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ARCH模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率研究

基于GARCH模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率研究
基于GARCH模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率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12), 2082-2089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1c14723058.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1c14723058.html,/10.12677/ass.2019.812285

Research on Stock Pledge Rate

of Securities Company Based

on GARCH Model

Duofang Zhou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chang Jiangxi

Received: Dec. 7th, 2019; accepted: Dec. 20th, 2019; published: Dec. 27th, 2019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inancing difficulty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In order to solve this serious proble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ch as securi-ties companies began to extend credit to enterprises and handle inventory pledge financing busi-ness. In this business,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to control risk is the setting of pledge rate. Ac-cording to the latest measures for stock pledged repo and registration and settlement issued by the state, securities companies shall determine and adjust the upper and lower limits of the pledge rate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 consideration of various factors, and stipulate the upper limit of the stock pledge rate as 60% in the paper. Taking the data of X security company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discusses whether the set pledge rate can effectively avoid the risk caused by the fluctuation of stock price. At the same time, VaR method is often used to measure the risk in academic circles.

This paper also applies this method. Using GARCH model to fit the stock return, we get the theo-retical VaR and pledge rate of three months, six months and one year.

Keywords

Financing Difficulty, Pledge Rate, GARCH Model, Stock Yield

基于GARCH模型证券公司股票

质押率研究

周多芳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收稿日期:2019年12月7日;录用日期:2019年12月20日;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

周多芳

摘 要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越发突出明显,为解决此严重现象,证劵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始对企业进行授信,办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而在此业务中,控制风险的最重要手段则是质押率的设定。依据国家最新颁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证券公司应考虑各方因素确定并浮动调整质押率上下限,并在文中强制规定股票质押率上限最高为60%。本文以X 证券公司的数据为例,探讨其设定的质押率是否能有效避免因为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同时学术界多采用VAR 方法对风险进行测度,本文同样应用这种方法。运用GARCH 模型拟合股票收益率,得出得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理论VAR 以及质押率。

关键词

融资难,质押率,GARCH 模型,股票收益率

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360docs.net/doc/1c14723058.html,/licenses/by/4.0/

1. 引言

在创新业务上的征途中,证券公司为解决非国有中小企业以及个人融资困难的问题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信用交易业务核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我国于2013年6月24日,全面开启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出现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展现状

2016年,自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行使以来,交易金额持续增长,2016年底市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交易金额达到12840.01亿元,较2015年末增长81.18%。

截止2016年12月底,据统计开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权限并发生交易共有95家。初始交易金额沪深两市累计31060.40亿元,其中沪深比约为3:7;发生购回的初始交易金额累计18220.39亿元,其中沪深比约为4:6;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12840.01亿元,沪市占28.30%,深市占71.70%;履约保障比例沪、深两市合并统计为239.38%,其中沪市为220.84%,深市为246.69%。

显然,质押率在整个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重要性,其中质押率是指融资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现值的比率。本文以X 证券公司的数据为例,探讨其设定的质押率是否能有效避免因为股票价格波动而导致的风险[1]。同时学术界多采用VAR 方法对风险进行测度,本文同样应用这种方法。运用GARCH 模型拟合股票收益率,得出得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理论VAR 以及质押率。

2. 实证分析

2.1. 数据选取

本文选取了2016年1月4号到2017年12月26号的485个沪深300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的收盘价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为网易财经数据库。本文利用此事件序列预测计算三个月、

Open Access

周多芳

半年、一年、二年的理论质押率。下面本文将以沪深300指数为例说明计算理论质押率的整个过程[2]。创业板、中小板综合指数股票质押率计算就不再赘述。

2.2. 模型介绍

众所周知,时间序列数据常出现自相关,有学者指出时间序列也会出现一种特殊的异方差现象——“自回归条件异方差”。例如股票日收益率序列中“波动率聚集”现象:当期或过去若干几期波动(方差)较大时,未来几期的波动(方差)也较大;反之亦然。由此提出了ARCH 模型[3]。

GARCH 模型是在ARCH 模型的基础上发展推广起来的,为了解决参数众多的问题从而提出了GARCH 模型。

均值方程:t t t r a u =+;t a 被称之为新息。 若t a 满足:t t t a σε=?

2220m s

t i t i j t j a σααβσ??=+?+?∑∑ (2.1)

其中,t ε为均值为0,方差为1的独立同分布随机变量序列。通常假定其服从标准正态分布或标准化学生t 分布。2t σ为条件异方差。则t a 称服从GARCH(m,s)模型[4]。

2.3. 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沪深300指数从2016.1.4到2017.12.26的每日对数收益率使用SPSS 软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结果如直方图1所示。

Figure 1. Daily CSI 300 index logarithmic yield 图1. 每日沪深300指数对数收益率

周多芳Table 1. Daily logarithmic yield statistics of the CSI 300 index

表1. 沪深300指数每日对数收益率统计量

统计量

收益率

有效483

N

缺失 1

均值0.000317

中值0.000783

标准差0.010516

方差0

偏度?1.658

偏度的标准误0.111

峰度11.344

峰度的标准误0.222

极小值?0.07185

极大值0.040339

表1结果得到对数收益率的偏度为?1.658,数据向左偏移,峰度为11.344与正态分布稍有偏差,不过这是因为样本只选取一天为代表造成的,随着样本容量的增大,日对数收益率的分布会更加接近正态分布。

2.4. 拟合GARCH模型

2.4.1. 序列的平稳性判断

首先,我们使用R软件,将所得对数收益率得其平稳性检验,即对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原假设与备则假设分别为存在单位根,序列非平稳及不存在单位根,序列平稳;结果如图2所示,检验结果显示单位根检验统计量P值小于0.01,显著性拒绝原假设,认为序列为平稳性序列。

Figure 2. ADF stationarity test results

图2. ADF平稳性检验结果

2.4.2. ARIMA模型阶数的确定

同样地,我们绘制出了每日对数收益率的时序图、自相关系数、偏自相关系数图,以便对接下来的定阶环节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5]。会绘制结果如图3~5所示。

结果显示自相关与偏自相关系数都存在拖尾现象,所以最后应该拟合Arima模型。我们适应R软件自带的forecast包中的auto.arima功能确定了Arima(1,0,1)模型,确定标准是使AIC信息准则结果最小。

周多芳

Figure 3. Time series of daily logarithmic returns of the CSI 300 index

图3. 沪深300指数日对数收益率时序图

Figure 4. Autocorrelation coefficient of daily logarithmic yield of Shanghai and

Shenzhen 300 index

图4. 沪深300指数日对数收益率自相关系数图

周多芳

Figure 5. Partial autocorrelation coefficient of daily logarithmic returns of the CSI 300 index

图5. 沪深300指数日对数收益率偏自相关系数图

2.4.

3. 检验残差序列的ARCH 效应的检验

即这一环节我们需要检验残差序列是否独立,若不独立它们之间的相依性是否是由残差平方序列的相关性造成。Ljung-Box 检验则可以得到相关结果,原假设与备则假设为没有ARCH 效应及有ARCH 效应,但是求解后P 值远小于0.05,故拒绝原假设,证明存在极强的ARCH 效应[6]。本文接下来将使用GARCH 模型来去除异方差性。

从上图残差平方的自相关系数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残差之间是非独立的。 2.4.4. 拟合GARCH 模型消除异方差性

得到了GARCH(1,1)模型,方差方程为2

22112.11807 6.324029.44601t t e e e σασ??=

?+??+??,均值方差为7.20604t t r e a =?+。建立GARCH 模型之后我们重新定义标准化残差及其平方项,检验模型拟合的充分性即均值方程的充分性,方差方程的充分性[7]。结果表明两个检验P 值都远大于0.05,说明建立模型的充分性。

2.4.5. 下一个交易日的预测收益率及波动率

利用GARCH 模型对预测收益率及波动率进行预测,结果如下表2所示。

沪深300指数的单日预期收益率为0.072%,预期波动率为0.089%;创业板指数的单日预期收益率为0,预期波动率为0.15%;中小板指数的单日预期收益率为?0.295%,预期波动率为0.0845%。

(

)(

)(

)

11ex V p AR t i i t C tu A α????=;其中t C 是股票初始价值,VAR

t

t

C C =?理论质押率,其中t C 是股票的现值[8]。

周多芳

结合上述最大可能损失(VAR)以及质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理论VAR 以及质押率[9],预测结果如表3、表4所示。

Table 2. CSI 300 index forecasted yield and volatility unit: %

表2. 沪深300指数预测收益率及波动率单位:%

沪深300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预期收益率0.072 0 ?0.295

预期波动率0.0893 0.1546 0.0845 Table 3. Theoretical VAR prediction units for three months, six months, and one year: Yuan

表3. 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理论VAR预测单位:元

VAR 沪深300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

三个月1382.124 1541.851 6367.032

六个月1733.032 1917.247 8380.567

一年2095.129 2289.946 10363.61 Table 4. Pledge rate forecast for three months, six months, and one year

表4. 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的质押率预测

质押率沪深300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

三个月0.519181 0.652058 0.528661

六个月0.432288 0.48273 0.35146

一年0.342625 0.314624 0.176943

3. 总结与结论

首先,本文开始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收益率。样本单一,其分布序列与正态分布偏差较大,不能近似为正态分布。由于在之后研究中将使用484个数据,根据样本数越大越接近正态分布的原理,本文依旧做出收益率近似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其次,本节对时间序列的平稳性做了检验,结果显示我们所得的变量时间序列为平稳时间序列,能够继续进行时间序列计量分析。再次,本节通过对沪深300日对数收益率进行分析,得到了ARIMA(1,0,1)。然后进行了ARCH效应检验,发现残差平方序列的非独立性,最后利用GARCH(1,1)解决了异方差性并且预测了三个月、半年、一年的理论VAR与质押率。对应其VAR与质押率变化情况可以发现,质押率越低则最大可能损失(VAR)越小,质押率能够有效地降低因股票价格不稳定变化所导致的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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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2018年10月

目录 一、发展现状:前期规模快速增长,解押面临高峰 (4) 二、外部环境:监管环境趋严,市场风险仍是重点 (8) 1、市场:股市低迷,融资环境有待改善 (8) 2、政策:规范业务发展,防范市场风险 (9) 三、风险测算:冲击在所难免,风险基本可控 (12) 1、业务风险情况:多重风险并存,冲击券商自有资金 (12) 2、业务风险测算:券商整体风险可控,个股有所分化 (15)

股票质押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融资手段,目前分为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自2013年5月以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始驶向快车道。历经高速发展,目前场内股票质押规模比重更高,以近三年(2015/09/14-2018/09/14)新增场内股票质押和场外股票质押规模数据为例,其中场内股票质押股数占总数量的60%,相应参考市值占总市值的64%。而以13个月质押期为例,由于2016-2017年新增股票质押规模处于高位,所以2018年四季度仍将面临股票质押到期高峰。 就目前环境来看,市场方面股市持续下挫、金融去杠杆下流动性收紧、股票质押业务政策趋于严格规范、经济压力下行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均存在,这也是股票质押业务不断爆雷的原因所在。监管政策方面,减持新规、资管新规以及股票质押新规对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资金来源、业务开展、后续处置等多方面均有所影响。但整体来看,新规出台更多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股票质押业务发展。而股市持续下行加剧股票质押业务恶性循环,所以市场风险是股票质押业务关注重点。对于券商信用业务部门而言,券商利用自有资金作为融出资金,股票质押业务相当于类抵押贷款业务。当相应风险发生时,券商净资产水平将受到冲击。 基于Wind数据和一定假设前提,我们统计得到了截至2018/09/14各家券商股票质押业务的整体履约保障比例、风险暴露情况和时点风险损失情况。根据所获数据,从履约保障比例和风险暴露总量/质押股票市值比值这两个角度分析,华泰证券、申万宏源、中信证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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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合同 年月 质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出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股票

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价款:(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万股“”(股票代码:)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此,质权人与出质人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_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1.1信托/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即债务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3 质权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万股(证券代码为:,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括: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他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1.5 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的范围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4-7-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这种表述欠妥。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2018年股票质押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2018年股票质押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一、股票质押业务的历史演进 股票质押是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杠杆资金加杠杆用于购买股票有明显不同。 上市公司进行质押融资的历史并不短暂,业务需求十分活跃。从2008年到2012年,股票质押融资的业务规模、涉及标的占A股市场比例仍较小。2012年全年发生股票质押业务的股票有697只股票,质押次数达到1954笔,参考市值约为6000亿。假设市场质押率为40%,2012年全年质押融资规模已经超过2000亿元。此时,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方(资金融出方)多为银行和信托公司,二者合计承揽约90%市场。 随着证券公司进入股权质押市场,这项业务的开展进入了新阶段。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发布《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交易)的标的包括限售股、期限不超过3年、手续简便、不涉及过户、交易税收等问题,这些特征导致券商开展这项业务的效率较高。从融资成本来看,质押式回购的成本在8%至9%,部分券商(如九州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为扩大业务规模还提供6.99%的融资利率,相较信托融资两位数以上的成本,券商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更有优势。得益于灵活的业务模式和强劲的市场需求,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自2013年5月推出以来蓬勃发展。

同属于证券公司的资本中介业务,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业务在2014-2017年实现了“错峰”扩张。从2014年下半年A股行情启动到2015年股灾爆发,融资融券业务火爆。股灾后融资融券业务限制严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逆势扩张。我们按照每日融资融券数据计算当年融资融券平均水平,可以观察到2013-2015年,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迅猛。2013年,两融规模平均水平约2,270亿元,同比增加276%;2014年,两融日均规模5,196亿元,同比增加129%;2015年两融规模暴增至13,882亿元,涨幅167%;2016年,由于业务监管趋严,券商风控加强,两融规模下降至8,982亿元水平,萎缩35%。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务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务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立环律师

?民法典“权利质权”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 目录与股票质押相关的批准备案 限售流通股质押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的孳息 股票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OVERVIEW ?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将“权利质权”作为单独的一节。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 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 ?同时在权利质权章节最后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 用本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为权利质权设置单独章节,给股票质押的实务操作提供了 更加明确集中的规范系统。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 ?《担保法》第78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质押合同”到“质权”的立法语言变化 PART ONE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由“质押合同”到“质权”的立法语言变化 PART ONE

关于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报告

关于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报告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常规做法和实际操作情况,向您做个汇报,希望得到您的批评和指正。 一、股票质押业务风险控制的常规手段。 第一,选择优质的股票。 板块挑选,主板的股票是首选,中小板次之,创业板慎之又慎。第二选择龙头股票或区域优势股票。这些企业的股票盘子大,业绩稳定,风险较小。 股票种类挑选,流通股易于变现,风险较小。限售股在法律上虽然没有处置障碍,但是处置难度还是比流通股要大一点。所以资金方优先选择流通股。 第二,设定质押率的做法。 鉴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不断波动,所以通常设定一定的质押率,通常为50%左右,即融资金额为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50%。 目前大盘点位没有超过3000点,属于低位运行。根据绝大多数券商的研究报告分析来看,大盘继续下跌30%的可能性很小。所以设定50%的质押率对资金方风险已经很小。 第三,设定平仓线。 为了进一步降低资金方的风险,资金方通常要求设定融资金额1.4倍的平仓线。即如果融资人在达到平仓线时没有提供保证金或者

增加质押股票,资金方可以直接强制平仓,收回融资款项。 第四,办理股票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股票办理了质押后,资金方成为了优先受偿人。即使融资人还有其他债权人,但是都得在保障资金方优先受偿的前提下,才能受偿。 第五,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效力,已被《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所认可。公证文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效力。这样在发生风险处置事件时,资金方持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直接到法院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在股速融业务开展前,我所组织律师对各信托公司已经做的股票质押业务进行了风险调查统计。目前在已到期的股权质押业务中没有发生风险处置案例。 二、多方监管的做法已经被市场所淘汰。 第一,多方监管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不通的。多方监管涉及信托、银行、券商等多家机构,意见很难统一,协调难度很大。尤其是客户资金数额庞大,非常不愿意将账号密码告诉其他人员。本案中新湖集团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百亿元,其将资金账号密码告诉他人,该公司很难接受。 第二,多方监管对风险控制没有作用。首先,多方机构是否能按照协议履行,是一个待定的事实。其次,券商事实上无法直接处置股票。因为股票质押阶段是不能买卖的,否则设定质押就没有意义了。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后,会不断地进行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所需的资金,融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如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其他间接融资。公司通过掌握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来规划和调整合适的融资 结构,有利于达到融资成本最低、市场约束最小、市场价值最大的目标。 一、债权融资 1、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1)企业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归发改委监管。2018 年 2 月 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 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2)项目收益债(属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 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

的企业债券。2015 年 8 月 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项目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 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若符合“双50%”的甄别标准,不允许发行公司债。所谓“双50%”,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4)可转债/可交债(属公司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期权和可能的股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信用风险分析报告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信用风险分析报告 一、股票质押业务存量风险规模 近年来,随着民企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业务”)凭借逆周期的特性,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持续震荡调整中业务和营业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之一。2018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民企股票质押业务违约事件增加,加上中美贸易摩擦的加剧,部分上市公司股价快速下行,股权质押平仓公告数量的快速增长,股票质押业务风险被迅速放大。根据证监会监管部副主任在2018中国民营企业高峰论坛上的发言,截至2018年11月末,A股市场共有3456只个股涉及到股权质押,占比超过90%,股票质押所涉及市值4.66万亿元,对应融资额约为2.7万亿元左右;同期末,A股市场触及平仓线市值约为7000亿元,对应风险暴露融资额约在6000至7000亿元。 在此情况下,2018年10月以来,监管层密集发声,积极推出相关政策推动股票质押业务风险的化解。在科创板落地等多方政策信息的刺激下,2019年1月至3月A 股市场指数快速反弹。A股市场的阶段性回暖较好的缓解了股票质押业务风险的进一步爆发,但2019年4月以来个股行情的分化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的持续恶化导致的股票质押业务风险仍持续存在。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

在69只持续下跌的高质押比率股票中,根据Wind资讯提取2015年6月末至2019年末的股票质押业务公告,仅统计未解押无截止日期的股票质押交易,证券公司涉及该类股票的质押日参考市值(待回购初始交易金额)合计为1599.55亿元。

整体来看,从减值计提比例来看,保守估计质押率的情况下,减值计提比例仅为融出资金的四分之一,对于股权处置结果较为乐观。从2019年上半年信用风险减值准备提取规模看,在相关企业经营情况未有突破的情况下,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警戒线比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警戒线比例、平仓线比例、观察期、补仓期、平仓期如何设定? 添加评论分享 按投票排序 按时间排序 3 个回答 赞同 25 反对,不会显示你的姓名 韩二蛋,卖烧烤的金融狗。 知乎用户、X xxx、程然等人赞同 股票质押其实超级简单,但是你没做过真实一单的话这些公式你根本不会用,我给你拿例子说明吧。 实际交易中,一般而言,警戒线和平仓线都是资金方定的,也就是谁实际给钱,根据谁的标准走,资金方大部分都是银行。 一般而言,警戒线160%,平仓线140%。 你以为只是简单的股票价格乘以以上的数字就完事了吗?NO NO NO,too young too simple. 上栗子: 1.假设123456号股票的大股东要质押融资,基准价格为10元,质押率为5折,交易数量1亿股,期限为360天。 那么: 交易价格=10元*50%=5元 融资额=5元*1亿=5亿元 每年利息=5亿*10%=5000万元 2.融资成本为10%,那么初始交易完成后的预警线和平仓线除了要保证本金,还要覆盖全部利息余额,也就是说这个预警线和平仓线要把没还的利息也包括在内,甚至保函违约金(如有)。 预警价=5元*(1+10%)*160%=8.80元,预警市值8.80亿 平仓价=5元*(1+10%)*140%=7.70元,平仓市值7.70亿 这里有一个(1+10%)的计算,不是简单的把5*140%或5*160%就完事了的。这是最简化的情况,还有更复杂的如果涉及到除权除息,如果涉及到对赌(核销部分股票),因为你的基数会变,所以要做对应调整。 送红股红利的时候要求连带质押给我们,也就是说你的股票和金额增加了,保证性更强了,相对应的预警价格会适当降低。 如果对赌业绩没完成,核销部分股票,那么就复杂了。我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我只是说下思路。 首先销毁股东持有的没有质押的股权,对现在的交易情况没影响。 若全部质押或者不够的情况,这个就要协商了,是每家均摊或者是核销快到期的几家或者其他情况,遇到案例的请通知我。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份)质押的若干法律问题白长龙 【摘要】: 正 一、股票质押的含义在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过程中,质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殴。 债务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债仅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出质。 在我国,股份/股票质押是随着公司(商事)、证券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就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股份”、“股票”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相同,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股票”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因此,本文中之“股票”与“股份”同义。 一、股票质押的含义在资金融通和市场交易过程中,质押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手段。 债务人在向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出质。 在我国,股份/股票质押是随着公司(商事)、证券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就其在实务操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股份”、“股票”或单独使用、或并列使用,但含义不同,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用于质押的“股票”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因此,本文中之“股票”与“股份”统一,在特别说明处还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券”。

作为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凭证,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设定质押。 股份质押实质是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依特定的方式移交给债权人,当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设定质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设定的程序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设定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我国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均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习惯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证券业约定俗成称为流通股;另一类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证券业约定俗成称为非流通股。 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不同类别股份出质登记是不同的。 1、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的设定须进行下列程序: (1)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书面质押合同是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主要内同包括: 出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质权人(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等)基本情况、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质押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质权的担保范围(通常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必要费用)等。

金融去杠杆背景下股票质押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以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例

金融去杠杆背景下股票质押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陈晓燕1楚文帅2 摘要:当前,沪深上市公司九成以上的上市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融资,股票质押业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但在金 融强监管和去杠杆的背景下,其潜藏的平仓风险、流动性风险、控制权非正常转移风险等风险隐患较大。本文在分析股票质押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金融环境,研究了其潜藏的风险隐患,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股票质押;平仓风险;流动性风险;预期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9(1)-0016-06 收稿日期:2018-12 作者简介:陈晓燕(1981-),女,河南洛阳人,博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楚文帅(1991-),男,河南漯河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 (1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郑州4500402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河南漯河462000) —— —以沪深A 股上市公司为例一、引言 截至2018年6月29日,沪深两市共有3463家上市公司涉及股票质押融资,占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95.96%,几乎“无股不押”,其中股东质押比例超过总股本50%的有138家公司1。受宏观经济转型和金融去杠杆等因素影响,叠加中美贸易摩擦,上半年A 股市场部分上市公司股价已经出现多轮“闪崩潮”,股票质押风险突显。2018年8月2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指出:“防范化解上市 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帮助市场主体主动化解风险”。因此,积极研究和梳理当前股票质押存在的问题和潜藏的风险,对于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内不少学者针对股票质押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呈现出一些优秀的成果。谢德仁等(2016)研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更低,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的关系更强。吕晓亮(2017)利用可观测的Bivariate Probit 模型研究了控股股东质押对公司违规的影响,认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提高了公司违规后被稽查的概率,降低了公司的违规倾向。叶宇杰(2018)认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对上市公司价值造成负面影响,民营上市公司较国有上市公司表现更为明显。陆天(2018)认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文雯等(2018)研究认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抑制了企业创新,在高科技行业和非国有企业更为显著。李玉龙(2018)认为提高股权质押比例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约束,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也会造成主要经济变量更大的波动。李昕(2018)研究了辉山乳业的例子,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平娜(2018)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和控制权私人收益理论开展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大股东股权质押程度对公司绩效存在负向影响。周琳(2018)认为防控股权质押风险,必须从完善管理制度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两方面着手,构建化解股权质押风险的长效机制。本文将在认真梳理当前股权质押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现状分析 (一)股票质押融资模式 股票质押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注:本文为作者观点,文责自负。 1数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网站得到。16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赣州律师莱芜律师日喀则律师金昌律师江苏律师鄂尔多斯律师株洲律师桐乡市律师 什么是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的模式,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字面上来解释,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小编就问你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操作流程的相关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一、前期工作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⑵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⑶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⑷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 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 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 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⑴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 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⑵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⑶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⑷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⑸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⑹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是由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股权逐渐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这些权利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从而使权利质押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作为一种新兴而又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为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逐渐成为管理层收购再融资的重要手段,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促使资金能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也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股权不具有物质承载性和可真实占有性,它只是根据法律而设的一种无形权利,因而在股权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可能直接影响质权的效力,最终使得质押的目的难以或不能实现,不能充分保护质权人利益。本文将针对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质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股权之所以可用于质押最根本还是源于股权的财产性、价值性。但与一般质押物价值预见性强的特点不同的是,股权质押贷款的质押标的价格极其不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的股权价格由于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等因素影响,波动性很大。另外,股票质押后企业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及当质押标的所在企业为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时,借款人的经济行为、质押标的所在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等都会影响股权价格。所以说,股权价值本身是一个不稳定的预期值,经常处在变化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预期价值常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违背,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股权质押公示方法缺乏安全性我国法律以登记作为股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看似严格但缺乏安全性。《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第2款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上市公司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双方除了要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外,还应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质押主要发生于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双方之间股权质押关系的发生同样除了有书面合同之外,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虽然是一种公示方法,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查询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登记记录,所以这种公示方法是有局限性的。另外,由于质押登记并非冻结,出质人在出质后仍可能将股票转让,其对质权人和受让人的权利保障将大大降低。对于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3条第3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这既没有向中介机构或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也没有要求出质人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银行对质押登记后的非法变更也就难以监管,而且发生诉讼时举证困难。若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私自将登记事项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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