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附件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一、二、

三章拟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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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_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卫生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化妆品卫生标准

修改记录 目录 ..

人员卫生规 (3) 生产车间更衣规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 1 目的 规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

2 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 ..

化妆品用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原料要求和编制说明

附件9: 化妆品用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原料要求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编写《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原料要求》(以下称《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 COCAMIDOPROPYL BETAINE ID:555。 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 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 1.1.3 IUPAC名称 系统命名法名称:椰油酰胺丙基二甲胺乙内酯 1.1.4 常见别名及缩写 椰子油脂肪酰胺丙基二甲基氨基醋酸甜菜碱、CAPB (COCAMIDOPROPYL BETAINE)。

1.2 登记号 1.2.1 CAS登记号 61789-40-0,83138-08-3,86438-79-1。 1.2.2 EINECS登记号 263-058-8。 1.3 结构式 其中R为C8 的烷基或烯烃基 ~18 1.4 性状及理化常数 本品为无色或浅黄色透明液体,几乎无气味,溶于水、乙醇和异丙醇,不溶于矿物油。本品由椰油制备得来,为多种脂肪酰胺丙基甜菜碱的混合物,以月桂酰胺丙基甜菜碱为主。 市场产品多为水溶液,相对密度1.05,活性物(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含量多为28~32%。 2. 技术要求 2.1 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是一种刺激性较小的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可作为抗静电剂、头发调理剂、皮肤调理剂、清洁剂、稳泡剂以及粘度调节剂等使用。广泛用于化妆品中。 2.2限量要求 应根据产品试剂使用情况,对以下指标进行必要的安全性风

化妆品配料间操作规范

化妆品配料间操作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配料操作规程 1. 目的 对配料工作进行标准化管理。 2.范围 此规程适合于本公司所有产品的配料工作。 3.权责 生产技术部:及时通知配料人员相应的配方,按配方要求准确称量。 生产人员:按照该工作规范操作。 4.工作规程 4.1 卫生清洁、准备工作。 4.1.1 物料清场,不得有上批次生产产品及所用原料。 4.1.2去污溶液清洁操作台、地面、配料设备、配料用具并用清水冲洗干净。 4.1.3用75%的酒精消毒配料设备、配料用具、干燥备用。 4.1.4检查配料设备是否正常,校正好计量器具。 4.1.5空间空气消毒、开紫外灯照射0.5-1个小时,关紫外灯20-30分钟后可进行配料操作。 4.2领料 4.2.1生产技术部发布生产指令后,配料主操作人员按着需配制产品的配方要求及配料量计算出所需各种原料量,并填制原料领料单。 4.2.2领料单经技术员校对所需原料名称,并进行审核确认后,凭领料单到原料仓库提领出所需原料。 4.2.3提取原料时,配料操作人员与仓库人员共同复核各种原料的重量,并记录在领料单上。 4.2.4原料外包装拆除后,由物流通道进入配料室。 4.3配料 4.3.1配料操作人员按要求更衣、帽、鞋,清洁消毒手,戴口罩进入配料室。 4.3.2严格按配料产品工艺流程要求,进行配料操作,并及时记录每一工艺操作。产品配制过程的称量由主操作人员执行,副操作人员复核。 4.3.3配料原始记录填写要求及时准确,并如实记录。配料过程的设备操作要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进行。配料员根据配方工艺要求投料生产,按工艺要求填写相应的生产工艺表,完成一道工序立即作好记录。 4.3.4配料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技术员。在技术员指导下正确处理异常情况,并及时记录。 4.3.5达到工艺操作要求后,操作完成后,用经过清洗的半成品贮存桶(用75%的酒精擦洗),消毒后装半成品。填写送检单,通知品质部取样检测。 4.3.6在拉入贮料间前要灌装组长、配料组长共同监秤称重制品重量,并填写《半成品入库单》。 4.4配料结束 4.4.1配料完毕,通知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料并贮存于储料罐中,并作好记录。 4.4.2操作完毕后需清洗机器设备。 4.4.3配料量交至生产负责人,并转交至灌装装工序。 4.4.4剩余原料办理退库手续,操作人员与仓管人员共同复核每个原料的重量,并记录在原始配料单上。 4.4.5物料及包装清场,操作现场卫生整洁。 4.4.6下班前关掉电源,打扫车间内卫生。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 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范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 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

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 号 2010 年11 月26 日发 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 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 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 )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 年份+0000 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 +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 "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中防晒霜部分

四、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 Tests in vivo of UV Protection Efficacy of Cosmetic Sunscreens 1 原则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应符合国际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原则,要求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采取必要的医学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利益。 2 围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人体试验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的防晒化妆品,目前可检验的项目包括防晒指数(SPF值)测定、SPF值防水试验以及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的测定。 3 检验结论及报告要求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检验应给出具体检验结果或结论。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容:受试物通用信息包括样品编号、名称、生产批号、生产及送检单位、样品物态描述以及检验起止时间等,试验目的、材料和方法、检验结果和结论。检验结果部分一般用表格表达,应包括受试者一般信息、测试条件、标准对照样品、全部原始测试数据以及统计结果。检验报告应有检验者、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公章。 (一)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1 围 本规规定了对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测定方法。本规适用于测定防晒化妆品的SPF值。 2 规性引用文件 (1)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防晒产品防晒指数的测定方法(Testing Procedure,Federal Register,21 CFR. Part352. 70-73,1999) (2)国际SPF值测定方法(欧洲COLIPA、南非CTFA和日本JCIA)(International Sun Protection Factor(SPF)Test Method,2006) 3 定义 3.1 紫外线波长 短波紫外线(UVC):200nm~290nm 中波紫外线(UVB):290nm~320nm 长波紫外线(UV A):320nm~400nm 3.2 最小红斑量(Minimal erythema dose,MED):引起皮肤红斑,其围达到照射点边缘所需要的紫外线照射最低剂量(J/m2)或最短时间(秒)。 3.3 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SPF):引起被防晒化妆品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与未被防护的皮肤产生红斑所需的MED之比,为该防晒化妆品的SPF。可如下表示: 使用防晒化妆品防护皮肤的MED SP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防护皮肤的MED 4 SPF测定方法 4.1 光源:所使用的人工光源必须是氙弧灯日光模拟器并配有过滤系统。 4.1.1 紫外辐射的性质:紫外日光模拟器应发射连续光谱,在紫外区域没有间隙或波峰。 4.1.2 光源输出在整个光束截面上应稳定、均一(对单束光源尤其重要)。 4.1.3 光源必须配备恰当的过滤系统使输出的光谱符合表1的要求。光谱特征以连续波段290 nm~400nm的累积性红斑效应来描述。每一波段的红斑效应可表达为与280nm~400nm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 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当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应当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向侧。 第八条生产车间布局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设置原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存放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当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三章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

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即将被《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取代 中国的化妆品行业或将迎来一场变革。继国家局相继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注册司工作安排,于2015年1月将编制形成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依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国家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审评。 此次《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称《卫生规范》)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一.修订背景 化妆品行业一直以来都以混乱而饱受诟病,各品牌鱼龙混杂。现行标准偏低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卫生规范》在某些方面上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补充修订。具体表现为:有些概念、术语和定义的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检测与评价方法滞后或缺失;对产品和原料的技术要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等。因此,2009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委托中检院对《卫生规范》修订工作进行专题研究。2012年11月,《技术规范》正文部分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当时附录部分的修订尚未完成修改)。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化妆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公众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监管期望越来越高。鉴于此,《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于2014年1月再次启动,并于2015年1月对初步完成修订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卫生规范》为基础,结合近期国际和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及变化,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而成。 内容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范围、定义和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及原料要求等);附录部分主要包括相关技术支持文件,包括化妆品禁限用物质要求和检验及评价方法(包括毒理学试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学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款项主要内容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口腔护理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另行规定。 术语和 释义 /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一般要求 ?配方要求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包装材料要求 ?标签要求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审批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最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引用文件 欧盟化妆品规程, 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 76/768/EEC, and amendments until 21November 2005)。 化妆品卫生规范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一般要求 4.1 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4.2 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产品要求 5.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 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 5.1.2 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或1000CFU/g。 5.1.3 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5.1.4 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或100CFU/g。 5.2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 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限量,mg/kg备注 汞1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40 含醋酸铅的染 发剂除外 砷10 化妆品卫生规范原料要求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X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X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X》,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X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X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

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X。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X。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X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_______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6]454号)-推荐下载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 +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化妆品卫生标准(DOC)

修改记录目录

人员卫生规范 (3) 生产车间更衣规范 (5) 工厂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6) 车间生产环境消毒灭菌制度 (8) 拆包间卫生规范 (9) 半成品贮存间卫生要求 (10) 灌包装卫生要求 (11) 周转筐管理制度 (13) 下水道清洗消毒标准 (14) 仓库卫生要求 (15) 管道清洗消毒标准 (17) 储罐清洗消毒标准 (18) 非生产区员工及参观人员卫生要求 (19) 人员卫生规范 1 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2 范围

适用于所有生产车间。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制度的完善、修改及培训、执行。 4.2 质检部:负责按此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5 内容 5.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或可能接触化妆品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必须体检一次。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5.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做到“四勤”:勤剪指甲(不得长于2mm)、勤理发、剃须、勤换衣、勤洗澡; 5.3、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等; 5.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经换鞋、更衣、洗手、消毒、烘干等过程,工作衣要求钮扣齐全并穿戴整齐,对个人衣物必须完全遮盖;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从事灌装操作的须佩戴口罩,口罩须将鼻子盖住。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手脏时。 5.5、进入洁净区前的清洗消毒:①用流动清水清洗双手,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的部位,并仔细检查手臂、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②将手彻底风干;③用75%酒精喷洒手部消毒。清洁消毒完毕后方可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后需保持手部的洁净,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得裸手随意直接接触化妆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不卫生的动作或习惯; 5.6、工作期间生产人员手部有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须戴乳胶手套才可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随意进出各自的工作现场,进出各车间应随手关门,尽可能减少出入次数。因需要离开生产车间上洗手间,必须脱掉工作服、鞋、帽,

解读 版《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年版《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规范》是在充分参考和借鉴了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最新进展,应用了我国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专家的研究成果,在卫生部2002年版《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作为主要起草人现对新版《规范》中的变化进行释义,以利于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版《规范》。 《规范》分为五大部分:总则、毒理学试验方法、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一、总则 《规范》的第一部分是总则,它是整个《规范》的核心,主要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其终产品的卫生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新版《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为《欧盟化妆品规程》,但只引用到76/768/EEC及其2005年11月21日以前修订内容。也就是说,2005年11月21日以后的修订内容将不被自动纳入本《规范》,必要时卫生部将另行规定。 新版《规范》对化妆品采用的定义是: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该定义等同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与2002年版《规范》相比,删除了使用部位中的口腔粘膜,并将产品进一步定位在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该定义,化妆品的使用方式特指涂擦(如防晒霜)、喷洒(如香水)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洗发香波、沐浴液的使用方式;染发、烫发产品的使用方式),而以口服、注射等方法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的施用部位则指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不包括人体内部。因此作用于口腔粘膜的产品如牙膏未被包括在化妆品管辖范围;使用于人体内部的产品如妇科卫生洗液具备了对阴道粘膜的清洁保护作用,但根据定义不属于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包括清洁:清洁面部、身体皮肤和毛发,如洁面乳、沐浴液等;护肤:保护面部和身体皮肤,保持皮肤水分,延缓皮肤老化,使之润泽、光滑、细腻、柔软等,如护肤霜等;美容修饰:美化面部、体表和毛发,以达到美容和改变容颜的作用,如胭脂、眉笔、口红、染发剂、烫发剂等;消除不良气味:通过抑制汗腺或掩盖等方法达到减轻和消除身体不良气味的作用,如除腋臭的产品、香水等。除此之外,《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所列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9大类特殊功能,但其宣传内容应严格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是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在此基础上,《规范》对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都提出了具体的卫生要求。 《规范》要求化妆品终产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化妆品终产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如下规定:(1)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黏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g);(2)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g);(3)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4)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g)。卫生化学质量方面,化妆品终产品中有毒物质汞、铅、砷、甲醇分别不得超过1、40、10、2000mg/kg的限量。微生物学质量和卫生化学质量只是对化妆品卫生质量最基本的要求,也只是普通化妆品常规卫生质量的检测指标。 《规范》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包括规定了化妆品中禁止使用的原料和允许使用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限用着色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此外,化妆品的直接接触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伤害的有毒

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

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

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编写《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甘油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甘油 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 GLYCERIN ID:1077 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 甘油 1.1.3 化学名称 1,2,3-丙三醇(Propane-1,2,3-triol) 1.1.4 《中国药典》中名称 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中名称:甘油 1.1.5 常见别名 丙三醇 1.2 登记号 1.2.1 CAS登记号 56-81-5 1.2.2 EINECS登记号 200-289-5

1.3 分子式、结构式及分子量 分子式:C3H8O3 结构式: CH2CH CH2OH H O OH 分子量:92.09 1.4 性状及理化指标 无色、澄清的黏稠液体;味甜,有引湿性,水溶液(1→10)显中性反应;本品与水或乙醇能任意混溶,在丙酮中微溶,在三氯甲烷或乙醚中均不溶;相对密度在25℃时不小于1.2569。 2. 技术要求 2.1 原料使用目的 甘油在化妆品产品中可作保湿剂、降粘剂、变性剂等使用。 2.2 原料适用范围 甘油广泛用于化妆品中。 2.3 限量要求 2.3.1 甘油含量要求 甘油含量(w/%)≥95.0 2.3.2甘油中相关组分限量要求 甘油中二甘醇含量(w/%)≤0.1 3. 检验方法 3.1 甘油鉴别试验方法 甘油样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的图谱(《药品红外光谱集》77图)一致。 3.2 甘油含量测定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甘油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1)。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及《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样品数量等要求。 三、许可检验项目包括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被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撤消认定资格。

第二章检验程序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一)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录1),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见附录2),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 (一)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

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编写《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三乙醇胺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三乙醇胺。 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 TRIETHANOLAMINE; ID:3256。 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 三乙醇胺。 1.1.3 IUPAC名称及《中国药典》中名称 系统命名法名称:2,2,2″-三羟基三乙胺; 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中名称:三乙醇胺。 1.1.4 常见缩写 TEA(TRIETHANOLAMINE)。 1.2 登记号 1.2.1 CAS登记号 102-71-6。 1.2.2 EINECS登记号

203-049-8。 1.3 分子式、结构式及分子量 分子式:N(CH2CH2OH)3 结构式: 分子量:149.19 1.4 性状及理化常数 无色至微黄色的粘稠澄清液体;极易溶于水和乙醇,溶于二氯甲烷;相对密度:1.120~1.130;折光率:1.482~1.485。 2 技术要求 2.1 使用目的及适用范围 作为pH调节剂和碱化剂使用;也可与脂肪酸或硫酸酯反应后,分别作为乳化剂和表面活性剂使用。广泛用于化妆品中。 2.2 限量要求 2.2.1 使用限量要求 三乙醇胺在非淋洗类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2.5%;其他产品无要求。 2.2.2 三乙醇胺纯度要求 三乙醇胺(%)≥99.0。

2.2.3 三乙醇胺相关组分限量要求 三乙醇胺中二乙醇胺(%)≤0.50; 三乙醇胺中亚硝胺(μg/kg)≤50。 2.3 其他安全性要求 2.3.1 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制 不得与亚硝基化体系一同使用。 2.3.2 储存、包装及运输要求 应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且应密封避光。 3 检验方法 本检验方法不是唯一的检验方法,但为该原料的仲裁检验方法。 3.1 鉴别试验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三乙醇胺的鉴别试验方法(见附件1)。 3.2 含量测定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三乙醇胺的含量测定方法(见附件2)。 3.3 三乙醇胺中二乙醇胺的测定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三乙醇胺的检查项下有关物质的测定方法相关内容(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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