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1)

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1)
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1)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经济法

论文题目:试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与销

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异同

学生姓名

专业工商管理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21

学号 110401121124

学习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校本部

2012年 10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目录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与义务 (1)

1.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1)

1.2生产者的责任与义务 (1)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2.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2)

2.2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2)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关联 (3)

3.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关联 (3)

3.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销售责任 (3)

3.3生产者产品质量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的不同之处 (3)

4、结论 (4)

参考文献 (5)

摘要

经常有人提及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并时常不加区别的使用。可以说,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概念在内的一个大的综合的责任概念。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之一。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

关键词:产品质量义务责任规定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与义务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他的义务之内。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通过从事产品的生产活动以获取利润,谋求发展。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最终总要进入消费领域,为消费者使用。生产者只有努力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实现产品的价值,生产者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鉴于生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全部特征和特性,产品的生产环节对其质量好坏具有根本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将保证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义务,通过强化质量管理,增加技术投入,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性能,改进产品售后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水平。

1.2生产者的责任与义务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才能尽到他的责任与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

2、销售者进行销售产品的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这是法律对销售者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对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这是遏制本法禁止销售的产品进入市场的一项有效的措施。

(2).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内容包括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验明其他标识。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是产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的统称。是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

验明其他标识。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可以要求供货者退货或者更换。

2.1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2.2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1).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 销售者应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

所以,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有用中文注明的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应予先提供资料;标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有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有中文标明的储运注意事项,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而造成使用人、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关联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销售责任”在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多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销售责任”是经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也是经常被混淆的两个概念。

3.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关联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可见我国法律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赋予消费者赔偿选择权的。

我国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合伙、联营、代理、共同侵权、债权担保等,但并未明确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3.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销售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3.3生产者产品质量与销售者产品质量的不同之处

概念不同;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归责原则不同;免责事由不同;举证责任不同;诉讼时效不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4、结论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切实履行其产品质量义务,即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首先必须明确认识其应履行的义务的具体内容。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通过从事产品的生产活动以获取利润,谋求发展。生产者只有努力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实现产品的价值,生产者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三明.曹三明解读产品质量法.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

[2] 刘庆,刘宁等.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成都三方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产品质量问责制度研究.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

[6] 张新宝.《产品责任(上)》[M] 第二十二章产品责任

[7]段仁元,陈恩才;论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主体[J];求索;2004年05期

[8]席书旗;;论产品质量纠纷中供货者的责任[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05期

[9]张科;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D];苏州大学;2007年

[10]谭洁;;论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完善[J];特区经济;2011年07期

四个因产品质量致害类型

四个因产品质量致害类型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厦门专业民商律师表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责任中的损害应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四种。这四个类型需要如何进行把握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直通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人身伤害。 例如,人肢体的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身心的疾病、死亡人身伤害。人身 伤害是指因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了受害人人体和健康的损害等。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和其它费用;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依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条第款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人身伤害包括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人身伤害与造成第三人 的人身伤害,例如,甲与乙在甲的家中看电视,电视机突然爆炸,嘣起的碎片致 使甲与乙同时受伤。 (二)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害也包括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本人的财产损害与造成第三人财产的损害。我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往往在损害事故发生后即可表现出来,是实际损失,可以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计算。而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间接损失,必须是作为物质损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现的经济损失才给予的 赔偿。因此,凡属《产品质量法》中的财产损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198368958.html,)/演讲致辞/会议发言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动员会 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xx区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动员部署会议,对深入分析当前我区化工行业质量安全形势,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生产企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生产企业切实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刚才,区质监局报告了xx区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部署了开展化工行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具体要求,同时,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xx处的xx*处长向大家介绍了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意见。开展化工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十分迫切的重要工作,请同志们深刻领会会议的动员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按要求完成各作目标任务,下面,我重点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进行化工产品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一段时间,全社会关注的目光都集中在“xx奶粉事件”上,大家都知道,这起事件的主要问题是,在婴儿奶粉等奶制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了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是严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是什么人在奶制品生产过程中大量添加三聚氰胺,这一点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相信不久会给出一个答案。但有一点是非常值得反思的,这个事件暴露出化工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就是我们对化工行业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控制不力,未能建立有效的化工原材料和产品的追溯机制,导致化工材料流入非法渠道,以致于被不法分子利用,添加到奶制品生产过程去,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严重伤害,让人扼腕痛心!在这个时候,开展化工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我区化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保我区化工企业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杜绝类似“xx奶粉事件”再次发生,显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抓紧时间,攻坚破难,奋发有为,切实做好。 二、恪职尽责,扎实推进化工行业专项检查各项工作 我国的产品质量相关法律体系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主管本辖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能部门,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质监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联动作用,各尽职责,按照开展化工行业专项监督检查动员部署的要求,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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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标准、质量与质量责任分别是什么 一、产品与产品标准和质量 1、产品的概念 2、产品标准 3、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 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 质量指标,它反映、代表了产品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即是合格产品,方可认为达到了质量要求。 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判定上述主体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的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它要求 生产、销售的产品应该具有安全性和普通公众期待的使用性能,因 此是对产品内在质量的基本要求。违反该义务,无论是否造成了消 费者的损失,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 3、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大部分国家的相关法律中,产品存在不合理 的危险,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核心标准。合理的危险是不可避免 的危险,不是产品缺陷,但要如实说明,如香烟一般都含有焦油, 否则便无香味,包装上应明确注明“吸烟有害健康”。我国的产品 质量法不仅保留了安全性条款,还将产品标准条款引人产品缺陷领域,使产品缺陷认定在许多场合下变得更容易进行,亦更有利于对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相关却不相同的概念。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 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这一点在法学界已有共识。 相关阅读: 产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核心产品:产品中给购买者带来的基本利益和效用,即产品使用价值,是顾客真正要买的东西。在产品整体概念中是最基本、最主 要的部分。 形式产品:核心产品借以实现的形式,即向市场提供的实体或劳务的外观。 附加产品:顾客购买产品时所能得到的附加服务和利益。 产品与商品的区别: 有人把产品理解为商品,其实是不确切的。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在: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商品的生产是为了交换,而当一种产品经 过交换后进入使用过程后,就不能再称之为商品了;当然,如果产品 又产生了二次交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它又能被称之为商品了。

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答题03版

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答题 克拉玛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单位名称:答题人姓名: 一、单选题 1.《产品质量法》规定(A)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A.产品生产者、销售者B.消费者C.消费者协会D.检验人员 2.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是(C)。 A.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公布 B.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完善C.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D.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检测 3.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C)后方可从业。 A.计量标准证书 B.计量授权证书 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D.以上都是 4.下列产品,哪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A)。 A.水稻 B.煤气 C.自来水 D.以上都是 5.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C)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7日B.10日C.15日D.30日 6.一般来说,标准实施工作,大体可分为(A)步骤进行。 A.计划、准备、实施、检查、总结 B.计划、实施、检查、验收、总结 C.制定、实施、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D.制定、实施、修订、检查、验收 7.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B)。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8.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B)。 A.出口国食品安全标准 B.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C.国际食品安全标准 D.第三国食品安全标准 9.《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处以(C)的罚款。 A.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B.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C.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D.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 10.《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A)。 A.并处罚款 B.给予刑事处理 C.取缔营业执照 D.上述均可 11.《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B)等。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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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第六条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 第八条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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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案例分析论文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产品责任,侵权,缺陷产品,归责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某物流公司从上海某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2011年12月,张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工到该物流公司工作。2012年3月7日9时许,当张某在该物流公司办公楼三楼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一楼地面。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踝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脚足弓断裂。共计住院35天,花去了医疗费72694.70元。出院后,张某又在门诊治疗中花去医疗费18674.20元。同年7月13日,张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张某要求上海某公司赔偿,被该公司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该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升降机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 一、产品责任中的“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在两种情形下可以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第一种情形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而言,造成“不合理的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产品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即由于产品在设计上就存在问题,导致产品即使是在正常使用中也存在危及人身、其它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例如,家庭中日常使用的液化气灶,因其储存钢罐的结构或安全系数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问题,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则该产品即存在设计缺陷。(2)产品制造缺陷,是指产品虽然在设计上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从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例如,玩具厂家生产的儿童玩具,应当避免使用能够伤害到儿童的原材料,而应当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但是在制造过程中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使得儿童在使用此玩具的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得出: 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相关知识: 产品责任主体 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 (1)生产者

第一,成品制造者。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准制造者。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 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篇1 为了确保本单位(人)组织生产销售的果品达到安全、卫生、优质的质量要求,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现郑重承诺: 1、果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符合生产无公害食品(果品)、绿色食品(果品)的相关要求,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农药使用准则、肥料使用准则的要求使用农药、肥料。特别是农药的选择和使用上严禁甲胺磷、氧化乐果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它明令禁止的化学物质的使用,积极使用生物农药; 3、果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果品的容器包装、工具等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果品无污染; 4、建立果树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果树各生育期农业投入产品的名称、用量和日期等。 5、如不按照上述承诺操作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篇2 为确保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 康和安全,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本企业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企 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本企业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管理制度、环境 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条件等持续 保持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15 天内向质监沣东新城分局申报。 三、本企业严格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做好 生产记录,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各项指标 和相应规定的要求,保证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四、本企业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要进行出厂检验,不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检 验员定期培训;做好并保管好检验记录。 五、本企业周围环境卫生清洁、无污染,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设备、库房保持整洁干净;从业人员具有健康证明,上岗时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并进行定期培训。 六、本企业承诺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添加剂使用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产品召回 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项制度,并如实记录制度的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并不是相排斥的,因同一产品质量纠纷产生的责任可能兼具两种责任性质: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时,则形成民事责任中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类似事例,比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买受人受伤等等。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竞合的取舍。通过对以上两种民事责任的区别及其竞合的特征等的分析可以看出,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同一种不法行为有时具有多重性质,可能同时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上称为“责任的竞合”。作为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行为,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又直接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即所谓的“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既可以追究请求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但是,由于两种责任的不同,权利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却可能产生迥异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法定或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由原告自主选择的原则,一般而言,在举证责任方面,若违约方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

人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在责任形式方面,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而不包括人身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人身责任而不包括违约金责任。权利人不能就同一产品质量纠纷同时根据两种责任提出诉讼请求,只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请求权人应从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免责条款诸方面综合考虑,以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诉讼请求。应当注意的是,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或《刑法》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者、销售者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应当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以下几种:

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 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三篇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三篇 篇一: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我单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我单位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依法取得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资质。 三、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四、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从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五、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能力,严格原料进厂查验制度、过程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出厂产品的检验原始数据和检验报告,需要保留样品的,按规定留样。保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六、建立完善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建立和保存产品生产记录和销售台帐,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七、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加强自律,保证产品的标识内容全面、真实、可

靠;保证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安全警示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八、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查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九、接受群众、媒体和质监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质监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众所周知,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人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法律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都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不以产品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只以产品本身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即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立法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或者约定,当事人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一定行为的行为。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三是产品缺陷。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不是同一概念,这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再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其次,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再次,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其责任形式还有合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另外,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

产品质量责任练习题

产品质量责任练习题 第一章: 1、简述法、法律的概念和法的特征。?(P1) 2、简述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P5) 3、依据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法律规范分哪几类?(P5) 4、构成违法必须具备哪些要素?(P8) 5、简述法律责任的概念、构成和原则?(PlO) 6、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类别或性质,违法行为分哪几类?(P9) 7、社会主义法制的四项基本要求?(P12) 8、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产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产品”的关系?(P14) 9、产品法律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P25) 第二章 1、国际单位制的内容?(P33) 2、设计开发活动产品质量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P34) 3、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P38)。 4、《专利法》中发明创造的包括哪几项,并叙述其含义?(P40) 5、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多少?哪些情况下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并相应的有什么法律规定?(P49) 第三章 1、订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有哪些?(P55—56) 2、何为无效合同,有哪些情形下合同是无效的?(P58) 3、“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都有哪些?(P68一P72) 4、什么叫招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01) 5、根据《计量法》,企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有哪些规定?(107) 6、什么是特种作业?什么是特种作业资格?(P111) 7、合格产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不合格产品、处理品、劣质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各指什么?(P154—155) 8、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含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哪些内容?(P160—161) 9、产品标志的定义是什么?应符合什么要求?(P165—166) 10、什么是产品缺陷?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作了什么具体规定?(P173—174) ll、《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哪些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P176) 12、我国商品可不可以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即商标注册人的主要义务有什么?(P182) 案例题: 2002年2月,某钟表百货公司与某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百货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40元一只,总价款40000元,按价款5%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则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 可见,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既相关又不相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合同法》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二、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结社权与消费者组织 (1)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2)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社会团体,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②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③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④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⑥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⑦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⑧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1)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个人信息的保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3)发生商业信息的限制: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3.经营者的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1)普通商品或服务瑕疵处理规则:依规定或约定退货——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无理由退货:①仅适用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③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④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3)不合格商品退货: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1.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分配 商品本身的损失,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其他销售者追偿。 人身损害和商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责任可以相互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98368958.html,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

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的一般归责原则,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 案情导入: ? 1999年×月×日,王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1箱啤酒。 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 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 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 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 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王某向厂家 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石某应向谁主张赔偿? ?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 (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 则是什么?

? 一、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 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是特定意义上的产品,通常 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或加工后用于消费和 使用的物品,而不是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产 品不受其调整: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 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建设工 程;军工产品;无形产品。

? 综上,要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一)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 ? (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 (三)必须是动产。 ? (四)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也就是产品符合用户使用需求的特性。大体 说,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具体说, 包括:⑴性能;⑵适用性;⑶安全性;⑷耐用性;⑸可 靠性;⑹经济性;⑺卫生性;⑻其他。 ? 产品质量法,系调整产品品质量监督关系以及产品质量 责任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无小事 安全责任大于天

产品质量无小事安全责任大于天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交通运输也日趋多元化发展,广大旅客为什么选择铁路出行,就是因为它的安全、可靠,也是对铁路的信任。铁路作为大众化交通工具,是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的行业之一,铁路运输安全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幸福,承载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安全是铁路人肩负的使命和责任。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因此安全不是只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从理念到规范,从技术到管理,从运行到维护,扎扎实实落到实际工作中。“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大于天”、“安全第一”,是铁路对运输安全的态度和认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警句,是我们永恒的主题。大到一个国家、一个集体要讲安全;小到家庭、个人也要讲安全;各行各业更必须讲究安全。我们铁路企业更必须时时注意安全、处处讲究安全,经常抓好安全;必须提高对安全管理的警觉,保持积极慎重的态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树立“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增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意识,认真进行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必须对安全管理常抓不懈,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员工的侥幸心理,进而减少事故发生,让安全成为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企业员工要注重教育引导,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专业理论知识

学习,夯实安全理论基础,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专业素质,强化员工预防安全事故的相关知识。树立科学的安全观,切实打牢员工队伍的思想根基,始终坚持把“安全”作为企业最大的效益和永恒的主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使员工从确保单位安全稳定、促进全面发展的局面,从关心自己和同事生命安全的层面,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夯实员工注重安全的思想基础。 安全是效率和效益、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对于我们这样的企业来说,基石不牢,地动山摇!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认认真真地上好每个班,每天脑海里要刻着“安全”两个字去干好每一项工作,我们的各种安全活动目的也就达到了。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真正拥有这样的境界,那么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必能做得更好。要把安全落实到每个人,抓好干好,需要我们每个人在工作中保持经常性的思考,时刻环绕我身,更不能安全寄托于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提醒和要求。 任何一个事故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一事故而言,除了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和人员的误操作以及未按规章操作状况等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外,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基础,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则是关键。真正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针对安全生产要强调安全管理“三严”原则。首先,制度要“严”。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制定要从“人本”出发,符合实际,做到条款严密,不出现任何的疏漏;各种

告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书

附件4: 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编号: (企业): 为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法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告知如下: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依法落实产品质量保证责任。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自觉并持续地保持获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必备的生产条件,依法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具备正常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三、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明确职责,

落实产品质量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四、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原料进厂查验制度和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 五、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努力减小社会危害和影响。 六、加强自律,依法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称少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的产品质量查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依法接受群众、媒体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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