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2019年10月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2019年10月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2019年10月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2019年10月修订)

特别说明:

1.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2.对于同时存在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情形的,应当分别披露质押和解除质押情况。

3.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按照本公告格式披露公告。

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冻结(含轮候冻结)、拍卖(包括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的拍卖、变卖、划转等强制执行措施)、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以下简称“冻结或拍卖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比照上述标准适用本公告格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特别风险提示:

1.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或者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如适用)。

2.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如适用)。

一、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函告(或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如有多名股东、多笔质押的,应逐笔分开披露)

质押用途应明确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偿还债务、自身生产经营、股权类投资、债权类投资、不动产投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补充质押、其他(请注明具体类型)等。

质押股份是否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如是,请说明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对于本次及后续每笔股份质押,除须按照本公告格式披露“(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是否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对应融资余额,并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及资金偿付能力。

(3)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是否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4)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销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稳定、三会运作、日常管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义务概况、预计补偿金额及方式、履行能力和履行保障,如适用)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2.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80%的,除须按照前条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为法人的,应当说明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偿债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当前各类借款总余额,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需偿付的上述债务金额(包含对外发行债券的,还应当说明已发行债券余额、到期时间和回售安排等),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是否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

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并结合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分析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2)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为自然人的,应当说明其姓名、性别、国籍、住所、最近三年的职业和职务,控制的核心企业或资产的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偿债能力指标,并结合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分析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3)本次股份质押融资资金具体用途和预计还款资金来源。

(4)高比例质押股份的原因及必要性,结合履约保障比例和可追加担保资产情况等,分析股东履约能力和追加担保能力,并说明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关联交易、担保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本次股份质押融资是否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本次质押为补充质押的,可免于披露本条第(1)项至第(3)项信息。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如下:

3.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30%,或者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股份将导致丧失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是否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

(3)股份被冻结或拍卖等事项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二、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后续进展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冻结或拍卖等)

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函告(或通过其他途径),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冻结或拍卖等),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解除质押(解除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股份)情况如下:

3.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质押股份发生延期等变化的,应当参照本公告格式披露该部分股份当时质押的基本情况及当前最新情况,并说明发生延期等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涉及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说明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二)股东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

1.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时,该股东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如下信息:

(1)涉及股份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数量、股份来源、是否处于限售或冻结状态、质权人/申请人等、占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相关股东的履约能力、追加担保能力。

(3)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应对措施。

2.相关股东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况;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情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是否发生变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因被强制平仓或强制过户等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相关股东还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3.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时披露的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的影响。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其他相关机构或单位出具的质押(冻结或拍卖等)证明文件。

4.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如适用)。

5.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书面意见(如适用)。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年XX月XX日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

目录 摘要 (2) Abstract (3)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股利理论的理论基础 (4) (一)股权结构 (4) (二)股利政策 (5)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的现状分析 (5) (一)股权结构的现状 (5) (二)现金股利分配的现状 (6) 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的影响分析 (7) (一)从股权集中度角度分析 (8) (二)从股权属性角度分析 (9)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对策建议 (11) (一)实施国有股减持计划 (11) (二)使非流通股流通 (11) (三)积极培育规范的机构投资者 (12) (四)提高广大流通股股东的素质 (12) 参考文献 (14)

摘要 越来越多的金融专家投入到现金股利政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显示出现金股利政策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关于股权结构的研究逐渐成为公司财务研究的热点,因为股权结构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影响现金股利政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复杂,特殊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合理现象。如何认识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己经成为当前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问题。 文章主要通过实例分析方法来研究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选择的影响。我国的股权结构非常特殊,这种特殊性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的非理性化程度较高。从股权结构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无论是对于公司管理者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还是对于普通投资者研究公司合理的投资价值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文章在对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政策的定义进行诠释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股权结构和现金股利的现状,并对上市公司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属性两方面探讨了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选择的影响。最后从股权结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股权属性,现金股利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合同 年月 质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出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股票

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价款:(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万股“”(股票代码:)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此,质权人与出质人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_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1.1信托/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即债务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3 质权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万股(证券代码为:,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括: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他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1.5 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的范围

上市公司股票分析

完整分析一家公司的内容清单 一、概况: 1.所属行业(大类行业或者子行业) 2.股本(总股本/流通股本) 3.股票类型(快速增长型、稳定增长型(价值型)、周期型、脱困型) 4.发行与解禁(是否有增发、配股等预案,限售股解禁时间) 5.最新研报预期与业绩预告; 二、历史经营(后视镜): 1.历史增长率(包括收入、利润、销量等); 2.历史市盈率(对应过去的成长性及结合当时市场的相对估值); 3.过往经济衰退周期中公司的财务表现; 4.公司业务种类及结构(收入结构、利润结构及变化趋势); 5.历史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6.历史盈利能力及其变动的原因与趋势(毛利率、费用率、净利率); 7.相对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规模和盈利能力(显示公司的竞争地位); 8.历年收益质量; 9.公司现金流; 10.存货情况以及存货增速与收入增速的匹配情况; 11.负债情况; 12.历史融资与历史分红(成长股需关注前者,价值股需关注后者); 13.大股东(高管)增持减持,机构持股数量,券商报告数量; 14.历史业绩超预期情况; 三、成长驱动力(发动机或引擎): 1.公司发展规划(短期一年的规划及五年到十年的中长期规划,包括产能规划、产量规划和营业额的规划); 2.公司现金流是否足以支撑快速扩张所需的大量资本开支; 3.盈利能力改善(产品涨价、原材料跌价、成本控制) 4.行业整体增长(前提是公司能够分享到行业的增长,此项只适用于寡头垄断型公司); 5.市场份额提升(超越行业增速); 6.推出升级换代产品(相当于变相提价或者变相刺激销量的手段); 7.推出新产品(产品结构优化,盈利能力大幅提升); 8.收购资产(多元化收购风险较大); 9.剥离不良业务; 10.回购股票(利润不增长也可提高每股收益,目前国内没见到过,以后会有); 四、行业分析(望远镜); 1.成长性(未来数年的增长前景及增速预期); 2.供需(下游行业需求情况;行业产能的扩张情况); 3.盈利(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的趋势性判断); 4.企业竞争优势(品牌、垄断、资源、技术专利或独家);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国有股拍卖的注意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1220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10-5-6 11:50:45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以及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 国有法人股拍卖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本案执行中,遇到一系列拍卖变现国有法人股应如何准确适用《规定》的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国有法人股拍卖程序的规范运行,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事人及案外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 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公司”)。 案外人: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股份公司”)。 二、案情简介 冠生园公司与汉骐公司因借款担保问题发生纠纷而涉讼。2002年8月23日,我院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148、149、1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汉骐公司应偿付冠生园公司人民币1.1亿余元。因被告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冠生园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作为主要股东的汉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丰华股份公司的3100万股国有法人股,所得款项归还债务。 执行中,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之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上述国有法人股股权价值进行评估。2003年7月,立信公司出俱的评估报告载明,3100万股丰华股份国有法人股评估值为人民币4247万元。在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丰华股份公司后,丰华股份公司针对评估报告以立信公司评估人员不具备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格

博雅生物: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4 证券简称:博雅生物公告编号:2020-056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近日,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出具的《股权质押事宜告知函》,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高特佳集团将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进行融资用于自身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2020年5月18日,高特佳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41,026,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1%。其中:高特佳集团之一致行动人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77,042股;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28,334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其他说明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4,560,000股,占所持股份比例为11%,占公司总股本的3.42%,对应融资余额13,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含上述半年内到期的数量及本次质押的245万股)为78,161,785股,占所持股份比例为59.03%,占公司总股本的18.35%,对应融资余额109,500万元;后续高特佳集团将采取扩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业绩报酬收入等措施增加还款资金来源和资金偿付能力; 3、本次股份质押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高特佳集团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方面不存在影响,若后续出现上述风险,高特佳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购回、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并及时通知公司; 5、上述股份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股权质押事宜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明细。

2021年股权质押合同范文汇总9篇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股权质押合同范文汇总9篇 股权质押合同篇1 当户(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电话: 典当行(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其享有处分权的股权作为当物质押给乙方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综合费,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甲、乙双方就上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下列词语采下列含义: 1.1本合同由《股权质押典当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双方达成的《股权质押合同》以及任何补充协议、对账单、甲方出具

的并由乙方接受的任何承诺、声明、授权、证明、确认书、第三方履约保函、当票、续当凭证、乙方通知等共同组成,组成各部分互为补充,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票》中典当须知项下内容、《续当凭证》中续当须知项下内容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综合费用指乙方提供典当管理和服务应当收取的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保险费、保管费等直接费用。 1.3 日指自然日,包括工作日、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1.4 月指当金发放之日起(含当金发放当日)每届满 30 日为一个月。 1.5 若签发当票,当票系指甲、乙双方间简明借贷协议、甲方收到当票上记载当金的收款凭证,并系甲方赎取当物的惟一凭证。 1.6 续当系指甲、乙双方在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内以及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 5 日内达成的顺延借款期限的行为。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续当期自前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甲、乙双方为续当行为,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签发续当凭证或直接在当票上注明续当及续当期限等方式进行。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 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迄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股票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进行外源股权融资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场所。 在成熟市场上,企业融资存在“啄食次序”(pecking-order),即相对于外源融资,企业更偏向于内源融资,相对于股票的权益融资,企业会更偏向于债权融资。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依次为: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1]。对照西方融资顺序理论,内外源融资偏好是一致的,在股权和债权的融资顺序上并不适用。针对我国融资市场出现的股权融资偏好,本文将对融资成本进行计算分析,试图说明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现状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建立在股票公开发行和交易基础上的。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股票融资和直接接受投资的融资;从狭义而言,就是股票融资。本文使用的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指上市公司为融通资金而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初始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股权融资(配股和增发)。 中国企业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动去谋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以致形成所谓的上市公司集中性的

“配股热”或“增发热”;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方面保持很低的资产负债率,而另一方面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会主动放弃其利用再次发行股票融资的机会。我们将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上述特征称为股权融资偏好。 这是与国外成熟融资市场的“啄食次序”所不同的,我国企业在外源融资时,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欲望和行动。自1990年股市成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1990年,我国上市公司只有10家,到2004年已达1377家;1991年,我国股票筹资额只有5亿元,2004年达到1510.94亿元,企业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愿望仍然十分强烈,对上市资格和上市后股权融资资格的争夺一直没有停止过。从1991年-2004年我国企业债券与股票融资额(见表1)的比较中可以看到,股权融资的金额远远高于债资。 表1 1996—2004年我国企业债权与股权融资额的比较(亿元) 年份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债权融资268.92 255.23 147.89 158.2 83 147 325 358 327 股权融资425.08 1293.82 447.04 556.26 1389.09 604.50 698.95 988.16 1510.94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05年》整理计算 二.股权融资成本构成 股权融资的成本包括两大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在融资初期确定或预计要支付以货币度量的费用;隐性成本是指非货币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流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2,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3,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4,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5,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

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6,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二、尽职调查事项 1,)同业竞争和xx交易 收购方通常出于产业结构的布局、协同性等层面考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在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亦是如此。所以,对收购方本身的尽职调查,除关注收购方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外,还应核查收购方的自身主要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在收购完成后是否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2,股份质押和冻结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等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促使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若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将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亦对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为关注。收购方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3,股东承诺和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份需要依法能够出售。收购方需要对标的股份的持有主体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和全面核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务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实务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立环律师

?民法典“权利质权”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 目录与股票质押相关的批准备案 限售流通股质押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的孳息 股票质押的信息披露要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OVERVIEW ?在《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中,将“权利质权”作为单独的一节。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 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 ?同时在权利质权章节最后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 用本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为权利质权设置单独章节,给股票质押的实务操作提供了 更加明确集中的规范系统。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 ?《担保法》第78条第一款: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由“质押合同”到“质权”的立法语言变化 PART ONE

上市公司股票质权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由“质押合同”到“质权”的立法语言变化 PART ONE

股权质押合同(八)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471-56 股权质押合同(八)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股权质押合同(八)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 公司”)35%的股份;

财政部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问题的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注意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通过国有股质押融资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以质押贷款项目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所持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

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对冻结裁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裁定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解冻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所持国有股被冻结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和交通工具等,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执行股权拍卖。 四、拍卖人受托拍卖国有股,应当于拍卖日前10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拍卖人、拍卖时间、地点、上市公司名称、代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近3年业绩、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原持股单位、被拍卖的国有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参与竞买应具备的手续。 五、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4-7-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这种表述欠妥。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股权质押合同(八)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股权质押合同(八)正式版

股权质押合同(八)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_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 鉴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经营发展需要拟受让b 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 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 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出质人:指a公司; 质权人:指b公司; 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分析报告结合本学期证券投资实务学习内容,选择一个沪深上市 公司,对其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分析 1 产业结构 2 产业增长趋势 3 产业竞争分析 4 相关产业分析 5 劳动力需求分析 6 政府影响力分析 二、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1 股权结构分析 2 “三会”的运行情况 3 经理层状况 4 组织结构分析 5 主要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的背景、业绩、声誉等; 三、主营业务分析 1 主导产品 2 产品定价 3 公共关系 4市场营销 四、公司竞争力分析 1 简单分析:分析厂商未来发展的潜力,并与同行业竞争对

手比较。 2 R&D 3 激励机制:年薪制、期权、其他激励措施 五、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战略及“概念”、“题材”的分析 1 公司经营战略分 析 2 公司新建项目分析 3重大事项分析(资产重组等) 六公司风险分析 七、财务分析 1 最近三年来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非正常 性经营损益所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总资产、所用者权益、每股受益、净资产收益率; 2 财务比率分析(选取最近三年数据,如有行业指标对比更好,应说明各项指 标意义) 八、结论 每部分得出一条总结性意见,最终得到一个或几个结论。结论是在前面事实基 础上分析得到的逻辑结果,不进行相应的引申,不分析二级市场相关的情况。(分 析报告要自己独立完成,不准抄袭。字数4000字左右。)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证券投资学》+期末课程论文题目+班级、学号、姓 名设置在页眉或者设置一个页面 题目是XX公司投资分析报告 正文用小四、宋体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君正集团: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57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乌海市君正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正科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180,656.64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1.41%,累计质押股份138,464.0534万股(含本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6.6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41%。 一、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君正科技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君正 科技 否 8,000.00 否 否 2020.05.18 2020.08.17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4.43% 0.95% 偿还债务 (二)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君正科技180,656.64 21.41% 130,464.05 138,464.05 76.64% 16.41% 0 0 0 杜江涛269,568.00 31.95% 163,859.26 163,859.26 60.79% 19.42% 0 0 0 0 合计450,224.64 53.36% 294,323.31 302,323.31 67.15% 35.83% 0 0 0 0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0-6个月君正科技111,564.05 61.75% 13.22% 128,500 杜江涛110,247.26 40.90% 13.07% 135,000 小计221,811.31 49.27% 26.29% 263,500 6-12个月君正科技26,900.00 14.89% 3.19% 30,0001杜江涛0.00 0.00% 0.00% 0.00 小计26,900.00 5.97% 3.19% 30,000 注1:君正科技6-12个月内到期的质押股份对应的融资余额30,000万元中包含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所融资金1亿元。 杜江涛先生、君正科技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具体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结构调整 股东积极增加金融机构授信规模,通过债务正常置换,进行债务结构调整和期限延长。 2、持有股权分红 股东所持有股权取得的分红收益。 3、资产变现

2021年股权质押合同

The contract is applicable to Party A and Party B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股权质押合同

2021年股权质押合同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用于实体印刷或电子存档(使用前请详细阅读条款)。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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