、受害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医疗凭证(包括病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复印件;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就医交通费(包含救护车费、租车费等;应与就医地点、时间相符)等其他费用单证原件。

护理费:

1、护理费用,需提交相关医嘱(医嘱中应明示护理人数及需护理时间;如包含在医疗凭证复印件中,无需另行提供)、护理费用收据(使用护工情况下),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2、异地治疗或陪护人员需就近住宿的,需提供合理的住宿发票。

必要的营养费用(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及司法鉴定结论)

精神损害:

1、法院判决书

三财产损失

案件

1、财产损失清单;

2、原始发票或相关购物证明。

四其他1、涉及第三方侵害责任的,提供相关部门事故证明、被保险人签章的《赔偿权益转让书》及向第三方书面索赔证明材料;

2、涉及第三方受害者,提供向第三方受害者赔偿证明、公安机关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事故证明;

3、涉及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单据;

4、诉讼案件索赔单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如涉及法律费用,需提供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单证等。

上表所有案件类别所需材料为必须提供材料,如发生人身伤亡案件、财产损失案件或其他案件的,须在提供所有案件所需材料基础上相应提供;被保险人同时申请多项保险赔偿,所需单证重复的,仅需提供一份单证。

第三十三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仅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乘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后,学生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包含因抢救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造成学生残疾的,除应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对学生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对残疾赔偿金按照附表一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赔偿。

(三)造成学生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学生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

第三十四条对于本保险条款第四条所指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造成学生死亡的:保险人对每个学生的死亡赔偿金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确定。学生死亡前已获得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残疾赔偿金,保险人赔偿时应扣除已赔偿的残疾赔偿金;

(二)造成学生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按照附表一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计算赔偿;

(三)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之外的赔偿项目,保险人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三中列明的赔偿项目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赔偿。

第三十五条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五条所指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人参照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的赔偿处理进行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若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对于受损财产按照重置、修复费用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若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对于受损财产按照重置价值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

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实习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实习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六条的保险事故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被保险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对每位学生的补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公平原则责任限额。

第三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暴动、恐怖活动并且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亡,政府部门要求保险人对学生进行经济补偿的,残疾标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保险人仅对第三者的死亡、残疾进行一次性补偿,死亡、残疾补偿金按照附表约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补偿金责任限额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被保险人可以从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属于施救费用的赔偿范围。

第四十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且不受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限制,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

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各项损失及责任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四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根据该判决及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但若该学生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被保险人应于知道该学生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第四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于受害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受害学生的损失能够从其他途径获得全额或部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赔偿的,则本保险按照学生的全部损失乘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扣减其他途径可以获得但尚未获得的赔付金额。但受害学生从本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金额的总和。

第四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所附的学生清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上述清单范围以外的学生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且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总额低于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保险赔偿金总额,则保险人在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总额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商业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九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实习: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

位实训、学习(包括毕业实习),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开发的

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实习单位:与学校合作完成学生教学内容和任务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

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

实习期间:指在校学生实习全过程,包含实习单位组织的竞赛、演出活动以及海外活动

期间。

食物中毒事件:指有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事故证明,或有救治医院诊断证明属

于食物中毒的事故;或一次急性肠胃不适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症状体征相同、医院诊

断相同、治疗手段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

急性传染病: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

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肺结核、鼠疫、霍乱。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

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财产损失: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坏,包括所引起的该财产不能使用;或有形财产虽未受

实质损坏但已丧失使用价值。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

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调解中心:主要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提供全程跟踪、咨询、指导,对重大、疑难、超期案件进行事故查勘、调查,对保险事故出具评估与鉴定意见,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调解,对索赔金额低于五万元的赔案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报告。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超期案件出具评估与鉴定意见。其中,重大案件是指预计赔付金额超过5万元的案件及一次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当地政府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参与处理的其他案件。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合同解除之日与保险期间截止日期间/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已决赔款金额+未决赔款金额

未决赔款是指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调解中心确定的案件估损金额。如投保人对未决赔款金额有异议,则保险人在未决案件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附表一: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

项目伤残级别伤残赔偿比例

(一)Ⅰ级伤残100%

(二)Ⅱ级伤残80%

(三)Ⅲ级伤残65%

(四)Ⅳ级伤残55%

(五)Ⅴ级伤残45%

(六)Ⅵ级伤残25%

(七)Ⅶ级伤残15%

(八)Ⅷ级伤残10%

(九)Ⅸ级伤残4%

(十)Ⅹ级伤残1%

阳光保险协议

保险协议 甲方: 乙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区安全防范能力,解决“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用户的后顾之忧,由甲方为用户向乙方投保因“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故障造成的盗窃抢劫责任保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在邵阳城区内(含市、县城区)安装甲方“社区安全防范报警系统”,并与甲方建立服务关系的所有用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商铺)和家庭用户。 二、保险财产范围: 1、个体工商户(商铺)的保险财产专指从事经营性质的商品以及相关的办公设施。 2、家庭用户的保险财产包括:单件价值在50元以上的衣服、床上用品、家具;单件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 3、以下财产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1)现金、有价证券、票证、邮票,金银、珠宝、首饰;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等价值难以确定的文物或物品; (3)手表、手机、播放机、照相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4)动物、植物;

(5)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船; (6)非法持有或占用的财产。 三、保险责任: 在甲方报警系统装置从19时至次日8时工作期间,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用户在报警监控范围内的财产有明显盗抢痕迹造成的灭失、损坏,依法应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部分,乙方依据保险法、保险条款和本协议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除外责任: 1、由于地震、雷击、洪水、暴风雨、火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损失; 2、因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报警系统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失; 3、联网报警系统以外电线、电话线遭受破坏(例如因甲方客户提供的供电线路、电话线路施工、维修、断线或电话欠费停机等),致使报警系统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失; 4、因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经济债务纠纷,债权人搬走或故意损害物品的损失; 5、报警设备系统未经质检部门检验的不合格产品所致用户的财产损失; 6、因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的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的损失,以及不在防范区域内财产的损失; 7、用户或其家庭成员、雇员因存放不法物品致使盗窃者入侵而造成的损失;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一、实习说明 (1)实习时间: (2)实习地点: (3)实习性质: 二、实习单位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以XX年7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XX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月23日经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

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价值品牌”、“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和XX中国商业模式等大奖,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阳光保险秉承“打造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以“共同成长”为使命,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坚持“工作激情与管理理性”、“创新与执行”、“团队合作与发挥个人作用”等三个方面高度统一,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成长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三、实习环境 在公司,采取小组工作的形式,每个组有差不多十几个人,设一个组长,每个人都分配了工作任务,每个月都有硬性归定要完成多少指标,并按5%进行提成奖励。 当我们这些新来的员工被分配到各个小组以后,组长会发给我们一份客户电话表,这份电话表是由小组负责电话查询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搜集到的,然后,组长还会给我们一份话术,主要写了如何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对话示例,如:我们先说,“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阳光保险电话中心的,我姓***,工号****。今天打电话给你是我们阳光公司周年庆,有个短期的活动由我负责通知到你,是不需要你作任何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B款(2019版)条款

附件2: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B款条款(201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及《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发包人。 第四条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含三个部分,投保人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以及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保险责任应当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一)投标保证 (二)履约保证 (三)支付保证 第六条投标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四)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履约保函; (六)投保人实质性违反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内和投标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履约保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受托人 一、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2009版)(以下简称“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本合同的受托人为其员工或家属等(以下简称“被服务人”)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 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二、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的构成 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阳光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及其他与 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 (一)门(急)诊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门(急)诊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 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二)住院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 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三)生育医疗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女性被服务人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提供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 务。 (四)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被服务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疾病而进行住院治疗,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赔偿方式支付住院津贴。 (五)其它 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其他健康保障方案。 甲方根据乙方选择的上述五项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 销支付等一项或多项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条 委托基金和管理费用 (一)根据甲方选择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方案,乙方将为其核定应交纳的委托基金数额。 (二)管理费用的收取方法: 1、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委托基金数额,以如下项目和比例收取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服务项目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每年) 方案设计0.1%—0.5% 咨询建议0.1%—0.5% 医疗服务调查 1.5%—5% 医疗费用审核3%—6% 医疗费用报销支付 1.5%—3% 乙方根据委托人实际选择的委托管理服务项目逐项收取管理费用。 2、乙方根据本合同实际成本情况,按甲乙双方约定的金额收取管理费用。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追加基金数额的,乙方将按上述管理费比例或重新约定金额从追加的委托基金中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用从 账户中扣减),或由甲方另行支付。 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管理成本变动幅度超过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时管理成本10%的,乙方将对管理费用进行调整,管理成本每增减1%,乙方将按原管理费用0.9%的比例进行相应增减。 (三)乙方提供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以账户余额为限,如果结算年度内账户余额出现不足,须由甲方补足,乙方不进行任何垫付。如 果账户有结余,而甲方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的或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合作的,乙方将以转账或支票方式将账户余额转入甲方账 户。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乙方不提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 被服务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一)甲方、被服务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一)甲方、 拒捕行为; 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拒捕行为; (二)被服务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 (二)被服务人 (三)被服务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被服务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三)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及武装叛乱; (五)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五)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期限由甲方、乙方约定,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为准,但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一年。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讲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实习单位或实习教育中心,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普通高等学校实习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实习期间内, 如因被保险人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遭受除本保险合同第四条列明情形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主要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二)学生在被保险人提供的住所地以外遭受的暴力伤害; (三)发生高空物体坠落、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溺水等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的,但学生在工作岗位期间遭受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或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场所就餐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不适用本条款; (四)被保险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在实习场所外进行的非实习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学生在自行租住的住所内发生煤气中毒的; (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 (七)学生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的。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认定,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实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二)实习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实习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三)在实习工作时间和实习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实习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险附加保险条款(2014版)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以下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类 1.错误或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除非因被保险人故意,否则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存在延迟、错误或遗漏向其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化或其他有关信息的情况而拒绝赔偿。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不作比例赔付处理条款 本保单是一张第一赔偿限额保单,当最后工程造价超过原预估总工程造价时,所有赔款会按照理算后总数全额赔付,不作比例赔付处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第一保单条款 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单相关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它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5.管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予以修复时,被保险人除修复费用外,业主为修复工作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但施工合同金额内的管理费不属本条款赔偿范围。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___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阳光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复制---- 一、实习说明 (1)实习时间: (2)实习地点: (3)实习性质: 二、实习单位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为27.5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以XX年7月28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XX年6月27日,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XX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1月23日经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批准,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

力品牌”、“亚洲500价值品牌”、“亚洲十大影响力品牌”和2012中国商业模式等大奖,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阳光保险秉承“打造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以“共同成长”为使命,把“诚信、关爱”、“创造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坚持“工作激情与管理理性”、“创新与执行”、“团队合作与发挥个人作用”等三个方面高度统一,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成长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三、实习环境 在公司,采取小组工作的形式,每个组有差不多十几个人,设一个组长,每个人都分配了工作任务,每个月都有硬性归定要完成多少指标,并按5%进行提成奖励。 当我们这些新来的员工被分配到各个小组以后,组长会发给我们一份客户电话表,这份电话表是由小组负责电话查询的工作人员在网上搜集到的,然后,组长还会给我们一份话术,主要写了如何与客户沟通交流的对话示例,如:我们先说,“先生.小姐,你好.我这里是阳光保险电话中心的,我姓***,工号****。今天打电话给你是我们阳光公司周年庆,有个短期的活动由我负责通知到你,是不需要你作任何消费的,你听听做个参考就可以了”。对方有可能会继续与我们通话,或直接拒绝,这份话术上都做了说明,让我们这些新人进行参考。四、实习过程

阳光保险集团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公司简介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65.6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截至2011年6月底,集团当年保费收入超过160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集团总资产突破60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1.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保费收入62.8亿元,位列56家产险公司第七位。目前阳光产险已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33.3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1年6月底,阳光人寿保费收入突破100亿元,位列60家寿险公司第八位。目前阳光人寿已有28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400余家。 阳光保险成立六年来,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28.1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138.2亿元,创造就业机会11.9万个,上缴税收47.97亿元,累计为37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向社会捐款2381万元,捐赠保险51.98亿元。在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4?28”胶济铁路、“5?12”汶川地震、青海玉树“4?14”地震、海南洪涝灾害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践行着共同成长的企业使命。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雇主企业、最佳成长性保险公司、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2010-2011年度公益品牌大奖、中国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307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011年度第97位)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中国金融年度人物、中国保险年度人物、中国十大人民尊敬企业家、中国保险业十大年度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家、“新中国60年中国保险60人”、“新中国60年中国金融60人”、全国优秀企业家等荣誉。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最经常需要的物质损失保险(包括工程保险和其他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组成,另外还有通用条款部分。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在物质损失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保险工程 保险工程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间内根据工程合同承建的、在被保险人管控之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以及在合同工地内存放的工程物料。 永久工程是指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后,将移交给建设单位的工程;临时工程是指为实施永久工程而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而建造、在其功能完毕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工程。 (二)施工机具 施工机具是指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租赁的各类施工机具,包括脚手架、可移动或可拆装的活动房屋。 (三)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财产是指被保险人永久住所内的自有财产,包括: 1、固定资产:被保险人除施工机具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2、存货:本保险合同所称存货是指: (1)承揽外加工业务的被保险人用于外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未交货时的成品; (2)与特定工程无关的工程物料。 3、其他财产:包括除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被保险人放在工地或施工驻地内的财产,不属于施工机具的,也属于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下列费用也属于物质损失保险标的: (一)专业费用;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汇总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 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 . ..................................................... 4.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6.2 您有退保的权利 ....................................................................... 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3.2 分红是不保证的 ....................................................................... 4.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1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营销员业务手册(A类)

目录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有关定义 1.营销员之组织关系 2.营销员之组织架构 3.有关财政及常规时间 第三章:通则 1.营销员之代理手续费:佣金 2.营销员的重新签约 3.其他约定 第四章: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 1.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的工作职责 2.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考核与晋升 3.寿险顾问及资深寿险顾问之奖金、考核、晋升与增员 第五章:业务主任及行销主任 1.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4.行销主任的工作职责 5.行销主任的津贴与考核 第六章:资深业务主任 1.资深业务主任的工作职责 2.资深业务主任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营业部经理 1.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资深营业部经理 1.资深营业部经理的工作职责 2.资深营业部经理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业务总监 1.业务总监的工作职责 2.业务总监的津贴、考核与晋升 3. 关于平级情况的有关规定 附件一: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第一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职业发展规划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 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 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根据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包括寿险顾问、资深寿险顾问、业务主任、行销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 1.2.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统称为业务主管。 图1.1 2.营销员的职业发展规划 2.1.新进的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成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寿险顾问,须满足维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于2005年发起组建,注册资本金45.6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实力强大,涉及行业广泛,股权结构合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目前拥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专业子公司。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

五年来,阳光保险集团已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近17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90亿元,创造就业机会6.9万个,上缴税收超过26亿元,累计为2200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截至2010年6月,集团当年保费收入已达130亿元,总资产达到33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8亿元人民币。阳光产险成立以来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连续刷新了国内新设保险公司年度保费规模的历史纪录。2009年,阳光财产保险年度保费突破60亿元,连续三年实现盈利。截至2010年6月,保费收入位列52家产险公司第六位。目前已有34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近1000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

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16.5亿元人民币。2009年,阳光人寿年度保费突破40亿元,其中期交标准保费累计突破9亿元,再次缔造同期开业公司新单期交标准保费纪录。截至2010年6月,规模保费和期交保费同时跃居59家寿险公司第八位。目前已有20家分公司开业,三四级分支机构近300家。

公司成立以来,阳光保险积极担当社会责任、致力公益事业。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2008年3月3日,阳光保险向中国铝业预付雨雪冰冻灾害国内单笔最大保险预付赔款6000万元;2008年5月14日,阳光保险集团向“4•28”胶济铁路遇难者赔付单笔最大保险赔款50万元。“5•12”汶川地震,捐款捐物超过300多万元;青海玉树“4•14”地震,阳光保险集团向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此外,还先后开展了赞助我国第22次南极科考活动、与团中央合作的“全国青春建功新农村”暨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创业活动,陆续在湖南、贵州、四川等地捐建13所阳光保险博爱学校等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活动。

由于经营管理的良好表现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阳光保险先后获得:百佳中华儒商、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十强保险行业竞争力品牌、亚洲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中国公益50强、最佳企业文化奖、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中国红十字勋章、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等多项荣誉,公司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七大保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11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9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9.1 保单年度 1.2 合同生效 9.2 团体 1.3 投保范围 9.3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1.4 犹豫期 9.4 全残 9.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9.6 会计年度 2 账户设置 6 账户收益与账户价值 9.7 保证利率 2.1 公共账户 6.1 保证收益 9.8 红利派发日 2.2 个人账户 6.2 红利事项 9.9 合同终止费用率 2.3 初始费用 6.3 账户价值 9.10周岁 6.4 减保选择权 6.5 部分领取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7 合同解除 3.1 保险责任7.1 解除合同 3.2 责任免除 4 保险金的申请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4.1 受益人8.1 年龄错误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增加 4.3 保险金申请8.3 权益归属 4.4 保险金给付8.4 如实告知 4.5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5 合同内容变更 4.6 诉讼时效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阳光人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 寿基业长青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 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1.3 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 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 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的证明。自 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账户设置 2.1公共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 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 收取费用。 2.2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 费”两部分,其中“单位交费”又分为“单位交费未归属”和“单位交费已归 属”两部分。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扣费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 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未归属账户”、“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被保 险人个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 人交费账户”。 2.3初始费用初始扣费占所交纳保险费的百分比在投保单上载明。 3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阳光保险企业文化

阳光文化 阳光始终坚持把品质、市场能力、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客户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南。 阳光业务发展战略 以阳光文化为指引,培育杰出的风险管理能力、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和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形成优势品牌,实现具有市场影响力和高盈利性的可持续发展。 发展远景 能力上,最终实现: 最强的技术力量 最好的服务水平 最强的市场能力 最高的盈利能力。 风格上,最终表现: 开放:海纳百川、兼容并蓄,学习与接受、创新与开发; 规范:科学严谨、诚信和执行; 和谐:员工团结、部门协调,上下顺畅、环节流畅、融入社会;个性鲜明. 内部表现上: 活力:积极向上、奋发图强,充满青春、活力和朝气。 动力:阳光的愿景、理想、战略目标、文化,使公司产生内在的驱动力,去推动一个个目标的实现。 合力:齐心协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 社会感受上: 让自然人感受到魅力、尊敬与向往; 让行业感受到冲击力、创造力和引领力; 让社会感受到亲和力、影响力、吸引力。 员工感受上: 温暖感:对不同层次、不同追求、不同文化的人实施有效的关爱,感受到阳光的温暖。 充实感:把阳光的定位和个人的职业规划很好的结合起来,这种规划和员工的特点、基础和对未来的追求很好的结合 荣誉感:从内部来讲他做的工作要得到肯定,从外部来讲,就是出了阳光的门,阳光的人要有一种自

豪感。 股东感受上: 信任感:相信我们做事非常规范、规则,按照市场规律、相关法规认真运作。 期望感:就是我们的管理、业绩都有良好的表现,他们对阳光的发展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寄予很高的期望,对未来的发展寄予厚望,这对我们的发展非常有利。 共同感:就是要让股东感到阳光的事业是大家共同的事业,要共同支持阳光的发展。 企业精神:战胜自我 阳光及每一个阳光人把自己作为最难战胜的挑战者,自我发现、自我否定、自我奋进,敢于做自己没有做过,别人做不到的事情。 Corporate spirit: Excel ourselvesIn Sunshine, every Sunshine people is encouraged to consistently improve himself through self-evaluation, self-denial, self-learning and self-progress. Do the things you haven’t done before and do the things others can not. 核心价值观: 一个追求——创造价值二个根本——诚信、关爱三个统一 诚信和关爱是阳光生存和发展的两个根本。 阳光坚持最大诚信原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将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以诚信担负社会责任。 阳光崇尚关爱,并将其化为具体行动,以人为本,形成以客户和员工主线的关爱文化,将关爱贯穿于客户服务和员工成长全过程。 激情与理性的统一、创新与执行的统一、团队与个人的统一 使命:共同成长 为客户创造价值,使员工富有成就, 为社会营造和谐,让股东获得厚报。 愿景: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 Build an insurance company of best quality and strength. 阳光致力于以崇高的道德水准、高效健全的管理和高素质、高境界、高度职业化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成为高赢利性的公司,成为客户首选的公司,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

阳光保险工作心得

阳光保险工作心得 阳光保险,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成立于XX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亿元人民币,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 阳光保险工作心得范文1:“胜者胜于算,败者败于战。”有机地将成败与战略、运营的关系清晰的揭示出来了。“栽种思想,成就行为;栽种行为,成就习惯;栽种习惯,成就性格;栽种性格,成就命运。”把思想、行为、习惯、性格、命运有机地贯穿起来,人的命运如此,企业的命运也是相类似的。因此,我们充分看出运营管理对企业来说的重要程度。而现实也一而再,再而三地验证企业的成败往往就是运营管理的成败。 前两天,将课件都打印出来,仔细复习了一遍,更加深刻地感受到理论知识对实际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里简单列举了一些:比如企业的运营竞争力体现在哪些方面或者说企业的产品满足顾客的关键因素有哪些以及他们的优先顺序又如何,经过对公司的现状分析后发现如下排序:1.一致性质量2.产品可靠性3.及时交货4.低价格5.快速交货6.工作质量7.新产品开发速度。这样工作就更加有条理与轻

重缓急。还有,我已经将JIT的思想与精细化管理在生产实际中进行了逐步推广与尝试:将库存降低到最少量,将日常的工作不断进行优化等等。 接下来,产品开发与设计,我近期正在主抓新产品的研发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我将采用第四代的模式:基于时间效益的团队并行工程。采取头脑风暴等方式拓宽研发思路,采用质量功能展开(QFD)的方法将客户的需求细化分析挖掘清楚,并将其转化成产品的功能特性,再对应转化为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然后再转化为生产产品需求优先关注与改善的生产控制指标,以达到客户需求向公司内部生产控制的转化。然后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将新产品研发工作分解成可执行的部分,分立成几个课题攻关小组。 通过运营管理的学习,使我对工作的思考更加深入与全面。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都已经遇到了运营管理中讲解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扩产新建产房就涉及厂址选择与厂区设计布局的问题,之后就会遇到设施规划选型与生产节奏控制,销售就涉及服务的质量问题,通过差距模型进行对照分析等等。 运营管理课程是MBA课程中,让我收益最多的,最能够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这些都跟王老师的精心讲授是分不开的。 阳光保险工作心得范文2:经过两天的培训让我感受到公司领导对员工的综合素质的重视和培养,既能提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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