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碧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涛,北京市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克强,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启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原审被告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信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8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7月18日,国华公司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了《关于组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定三方组建科美投资公司,并约定了三方的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事项。《10.26协议》签订后,国华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未出资却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国华公司的权益。故请求判令:1、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国华公司所有。2、

如果国华公司的第一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依法判决解散科美投资公司,并进行清算。豫信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豫信公司的异议申请,豫信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驳回裁定。启迪公司答辩称:国华公司经过充分考察决定与启迪公司进行合作,三方约定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的出资均由国华公司支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启迪公司所享有科美投资公司55%的股权是合法的。国华公司请求解散公司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国华公司的诉讼请求。豫信公司答辩意见与启迪公司相同。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9月18日,刘继军为甲方,张军为乙方签订《合作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珠海市科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以下简称珠海分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设和运作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甲方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乙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乙方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本协议生效。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协议签署协议之前,该保证金不能使用。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协议签署之后的15日内,乙方将1500万元打入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合作

的共管账户,同时乙方将已经打入科美咨询公司的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珠海分校作为履约保证金。科美咨询公司与珠海分校签署协议后90日内,乙方将1000万打入共管账户,余款4000万随工程进度及时打入共管账户。在乙方投入的7000万回收完毕之前,双方在科美咨询公司的分配比例按照20%对80%。7000万元回收完毕之后按股份比例分配。2006年9月30日,国华公司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鼎支行,账号44353401040003686)。2006年10月24日,500万保证金被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上打入启迪公司账户。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10.26协议》约定:(1)国华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豫信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启迪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5%。并约定三方应及时将缴纳的出资打入新设立公司筹委会账户。(2)对拟与珠海分校的办学合作项目的运作及利润的分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3)约定了科美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由启迪公司负责办理。(4)国华公司方张军出任科美投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5)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同日,通过了《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启迪公司认缴出资额550万元、比例55%,国华公司认缴出资额300万元、比例30%,豫信公司认缴出资额150万元、比例15%。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董事长由国

华公司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启迪公司一方担任。章程与《10.26协议》冲突的,均以《10.26协议》为准。2006年10月25日,应豫信公司和启迪公司要求,国华公司汇入豫信公司150万元,汇入启迪公司50万元。豫信公司将上述15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该账户同时为科美投资公司筹委会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启迪公司将国华公司转来的50万元和10月24日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转入的500万元保证金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国华公司将30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2006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科美咨询公司变更为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由娄宏涛、刘继军、赵升云变更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同日,科美投资公司与珠海分校签订了《合作兴办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约定了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事项。2006年11月28日刘继军与张军签订《合作备忘》约定:(1)双方同意将科美咨询公司更名为科美投资公司。

(2)公司股东由法人组成,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代表甲方,国华公司代表乙方,注册资金全部由乙方支付。其后,国华公司陆续投入1750万元,连同1000万元出资共计投入2750万元。启迪公司认可2006年11月2日以后国华公司才接管科美投资公司账户。在科美投资公司与珠海分校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在是否与珠海分校继续合作上也发生争议,国华公司遂提起诉讼。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根据该条规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一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刘继军为甲方,张军为乙方的《9.18协议》关于甲方以教育资本出资,占科美咨询公司70%股份的约定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非货币出资的条件,也没有进行评估作价。该约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的《10.26协议》与《9.18协议》相比较,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当事人以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替代了刘继军,国华公司替代了张军。但实际上前后两份协议的当事人身份具有高度关联性,并无质的改变,对此,各方当事人亦不持异议,二是刘继军70%的股份变更为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合计占70%的股份,刘继军以教育资本形式出资变为国华公司代替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筹集出资资金。依此约定,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仍无须履行出资义务,与以教育资本出资的约定并无质的区别,但规避了相关法律法规。国华公司代替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筹集出资资金的结果是作为真实投资者的国华公司仅占公司30%的股份,而未出资的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却占了公司70%的股份,国华公司作为真实投资者,要求确认与其出资相应的股份于法有据,于情相合。科美投资公司所有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系公司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法律禁止性内容,对公司及所有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所有股东应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即国华公司出资300万元,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启迪公司出资550万元。豫信公司已将150万元汇入了

科美投资公司(筹委会)账户,应视为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至于该150万元系国华公司汇给豫信公司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国华公司也已将300万元汇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从《9.18协议》作出的关于协议签署后10日内张军应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种美咨询公司账户的约定看,刘继军控制着科美咨询公司账户,而张军任董事长的国华公司直到2006年11月2日以后才接管变更后的科美投资公司账户,据此足以认定将500万元保证金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打入启迪公司账户系启迪公司所为,然后启迪公司又将该500万元打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作为验资资金,这种资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有悖诚信,该500万元依法不应作为启迪公司的出资,由于该500万元系国华公司的投资款,国华公司又主张应认定为其出资,依法应将该500万元认定为国华公司的出资,据此,国华公司实际出资80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15%的股份,启迪公司出资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5%的股份。国华公司要求变更股权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国华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关于依法判决解散科美投资公司并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系选择性请求。由于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已获支持,对于第二项请求已无审理必要,该院不予审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2007)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国华公司出资80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80%的股份;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15%的股份;启迪公司出资50万元,占科美投资公司5%的股

份。二、驳回国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190元,由启迪公司承担。

启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根据科美投资公司章程约定,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国华公司分别出资5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分别占科美投资公司股份的55%、15%、3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2006年10月25日,三公司分别将出资汇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2006年10月31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启迪公司获得了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以上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启迪公司的股东身份和依法持有的股权真实、合法,应当得到保护。2、启迪公司经过多年辛苦运作,促使成立了珠海分校工程学院,启迪公司并获得了与珠海分校合作办学的权利,国华公司是多年从事教育投资的专业机构,深知该项目的价值所在。经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了《9.18协议》及《10.26协议》,约定由国华公司出资1000万元改组科美咨询公司,其中启迪公司所占的55%股份、豫信公司所占15%股份应缴出资共700万元均由国华公司投入。这种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履行了约定,完成了出资。由于验资机构要求出资必须从股东账户汇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而国华公司没有严格按照验资机构的要求进行汇款操作,故2006年10月26日启迪公司将国华公司汇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的300万元又返还国华公司,再由国华公司以出资款名义汇入科美投资公司

账户,同样启迪公司不得不将500万元从科美投资公司账户转至启迪公司账户,又在次日从启迪公司账户转回科美投资公司账户,这种方式并非一审法院所认为的有悖诚信,也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国华公司接管科美投资公司账户后,也从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2006年11月28日,刘继军与张军签订的《合作备忘》再次对由国华公司支付全部注册资金以及各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进行了确认。3、一审判决既然认定豫信公司出资150万元和启迪公司出资中的50万元是履行了出资义务,等于是认定了当事人关于由国华公司替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出资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却对启迪公司出资中的500万元不予认定,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逻辑错误。4、启迪公司完全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在一审中,启迪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在科美投资公司与珠海分校的合作中,启迪公司积极履行自己的股东义务和合同义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国华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启迪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及公司章程以货币认缴变更注册资本550万元。只向科美投资公司验资账户打入50万元,另外500万元是利用其控制科美咨询公司账户的便利,擅自将国华公司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的500万元保证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又在次日转入科美投资公司的验资账户作为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出资。启迪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公司资本真实性原则,一审判决认定500万元不能作为启迪公司出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2006年的《9.18协议》及《10.26

协议》约定科美咨询公司变更登记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规避公司法律法规有关出资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启迪公司依此无效约定要求不出资而享有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维持原判。豫信公司辩称:对于一审对于豫信公司的认定没有意见,国华公司代为出资是自愿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请求依法认定启迪公司的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9.18协议》及《10.26协议》中科美咨询公司变更登记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等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的约定是否有效,启迪公司依此约定没有实际出资是否享有科美投资公司的股权。上述协议的效力决定了各方享有的股权是否合法。《9.18协议》是刘继军代表珠海分校工程学院项目策划和运营方与张军签订的,刘继军用以出资的是教育资源,实际出资的是张军。在签订《9.18协议》后,刘继军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科美咨询公司的股东由刘继军等三位个人变更为启迪公司、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同日,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达成《10.26协议》,并且签署了科美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各方出资及所占股权比例进行了约定,在《10.26协议》中,由《9.18协议》中约定的教育资源出资转换为现金。上述协议的签订过程实质上是刘继军将其掌握的教育资源转换为启迪公司的资源作为出资,国华公司负责实质上的现金出资。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

教育教学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本案中刘继军等名义上是以现金出资,实质上是以教育资源作为出资。双方实际上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规避了我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9.18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及豫信公司达成《10.26协议》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原审判决确认的启迪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5%股份、豫信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15%股份该院予以确认。启迪公司上诉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完成出资,《9.18协议》及《10.26协议》是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等理由,缺乏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启迪公司负担。

启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决自相矛盾,错误严重。本案的主要焦点就是启迪公司500万元出资是否有效,50%的股权是否有效1、原审法院按照《独立学院设臵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令)的相关规定认定《9.18协议》属无效协议是错误的。《9.18协议》是设立科美咨询公司的协议,并非合作办学协议,不能适用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而且,《9.18协议》签订于2006年,而教育部第26号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审法院违反了法不

溯及既往的原则。2、原审法院认定《9.18协议》无效,《10.26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并进而认定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行为无效,国华公司代启迪公司出资的500万元对应的50%股份属国华公司所行,却又认定了同样是国华公司代出资的50万元和150万元对应的5%和15%的股份属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所有,前后矛盾。3、启迪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并不能构成判定其注册资金到位与否的根据。启迪公司已提供银行进账单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工商局依法核准的注册资金登记证明,证明了启迪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完全合法到位并已经法定程序确认。500万元保证金无论启迪公司该不该动用,法院都不应作为判定50%股份归谁所有的依据。按照《10.26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国华公司向豫信公司足额汇款150万元,但仅向启迪公司汇款50万元,表明国华公司对于启迪公司将国华公司此前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上的500万元转入启迪公司账户上,并准备用于变更后的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资的事实,不仅是知道的,也是完全同意的,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完全一致,不存在违反国华公司真实意思的问题,也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这种资金倒流再流回的做法有悖减信”的问题。(二)公司股东的出资状况与公司章程约定的所占股权比例不存在任何关系。股权比例经公司章程确定后不能擅自改变。公司章程确定和工商部门确认的股权比例,对各位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具有法定性。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约定,错误地根据资金来源修改了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的股东出资和股权比例。《9.18协议》

与《10.26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任何国家法律规定、国华公司支付给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用于科美咨询公司的增资注册的资金亦不违反任何现有公司法律规定。更何况本案中科美投资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都是货币资金,并不存在以非货币出资的问题。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注册资金的来源必须是股东本人的自有资金。(三)原审法院地域管辖错误。公司股东之间因出资、权益分配等问题出现纠纷,均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珠海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提审或指定管辖再审。综上,请求:1、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2、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将该案移送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3、驳回被申请人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4、本案一审、二审、申请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国华公司答辩称:(一)在设立科美投资公司过程中,启迪公司规避法律,依法不具有科美投资公司股东法定资格。2006年10月31日,科美投资公司成立,该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的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国华公司“货币出资之规定”条款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了法律,应该认定无效,启迪公司依法不具有科美投资公司股东法定资格。1、科美投资公司成立意向表明其有规避动机。刘继军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项目策划和运营方(甲方)与张军等(乙方)签订的《9.18协议》第1.3款述明:甲方以教育

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科美70%的股份,乙方以7000万人民币的资金投入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美30%的股份。上述协议表明:刘继军的本意是以其教育资本出资占科美投资公司70%之股份,且其没有以人民币或其他法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科美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2、启迪公司在科美投资公司成立过程中规避法律。①2006年10月26日,三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第十二条“经营与投资”条款述明:公司变更登记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缺口6000万元全部由乙方负责筹集投入。该投资协议第十七条述明:公司章程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上述资料表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所占科美投资公司70%之股份事实上仍是教育资本出资。只是形式上国华公司代替了张军,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代替了刘继军。②科美投资公司章程第九条述明: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该章程第五十二条述明:本章程与股东三方《10.26协议》的约定内容冲突的,均以股东三方《10.26协议》为准。既然启迪公司明知可以用非货币出资,但该章程中第七条却以“货币出资之形式”掩盖了“教育资本出资”之实质,显然启迪公司是在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具有最高效力,但该章程与《10.26协议》均约定《10.26协议》效力高于章程。很显然,启迪公司在科美投资公司成立过程中规避法律。3.《合作备忘》印证了启迪公司在科美投资公司成立过程中规避法律。2006年11月28日,刘继军与张军签订《合作备忘》,其第1条述明:为了满足法

律上的需要,双方同意将“珠海市科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更名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定为1000万元。第2条述明:科美投资公司的股东由法人组成,其中启迪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55%股份)和豫信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15%股份)代表甲方,国华公司(占科美投资公司30%股份)代表乙方。注册资金全部由乙方支付,并包括在双方约定的总投资当中。上述材料表明:启迪公司没有以人民币或其他法定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也没有以人民币或其他法定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的本意。科美投资公司章程第七条关于“股东货币出资”的约定,其实质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

(二)教育资本出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得作为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启迪公司的教育资本出资本质是劳务出资,其显然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将教育资本归入人力资本的范畴,同样不符合法定出资形式。科美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出资,故科美投资公司全部股权应由国华公司所有。综上,启迪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启迪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原审被告豫信公司陈述称,国华公司是科美投资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豫信公司和启迪公司未向科美投资公司实际出资,豫信公司不愿享有科美投资公司的股权,也不愿为科美投资公司的任何债务承担责

任。

原审第三人科美投资公司陈述称,科美投资公司实质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挪用的500万元资金的所有权归国华公司,故启迪公司注资到科美投资公司500万元的行为无效。应维持原判。

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再审查明:(一)《10.26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利润分配:1、在上述乙方(即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没有收回完毕之前,公司交纳所得税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利润,三方股东按照约定分配,即甲方(即启迪公司)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16%,乙方享有80%,丙方(即豫信公司)享有4%。2、在上述乙方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后,公司交纳所得税并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利润,三方股东按照三方出资比例予以分配,即甲方享有分配公司利润的55%,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15%。”(二)《9.18协议》列明:协议的甲方为珠海分校工程学院项目策划和运营方,乙方为张军等。本院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再审中,国华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原审第二项即解散并清算科美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以启迪公司名义对科美投资公司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国华公司还是启迪公司。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9.18协议》是珠海分校工程学院项目策划和运营方为甲方,张军等人为乙方,刘继军、张军分别代表甲乙方

签订的双方成立科美咨询公司以合作建设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的协议书,而《10.26协议》是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三方以各自名义签订的关于组建科美投资公司的协议书,两个协议在签订动机上确有一定的联系,但是,两个协议的签订主体和合作内容完全不同,两个协议彼此独立,其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即使《9.18协议》无效,也不影响《10.26协议》的效力,原审以《9.18协议》的效力否定《10.26协议》的效力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因履行《10.26协议》组建科美投资公司发生的纠纷。科美投资公司系由科美咨询公司变更而来:公司名称变更,股东由娄宏涛、刘继军、赵升云变更为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10.26协议》约定该1000万元以货币出资,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的规定,故该约定有效。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10.26协议》约定科美投资公司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而该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的章程均约定股权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5%、豫信公司15%的比例持有。《10.26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前,公司利润按

照启迪公司16%,国华公司80%,豫信公司4%分配,国华公司7000万元资金收回完毕之后,公司利润按照启迪公司55%,国华公司30%,豫信公司15%分配。根据上述内容,启迪公司、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约定对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华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美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进行综合判断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该1000万元已经根据《10.26协议》约定足额出资,依法进行了验资,且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故该1000万元系有效出资。以启迪公司名义对科美投资公司的500万元出资最初是作为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并非注册资金,后转入启迪公司账户,又作为投资进入科美投资公司账户完成增资,当时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500万元作为1000万元有效出资的组成部分,也属有效出资。按照《10.26协议》的约定,该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启迪公司。启迪公司作为科美投资公司的股东按照《10.26协议》和科美投资公司章程的约定持有的科美投资公司55%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启迪公司认为公司股东之间因出资、权益分配等问题出现纠纷均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但启迪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出管辖异议。启迪公司也未申请对二审法院关于管辖的裁定进行再审,故本院对启迪公司认为原审地域管辖错误的理由不再审查。

股权确认之诉与公司解散、清算之诉是相互独立的诉讼,不具有诉讼关联性,不应合并审理,且国华公司在再审中明确表示放弃解散并清算科美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以启迪公司名义对科美投资公司的500万元出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启迪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汴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1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均由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东敏

代理审判员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曾宏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雪

(2011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方案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筹建方案

目录 1.筹建工作概述 (3) 1.1筹建背景 (3) 1.2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设计 (4) 1.2.1公司拟注册名称与地址 (4) 1.2.2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 (4) 1.2.3公司业务经营宗旨和范围 (4) 1.2.4公司主要业务收入 (5) 1.3公司股东简介 (5) 1.3.1霍氏实业 (5) 1.3.2某威壮 (5) 2.公司市场定位 (6) 2.1 市场概况 (6) 2.1.1 PE业务市场概况 (6) 2.1.2 企业重组基金国际经验 (8) 2.2中国并购重组的PE商机 (10) 2.2.1并购重组基金在国企改制领域的市场作用 (10) 2.2.2国企改制对金融功能的需求 (11) 2.3公司目标市场 (14) 2.4公司开拓目标市场条件 (15) 2.4.1公司发起人业务基础 (15) 2.4.1.1霍氏实业 (15) 2.4.1.2某威壮 (15) 2.4.2公司目标市场竞争优势 (16) 3.公司业务经营 (16)

3.1 业务发展策略 (16) 3.2 经营模式 (16) 3.3 业务合作 (17) 3.3.1 业务合作对象及合作内容 (17) 3.3.1.1 股东及下属机构 (17) 3.3.1.2 金融业务合作伙伴 (17) 3.3.1.3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2) 3.3.2 业务合作机制 (17) 3.4 投资项目管理 (18) 3.4.1 项目储备 (18) 3.4.1.1 项目遴选标准 (18) 3.4.1.2 项目遴选流程 (19) 3.4.1.3 项目备选库管理 (19) 3.4.2 投资限制 (20) 3.4.3 项目投资流程 (20) 3.4.4 投资后管理 (21) 3.4.5 项目退出 (22) 4.公司治理 (22) 4.1股东会 (23) 4.2董事会 (23) 4.3监事会 (24) 4.4总经理 (24) 5.公司管理 (25) 5.1筹建初期机构设置 (25) 5.2公司人员2010年配置计划 (25) 5.3高层管理团队 (26) 5.3.1团队组成 (26) 5.3.2团队激励机制 (26) 5.4员工绩效管理 (26) 5.5员工薪酬标准 (2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设计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 一、集团公司的名称、性质 (一)名称 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简称:中电投集团公司;英文全称:China Power Investment Corporation,缩写:CPI。 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母公司组成企业集团,名称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简称:中电投集团。依照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章程,经母公司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名称可冠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字样。 (二)性质 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逐步进行改组和规。二、集团公司的组建原则、方式和成员单位 (一)组建原则 1.政企分开。集团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不承担政府职能。

2.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按照专业化生产和规模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对有关企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提高竞争能力。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集团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要经营手段,精干主业,分离辅业,提高综合实力。 5.稳步实施。集团公司的组建和结构调整,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进,稳步实施,保证安全生产、队伍稳定和正常经营。 (二)组建方式 集团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组建集团公司所涉及成员单位的有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下同)均实行无偿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遗留问题逐步清理,妥善处理。有关财务关系的划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三)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5个全资企业、31个部核算单位、46个控股企业和15个参股企业(附后)。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外部规范与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造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目的 1.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 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业分离 1.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人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与负责有价证券盘点工作的人员分离。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与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证券资金部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3.公司的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按短期投资规模和投资

关于投资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关于投资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一、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市场开发 按照投资公司承包责任制的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力争通 过全体员工不懈的努力,超额完成投资公司下达的净利润150万元、 年销气量150万立方米、开发居民用户3500户的任务目标。一是充分 发挥中石油的品牌优势,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计划在xx电视台、政府 网站等媒体通过包版面和连续报导的形式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天然气 的优点和优惠政策,提升当地居民的认知度和安装积极性。二是按照 优先发展规模较大小区、优先发展离管网较近小区、优先发展管理水 平较高小区、优先发展收入水平较高小区的“四优先”原则,优化市 场开发结构顺序,变全面开发为滚动开发,降低资金占有率,降低居 民用户开发成本。三是按照规划局的统一规划,做好新城区居民区的 xx管网规划启动衔接,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为xx进入新城区创造条件。四是利用资源优势,为当地经济发展积极做贡献,协助当地政府引进 用气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实现公司与政府合作双赢。五是把锅炉、餐 饮用户做为开发重点,同时着力发展LNG等可中断用户,拓宽销气渠道,培植新的用气增长点。 二、强化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按照“迎奥运、保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政治,安 全就是稳定,安全就是市场,安全就是质量,安全就是效益”的观点 不动摇,进一步强化措施、细化管理,为公司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提供强力安全支撑。一是继续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安全生产 例会,总经理每月至少主持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或安全领导小组成 员会议,每季度召开QHSE体系建设会议,对各类安全隐患即时研究解决。二是强化应急值班,增大岗位值班人员的责任,加倍巡检密度, 在确保日常检查不放松的情况下,领导带队,组织安全员、工程技术、运营、巡线人员不定期对输气管网和施工现场实行检查,确保运营不 出事故。三是进一步完善QHSE管理体系,对值班、学习、巡检、安全

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知识分享

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促进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xx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一、组建工业园区投资公司的目的 xx工业园区是我县实施“工业强县”重大战略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是我县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抓手。园区成立近一年来,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入驻园区企业不断增多。但随着“工业强县”战略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工业园区建设资金瓶颈制约问题愈发突出,资金紧张已成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障碍。组建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目的就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搭建工业园区建设融资平台,拓宽工业园区融资渠道和途径,实现工业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管理市场化,达到工业园区建设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目的,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公司名称 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工商部门核定登记的名称为准)。 三、公司性质 xx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xx县人民政府出资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具有投资性质的投融资主体和国有资产经营实体。同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公司管理体制

公司直属xx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管委会与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财务分设,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国有土地开发、市政工程建设等行使监督职责。 五、xx公司治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约的法人治理机构。 根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县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和履行义务,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其人选按《公司法》规定和组织程序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工业园区管委会选派2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各选派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委派的董事担任。 公司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分别选派1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主席由县审计局选派的监事担任。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由公司自主聘任和解聘。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2007年颁布,2009年10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流程化,提高决策效率,优化投资程序,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公司管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电广传媒《创业投资决策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是公司创投流程、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及指导制度。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利机构,负责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公司内部的最终决策。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是公司投资管理、决策的常设领导机构,由董事会指定成员担任。投委会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解释,并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进行评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及考核,实施奖罚。 第五条部门职责 创投部门是项目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对外进行项目的收集、筛选、沟通、谈判、签约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对内按公司管理规定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风控部是项目流程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和投委会的日常事务管理机构,直接对投委会负责。主要职责是代表投委会对投资流程监督、把关,项目的风险监控调查及投资相关事宜的管理。 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投资流程 第六条创业投资项目遵循以下投资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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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具体投资流程及管理规定 第七条项目信息收集、筛选 创投部门投资经理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内容包括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项目的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主营业务、所有者资料、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投资经理依照自身经验,对项目进行初步分析筛选,有继续跟进价值的项目报部门立项讨论。 投资经理从项目开始接触到最终投资需全程记录《尽职调查底稿》(附件一)。 第八条部门立项 创投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项目立项的责任人。 投资经理根据项目信息收集、项目初步尽调及和企业方初步沟通结果,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成员开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讨论,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达到或超过2/3人数同意,部门立项通过,投资经理方可进行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同意人数未达到2/3的项目,部门立项不通过,部门投资总监可要求投资经理对项目重新调查或放弃项目。 部门投资总监拥有一票否决权,有权决定放弃项目或暂缓立项。 部门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参会成员必须在会议纪要上明示其意见(即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进一步尽职调查 部门立项通过后,项目进入进一步尽职调查阶段。 投资经理是进一步尽职调查的责任人,对项目做进一步的调研和考查。 在进一步尽职调查中,投资经理须注意按照公司行业划分的指导意见,与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总监充分合作,对项目进行调查。 尽职调查不合格的项目经部门投资总监批准后终止。 尽职调查符合公司要求,投资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二)。 第十条投委会立项初审

关于组建XX经济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关于组建XX经济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为做大做强XXXX产业,整合资源、引进战略投资者,推动XXXX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制定XXXXXX经济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做大做强XXXX 产业为目标,整合资源,引进战略投资者,构建发展XX经济投融资平台,有效破解XX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推动XX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带动XX增收XX。 二、组建原则 (一)坚持经济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XXXXXX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注重社会效益。公司的市场价值主要体现在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做XXXX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为XXXXX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坚持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的原则。公司的组建和后续运营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去行政化,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坚持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要统筹规划,总量适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现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总量平衡。建立负债结构、信用体系、风险责任防控机制,不给政府及XX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要坚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实行企业化管理。依法合规利用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组建方式 (一)注册资本来源。XXXXXXX集团出资XX亿元作为公司的资本金(XX集团成立前先由XXXX集团出资,XX 集团成立后再转移股权)。在各县(市、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由县(市、区)参股在各地逐步组建子公司,负责在当地开展业务。 (二)公司名称、住所。名称:XXXXX经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XX市区。 (三)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四)经营范围。从事XX经济投融资和开发建设业务。 四、运营方式 初步设计采取两种方式,对XX设施建设进行投资。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业务流程指引--------------------------------------------------------------------------- 部门及岗位职责------------------------------------------------------------------------ 工资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制度 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 1、项目搜集 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对接; (2)自有资金拥有闲散资金与资金需求方的双方对接;

(3)闲散小量资金的理财客户; 2、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3、服务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服务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服务协议。 4、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报公司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查工作。 5、基本调查 立项批准后,项目风控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基本调查,或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基本调查。 6、协助签订融资资协议 7、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 项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

投资公司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

金帆公司2010年工作总结 及2011年工作思路 2010年,在区委、区政府、管委会以及控股公司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金帆公司经历了组建、启动、开局的一年。公司上下牢牢把握“创新、探索、补充”的方向性理念,以股权投资为核心,服务和引导区内优质企业,既符合国家鼓励参与股权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也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和创新性;同时公司利用资本市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的稳健投向,形成一种产业基金,为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服务,具有深远的探索性。通过慎重运行,规范操作,力争使金帆公司成为开发、开放地区的投资导向,希望能够成为区域财政的重要补充。 据此,金帆公司在组建中,职能可概括为: (一)股权投资。一是以股权投资为核心,引导区域内企业上市;二是积极引进创业投资企业进驻北仑;三是建立创投基金,参与PE投资。 (二)金融投资。一是组建1-2家村镇银行;二是改建北仑合作银行;三是监管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四是管理并运作区属国有公司所持股票。

(三)实业投资。对区属国有资产进行经营与委托管理。同时根据需要运作并盘活部分区属闲置土地和政府资产,促成其保值升值。 一、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是金帆公司起步的第一年,作为以股权投资为核心的国有投资公司,金帆公司紧紧围绕区域经济实力提升和国有资产增值的总体目标,积极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有效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区内企业上市,完成了管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为金帆公司今后的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现将金帆公司2010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成公司架构搭建 1、建立健全公司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行政制度、人事制度和内控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公司运行,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以及《股票操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在股权投资决策和股票操作过程中的工作流程和职责,以方便积极稳健地开展投资业务; 2、完成公司管理框架搭建。公司成立后,积极充实完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团队以及投资顾问团队等管理架构,切实从源头上把握好投资方向,防范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和强化集团资产营运和投融资管理,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提升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水平,更好地实施“再造一个集团”的发展战略,特就组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提出以下方案。 一、组建目的与要求 以打造统一、规范、高效的投融资平台为目的,以项目的战略投资和有效实施为重点,以整合资源、资本运营为手段,全面提升投融资能力和水平,不断挖掘、孵化和培育优良的投资项目,实现投资收益,有效利用资产,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成长动力和保证绝对控股地位,实现集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方式 根据集团及各直属企业实际,拟采取“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稳步推进”方式组建。 (一)先行现金注册 为确保投资公司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组建并投入运营,拟由集团直接以现金出资注册成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二)对有效资产的评估及分步划转 首先,开展专业评估与咨询。在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之后,集团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咨询机构,组织对集团内的各类资产的质量和赢利能力进行评估,对资产的有效使用模式以及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咨询意见。 其次,合理分步划转资产。根据专业评估意见和咨询建议,综合考虑有利于投资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和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投融资能力,且不降低投资公司未来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集团根据需要,逐

步将符合注入投资公司的有效资产,以现值或评估增值的方式,通过股权划转合理注入投资公司。 (三)开展股权投融资 根据投资公司发展需要,利用集团持有的相关股权依法进行投融资活动。 (四)项目资本金分步投入 1.项目融资的配套资金; 2.为扶持投资公司做大做强,集团将每年的利润分红包括投资公司应上缴收益,在留足自用部分之后,其余作为集团对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三、公司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和发展定位 (一)公司名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 投资公司系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经营范围 对各类行业的投资以及资产管理;资本运营;资产受托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国内外贸易。 (四)发展定位 突出围绕文化产业投资、文化地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三大重点”,着力打造战略投资平台、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孵化平台、重大项目投融资平台、资产资源整合监管平台“四大平台”,通过持续、稳健、创新发展,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本的快速扩张,力争到2015年末,投资公司发展成为总资产达到50亿元、净资产达到25亿元、年收入达到30亿元、年利润达到3亿元,集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及管理现代化、投资多元化、发展集约化,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主体,成为“再造一个集团”的主力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2) 第四章投资标准和投资限制 (4) 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 (5) 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 (8) 第七章附则 (8) 附件一:投资工作流程图 (10) 附件二:项目概况表 (11) 附件三:立项申请表 (13) 附件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意见表 (14) 附件五:合同签署审批表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及公司开展的其它类型投资业务。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经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经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 (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 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

投资有限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

投资有限公司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 20XX即将度过,我们充满信心的迎来了20XX年。过去的一年 是我们拼搏奋斗的一年,也是我们全年营收及利润指标完成得较为理想的一年。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有必要回顾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成绩、经验及不足,以利于扬长避短。 我公司下设盛世芙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耕食记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耕食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盛世芙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盛世芙蓉酒店管理学校等经营与培训机构。其行业背景是湖南省著名大型湘菜酒店:“盛世芙蓉”。“盛世芙蓉”酒店现有3家直营店(即:株洲河西店、株洲神农公园店、长沙天心阁店),经营餐饮业10余 年来,以风格鲜明、菜味地道管理精细而著称,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和品牌效益。 虽然我们在20XX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细细盘点下来,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现将各部门的总结归结一下盛世芙蓉3家直营店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盛世芙蓉事业部旗下三店,全年共完成营业收入元,比去年同期的元上升或下降元,超幅为 %。其中神农店元,河西店元,天心阁店元。营业成本元,比去年同期的元上升或下降元,升幅为 %。完成纯利润元,比去年同期的元上升或下降元,升幅为元。其中神农店元,河西店元,天心阁店元。 二、响应总部号召,贯彻“耕食理念”:

1、8月份组织采购部及厨政部去农业公司实地考察,对农业公司急需推销和即将上市的菜品的产品进行了对接,真正做到了“急兄弟单位之所急,想兄弟单位之所想”。 2、10月份组织三店及事业部员工参加联盟总部的宣讲活动,让员工更深一步了解公司的发展方向、耕食理念以及自己今后的职业发展途径。 3、11月中旬积极响应联盟总部为《耕食月刊》投稿的号召,短短一星期内在三店征得稿件16篇,稿件质量获得了易老师的肯定。 三、解除外部障碍,提升内部质量: 针对天心阁店因停车难,税收增加等一系列因素造成的客源流失、营业额及纯利润明显下降等情况,事业部及时采取措施,在公司及门店的共同努力下,在相继解决了交警及税务部门等外在因素后,10月中旬立即安排制定了天心阁内部提质计划,计划从卫生、服务、菜品、宣传、客户、管理等多方面着手开展工作,12月底已通过验收。虽然目前从数据方面还看不到明显的变化,相信只要我们坚持这个方向,天心阁店的情况一定会好转。 四、完善酒店激励分配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0XX年公司下达到事业部的任务为万。为了较好的完成任务,事业部在贯彻原有绩效提成方案的基础上,在3月份对三店员工工资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并制度了统一的奖金分配原则,有利地提升了本酒店的薪酬竞争优势,也平衡了员工的职业满意度。同年12月,事业部再次对员工薪酬进行大面积调整,同时,为使股东及员工双方面利

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XX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现就组建“XX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两化引领、创新实干”为指导,按照经营的理念,整合城市资源,创新城市发展平台,加大国资经营与城市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建原则 (一)政企分开原则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撤销基础中心,剥离旧城改造办的建设职能,重组成立城投公司,基础中心成建制划入城投公司,旧城改造办建设职能及相关资产划入城投公司。理顺政府职能与公司经营的关系,公司真正成为独立运作的法人主体。 (二)自主经营原则 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将城市建设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功能统一划归城投公司。公司遵循“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原则,完全按照企业化模式运行,稳步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具备市场经营能力的现代企业。 (三)做大做强原则 通过优化整合资源、创新运作模式、灵活投资机制、健全绩效考核,提高公司的经营动力和活力。争取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公司发展成为我县资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优、投融资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性公司。 三、组建方案 (一)公司名称:XX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暂定) (二)公司性质:法人独资企业,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县政府管理,县国资委管。 (三)注册资本:首期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由XX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后期视公司发展需要追加资金。 (四)资产构成: 1、首期注入的现金; 2、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旧城改造征收指挥部办公室的部分相关资产;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和强化集团资产营运和投融资管理,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提升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作水平,更好地实施“再造一个集团”的发展战略,特就组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提出以下方案。 一、组建目的与要求 以打造统一、规范、高效的投融资平台为目的,以项目的战略投资和有效实施为重点,以整合资源、资本运营为手段,全面提升投融资能力和水平,不断挖掘、孵化和培育优良的投资项目,实现投资收益,有效利用资产,并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成长动力和保证绝对控股地位,实现集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方式 根据集团及各直属企业实际,拟采取“整体谋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稳步推进”方式组建。 (一)先行现金注册 为确保投资公司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组建并投入运营,拟由集团直接以现金出资注册成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 (二)对有效资产的评估及分步划转 首先,开展专业评估与咨询。在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之后,集团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专业咨询机构,组织对集团内的各类资产的质量和赢利能力进行评估,对资产的有效使用模式以及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咨询意见。 其次,合理分步划转资产。根据专业评估意见和咨询建议,综合考虑有利于投资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和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投融资能力,且不降低投资公司未来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集团根据需要,逐步将符合注入投资公司的有效资产,以现值或评估增值的方式,通过股权划转合理注入投资公司。

(三)开展股权投融资 根据投资公司发展需要,利用集团持有的相关股权依法进行投融资活动。 (四)项目资本金分步投入 1.项目融资的配套资金; 2.为扶持投资公司做大做强,集团将每年的利润分红包括投资公司应上缴收益,在留足自用部分之后,其余作为集团对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三、公司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和发展定位 (一)公司名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公司性质 投资公司系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经营范围 对各类行业的投资以及资产管理;资本运营;资产受托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国内外贸易。 (四)发展定位 突出围绕文化产业投资、文化地产投资和股权投资“三大重点”,着力打造战略投资平台、新兴文化产业项目孵化平台、重大项目投融资平台、资产资源整合监管平台“四大平台”,通过持续、稳健、创新发展,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本的快速扩张,力争到2015年末,投资公司发展成为总资产达到50亿元、净资产达到25亿元、年收入达到30亿元、年利润达到3亿元,集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及管理现代化、投资多元化、发展集约化,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主体,成为“再造一个集团”的主力军。

投资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投资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投资公司个人工作总结篇一:投资公司工作总结 2013年年终工作总结 --时间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13年已接近尾声,过去的一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和同事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回顾过去的一年,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从8月23日到公司工作已有近五个月的时间,从外围业务员到坐班,从无工资到每月四千左右的工资,感谢公司给予的机会和信任,在这五个月的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对于公司的发展,以及公司对员工的那种亲切感让我非常的感动,在投资这个行业,目前竞争力是非常的大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资阳这么多投资公司,各个公司的发展方向,目的都不一样,且国家的政策也不太明确,说白了每个公司都在摸索中发展。对于我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长远的规化,我个人是非常认同,并且有愿意积极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去。 就这五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我作出了如下的总结: 1,能够积极参与到公司的投资理财推广中去,公司门店所 有的员工都非常的积极。但是关于这个方面由于门店的 开张,我们门店的客户群体大多来源于亲戚和朋友,这

对公司长远发展并不是很理想的,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 面向大众的客户,因为亲戚朋友毕竟是有限的,其实这 五个月我的下家发展并没有自己的朋友,作为我们这个 年龄大多数的人是愿意把钱拿来自己做点什么,所以我 的对象应该是中老年的人群,我的母亲是我的第一个下 家,由他的发展而产生了我们小区接近有十位的客户,当然这十位客户如果处理的好的话也许会变成百位,当 然这也是我做得很差的一方面,并没有用心去维护这个 客户群体。各方面的原因吧,其实工作没有借口,做得 不好就是做得不好,在来年的工作中我自己调整和改正。 2,就是在门店中,我们的管理模式,以及提成方式。在门 店里大家配合的其实都不错,而且处得也很好,要知道 一个好的团队必须齐心合力,相互协作,相互帮助。且

某集团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海量免费资料尽在此 横店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篇筹资管理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2) 第三章债务性筹资 (3) 第二篇投资管理 (3) 第四章总则 (4) 第五章投资审批权限 (4) 第六章投资审批程序 (6) 第七章投资项目监控 (7) 第八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8) 第九章其他 (9)

第一篇筹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筹资。 第三条筹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经委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第五条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条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投资公司年度工作总结doc

投资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自20XX年12月9日我公司挂牌成立以来,作为市第四家民间资本性质的担保公司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以来,已走过了三个年头。 三年来,松银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层次不断加深。在促进担保业的发展和推动银保、银企合作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截止20XX 年第二季度,我担保公司共为融资诉求企业实行货币担保70家,担保金额3亿元。 公司注册资本总金额9900万元,扩资增股5100万元,后续储备资金2700万元。帮助基础设施建设担保资金2400万元。在保贷款余额8500万元。 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不忘回馈社会,支付用于帮扶助困万元。 松银担保十分注重合作金融机构资本运作问题,并互之于体现效益,以成为民营资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着力解决货币、抵押担保瓶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为钢贸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审视和卓识了江苏、福建、苏闽商投资企业的稳健,敢拼会赢的经营经商理念。依托分区域商会、让有血

缘、份缘、业缘情感相连、文化相融、理念相近经营者。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益捆绑、实力叠加,发挥资本信用信增的乘数效应,强强联合的战略联盟,逐步成为连接银行和中小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在取得可喜成绩和巩固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将在市经委的领导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的督促下,朝着自身行业规范发展,行业自律,有序竞争的方向迈进。着实、更加有效地改善服务理念和意识为钢贸行业、中小企业的服务。 一、为银保合作拓宽层次和空间,继续为银企合作搭建可持续性良好互信、宽松平台,促进“三方”共创双赢。 近期来,松银担保公司在拓宽银保合作的层面和空间、合作规模上与苏南长三角周边城市相比还略显薄弱。20XX年度我们将在市经贸委等相关经济综合部门的督导下,一是积极创新、积累资本、通过扩资增股方式增强自身硬件设施的、固定资本的投入与建设,初步计划在市润州区朱方路长江西路受让商业(二、三级)地块35亩,筹建松银担保租赁大夏,钢贸生产资料交易楼,建立永久性综合服务平台,竭力打造降低融资成本,促进钢贸物流流通与金融部门扩大合作范围、合作规模。 二是积极参与担保机构信用评选。以市中小企业组织牵头担保机构参加全省开展的信用评级工作为契机,通过规范

关于组建福建连城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

关于组建福建连城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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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组建福建连城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施方案 为构建完善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组建协调一致、高效运作、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组建福建连城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福建连城国投集团名称和成员单位、注册资金、经营范围 1、企业集团名称:福建连城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成员单位:组建以连城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母体的核心层企业,将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城市资源、水力资源、交通经营权、林业资源、特许经营权等可用于营运的资源、资本和资产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纳入福建连城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首批统一授权到福建连城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司化管理的成员单位为: 国有全资企业: (1)连城县自来水公司 (2)连城县林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福建连城红心地瓜干(集团)有限公司 (4)福建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城分公司 3

(5)连城县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6)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7)连城县莲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8)连城县豸龙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9)铁路开发有限公司 (10)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 (11)连城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全县八个国有林场进行整合组建而成) 国有参股企业: (1)福建省供电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 第二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以下企业纳入集团公司管理: (1)朋口工业集中区 (2)庙前工业集中区 (3)连城县物资总公司 (4)冠豸山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5)连城县矿业公司 3、注册资本: 亿元, 先期到位亿元。 4、经营范围:房地产、水电工业、旅游业、林业资源、资本运作、融资担保、矿产资源、社会服务业、文教事业的投资、开发、经营,承接执行政府委托的工业园区开发、交通与 4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套运营管理制度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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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管理纲要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管理纲要》作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纲领性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和管理业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 《管理纲要》的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总部及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集团定位 第三条基本性质 ****有限公司作为昂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二级集团公司,负责投资集团在房地产领域所有投资业务的项目运营与资产管理。 第四条集团使命(暂缺) 第五条战略目标 ****有限公司的战略目标是成为一个全国知名的地产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并始终保持中国地产行业最具影响力的地产品牌之一。 集团文化 第六条核心价值观(暂缺) 第七条发展观(暂缺) 第八条经营理念 没有疲软的市场,只有失败的经营。 第九条集团口号(暂缺) 第十条集团精神(暂缺)

第十一条管理理念 “专业化”—依托专业人才,专注地产业务; “规范化”—规范执行集团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标准化”—打造出具有昂展特质的标准化产品和服务; “模式化”—探索出具有昂展特色的业务发展和品牌战略模式。 第十二条服务理念 对公司负责就是对客户负责,对客户负责也就是对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人才观念(暂缺) 战略规划 第十四条投资理念(暂缺) 第十五条经营方针 坚持以品牌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战略为指导,以流程为基础,高度重视企业信誉及客户满意度,坚持良性发展与快速发展相平衡的经营方针,实现地产集团健康、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区域市场布局(暂缺) 第十七条业务战略布局(暂缺) 第十八条产品业态定位(暂缺) 第十九条项目开发模式(暂缺) 第二十条财务战略(暂缺) 第二十一条人才战略 推广“大人力资源概念”,加强培训、沟通和团队建设,提升集团学习氛围和员工整体素质,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广纳人才,储备和搭建以复合型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为核心骨干的人才梯队。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集团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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