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关系。即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既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民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赋予当事人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不是在这些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形成另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权利和义务内容方面,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往往都享有权利,并且都负有义务。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而且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这正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以请求权。通过请求权的行使,以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即损害赔偿的方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而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分析】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

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比如名誉权,就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反之,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也可能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

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是可以依其意志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例如,姓名权的权利人是不能把姓名权转让给任何人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法人的名称权就可以转让。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产损害,如要求加害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当事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当然,如果侵犯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析】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得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其他第三人对权利人则不负有积极义务。在绝对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时,也会产生相对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和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就会在权利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分析】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就是一种物权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所以,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助于明确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的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必要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民法中所谓的主体。民法中的主体,是得到法律的承认,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作为民法中的主体有两个基本要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取决于法律规定,所以,民事主体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对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即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特定的主体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民法中的主体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当他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团体等。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集体”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个人和组织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由法律赋予其主体资格。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只有一方主体存在,就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例如赠与等),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既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又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既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又有收取价款的权利。因此,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个人时,则他们同时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可见,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具体而言,它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挤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并且构成民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看,任何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而是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对社会不利、不符合社会利益的个体利益,法律是不会保护的。权利所体现出的一定的利益,实际上是确

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的行为自由。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具体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民事义务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即义务人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没有义务人的这种必要行为,既不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也不能维护国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可见,义务同样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不同的是,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就民事权利而言,主体既可以为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行为;而就民事义务而言,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主体将要承受某种程度的不利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分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毫无意义。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各国民法典并未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一般规定,而是仅规定了其中最重要的客体——物。但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其客体不是单一的,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讨论客体。我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行为的客体包括物和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生命、肖像、名誉、隐私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分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分析】民事权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客体的民事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和财产的两位一体性。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

作的分类。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债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例如追认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分析】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例如依法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请求,自卫行为等。

2.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分析】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并非一切客观现象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属于自然现象的下雨、下雪,或属于人的活动的吃饭、睡觉,这些都不能成为法律事实。而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等,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可见,客观情况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但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表明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本的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分析】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关系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例如,签订买卖合同这一法律事实,使买方享有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和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使卖方相应享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和承担向买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关系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

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例如,由于法人的合并和分立这一法律事实,导致债的关系中的主体发生变更。因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通常包括:主体变更(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内容变更(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客体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有两种情形:一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消费,所有权关系因此被消灭;债务被清偿,债的关系因而消灭。二是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所有物被他人毁灭,所有权关系消灭,同时原所有权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就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事实构成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

【分析】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客观情况的发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人的出生、死亡能改变身份关系,物的灭失可以使所有权关系消灭等。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也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的“行为”,一般也将之归为事件。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当事人在熟睡或昏迷状态中的动作,及受他人暴力强迫所为的动作,均不属于行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因其无意识能力,所为动作也不属于行为。可见并非人的一切行为均可成为法律事实,但人的行为大部分为法律事实,并且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的意思表达出来,它是合法行为,是表示行为的一种。但表示行为还包括不合法的表示行为,即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因创作而发生著作权关系。作为债权标的给付的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定反应,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也是不合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而且还可能引起一定责任关系的产生。

第二章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三章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一节卫生法的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卫生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是卫生法这一部门法的重要渊源,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渊源。我国宪法包含的卫生法内容主要有:第2 l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都是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来源和基本依据。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分为两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称为卫生基本法律;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律以外的卫生法律。 卫生基本法是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对全国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所制定的综合性、系统性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包括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国家对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药品器械、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等。目前我国卫生基本法还未制定。但是,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已将制定卫生基本法律列入议事日程,卫生部正在积极组织卫生基本法的调研工作。 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有9部,它们是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 此外,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有关卫生的法条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既是卫生法的渊源之一,也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卫生行政管理规章的依据。卫生行政法规有的是以国务院的名义直接发布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的由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发布的,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十规定》。 (四)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和批准的卫生法律文件,如《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规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在推进本地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全国性卫生立法积累经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摘要】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卫生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将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分为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性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说,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但决不仅限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且,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平等性也不能全面、准确涵盖各个层面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而,上述观点有失全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探析。 首先,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水平直接涉及到该国公民生存权落实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权则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宪法权利,是人权的逻辑起点。当一个公民因病致穷或因病致死,便失去了生存权,也就休谈其他权利了。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了公民获得包括医疗保障在内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必然包含宪法法律关系。实际上,保障生存权是生命伦理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是伦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律关系是伦理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类凭借理性的力量构建起宪政制度,正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保障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另外,在医疗卫生活中,如果触犯了刑律,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医疗事故罪等),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也包含刑事法律关系。 综上,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是根本,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是补充。 一、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这种关系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强调各方的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往往处于行政法的监督之下。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都不能完全体现其意思自治,因而,这种关系是不完全平等的关系。其一,卫生服务提供方不能随意地拒收患者,不能完全体现意思自治。因为,从道义上说,“救死扶伤,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天职。每个人都会有患病的可能,为了维护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有关法律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必须对此作出规定(见《执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其二,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技性,使得双方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服务接受方很难完全做得意思自治;其三,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高风险性,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意外,很难达到服务接受方理想中的服务质量,这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因此,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不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卫生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D )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二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第一节卫生法律法规的含义和特征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含义 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具有强制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强制性的就一定是好的么? 2007年11月21日,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一名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在等待肖志军的过程中,医院曾两次将患者李丽云从心肺衰竭的危险中抢救过来。医院不断有医生在做肖志军的思想工作,也要求联系患者父母,但肖志军就是不提供联系方式,最后只好打110。经警方证实,肖志军与李丽云确实有法律关系,医院才把希望寄托在肖志军签字上。”谢红峰说,“我们医院能够做的就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则院方要承担手术的风险和责任。”(p249)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经济原因 中国对病患建立了完整病患保障机制,并且立法对医院建立以尊重生命权为前提的医疗救助补偿。 二、卫生法律法规的本质特征 1.意志性与规律性(健康利益分配) 新医改:住院时间缩短,7天为限,解决人民看病难的问题。 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问题:保障水平低,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2.利益性和正义性 (服务平等,资源公平,行为合理人道,信息及时公开) 3.社会性和阶级性 三、卫生法律法规的形式特征 1)司法机关可以适用的行为规范 2)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社会规范 公法:纠纷经由国家机关解决 私法:纠纷采用协商解决 医院非法采血13人感染艾滋内蒙古清水河县发生输血感染艾滋医疗事故,两名责任人“艾滋日”前夕被起诉。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防疫人员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该市有13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而致病原因在于该市辖内的清水河县医院非法自行采血,致使这13人直接或间接因输血感染。

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

问题1:什么就是卫生法学? 解答: 卫生法学就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⑴从法学角度理解,它属于应用法学,就是以研究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的原则与规律为内容的应用法学;所以,卫生法从法律部门上瞧,就就是隶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用以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从医学角度理解,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就是指导医学活动以符合人类健康与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理论前提。其中人类健康方面以规范医学实践活动为主体,人类社会的发展方面以规范医学实验与医学研究为主要内容。 问题2:卫生法学的特征就是什么? 解答:卫生法学的特征表现为: a.时代性; b.研究对象的经验性; c.强制性; d.前瞻性; e.保护内容的综合性; f.实践性。 问题4: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什么? 解答: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 1.卫生法的本质----卫生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与限制作用; 2.卫生法的实践----即卫生法制活动,包括法的制定、适用、遵守与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3.卫生法学理论----观念、学说与原理。 问题7: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解答:卫生法就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所以,可以这样理解: a.卫生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就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执法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卫生行政关系产生于行政执法活动。 b.卫生法就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总与。由于卫生法调整内容的综合性,在我国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卫生法律规范。 问题8:卫生法的特征就是什么? 解答:卫生法的特征就是: 1.行政主导性 a.从卫生法所属法律部门来讲,卫生法应当以行政基本法律为其指导与基础; b.从卫生法的实施来讲,卫生法的实施不可能,也无法离开行政权。行政权就是它的手段与保障。所以就是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就是其实施的主要手段。 2.医学经验性,卫生法就是医学科学发展在一定阶段就是经验总结,它对医学的调整离不开医学科学目前的经验性阶段; 3.一定强制性,就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执行性,它的执行同它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人类性 a、必须符合“人的类本质”; b.必须尊重医学作为人类共有财富的共有性特点; c.必须符合目前卫生法学趋同性的特点。 问题9: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什么? 解答: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卫生保护原则 它包含以下几的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享有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范,无论就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第二、强调预防,并不就是轻视医疗。医疗与预防工作在人类社会健康生活中据相辅相成的互补作用,没有医疗的预防就如同没有终点的路,永远瞧不到结果;没有预防的医疗就如同无规则的分子运动,穷于应付而很难收到成效。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第二、个人享有卫生资源的公平性;第三、卫生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的公平性。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保障社会健康的原则主要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社会健康利益在本质上这就是协调个人健康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使得个人健康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同步的或者就是以一定比例的稳定发展;第二、社会健康利益除了包含个体的健康以外,还包含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传染病防治、不良嗜好的纠正、以及其她影响群体健康的因素。 5.患者自主原则 患者自主原则就是以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为基础的权利原则,就是现代社会对人的生命价值与基本人权尊重的结果,它充分的尊重了患者的权利,但从实体利益上讲,对就是否能够充分保护患者的利益,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问题10: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就是什么? 解答:卫生法律关系就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具有卫生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问题11: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就是什么? 解答: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就是: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 一、选择题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A.卫生基本法 B.卫生法规 C.卫生规章 D.民法通则 2.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A.国家制定或认可 B.具有国家强制性 C.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 D.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A. 生命健康权利 B.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A. 卫生执法 B. 卫生司法 C. 卫生服务 D. 卫生守法 5.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 赔礼道歉 C. 恢复原状 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A. 制定 B. 修改 C. 废止 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严格 B.正确 C.合法 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B. 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国家强制性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 A. 内外有别 B. 程度轻重不一 C. 都是违法 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 指导卫生立法 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 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1>卫生法概念:就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得,以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为内容得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 1、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就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得,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得卫生权 利义务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得根据 一就是卫生法律规范,一就是卫生法律事实。 卫生法律规范就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得一般模式 卫生法律事实就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得,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得卫生法律事件与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就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得,不以当事人得意志为转移得,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得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就是卫生主体所实施得,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得行为,就是主要得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得构成(三要素) 空: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戈务得法律主体。 包括: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 4、公民与我国境内得外国人。 鏗: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艾务所指向得对象,就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得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得中介。 主要得形态:人得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睿: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得卫生权利与承担得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 1、卫生法制定得概念、原则 (1)槪念:就是指有卫生立法权得主体,依据一定职权与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

认可与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得活动。 2、卫生法实施得槪念: 就是使卫生法律规范得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得活动。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 3、卫生法律责任得槪念 就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得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得特殊义务,就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得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得槪念 (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得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得具有惩戒或制裁性得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与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分:卫生管理部门得人员因实施违法得卫生管理行为依法应承担得法律后果。 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瞧、开除等。 ?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管理得行政相对人因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依法应承担得法律后果。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暂扣或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2)卫生民事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服务法律规范或约定所应承担得法律E 果。 (3)卫生刑事责任:行为人违反卫生刑事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得法律后果。 第四章医疗机构法律制度 1、医疗机构得概念 就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保健、诊断治疗与康复活动得卫生机构得总称。 2、医疗机构得设置规划原则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行政区域内得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与现有医疗机构得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03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2019年卷12题2分1题1.5分—— 3.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2018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2017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7题2.5分5分卷21题1分————1分 2016年卷11题1分——1/6题3分4分卷21题1分————1分 2015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本章教材调整了“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法律行为效果不 同负担行为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 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买卖合同), 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竞业限制协议)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 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 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物权变动 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 为 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主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 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 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第4章)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第4章)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9年) A.赠与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9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分类 ● 定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详细描述: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订立买卖合同。(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 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例题: 1.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 A.裁定可以口头,可以书面;判决只能书面 B.判决可以针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裁定只能针对程序问题 C.所有的裁定都不能上诉 D.—个案件一个裁定,一个判决 正确答案:A 解析:选项B,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选项C,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律不能上诉。选项D,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 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A.甲与其妻欲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 B.乙因车祸去世,其子女因遗产继承产生争议 C.丙与其供职的公司因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待遇条款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 D.丁因股权转让问题与其他投资人之间产生争议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的知识点是“仲裁”。依据法律规定,下列纠纷事项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选项AB不能仲裁。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 规定;所以也不适用于《仲裁法》;因此选项C也不能仲裁。选项D是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仲裁,该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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