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渤证股【2009】218号

关于印发《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总部、办公室、研究所,各营业部:

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特制定《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纪业务反洗钱细则通知

共印:4份

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来开展,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应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营业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

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四、反洗钱相关名词解释

1.“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五、反洗钱工作重点集中在营业部的账户开户、资产转移、证券交易等环节。营业部需通过对这些环节的控制、监控和报告,划分并记录客户洗钱风险,有效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账户业务身份识别

一、个人账户业务

1.营业部为个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密码重置(资金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增加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开通新业务等账户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亲自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2.要求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申请表中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等。

3.营业部柜员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包括身份证件的真伪鉴定(通过身份证鉴定仪器及公安部联网的个人身份核查系统)、有效期鉴定,并复印身份证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有效期限)。

4.柜员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办理业务,留存申请表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开户还要存留客户本人及开户资料的电子影像。

二、法人、其他组织办理账户业务

1.营业部为机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三方存管、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变更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开通新业务等账户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出具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

2.柜员要求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账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

3.营业部柜员审核机构客户证件和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通过国家统一机构代码网站查询核实),审核复印资料;还须核实授权经办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法人授权委托书中须注明);

4.柜员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留存全部开户资料(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办理开户还要存留开户代理人本人及开户资料的电子影像。

5.营业部对于机构客户应在开户成功15日内进行回访,发现可疑情况应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向公安、工商税务部门核实查阅登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调查,以保证开户资料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授权代理人身份识别

1.授权代理的建立

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增加委托方式、开通新业务、账户挂失等账户业务,办理授权代理需客户和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同时到营业部办理,填写《授权代理委托书》,其中代理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代理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经常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代理事项应逐项选择标明。

柜员审核代理人身份信息无误,其中包括身份证件的真伪鉴定(通过身份证鉴定仪器及公安部联网的个人身份核查系统),录入系统建立代理关系,并留存代理人相关资料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柜员办理上述授权范围内业务时,应按规定进行代理人身份识别。

2.授权代理的解除

取消授权代理需账户本人持有效证件和代理协议原件到营业部办理。柜员审核客户资料(同代理关系建立中资料)的有效性,同时客户签署《撤销授权代理委托书》,柜员审核无误后,为其解除代理关系,并收回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资产转移身份识别

一、资金账户销户、撤销指定交易、证券(基金)转托管

1.营业部要求本人(机构账户授权经办人)亲自到营业部办理,填写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须在业务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2.柜员须审核个人客户身份信息、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机构客户出具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预留机构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代理人或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必要时应将以上客户提供资料与营业部留存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3.柜员审核无误后,进行操作并根据资产市值情况逐级复核审批。

4.柜员在客户资产转出前应详细询问转出原因,同时还应查询客户开户日期,资金股份流水等重要信息,确定客户在营业部交易期间不存在可疑事项(可疑事项界定见第五章第二节),属于合规账户。

二、资金存取

1.公司全面实行三方存管,现已禁止柜台人民币资金存入、现金支取和资金内转等操作。外币存取款的身份识别要求与三方存管相同。柜员须审核个人客户身份信息、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机构客户出具的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预留机构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代理人或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必要时应将以上客户提供资料与营业部留存资料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2.个人客户资金存取须选择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三方存管业务后,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划转资金。

3.机构客户存取资金须开立三方存管账户,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进行资金的划转。

4.对未办理三方存管签约客户,公司将对其采取“证转银限制”、“禁止撤指定、转托管”等限制性措施,督促客户尽快办理三方存管签约,落实账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

5.对大额资金划转业务,营业部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实行逐级复核审批,同时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6.营业部对大额资产转移业务等重要事项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上报《重要事项报告表》。

第三节重新、持续身份识别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

识别措施,关注重要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资金变动情况等,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一、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营业部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营业部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或持续身份识别的操作途径

营业部受理客户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开通新业务、账户交易密码更改、账户挂失、账户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设置、代办股份确权等日常业务时,对客户的身份可进行重新或持续识别。

三、重新或持续身份识别要求

1.营业部接受客户以上业务申请时,首先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须要求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机构客户授权经办人持有效证件当面办理。

2.营业部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⑴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⑵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⑶通过身份证鉴定仪器及公安部联网的个人身份核查系统核查;

⑷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⑸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3.柜员发现客户账户信息与原账户信息不一致,除须客户提供有效证件外,还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公证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出具的有效变更证明文件,机构客户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的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机构出具的最新机构变更证明文件和变更后的有效证件。柜员应与原客户档案进行比对,核对其修改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在办理业务前应先行修改,同时更新客户资料。

4.营业部在重新或持续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资产变动情况等,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5.营业部应每月检测一次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发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通知客户前来办理账户资料更新业务。如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部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

第三章客户档案管理

第一节建立新开账户信息档案

一、保证新开客户资料齐全,应在系统中标注“合格账户”标识;在系统中账户类别项标注“个人账户或机构账户”标识。

二、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个人客户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学历、股东账户(含其它账户)、签约银行等信息、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常住地址、工作单位、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

2.机构客户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公司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等信息。(机构证件应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三、保存纸制档案和影印文件

1.个人客户信息

开户申请书(套)、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

2.机构客户信息

开户申请书(套)、三方存管协议书、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预留机构印鉴和预留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等。

3.按照公司规定,对客户资产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除留存纸制文件外,还须电子影印,并将电子影印件定期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节建立存量客户信息档案

一、营业部对原未办理三方存管签约客户,在办理日常业务前须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填写开户资料。个人客户更新资料内容包括身份证明文件、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地址、电话等重要信息;机构客户更新资料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预留机构印鉴和划款指定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营业部应将更新的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二、按照公司要求,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一户一档,按资金账号排序。非开户业务资料实行按业务分类,每项业务按日期排序进行装订,归档保存。还应按照公司标准留存电子影印件,公司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保存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妥善保存至少20年。

二、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公司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四、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开户资料信息以及反映公司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资金股份流水信息、资料流水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应确保能足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重现每项交易,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章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一节风险等级划分

公司将账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三个等级。

一、下列情况的账户属于洗钱高度风险账户:

1、来自以下国家、机构或与其有关联的客户的账户:

(1)被可信赖的来源确定为缺乏合理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法律、监管规定和措施的国家;

(2)被可信赖的来源确定为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或支持的国家或机构;

(3)被可信赖的来源确定为很高程度的贪污腐败或其他与反洗钱相关刑事犯罪行为的国家或人员等。

2、由国务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公告或转发的涉及恐怖融资的国家、机构、个人名单等涉及的账户。

3、反洗钱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到我司进行涉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案件调查涉及的客户账户。

4、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到我司进行稽查、调查涉及的客户账户。

二、下列情况的账户属于洗钱中度风险账户:

1、账户所有人居住地址和营业部地址之间物理距离遥远的账户,物理距离遥远指身份证地址非本市地址;

2、通过公安部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结果账户所有人属于“身份识别存疑”且无法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的账户;

3、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身份识别、重新识别等过程中,客户不配合、不提供有效证件或无法联系的账户;

4、客户为外国政要开立的账户;

5、发生过可疑交易且营业部认为存在洗钱风险的账户;

6、除以上几款外,结合客户资料和实际情况营业部认为具有潜在洗钱风险的账户。

三、下列情况的账户属于洗钱低度风险账户:

客户开户时手续齐全、出示证件真实有效、影像资料留存完备,日常交易无异常波动,账户其他信息情况不属于洗钱中度、高度风险等级范围的。

第二节风险等级划分和系统标识

营业部应根据公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原有风险要素标识的基础上,标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第三节风险账户监管

一、营业部对新开户账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中、高度的归类确认须经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审批表(附件:洗钱风险等级统计表)营业部留存备查。

二、营业部应当根据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这些客户的基本信息。对高度风险账户的审核应更加严格,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结果应上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备查。

三、风险账户监管措施

对于高度风险账户,营业部应了解账户的实际持有人,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营业部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章禁止业务操作行为和可疑事项报告

第一节禁止业务操作行为

一、营业部应严禁开立资金账户名称与对应证券账户名称不一致的账户,包括一个资金账户对应一个不同名称证券账户,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相同类别、相同用途、不同名称的证券账户。

二、营业部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三、营业部禁止新开没有证券账户或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纯资金账户。

四、禁止为提供开户资料不规范的客户开立账户。

五、对代理关系不规范账户,营业部禁止受理代理人操作。

六、禁止对客户资料不规范的账户操作资产转移业务。

七、禁止为违反国家法规、国家规定和国家明确不得开立证券账户的客户开户。

第二节可疑事项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六、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七、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八、客户要求修改账户资料,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伪造和变造嫌疑,营业部应视为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总部。

九、营业部必须定期审查有大额资金业务、大额证券交易的账户,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主管总部。

十、中度、高度风险账户一旦发生可疑交易一律上报,不可作排除可疑处理。

十一、发现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涉嫌犯罪的、涉嫌恐怖融资的应及时上报;

第六章反洗钱工作管理、培训及宣传

第一节反洗钱工作管理

一、各营业部须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相应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任组长,营业部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

二、营业部全体员工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将反洗钱工作开展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信息告知或泄漏给他人。

三、营业部应当积极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对查询、提供客户资料文件需要加盖印章的,营业部应

按照公司制定的《经纪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执行审批流程。

四、利用反洗钱监控系统对日常业务进行监控,发现可疑交易于T-2日内将数据上报,并按照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身份或交易行为进行尽职调查和分析。

五、每季度(年度)T+2日内按规定上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异地营业部还应根据属地人行要求按时报送。

六、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洗钱活动或其他可疑交易,应及时上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和当地人行。

第二节反洗钱培训及宣传

一、营业部应积极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人行和公司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对洗钱活动的识别、控制能力。

二、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应按照人行和公司统一布署或自行组织安排对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客户的思想认识,获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七章附则

一、本操作细则由营销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和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以及《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对客户风险进行等级划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以风险控制为本,在审慎经营的基础上,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 风险等级划分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调整和客户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 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 第六条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以下标准对客户 或者账户进行划分:

高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一)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二)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 (三)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 (四)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 (五)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 (六)客户为我国政要或者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 (八)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 (九)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不真实,有伪造、变造嫌疑的; (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且被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交易行为,经过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客户与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 (十一)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一般风险客户划分标准:

(完整word版)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06 【实施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

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七、为加强票据转卖业务的风险管理,在福费廷业务开办之初,凡涉及票据转卖业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报价集中处理。 八、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各分行可提供相关的信息。 九、由于客户要求出具承诺函的业务较少,且我行因此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办法》中取消了承诺函的相关规定。如客户有此需求,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十、为保障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收益,同时也为降低福费廷业务风险,若客户申请的融资期限低于20天,则其利率及费率按照20天计算。 十一、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由会计部另行发文规定。 十二、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利率及费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 第一节业务概述 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

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 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三)购销合同正本或副本(如提交的合同为副本,应与正本进行核对,并注明“与正本核对一致”字样)。 (四)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客户部门受理客户开证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人资信。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授信额度,履约记 录是否良好,是否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了保证金并提供相应担保,合同如有溢短装条款,是否对金额上浮部分落实了担保措施。 (二)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法; (三)合同中是否规定使用国内信用证办理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客户部门登录CMS录入调查意见,将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国际业务部门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登录CMS录入审核意见,将相关资料

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

Ⅹ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民银行对我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辖内营业网点在反洗钱工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联社(合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截至目前,部分联社仍然存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严、客户身份资料留存不全及普遍存在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等情况。各联社要督促辖内营业网点及营业人员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制度。 1、在办理规定业务时,按照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等不同环节强化客户识别,按规定核对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需留存的复印件应按规定留存和保管。客户先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改。 2、在核心系统未完善前各联社要按照每个网点至少1-2台的标准,配备身份验证设备,争取每个柜员(窗口)1台,做好身份信息核查辅助工作。此次检查中全市联网核查情况不尽人意,抽查89个营业网点中36个营业网点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甚至

有部分网点2010年以来核查数量为“0”。各联社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网点按照规定办理业务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辖内各联社要在9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并于10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办事处财务管理科。办事处11月份将组织进行后续检查,如检查中再次发现客户身份核查工作敷衍了事的情况,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并进行严厉处罚。 (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准确掌握客户真实身份的基础上,切实深入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创造条件了解客户背景信息,如个人客户的职业收入、财富状况等,企业客户的业务性质、交易对象、资金往来对象等。在巩固对简单客户识别工作的同时,提高对复合客户的识别能力,深入了解复合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实效。 (三)进一步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工作。此项工作尤为重要。各联社要按照规定做好对客户的风险分类,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建立业务关系的,应于2009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以后没有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应于2011年底完成等级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 (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钞票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钞票内操纵度; (三)设置了反洗钞票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钞票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钞票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同意了必要的反洗钞票培训;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管理办法

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科学评估宁夏辖区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促进反洗钱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依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负有反洗钱义务,且在宁夏展业一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按照反洗钱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各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负责考评。 第五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包括金融机构自评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两个阶段。(一)金融机构自评。参评金融机构应根据《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指标》(简称《考评指标》,附1)的内容开展自评,完成以下工作:填报《宁夏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表》(简称《考评表》,附2);按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整理“信息依据”待查;提交反洗钱自评报告。 “必要信息”是反映金融机构各项反洗钱工作情况和自评真实性的重要信息。被考评机构提供的“必要信息”必须有相应的文件、档案等资料作为“信息依据”。当地人民银行可通过抽查被考评机构的“信息依据”验证该机构所提供“必要信息”的真实性。 (二)人民银行审核考评。人民银行对被考评机构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核实,并根据《考评指标》直接考评金融机构的部分反洗钱工作内容,最终综合确定被考评机构的考评结果。 第六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被考评的反洗钱工作时间跨度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各被考评机构每年应及早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于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考评表》和反洗钱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已接入金融城域网的金融机构(注: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可通过反行钱监管交换平台报送电子版材料。机构总部或者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同时组织在宁夏所属机构开展相关考评工作,并报送按要求汇总后的自评结果;在宁夏无下属机构的被考评机构只报送对本级机构的自评结果。 第八条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于每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上报辖内金融机构考评结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于考评次年的第二季度分别向被考评机构通报考评结果。第三章反洗钱工作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等级包括单项工作等级和总体工作等级,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单项工作等级 1.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完全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可评定为“合格”,计2分。 2.基本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能够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核心内容,但有个别非核心内容不能满足,且没有“一票否决”事项出现,该项工作应评为“基本合格”,计1分。3.不合格:被考评机构的单项工作不能满足对应工作要求中的多数内容或核 。 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复习进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 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A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 务。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 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 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岀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 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 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 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 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 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 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一一流 转一一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 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 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 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 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的支行办 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反洗钱领 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 行) (2007年5月21日银发[2007]1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xx银行反洗钱考评办法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及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银行业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防止洗钱行为给我行带来潜在风险,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以及区联社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考核以区联社考核及内外部检查结果为考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对各支行营业部的年终综合考核分数。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与落实组织机构与内控制度情况 1.是否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2.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及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 (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况 1.为单位或自然人开立银行账户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识别客户身份; 2.是否为身份不明的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3.是否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4.是否及时按规定划分风险等级; (三)履行客户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情况 1.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2.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情况 1.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是否随意填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信息项目; 2.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是否经人工分析; (五)反洗钱学习培训及宣传情况 1.是否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记录是否完整; 2.是否按照规定面向客户及社会各界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 (六)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情况 1.是否违法规定泄漏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2.是否违法规定泄漏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信息; (七)配合人民银行检查,调查情况及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1.是否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各项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反洗钱工作; 2.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八)反洗钱报表及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

银行信用社反洗钱计划

银行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银行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为了全面推进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及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和非法转移资金活动,纯洁社会风气,预防和杜绝洗钱行为在**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发生案件,确保信用社信用支付的稳定。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做到反洗钱工作有组织、有安排、有落实,针对我县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对20**年度反洗钱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强化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按照反洗钱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建立反洗钱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反洗钱工作同绩效挂钩,将反洗钱处罚同管理层、直接责任人薪金收入挂钩,调动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潜能。 二、完善组织架构,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为进一步理顺反洗钱组织架构,逐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体系,20**年**县农联社拟按照省联社有关文件要求,重新整合反洗钱管理部门,将目前设在监察稽核部的反洗钱办公室归口合规部或财务会计部负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一是分管合规工作的联社领导必须同时分管反洗钱工作;拟设立反洗钱报告员专岗,同时配备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懂管理的人员负责辖内的反洗钱管理工作,提高反洗钱队伍的专业水平。 三、加强反洗钱法规、政策和技能培训工作。联社将反洗钱业务培训作为法律法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全员业务培训计划中,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分级落实,并继续针对不同岗位、不同业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洗钱业务培

训,形成全辖联动的反洗钱培训、宣传良好局面。计划在20**年5月份联社将召开全辖农信社反洗钱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研究、交流反洗钱工作情况、学习当前国内反洗钱形势和任务及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并从理论上讲解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明确洗钱风险的控制和预防是农信社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证参加培训人员深刻领会反洗钱的重要性,并将培训内容、操作技术和方法传授给其他职工,共同提高、掌握反洗钱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履行好这一项重要职责。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每年11月是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宣传月,届时我社将统一悬挂反洗钱横幅和张贴宣传标语,每个基层社做到设点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柜台一线人员也要做好发放宣传资料工作和向社会宣传反洗钱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反洗钱对社会的危害性,自觉遵守和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稽核检查。加强稽核检查,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检查范围,为反洗钱工作保驾护航。计划在20**年1月份对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以前检查的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20**年4月份对辖内信用社(部)进行一次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将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票据业务结合起来,对临柜人员操作反洗钱业务程序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洗钱犯罪活动的发生,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繁荣。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某证券经纪最新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渤证股【2009】218号 关于印发《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总部、办公室、研究所,各营业部: 为进一步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公司特制定《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纪业务反洗钱细则通知 共印:4份 渤海证券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来开展,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应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营业部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

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四、反洗钱相关名词解释 1.“洗钱”是指将违法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五、反洗钱工作重点集中在营业部的账户开户、资产转移、证券交易等环节。营业部需通过对这些环节的控制、监控和报告,划分并记录客户洗钱风险,有效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二章业务流程控制 第一节账户业务身份识别 一、个人账户业务 1.营业部为个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沪A、B,深A、B,基金,代办股份转让账户)、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办理密码重置(资金密码修改)、账户资料修改、增加委托方式(含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柜面业务)、开通新业务等账户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亲自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2.要求客户填写业务申请表,申请表中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反洗钱年度考核激励机制

反洗钱年度考核激励机制 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反洗钱法律法规,提升履行反洗钱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合理评价反洗钱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并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谷县支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各部室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由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太谷县支行自行制订。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考核以支行考核及外部检查结果为考 核依据,以“日常监测、现场检查、定期通报、全年总评”为考核原则,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以非现场为主的方式,考核结果纳入对相关业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考核及评级当中。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权重 第四条对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项目及权重为:基础管理情况20%、报告质量50%、反洗钱检查20%、宣传与培训10%。 具体项目包括:

(一)基础管理情况: 1.反洗钱工作小组履职情况; 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况; 3.指导各部室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情况; 4.指导各部室开展客户风险评价分类情况; 5.指导各部室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6.各部门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报告质量 1.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2.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3.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 4.反洗钱简报的报送情况; (三)检查开展情况 1.对辖内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及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1.反洗钱宣传、培训计划 2.反洗钱宣传与培训的组织情况。 第三章考核依据及程序 第九条对各部门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而受到总行 和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实行对该部门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该县级行社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类评先参评资格。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发生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发生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者未能有效 履职反洗钱职责而受到人民银行通报处罚的情况,依据干部履职问责有关规定,对相关任职干部进行履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谷县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转买福费廷业务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转买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我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以及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其它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承兑或承诺付款后,对该汇票或承诺付款进行无追索权的买断,融资到期日汇票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或指定议付行向我行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转买福费廷业务的期限为自买断日至付款到期日不超过一年,且进出口贸易背景真实、合法。 第四条转卖银行不需在我行有授信额度,不需办理担保手续,办理转买福费廷后不占用转卖银行已有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转买福费廷业务仅对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它指定银行的加押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办理,且信用证承兑行或承诺付款行必须在农业银行有代理行单证额度,按照总分行下发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二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转买福费廷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币种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瑞士法郎、日元、澳元、加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和交易单据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中涉及的转买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转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未来应收远期票据或

债务的银行称为转买银行。本操作规程中是我行作为转买银行买断跟单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应收账款。 (二)转卖银行:将经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权益转卖我行的银行。 (三)承兑行:承兑远期票据或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本操作规程中指经我行认可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承兑行或迟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承诺付款行。 (四)宽限期:从票据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九条转买福费廷业务所需提供的单据主要包括: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或承诺付款电文,如需要,可要求卖方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已经承兑的汇票、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以及交单面函等。 第三章转买福费廷业务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省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向总行申请代理行额度,了解相关国家风险和代理行风险。 (二)负责转买福费廷业务外资同业的询价、报价工作。 (三)转买后,一旦买断款项不能按期收回,与经办行一起采取有效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四)负责转买福费廷业务营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分行的职责 (一)负责转买福费廷业务境内同业的询价、报价工作(苏州分行可负责外资同业和境内同业的询价、报价工作)。 (二)负责辖属支行转买福费廷业务的审批工作。 (三)协助经办行受理卖方银行该业务项下所需提供的单据,审核信用证和承兑电文的真实有效性及相关条款的合规性。 (四)转买后,负责业务的跟踪了解和监测。 (五)负责向当地金融机构营销转买福费廷业务。 (六)负责将相关市场信息和业务信息反馈省分行(国际业务

反洗钱宣传方案

创作编号: 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 创作者:凤呜大王* 中国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 反洗钱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内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按照市中心支行反钱工作安排,我支行计划于七月十三日至十九日开展反法钱宣周活动。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优化反洗钱工作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各级反洗钱工作部门的作用,维护金融稳定;增强金融系统及社会各界的守法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主题 宣传活动的主题为“贯彻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反洗钱法规),同时也将增加反洗钱最新业务知识等相关内容。 (三)宣传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贯彻落实情况,呼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四)介绍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公民的反洗钱义务等。 四、宣传组织 本次宣传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统一组织协调。为保证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辖内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成立以主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反洗钱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宣传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悬挂宣传横幅。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根据人行友谊县支行提供的宣传口号,自行制作宣传横幅,并于7月13日起,在各营业网点悬挂。宣传口号为: “反洗钱,人人有责”、“打击洗钱,遏制犯罪”、“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打击洗钱活动,弘扬公平正义”、“履行反洗钱职责,严惩洗钱犯罪”、“举报洗钱,利国利民”、“遏制洗钱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坚决预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完整版)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推进反洗钱工作,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活动,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力度,完善我社反洗钱工作制度,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省联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的工作实际,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各社与反洗钱信息员签订《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第一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年。从 201X年X月X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目标责任内容 第二条、严格审查单位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对我社账户进行定期检查,随时关注客户的资金走向,填报客户尽职调查情况统计表。 第四条、填报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及时向上级社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条、确保我社开户单位所进行的业务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和规则。 第六条、不得将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泄漏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特别是重点监测客户。

三、考核办法 目标责任期满,支行根据责任人的工作表现及人民银行的考核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工作目标考核评定。达到责任书规定内容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为元)。未达到责任中规定内容的,则取消年度责任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分管领导与责任人签字后生效。 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 反洗钱信息员: 二00二年月日 第二篇: 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推进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遏制洗钱犯罪活动,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的监测和管理力度,完善我行反洗钱工作制度,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上级行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的工作实际,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支行与反洗钱信息员签订《反洗钱工作目标责任书》,简称《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第一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二oo六年6月一日起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目标责任内容 第二条严格审查单位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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