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企业法 (5)

1、企业: (5)

2、企业的分类: (5)

3、企业法的概念: (5)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

*5、个人独资企业法: (6)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

*6、合伙企业法: (6)

一)普通合伙企业: (6)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

二)有限合伙企业: (8)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

三)外资企业法: (10)

第二章公司法 (10)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

1、公司: (10)

2、公司的种类: (10)

*3、公司法: (10)

6、公司的合并: (11)

公司的分立: (11)

7、公司资产: (11)

8、公司债: (12)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

11、公司的解散: (12)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

二)设立程序: (13)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

3)股东的义务: (14)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

股东会决议分为: (14)

2)董事会: (14)

3)监事会: (14)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

5、国有独资公司: (15)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

4)股份的转让: (17)

1)股东大会: (17)

2)董事会: (17)

3)监事会: (17)

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

第三章破产法 (18)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

破产: (18)

2、破产法: (18)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

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

4)管理人: (19)

5)债务人的财产: (19)

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

7)债权申报: (20)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

1、债权人会议: (20)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

2、债权人委员会: (21)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

1、重整: (21)

3)重整计划: (21)

2、和解: (21)

第五节破产清算 (22)

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

第四章合同法 (22)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

1、合同: (23)

2、合同的分类: (23)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

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

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

4、要约邀请: (24)

二、承诺 (24)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

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

3、附条件的合同: (26)

4、无效合同: (26)

**5、可撤销合同: (26)

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

**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

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

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

债权人的代位权: (28)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

*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

一、合同的变更 (28)

二、合同的解除 (28)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

三、合同的转让 (29)

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

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

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

一、缔约过失责任 (30)

**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

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

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

二、违约责任 (31)

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

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

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

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

**5、承揽合同: (33)

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

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

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

第二节专利法 (34)

2)专利权的归属: (35)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

5、专利的申请: (36)

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

**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

9、专利权的限制: (37)

第三节商标法 (38)

2、商标的分类: (38)

**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

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

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

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

8、商标权的保护: (40)

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

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

第一节反垄断法 (41)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

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违反法性、危害性。 (41)

2、垄断的分类: (41)

*3、《反垄断法》: (42)

*4、垄断协议: (43)

2)垄断协议的类型: (43)

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则: (44)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4)

2)滥用市场支配支位的表现形式: (44)

3)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支位的认定: (44)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45)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45)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45)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45)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5)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6)

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6)

一、消费者的含义: (46)

二、消费者的权利: (46)

三、经营者的义务 (47)

四、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 (47)

五、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47)

六、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47)

第十章税法 (48)

税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8)

一、增值税 (48)

二、营业税 (48)

三、个人所得税 (48)

四、税收征收管理 (49)

(一)税务登记 (49)

(二)账簿、凭证管理 (49)

(三)纳税申报 (49)

五、税款征收 (49)

2.税收强制措施。 (50)

六、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50)

七、税务检查 (50)

第十一章、金融法 (51)

一、中央银行法。 (51)

二、商业银行。 (51)

设立的条件 (51)

三、证券法 (51)

四、保险法 (51)

第十二章劳动法 (52)

一、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52)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52)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 (53)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53)

第十三章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 (53)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企业的分类:

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私营企业: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高速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的法律特征: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如企业兼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配等。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3)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

*5、个人独资企业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经营管理: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

②委托聘用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营业转让:①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②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5)解散终止:①解散的原因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②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6、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分类:①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普通合伙”字样。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

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

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

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

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

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

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②法律规

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

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议

约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

②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个人

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③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不

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生效力,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内容要求: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

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

产份额出质。

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①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②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⑥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2)清算: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偿费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②法定补偿金;③所欠税款;④债务。

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立:

①审批: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

议、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

3、出资:

①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②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4、管理:

①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时,

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②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①期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⑤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⑥出现规定的事由。(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2)清算:董事会提出,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①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是实物或产权。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投资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未取得资格的,投资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②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种:法人式(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联

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不得少于3人。

③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而不是以投资比例为依据,而是以双方的合约为依据。企业

经营期满时,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因此外国合作者可行收回投资:扩大收益分配比例;经财税审批,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经审批的其分回收方式。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2、设立: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审批文件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

门同意的文件;合作协议、合同、章程;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委员人选;规定的其他文件。

批准设立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合作期限与解散:

①期限:期满,双方同意再合作可申请;外国投资者增加投资,双方同意可申请延期。如果约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投资已收回完,不再延期。批准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②解散:期满;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严重亏损,无力经营;

解散事由出现;

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法:

*1、特征:①包括港澳台地区,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②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③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④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公司,也可是其他形式。

2、设立: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投资者不需要直接报审,而是由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

3、终止:与合资、合作企业相同。但有特殊规定: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

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如下: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2、公司的种类:

1)学理分类:P74

①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额)、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额)。

②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

③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④按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⑤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⑥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2)我国公司法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3、公司法:

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4、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

公司的成立: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公司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登记主义。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5、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

①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②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③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公开,其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会受处罚。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①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②相对必要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

6、公司的合并:

1)合并形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2)合并程序:①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③通知: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债仅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

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④注册登记: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公司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公司资本: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①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分期缴付;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时一次缴清)

②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③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债仅人的利益。

8、公司债:

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①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②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担保公司债(财产抵押)、无担保公司债(信用抵押)。

③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不同: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到期应还本付息。股票在公司成立前即可发行,

不用还本付息。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况不得任职: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①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身份不当受益;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自我交易的规制;

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②勤勉义务。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①职工的劳动与社保权利:签订合同,购买社保。

②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若有争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11、公司的解散:

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解散原因有:

①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④被吊销营业执照;

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公司的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①清算的种类:

破产程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申请进入此程序,适用于《破产法》。

非破产程序清算: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进入该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适用《公司法》。

②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确定。

**③清算组的职权: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清缴欠税;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④清算的程序:确定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通知公告债仅人,10天通知,60天内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清算结束日起30天申请注销)。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指2-50位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①关于自然人股东:特殊情况下可以为无民事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成为公司股东。

②关于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除法律明文禁止的党政机关,原则上都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③关于国有股东:管辖国有财产的政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①出资数额: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为最低10万。

②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出资缴纳期限: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④出资证明:出资后公司应签发股东缴纳出资证明书,意义在于表示设立人已成为股东,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不设股东会。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4)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股东的构成:①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②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③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2)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

我国的法定权利有:

①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②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④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⑤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⑥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⑦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

3)股东的义务:

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②遵守公司章程;

③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④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⑤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会:

①股东会的组成:全体股东。

②股东会的性质: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常设机构。

③股东会的职权:通常与经营、财务、利润分配有关,同时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做出决议;修改章程等。

④股东会的召集: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有权召集的人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⑤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除另有规定的,股东会会义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并达到法定多数才能形成会议。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特别决议: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

2)董事会:

①董事会的性质: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②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董事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董事的产生方式: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③董事会的职权:

④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或副董事,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⑤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⑥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但经理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3)监事会:

①监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②监事会的设置: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主席1人,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③监事会的职权:监督检查财务运行等。

④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责任公司作了特殊规制:

①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②出资期限规制:一人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即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有限公司两年后缴足。

③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人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法人可以。

④财务监督规制:实行财务法定审计制度,即年审。

⑤法人人格否认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股东财产时,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国有独资公司:

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履行出资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董事长等高管人员,未经国资监管委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监事会: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①对内转让: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对外转让:除章程规定的以外,应遵守以下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

转让通知书接收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②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

民法院通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请求情形有: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④股权的继承:除章程另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及全体认股人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额后,公司才能成立。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承担公司募集事务,其责任是:公司不成立时,对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责、对认股人

已缴纳的股款和利息负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2)订立公司章程:包括股份总数、经营范围等;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非股东,章程制定后需创立大会通过,

并报主管机关审批,才能做为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①以书面形式认足规定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股总额应等于注册资本额;

②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

③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分别由发起人认缴、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

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步骤如下:

①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即招股章程。

②制作认股书。

③由证券公司承销股份发行:发起人不得自行募集,应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采取代销、包销方式。

④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⑤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和其分认股人应一资缴清,不得分期付缴。

⑥召集创立大会:即创设会,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30天内主持召开,大会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认股人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缴纳首次出资并选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可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方的:公司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记。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

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概念: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特征: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

股票,是股份的形式和凭证,分为实物券式(书面股票)、簿记券式(统一制作)。

特征: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2)股份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

记名股:只有本有或委托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境外上市的,采用记名股。

无记名股:凭股票即可行使股东权,参加股东大会要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②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分:额面股、无额面股。(国人内未发行)

③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分:普通股权、优先股。

3)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①分类:

设立发行: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集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在发起设立下,第一次发生的股份完全由发起人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募集设立下,发起人认购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

新股发行: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的行为,其条件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股份发行的原则:公平公正,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③股份发行的价格:可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除转让或交易外。

4)股份的转让:

包括证券交易所(深圳、上海)、场外交易所(包括柜台交易所、联合报价系统)。

①记名股票的转让:实物券式股票: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

簿记式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交易。

②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即发生效力。

③**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公司高管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从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

不得转让;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

①性质和职权:公司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②形式:股东年会(普通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间:股东大会应于召开20天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发行无记名股票应提前30天。

主持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10%以上的股东自行主持。

③议事规则: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表决权分为:直接投票制(一次性)、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2)董事会:

①性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必设机构。

②组成:董事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半数表决权选举产生,成员5-19人奇数构成,任期由章程规定。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1人,副董事1-2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④董事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提前10天通知。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提前10天召集。

⑤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监事会:

①性质:公司的监督机关,必设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组成: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不得少于1/3),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高级不得兼任。

③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④会议及决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需经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在上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除了履行一般董事职权外,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还行使认可重大关联交易,

对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资产值5%的借款发表意见。连任不超过6年。

③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④关联董事表决回避:董事会表决与董事有关系的事项,应有过半数的无关承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当他们人数不足3人时,可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特征:

①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②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③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④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2、破产法:

指调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程序规范、破产实体规范、罚则。

我国现行破产法指2006年通过、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它适用于企业法人,无法人资格的个体户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破产申请:

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1)申请人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列明: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法院认为应载明的事项。

注:在法院受理前,申请人可请求撤回申请。

2)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①债权人申请: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债权人申请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②债务人申请:除了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

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管辖: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①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区的工商行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层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管机构核准登记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案件。2)受理:对于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辅以相应制度予以规制:

①债务人异议:债仅人提出的,法院在通知书接到后5天内通知债务人,若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书后7天内提出。

②裁定受理期限:债权人提出,债务人有异议,法院应自异议期满起10天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法院

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裁定是否受理。如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天。

③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法院不裁定的话受在5天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可在10天内向上

一级法院上诉。

3)**受理的法律效果:

①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效力:法院裁定受理案件的,应指定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天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事项如下:

0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

0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03.申报债权人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04.管理人的姓名及处理事项的地址;

0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要求;

0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07.法院认为应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②对债务人的效力: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到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和管理人员的义务如下:

0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等;

02.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0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0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0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

③对债权人和效力: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自动停止个别追索行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为的清偿无效;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④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⑤对管理人的效力: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日起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⑥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法院受理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4)管理人:

指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①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相关机构代理。

②**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文件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

其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和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

其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5)债务人的财产:

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到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有:

①申请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抵消债务的情况:破产申请后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已

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但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①*破产费用:指法院的受理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

用、报酬和聘作工作人员的报酬。

②*共益债务:指法院受理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包括: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

管理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的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正常营业支付工资和保险产生的债务;聘

用管理人员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通常先清偿破产费用,不足以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7)债权申报:

30天—3个月,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同时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无异议的,由法院裁定,反之提起诉讼。

①可申报的债权:附件条、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

解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形成的债权;付款人对债务人所出的票据付

款或承兑形成的债权。

②不必申请的债权: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养老保险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

1)概念:指依法申请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2)组成:由债权人组成,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主席一人并主持会议,他由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债权人分为:

①有表决权的: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但担保额有异议的

债权人,代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的保证人等。

②无表决权的:未放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附有停止条件但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

偿债务的保证人或基分连带债务人。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分为两种:

①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例如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届满起15天内召开。

②必要时召开的: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的。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债务人的营业和财产管理方案;

通过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企业法 (5) 1、企业: (5) 2、企业的分类: (5) 3、企业法的概念: (5) 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 *5、个人独资企业法: (6)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 *6、合伙企业法: (6) 一)普通合伙企业: (6)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 二)有限合伙企业: (8)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 三)外资企业法: (10) 第二章公司法 (10)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 1、公司: (10) 2、公司的种类: (10) *3、公司法: (10) 6、公司的合并: (11) 公司的分立: (11) 7、公司资产: (11) 8、公司债: (12) 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 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 11、公司的解散: (12)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 二)设立程序: (13)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 3)股东的义务: (14)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 股东会决议分为: (14) 2)董事会: (14) 3)监事会: (14)

大一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大一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的结合体,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及保护市场秩序。作为大一经济法概论的学习者,了解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知识点至关重要。本文将对大一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帮助读者快速掌握该学科的基础内容。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要目标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各类法律,以及专门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章,如商法、金融法等。 二、经济法的分类 1. 民商法: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用于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2.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许可法等,用于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经济活动。 3. 财税法:包括税法、预算法等,用于管理国家财政、税收等经济事务。

4. 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等,用于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 市场的运作。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主体之间互相约定、 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 四、公司法的基本内容 公司是指由多个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的 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种类、组织机构、股 东权益、股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劳 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就业原则、自愿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 原则和社会保障原则。 六、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商标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独占权。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注册、专用权的取得和侵权的追究等方面。 七、金融法的监管机构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规范。金融法的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它们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金融市场。 八、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是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九、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法是个体或组织在科学、文化、艺术、商业等领域所创造或掌握的特定权利。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十、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内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 第四章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又称引诱要约。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①要约的撤回。②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③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是指由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经济活动和维护经 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法律制度,对 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市场运行和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本文将对 经济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概括和归纳。 一、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经济法的基础。宪法中包含了保护市场 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和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经济法的分类 1.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财产法、商法等,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律,如财政法、货币法、外汇法等,用于调整和控制国家经济的总体运行和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法、农村合作经济法、城市房地产法等,用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农村和城市经济的协 调发展。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司组织形式、权责关系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1.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公司在组织结构、权益分配等方面存在差异。 2.公司注册:公司注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包括资本金、公司名称、股东资格等要求。 3.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规范,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 五、合同法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违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合同的要素:合同必须包含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2.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需要经过合同的供、需双方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 3.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财产法

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法的基本理论(小题) 二、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一)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具有内容特定性。 5.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具有普遍性。 (三)法的本质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①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而非全部意志。 ②是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而非统治阶级中个人或部分(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三、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2.教育作用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 5.强制作用 (二)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四、经济法或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效力来源)--选择题 1.宪法(其制定和修改权都归于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执行) (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5.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机关) 6.行政规章(由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我国签订或加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小题)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1.首次使用: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 4.1979年,经济法一词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 小结:经济法形成的历史非常短暂和相应的国家经济密切相关 (放任自由——国家过渡管制——两手并用)(市场————国家——————市场、国家)(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市场准入)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长远利益、公共利益))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调节社会 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管理经济和调控市场的 法律工具,是经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一种特殊法律体系,涉及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如市场竞争、合同 管理、金融制度等。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有利 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 二、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1. 合同法 合同法是经济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约束力的 协议,是经济交易活动的重要工具。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合并收购等内容。公司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基础,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3. 证券法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等内容。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税法 税法是规范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税收范围、税种、税率、征收程序等内容。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合法征收,促进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5. 金融法 金融法是规范金融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金融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市场稳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概论涵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财经类知识点涉及了市场经济中各种重要法律规范。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对于参与经济活动、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广大经济法爱好者能够深入学习经济法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依法成立 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行为有: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我国将准则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公司名称:有公司类别,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公司所属行业,商号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指定的。具有法定性和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私设立的行为要件 2.公司章程是指导公司行为的基本规范 3.公司章程是公司向其成员表明信用的证明 4.公司章程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司的合并: 1.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2.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公司概况承受 合并的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 3.通知 4.注册登记 公司的分立: 1.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2.新设分离: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隔,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043 -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前三章样本,完整版8页)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 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本质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国际条约。 法的结构: 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 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 1.一致性: 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 2.不同点: 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 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 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 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直接相联的。 2.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经营范围和工作性质不同而各有区别,这与公民权利能力都一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此外,公民的有关人身的权利能力,法人也是不具备的。 3.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法人的机关行使。法人机关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种形式,个人如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等等;集体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都是与法人共始终的,这点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4.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人的定义和必须具备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享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七.代理及代理的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是: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不仅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确立代理关系,而且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也是具有法律意义,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 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八.所有权及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九.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1.主体。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 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2.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 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 分的权利,义务人是除所有人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 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人完全可 以自主和自动行使。 3.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 仅限于物。 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 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 发生各类关系。 包括: 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 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 5)经济监督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 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 包括: 1)经济联合关系; 2)经济协作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 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 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其它关系 二.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三.简述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三 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 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 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 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行为中的实施者,实现者。主 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 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地得到落实和实现。没 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 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 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 4.物质利益原则; 5.经济效益原则; 6.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五.试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其含义包括: 1)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在经济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为 或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支配一定的财产或事务,以实现 自己的利益要求; 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 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作为特定的经济义务主体的另一 方,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3)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时,经济权利主体 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 应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 义包括: 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 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 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 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正确履行, 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不只 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排除一切妨 碍和干扰,而且由外及里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 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 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 理和保护,并且应在管理中予以事先与切实地保护;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是要保护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 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 进行地管理和保护的。 七、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年《德国民 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 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 大主体。 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 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 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 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 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 果直接归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 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 第三章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 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 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 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 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 具体有: (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 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 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 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 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 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 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 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 予相应奖励。 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 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 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 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 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 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 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 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 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 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 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 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 订权。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 业。 特征是: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但不包括个人; 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 法人; 4.为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 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 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 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 合法权益。 四.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 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 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 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 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五.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 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推荐、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七.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 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 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 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 重新起步; 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 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 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 八.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 种: 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 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发生;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九.破产违法责任行为的内容: 1.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6.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 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 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企业是营利性、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企业的分类: 1)新中国成立后,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私营企业: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2)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3、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高速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企业的法律特征: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如企业兼并、改组、股份和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盈余分配等。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法律渊源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3)行政法规: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5)地方性法律和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对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 *5、个人独资企业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设立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不允许称作“公司”。 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对申报的情况不预审查,投资人对其申报承担法律责任。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程序:①由投资人或其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②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3)经营管理:①投资人可自行管理; ②委托聘用其他人负责,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营业转让:①转让: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②继承: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5)解散终止:①解散的原因有4个:投资人决定;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②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注意: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6、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征: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分类:①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未依约履行出资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并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 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 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 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协 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①在存续期间,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 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 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 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 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②企业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 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 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合伙 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 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2)事务的决定: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 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②改变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 产;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 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 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 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高的,由合伙人 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 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入伙: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 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 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 财产份额: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人人;②法律规 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 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 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6)退伙: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 名退伙。 ①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 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 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约定 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 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违反协 议约定的义务。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 为企业造成的损失。 ②当然退伙: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 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合伙人死亡;个人 丧失偿债能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 产;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 强制执行。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③除名退伙:除名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 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总之,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权利限制不 得对抗善第三人,即超越限制与善意第三人订合同,应发 生效力,同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应先以合伙企 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 对于合伙人债务,只能和用个人财产清偿,不足以 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债权人不得代执行其权利。同 时被转让或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优先受偿。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 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 于合伙责任的承担: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 损 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 担。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成立基础是合伙协议,由2-50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 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 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注明 出资额和“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协议内容要求:①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姓名、 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人权益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人的除名条件和更 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 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换程序。 2、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事务的执行: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P66),但法律 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 进行交易;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 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 伙的法定事由;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 退 伙;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④有 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 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 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同时他们应对互化之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①合伙期满,不再继续经营;②协议约定的解散 事由出现;③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满 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理;⑥ 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 2)清算: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 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 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偿费顺序: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② 法定补偿金;③所欠税款;④债务。 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 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 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特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 受中国管辖,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各方共同投资,外方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双方共同管理;双方按出资比 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2、设立: ①审批:由商务部、和下一级的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其中合营协议、 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 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 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 全国平衡的。 ②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 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 议。 3、出资: ①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 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②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 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外 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4、管理: ①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 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他不能履行职务 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董事会议事规则由 章程确定,重大决定应经所有董事通过做出决议。 ②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 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 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5、解散与清算: 1)解散:①期满;②一方不履行义务;③亏损严重无力经 营;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⑤未达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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