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与评审是矿产资源领域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该报告对于科学确定储量、开发矿产资源具有指导作用,并且对于评估矿

产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报告编制的内容、方法以及

评审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报告编制的内容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矿产资源概况、储量计算方法、数据收集与分析、储量分类与评价、储量预测与展望等。其中,矿产资源

概况需要对矿产资源的种类、分布、产量等情况进行描述;储量计算方法

需要明确采用的计算方法,并且详细介绍计算过程和依据;数据收集与分

析需要搜集并整理相关的数据,同时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储量分

类与评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储量的分类标准,并对不同分类的储量进

行评价;储量预测与展望需要基于当前资源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未来的储

量进行预测和展望。

二、报告编制的方法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主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方法

主要包括储量计算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储量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矿种和储

量类型的特点,采用合适的计算方法进行储量估计,例如,对于煤炭资源

的储量估计,可以采用井下估算法和表面估算法;对于金属矿产资源的储

量估计,可以采用剩余资源法和静态思维法等。数据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

已有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确定可靠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修正和补充。定

性方法主要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特征、条件和环境等进行描述和评价。

三、报告编制的评审程序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与评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系统性地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同时进行严格

的评审程序,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只有在编制和评审过程中严

格遵循科学原则和程序,才能制定出可靠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矿产资

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与评审是矿产资源领域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该报告对于科学确定储量、开发矿产资源具有指导作用,并且对于评估矿 产资源的价值和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报告编制的内容、方法以及 评审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报告编制的内容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矿产资源概况、储量计算方法、数据收集与分析、储量分类与评价、储量预测与展望等。其中,矿产资源 概况需要对矿产资源的种类、分布、产量等情况进行描述;储量计算方法 需要明确采用的计算方法,并且详细介绍计算过程和依据;数据收集与分 析需要搜集并整理相关的数据,同时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储量分 类与评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储量的分类标准,并对不同分类的储量进 行评价;储量预测与展望需要基于当前资源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未来的储 量进行预测和展望。 二、报告编制的方法 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主要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定量方法 主要包括储量计算方法和数据分析方法。储量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矿种和储 量类型的特点,采用合适的计算方法进行储量估计,例如,对于煤炭资源 的储量估计,可以采用井下估算法和表面估算法;对于金属矿产资源的储 量估计,可以采用剩余资源法和静态思维法等。数据分析方法主要通过对 已有数据的整理和分析,确定可靠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修正和补充。定 性方法主要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特征、条件和环境等进行描述和评价。 三、报告编制的评审程序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编制与评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系统性地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同时进行严格 的评审程序,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只有在编制和评审过程中严 格遵循科学原则和程序,才能制定出可靠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矿产资 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提供有力支撑。

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工作重点与质量

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评审工作重点与质量 一、不同资源储量报告相应工作重点 1、探矿权范围的地质勘查报告 这种报告送交评审的有工作总结报告、普查报告、详查报告等。 工作总结报告大部分处在普查阶段,因矿业权人根据矿业权处置、转让的需要而提交。工作程度较低,在总结报告中要全面反映投入的工作量,对勘查区找矿潜力作出评价,可估算资源量的进行资源量估算(包括预测资源量)。资料收集方面不便强调其全面性,只要充分反映已做的全部工作。 普查报告是普查工作的总结,普查工作是对矿化较大地区开展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和取样,对已知矿化区做出初步评价,对有详查价值地段圈出详查范围。相对而言,在普查阶段,投入的方法手段较多,工作范围较广。工作严格按实施方案或设计进行,按程序、规范要求操作,物探、化探工作应有专门的总结(文、图);地质测量(填图、剖面测量)、山地工程及钻探工程有专门的记录及对应的图件;地表及坑道中应系统的刻槽取样,钻孔中按不同矿种要求连续采样,采样长度按一般工业指标要求,样长不大于夹石剔除厚度;对于金属矿产,应全孔取样进行光谱分析,根据光谱分析结果,确定基本分析项目,组合分析及化学全分析一定要按要求进行。为保证分析质量,应对基本分析进行内、外检。而水文地质工作及矿石加工选冶性能研究则以收集资料为主,不必投入过多的实物工作量;综合工作充分反映不同方法手段工作量与成果,研究他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依据。资源储量估算按一般工业指标进行,有条件的,可采集体重样。普查工作要求的是对整个勘查区地质情况进行了解,不要认为对某段或某个矿体提交了333资源量,就达到了普查。 详查报告是详查工作及普查工作阶段地质工作的全面总结,故报告中要反映详查阶段以前所有地质工作及所形成的认识。详查是对详查区采用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进行系统的工作和取样,并通过预可行性研究,作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圈出勘探区或作出可作为矿山设计提供依据的结论。此阶段投入的主要工作量是对矿体空间产出及矿体本身特征进行控制评价,以系统的地表地质工程、钻探为主,辅以适量的坑探工程。地质填图则围绕为设计工程的具体布置而开展,对普查阶段填图成果进行补测修正;物、化探工作则主要针对总结规律,寻找盲矿体;取样是详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定要按规范要求系统开展;样品分析严格质量控制,内检、外检样品数量满足最低数量要求,内、外检出现不合格时,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矿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矿政管理的基础,本文主要介绍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一些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资源储量;报告评审;问题及建议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作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 众所周知,采矿权人采矿需要交纳采矿权价款,开采的资源储量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挂钩,矿山开采年限与资源储量挂钩。近年来,由于矿业市场投资的多元化,加之国家的有关法制不健全,一些地方对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盲目市场化,受利益驱使,出现了种种弄虚作假的情况。比如一些企业在改制时,投资者为了少交采矿权价款,往往将储量做小,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失;而有些企业在融资、筹资或包装上市时,为了吸引股民投资,造成绩优股的假象,往往又要求将资源储量做大,以蒙骗股民。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状况不能是地质勘查机构自己说了算,而必须由相对权威的评审机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评审机构对矿产地质勘查机构取得的矿产地质成果的审查评价、鉴定验收。其内容包括:对矿体地质特征,开发利用内外部条件,矿产种类、数量、质量、空间分布等技术数据等阶段性认识的认可。它是资源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国家掌控资源家底、维护国家资源权益、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服务的,是政府资源储量管理以及矿产资源管理的关键性基础工作。它依据和参照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及矿山生产和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方面的规定而进行的。 本文总结了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引起重视,以求共同提高。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地勘单位不做野外地质工作,靠在室内“编”地质报告进行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所编写的报告东拼西凑,凭空想象,质量可想而知。或者报告编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来源: 日期:1999.07.15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 颁布,1999年7月15日实施)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的监管,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我国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的 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前,应履行储 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程序。 第五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包括:①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方案;②资源评估报告;③资质证明;④开发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 告等。 第六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和技术依据。 第七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必须由矿产资源开发单位自行 编制或聘请专业机构编制,材料编制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 第八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应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 审批,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审查应遵循科学评审、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报材料 中的储量核实方案、资源评估报告等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审意见和 建议,明确评审结果达标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要给予退回 或驳回。 第四章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情况, 向社会公布核实评审情况、备案结果和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包括:①开展核实评审的矿产 资源名称和地区;②申报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③评审意见和建议; ④备案结果。 第十四条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公告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包括报纸、 互联网等媒体,方便社会各界及相关机构了解核实评审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 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 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申报及受理

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 (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 (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 (七)工业指标推荐书; (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评审工作。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 补正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时间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评审时间和会议事项通知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条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评审机构有关人员、评审专家、矿业权人或其委托人、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省国土资源厅视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地质矿业协会,各在渝地勘单位及储量检测机构: 为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为矿业权有偿使用和储量登记统计提供数可靠数据,切实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科学编制,严格评审矿产储量报告是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是主管部门合理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履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储量评审制度实施以来,我市的矿山储量报告编制质量有了一定提高,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随着我市矿业及矿业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储量认定改为备案管理后,储量报告的编制和评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一是报告编制不规范,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报告内容不全,错漏众多,叙述不清,前后矛盾,重点不突出;报告图件未按要求制作,要素不齐,图示、图例、图签不规范、标注不全,各图件之间不统一;报告的文字、图件、表格衔接不够,附件不全等。二是储量数据变化大,依据不充分,可靠性差。主要表现为一些报告与以前储量报告提交的储量不符,或与矿山实际保有的储量不符;原来资源枯竭的矿山,出现煤层变厚、采空区变小、容重增加,从而使保有储量大幅增加的现象;新建矿山或资源接替矿井中,矿区范围内出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 1.选择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签订评审合同。 2.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机构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资料,编制评审方案,明确评审目标、方法和过程,并向申请单位报送。 3.提交材料:申请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相关材料。 4.评审过程: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进行评审工作,包括现场勘察、数据解读、现场核查等环节。评审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5.编制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报送申请单位。 6.备案申报: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报告,编制备案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备案申报表: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目的和依据等内容。 2.评审合同: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签订的评审合同,内容包括评审费用、评审的范围和时间等。

3.矿产资源资料:包括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等。 4.评审方案:评审机构编制的评审方案,包括目标、方法和过程等内容。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编制的评审报告,包括评审的结论和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单位还需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专家意见、现场勘察照片等。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应选择具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 2.申请单位应按照评审机构要求的格式和数量提交相关材料,在提交材料前应对材料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评审过程中,评审机构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数据解读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4.评审报告的编制应准确、客观,明确评审的结果和结论,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5.备案申报时,申请单位应编制备案申报表,并附上评审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以上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的大致内容,具体的流程和材料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评审机构的要求有所不同,申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 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 (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 (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 (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 (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 (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 (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最新】储量核实报告评审要点 (4)doc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要点 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要求(讨论稿) 1、煤炭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价款评估、(出)转让或煤矿企业分立、合并、改制,以及改变煤炭工业用途、工业指标或建设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致使煤炭资源发生变化,均需要对保有(累计探明)煤炭资源储量进行核实,并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为了加强煤炭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生产矿井一般每3~5年编制一次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有较大变化时除外)。 核实报告要充分反映近年来补勘以及井下采掘工程实际揭露的地质情况变化,加强对新资料的分析研究,及时修改构造图、储量图、相关文字等地质资料,为矿井生产提供更为可靠的地质保障。 2、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 担。委托方应全面、如实地向承担方提供核实工作所需的各种地质资料,承担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现场检查和核实,双方共同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应在充分收集、整理、研究以往井田地质勘查、 矿井设计、建设以及煤矿生产等相关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

特别是近年补充勘探、井下开拓、开采实际揭露各种地质资料等更应很好加以总结分析,进一步提高对井田地质情况和规律的研究认识程度,并反映到核实报告中。 4、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地质资料为基础进行,尽可能对各种 原始资料以及对资源储量影响较大因素的检查、核实。当资源储量变化较大或对现有资料存在疑问时,承担单位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和井下核查,认真分析研究相关资料,并作出充分合理解释,确保核实工作质量。 5、核实报告重点一般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目的任务;矿业权设置;井田 主要地质情况(构造、煤层、开采技术条件等)及控制研究程度,特别是上次提交报告以来,情况有什么变化和新认识,探采对比吻合情况;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及资源利用等情况;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参数、块段类别划分原则、估算结果、变化情况和原因等。根据各煤矿具体情况和生产实际需要,报告重点可作适当调整。 6、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要十分注重其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报 告内容要齐全、准确、完整。正文要尽可能做到言简意明、繁简得当,重点、关键地方一定要说清、说透;次要、枝节问题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6号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标准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00七年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流程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流程 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工作流程 储量评审工作流程 1.评审机构评估师对矿权人送来报告进行预审,是否符合评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2.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接受矿权人的委托,并签订评审委托合同; 3.报告编制单位按照评审机构要求提交报告及相关法律文件; 4.评估机构根据报告内容聘请相关专业的评估师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报告进行审阅,编写评估师个人评审意见书; 5.确定评审方式、时间、地点,拟定评审受理安排表; 6.召开评审会议,会议议程:主持人介绍评审机构简况、报告名称、矿权人、报告编写单位; 矿权人简单介绍单位情况及报告评审的目的;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报告评审: ①报告编写单位汇报报告编写情况和主要内容;②评审专家质疑;③专家发表个人评审意见; ④专家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评审组长汇总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并填写“资源储量评审情况记录及反馈表矿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参会人员暂时休息; ⑤与矿权人、报告编写单位交换意见;⑥宣读评审意见书; 报告编写单位代表发言;矿权人代表发言; 主持人总结发言 7.报告编制单位按照专家组的修改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填写报告修改情况对照表,提交正式报告一套,另加一本文字; 8.评审机构和专家组长根据报告正式稿修改评审意见书,并发给矿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确认,由矿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填写查明/ 占用登记书,矿权人盖章后提交评审机构确认盖章,并交给矿权人到省厅盖章,最后交给评审机构 9.评审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储量评审备案的要求准备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10.评审机构把备案所需的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国土资源部会签后提出修改意见,补充完善后签发备案证明文号;评审机构印刷后到国土资源部盖储量评审备案专用章 11.备案证明盖完章后,矿权人拿两份办理查明/占用储量登记,办完登记后,取走其它备案证明 联系人:龚羽飞 -, 李洪嫔 -,王团华 -,王菲菲 -, E-: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提交的法律文件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报告申报单位: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全称 通信地址: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报告编写单位:报告编写单位名称全称 通信地址:报告编写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报告编写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评审联系人,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或沟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省××县××勘查区/矿 区××矿矿种报告 评审矿种:指申报评审占主导地位的矿产,只填写一种 评审目的:根据评审的目的,分别填写矿权转让、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办采矿 许可证、变更矿权证、上市*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 -----------------------日期: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一、矿体外推圈定 矿体圈定,可按某矿种在勘查过程中所确定勘查类型的基础上,以规中规定的工程间距(结合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与矿石选冶试验程度等因素)进行控矿工程间圈连矿体。 矿体外推圈定要在可靠地质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矿体赋存形态、空间产出的地质规律条件下进行。 当矿体赋存有规律条件下,即矿体长度与厚度呈正相关关系时,在有一定数量控矿工程和数据统计的充分依据情况下,可科学地确定外推长度。 当矿体赋存无规律可循时,无限外推一般按相应网度的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值平(板)推为宜。当有限外推时,对有色和贵金属矿产,由于矿体特征复杂,当边缘控矿工程存在大于边界品位的二分之一矿化时,可做三分之二尖推或三分之一平推;当边缘工程未见矿时,同无限外推处理,即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平(板)推;上述有限外推和无限外推中的二分之一尖推和四分之一平推、三分之二尖推和三分之一平推的结果都是等值的,可兹证明。 在沿矿体走向或倾向方向上,常按一定间隔进行取样。当相邻样品工程有一工程样品达不到工业要求,相邻样品之间各种边界点的确定和界限的圈定方法常用插入法进行;当矿体厚度变化比较规律,有用组分分布比较均匀情况下,可采边界线基点计算用插法、印格法、图解插入法圈定。 对厚度较薄(达不到可采厚度)、品位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体采用米.克/吨值之品位、厚度之综合工业指标圈定矿体。此时,当矿脉厚度有一定变幅,品位变化不均匀时,矿体(脉)不能进行外推圈定。而对厚度较稳定、品位相对均匀的较稳定的薄脉型矿体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可参照前述矿体外推原则进行。 1、矿体外推圈定的起点问题 矿体外推不论是沿矿体走向抑或矿体倾向外推,均应以控制矿体的样品工程为起点进行外推。 在已评审的报告中,已发现几例将矿体外推起点置于没有工程控制的矿体(块段)边界上;这种外推相当于对矿体的连续外推,是不允许的。 2、关于外推距离问题 ⑴、当实际控矿工程间距小与规网度时,矿体外推可以实际工程间距为依据,按前述规定比例 确定矿体外推距离,不论是矿体倾向抑或矿体走向。 ⑵、当实际工程间距大于规网度时,一律按规网度要求进行矿体外推(不能以实际工程间距作 依据),进行矿体圈连和估算资源。 在评审报告中,个别报告对实际工程间距大于规网度情况下,仍按大于规网度的实际工程间距对矿体进行外推,这是错误的。如此作法就失去执行规的意义和规(技术标准)的约束力(执行规是有其严肃性和强制性)。 3、矿体倾斜方向的外推问题 矿体外推是对矿体走向和倾向的外推。 不乏其例的是少部分报告在应用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量估算时,矿体倾向外推不是在剖面上进行矿体倾斜外推,而是在投影面(纵投影、水平投影面)上进行矿体外推,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它夸大了外推距离,造成资源量估算误差,使其估算结果失真。 正确的做法是:应用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储量估算时,首先在地质剖面上进行矿体倾斜方向上的外推。然后以其外推点投影到平面上(纵投影面或水平投影面),并计算投影面面积,续乘矿体平均厚度{按需要求平均水平厚度(纵投影法)或铅垂厚度(水平投影法)},计算矿体(块段)体积。 4、单工程(钻孔)控矿的矿体外推 对单工程(钻探)控矿的矿体外推一直存在两种做图方法(地质块段法的纵投影图、水平投影作图法)估算资源量。 第一种方法(如图a)

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及规范

有关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汇报编写规定》旳告知 (国土资发[]26号) 为深入规范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矿业发展旳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汇报编写规定》,以补充完善储量原则规范体系,现印发执行。请转发有关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 二月六日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汇报编写规定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算工作及汇报编写,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国标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汇报编写规范》(DZ/T0033-)等行业原则旳规定,现就核算汇报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算合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变化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旳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旳(剩余、残留、压覆旳)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算,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算汇报。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算工作及汇报编写合用本技术规定旳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算工作技术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核算工作及汇报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旳核算所需旳资

料,并对资料旳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算工作及汇报编制应由具有对应地质勘查资质旳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旳资料进行必要旳现场检查和核算,对核算汇报旳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核算汇报应系统搜集、整顿矿区范围内有关旳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获得旳新资料、新认识,可以反应最新勘查、开发和技术经济旳研究成果。 4.核算工作一般以既有资料和已经有旳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旳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假如核算区旳勘查程度达不到核算目旳规定旳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算目旳规定旳勘查或补充勘查汇报。 (二)详细规定 除搜集整顿矿区原有资料外,重要运用矿山既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性、矿石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旳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算矿区资源储量。视核算工作实际,开展如下重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运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旳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对旳圈定范围。

固体矿产勘探报告编制与评审要点

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审业务研讨会议资料 固体矿产勘探报告编制与评审要点 胡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石家庄

根据多年来编写与评审矿产勘查报告的实践,总结几点体会,侧重勘探阶段,侧重几处要点。个人意见,仅供研究参考。若有与现行规范、行政规定不符的,请遵照规范规定执行。 1、侧重讨论勘探阶段报告编制与评审问题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依照预查、普查、详查、勘探4个阶段循序渐进,阶梯式发展,对矿床地质特征的认识逐步深化。到详查阶段完成,应当做出总体的评价(可以提供矿山总体规划和预可行性研究);到勘探阶段结束,要求对开采设计所需的地质数据予以全面、详细查明。勘探阶段是一个交接平台,是矿产地质勘查(亚)行业的最高境界。后续的地质工作,设计、矿山地质工作、开采中的储量管理,生产勘探,属于矿产开采(亚)行业。两个(亚)行业交接,需要有比较明确的规范要求,需要有权威的评审鉴定,审计监督仲裁公证。行使这一权能的过去是全国储委和各省级储委,是国家鉴证性质;现在是评审备案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仍然具有国家鉴证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监管环节。 过去储委只负责审查勘探报告,详查以下的报告由地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查,因为这些报告只是进一步地质工作的依据,在地质勘查(亚)行业内部运用,不至于对下游开采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由于详查、普查阶段地质认知的欠缺性,在各个项目之间差异较大,所以储委编制单矿种规范只限于勘探规范,详查普查只有通则,意在勘查者可以结合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各

阶段的界限。因此对普查、详查报告的灵活性要大一些,而对勘探报告要求比较严格。改革开放以来,有业主以详查报告投入设计开采,逃避储委审查,于是储委决定只要投入设计开采,不管报告叫什么名字,都要经过储委审查。此类报告在满足设计开采要求方面往往存在缺陷,放松到什么程度不易统一把握。本世纪以来提交评审的报告更加五花八门,要求各异。因此本文侧重讨论勘探阶段的目的任务、规范要领和评审要点。本文也不讨论普终和详终的问题,复杂矿床边采边探的问题,中间性报告的问题。这些报告情况各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固体矿产勘探报告的目的是为矿山设计开采提供全面、详细的地质资料,报告内容就要围绕这个主题,科研成果、经验介绍可以另写报告。所谓全面,设计需要的地质资料都要阐述,但限于地质资料,设计依据的其他资料应该由设计部门另行收集。所谓详细,就要达到规范规定勘探阶段应该达到的控制研究程度。勘探报告的具体内容,现行规范的报告编写提纲规定的相当全面。内容庞杂,更需要精练篇幅,繁简适当。内容的取舍原则是为矿山设计服务,下游用户就是上帝。 1.1矿山设计要解决的问题要点 大中型矿山设计,一般要经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三个阶段。初步设计论证确定主要原则问题。技术设计的任务是根据初步设计选定的方案进行详细的计算,选定各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所需的设备和构件。到施工设计阶段要把开采的井巷设计、建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的要点探讨 本人刘贵忠教授级高工第一批矿产储量评估师 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邀请,根据自已多年对各矿种、特别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初浅经验和教训与对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理解和运用,对地质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其交流的内容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意义及其重要性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 三、如何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 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五、评审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制的主要内容及要点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意义及重要性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是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对矿山未来开采的经济性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管理。因此,

根据矿床的分布地域、矿床的成因类型,矿体、矿层的赋存特点,因地制宜地、按照不同矿种的相应规范规程及规定等技术要求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全方位进行评审是保证报告质量的重要一环。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 2、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及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分矿种(或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标准、新标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程及规定要求; 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授予或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为进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其他有效的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各类标准、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时,一般应坚持“从上”、“从严”原则,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部门)标准都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可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此外,若勘查或编制合同要求严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应从其合同规定;合同要求低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且不属合同调节范围的,应服从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同时在执行新标准规范时,要注意区别规范正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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