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第九条【小水电开发】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

水能资源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自颁发取水许可证书之日起计算。符合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运行等要求的,使用期届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生态流量】小水电建设和运行应当满足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合理的下泄流量,减少对水文情势、河流形态和生物及其生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新建小水电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应当纳入小水电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已建小水电应当逐步增设保障合理生态流量的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绿色发展】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改造升级、规范管理、优化调度等措施,逐步达到绿色小水电标准。

探索建立小水电上网电价奖惩机制,以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对通过调整运行方式、实施生态改造、落实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在上网电价方面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小水电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小水电工程调度管理自动化、远程监控可视化、安全管控智能化,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小水电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建立小水电协作机制,建设小水电站群集中控制系统,引导和推动流域梯级小水电实行联合调度,实行统一运行与维护,保障生态流量下泄。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开发建设小水电应当履行相关建设程序。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水电,实行核准制;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小水电,应当同时审批其资金申请报告;在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上新建、重建、扩建的小水电,其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他小水电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进行机电设备和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的小水电,且不改变工程建设标准和规模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实施。

第十四条【核准限制】申请建设小水电,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

(二)无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

(三)严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小水电建设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按原申请程序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总体布局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验收要求】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主体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是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小水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小水电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小水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小水电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小水电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标准化建设】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岗位要求】单站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站装机不足2000千瓦的小水电,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能力要求】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小水电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执业要求】小水电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鉴定检测】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大坝、水闸等水工建筑物定期组织安全鉴定,对金属结构、压力容器、机电设备、消防设备和起重设备等定期组织检验检测。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地质灾害、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影响小水电安全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或者检验检测。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鉴定和检测检验结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小水电安全运行规程、规范和标准,及时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维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继续发电运行。

第二十四条【防汛责任】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小水电防汛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有防汛任务的小水电,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发电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防汛要求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防汛监测监控设施、防汛物料等物资。

第二十五条【调度管理】小水电发电用水应当服从水资源调度管理规定。

发生水库运行故障、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干旱缺水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度权限,采取调整下泄流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第二十六条【巡查抢险】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小水电的日常巡查和防汛抢险责任,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水闸、引水渠道等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运行要求】小水电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加高坝体和提高蓄水水位。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护和改善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拦河闸坝周边的垃圾和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

发现可能影响下游供水安全的情形时,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并网运行

第二十九条【并网要求】小水电并网运行应当按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接入系统】已建小水电并网发电的接入系统,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新建小水电的接入系统由电网企业建设管理,也可以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协商建设,并协商确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量计费】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升压站外第一根杆(架)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发电计量系统,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计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发电计量系统记录的上网电量向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支付电费。对按照已有协议以产权分界点为计量点的,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不承担线损费用。

小水电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报送发电电量统计材料。

第三十二条【上网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逐步实现同网同质同价。电力体制改革后,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小水电上网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小水电上网电量,并及时结算电费。

第三十四条【上网结算】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与电网企业供给小水电的电量实行分别计算、分别确认、分别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结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上网调度】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运行安全,遵守调度规定,执行调度指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小水电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暂停其并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隐患已经排除或者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小水电方可恢复并网运行。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的附属水库、拦河闸坝、引水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以及生态流量泄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小水电加强管理。

第三十八条【电力监督】电力监管部门依法对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加强电力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小水电发电和并网运行安全。

第三十九条【退出机制】建立小水电退出运行机制。鼓励和支持环境影响明显、防洪安全隐患突出、老旧、效率低下的小水电退出运行。

因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小水电退出运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退出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水电应当退出运行:

(一)水能资源使用年限届满的;

(二)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自行放弃的;

(三)停止发电二年以上的;

(四)附属水库挡水建筑物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降等后仍不能保障安全的;

(五)不依法履行防汛抢险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损坏生态环境等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的小水电,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拆除拦水、蓄水、引水等水工建筑设施,恢复河道天然状态,保障防汛安全。

第四十一条【退出管理】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小水电退出运行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负责审批发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注销相关证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小水电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小水电建设违反规定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

第四十四条小水电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新建小水电未按规定建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监测设施,或者泄放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建设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

第四十六条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

第四十七条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小水电超设计标准运行或者擅自加高坝体、提高蓄水水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小水电停产整顿,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停产整顿要求配合做好解网工作。

第四十九条小水电退出运行后不按规定拆除拦水、蓄水、引水等水工建筑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 施细则(暂行)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粤水农电[2014]3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细则(暂行) (粤水农电[2014]33号 2014年1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上及50000千瓦(含)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评级,一级达标评级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单站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暂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但应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工作,确保工程安全。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4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级管理 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级依据《广东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

小型水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小型水电站运行管理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方便管理提高双方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以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和协议期限 乙方对甲方的坡头、圳道、压力池、电排、水轮机、发电机等设施、设备已充分了解,自愿组织人员与甲方承包经营发电。承包期限暂定为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承包期满后乙方还愿继续承包经营,经甲甲方同意后可顺其延续)。 二、承包内容 由乙方承包甲的电站经营管理,组织人员负责发电、巡圳道、清理圳道内(泥、沙、石、垃圾)、割圳道两边杂草等工作(自然灾害导致滑坡时由甲方组织人力,乙方协助清理)。保证水流畅通,正常发电。 三、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定期支付乙方员工基本工资元作为基数。 2、乙方电度奖按年结算。电度奖以(累加)计算方式: ①1度~10万度(含10万度)每电度*0.01元 ②10万度~20度(含20万度)每电度*0.03元 ③20万度~30度(含30万度)每电度*0.04元 ④30万度以上(不含30万度)每电度*0.05元 3、甲方为乙方人员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件负所有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积极协助做好相应的保险理赔工作。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完好的水利工程,正常机械设备、工具、厂房等固定资产交给乙方运行和管理使用,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现状。 2、因工作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人员工作岗位,并重新核定薪酬。 3、乙方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供电部门调度,发电量应按规定配比电量送网。 4、充分利用坡头水源发电,每次接班人员必须先到水圳闸门清理垃圾,再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人员应掌握全厂设备运行情况,当班人员应合理调节水源,管理好坡头、圳道、设备、环境卫生等,对运行的设备定时、定点巡视检查。 5、乙方严格执行《电力法》和《广东省供用电暂行条例》及甲方所规定的操作规程制度进行生产运行,严格遵守运行人员《十不准》:①不准在厂区内进行黄赌毒活动。②不准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厂区。③班前饮酒者不准进入生产区,班中严禁喝酒。④不准带小孩和其他不相关人员进入厂区内。⑤出现异常情况和设备故障不准盲目开机强行送电。⑥不准带电维护、移动电器设备。⑦不准随意拉闸断电、合闸送电。⑧不准私拉乱接电线⑨未经批准厂区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⑩不准私自拆卸设备机组维修。如有违反以上条例所引发意外事故、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乙方应24小时有人值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告知甲方才离开生产厂区, 保持固定电话畅通。在雨水季节,特别是突发暴雨时,当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厂区生产值班。 7、乙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乙方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承包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做好各种防患措施,保证设备、厂房及生产场所各种设施等的安全,上述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变更本协议的手续。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靠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小水电管理办法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并网小水电站的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确保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的安全、可靠、稳定和经济运行,确保电网电能质量合格,从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贵州省电力工业局[黔电农通字(1993)第415号]文件”和贵州电网公司上网电量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道真自治县地方电网运行的各小水电站(以下简称“并网小水电站”)。 第三条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原则,所有并网小水电都必须服从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四条调度中心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管理原则,做到依法、经济、科学、合理调度,实现“保人身、保电网、保民生”的目标,并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并网小水电站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电网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道真自治县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为并网小水电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协议的签订、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上、下网电量电费的结算、监督检查及相关考核工作。 第六条调度中心是并网小水电站的调度管理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并监督实施、发电电量计划审定、负荷调整等工作,全面行使电网调度指挥权,有权依法限制不具备上网条件、管理不善、不服从调度指令或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小水电站并网运行。 第三章并网管理 第七条并网小水电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第八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道真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以下简称“市场营销部”)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购售电合同(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 2、计量方式; 3、上网电量; 4、力率考核; 5、上网电价; 6、产权划分及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7、电量抄算与付费要求; 8、违约责任; 9、协议有效期; 10、协议纠纷的处理; 11、协议未尽事宜。 第九条并网小水电站每年必须与调度中心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调度方式、通讯联络方式; 4、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责任; 5、安全供用电措施(含联锁方式、继电保护整定调试计划、停电检修和事故处理);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doc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 不得营利 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 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 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

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殡葬基本服务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五项。其中,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统一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备案。遗体存放、遗体告别两项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新出台的《通知》明确限定,遗体接运服务采用的是普通殡葬专用车,每次遗体接运殡葬单位必须派出2名殡葬接运工对丧者的遗体进行收殓和装卸。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属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费等名目的费用。 困难群众殡葬 基本服务可获减免收费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粤府办(2005)10号)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市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各产煤市辖区内煤矿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PB-035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 第五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 第十条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

小水电管理办法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提出,广东省将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禁止新建以单一发电为目的、需要跨流域调水或者长距离引水的小水电,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特殊保护区域新建小水电。 小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合理利用水能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推动小水电绿色发展和改造升级,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水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小水电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指导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运行工作,为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服务,配合做好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障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开发建设小水电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小水电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按规定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章水能资源管理 第七条【水能资源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做到因地制宜、合理有序。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限制新建】严格控制新建小水电。

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广东省殡仪馆 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暂行)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一.等级的划分 二.等级认定标准 三.评分项目及打分标准 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 五.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 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 附:1、《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 2、《广东省省级殡仪馆等级认定申报表》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

一、等级的划分 省级殡仪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二、等级认定标准 省一级殡仪馆 一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先进馆,无论在设施、设备、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属省先进水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25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5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900分以上。 省二级殡仪馆 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准馆,是县(市、区)级殡仪馆普及达到的标准,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感谢你的观看

2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50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6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比较先进,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750分以上。 三、认定项目及打分标准 1、认定项目 认定项目分六大项,即殡仪馆建筑设施、设备设施、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具体分二十二条。 感谢你的观看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

时 规 称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1994 18 颁 颁 1994年03 06 1994年03 01 转 省 颁 省 理 罚规 区 县 单 驻 单 现将省 颁 省 理 罚规 粤 简称 规 转 给 们 请认 贯 执行 结 单 须 认识 规 切 贯 执行 规 领导 规 颁 省 监 理 执 省 规 单 贯 执行 规 为 项 来 对贯 执行 规 领导 时组 职 认 习 规 理 规 觉 项 认 规 传 单 利 报 标语 传 时 众 职 传 规 内 让 规 内 证 规 贯 认 规 规 监 贯 执行 规 贯 执行 例 细则 监 理 罚 例 规 结 来 监

执 员 规 严 执 办 不断 监 力 执 省 理 罚规 为 理 财产 财产 例 细则 结 省 规 省 围内 违 理 行为 理 罚 例 规 应 责 罚 规 列违 理规 行为 严 对责 罚 违 规 标 易 易 场 热 夹带 进 场 令 违 规 不 专 证进行 易 易 负责监 员 职 损 六 不 规 标 绝 难 监 员进行 监 检 执行 乱 场 灭 隐瞒 不 责 罚 行为

列行为 责 对责 罚 监 便 理 现场 转 许 证 宾馆 场 娱乐场 不 料 隐 塞 灭 抢 紧 不执行 场 挥员 挥 灭 六 谎报 不报 误报 拦报 监 产 维 产 销 监 质量鉴 认证 产 违 项 产 维 缴 产 违 规 隐 严 单 隐 书 规 内 满 监 责令 产 隐 绝 产 对 责 留 责令 产 应 写 产 书 县 监 负责 审 签 产 对 产 立 报 当 对 隐 书 不 单 损 金额 ~ 罚 员伤 罚

伤 ~ 罚 请 关 责 责 六 产 储 营 易 易 单 不 关规 履行 请审 审 续 罚 责令 办 关 续 扩 项 监 审 对 单 ‰~ ‰ 罚 责令 应 时报 监 验 验 对 单 罚 验 监 计图纸 对 单 计单 单 负 责 ‰~ ‰ 罚 责令 规 罚 县 监 执行 罚 监 员 违 理 罚 书 当场 罚 执行 规 罚 须 违 理 罚 书 财 罚 罚 缴财 罚 单 应 罚 书 内 纳 罚 不 纳 罚 ‰ 滞纳金 对 单 罚 应 税 利润 列 不 列 产 对 单 关 罚 应 预 资金 列 对责 罚 不 单 报销

水电使用管理规定

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生产、办公水、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及安全使用,减少浪费,根据公司用电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水、电、气的控制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水电气管理由工厂管理部整体负责,各分厂/部门配合管理。 2、各分厂/部门范围内的水电气和设备由分厂/部门自己负责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 四、使用管理 1、全体员工必须树立节约观念,减少人为浪费。 2、工程部负责公司供电线路的维护及各种故障的紧急处理,负责对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查,负责空压站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3、使用部门要管理好现有的水电气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生产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公司员工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做到在家在公司一个样,随手关灯、关水龙头,下班关灯、关电脑(尤其是显示器)、电风扇等,杜绝浪费。 5、各分厂/部门员工下班后,要指定专员巡视水电气、开水箱机器等是否关闭,公共厕所内的水电由各所在分厂/部门负责,放假一天以上,分厂/部门负责人应进行监督检查执行,生产部安排人员巡回检查。 6、非经允许,各分厂/部门(人员)不得使用电炉、电油汀、电暖器、电水壶等高耗电电器,如有发现,将没收所用物品并通报批评。 7、各部门需安装电源插座、改造线路等,须上报工厂管理部同意,由工厂管理部安排人员进行施工,未经允许,不得私接电源、改动线路。 8、为保证用电安全,工厂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水电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水电安全档案。

9、保安人员值班期间应加强巡查,发现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 10、空调管理及本规定用电尽事宜均按照公司发布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执行。 五、奖励和惩罚 1、发现水电气问题及时报告或果断处理,避免公司损失的,奖励50-200元。 2、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公司设施、设备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 3、下班未关闭电灯、空调、电脑、水龙头等,造成公司能源浪费的,视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 六、本规定由工厂管理部监督执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

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小水电站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 1.0.3 综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电站基本情况。 2、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3、安全类别定级。 1.0.4 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各项资料、数据应具有可溯性。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安全鉴定等单位对电站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或鉴定。 1.0.5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6 本导则及附表可在广东农电信息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1913754690.html,)下载。 2 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 综合评价报告按下列格式进行编写: 1 电站基本情况 1.1 电站概况 1.2 电站定期检验情况 1.2.1电站上次定期检验情况 1.2.2电站上次定期检验后至本次定期检验期间是否进行改造、扩建或其工程措施情况

2 电站管理评价和电站设备及设施评价 2.1电站首次定期检验基本条件评价(仅在首次检验时评价) 2.1.1电站建设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 2.1.2 电站建设审批及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2.1.3电站竣工验收 2.2 电站管理评价 2.2.1电站自动化控制水平 2.2.2 电站机构设置、岗位定员、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2.2.3电站管理制度制订及执行和电站安全运行情况 2.2.4电站证照、经营情况 2.3 电站设备、设施评价 2.3.1 建筑物 (1) 大坝 (2) 厂房及开关站 (3) 压力前池 (4) 引水渠 (5) 调压井 (6) 尾水渠 (7) 其它建筑物 2.3.2 机电设备 (1) 水轮机发电机组 (2) 油系统 (3) 气系统 (4) 水系统 (5) 变压设备 (6) 开关设备 (7) 互感器

施工水电管理办法

项目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一、场内施工用电要求 (一)场内施工用电的方案审批 1、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必须由用电单位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用电方案)。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变更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重新审批后实施。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施工方、监理及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必须包含用电设备负荷表、负荷计算书、配电系统图、平面布置图、防雷措施、安全用电措施、电气防火技术措施等几项基本内容。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布置、操作和管理。 (二)场内施工用电布置要求 1、临时用电系统必须严格遵循“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基本用电原则。 2、施工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色、黄/绿双色二种颜色类型的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黄/绿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3、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架空敷设应采用绝缘子固定和绝缘线绑扎,档距不得大于35米。 4、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6、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7、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 s。 8、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

广东葬礼习俗

许多广州人碰到有着诸多忌讳的丧事,会感到相当“头痕”(烦恼)——“帛金”要不要给,给多少为好?去参加告别仪式,是否要留下来吃饭?究竟怎么做才是符合礼仪之举呢?记者就时下广州城里通行的“白事”程序和习俗进行了梳理。 “白事”不需广而告知 广州人在治丧的习惯和风俗方面和外地都有所不同,各种文化经过多年融合,丧葬习俗也形成了一套比较简化的程序。从治丧方来说,前期主要有3个步骤。 首先,人死之后,家里人要在家里先设一个小的灵堂,主要是摆一个供桌,上面放着逝者的相片,设香炉,供以水果若干盘。有亲戚朋友上门吊唁慰问,可以为此上香表达心意。 其次,就是要选择出殡时间,关先生说,按照广州人口口相传,有3天不择日之说,就是说,人死后3天内出殡下葬,可以不用挑选日子。如果是在3天后的话,就要看皇历,选择适合出殡的日子方行。 在选好日子出殡或开告别会后,家里人就要分头准备。有的人负责通知亲友,有的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布置场地、购买必要的用品等。 第三就是开遗体告别会。追思逝者,告别会后,由主人家请来宾吃饭,进行答谢。 “‘白事’与喜事不同,只需要告知亲属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广而告知。”家里头出了这种事,一般人都是比较低调的。如果不是特别好的朋友,并不用专门通知他们。一般人都是从别人口中得知,主动上门吊唁的,主人家一般不会主动通知别人。这期间,主人家一般不会到别人家里做客,外人无事也不会登门。 许多人都会问: 出席丧事是否要给“帛金”?广州人也有给“帛金”的习惯,但是它与喜宴的“红包”不同,并不是一定要给,而且多少也没有定数。不过在多年的演化下,

现在一般人在出席遗体告别会时,通常的惯例是包100元的“帛金”。“帛金”源于以前人们生活不富裕,亲友家里发丧,出席丧礼的都会送些数目为单的钱,帮补一下亲友办丧事支出,除了是对死去的人聊表心意,也实实际际地帮助一下在生的人。“帛金”是包装在白信封内的。 “帛金”不能事后补送 “帛金”与红包不一样,不能在事后补送。只能在出殡前送达主人家。在香港,会在白信封上写明“奠仪”。广州人会在白信封的抬头上写明逝者名姓,落款注明“某某某敬挽”。 有一些广州人在包“帛金”时也学习了一些香港的做法,如给“帛金”不能整数,如100+1,200+1,500+1,以此类推。 在告别会当天,每个前来殡仪馆参加逝者遗体告别会的亲友都会收到主人家的一个白毛巾: 里面放着3样xx: 第一样是一个小“红包”。“红包”非常小,只有三指宽的一个小纸包,里面包一块硬币。寓意恭喜发财。 第二样是糖果。广州人的习俗是放一块水果糖。寓意甜甜蜜蜜。来宾走的时候必须把糖给吃了。 第三样是小折刀,或者在小“红包”上别两枚针,象征“利利是是”。 每个前来参加追悼会或告别会的亲友,在进场前,会在胸口别上一个小黑纱。开完后,走之前,可以取下丢弃。 自然老死视为“喜丧” 现在,许多老广州人还保持着一个传统,就是出外进饭馆吃饭时,一般不会点刚好7样菜。如果小辈点了7个菜,有老人在的话,他就会叮嘱加多一个菜,或是点多一个小菜。这个规矩也是由丧葬习俗语引发而来。因为,旧时在出殡后,主人家都请来宾留下吃饭,而每桌的菜也正好是7个,与“去”同音。有些地方,还有7不出(出嫁),8不埋的规矩。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改5号文)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国务院2002年2月10日发布国发[2002]5号) 一、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必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三)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能力,许多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借鉴,国内先期实行的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各界要求加快改革。这些都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改革任务。 (五)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六)“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 (七)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 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八)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华能公司可直接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发电资产(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应的股份资产)通过重组形成三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装机容量的全国性发电企业,由国务院授权经营,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发电资产重组要综合考虑电厂的资产质量和所在地域条件等,进行合理组合。每个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 (九)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设立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部)、西北、华东(含福建)、华中(含重庆、四川)电网公

加强小水电站管理及现代运行管理的一些思考

加强小水电站管理及现代运行管理的一些思考[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小水电站的应用越来越广,小水电站运行管理的要求也 不断的提高。但是,小水电站管理和现代运行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加强小水电站管理及现代运行管理的一些思考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小水电站现代运行管理的现状,提出了提高小水电站现代化运行管理水平的一些措施。 标签:小水电站;管理;现代运行管理;一些思考;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小水电站运行管理问题,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小水电站事业的投资,现阶段加强小水电站管理和现代运行管理显得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的小水电站管理和现代运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小水电站管理及现代运行管理是现代小水电站的重要任务。 一、小水电站现代运行管理的现状 1.1管理的意识不足 首先,在小水电站运行管理的过程当中,管理人员容易忽视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从而直接影响小水电站的管理和现代运行管理水平,还会影响小水电站的正常运行。因此,很有必要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进行培训,提高小水电站管理人员对管理制度的认知。 1.2管理过程形式主义过于严重 在现代化的小水电站运行管理过程中,小水电站为了尽可能的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小水电站运行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对利益的追求,忽略了对小水电站运行管理的要求,导致小水电站运行管理形同虚设。然而,我国客户对于小水电站运行的要求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升而不断提高,如果小水电站继续采取形式化的运行管理方式,将难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要,最终导致小水电站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 1.3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专业水平欠缺 目前,由于我国大部分小水电站的运行管理人员长期处于传统的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体制之下,在实际的工作之中知识机械的执行上级单位的部署安排,导致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缺乏必备的现代化管理知识以及相应的管理经验,在小水电站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人员也不能根据小水电站运行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改进方案,只是满足当前小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实

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19年度广东省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本方案适用于2019年度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产品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品种:消防器材,包括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有衬里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应急灯具。 (二)本次监督抽查的监督总体确定为:广东省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检的样本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集合。 二、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一)抽样及复检程序依据。 1.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2.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3.GB/T 16306-2008 《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二)抽样方案。消防器材属于具有先验质量信息情形的产品,适用GB/T 28863-2012进行抽样及判定。在线下销售者处抽样,随机抽取2组样品。其中,第1组购买,用于检验;第2组封存在线下销售者处作备样。

三、抽样现场要求、样品的处理、判定规则、检验报告报送要求均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要求及合同约定执行。 四、检验依据 (一)本类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2.GB 6246-2011《消防水带》; 3.GB 8181-2005《消防水枪》; 4.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二)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产品标示执行的标准或产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被抽样产品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三)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4〕11号)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 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