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2、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

大学2、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
大学2、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

20XX年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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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

了解民事法律的概念和特征,熟悉民事法律的构成要素,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理解法律事实的有关问题。

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第二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二、民事权利的体系和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权利取得的主要方式

(二)民事权利变更的主要情形

(三)民事权利消灭的主要情形

(四)民事权利取得、变更、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构成。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一)民事权利行使的主要方式

(二)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民事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一)私力救济

1、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2、自助行为。

(二)公力救济

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

难点: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的概念和要件

思考题: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请求权、形成权、

抗辩权、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得丧、变更的原因

3、辨析题:

请求权与抗辩权的比较;

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比较;

阅读材料:

1、张晓霞《民法中请求权概念之辨析》,载《法学家》,20XXXX年第2期。

2、张弛、韩强《民事权利类型和及其保护》,载《法学》20XXXX年第20XXXX期。

3、梁玉霞《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初论》,载《法商研究》20XXXX 年第4期。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第9章-----第20XXXX章。法律出版社。20XXXX年版。

5、[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第二编法律关系与权利。法律出版社,20XXXX年1月第一版。

6、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第四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史尚宽《民法总论》“第六章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0XXXX年3月第一版。

8、[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等译:《普通法的精神》

第四章“英国人的权利和人类的权利”,法律出版社,

20XXXX年第一版。

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关于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辨析 【论文摘要】中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的认识主要有四种观.量。中职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应当是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在我国,随着学校办学形式多样化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日渐攀升,校园伤害事故逐渐成为影响学校工作和困拢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现实生活中,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侵权学生家长或受害学生家长往往不问任何理由均把矛头指向了学校。由于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学校已经难以完全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些学校为了规避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竟然采取了限制甚至取消自认为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必修的实验、实践课或体育活动课,这与开展素质教育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是显然相悖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教育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制订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人大2001年审议通过的《上海

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人大2006年审议通过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但是,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涉及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民事基本制度的规定只能制订法律。因此。这些规范显然难以对法院的审理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应社会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教育立法的规定和精神,对在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意义重大。 中职学校学生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确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基础。本文拟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在法律上,对于中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明确。目前,我国学界对此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监护关系论 该论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学习,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学校就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就自然转移给学校。因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只要被监护人遭受或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学校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大学生与法律

大学生与法律 作为大学生,我们必须懂得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的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建设的效果。法律意识是一种较为广泛的社会意识表现形式,法律意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实际法律问题的观点、态度和解决方法,简单点来说,就是实际和理论的结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对每一个大学生素质修养的必要条件,是能够懂法运用法律的前提。 在网上查资料时,看到这样一条消息,吸引了我的注意。"南京出台新规定: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什么意思?以前如果在校大学生犯罪即会被学校开除学籍。现在政府机关为了挽救失足青年,采用人性化的方法,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有用之才。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政策,政府机关给出了他们的理由:大学生都受过良好的教育,是未来社会的精英;有一部分大学生犯罪只是一念之差,大学生可塑性强,完全有改过自新的可能;如果因为被起诉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不但断送了他们的前程,而且还让社会上少了一些精英。 我坚决反对这种做法。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最最基本的原则。大学生不应该因为他们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特权。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我们正在努力从一个"人治"社会转变成法治社会。作为国家建设栋梁之才和生力军的当代大学生更因该起到表率作用,用实际行动去捍卫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去寻找特殊的待遇,破坏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作为政府机关也不应该出台这样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不符。政策凌驾于法律,岂不是又回到了"人治"社会?第二,这中网开一面的做法实施起来也有很大的问题。说大学生受过良好教育,可塑性强,不错。但是别的人呢?他们犯罪就不可能是一念之差吗,他们就没有可塑性吗?大学生可以网开一面,别的人为什么就不可以网开一面呢?因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就可以享有特权吗?而且,每个犯罪的大学生都是一念之差吗?只有一部分,那一部分到底是多少呢?怎么来判断呢?这些问题都是难以回答的。再者,大学生都已经成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已经健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更何况大学生受过良好的教育,在法律方面也有更多的了解。如果每一个犯了法的人都说自己是一念之差,那法律该怎么做呢,如何是好呢?所以这种区别对待从根本上讲就是对法律平等性的践踏。大学生犯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16卷 增刊 广西工学院学报 V ol.16 Sup 2005年6月JO U RN A L OF GU A N GX I U N IV ERSIT Y O F T ECHN O L OG Y June.2005 文章编号 1004-6410(2005)S1-0095-03 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王宇清 (1.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0; 2.广西工学院电子信息与控制工程系,广西柳州 545006) 摘 要: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基础。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是教育与受教育之间的关系,同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法律的关系,在一些情况下还存在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发生纠纷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 关 键 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7.33 文献标识码:B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颁布实施后,高校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有权“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种自主管理权的实际行使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加快也不断扩大并得以保障。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作为具体实施高等教育的独立法人,高校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是多重性的,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各具相应的权利(权力)义务。就其与学生的关系而言,二者之间所形成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结构多重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正确行使自主权,进而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从高校方面看,作为法律规定的高等教育施实施机构,在行使依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教育职权的同时,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职责。可见,实施高等教育,既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又是高校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因管理行为而产生,而是一种十分独特的法律关系,因为不论是学生接受教育还是学校进行教育,都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自由处分。由于这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学生受教育权这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因此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有关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涉及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规定模糊甚至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有学者指出,对于影响受教育权、可能使学生丧失受教育机会,如招生不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等,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1],其基本原则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收稿日期:2005-03-10 作者简介:王宇清(1966-),女,江苏无锡人,广西工学院电子信息与控制系讲师,武汉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的成长和学校是分不开的,当然随之而来自然是两者之间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但是学校和学生到底有什么法律关系呢?一种是民事上的监护关系,另一种则是作为学生接触最多的教育关系。很多家长多注重在教育关系,忽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事故。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但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确实在未成年的监护上家长和学校都互相推脱。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得到最大的利益,最好的就是学校对起全权负责;而学校方面却是以自己不是其监护人想尽办法推脱。 前几天,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江都某重点中学签学生事故免责书,该校新校长上任,让学生签事故免责书。难道学生在学校发生事故,学校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在这个事例中学校的做法无疑是错误的,学生完全可以拒绝。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虽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但是,举个例子,这是我所在的城市发生的事情,绵阳四中体训生在校训练期间心脏猝死,原因是训练过度,如果说这件事情学校不负责任,这件事情法律部允许,社会舆论也不允许。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法律是为人民建设的,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民意,而不是让有些人拿来转空子的。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也就是说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提供保障。当然有许多学生在学校给出了中小学生在校规章制度后依然犯错,学校可以给予处罚,但却不是这样的不负责任,撒手了之。 但是就有人说这样给学校的压力太大了,学校一方面要抓学习,给家长、社会一个交代;另一方面又要当好学生的监护人,为他们的行为负责。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更大程度上的违反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也会给予处罚。社会在保障学生利益的同时也会保障学校的利益。教育的平衡关系是社会这个大网下相辅相成的结果。 但有些家长却是将学校的重任扩大。就算自己的孩子在校外发生事故也会让学校负些责任。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校外,如果不是学校的某些行为迫使学生出校而发生事故,学校是不需要对此负责的。所以,学生在受教育期间的监护工作是需要学校和家长之间相互配合的,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 总的来说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学校在多未成年的法律关系上给人一种若即若离的感觉,现在我国在这方面的界定非常模糊,事故发生时常常出现不知道找谁处理的局面,这也是家长的一个盲区,家长在这方面很多时候只是一味的找学校,无法正确判断。学校不是完全负责,但又不能完全不负责。父母对在校学 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学校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类似于家长告知书,虽然这样做在家长看来过于直白,甚至有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 ① 能够区分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② 能够区分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③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怎么区别? 2、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②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了解民法的渊源 ① 能够理解制定法和习惯 ② 能够记忆制定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4、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特定法规在特定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③民法生效的两种情况是哪两种?民法失效的情况是哪四种? ④★我国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5、★★记忆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法包括哪五大基本原则? ②能够准确掌握各五大原则的含义及在民法中如何体现?(注意在主观题中的充分发挥) 6、★★★重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①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且它具有哪些特征? 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哪三部分? ③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吗? ④行为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若能,又该如何理解呢? ⑤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成果的载体 7、★★★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①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②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 ③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④能够深度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⑤能够明确说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8、★★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① 能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间的关系 ② 要透彻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③ 要深度理解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要求: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 要理解民法中自然人概念 ②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③ 要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要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② 要能够深刻记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3、★★★掌握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住所是怎么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如何规定的? 4、★★★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住监护的三种类型 ② 能够记住并理解监护人的职责 ③ 能够知道监护终止的情形 5、★★★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和要件 ②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 ③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6、★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尤为它们的财产责任 ① 要记住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② 要记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理解个人合伙 ① 要记住个人合伙的五大特征 ②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执行权如何执行 ③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入伙如何执行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网《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 【单选题】(1分)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 劳动法律关系 B. 劳动合同关系 C. 劳动行政关系 D. 劳动雇佣关系 正确答案是:A 查看答案解析 2 【单选题】(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A.

用人单位 B. 事业单位 C. 企业 D. 团体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3 【单选题】(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 A. 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B. 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4 【单选题】(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 公务员 B. 现役军人 C. 家庭保姆 D. 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5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A. 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B. 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C. 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 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第二章1

【单选题】(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B.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C.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D.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正确 查看答案解析 本题总得分:1分 2 【单选题】(1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 B.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得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得法律关系。其中小学教育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又具有一定得特殊性.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究竟就是什么法律关系?就是可以选择得,一就是民法上得监护关系,二就是教育法上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对于小学中得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中,就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得范围之内,而不就是其她得教育关系. 学校与学生得关系,基本性质就是依据《教育法》成立得教育关系。其成立得基础,不就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就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得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得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得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得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得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得义务,享有受到保护得权利. 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得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说,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得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一种就是监护权转移说,认为父母将学生交到学校,父母得监护权就转移

到学校,由学校负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得监护责任。这两种观点都没有确切得法律依据。其一,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入校以后产生监护权,没有任何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没有足够得法律根据这样认定。其二,对学生得监护权得成立,要么就是法定,要么就是指定,因此没有监护权产生得根据。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既不就是法定监护,又不就是指定监护,如何认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其三,监护权转移,需要有转移得手续,即在当事人之间订立监护权转移得合同。这一点,在学校与学生之间,以及学校与学生得父母之间没有这样得合同得,因此认定监护权转移得性质,也没有确切根据。 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她人,学校负民事责任。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就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她人,就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得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得性质,也有民法得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得性质为主。这一点,类似于行政机关得侵权责任,就是发生在公法领域得私法行为,应当受到民法得调整.因此可以确认,学校与学生之间得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为未成年学生得人身伤害以及造成她人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得基础,就就是学校依照《教育法》取得得对学生得教育、管理与保护得权力与义务.学校未尽这种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以下这件事中,我们来了解下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课后练习)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形式 答案:D 2、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3、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爱慕 ,随留下相互的地址,互递照片,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日落西山还不见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随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问:张男与李女之间的关系为何种关系?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既属道义关系,又属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道义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问题。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的核心内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而且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则不为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认

识约会,这种关系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既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也不具有人身关系的内容,这种关系是受道德规范调整的关系,而不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关系。张男的行为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具有法律的非难性或可诉性,李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建立在对人格权侵害的基础上,张男的行为未侵害李女的人格权,因此,张男不存在对李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4、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应属于事件) 5、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多选)。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答案:ABCD 2、下列事实中,能够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 A、太阳从东边升起 B、月圆月缺 C、洪灾导致房屋倒塌 D、张三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

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前的法律关系 长期以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就存在着非常不明晰法律关系,因为学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它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无论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法律层面上均未有任何界定。加之学生与学校之间日益突现出的冲突,使我们更加需要思考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了。 从部分文献可以看出,目前认可的关系有以下几种:1.宪法关系说,学生和学校形成了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关系说,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3.行政关系说,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行政关系;4.特别权利关系说,此说来源于德国,指包括学校在内的机关、事业组织或者公立设施的内部管理关系。很明显,这几种说话都存在各自的缺点和弊端。由于宪法属于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宪法关系说是不能被采用的。民事关系说则忽视了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质和无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对于行政关系说的观点,亦不可采用,它属于推论而得的结果,没有成成文的法律约束,不具有说服力。通过对以上观点的总结和文献的查阅,得出如下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前者完全不排斥民事诉讼,而后者部分排斥司法审查,部分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不难看出,在这之中学校不仅扮演了行政者的角色,还扮演有普通行为体的角色,这样,我们就要通过不同的情况来判别学校属于哪一个角色,应该具有怎样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列举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这一案例,结合《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简单分析学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教学或课外活动、运动训练、体育竞赛中发生身体伤害,造成重伤、残疾、死亡等重大事故,关于责任追究及赔偿的法律责任。学校在这一案例中扮演了组织者,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学生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参与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赔偿,即使是学生的过错导致发生得分伤害,因为这一过程相当于合同关系,双方已打成合同关系,学生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另外,学校在这之中还扮演着监督与管理者的角色,他们有责任完善和保障活动正常展开的责任,同时还应及时制止可能造成学生发生伤害的活动,如未能尽职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D )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强化学生_自我教育_与_自我管理_能力

2008年3月 河套大学学报 Mar.2008 第5卷 第1期 Vel.5 No.1 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强化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 闫智 (河套大学 电大部,内蒙古 巴彦淖尔市 015000) [摘 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还产生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管理能力,才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法律关系;管理;教育;平等主体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5-116/C(2008)01-0038-02 [收稿日期]2007-11-12 [作者简介]闫智(1972-),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河套大学电大部助教。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于学校和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为高校和大学生享有其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依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另一方面,高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就是说,高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高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特定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定规则、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法律也规定大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束的义务,否则高校有权依据自定规则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权利,甚至从根本上改变学生的法律地位。因此,正确认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当前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关键。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受教育的法律关系 教育和接受教育是高校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活动。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 权利。公民在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后,有权受到与学校培养目标水平相符的教育,参加教育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权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法律同时也规定了高校学生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高校学生应当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政治理论,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增强体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 2.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实现教育的宗旨和任务,高校有权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等,同时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制止侵犯学生权利的不法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等职责;高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等等。这是法律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教育与受教育法律关系所派生,是教育和受教育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保证。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高校管理权的来源一是法律的明确授予,二是作为独立法人所固有。 38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素,是指法律由哪些基本因素或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适用范围的大小)、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适用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元素)。对民法的构成元素,可按其不同的功能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民法规则是针对具体的民事问题所作出的具体法律规定;民法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民法规则基础、本源、出发点的具有综合性、抽象性的民法原理和准则;民法概念长期的民法学研究和民事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三)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学理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标准,可分为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是从学理上提出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有一定的观念、理论为指导概括出来的。民法的基本原是民法观念与理论的结晶,更深的渊源来自法理学乃至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的学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理概括的产物,也是民事立法实践的总结。古代没有法律的一般概念和基本原则;近代出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原理和立法;现代民法有重视基本原则的趋势,这都是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技术发展的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 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

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即知道“那个人是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图示)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近年来争议颇多的问题,如何对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对解决这一问题至关重要。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在纵向关系上,公立高校通常被界定为行政组织的一种。法德等国的行政法理论普遍存在着公务法人的概念,倾向于将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权力关系。我国行政法沿袭这种理论,创设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制订的高校内部规则不具有可诉性。另外,我国高校内部管理规则普遍将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杂糅在一起,十分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本文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色彩的特别权力关系以及不具有行政色彩的民事关系为脉络,着重从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定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公务法人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内部规则 Abstract The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y and students is a widely controversial problem, realizing the nature and legal position of universities is vital to solve this problem. According to <>, universities belong to public

welfare institute, looking form administrative angle, universities belong to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There is the noun “Public interests legal person” in Germany and Frances’ administrative theory, they tend to describe the relation as “special power legal relation”, which the theory of china has inherited and created the theory of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 under which the regulations made by universities can’t be suited in court. Furthermore, the regulations of universities often confuse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 with civil law legal relation, which is a barrier to advocate students’ rights. The article focuses on special power relation and civil legal relation, describing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from the new angle of being responsible for students’ rights, 一﹑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我国理论界对公立高校性质及法律地位的定位 我国《民法通则》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其中非企业法人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公立高校属于其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对此并无争议。从纵向关系上看,我国学理界一般认为,公立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作为事业单位,公立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比较特殊。一方面,公立高

智慧树知到《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单选题】 (1分) ( D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A、劳动行政关系 B、劳动雇佣关系 C、劳动合同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 2、【单选题】 (1分)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 C)。 A、团体 B、企业 C、用人单位 D、事业单位 3、【单选题】 (1分) 关于劳动关系特征的描述,不准确的是哪一项?A A、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独立性,并不具有从属性关系 B、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 D、劳动关系的主题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4、【单选题】 (1分) 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B )。 A、公务员

B、企业中的正式职工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 5、【单选题】 (1分)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A A、只有隶属关系,没有平等关系 B、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C、基于劳动合同确立,通过劳动过程实现 D、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 6、【判断题】 (1分)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B A、错 B、对 7、【判断题】 (1分)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A、错 B、对 8、【判断题】 (1分)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A A、错 B、对 9、【判断题】 (1分)

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从事任何职业。A A、错 B、对 10、【多选题】 (1分) 我国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概念,包括如下那些内容?ACD A、企业 B、公司董事会 C、民办非企业单位 D、个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1、【单选题】 (1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B A、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 D、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 2、【单选题】 (1分)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的工时制?B A、综合计算工时制 B、特别工时制 C、不定时工时制 D、标准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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