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流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2,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3,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4,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5,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

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6,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二、尽职调查事项

1,)同业竞争和xx交易

收购方通常出于产业结构的布局、协同性等层面考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在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亦是如此。所以,对收购方本身的尽职调查,除关注收购方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外,还应核查收购方的自身主要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在收购完成后是否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2,股份质押和冻结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等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促使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若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将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亦对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为关注。收购方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3,股东承诺和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份需要依法能够出售。收购方需要对标的股份的持有主体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和全面核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

股东在重大资产重组和再融资项目中,由于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往往会出具各类股份出售限制的承诺。

其次,收购方取得标的股份后需要获得控制权。因此,收购方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协议等特殊协议安排进行详细核查。收购方也应关注在收购完成后,其他大股东如若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将危及收购方的控制地位。

4,财务相关事项

收购方聘请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独立核查,而不是完全依赖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其中,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及或有债务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交易结构事项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过程中,交易结构的设计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收购方式的选择

就收购方式的选择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个别股东私下达成协议,以场外交易形式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进而实现控制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在收购价格、比例、交割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且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目前最常采用的方式。须提示的是,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二级市场交易

二级市场交易具有流通性强、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具体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二级市场在流通股数量、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相关的权益变动程序存在诸多限制,因此一般不作为收购的主要手段,而更多成为被补充或巩固控制权地位的方式。

3).间接收购上市公司

间接收购是指收购方在形式上没有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实现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方式。最常见的是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公司(该等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股权。间接收购的优势在于收购价格、层级和方式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灵活性,但也要求上市公司股份相对集中,且往往需要对控股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和资产剥离,增加交易的复杂性。

3).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意向公告,以明确而统一的条件通过场内交易收购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上市公司股份。与二级市场交易类似,要约收购同样受制于流通股的数量、价格、程序等问题,但其优势在于不需要明确的合作方,故而可以用于敌意收购。

另外,若股权较为分散、股价偏低,也可以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无论起初采取何种收购方式,若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发行总额的30%时,且计划继续增持的,对于此后收购的股份则必须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即强制要约收购)。因强制要约收购在交易价格、时间成本上具有诸多不确定性,所以实践操作中,几乎所有的交易中收购方都将其收购比例控制在30%以内。

2,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限制主要为限售期和减持方面。限售期可简要归纳如下:

1)对于全体股东,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

2)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

3)对于董监高,锁定期为上市后的12个月,离职后的6个月;同时,在职期间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减持方面的限制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关于二级市场减持最核心的规定为,集中竞价交易三个月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控制权的变更

1).经营者集中申报收购方和上市公司通常体量较大,所以非常容易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这一点在实践操作中,容易被收购方忽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以前,经营者集中申报需要获得通过。因为经营集中申报的准备相对复杂,且获得通过的时间较长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前期忽略经营者集中申报,可能影响交易整体进程。

经营者集中申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同一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或在各个非相关市场所占市场份额小于25%的,可进行简易程序申报。虽然实践操作中大部分项目仅涉及简易程序,但因为普通程序所需时间远长于简易程序,所以收购方在项目初期即需要判断是否涉及普通程序。

2)2.表决权委托因为国有资本强烈的合并报表需求,所以国有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常都是以获得控制权为目的。实践操作中,由于标的股份可能存在各种转让限制(如前文所论述),所以存在大量原控股股东向收购方委托表决权的案例,目的是使收购方尽早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合并报表。一般来说,表决权委托为过渡性措施,后续收购方会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4,业绩对赌安排

总体来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搭配业绩对赌并不常见,并且已有案例集中出现在2018年。

在已发生案例所涉及的安排中,既有转让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也有转让方对收购方进行补偿。实践操作中,前述安排可能引发一些问题,例如转让方已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上市公司已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被监管,如何有匹配的“经营权”来实现业绩目标;如果转让方“经营权”过大,反过来又会影响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5,司法拍卖方式

当标的股份有多轮冻结时,收购方可能无法与多个债权人达成一致顺利解除所有冻结;即使收购方与现有债权人达成一致,也不排除新的债权人在推进过程中即进行新的冻结。在此情况下,收购方可以考虑通过司法拍卖甚至破产重整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该方式的劣势为收购方可能面临其他投资者的竞价,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四、后期运营注意事项

1,创业板限制

首先,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若创业板上市公司同时经营其他业务的。

其他业务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30%。此外,收购方不得通过在创业板收购上市公司再注入资产的方式进行借壳上市。所以,若收购标的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收购方在收购前期即需要对该等事项有充分了解。

2,资产注入限制

除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注入存在主营业务、借壳限制外,收购主板上市公司在资产注入时也需关注关联交易审批事宜,同时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如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甚至借壳,还涉及证券监管部门核准问题。因此,若有后续资产注入的计划,则需要在收购前期即进行筹划和论证,避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不能实现资本运作的整体商业目的。

3,锁定期限制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收购方的锁定期为完成收购后的12个月(即在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动)。若收购方是通过定向增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锁定期为36个月。此外,实践操作中,不排除由于证券交易所问询的压力,收购方主动延长前述锁定期。4,国资监管

当收购方为国有资本时,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上市公司即成为国有控股企业。首先,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存在特殊监管,例如在发行证券、重

大资产重组、对外投资、债务融资、转让股权或资产时,应将相关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次,日常生产经营的内部决策亦应按照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监管;这对于收购方和上市公司来说需要磨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五、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特殊事项

1,大红筹限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因此,国有企业如希望通过收购控制境外上市公司,并后续向其注入国有企业下属资产,需要取得证监会审批。实践操作中,获得证监会的前述审批文件的难度极大。

2,董事权利

不同于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往往较大,除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运营外,还包括决定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等事项;而股东会的权利往往较小,仅对有限事项进行审议。因此,在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项目中,除针对股份比例的考虑外,董事会权利范围、人员数量、构成、罢免与替补等方面是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否则极易出现成为控股股东和完成并表,但却发现无法控制上市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

3,强制要约收购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守则,任何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因交易取得一间公司30%或以上投票权时,收购方必须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作出强制要约。不同于境内上市公司,实践中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对某次交易是否应当履行强制要约程序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需要结合控制权收购的具体交易安排

综合判断,不排除出现收购未达到30%股份比例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为确保收购交易的合规及效率,建议提前就相关问题进行确认。

4,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即双重股权结构或者AB股结构。继早期阿里巴巴等企业赴美上市之后,随着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正式发布新订的上市规则,香港资本市场开始接纳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目前,全球各上市地点关于“同股不同权”的具体规定及标准各有差异。因此,在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中,需要对该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以制定合理的收购计划。

浅析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作用

无锡太湖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论期货交易的风险及应对办法 经管系金融专业 学号:1212001 学生姓名:杨叶清

指导教师:陆裕基二〇一五年六月

浅谈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作用 摘要:在跨国并购的今天,美国银行纷纷破产或转型的今天,投资银行在并购中起着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在并购中的动因,接着以美国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最大股东兼非执行董事收购中钢集团,以谋求来自中钢更高的收购价的案例来详细介绍投资银行在期间的作用,最后阐述中国投资银行与国际水平的差距。 关键词:投资银行企业并购中钢集团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 一、引言 1.企业并购的动因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企业既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发展,两者相比,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 (1)并购可以让企业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处于动态的环境之中,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竞争对手也在谋求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时机,尽可能抢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取有利的地位。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投资的方式,将会受到项目的建设周期、资源的获取以及配置方面的限制,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速度。通过并购的方式,企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规模扩张,提高竞争能力,将竞争对手击败。尤其是在进入新行业的情况下,通过并购可以取得原材料、销售渠道、声誉等方面的优势,在行业内迅速处于领先地位。

(2)并购可以突破进入壁垒和规模的限制,迅速实现发展。企业进入一个新的行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壁垒,包括:资金、技术、渠道、顾客、经验等,这些壁垒不仅增加了企业进入某一行业的难度,而且提高了进入的成本和风险。如果企业采用并购的方式,先控制该行业的原有企业,则可以绕开这一系列的壁垒,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迅速进入某一行业。另外,有些行业具有规模限制,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必将导致新的企业进入后产生生产能力过剩,加剧行业竞争,产品价格也可能会迅速降低。如果需求不能相应提高,企业的进入将会破坏这一行业原有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某一行业,不会导致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扩张,从而使企业进入后有利可图。 (3)并购可以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往往也要考虑并购这一特殊途径。企业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建立国际生产网,在市场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可以抢占市场份额,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1.1追求并购后的协同效应 所谓协同效用,即指企业并购重组后,企业的总体效益大于两个独立企业效益的简单算术相加。这多发生在有较强关联性的企业之中。从经营协同方面来看,这种效应突出的表现在规模经济的实现上,通过规模经济,企业可以尽可能的使产品的单位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可以促使各个部门之间形成更专业单一的产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另外,通过兼并也可以实现强强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极大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 现金支付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来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从而实现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 它是许多中小型企业并购和敌意收购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也是并购活动中最清晰、最方便、最快捷的一种支付方式。 从现金支付的资金来源来看,既可以采取内源融资,又可以采取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或劳务获得的盈利资金,通常是指自由现金流或留存收益; 外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的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向公众发行债券或股票等。 所以,现金支付根据资金来源又可以细分为自由现金流支付、债务融资现金支付和权益融资现金支付 自由现金流支付 自由现金流是指超出所有以相关资本成本折现后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对资金需求的一部分现金流量,即:自由现金流量等于来自销售的现金净额减去用以保持当前增长率所需的现金支出。它包括股权自由现金流和公司自由现金流两种类型。 对于任何一个有财务杠杆的公司而言,公司自由现金流通常高于股权自由现金流。但在企业并购中,规模扩张必须考虑到风险因素(原有债务必须能够偿还),因此不能以公司自由现金流作为并购支付的资金来源。

权益融资现金支付 是指收购方通过向公众发行普通股募集权益资金,然后用募集的权益资金(现金)支付给目标公司以完成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 相对于债务融资现金支付来讲,权益融资现金支付所承担的资本风险较少,但却有股权稀释的不利方面。 现金支付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采取延期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的特点: 对目标企业的股东而言,可以即时得到确定的收益,而非现金支付给股东带来的收益要受市场状况、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现金支付对目标企业的股东来说,即时形成纳税义务。 ?对主并企业来说,现金支付最大的好处是:现有的股权结构不受影响,并购时间短、并购难度较低,并购成本低。但主并企业可能会有较沉重的现金负担。 股权支付 ?股权支付也称为换取,是指收购方直接用股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支付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具体包括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股票回购换股三种形式。 ?增资换股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普通股或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 ?增资换股的增资比例应根据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收购方的股价来确定,增资换股后增加了收购方的总股本,但稀释了

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

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部分 一、公司控制权词源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控制,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组合词,是控与制两者所组成的关联。控‘“掌握;操纵。”制,“管束;约束。”从现代汉语的用法来看“控”与“制”具有不可分离性。其表达了一个主体对他的相对对象进行某种支配的观念。控制,“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范围。” “从控制的内容上看,公司控制是指所行使的控制力作用于什么事情或什么事务”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者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二、公司控制权概念解析 如果将公司控制理解为一种与公司有关的相关“控制”,即一种更宽泛的“控制”理解,那么上述的“公司控制”定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相对于这种内部控制而言就会产生外部控制的理解,即公司作为一个即存物与外部发生联系时产生之控制内容,“控制还可以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换言之,公司控制还应包括,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产生的控制,以及“除了控股一种因素或方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和方式也可以形成”之控制——公司之间的控制所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或控制从属公司形成企业集团或关系企业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控制权并不是像“所有权”或“股东权”一样有着明确权利内涵的概念,控制权更多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对公司资源的实际控制,其实质的股东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博弈的一个过程。 本文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事实状态下,拥有对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以及财务政策制定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结合,是一种权力与权利观念的结合,即制度化了的影响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与暗含于私权观念下的“意思自治”的“权利”观念的结合。 三、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之间的概念辨析 本文中将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的关系界定为: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与剩余索取权一起构成所有权,公司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公司控制权的基础。公司控制权派生出投票权、决策权等经营管理权,但以上派生权利并非控制权的全部。 下面就以上观点进行如下论述:首先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全部的所有权拥有合同权利之外的剩余控制权,而控制权从属于所有权,控制权由所有权派生。即是说,经营管理权出自于控制权且受制于控制权,但同时经营管理权又是控制权赖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存在分离的倾向,控股股东只有通过股东会选举出代表自己的董事会,才能真正实施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公司控制权虽然与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内容上存在交叉,

国资取得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实施路径及相关案例的专题研究

国资取得民营上市公司控制权 实施路径及相关案例的专题研究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一)研究背景 1、盘活国有资产市场持续升温 近年来,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向国有企业发股购买资产实现国有资产借壳上市交易并不罕见,如南洋科技、大连国际等。盘活国有资产方式多样化,除发股购买资产以外,包括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等。资本运作实施路径的畅通,对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市场并争取增量起到重要作用,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需求不减,市场将会持续升温。 2、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路径清晰,法规完善 国有企业因其特殊性质,在对外投资以及其他资本运作中要求盘活存量资产的同时保值增值。为规范国有企业资本运作,政府出台多项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制度,清晰国有企业资本运作路径。国有资本入股非国有企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发股购买资产、协议转让、二级市场增持等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程序、实施步骤。 3、国企混改政策大力扶持 我国正处在新一轮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关口。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政策不断出台。根据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

争夺控制权5大模式

企业发展之下争夺控制权不可避免,如何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以最小的成本,最巧妙的方法,来夺取或保护企业控制权? 模式一:管理层收购(MBO) 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极有可能被管理层收购股权。施行MBO之前,新浪的股权相当分散,由于股权分散性企业注重短期收益,无人敢对长期收益负责。2009年底,新浪CFO余正均、COO杜红、总编辑陈彤、无线业务总经理王高飞、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彭少彬以及CEO曹国伟,共同出资在英属维尔金群岛注册了新浪投资控股公司,以1.8亿美元的价格,购买新浪约560万普通股,由此在新浪持股比例达到9.41%,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增持的目的是彻底解决新浪股权分散的历史问题,加强管理层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曹国伟的观点说明了管理层收购带来的好处。

融资设计是MBO中最重要的环节,在目前国内的融资市场远未成熟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内的融资设计和国外差别很大。目前国内MBO的融资方式主要有3种,见下页图1—图3。 然而,通过MBO进行恶意收购,往往会以失败告终,如1988 年美国RJR Nabisco 公司收购案。当时,以CEO罗斯?约翰逊(Ross Johnson)为首的管理层看到公司被市场严重低估,出现投机机会,希望通过收购获得潜在的收益空间。当妄图通过收购侵占股东和员工利益时,罗斯?约翰MBO 计划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模式二:引入外来资本

引入外来资本争夺控制权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外来资本直接购买股份,如VC/PE,欧肯资本副总裁范卫强透露了一个业内知名的案例:2007年,某跨国公司的中国业务部分要分拆一部分股份,这部分业务属于机器零部件,在中国属于细分行业前三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非常稳定。由于不是公司主业,公司希望让出控股权,于是找来一个财务公司作为中介,财务公司的总经理认为价格很便宜,虽然他不是管理层,但是看到有利可图,与跨国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在某个期限之前,只要融到资金,就由该财务公司独立购买40%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他在海外成立了一家公司,做了一个商业计划书,计划吸引VC、PE投资,海外VC、PE对这个公司非常感兴趣,如果不是因为该财务顾问公司要价太高,差点就达成交易。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即使没有资金,借助外来资本,亦可空买空卖,完成购买股权所需的融资。 另一种模式是管理层与外来资本联合,一起进行的管理层收购(Investor-led Buy-out,简称IBO)。收购完成后原企业管理者取得企业控制权,外部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向管理者或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退出企业。这是最为常见的管理层收购形式,因为管理层如果发动收购,往往需要外部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收购策划支持。如果是外部投资者发动收购,则需要利用管理层对企业的信息优势,借助于管理层的能力实现投资回报。 模式三:第二大股东“篡权” 同样是在股权分散型企业,第二大股东PK第一大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情况非常多。美国出现这样的案例:第一大股东持股7%~8%,这时候突然会出现一个新的公司,和过去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它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到5%的时候,变成第二大股东,它就开始向散户提出,我希望你们把投票权给我,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干掉老大,因为老大现在做得不好,我的人能够把公司的整个业绩改善。这样的例子很多。 上市公司景谷林业第一、二大股东股权争夺由来已久。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股东为中泰信用担保公司。历史上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曾跳过董事会直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选,夺回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不断增持,也是大股东间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邱大梁陈剑 摘要:本文对以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为目的进行的收购做简要分析。主要问题有:收购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收购资格;以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操纵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再融资并予以侵占;炒作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等获取非法利益等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恶意收购;公司监管 作者简介:邱大梁,陈剑,供职于深圳证监局。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不断发生。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底,已经有270家上市公司发生过控股权变更,占已上市公司的22%。一些公司的控股权甚至多次转让,最多的已经4次转让。在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多数收购人是为了借壳上市,将自己经营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取得融资发展的机会。这种善意收购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能从根本上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有一些收购人自身没有产业,其收购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在二级市场炒作该公司股票获取利益,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这种恶意收购只能危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存在的恶意收购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恶意收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恶意收购的收购主体主要是一批投机者。这些人在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后,为摄取更大利益,将目光投向上市公司,以求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实现快速敛财目的。他们设立投资类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而不是发展上市公司。恶意收

购的主要表现有:恶意收购往往缺乏实际履约能力,收购人在收购中仅预付部分收购资金,取得股份后以其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资金支付收购资金;收购主体多为自然人为股东的投资类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且实际控制人多在幕后操控;收购后没有实质上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变;收购后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操纵上市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骗取再融资资格,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后予以侵占;在上市公司失去利用价值后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再转让,或者予以放弃,用以抵偿银行负债。 恶意收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收购人制作虚假财务资料,骗取收购资格。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购人要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实践中一些转让方也会对收购人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提出要求,以确保其履行收购及资产重组的承诺。 但是,在收购实践中,以炒作股权为目的的收购人大多无实业经营,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都比较小,不能达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净资产规模的要求和转让方关于收购人财务能力的要求。于是一些收购人通过制作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骗取转让方的信任和收购资格。 2.套取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套取上市公司利益,主要方式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向上市公司借款、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资产置换、购买控制股东虚增

12种并购重组方式

新三板并购重组:12种并购重组方式与新三板市场的匹配! 正文手机网浏览财经资讯 广告:资深分析师助力,测个股能否涨停 来源:先驱商学作者:佚名2017-08-23 14:17:53 中金在线微博 微信加关注 关注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应该考虑融资,为并购服务,整合产业链或者依托并购扩大生产规模,以降低边际成本,达到规模效应。 从过往案例看,多数新三板公司的重组都是被上市公司并购。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渐发展,新三板企业主动并购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研究发现,推动新三板市场并购重组火爆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制度逐步完善,政策面支持有关新三板公司的并购重组。 包括颁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以及引入做市商制度等。 第二,新三板定位在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资本服务。 所以,挂牌的企业有不少属于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公司,而2013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这些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谋求外延扩张或跨界转型提供了可选择的标的范围。 第三,新三板的并购成本较低 这是因为新三板公司具有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财务透明度,以及较好的公司治理等,这比起并购那些没有挂牌非公众公司的企业来说,对并购双方都能节约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第四,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政策频出,A股注册制预期强烈的情况下,一些优质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转板意愿,套利动机明显。 第五,部分新三板公司有创投背景,创投成功推动并购重组实现退出的同时,一些挂牌公司谋取曲线上市的情况比较明显。

通过对近几年新三板市场的各类案例进行总结以及对沪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进行归纳,可以将兼并重组的具体方式从粗放式和细分式两个角度进行总结,前者包含4种方式,后者包括12种方式。 简单分类下的四种并购方式 1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是并购方全部并购目标公司,并购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进行重组并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在这种形势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 2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灯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专利、许可、商号、商标、商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等。以及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一般来说,在这样的并购重组之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续与经营,也可以经过重组解散。无论目标公司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资产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在进行并购事宜。 3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价)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重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这种并购方式的并购方主要是希望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流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2,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3,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4,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5,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

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6,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二、尽职调查事项 1,)同业竞争和xx交易 收购方通常出于产业结构的布局、协同性等层面考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在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亦是如此。所以,对收购方本身的尽职调查,除关注收购方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外,还应核查收购方的自身主要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在收购完成后是否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2,股份质押和冻结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等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促使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若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将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亦对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为关注。收购方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3,股东承诺和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份需要依法能够出售。收购方需要对标的股份的持有主体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和全面核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

企业并购的概念、并购方法分类及并购流程概述

企业并购的概念、并购方法分类及并购流程概述 一、企业并购的概念 企业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企业并购方式的分类 (一)股权并购 1、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有关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投资并购行为。这种投资并购行为可以表现为股权受让、增资入股、公司合并等具体操作方式。 2、股权并购的优点: (1)与资产并购相比,可以节约流转税。股权并购无需缴纳营业税、契税和增值税,只需缴纳印花税并根据收益情况缴纳所得税。 (2)投资的现金流相对较小。相对于资产并购由于一般不接受目标公司的负债,可能需要投资公司注入大量资金。 (3)无需设立新的企业平台。 (4)可以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和声誉。在某些需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业,在资产并购的方式下,新设公司将很难承继原目标公司已获取的相应行政许可资格。 3、股权并购的缺点: (1)由于并购前后目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持续存在的,因而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是延续的。因此,基于出让方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或者负债使投资公司遭受间接损失的风险比较普遍地存在。这也是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对投资公司最大的风险之所在。 (2)由于目标公司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购后往往面临目标公司奂员的处理,这不仅容易激化劳资矛盾,而且会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负担。 (3)股权并购程序复杂,受让股权需要征得目标公司存续股东的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需要与存续股东进行谈判,为防避或然负债,需要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工作,因此股权并购的工作成本要比资产并购高。 (4)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大,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的阻力大。在股权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原管理团队会承继到并购后的企业中,对原管理团队的整合难度大于资产并购方式,在资产并购中,新企业的管理团队往往由资产收购方重新任命,其整合难度较小。 4、股权并购适用的条件: (1)目标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个体企业。 (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宜使用股权并购。 (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市价的情况下,也不宜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进行投资。 (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的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乙方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5)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个不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不适宜进行股权并购。 5、股权并购方式的再分类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中伦视界作者丨贺云帆余际 2018年,中国资本市场受制于经济下行和宏观政策调整,以及贸易战、去杠杆、资管新规等因素的影响,可谓是迎来了寒冬。但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领域,却呈现了数倍于往年的交易规模。随着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运作思路的转变,国有资本成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力军。 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尤其是国有资本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相关事项有初步认识和概括了解。此外,本文最后一部分亦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些特殊事项。 一、收购主要流程

无论是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还是间接收购,甚至是定向增发,一旦与转让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运作即告开始。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 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三) 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 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五) 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_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与防——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成伟 | 环球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控制董事会,无疑会已取得股份的收购人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另一边厢,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当然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如此一来,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执行层面的核心决策主体,董事会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万科纷争中的“分母大战”,虽还未完全涉及收购人对董事会席位的直接争夺,但已经很夺眼球地显示出了董事会话语权对利益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所谓话语权,也就是要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1]这就涉及到收购人对董事会的改组以及原控制人及现任董事会的反制,也就是董事会席位的争夺。关于董事会的改组,涉及到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股东大会的选举又涉及到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与表决。有关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将另行撰文详述,本文将先来分析一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问题。 二、侯任董事的提名

(一)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改选董事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在这方面,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10月修订)(简称“《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候选人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此来看,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谁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18条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程序: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 董事会(直接提交);或者 - 监事会(直接提交)。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除此以外,另一个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主体便是持股3%以上的股东。不过,需要

度上市公司并购报告

2004年度上市公司并购报告 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收购数量的历年增长率分别高达112.12%,20.00%,22.62%,15.53%,41.18%。到了2003年以后,高速发展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增长停滞了:与上年相比仅为2.38%;上市公司并购增长似乎达到了一个平台。到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的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 上市公司收购数量下跌的直接原因在于在今年宏观紧缩之下,各类并购投资主体的行动谨慎,具体如上所述。深层次原因在于并购投资的刚性与并购获利的具有不确定性。最后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并购中股权支付的困难。 目前,现金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最主要支付手段,在所有上市公司并购中,每年占70%-80%。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年平均支付成本约为1-2亿元,这仅是并购中的显性成本。上市公司收购以后,收购方还需要资产整合、人员整合等隐性成本支出,企业并购整合的隐性成本甚至大于直接购买成本。收购方要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及其收益,这些支付是必须的,即并购支付成本是刚性的。 收购上市公司的赢利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二级市场赢利,尽管这种赢利模式在法规上不允许,但实践中存在这种赢利的可能性。二是资产注入收益,大股东向上市公司以一定的溢价注入资产,产生溢价收益。三是产业整合获得协同效应。 由于市场成熟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加严,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赢利空间越来越小;而产业整合中协同取得过程漫长,能否取得尚且是一个未知数。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其他赢利与增值机会是通过上市公司增发配股融资,或者非流通股全流通的溢价收益,而这些赢利机会是建立在我国股市的二元结构,流通股股价高于非流通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出现的。 目前,出现大量流通股股价低于净资产的价差,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获得资本性增值机会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收益则变得不确定。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股票已成为企业并购中的主要支付手段。但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过程中,除了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拨可以实现非现金交易之外,其它基本上都是以现金支付的。用现金支付的缺点是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受到较大限制。发展中的企业本身需要现金,而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不发达,因此,很多希望通过并购发展自我的企业,因为资金限制而不能实施并购活动,即使某些企业能够实现并购,其并购规模也受到限制。最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允许收购方可以采用股票支付手段,但是发行新股在我国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再融资,但是许多并购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方面遇到了困难,从统计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配股融资难度加大,最终导致那些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方在付出高昂的并购成本以后,却未能融入资金(见表1)。 支付方式\时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无偿划拨数量(家) 7 18 30 27 25 29 39 30 占当年并购数比例(%) 21.2 25.7 35.7 26.2 21 17.3 22.68 18.75 有偿支付数量(家) 26 52 54 76 94 139 133 130 占当年并购数比例(%) 78.8 74.3 64.3 73.8 79 82.7 77.32 81.25 并购总数(家) 33 70 84 103 119 168 172 160 并购总数的年增长率(%) -- 112.12 20.00 22.62 15.53 41.18 2.38 -6.98 现象之一曲线MBO案例直线上升 在政策环境不支持下,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规避收购主体搭建、规避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需要国资委审批、收购资金来源困难等方面有了诸多创新的方法。如采用搭乘母公司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并购的4种模式和案例

【干货】上市公司并购的4种模式及案例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1)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2)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配套资产注入行动;(3)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这四种并购主体选择各有优劣,现总结如下: 模式一:由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影响上市公司利润。 案例蓝色光标的并购整合成长之路 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是最传统的并购模式,也是最直接有效驱动业绩增长的方式,如2012-2013年资本市场表现抢眼的蓝色光标,自2010年上市以来,其净利润从6200万元增长至13年的4.83亿元,4年时间利润增长约7倍,而在将近5亿元的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并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一)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经济后果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控制权争夺经济后果[论文摘要]股权分置改革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公司的控制权市场将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时期。该文以百大集团控制权争夺案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控制权的争夺引起的经济后果,认为:政府的多重角色使其在控制权的争夺中的成本与收益,不能用数据直接评价;控制权的争夺者,不管其最后是否取得控制权,由于其信息及资源的优势,在即将到来的全流通市场中,会成为控制权争夺中可靠的赢家;小股东的权益则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一、前言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投票权实现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在控制权市场的研究过程中,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是考察控制权的争夺给各方带来的不同影响,分析从股权分置到全流通的历史阶段,我国控制权争夺的市场中将形成一个对谁有利的互相搏弈的市场,这将可能为以后的市场参与者提供“线索”。百大集团控制权争夺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起一方(银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及法人股协议转让增持股份,另一方(西子联合)通过国有股协议转让成为第一大股东,两个外部新股东共同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也是一起资本市场由股权分置走向全流通过程中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案,是目前阶段市场特征条件下的典型控制权争夺案。二、案例概况作为百大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投资控股公司2005年10月拟为百大集团引入新的控股股东,向浙江的一些企业发出国有股转让《征询函》。杭州投资控股公司转让股权的标准确定为:在价格优先、一次性付款优先、在杭州市再投资产业项目优先等原则下,综合考虑对杭州市的经济贡献,择优选择投资者。[1][2][3]下一页在此其中:事件1:银泰在2006年2月提出《关于百大国有股回购函》,提出以3.8亿的价格购买杭州投资持有的百大集团29.93%的股份,回购后加以注销,从而保证自己以在二级市场上购得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未得到同意。事件2:S百大的股改:第一次:2006年10月11日:方案为:10转3.188送0.413股派11.44元.(相当于直接送股方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2股,非流通股10股送出2.014股。) 第二次:2007年1月10日:方案为:10转3.95送0.488股派13.73元。第三次:2008年2月29日:方案为:10转3.95送0.4648股派13.82元。 (相当于直接送股方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2.81股,非流通股10股送出2.83股)附加条件为:银泰获得杭州百货大楼20年的经营托管权,西子承诺36个月内不交易,股改完成2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5000万元)。三、经济后果分析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控制权市场得以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根据Fama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了全部相关信息。而我国学者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是无效市场,或是十分低水平的弱式有效市场。因此现阶段控制权的争夺对于各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经济后果。 [!--empirenews.page--] (一)从政府的角度目前大多数收购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政府往往要求收购方保证目标公司就业等,使收购方增加了与国有股权控制者谈判的筹码,使得收购价格有下降的可能。从百大控制权的争夺中,作为政府代表的杭州投资控股公司的影响时刻存在,从最初股权转让预留3.93%来看,政府是在为实施其影响而故意为之,而政府拒绝比西子出价更高的股权转让方案只能说明现行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控制权市场的参与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存在。政府部门的参与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无效率,也会使得政府对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边界变得模糊,这对市场与政府都是伤害。(二)从上市公司百大集团角度由于控制权的不确定带来的管理层的可能动荡及普通员工的人心不稳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服务业来说,必然会带来服务质量的下降,降低经营的效益,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根据Jensen&Ru back(1983)和Dodd&Ruback(1977)的观点:收购方公司的股东能获得相当显著的正超常收益率,而被收购方公司在事件发生日也能获得相当大的超常收益率。但是,S百大的股价似乎并不支持这样的看法(见表2:百大股票价格及行业、上证指数比较)。百大的股票价格并不比行业及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