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法律

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法律
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法律

暴力是一个法律名词

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暴力行为程度非常严重,级别为R级。校园欺凌

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近些年来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许多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轻视法制与规则教育,忽视生命、尊重以及心理教育等非硬性教育,由于很多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在欺凌过程中,欺凌者会对受害者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调查显示;校园暴力比较主要原因校园的霸王们,他们社会有保护伞,欺负同学恐吓同学,殴打不听话同学。

李克强总理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

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的放纵

当教育民主被哄抬到一个不切实际的高度之后,教育就成了一个什么人都可以指手画脚的行业。教育的神圣外衣被媒体用尖刻的文字描绘成了一个令人望而生厌的黑斗篷。从事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的教师,也时常被定格成了一种“禽兽”。所以,绝大多数学校再不敢轻易地处分一个学生,哪怕这个学生已经无恶不作。更有的省份干脆由决策机构下文来统一规定,彻底废除中小学校沿袭多年的最高处分——开除。

然而,教育永远都不是万能的。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想象中的那种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一些原先收敛的恶行便都敢于公开表现出来。这些校园病毒又相互感染,使得原本健康的校园文化肌体上开始出现块块腐烂的肌肉。

惩戒功能的丧失,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反过来,这些个性中的丑陋,又在惩戒的日益退缩中越发的强大起来,并慢慢地自发凝结成一个个的团体,形成了带有明显江湖色彩的小集团。这些小集团,常常为了点滴小事而发生殴斗,甚至是团伙持械玩命,严重地干扰正常的学校教学,也直接危害了社会治安。但即使如此,

学校能采用的,也还是一个说服教育。这种说服教育和那血淋淋的砍杀相比照,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重智育、轻德育——这在中学教育中特别突出,衡量一个学生的好坏,就是一个标准——学习成绩。成绩好,则一切都好,“一俊遮百丑”,忽略思想品德教育。而成绩差的学生,老师厌弃,家长生气,社会歧视,无人关心,使他们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无疑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使他们自暴自弃,出现反社会倾向,且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校风不正,管理不善——由于社会的发展,今日的校园早已和外界的社会融为一体,再也不是昔日宁静、琅琅书声、做学问的世外桃园,四周遍布网吧、游戏机,加上学校管理滞后,导致有学生旷课、吸烟、打架、偷盗、早恋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学时期是青少年心理快速发展阶段,是人生世界观形成阶段,但由于心理发展还末成熟,世界观还末定型,这个阶段的可塑性还很强,在如此的校园环境中生活、成长,稍一放松,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老师缺少师德——教师应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自由主义思想影响,有些老师缺乏敬业精神;有的老师在讲台上大发牢骚,把情绪带进课堂;有的老师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成绩差的学生要么讽刺挖苦,要么放任不管,甚至打骂体罚。如此师德,使“老师”这个崇高形象在学生心目中荡然无存。

教师权威地位颠覆后问题归属的误判

教师权威地位颠覆带来的后果是很明显的。首先是师生间丧失了一种相互的理解和信任。学生遇见了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再愿意去征询老师的意见,不愿意向老师敞开自己的心扉;而老师也是只从表面上依照学校的量化条款来接近学生,心灵深处的空间中,却很少有一块领地能真正属于学生。学生和教师成了真正的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关系。其次是同学间发生纠葛时,告诉老师并请老师帮助解决成了一种无能的体现。而且,大多数的孩子还认为老师根本就解决不了问题,要切实解决好纠纷,依靠的只能是自己的力量和自己所归属的小团体的力量。可以说,学生们在推翻了教师的权威地位后,又依照自己的经验,确立起了通过强权来获取尊严并替代老师权威的新的地位观。

这种完全依照少年的懵懂而生发出来的新地位观,眼下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学生的价值信仰。在此信仰的操纵下,同学间的纠纷便有了新的“处理条例”,力量、财富和容貌等世俗社会用来评价判断人的地位的标准,成了这新的“处理条例”的基础,也成了裁定问题归属的新权威。这“法外法”撇开了所有发生矛盾时该走的正道,刻意地把原本简单的问题,上升到类似江湖纷争的地步,使得单纯的校园,平添了几分恐怖江湖的阴云。

案件

2015年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据

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

四川资阳乐至3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图片显示,一赤裸上身少女被另外三名少女包围,有两女孩还对镜头摆剪刀手。

南安水头,小学女生被打视频流出,父亲认出女儿后报警。视频中,这段流出的视频,时长共3分40秒。视频显示,女生扎着长长的马尾辫,白衣黑裙,被10多个学生围着,两名女生断断续续,前后共朝前脸部扇了25巴掌。

8日晚,永泰初三男生小黄再次遭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忍痛2天后被送医,却被发现脾脏出血严重,于11日晚,经手术切除了脾脏。

广东汕尾市海丰县两个彭姓姐妹被七八名学生推至公园管理处一墙角,遭到多人连环扇耳光,并被扒衣拍摄。

5月6日下午,一条多名男子在露天公厕内围殴学生的视频在网上引发热议。视频中,学生遭多人连番踢踹,被按进粪坑,被打得满脸是血。

“四五名女孩对着一名女生,又是脚踹,又是扒上衣、内衣,还揪她的头发往铁门上撞,旁边还有围观者拿手机拍照”,洗车的车主说道。事发北斗草亭佛祖庙旁,与北斗中学仅一墙之隔。令人心寒的是,围观者没有一人阻止,而受害女生也不曾喊一声“救命”。

根据教育署系2002至2003年度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学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约七百多宗。

在一所上海知名高校内,一名男生竟然肆意殴打女生,他竟然还是一名学霸,未来社会的精英!接受了这么多年的教育,竟然没有任何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校园暴力涉及哪些法律?

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他还有相关情况得就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事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6、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0、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综上所述,我国的反对校园暴力法虽未正式颁布,但校园暴力时间涉及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一旦参与了校园暴力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校园里生活中如果发生欺凌现象,同学们要勇于举报,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校园暴力的再次发生。

主要观点

1、法律的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

2、校园暴力是强制性的行为,当然更适合用强制性的教育手段,就是法律

3、如果总是单纯的用一般教育手段去解决和处理校园暴力,首先,对暴力行为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其次,如果暴力行为没有遏制住,升级或者扩大化,那么再使用法律手段,就会给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和施害者带来更多的损害

校园暴力之所以频频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是主要原因。对未成年犯罪者,往往以简单教育了事,导致未成年人施暴成本较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当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失去了教育性和惩罚性,就会使未成年人对法律不再心存敬畏,他们可能觉得欺凌同龄人没什么大不了的,反而还把这作为炫耀的资本,在互联网上传播残忍的视频、照片,越发地肆无忌惮,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暴力的气焰。因此,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修改不符合当前实际的规定,根据现实需要增补刑法条款,或由有关部门抓紧作出必要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让做恶者受到惩罚越发显得必要。因此,用法律遏制校园暴力势在必行。

首先这是青少年观念发生扭曲, 其次这是教师素质的良莠不齐导致的。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重振学风,重振师纲。

关于大事化小施暴者可能再施暴

我们不否认有这种可能。但同样法律强制也有可能激发处于叛逆期青少年的逆反心理,从而把他们推进更深的深渊。关于校园暴力案例回答(看法) :

1. 永新初中生打人:这是虚荣心膨胀,及团体犯罪减轻了心理负担导致的。应该及时给受害者及该校学生做好心理引导。并且法律强制手段处理后视频还流传网上这就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2. 小学生被多人围殴:

关于校园暴力却呈现低龄化、群体性、网络化:

这种趋势的发生是因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教育普及不够, 以及网络检控技术的不成熟导致的。所以我们更应该在加强相关的法制教育。

应该,小小年纪就这么狠毒,长大了肯定危害社会,有必要“杀鸡儆猴”,让她们知道做错事情就要受惩罚。

青少年犯罪心理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期。人的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次能完成的,各个年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化问题,人的一生就是不断社会化的一生。但在青少年期的社会化过程中,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内部心理结构的动力以及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形成了青少年期的年龄特点,使社会化过程更为艰巨。如果这一阶段错综复杂的矛盾解决得好,其社会化过程的方向正确,青少年的身心就会得到健康成长;反之,其社会化过程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形成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东西也混杂进入我国。如不健康的文艺作品、色情的影视作品;宣传西方的所谓“性自由”“性开放”;宣扬暴力、封建迷信;甚至在我国已绝迹几十年的吸毒、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也死灰复燃,这些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严重地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青少年由于认识能力同生理发育存在着矛盾,加上意志薄弱,很容易被腐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近年来,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

一、现状调查

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1.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见图一)。

2.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涉案小学生占2.52%,初中生占3

3.96%,高中生占22.64%;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26.42%,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11.95%。

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刀具(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猎刀等)作案的占49%;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

果的比例高达67%;轻伤占17%,轻微伤占16%(见图二)。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

4.判刑情况。(1)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2.6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占3.13%。(2)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二、突出问题

1.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毫无疑问,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即工读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由于该措施非法定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加之当前工读学校的规模正逐步减少,因此,实际走进工读学校的“问题少年”有限。

三、思考与应对

当前,对校园暴力的认识、立法、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形成治理的短板。为了依法遏制校园暴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课题组认为,需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转变观念,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施暴者与被欺凌、被伤害的孩子都是法律应该关注和保护的对象。既要重视教育预防,也不能忽视必要的惩治。既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

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通过区别对待,既彰显法律的关怀,又不失威严,公平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加强人身权利保护立法。校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部分,当前,刑法制裁校园暴力往往于法无据。实际上,不仅仅是校园暴力,还有其他大量严重侵犯人身安全只是程度未达到轻伤标准的暴力行为被排除在刑事立法之外,一定程度上助长暴力行为公开肆虐,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和文明程度提高的普遍性问题。从域外来看,特别重视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护,不仅普遍将攻击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暴行罪,而且对言语恐吓、尾随骚扰、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等行为均予以刑事制裁,对规范公民言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日本刑法在规定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最高十五年惩役的同时,另规定了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惩役。虽然中外立法制度、法律文化有别,但随着经济发展物质富足,社会必然越来越关注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护。刑事立法当顺应时代潮流,深入研究包括校园暴力在内的暴行入罪问题,为社会有序发展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3.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惩戒、矫治制度体系。考察域外发达国家,无一不重视对校园暴力肇事者的惩戒、矫治。例如,德国对校园出现的恃强凌弱的“小霸王”关注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大,在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小霸王”,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意大利刑法规定,如果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违警罪除外),并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可以决定将其收容于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教养院(最短持续期不少于一年)或者对其实行监视自由。对我国而言,在刑法保持相对谦抑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比如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并存的制裁体系,值得研究。在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落实和完善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规定的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制度,明确实施细则,加大对相关矫治场所的资金、人员投入,用足用好我国已有的制度资源。

4.构建防治校园暴力的程序化处理机制。根据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机制应包括早期预警、及时上报、事中处理以及事后心理干预等全方位内容。遏制校园暴力,既要有政策层面的决心决断,又要有智慧定力,把基础工作抓实做细。要从不同层面逐级摸清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分析成因,对症下药,综合施治。在课题组调研的100起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持管制刀具作案者近50%,如果相关学校对这些平时即有持刀习惯的“问题少年”及早发现、干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或者至少可以降低校园暴力的伤害后果。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校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构建了规范的处理机制,例如韩国2004年出台的《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此外,还要注意探索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预测、发现、干预校园暴力。以法国为例,早在2001年就启用了校园暴力监测软件,其统计项目非常细致,包括诸如在校园内丢石块等具有暴力倾向的行为共26项,每年法国有近95%的学校向该数据库汇总校园安全信息,这就为及早发现和干预校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相关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进一步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全力遏制和预防校园暴力,必须有强大的正面引导,学校要在传统安全教育的基础上强化人文、道德教育,教育学生保持对生命的敬畏和善意,尊重爱护他人,呵护生命,和谐相处,避

免伤害;宣传部门要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等形式,加大对反校园暴力的宣传;司法机关在抓好个案办理的同时,应适时组织宣传报道,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导向。

2017年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之校园暴力事件

2017年公务员面试模拟试题之校园暴力事件 【热点背景】 近日,频发的校园暴力事件,使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校园暴力事件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着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预测题目】 校园暴力频发,引发总理关注,对于校园暴力事件,你有什么解决建议? 【解读】 校园与暴力本不该发生任何“瓜葛”,但现实令人忧伤。暴力却总是以猝不及防的姿态在各地校园轮番上演。对于校园暴力,其不仅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在很大程度上给同龄者形成了恶性示范。李克强总理站在国家未来发展的高度,直接以指令的形式要求相关方面在制止校园暴力上多措并举、有的放矢,这决策中体现出来的领导智慧,既体现了国务院对校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也从另外的角度反证了遏制校园暴力需多方联动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出现校园暴力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父母是孩子最早的老师。孩子在进入校园之前,受到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影响,品性已经基本确定。经常参加打架斗殴的孩子,其家庭素质往往较低。一些做家长的人经常脏话连篇,甚至拳脚相加。这都会助长孩子品性中的暴力倾向。第二,现代都市生活的诱惑太多,孩子们的心智还不成熟,面对那些诱惑时往往会“情不自禁”,如若孩子过度泡网吧、玩游戏等行为不能被及时制止,一些暴力性很强的电脑游戏,孩子们玩得多了,便会模糊游戏与现实之间的区别,他们身上的暴力倾向越来越强。第三,学校疏于管理,不能有效引导学生行为,问题家庭的孩子通常有很强的不安全感。在家里,他们找不到慰藉,当一些同学往往由于相同或相似的原因,成绩较差,被学校、老师以及成绩优良的学生所排斥;为了抱团取暖,他们聚在一起,久而久之便形成事实上的小团伙。出于扭曲的荣耻观,以及错误的面子思想,他们会很讲哥们儿义气或姐们儿义

引发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

校园暴力 (一)校园暴力事件产生的因素: 一、人的潜在本能——攻击性是校园暴力的渊源 在校园暴力中,我们会发现产生校园暴力的主要诱因之一是青少年的个体攻击性太强。根据心理专家的研究,当一个人受到挫折时,容易引起情绪上的冲动和愤怒,因而产生对一定的对象报复和攻击的行为。各种导致挫折感的动因,如受欺辱、遗弃、排挤、自卑等都容易引发攻击性的行为。据1996年、1997年对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与教育的调查发现,80%以上的城市中小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性行为。现在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由于家长的宠爱,极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万事以我为中心的毛病。所以在学校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一遇冲突就会把这种不良的心理带出来,酿成校园暴力。 二、家庭因素 一个人的人格是否健康地形成与家庭的教育很有关系。如果家庭成员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败坏;父母的管教方法过严或者过于溺爱或者父母疏于管教;家庭气氛紧张、不和谐,使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等情况都会对孩子的健全人格培养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值得强调的是,父母本身的心理健康对孩子的成长也极其重要。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许多父母在社会经济文化转轨中自身产生的社会心理疾病,例如紧张、恐惧、冷漠或不安全感等,潜移默化地传染给了孩子,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人格障碍,这也是校园暴力的诱因之一。 三、学校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一直偏重于知识教育。教师被沉重的教学任务以及升学率压着,学生也被老师布置的作业压得喘不过气来。师生间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中,很少有时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一些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由于他们学习不好,自然而然地被别人贴上“坏学生”或“差学生”的标签,时时处处地受到别人的歧视。在这种情景下,这些所谓“坏孩子”、“差学生”从内心经常会产生不平衡的感觉。他们认为,老师和同学这样对待他们是不公平的,这样做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所以从行动上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尤其在老师对他们进行批评时,行动上易出现攻击性。校园里师生间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即学生打老师的情节大多发生在学习不好的学生与老师之间。此外,个别素质低下的老师对待学生不是以身作则,而是以打骂、讽刺、挖苦或体罚的形式替代教育,致使某些学生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老师的打骂,极易引起学生的反击,校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 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她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就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了解更多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请见下文。 (一) 校园暴力的行为人责任 1、刑事责任 同学间因故瞧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就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她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就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就是未成年人,即使就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她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她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

校园暴力案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和对策

校园暴力案件发生原因的分析和对策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行凶闹事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宁静的校园蒙上了一层阴影。如2010年5月12日,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恶性砍杀儿童的校园暴力事件,已造成7人死亡,20多人受伤;还有2010年4月12日,广西合浦县男子砍死8岁小学生;2010年4月28日,广东雷州男子砍伤16师生;2010年4月29日,山东泰兴男子幼儿园内砍伤32人;2010年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小学内锤伤5人等血案惨剧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如何应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笔者试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校园暴力案件发生原因的分析 灵山法院2009年审理的校园暴力案件有2件,如陈某、邓某等4人于2009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开摩托车窜到灵山县伯劳中学,持刀对该校多名学生进行威胁、殴打及搜身,共抢得26名学生的人民币930元;又如刘某、彭某于2009年5月3日晚上9时许及5月5日凌晨4时许先后窜到灵山县那隆镇第一中学男生宿舍,以持刀、威胁、殴打等方法对学生进行抢劫,共抢得16名学生的人民币141元。灵山县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虽然不多,但严重威胁了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安定的学习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影响。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些窜到学校制造暴力事件的被告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灵山县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只是全国校园暴力案件中的一敝。纵观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有: 1、案发凶手多为青壮年男性,这些人都是生活在社会底层。他们收入状况都不太好,对自身生活环境不满意,案发前都处于无业状态。他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都是所谓的“失意者”或正在经历挫折的人。这部分长期失业在家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心理状态是最脆弱的,最容易做出极端的行为。 2、极少数凶手或多或少有一定的精神问题,对前景感到失望。在众多校园暴力案件中,犯罪人有精神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其他人均是精神正常人,只有少数凶手是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精神问题。如广西合浦凶杀案犯有精神病史,其他人均无精神病史。 3、一些凶手在成长中缺乏关爱,容易形成两种性格极端,一种是懦弱,一种是偏执。性格懦弱的人对自己没有信心,易忍气吞声,可以委屈自己而顺从别人,但其实心中会认为自己正遭遇不公平对待。这些人一般表现得胆小、老实、不爱说话,只在一些小事上会表现得偏执,所以当他们制造凶案后,周围的人会感到非常意外,这种懦弱性格最常见也最危险的。有专家分析认为,凶案的制造者不少都属于这种情况。内心的压抑、不平感长期得不到释放,若再加上在人生重大事件上不断受挫,积累到一定程度或遇到“导火索”就会爆发,就想用不择手段报复社会、报复他人。于是他们多选择对弱小、无力还手的学生或妇女、老人进行

校园暴力原因对策作文素材

校园暴力 ·新闻时事 2017年1月9日,湖南邵阳市城步四中发生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一中学几名女生在教室内轮番扇一名女生耳光。当天午休期间,城步四中七年级127班学生刘某因与124班同学王某有私怨,趁老师吃午餐时,纠集116班杨某及本班几位女同学到王某所在班级教室对其进行殴打。 2016年10月31日晚,丰顺县某中学宿舍内两个同班同学因纠纷发生打斗,其中一人被刀刺伤腹部,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5月13日,在枞阳某中学课间休息期间,小周与同学小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小周打了小方一巴掌,致小方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小方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校园暴力的原因 (一)个人因素 1.人格倾向。有学者指出,校园暴力的施暴学生通常有以下特征:(1)缺乏自我控制及自主负责的能力;(2)轻浮且缺乏挫折容忍力;(3)在团体中表现欲强;(4)以自我为中心且罪恶感淡薄;(5)同学关系不良。有关校园暴力与人格倾向关系的问题,目前国内研究得较少。 2.行为问题与行为困扰。国内的相关研究,发现暴力攻击行为愈频繁,其抽烟、喝酒的比例也愈高。这些研究结果都证实了暴力行为是一连串行为问题中的一环,往往和其他的行为问题合并出现。 3.对暴力的态度与信念。调查发现,学生对暴力的态度愈强,其攻击行为也愈多。高攻击性儿童特别重视控制被害者所带来的心理代偿,并且对于攻击所带给他人的伤害或痛苦较不关心。国内研究也表明,许多学生出于对电视上“黑帮老大”的崇拜,将施暴看作是“英雄”表现,对受害者的感受漠不关心,甚至以此为乐。 (二)家庭因素 一个人性格与行为的养成,大多受家庭影响,因此,不可忽视家庭因素对青少年暴力倾向的影响。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教育不科学,家庭氛围不正常,家长行为不端正,家庭周边环境不健康,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暴力及非暴力少年犯的父母及亲属的不良行为较一般少年的多些;暴力及非暴力少年犯其家庭是单亲家庭或破碎家庭之比例高于一般家庭;暴力少年犯在儿童时期受虐的程度、目睹父母发生婚姻暴力的程度及受到手足暴力的程度,比其他少年高。 (三)学校管理的因素 我国目前的中学教育仍以应试教育为主,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分数,忽视了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素质教育。部分学校对学生违纪事件简单地求助于行政处罚,滥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随便开除学生,将矛盾推向社会。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传统教育方式的一个弊端,它会使学生形成敌视老师和优等学生的逆反心理。研究发现,当学校持续地对暴力学生施以粗暴的训练方式或体罚的,不但无法抑制学生重演同样的暴力行为,还会使学生对学校产生敌意和疏离感。

青少年校园暴力产生原因及对策研究

青少年校园暴力产生原因及对策研究 近年校园暴力的问题不时见诸报端,而且还有逐步增长的趋势,成为让全球头痛的问题。由校园暴力的特殊性所决定,学校对校园暴力的产生负有首要责任,教育模式的明显功利性、教师权威的负面作用,以及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漏洞,均是校园暴力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而家庭和社会对校园暴力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是家庭教育的失败、家庭结构的缺陷,还是暴力文化的泛滥、大众传媒的影响等,都是校园暴力的重要致因.此外,主体自身生理、心理素质,对于决定其能否抵御外界各种不良影响,是否实施暴行具有根本意义.因此,从家庭、学校、社会文化以及犯罪心理学等多种角度分析校园暴力的成因,进而从心理学及教育学的角度研究预防校园暴力的措施。 [关键词] 校园暴力成因防治 随着近年现代化脚步的加快、人民生活形态的改变,社会治安的恶化已成为人民心中的痛。其中,最大令人忧心的是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充斥着享乐、坠落与暴力。使得一向安静的校园也存在了暴力的阴影。校园暴力发生事件逐年提高,暴力行为的伤害也日趋严重。使得校园暴力问题,一夕之间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一、校园暴力及其现象、危害 所谓的校园暴力是近年在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暴力是指以语言、或明显的肢体动作侵犯他人,使对方感受到威胁、痛苦或身体上受到伤害。从广义上来说:应是指发生于校园内的所有暴力行为,包括同学彼此间或老师与同学之间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等。然而在我国发生最多的是学生间的暴力行为,所以狭义的校园暴力是专指学生对学生暴行。至于暴力的形态,则不一定非限定于要造成身体或物质的伤害,凡是口语恐吓、辱骂、被迫做不喜欢做的事、被故意侵犯身体、被故意陷害、强借物品乃至殴打、勒索等均应包括在内。 (一)校园暴力现象 从近几年学生管理情况来看,校园暴力现象有逐步增长之势。据200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约有10.5%的学生面临校园暴力的威胁。综合近年来各报章杂志的报道,职业中专,普通中学的校园暴力问题比重点中学和大学严重得多。因此,我根据本市部分学生和心理学老师提供的案例可以把各类校园暴力现象分为三种形式,即语言暴力,力量暴力和心理暴力。 1.语言暴力。语言暴力主要指包括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一系列对学生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2.力量暴力。力量暴力主要指包括校园凶杀,肉体伤害等一系列对学生身体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力量暴力在校园暴力现象中最为普遍。据警校学生反映,力量暴力在警校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力量暴力表面上对受害学生的身体造成很大的危害,很有可能让受害者残废,甚至死亡。但除了身体上的伤害,更大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因为暴力已经对人性有歪曲的认识,严重的很有可能导致反社会人格的形成,严重影响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施暴者也有极其严重的影响,对他们的心灵成长增添了大量的阻力,很有可能导致他们成人后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些人很难获得社会(主要是学校和家庭)的认可,社会归属感长期得不到满足。 3.心理暴力。心理暴力主要指包括孤立,侮辱人格等一系列对学生的精神造成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心理暴力的问题常被忽略,但其危害又非常大。心理暴力可能无处不在,而且任何学生和老师都可能成为施暴者。

校园暴力案例剖析

兴仁县第六中学学生“校园暴力”典型案例 剖析材料 打架斗殴是校园里最常见的暴力行为,可以称之为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顽疾,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尽管学校三令五申打架斗殴事件的危害性及严惩制度,但学生打架斗殴事件还是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而且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显而易见。杜绝打架斗殴事件一直是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一、具体案例: 2014年11月9日(星期日)下午15:30左右,正是我校学生陆续返校高峰时间,学校值班组人员分散在学校几个重要地点迎接学生返校,突然,有个学生慌张地跑来向值日组长报告,声称看见有一个人把一把1米左右长的刀丢在了学校宿舍区不远处围墙下的草丛中,听此消息后,值班组带领学校保卫人员立即展开搜查,经过大约十分钟的查找后,值班组果然在学生所说的大概位置找到了一把长约1米的形似日本武士砍刀。 值班组感觉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做了汇报。以黄贵忠校长为首的学校安全领导小组马上就此事展开调查,在大约两个小时的调查后,事件终于水落石出,原来这把刀是一个我校上一届毕业生带来的,目的是想找我校现在一名九年级学生打架,以报复他在上学期在宿舍区购买东西时被欺负之仇,随后学校对此事进行了善后处理。此事虽然没有对学生造成伤害,但它给我们以警醒,校园暴力事件是可能随时发生的。 二、案例分析: 凡事的发生必定有它存在的原因,针对上述事件,我们认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存在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父母疏于管教。这部分学生由于父母疏于管教而在外结交不三不四人等,成帮结派,惹事生非。不少学生家庭或因单亲、或因父母忙于打工挣钱、或因家长责任心较差而忽略了对子女的关心教育,致使学生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人员。尚未具有明辨是非能力的孩子从所谓的“哥们儿”那里寻求到“温暖”,受他们挑唆、利用而参与斗殴。 2、父母管教手段过于暴力。这也是造成子女心理上的暴力倾向,多数表现为“在家是羊,在外是狼”,内向寡言,情绪易激动,喜用暴力解决一切。 3、早恋引起“争风吃醋”,这种颇有中世纪欧洲骑士决斗风格的打架斗殴事件是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早是屡见不鲜了的。 4、虚荣心作祟。死要面子,往往于“骑虎难下”之势,挥舞起拳头;这

当代中国_校园暴力_的法律缺位与应对_储殷

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 4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性行为。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反社会就没事”。 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它的暴力程度虽然未必严重,但是其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以及校园风气的危害性极大。然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着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也许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造成了在“校园暴力”现象中,较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 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 □?储 殷 摘?要: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现象在近几年中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除了教育体制、校园管理机制以及家庭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之外,我国在应对校园暴力上存 在严重的法律缺位。这种缺位主要表现在对法律保护对象的认识不清、对侵害 行为责任主体的判断不清、对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界定不清以及在司法实践 层面片面从轻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法律

暴力是一个法律名词 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暴力行为程度非常严重,级别为R级。校园欺凌 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 近些年来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许多学校重视知识教育,轻视法制与规则教育,忽视生命、尊重以及心理教育等非硬性教育,由于很多国家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在欺凌过程中,欺凌者会对受害者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调查显示;校园暴力比较主要原因校园的霸王们,他们社会有保护伞,欺负同学恐吓同学,殴打不听话同学。 李克强总理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 最高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

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教育惩戒功能丧失后的放纵 当教育民主被哄抬到一个不切实际的高度之后,教育就成了一个什么人都可以指手画脚的行业。教育的神圣外衣被媒体用尖刻的文字描绘成了一个令人望而生厌的黑斗篷。从事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的教师,也时常被定格成了一种“禽兽”。所以,绝大多数学校再不敢轻易地处分一个学生,哪怕这个学生已经无恶不作。更有的省份干脆由决策机构下文来统一规定,彻底废除中小学校沿袭多年的最高处分——开除。 然而,教育永远都不是万能的。失去了必要的惩戒功能后的校园,并没有出现想象中的那种人人知书达理的好现象,反而是因为没有了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里斯利剑”,一些原先收敛的恶行便都敢于公开表现出来。这些校园病毒又相互感染,使得原本健康的校园文化肌体上开始出现块块腐烂的肌肉。 惩戒功能的丧失,催动了畸形心理的自由萌发,使得丑陋和猥亵都变得无所畏惧;反过来,这些个性中的丑陋,又在惩戒的日益退缩中越发的强大起来,并慢慢地自发凝结成一个个的团体,形成了带有明显江湖色彩的小集团。这些小集团,常常为了点滴小事而发生殴斗,甚至是团伙持械玩命,严重地干扰正常的学校教学,也直接危害了社会治安。但即使如此,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校园暴力是指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包括语言侮辱,运用躯体力量及机械对师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以及对师生名利、财产的侵害等行为,校园暴力的影响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会对学生造成永久的伤害,因此填补法律缺位,完善法律法规,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至关重要。 一、校园暴力的概述 校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或校外人员对师生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暴力行为的发生范围较广,侵害程度较重。一般情况下,校园暴力会被分为五类,一是打架斗殴,打架斗殴是最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普遍存在于学校各处。二是敲诈勒索,敲诈勒索主要是指高年级学生向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的行为,会使受欺辱学生产生心理阴影,致使学生胆怯,懦弱。三是恃强凌弱,恃强凌弱主要是指家世显赫或者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学生的暴力行为,属于常见暴力行为之一。四是性暴力,性暴力属于严重暴力行为之一,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严重的是会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以及精神上的伤害,影响受害者以后的生活。五是凶杀案,凶杀案是严重暴力行为,影响极其恶劣,虽极少发生但近些年发生的概率有加大趋势。 二、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现状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几率较高,影响较恶劣,常见的校园暴力行为层出不穷,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也时有发生,如南安小学生被扇25巴掌事件,初中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事件,三名初中女生扒衣羞辱小女孩事件等影响都较为恶劣,对受害者的身体以及心理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此可见,校园暴力已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必须受到重视。校园暴力具有三个显著特点,即残忍性,团体性以及报复性。在多起校园暴力事件中都是二人以及二人以上的小团体实施暴力,且手段残暴,侮辱性极强,扒衣、拍裸照、按入粪坑等伤害性暴力行为对学生的心理伤害远大于身体伤害,严重影响学生以后的生活发展,甚至扭曲受害学生的人格,因此研究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对方案,加强预防措施,遏制校园暴力至关重要。 校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教育的缺失,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都存在问题,父母对孩子缺乏关爱,不恰当的教育方式,家长主张以暴制暴等因素都会使学生产生暴力行为,在加上学校主要以讲授知识为主,忽视对学生相关知识的教育,致使学生易产生暴力行为,校园暴力现象严重。其次,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在出现校园暴力时,学校采用的主要的管理手段是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记大过,写检讨,通知家长等方式,但是由于学校的这些管理手段的惩治力度不够,对学生没有约束力,学生的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最后,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针对中国校园暴力现象,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了校园暴力的保护伞,由于施暴者普遍未满十六周岁,对施暴者会实施司法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此可见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遏制校园暴力行为较为困难,校园暴力行为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暴力程度越来越严重,社会影响也越来越恶劣,现状不容乐观。 三、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 (一)刑事责任的缺位 当代中国校园暴力刑事责任缺位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相关立法部门对学生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相关部门认为校园暴力只是学生由于理性不足,年轻气盛而引发的打闹行为,学生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是较平常的事情,学生只是处置方法不恰当。因此对于学生的学校暴力行为应以教育感化为主,除了在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下,采取惩治

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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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浅谈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白志仙 【关键词】校园暴力概念原因现状防治 【指导老师】向从武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正文】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学校内,校园暴力相当突出,且呈蔓延发展的趋势,在众多学生的心灵深处蒙上了不安全的阴影。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就从校校园暴力的概念人手,剖析目前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从而为防治校园暴力提出相关的理论思考。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及现状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 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正式宣布暴力为危害健康的重要原因,并从医学的角度将暴力定义为:“暴力(violence)是指蓄意地运用躯体的力量或权力,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利剥夺的行为”。相对于暴力而言,校园暴力是个综合性问题,它涵盖了诸如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内容,目前国际上尚未给它做出一个确切的定义。一般而言,在国外提到校园暴力,通常使用的术语是“胁迫”,但这一定义未能包含所有的校园暴力行为。国内研究校园暴力现象的学者给校园暴力所下的定义与国外差别较大,仍未形成关于校园暴力的统一定义。有的研究者认为,“校园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附近的以学校教师或学生为施暴对象的恃强凌弱的暴力行为”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校园暴力,亦称校园暴行,是指主要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学生对学校设施的破坏行为”②。还有研究者指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于学校内的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③可见,在我国学界,对于何谓校园暴力的看法仍是五花八门,争议很大。虽然国内学者关于“校园暴力”概念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通过对各种定义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校园暴力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校园暴力必然是发生在校园,但是对于校园这一概念我们应对它进行重新诠释。从目前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学校功能上来看,我认为这里的校园不应仅局限于校园内部,即校园不仅包括学校的教育、生活区域,也包括校园附近的其它一些范围。“校园”包括学校的教学区、生活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还当看到,现在学生上学时的活动范围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围墙内,学校周边的如小卖部、网吧、饭店等也成为学生经常光顾的场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这些区域里也很有可能发生暴力行为。因此我认为,在学校正常教学时期,学校附近的公共场所也应当成为“校园”概念的外延。其次,校园暴力不应当仅指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师生之间、校外人员对在校师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在师生关系中,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产生老师体罚、辱骂甚至殴打学生的事件出现,这也应该属于校园暴力的一种,因此校园暴力应当包括师生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最后,校园暴力的作用对象

遏制校园暴力主要靠教育引导对辩自由辩回答

对辩 时间空间上早于法律强制 1.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遏制校园暴力是基于事故发生之前的? 你说不是,难道你方遏制校园暴力要等到事故发生之后才扼腕叹息吗? 2.既然如此,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事后采取措施是无济于事的呢? 不是,可说出去的话如同泼出去的水,已经造成的伤害,难道事后的弥补就能弥补回来吗? 3.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对方辩友是否承认法律强制对于遏制校园暴力具有滞后性? 你说不是,那么请你方举例论证告诉我方法律强制如何先于校园暴力事故发生作用。 4.据报道,在浙江因为打群架获刑的李某和黄某。出狱后,他们无法继续求学,只能外出打工,缺少正常社交。甚至有人开始报复社会,走上了真正的邪路,请问对方辩友这难道不是法律强制把青少年推进更深深渊的有力证据吗? 5.再者俗话说,事前谨慎总比事后补救强,那么对方辩友是否承认我方的教育引导对于遏制校园暴力无论时间空间都早于法律强制呢?

你说不是,可是常言道近水楼台先得月,给予青少年教育引导难道不比法律强制更贴近青少年尚未成熟的心理状态吗? 转:所以,遏制校园暴力,教育引导更早于法律制裁。 6.校园暴力一直存在,然而直到现在才通过手机网络才得以面世,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承认法律制裁对于遏制校园暴力难以取证? 你说不是,可事实上经常存在的校园冷暴力却难以被法律捕捉又是怎么回事呢? 7再者,校园冷暴力往往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更产生损害,甚至导致自杀事故的发生,这种间接导致又缺乏证据的悲剧请问您方的法律强制又能起什么作用? 8.况且,由于校园冷暴力一般是由群体孤立为主,涉及人员多,被害者往往性格懦弱,维权意识薄弱,这种被害者本身都难以察觉的校园暴力试问法律强制又如何制裁呢? 9.再说,如果没有教育引导及时纠正校园冷暴力,造成暴力负能量的传播,导致被害者心灵扭曲成为下一起校园冷暴力的参与者,这种恶性循环请问您方的法律强制又能如何终止呢?

中学生校园暴力现状及原因分析

中学生校园暴力现状及原因分析 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校园周围的暴力行为以及对学校或师生财物的破坏行为,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率不断升高,暴力行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相关的研究表明,校园暴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仅表现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也表现在暴力的程度越来越严重,很多校园暴力已经超出单纯的打架斗殴的可控范围,甚至在个别地方正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制造敲诈、勒索、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除此以外,同学起外号、语言讥讽、歧视等非典型的暴力形式也普遍存在。为此,分析中学生暴力行为的现状、探讨其中的原因,进而思考减少中学生暴力行为的策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中学生校园暴力行为的现状 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比如,2003年美国关于危险行为的监测,其中有33.0%的高中学生在过去1年内打过架,4.2%的学生因为打架受伤而到医院治疗,5.4%的学生在调查前1个月内由于感到学校或途中不安全而不去上课。日本文部科学省2012年11月的调查显示,在4至9月的近半年时间内其国内中小学中已发现的校园暴力事件超过14万件,是2011年全年的两倍多。 从上面所列有限的资料看,校园暴力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相关的研究还显示近十年来校园暴力事件表现出情节越来越严重、暴力事件制造者和受害者的年龄越来越小的特点。在我国,校园暴力还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即经济发达地区其校园暴力发生率更高、手

段更加残忍、性质也更加恶劣。 2、校园暴力犯罪的特点。 ①、团伙性。由于青少年年龄与生理等各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他们具有强烈的模仿性。由于受影视、报刊中描写的“帮会”、“行会”的影响,有些学生在校园内拉帮结派,各自为政,形成各自的势力。这样的帮派是中学校园中的一颗毒瘤,让学校难得安宁,并且各团伙之间往往会为了一些各自的利益或者是为了扩大势力,就会出现打群架的现象,具影响了其他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及师生的切身利益,又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 ②、偶发性。因受中学生的心理特点所决定,他们的情绪、情感处于急剧变化的时期,易激动,重友谊,讲义气,好感情用事。这一切都表明了中学生校园暴力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很多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只是为了一些很微不足道的事情,但由于易冲动,往往一急,在气头上极易丧失理智,一念之差,而铸下大错。如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5岁的初中生林岚由于把羽毛球打在一女生的头上,随之发生口角,便遭到了该女生及其同学的暴打,以至落水而亡。 ③、报复性。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个别学生心胸狭窄、个性孤僻,不能宽容他人,还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的行为的习惯。这一类中学生在心理上严重失调后极易引发校园暴力的行为,我们在报刊上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报道。报复行为的产生往往是由于一方吃了亏,咽不下这口气,总想找个机会报复以求心理上的满足与平衡。 ④、侵财性。侵财犯罪在中学生校园中占首位,从侵财的方式上

关于校园暴力的文章精选阅读

关于校园暴力的文章精选阅读 关于校园暴力的文章精选阅读:对校园暴力事件的思考最近国内接二连三的校园暴力事件,尽管是极少数的个案,可社会影响非常之大,令民众和执政当局手足无措。本不想触及这么敏感的话题,怕给社会和执政当局添乱,然公民的良知让自己不能再默然。 在日常生活中,我常常有恶人假设和坏事假设。为此朋友、妻女经常说自己神经过敏。几乎每天自己出门时,都提醒自己注意安全,人到中年背负的期望太多,但我从来也不觉得这样对自己有什么不利。由此推论,对校园暴力事件,掩耳盗铃,避而不谈绝不是什么上策。随着上层的重视表态及各大媒体新闻媒体对此的报道关注,自己才先知后言此类问题。 美国“9.11”之后,好像近年来世界范围的暴力恐怖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动荡地区发生,社会平稳地区也偶见报道;中东地区不平稳,可欧美也难逃厄运,特别环国周围国家的动荡,对此我们早该高度重视。过去总以为深处内地的我们社会很稳定,可校园暴力事件后,自己的危机感也由远及近了,公民不禁要问当下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何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反而不稳定了。 纵观近年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各类自残事件,各类暴力抗法事件,各类跷蹊古怪的事件,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经济发展与人

类的道德水准很难说是类正比例关系;总体经济总量的增加与社会稳定也很难说是同步。难怪老早各类社会学家就预测到,社会年人均收入达到1000美元后,社会正处于各类矛盾凸显期。由此看来把社会经济这块蛋糕做大难,把这块社会这块大蛋糕分均衡更不易。 对针对校园的各类暴力事件,无论肇事者处于何动机,都是罪不可恕的,都应该用重典厉法严惩不待。我想关于这点有良知的公民都会拍手称快。但是仅凭这点能根除这种社会大患吗?广大网民的看法是未必奏效,我也持相同的观点。 各类群体性事件,各类自残事件,各类暴力抗法事件,是偶然事件,但偶然中就不暗含什么必然的因素吗?分析这类人为的灾难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由利益失衡,心理失衡导引的影子。对媒体公布的好像是精神失常者而为,我是及赞成又不赞成。赞成的是这类事件的肇事者,在实施这类行为过程中肯定是精神极不正常者,否则不符合“冤有头债有主”的报复性动机的常规。不赞成的是,把天旱的原因统统推给老天爷的过失的心理,其心理和论调导出的结果就是众生皆无过,唯有骂苍天了。 对于如何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我觉得应该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难在治本,立杆治标的防治原则。具体讲: 1、治本之策是从源头上尽量减少社会利益冲突,尽最大努力去化解各类积怨,但彻底根除很难,也不现实。关于这点如果不发动全体公民,单凭某几股社会团体的力量,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个策略说的简单,要执行起来非常之难,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

校园暴力事件的反思

德育教育系列之十六 儒雅健康、内涵发展 之校园暴力事件的反思 老师们:理想的琴,须拔动奋斗的弦,才能奏出人生美妙动听的乐章。 近来我校发生了学生打架事件,不但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我感到很遗憾,也很痛心,应该值得我们深思。校园暴力不但扭曲了同学们心灵,也严重危害了学校的声誉。我们不能让其成为校园永远的痛,为了净化校园环境,弘扬校园正气,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还校园一份安宁,给家长一份放心,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做细做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根本上来遏制校园暴力行为。 我们知道校园暴力多发生在清晨或傍晚,校园里人比较少的时间;多发生在空教室、阴暗的角落、大家不常走的走廊和巷子、教学楼、宿舍楼背后等人少的地方。容易遭受暴力袭击的多是身体瘦小的同学、胆小的同学、花钱大手大脚的同学、爱炫耀的同学、独来独往的同学、喜欢滋事的同学。 【处理方法】 在处理学生打架的问题时要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制止。打架多发生在比较隐蔽的位置,教师看不到,以至于无法处理,所以教师要鼓励学生发现这种情况及时汇报,然后做出快速的反应。因此,教师不仅要及时介入打架事件,还要向学生明确表示,学校不容忍任何的打架斗殴行为,并会对打架斗殴行为采取措施。 2、不要以暴制暴。老师在面对打架斗殴的学生时候一定要冷静、理智,即使你感到很气愤、忍无可忍,也不要打骂他们,严厉的惩罚只能压制一时的行为却不能让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同时,暴力的处理方式也会给学生树立反面的学习榜样,会加强他们的攻击行为。一定要心平气和的与其交谈,想进办法来挽救后果。作为老师要学会克制,克制是一种自我控制和调控的心理行为,是只有德才兼备者才拥有的品质。 3、对症下药。教师要根据打架的起因采取不同的辅导方法,消除学生的打架斗殴行为。有的学生是对其他人怀有敌意,通过攻击别人而达到发泄目的,教师可以转移他的攻击目标,把学生的敌意转向一般的物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释放心中的压抑。有的因为嫉妒心导致的攻击行为,这些学生往往伴随着自卑,所以教师要对学生加以疏导,解除嫉妒对象的敌意,认识自己的长处,树立信心,以消除攻击行为。 4、针对问题学生,教师要用心呵护,要有耐心和科学的方法,不能只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予以恐吓、制止,要从自身做起来维护我们的师道尊严。 5、要适时的通知家长,要准确的描述事态,不夸大;要有理有据的面对家长,不要被嚣张的家长所压倒,也要尊重尊重我们的家长。做老师真的不容易,既要教好学,又得当警察断案,还得和社会打好交道。但是我们做了这一行,就得对得起自己。就得向“学生向往、教师幸福、家长满意”的办学目标而奋斗。【预防策略】 1、树立正面的榜样,发挥榜样的教育作用。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中学生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和自己所追求的形象,他们喜欢和善于模仿。苏霍姆林斯基说:“青少年的心灵是敏感的,它是为接受一切好的东西而敞开的。如果教师诱导青

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校园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校园暴力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既是一个新闻名词,也是一个社会名词。当你在百度键入“校园暴力事件”,便约有714个相关视频弹出来,没有影像的更是不计其数。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十分普遍。在世界各地,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暴力的事件,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严重的恶性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近年来所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 2011年5月27日,瑞安市陶山中学发生了一件暴力犯罪事件,三名学生在短短几分钟内打死了一名学生;2010年3月17日,遂溪县乌塘中学发生了一起歹徒闯校园殴打学生事件,造成15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2010年4月5日,南海九江中学校内一座山上废弃的防空洞内发生割喉案,一名高三男生怀疑同班女同学造谣将其杀死;2007年4月16日,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校园枪击事件,该校的韩国学生赵承熙在宿舍楼及教学楼,使用两支手枪和大量子弹,导致33人死亡。2007年5月15日,广东电白第三中学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杀案:该校一名叫吴建国的初二级学生,用刀捅死两名学生、捅伤4名学生…… 硝烟没远,伤痛没去。面对如此之多的事件重演,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重新反思校园暴力事件呢? 一、根据目前校园暴力事件的情况,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学生之间相互实施的暴力。在校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在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高。有的学生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加入不良群体,以此来反抗校园暴力侵袭;有的学生为了自卫,不得不带上刀具,以防不测;有的则采取以暴制暴的方法,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第二、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我们常常听到或看到校外的一些社会非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勒索钱财,弄得这些学生往往害怕而不知所措的报道。学生上学受到社会非法势力的勒索和敲诈,已具有普遍性的一种社会犯罪现象。第三、师生之间实施的暴力。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老师和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在学校教学的过程中,有些老师对学生经常进行体罚,动手打耳光,挥拳头和踢学生,对学生身心发育造成很大伤害。此外,有些道德品质恶劣的学生对老师的真诚批评教育怀恨在心,便纠集他人一起对老师实施暴力,动手殴打老师,这种现象有蔓延的苗头。 二、校园暴力是学生心理不健康,人格不健全的外显。既是未成年人生理成长处于特殊阶段叛逆、逆反心理外化的反映,也是社会问题在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中的蔓延和反映。校园暴力是“先天不良”与“后天失调”的混合产物,因而它的产生必然涉及到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它的成因主要可以归纳为: (一)学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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