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毒工作及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主管机构对本系统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设置消毒科,并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及消毒药械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消毒监测管理,并接受当地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对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经销上述外省产品实行准销证制度。

凡生产上述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按卫生部《消毒药

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办理。

凡在我省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的,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消毒服务和从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消毒管理人员,消毒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1.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制定医院控制感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健人员定期组织消毒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2. 负责本单位新建设施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消毒设施管理及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审查本单位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订购,并组织对其消毒效果的考核。

4. 负责提出预防院内感染对策及发生院内感染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 组织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定期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临床使用实行逐级监督,监测和管理工作。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购入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定期进行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禁止使用。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必须使用已获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批准发证(或准销证)的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并查验产品生产厂家、地址、证号,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消毒失效日期。

一次性使用的输液(血)器、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注射器,用后必须有专人收集登记,销毁处理,记录备案。

第十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备有高压灭菌器,并设有专职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灭菌和检测。检测时以指示菌或用指示管(卡、带)(获卫生部卫生许可证产品),按《消毒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批(次)监测,并做好记录。委托外单位灭菌者应有灭菌证明。灭菌后超过一周(手术器械三天)不得继续使用。高压灭菌器应定期检修,以保持性

能良好。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手术室、产房、婴儿室、处置室、供应室、化验室、制剂室及烧伤病房等科室的室内空气、物体表现(医务人员白大衣)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室内应安装足够数量的紫外线灯管,(每十平方米安一只30W紫外线灯管)灯管辐射强度不低于《消毒技术规范》要求,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传染病院、结核病院和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科室,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消毒管理工作。

污水无论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均要达到现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污物定期焚烧处理,不能焚烧的生活垃圾必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消毒布局的新建、改建、扩建要经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个体诊所必须备具消毒卫生条件,并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要定期杀灭媒介昆虫动物,达到消灭或控制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由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疫区,同时要向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由地、市和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共同查明传染源并彻底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乙类传染病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疫情报告后,应按时间要求,组织防疫人员进行消毒处理,对不能住院的病人,由基层卫生防疫人员指导病家消毒处理。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六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的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经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物商店的消毒,由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每批货物的消毒均须监测,获消毒合格证方可出售。

第十七条托幼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卫生消毒工作,制定出消毒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室内空气、餐具、水具、毛巾、玩具、便器、桌椅、睡床等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的消毒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消毒监测管理机构提出消毒方法和监测消毒药械消毒效果。

第十九条涉及机场、口岸的检疫消毒工作,按《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进行。消毒监测机构负责提出消毒方法和监测消毒药械消毒效果。

第二十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运尸车、尸体接触过的物品和污水等,必须及时消毒处理。停放尸体场所要做到无蚊、蝇、蚤、鼠等病媒昆虫动物。

第二十一条监狱、看守所、遣送站、工读学校等单位的犯人、收容审查及劳教人员居住的场所要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虱工作。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卫生厅"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各地、市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其产品进行监测。对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二十三条生产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产品小包装上应注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批号、有效期,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还应注明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及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部门,应当按照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的规定,保存、运输。不得销售无卫生许可证、厂名、厂址、批号、消毒标签及无效期或过期产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执行《消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监督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消毒工作。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消毒卫生监督任务。

消毒卫生监督员由省卫生厅聘任发给证件。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可以在本系统内设立和聘任从事消毒卫生专业人员担任消毒卫生监督员。

消毒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提名,填写"消毒卫生监督员推荐表"一式二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签署意见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报省卫生厅。以省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由省卫生厅审核后发消毒卫生监督员证、章。

消毒卫生监督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秉公办事。有一定政策水平。

2.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消毒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消毒监督任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卫生专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消毒卫生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保健单位的隔离消毒布局,进行图纸审查,监督实施和验收。

(二)监督检查消毒措施执行情况。

(三)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须的标本、查阅、索取、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写出调查报告。(四)根据《消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五)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消毒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隐瞒。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所提供的情况消毒卫生监督员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企业必须按卫生部《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的规定,申请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不许涂改、伪造、转卖;仩业晚名、法人代表更换、厂址变动应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直接从事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生产工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痢疾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该产品生产。

消毒药械由省卫生防疫机构监测管理;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由地、市卫生防疫机构监测管理:

(一)凡经卫生部或外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的消毒药械,均由省卫生防疫机构监测,监测结果如达到申报卫生许可证时质量,由省卫生厅发给"准销证"(有效期一年)后,方可在省内销售使用。各地、市卫生防疫机构要对其产品卫生质量进行抽测管理。

(二)凡经卫生部或外省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由地、市卫生防疫机构监测,监测合格后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准销证"(有效期一年)后,方可在辖区经销使用。

(三)凡省无证产品一律不准许经销、使用。

第三十条经营、使用单位不得经销、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或准销证的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

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厅设立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卫生用品审评委员会,负责全省消毒药械、医疗卫生用品的

审评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与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

一、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限期改正使用。

1.预防院内感染的组织机构、卫生管理制度、隔离消毒常规不健全者。

2.消毒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者。

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罚100元~5000元。

1.造成医院内感染,导致疾病流行的,罚款3000-500 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2.灭菌器械未执行一人一用一灭制度或使用达不到消毒效果的消毒药械者,罚款100元~3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3.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未收回处理及登记记录者,罚款10 0元~1000元,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元~50元。

4.使用单位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省级以上发的)或准销证的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罚款100元~50 00元,对购货者罚款100元~1000元。

5.经监测有一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消毒卫生标准者,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或经监测有二项以上指标达不到国家消毒卫生标准者,罚款100元~500元。

6.安装紫外线灯数量及强度达不到要求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者罚款100元~500元。

7.医疗保健单位(个体诊所)未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验收擅自对消毒布局新建、改建、扩建或营业者,罚款100元~3000元。

8.医院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直接排放者,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者,罚款100元~3000元。

医院污水经处理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者,罚款100元~1000元。

9.未获得消毒合格证擅自收购、运输、加工、销售来自疫区的皮毛、羽毛及未获消毒合格证出售旧衣物者,罚款3000元~5000元。

10.食品行业、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等单位配制、长期使用达不到消毒效果的消毒药械者,罚款1000元~5000元。

11.殡仪馆、火葬场未按规定消毒处理者,罚款500元~800元。

12.擅自生产未取得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发证的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罚款3000元~5000元。责令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

13.擅自销售无我省卫生许可证或无"准销证"的外省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者,罚款1000元~3000元,责令限期办理准销证。

14.生产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卫生许可证号、厂名、厂址、批号、有效期、消毒方法、消毒日期或经销上述产品及过期产品者,罚款300元~500元。

15.涂改、伪造、转卖卫生许可证者,罚款3000元~5 000元。

16.企业更名、法人代表更换、厂址变动,未到发证机关办理新卫生许可证者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改者,罚款500元~1000元。

17.拒绝卫生监督监测或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公务、谩骂监督员者,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1000元。

18.无健康合格证上网者,罚款300元~500元,对个人罚款10元~30元。

(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生产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企业的产品经卫生防疫机构检测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经两次改正后仍达不到要求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处理。

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给予的处罚不服时,可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不履行处罚决定又逾期不起诉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序程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审批及监测和疫区消毒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上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消毒管理办法(1992)

消毒管理办法(1992)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消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8.31 【实施日期】1992.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消毒管理办法 (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毒工作及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

黑龙江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驻省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基础设施及装备投资项 目; (五)跨地区跨范围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 府支持 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 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 政府确 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 高效的原则, 认真安排好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 直接投资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 途。投 资补助资金可按项目单独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 一集中安排。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资金最低 限额原 则上不低于50万元。直接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研报 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枣由省、市、县级 发改部门审批可研报 告或核准、备案。 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山投资资余在200万元及以 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超过200 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 直接投资方式管理,由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消毒管理制度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鲜章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表》或者《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发现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应急物品保管和请领制度 一、各种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 二、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醒目。 三、要每日清扫、擦拭各项物品,保证物品清洁。 四、各项物品清洗、消毒后方可入库保管。 五、保管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物品的请领和发放登记。 六、物品要保证充足,以备所需之用。 七、当物品回收时,一定要清点好数目再放回原处。 八、保管员要掌握每项物品所存放的方位和数量。 九、对损坏的应急物品要及时上报领导,并保存好做好记录,以备替换新的应急物品,保证应急物品的数量充足。

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一、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应到市疾控中心领取。 二、第一类疫苗每月必须下发到各接种单位,以保证应种儿童的正常免疫接种。 三、各种疫苗必须设专人管理、登记、储存、分发。 四、登记包括领取日期、批号、生产厂家、失效日期、领取数量、规格等等。 五、领取或接收第一类疫苗或第二类其它疫苗时,必须尽快装入冰箱内。必须按疫苗规定的温度装入冷冻室、冷藏室或低温冰箱内。 六、装入冰箱的疫苗必须距冰箱内壁5—10cm,不得紧贴冰箱内壁。 七、各种疫苗下发时,必须先下发短效期的,后下发长效期的。 八、下发一类或二类疫苗时,必须有登记,有下发日期、数量、批号、生产厂家、失效日期、经手人签字等。 九、每年的第四季度上报所需第一类疫苗计划。 十、指导与培训全县各级接种单位或接种医生对一类或二类疫苗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接种部位、剂量、异常反应等相关知识。 十一、冷链设备的管理人员每天应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查看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双休日除外),随时查看冰箱是否正常运转。

【2019年整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文件号:黑建造价[2005]2号 日期:2005-8-1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备案。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八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需分包,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二) 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三) 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四) 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五) 担保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 , 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一)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消毒管理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 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的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的消毒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 业务指导。 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简称省 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消毒服务和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 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预防医院内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消毒、隔离制度,预防医院内感染。 第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八条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使用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第三章疫源地消毒 第十三条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脊髓灰质炎、白喉等必须按照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处理,或由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组织消毒。 第四章预防性消毒 第十四条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购、运输、加工部门和可能导致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蔓延的物品和场所,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的室内空气、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旧衣、旧物,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九条殡仪馆、火葬场和停放尸体的场所及车辆必须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根据其用途,应当达到灭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获得“卫生许可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消毒工作及消毒药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的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主管机构对本系统的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要设置消毒科,并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疫源地消毒、预防性消毒、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及消毒药械的消毒效果进行监测管理。 军队、铁路、交通、民航等系统的卫生防疫机构承担本系统内消毒监测管理,并接受当地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对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经销上述外省产品实行准销证制度。 凡生产上述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按卫生部《消毒药

械和医疗卫生用品审批程序》办理。 凡在我省生产并销售上述产品的,按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卫生、保健、消毒服务和从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的所有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医疗用品、卫生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的消毒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消毒管理人员,消毒管理人员须经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预防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职责范围: 1. 建立消毒、隔离制度、制定医院控制感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医疗、保健人员定期组织消毒技术培训与业务考核。 2. 负责本单位新建设施卫生学标准的审定,消毒设施管理及消毒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审查本单位消毒药械和医疗卫生用品的订购,并组织对其消毒效果的考核。 4. 负责提出预防院内感染对策及发生院内感染的调查和上报工作。 5. 组织对本单位消毒工作的经常性检查,定期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传染病防治与消毒管理办法试题(137题)

传染病防治试题(137题) 一、单项选择(35题) 二、多项选择(25题) 三、填空题 (40题) 四、判断题(30题) 五、简答题(7题) 一、单项选择(30题)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管理的(B)传染病 A 甲类 B 乙类 C 丙类 D 未分类 2、消毒体温表需要%过氧乙酸溶液2000ml,需要浓度为18%过氧乙酸原液多少毫升,加水多 少毫升(A) A 22ml,1978ml B 12ml,1988ml C 4ml,1996ml D 10ml,1990ml 3、《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为(C) A 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 B 艾滋病、梅毒 C 鼠疫、霍乱 D 手足口病 4、在我国最常见的艾滋病传播途径是(B) A 性传播 B 静脉吸毒 C 输血 D 母婴传播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A ) A 2004年12月1日 B 2004年8月28日 C 1989年09月1日 D 1989年2月21日 6、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 D )。

A 预防为主 B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 以上三项 7、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和血吸虫病分别属于哪一类传染病(D) A 甲,乙,丙,丙 B 甲,甲,乙,乙 C 甲,甲,乙,丙 D 甲,乙,乙,乙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管理的传染病有多少种(C) A 35 B 28 C 38 D 40 9、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 疗单位采取( D )。 A 处罚措施 B 强制措施 C 行政拘留 D 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0、流动人员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传染病报告、处 理由( C )负责。 A 出发地 B 目的地 C 诊治地 D 户口所在地 1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 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 A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A 公安机关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卫生监督机构 D 卫生防疫机构 12、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 应当由( A )批准。 A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D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3、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 A )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A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 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 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 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黑建造价[2004]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省政府令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简称《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是指构成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

消毒产品规定及分类

消毒产品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的规定,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因此,从消毒产品与药品的区别的角度看,对消毒产品可以这样理解:(1)在作用目的上,它是一种防病的产品,而不是治病或诊断疾病的产品;(2)在作用机理上,它是一种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消除病原微生物的产品,而不是用药理学或免疫学的方法预防疾病的产品;(3)在作用对象上,它是针对环境中的病源微生物,而不是针对人的疾病的一种产品。 消毒产品分类目录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 (一)消毒剂 1、用于医疗卫生用品消毒、灭菌的消毒剂 2、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其中用于粘膜消毒剂仅限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用)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 4、用于瓜果、蔬菜消毒的消毒剂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 6、用于环境消毒的消毒剂 7、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 9、用于排泄物、分泌物等污物消毒的消毒剂 (二)消毒器械 1、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的灭菌器械 2、用于医疗器械、用品消毒的消毒器械 3、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器械 4、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器械 5、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器械 6、用于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器械 (三)生物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3、用于测定紫外线消毒效果的指示物 4、用于测定甲醛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5、用于测定电离辐射灭菌效果的指示物 (四)化学指示物 1、用于测定压力蒸汽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指示胶带、指示标签和BD试纸) 2、用于测定环氧乙烷灭菌的指示物(包括指示卡和指示标签)

最新消毒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消毒管理办法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 1.新的《消毒管理办法》自何时实施?(B) A.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B.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C.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D.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2.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什么要求?(A) A.灭菌要求; B.消毒要求; C.清洁要求; D.卫生要求。 3.凡是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什么要求?(B ) A.无菌要求; B.消毒要求; C.清洁要求; D.卫生要求。 4.《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何处理。(C) A.消毒后放入垃圾中倒掉; B.卖给回收单位或个人; C.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D.毁形后卖掉。 5.《消毒管理办法》规定,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应如何处理?(A) A.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B.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C.必须随时进行清洁处理; D.必须随时进行灭菌处理。 6.《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的使用要求是什么?(B )

A.用后灭菌; B.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C.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 D.应当一人一用一换针头 7.《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如何处理?(A ) A.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B.及时报告疾病控制机构,并采取消毒措施; C.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有关措施; D.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8.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何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B) A.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B.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C.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D.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 9.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B) A.3年; B.4年; C.2年;D.5年 10.消毒剂、消毒器械的产品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何部门颁发什么证件?(B) 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B.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C.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 D.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 11.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几年?(D) A.3年; B.5年; C.6年; D.4年。 二、多选题 1.制定《消毒管理办法》的根据是什么?(A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培训试题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培训试题 姓名:部门:分数: 一、单选题 1.《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卫生部部务会通过,自施行。 A、2001.12.29、2002.1.1 B、2001.12.29、2002.7.1 C、2001.12.29、2002.10.1 2.《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A、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应定期进行消毒。 A、50人以上 B、100人以上 C、200人以上)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是在,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在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A、10天 B、20天 C、一个月 6.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7.《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机构,是由责令改正,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A、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8.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的罚款。

A、五千元以下 B、五千至二万元 C、一万至三万元 9.《消毒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A、医疗卫生机构 B、消毒服务机构 C、从事消毒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D、以上都是 10、《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除外。 A、接受消毒技术培训 B、掌握消毒知识 C、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D、取得《消毒机构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职业活动 11.《消毒管理办法》规定错误的是。 A、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B、不用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C、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D、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11、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处理。 A、消毒 B、灭菌 C、杀菌 12、《消毒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除外。 A、取得卫生许可证 B、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C、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 D、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13.《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是 A、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B、对每批次产品进行型式检验的 C、产品卫生质量符合要求的 D、取得注册商标的 14、下列哪种物品属于高度危险物品 A.气管镜 B.心脏导管 C.呼吸机管道 D.胃肠道内镜 15、手术切口部位的皮肤消毒范围应在手术野及其外扩展≥多少部位由内向外擦拭

规范消毒产品许可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第九条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可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退回。 第十条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结束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卫生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有效期限、批准日期、证号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卫生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卫生许可证上填写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应与工商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生产方式填写生产、分装。 (三)生产项目填写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理办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1.03 【实施日期】199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1月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包括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等市场,以及租赁柜台超过50个以上的市场。” 二、第五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统称市场开办单位)在新建市场立项审批前、改建市场施工前、租赁场地开办前,应当经县(市)以上人民政

府授权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申请办理或者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第七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职及身份证明; “(五)建设、开办市场资金来源;” 四、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建立市场内部管理机构,并在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并落实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以及有关器材设备,设置公平计量器具、灭火器材等,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五、第十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登记注册。 “(一)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央直属和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经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部门审核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行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消毒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管理 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的通知 -02-24 15:44:30 卫法监发[ ]4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 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配合<消毒技术规范>( )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检验工作,现印发修订后<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自 4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目录 1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 1 1.1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检验时限 1 1.2 灭菌医用包装材料检验时限 2 1.3说明 2 2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等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 2.1 消毒剂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3 2.2 消毒器械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4 2.3 灭菌医用包装材料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4 3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4 3.1消毒剂与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4 3.2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6 3.3 指示物检验项目及要求7 3.4 灭菌医用包装材料检验项目及要求7 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规定7 4.1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时限、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7 4.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时限、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8 4.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项目及要求9 4.4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验报告编制要求12 5.消毒产品检验报告编制原则12 5.1本检验报告体例共分三个类型12 5.2本检验报告体例要求12 5.3本检验报告体例12 5.4检验单位报告体例12 5.5检验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数目12 5.6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等检验报告编制原则13 6 消毒剂与消毒器械等检验报告体例13 6.1封面13 6.2说明14 6.3检验结论15 6.4理化检验16 (1)消毒产品检验理化性能检验结论16 (2)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17 (3)消毒剂 pH 值测定19 (4)消毒剂稳定性测定(化学法) 20 (5)消毒剂对金属腐蚀性试验21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施工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

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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