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 [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是物,属于动产。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但货币不是一般的有体物,通常货币的

占有者为货币的所有人。侵权人侵占他人货币的,除返还原货币属于返还原物外,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7.支票、汇票、存单等有价证券与其所表示的财产紧密联系,它们可以转化为财产,但它们本身不等同于其所表示的财产。有价证券丢失时一般可以挂失,挂失有效的,有价证券作废。因为有价证券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他人有价证券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8.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股权证、营业执照等,属于身份证件或者财产权利证书。财产权利证书与财产紧密联系,但不等同于它所表示的财产。身份证件和财产权利证书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身份证件或者财产证书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二、我国返还原物请求权立法的借鉴对象——德国民法的观点。

返还原物是我国物权法上的概念。《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规定物权的保护,其中第34 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五编的题目是占有,其中第243 条前段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本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与第34 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用语相同。对此应当怎样理解? 它们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如何? 因为我国《物权法》在这方面的立法技术主要是借鉴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两条规定的理解需要参考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从理论上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 学说汇纂) 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第一个起草委员会的主席是温德沙伊德,他是当时最孚众望的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者,委员会的头脑人物。《德国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根据就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温德沙伊德通过剥离罗马法上的诉所内含的诉权或可诉请性因素,提出了纯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温德沙伊德将对物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物的请求权; 而对人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人的请求权。他认为这两种请求权有如下区别: ①两种请求权针对的相对人不同。对物权是由无限多的请求权构成的,对物权人具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 对人权则含有针对特定人( 或特定多数人)

的请求权。②对物权或其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消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而对人权或其请求权则可以是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东西,以一项作为或不作为为其客体。这实际上是指这两种请求权的标的不同: 即作为与不作为。但是温德沙伊德认为,对物的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获得某种积极的内容。这主要是在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请求权。《德国民法典》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德国民法典理由书》指出: “债权为权利人设定一项针对义务人之给付的请求权。物权则针对物,不管作为所有权还是限制权利,均须依权利人对该物之意思,或于某方面须由该意思决定。该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限于针对特定人。”由此可见,在法典起草人的观念中,物权请求权也包括温德沙伊德讲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基于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排他性、独立性、长期性、自由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所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成为保护所有权的极其重要的救济方法。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对于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具有指导意义。《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德国学者对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既有发展,又有争论,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长期争论不休,其中对温德沙伊德讲的物权是对一切人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权有无强制实现可能性等问题争论尤为激烈。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属于物权保护方法。

朱琳

法学1101

2011 01 7007

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如何行使(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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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请求权已过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上面有很多相关的深刻术语,不同的术语有不一样的要求以及规则。那么对于抗辩权以及请求权之间又有什么样的相关联系? 什么是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梅仲协先生认为,抗辩权就是因请求权人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以拒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利。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认为,抗辩权属于广义的形成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但又不以请求权为限,对于其他权利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认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请求加以拒绝的权利。还有人认为,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从以上学者对抗辩权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

新版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新版民事起诉状模板及范文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 ××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 ××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

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感谢聆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最新票据法复习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D) A.银行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关于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承兑以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债务人 B.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也是票据保证人 C.承兑是一种合同行为 D.承兑是所有票据都具有的票据行为 3.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C ) A.票据关系 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C.非票据关系 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4.票据上的自然人签章(C ) A.只能采取签名的形式 B.只能采取盖章的形式 C.可以采取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D.只能采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5.季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李某”改为“季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这种情况下(D) A.票据仍然有效 B.票据无效 C.季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变造事项无效 6.1999年1月5日,甲签发出票后两个月到期的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G为付款人,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之转让给丁。1999年3月1日,丁要求G承兑时遭拒绝。丁若对乙行使追索权,应于(B ) A.1999年7月5日以前 B.1999年9月1日以前 C.2001年3月1日以前 D.2001年1月5日以前 7.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B ) A.1年 B.2年 C.6个月 D.3个月 8.以下情形中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是(D ) A.未记载付款地 B.未记载付款日期 C.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D.出票日期有改动 9.张三签发的以李四为收款人的支票,小写金额为1000元,大写金额为10000元,则(C) A.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0元 B.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元 C.票据无效,李四不享有票据权利 D.李四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以张三追认的数额为准 10.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的汇票 D.定日付款的汇票 11.下列背书行为有效的是(B ) A.将金额一万元的汇票以背书转让其中的五千元 B.背书时载明“不得转让”字样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 D.将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合伙人王某和李某 12.持票人海运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以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担保,则(C )

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

相关法条《物权法》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法律精神是,占有虽仅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保护: (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三种: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亦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有权占有的保护VS无权占有的保护(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但保护程度不同。①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仅为暂时、非终局的保护,程度低。②本权可强化占有,有权占有(特别是基于物权的占有)获得终局、确定之保护,程度高。(2)有权占有与无杈占有受不同程度之保护。①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如此(见例1和例2)。②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亦如此(见例3和例4)。 例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因乙言语冒犯,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人,甲应返还房屋的占有。③乙还可对甲主张返还房屋的违约责任,自不待言。 例2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① 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②若乙起诉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而甲对乙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反诉,因乙为无权占有人,最终仍会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法院应判决乙败诉。③对此通说观点。王泽鉴先生不无遗憾地评论道:“甲针对乙的占有之诉,得提出返还所有物的反诉。其结果将造成有本权之人,得以私力实现其权利于先,以反诉维护其权利于后,与禁止私力的原则,未尽符合。”(王译鉴著:《民法物权》第二版,第5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例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汽车,致使乙1年内不能使用该汽车运营。①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与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 例4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2年。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使用该车运营。丙路见不平,纵火烧毀该汽车。①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②因乙为无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只能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不能获得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 典型真题

2018最新返还原物纠纷起诉状范本

2018最新返还原物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性别:___,__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性别:___,____族,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被告系原告之_______(关系)。____年___月,原告为___________(取款原因)到银行取款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分多次 1

返还原物请求权

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 [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是物,属于动产。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但货币不是一般的有体物,通常货币的

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

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那么,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相关的范文吧! 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一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20xx 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

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此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个人民事起诉状范文二原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被告处加工的全部护栏板。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由此支出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共计*****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原告在*****有限公司所采购的一批护栏板的镀锌加工业务,该批护栏板共计***件,净重****吨。*****年*月**日中午,被告负责人******将*****吨的护栏板从******有限公司拉走。当时约定要尽快加工该批护栏板。****年*月**日,被告负责人*****给原告打电话说“你的活干不成了”,并扣留了该批护栏板。经过双方及中间人的多次协商,被告仍然不履行合同并扣留该批货物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 二〇XX年三月二十三日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陈方杰 2007-06-05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 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4] 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存下来的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割舍不断的联系,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此为德国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推演,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虽不是票据权利,从实质上考虑它应是票据上的残存物或票据权利的变形物。[5] 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既非票据权利,也非民事权利,而是基于衡乎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6] 不当得利请求权说则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7] 笔者赞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其性质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其它几种学说都有不当之处。票据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是由于票据权利人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即由于请求权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造成,而并非由于票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有何侵权行为所生,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显然对性质判断有误。同样,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而且其法律关系也非票据关系,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票据权利消失之后,将利益返还请求权视为票据上的权利难以自圆其说。利益返还请求权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为前提,即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存物或变形物,二者之间的联系只是时间顺序的衔接,但条件与价值等方面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理论解释上牵强之处甚多。特定请求权说更是勉强且流于表面,并未能给利益返还请求权真正定性。

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26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 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这项权利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规定。因为《物权法》并没用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说明,所以学者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存在争议。 现行法律中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情况中,并不包括返还物权请求权,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持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返还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应该是物权和债权的结合,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围,符合《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定义,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而且持适用观点的学者还认为,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能会滥用此权利,占有人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要解决这个争论,首先要明白诉讼时效的功能。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从维护已经形成得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在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占有人便

会对占有的物权产生信赖,在社会交易中容易产生第三人,此时权利人提出返还物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设立法律的初衷。 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时,若法律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产生过大的影响。 从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来看,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此权利,权利人就会怠于行使此权利,占有人也会累于陈年旧账,法院更会在处理陈年旧账时无法正确判决。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返还物权请求权,法院可以不予支持。这样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有利于占有人的权利,更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三节

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8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考点】按份共同抵押、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 【解析】①《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为了担保丙公司对银行的100万元债务,甲以其机器设备设立抵押,丙以其房屋抵押。甲、丙构成共同抵押。因为甲、丙分别于银行约定了各自抵押担保的数额,故甲、丙构成按份共同抵押。因为是按份共同抵押,所以,银行因主张其100万元债权而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确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即就甲抵押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受偿40万元,同时就丙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受偿60万元。这是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间的区别。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 ②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同时并存三个担保物权,即乙公司的质权、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构成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这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规则是: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题涉及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物权法》第199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顺位。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丁公司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的)抵押权。综上,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上的三个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抵押权;丁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银行的(未登记)抵押权。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③须注意:本题不再适用《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是与《担保法》第42条规定配套的制度。根据《担保法》第42条,机器设备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可是,《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已经被废止了。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机器设备设立抵押权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登记为对抗要件。既然《担保法》第42条已经被废止了,《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因此,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丁公司的已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错误。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9 )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D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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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o o o o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 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 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 住要点。 此致 201X 年 X 月 X 日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电话。 ,电话。 注意要简明扼要,抓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xx市xM区xx公司,地址:xx市xM区路x号, 法人代表:xxx系公司经理。 被告xx市xx区xx商店,地址:xx市xx区xx大街x号, 法人代表:xxx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 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 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 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X张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市XX区XX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一月二十日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X份。 承揽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合同知识)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合同知识)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 权之关系

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关系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仍该物的请求权。当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存于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能够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可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能够基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仍。可是,我国合同法于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仍或者恢复原状。此外,合同法于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仍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仍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壹种独立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新的返仍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间是否存于差别、有什么差别、俩者且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均值得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关注。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壹个简单的探讨。壹、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是壹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属于壹种债权请求权。 2.主体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人能够且非上述主体。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如果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仍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不过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于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仍标的物。例如,于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仍租赁物。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能够针对直接占有人行使,也能够针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合同中禁止乙进行转租,结果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当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只能针对乙行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赋予的返仍请求权,他不能针对丙行使该权利。虽然甲有权要求乙将其针对丙享有的返仍占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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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 。。。。 3、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将你想要求法院判令的要求写上。 事实与理由: 围绕诉求,将与诉求有关的事实于理由写明,注意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浅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摘要]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因超过权利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系为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本文拟从主体、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对第18条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完善。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时效特别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从其本质上说,乃是法律为了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性和形式性(如依期提示与作成拒绝证明),因此,只要持票人稍有疏忽和懈怠,就有丧失票据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危险。这种情形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因为持票人并不严重的过失而使他的全部权利都归于消灭,而让此部分利益归属于另一方。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应运而生,持票人得基于此请求权而取得“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使持票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保护。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根据在于我国《票据法》第18条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 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

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那么,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何种性质呢?笔者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当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不须有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等事由,故并非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不以请求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产生的,亦非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虽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极为相似,但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返还的利益,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得到的利益,而利益返还请求权中出票人和承兑人所得的利益,是由于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期间或欠缺票据记载事项而归于消灭,即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它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质言之,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衡平观念,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向获得该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即为一种特别的请求权。 以下笔者拟对利益分析请求权的具体行使做一个全面的分析。从主体上来看,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1.权利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应该是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持票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没有背书的付款人,因履行被追索义务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通过继承、赠与、一般债权转让等原因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等现实持有票据的情形,还包括票据权利消灭时,权利人因票据丧失等原因没有现实持有票据的情形。

返还原物案例

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解析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某村进行承包地调整,苏某、王某在本村某处分别分得0.7亩和2.2亩承包地,王某先分苏某后分,并相互为邻。王某分得地后第二天即进行播种施肥,其中播种的耕地包括随后即将分给苏某的0.7亩地。随后,该村组将0.7亩地分给苏某后,苏某发现王某已耕种,并多次协商未果。苏某遂诉至法院。在小麦生长期间,二人均认为0.7亩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都作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王某并于2008年5月期间即将0.7亩地内的小麦收割。 原告提供镇政府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0.7亩地的承包权归原告所有及被告抢种、收小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是0.7亩地承包权及所产小麦的归属。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本案所争议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0.7亩地是属于自己承包地的一部分。故苏某即有从其承包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耕地所产出的小麦属于天然孳息,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苏某所有。王某无故耕种了本属于苏某的承包地,并收割了小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应将小麦予以返还。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后原告才分得该0.7亩承包地,当初并无侵犯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观故意,加之双方在小麦成长期间均进行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且双方承包土地相互为邻,从有利于生产、和谐相处等方面综合考虑,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最终判令,王某折价返还苏某一半小麦款。 二、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认定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抢种之时,0.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确定给苏某,王某的行为应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该村、组,因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小麦亦应属于集体所有,与苏某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驳回苏某的起诉。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是在王某抢种后苏某才获得该0.7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一直是持续状态,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确定小麦所有权归属的前提是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我认为,王某所侵害的权利主体其实为两个,一个是村、组,另外一个是苏某,只不过所侵害权利的时间和主体不同而已。在王某抢种该0.7亩地时,所侵害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片土地行使物权的权利。随后,村、组将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

( 公文写作范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09233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Model indictment of Embezzlement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1 原告:周**,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被告:甘**,*********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所有的“*******”门面内搬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原告门面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位于“*****”门面(面积**平方米),并于xxxx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门面的房产权证(*房权证*区字第***号),成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该门面时发现其已被被告强行占用,虽经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仍继续强行占有原告的门面。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门面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

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侵占罪起诉状范本2 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唐x:北京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诉争房屋; 二、判令被告返还xxxx年3月7日至今非法占有房屋出租所得收入2700元(每月300元×9月);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原放置在室内的衣物、电视、家具等物品(详单随后)及使用损失费5000元; 四、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B、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 C、银行本票的岀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 D、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1个月未行使 B、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 C、持票人对支票岀票人的权利,自岀票日起3个月未行使 D、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2年未行使 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岀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岀票后10日内付款 C、汇票未记载岀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4、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 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 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 5、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A、该 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C、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A、前手破产 B、承兑人破产 C 、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 D 、保证人破产 7、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A、出票地国家的法律 B、付款地国家的法律 C、出票人国家的法律 D持票人国家的法律 8、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A、该保证无效 B、视为未保证 C、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D、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9、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岀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 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A、实际损失 B 、间接损失C、汇票金额D、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10、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向付款提示承兑的期限为()。 A、到期日前 B、岀票日起10日内 C岀票日起1个月内 D、岀票日起2个月内 11、汇票的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未承兑的汇票,()为被保证人。 A、持票人 B、岀票人 C、承兑人 D 、付款人 12、甲有一张刚到期的汇票,该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A、 甲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 、岀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 、直接的前手背书人的 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D、承兑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13、 2006年4月7日甲向乙签发一张本票,乙持票后将该本票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丁于6月9日向甲提示付款,因手续欠缺,未得到付款。丁可以向()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 、丙 D、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数人和全体 14、以下关于支票付款的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有()。 A、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票据无效 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岀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C、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D、持票人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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