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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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制权研究

选送单位: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与分析上市公司操纵和操纵权咨询题有关的几个理论与实践咨询题,旨在为参与上市公司操纵权转让式重组的投资者,设计上市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提供一些分析的思路和值得引起重视的要点。在上市公司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不同持股比例的投资者其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具体运作中往往显现对公司法人意志左右的争吵。持股比例、董事制度的安排、持股结构的设计、业务方向乃至法人持股及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差不多上阻碍上市公司操纵权的重要因素。

正文: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上市公司操纵咨询题而产生的纷争与诉讼已发生多起,远的如新大洲、申华实业,近的如金帝建设、宝商集团等。这些纷争与诉讼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曾被忽略的企业具体运作的细节咨询题凸显出来,对这些咨询题的研究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及设计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作出合理的安排,较好地实现投资意图。

公司操纵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升,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随之持续提升,作为社会生产最差不多单位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历经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并进展到了公司制企业。由于在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出资者个人深入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出资人

通过自已的参与治理而自然而然地保持了对企业的操纵,因而不存在本文所要讨论的操纵咨询题,而导致这一咨询题凸现的深层缘故在于现代企业组织形状的公司制的显现,专门是完全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显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出资者相对较多地介入到企业中)。由公司制而导致的企业出资者和企业内部运作相对分离态势的全然缘故在于公司制的一些本质特点:出资者产权的可分解性,这要紧表现在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代公司专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它是由众多的股东分别以各自的财产投资所组建的,因此其所有权不再是完整地归于单一主体企业主,而是体现在股票所有权上。由于财产权主体结构的分散而导致公司内部显现了众多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这些不同主体其出资比例大小各不相同,因而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公司出资者的财产权显现了二重化分解,分解为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双层产权结构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从法律上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相对分离,公司法通过公司代表机关董事会的构造以及相应权力的配置条款使企业所有者从法律上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脱离。

我们认为投资者兴办企业的目的在于猎取所拥有权益的最大化增值,而出资者与企业经营的脱节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可能脱离出出资者的意志,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这一情形普遍地显现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国有企业中。而我们更为关怀的是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对企业参与程度和利益实现方式的不同而导致对上市公司法人意志的左右咨询题。如由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进展前景和定位的不同规划而显现的操纵权争夺,如新大洲案中的轻骑集团与海南桂林洋农场之争:作为大股东之一的轻骑集团最初投资设置新大洲的目的仅在于利用海南的专门政策优势,其功能要紧定位在为轻骑集团产品配套和补充,新大洲在其整个集团的进展布局中只是一个侧翼。因此轻骑集团期望新大洲在产品结构上更为单一而与轻骑互补,在市场分配上立足于区域而幸免与轻骑的全国性战略相竟争。而作为新大洲

另一大股东的海南桂林洋农场则期望新大洲有关于轻骑集团表现出更多地独立性,其进展方略是全面出击,其市场目标不是南方一隅而是整个全国。正是由于这种对企业进展定位的分歧而导致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的闻名的新大洲收购战——两大股东不仅暗渡陈仓收购法人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最后进展到通过交易所系统举牌收购流通股。尽管这场纷争最后平息,但也突出了公司操纵权对公司进展前景的阻碍。另外再如:由于对上市公司经营和投资方向的分歧而显现的君安一申华讼案;由于大小股东在分配咨询题上的分歧而显现的宝商事件;更有戏剧性地是最近发生的金帝建设董事会之争,作为占有公司26.6 %股权的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复兴新绿公司在99股东年会上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竟无一人当选,使得金帝建设操纵权旁落到第二大股东手中。上述案例有的还处于诉讼之中,还未最后定案,但也反映出了上市公司在操纵权上的一系列现实咨询题,即上市公司大股东如何使上市公司的法人行为符合自身意志,如何幸免操纵权的旁落,如何最大保证地获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等等。我们认为上市公司的操纵咨询题是一个制度设计咨询题,它通过公司权力机关的构造、权力产生基础的确定、权力的分解与配置等来构建上市公司股东之间、上市公司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乃至上市公司内部有关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模式和体系,并通过这种模式和体系来保证大股东的操纵权。由于我们研究操纵权的要紧视角和动身点、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

操纵权与控股权

持有上市公司达到优势比例的股权(又称控股权)是实现操纵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保证,控股权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持股在50%以上,相对控股则是指持股在50%以下,但能有效的操纵公司表决及有效地操纵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持股比例。通过控股达到操纵的通常的途径是在股东大会中行使相应比例的优势表决权。

对5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表明:

(1)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其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比例,差不多保持一定的正向线性关系,达到完全操纵事会(代表第一大股东的董事比例≥50%)所需的最低控股比约为23%左右(参见附图);

(2)公司前十大股东分散度越大(以标准偏差表示)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比例大于其持股比例,公司为获得操纵权支付的成本越低。

(3)对深沪市场30家第一大股东具有相近控股权(26%~35%)的样本公司分析表明,除开第一大股东外九至十大股东越分散(用标准偏差表示)则第一大股东取得操纵权可靠性越大(以其在董事会中所占席位比例显示。两者之间呈一定的线性关系(参见附图2)。

操纵权与董事制度

现代公司是由人和财产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组织起来的盈利性民事主体。自然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也存在“公司利益”这一概念,但终极的公司利益总是归特定的自然人所享有。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人,公司利益从而股东利益必须通过主动的经营治理来实现,由于股东只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的有限责任,股东本身并不以具有经营才能为公司得以成立和运行的要件,专门是在大型的公众股份公司中,股东只是一个高度分散和流淌的群体,而公司高效率的经营又必须以经营治理权高度集中为前提。因而法律把公司权力的行使给予了特定的公司机关董事会。董事会总是由独立的自然人所组成,他们尽管也有个人利益存在,但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是只能为公司的最佳利益从而最终为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工作。如此董事的选举、赋权、操纵、制约就构成了公司法上的董事制度。本文在就与公司操纵有关的有关董事制度作简单分析:

(一)董事的选举。

由于公司法将公司的日常操纵权给予了董事会,董事会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中的要紧环节,因而操纵董事会就成为操纵公司的有效手段。公司法和大多数公司章程以多数原则作为董事会差不多议事原则。因而在董事会中占据相对优势的席位成为公司操纵的关建。在我国绝大多数公司采取简单多数的方法由股东会选举董事,如此大股东能够利用相对股权优势将其推出的董事候选人在每一个董事职位上的得票保持优势,从而导致董事会全部由代表大股东利益的人士占据。例如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其51%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人构成,因此第一大股东能够推选7人参选并保证每一个人均以51%的股权支持当选。这一情形在第一大股东保持绝对控股情形下经常产生。在相对控股的情形下也能导致此结果。但咨询题总有其两面性,相对控股股东在简单多数选举原则下也存在被完全逐出董事会的可能。一旦公司第二大股东或其他股东联手操纵选举,则第一大股东会因在每一个董事职位的选举中不能获得多数票而败北。此类案例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已有发生如延中实业(现方正科技)的董事会选举中,持股比例仅5%的方正集团在9人构成的董事会中占据了5席,而作为持公司18%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宝安集团则仅占1席,其缘故在于众多的中小股东对方正集团入主的热切期望,再如金帝建设,在98年董事会选举中,占公司26.48%股权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复兴公司竟无一人进入董事会,而占公司20.7%股权的第二大股东通过收集托付投票权等手段占据了董事会全部席位,使上海新绿复兴对金帝建设的操纵权完全旁落,如果讲前者的缘故中还有宝安集团有意淡出的因素话,后者则完全是一个选举战。上述案例讲明在董事选举中简单多数原则的直截了当投票制的是一面两刃剑,既有可能使相对控股股东完全操纵上市公司董事会,又有可能导致操纵权完全旁落。累积投票制则是另一种选择,这是指在选举董事时,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能够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能够将其总票数全部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这一方式有助于少

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董事,使得董事会的构成与股东的持股比例差不多一致。从技术层面来看,按照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选举一个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取决于参加投票的总股份数和需要选出的董事人数。设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为X人,参加选举的总股份数为S,待选董事人数为D,则X=S/(D+1)+1。例如在一次董事选举中,参加投票的总股份数为15000股,待选董事人数为5人,那么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股份数确实是,X=15000/(5+1)+1=2501股。那个地点的一样规律是,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与参加投票的总股份数成正比,与待选董事人数成反比。换言之,参加投票的总股份数越多,待选董事人数越少,则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就多,反之需要的最低股份数就越少。在上例中,如果某一大股东持股数额为8000股,其他小股东的股份总额为7000股,专门明显在采取直截了当投制时,不管待选董事的数目为多少,这位大股东均可按照资本多数原则完全操纵董事的人选,然而如果采取积存投票制,他所能够能够决定的董事人选的比例将按照全部待选董事人数的多少为转移。待选董事人数愈少,他能够决定的人选比例就越大。例如,只选一名董事,那么这名董事的人选实际上由他的投票决定。然而如果需要选5名董事,按照上述公式,他能够决定的董事人选数目为3人(8000÷2501),其他小股东如果采取一致立场,就能够决定2名董事人选。从而也就保证小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有自己的利益代表。只是由于董事会一样采取简单多数议事原则,故对相对控股股东而言,采取累积投票制反而能保证对公司的操纵而不致会显现由直截了当投票制而造成的大权旁落。

(二)法人董事咨询题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规定法人是否有担任董事的资格,然而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咨询题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公司设置时各自委派一名或数名本公司的高级治理人员出任股份公司的董事,而当该发起人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高管人员调整时,往往向股

份公司要求改派其他人来替代先前派出的董事。如申华实业,君安投资在临时股东大会中提出,以两名新派出人士替代原派出因涉案不能履任董事。而申华实业股东大会将这一提案一拆为二,即先辞退原董事再重新选举,从而导致君安方新派出人士未能顺利当选,并由此导致诉讼。这一案例从表面看是提案的分解咨询题,实质是法人董事咨询题,即原股东大会选出的由君安方派出的人士因个人咨询题涉案被罢免后是否还应由君安方派出人士来代替,换句话讲,君安投资是否有资格一直保持在董事会中的董事份额。在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质,使得在公司章程中或出资协议中事先设定董事会中各投资方派出代表的比例,形成了实际的法人董事制度。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其单纯的资合性质,董事只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管是发起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东,都只能通过自身的提名再以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选举产生董事。也确实是讲,公司董事的权力法律基础并不源自某一股东,而是源自整个股东大会。就申华实业的案例来讲,理论上申华的原任董事由包括君安投资在内的整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尽管其中某一位或几位由君安提名,但一但当选后,从法律上讲他们应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不应只对君安负责,因此他们不能履任时,应由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而不应由君安另派。尽管君安和申华的诉讼纷争最后在其他有关方面介入后平息,但也反映出我国公司法中的一个盲点即法人董事咨询题。

(三)董事的任期及罢免咨询题

由于董事会的操纵成为公司操纵的要紧环节,因此谋求与控股权相应的董事会席位成为大股东的目标,然而在一些标购案例中由于董事的任期限制,以及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董事罢免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职)使通过标购而获得控股地位的新大股东不能通过派出董事而实际操纵公司,这一法障碍通常成为公司反收购的要紧措施和手段。如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分期分级”条款和“辞退必须合理”条款。如此目标公司每年只能够选举少量董事,且辞退原任董事必须具有合理的缘故。如

此一来,即使收购成功,收购者专门有可能要面临一个尴尬局面,即尽管已拥有目标公司一半以上股权,或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在短期内仍无法把握它的经营权。

公司操纵中的几个具体实践咨询题

(一)交叉控股及环状控股

所谓交叉持股即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达到操纵所需比例的股权,从而使公司的实际终极股东在两个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均被稀释,而公司内部人(通常为经理层)借助两层公司法人架构而实际把持公司操纵权。交叉持股产生于母子公司之间在增资扩股时相互投资。所以要找出交叉控股公司中的终极股东也并非难事,只需将两公司的报表合并即可,合并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和权益被抵消,报表中将只反映终级控股东的权益。在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叉持股的禁止性条款,以防止公司实际股东的权益受到腐蚀。我国公司法虽没有明确条款,对此作出限制,但仍有“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这一条款的规定,这一条款实际限制了母子公司之间达到绝对控股比例(51%)以上的情形,但在母子公司股权结构均十分分散的条件下,仍能达到交叉控股的目的。如A、B两公司,A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前十大股东股权结构十分分散,第一大股东B占20%,第二大股东为10%,因而B公司凭借相对优势的股权比例通过派出董事实际操纵了A公司。而B公司净资产仍为1000万元,同样前十大股东股权结构较分散,其最大股东A公司也只占其公司20%的股权,因而两者之间互为最大股东,通过互派占董事会多数的董事达到交叉操纵目的。上述情形并没有违反公司法“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因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广泛被采纳。另一规避手段为环状控股,即A控股B,B控股C,C再控股A,通过迂回手段间接达到交叉控股的目的。交叉控股虽被法律所禁止,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仍实际广泛存在。专门被用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之中,交叉持股使得终极大股

东用较小的股权比例操纵上市公司,如再相互锁定流通股,从而可使外来的标购者止步。

附图1:A、B公司交叉控股图

附图二:A、B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图

附图3:A、B、C公司环状控股图

(二)股东大会表决及议案通过咨询题

股东是公司的终极所有者,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其权益的要紧手段和方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严格的表决机制来实际阻碍公司的经营及治理,然而由于公司不同持股比例股东的利益实现方式不同,因而其对公司的经营参与和关注程度亦有所不同,通常而言中小股东对公司的阻碍通常更偏重于以“用脚股票”的形式,在利益实现方式上搭大股东“便车”,而“用手股票”的股东大会通常只有大股东参加。这一情形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表现犹为明显,由于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而流通股又通常只占公司总股本的较小比例,因而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参与程度较低,一些控股股东借此轻易地使其提案获得通过,下表为99年5月16日至6月25日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参会情形。统计数据表明,股东大会参会股权比例与非流通股差不多呈正比关系,即非流通股比例越大参会的股权比例越高,反之流通股比例越大则参会股权比例越低,两者有关系数近于1(两者之间的线性关系如图)。这表明大股东能够较小的持股比例来操纵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形。因此若想以较低的持股比例操纵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较大的上市公司是首选,如此的“壳”资源的可操纵性较强,减少了运作中的掣肘因素。

(三)业务操纵。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部分上市公司,由于其本身业务的专门性以及股份制改造的不完全,上市公司本身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投资和利润中心,而只是是一个成本中心,其业务和母公司关联度极大,产品几乎全部向母公司销售。产生此种现象部分是由于业务的自然关联:如某些电力类上市公司,母公司为电网和而上市公司业务为发电,上市公司发电只能销往母公司,别无它途,再如某些化工类上市公司,由于产品只是连续化工反应中的一个中间体,其产品只能销售给母公司深加工后方能直截了当面对市场。这些上市公司由于业务不能独立,对母公司依靠较强,因而母公司并不需保持其较高比例的控股权就能完全操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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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资银行在并购业务中的作用 摘要:在跨国并购的今天,美国银行纷纷破产或转型的今天,投资银行在并购中起着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在并购中的动因,接着以美国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最大股东兼非执行董事收购中钢集团,以谋求来自中钢更高的收购价的案例来详细介绍投资银行在期间的作用,最后阐述中国投资银行与国际水平的差距。 关键词:投资银行企业并购中钢集团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 一、引言 1.企业并购的动因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生存下去。通常情况下,企业既可以通过内部投资、资本的自身积累获得发展,也可以通过并购获得发展,两者相比,并购方式的效率更高。 (1)并购可以让企业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处于动态的环境之中,在企业发展的同时,竞争对手也在谋求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时机,尽可能抢在竞争对手之前获取有利的地位。如果企业采取内部投资的方式,将会受到项目的建设周期、资源的获取以及配置方面的限制,从而制约企业的发展速度。通过并购的方式,企业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规模扩张,提高竞争能力,将竞争对手击败。尤其是在进入新行业的情况下,通过并购可以取得原材料、销售渠道、声誉等方面的优势,在行业内迅速处于领先地位。

(2)并购可以突破进入壁垒和规模的限制,迅速实现发展。企业进入一个新的行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壁垒,包括:资金、技术、渠道、顾客、经验等,这些壁垒不仅增加了企业进入某一行业的难度,而且提高了进入的成本和风险。如果企业采用并购的方式,先控制该行业的原有企业,则可以绕开这一系列的壁垒,使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和风险迅速进入某一行业。另外,有些行业具有规模限制,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必将导致新的企业进入后产生生产能力过剩,加剧行业竞争,产品价格也可能会迅速降低。如果需求不能相应提高,企业的进入将会破坏这一行业原有的盈利能力,而通过并购的方式进入某一行业,不会导致生产能力的大幅度扩张,从而使企业进入后有利可图。 (3)并购可以主动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更多企业有机会进入国际市场,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企业往往也要考虑并购这一特殊途径。企业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经营,开发新市场或者利用生产要素优势建立国际生产网,在市场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可以抢占市场份额,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1.1追求并购后的协同效应 所谓协同效用,即指企业并购重组后,企业的总体效益大于两个独立企业效益的简单算术相加。这多发生在有较强关联性的企业之中。从经营协同方面来看,这种效应突出的表现在规模经济的实现上,通过规模经济,企业可以尽可能的使产品的单位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可以促使各个部门之间形成更专业单一的产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另外,通过兼并也可以实现强强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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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部分 一、公司控制权词源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控制,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组合词,是控与制两者所组成的关联。控‘“掌握;操纵。”制,“管束;约束。”从现代汉语的用法来看“控”与“制”具有不可分离性。其表达了一个主体对他的相对对象进行某种支配的观念。控制,“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范围。” “从控制的内容上看,公司控制是指所行使的控制力作用于什么事情或什么事务”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者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二、公司控制权概念解析 如果将公司控制理解为一种与公司有关的相关“控制”,即一种更宽泛的“控制”理解,那么上述的“公司控制”定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相对于这种内部控制而言就会产生外部控制的理解,即公司作为一个即存物与外部发生联系时产生之控制内容,“控制还可以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换言之,公司控制还应包括,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产生的控制,以及“除了控股一种因素或方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和方式也可以形成”之控制——公司之间的控制所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或控制从属公司形成企业集团或关系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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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之下争夺控制权不可避免,如何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以最小的成本,最巧妙的方法,来夺取或保护企业控制权? 模式一:管理层收购(MBO) 股权过于分散的企业,极有可能被管理层收购股权。施行MBO之前,新浪的股权相当分散,由于股权分散性企业注重短期收益,无人敢对长期收益负责。2009年底,新浪CFO余正均、COO杜红、总编辑陈彤、无线业务总经理王高飞、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彭少彬以及CEO曹国伟,共同出资在英属维尔金群岛注册了新浪投资控股公司,以1.8亿美元的价格,购买新浪约560万普通股,由此在新浪持股比例达到9.41%,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增持的目的是彻底解决新浪股权分散的历史问题,加强管理层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曹国伟的观点说明了管理层收购带来的好处。

融资设计是MBO中最重要的环节,在目前国内的融资市场远未成熟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内的融资设计和国外差别很大。目前国内MBO的融资方式主要有3种,见下页图1—图3。 然而,通过MBO进行恶意收购,往往会以失败告终,如1988 年美国RJR Nabisco 公司收购案。当时,以CEO罗斯?约翰逊(Ross Johnson)为首的管理层看到公司被市场严重低估,出现投机机会,希望通过收购获得潜在的收益空间。当妄图通过收购侵占股东和员工利益时,罗斯?约翰MBO 计划的失败也就不足为奇了。 模式二:引入外来资本

引入外来资本争夺控制权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外来资本直接购买股份,如VC/PE,欧肯资本副总裁范卫强透露了一个业内知名的案例:2007年,某跨国公司的中国业务部分要分拆一部分股份,这部分业务属于机器零部件,在中国属于细分行业前三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非常稳定。由于不是公司主业,公司希望让出控股权,于是找来一个财务公司作为中介,财务公司的总经理认为价格很便宜,虽然他不是管理层,但是看到有利可图,与跨国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在某个期限之前,只要融到资金,就由该财务公司独立购买40%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他在海外成立了一家公司,做了一个商业计划书,计划吸引VC、PE投资,海外VC、PE对这个公司非常感兴趣,如果不是因为该财务顾问公司要价太高,差点就达成交易。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即使没有资金,借助外来资本,亦可空买空卖,完成购买股权所需的融资。 另一种模式是管理层与外来资本联合,一起进行的管理层收购(Investor-led Buy-out,简称IBO)。收购完成后原企业管理者取得企业控制权,外部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向管理者或其他投资者转让股权退出企业。这是最为常见的管理层收购形式,因为管理层如果发动收购,往往需要外部投资者提供资金和收购策划支持。如果是外部投资者发动收购,则需要利用管理层对企业的信息优势,借助于管理层的能力实现投资回报。 模式三:第二大股东“篡权” 同样是在股权分散型企业,第二大股东PK第一大股东取得控制权的情况非常多。美国出现这样的案例:第一大股东持股7%~8%,这时候突然会出现一个新的公司,和过去目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它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到5%的时候,变成第二大股东,它就开始向散户提出,我希望你们把投票权给我,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干掉老大,因为老大现在做得不好,我的人能够把公司的整个业绩改善。这样的例子很多。 上市公司景谷林业第一、二大股东股权争夺由来已久。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景谷森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二股东为中泰信用担保公司。历史上第一大股东景谷森达曾跳过董事会直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选,夺回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不断增持,也是大股东间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以xx公司为例

1 引言 当今,我国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资本市场更加完善,上市公司逐渐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综合竞争力对上市公司而言,愈加重要。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一个核心关键则是盈利能力。可以说,盈利能力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上市公司作为被广大社会公众所持股的企业,其盈利能力如何关系到很多社会公众的利益。就目前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普遍不高,很多企业试图利用各种手段来虚增利润,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也使广大投资者失去了信心。所以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价显得至关重要。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一般有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虽然这些指标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较全面的评价,但缺陷仍然很明显,即不能够反映公司的盈利质量。盈利能力与盈利质量有联系,但也存在区别。有较好的盈利质量不一定就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由于评价盈利能力一般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它反映了公司一定时期赚取利润的能力,很容易被人为控制;而盈利质量都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一步对公司的盈利水平检验与修复,以反映公司赚取利润的品质。 而对于企业盈利质量的分析及评价还未达成共识。很多学者在分析盈利质量时选取的评价指标不够全面,范围也很狭隘。如真实性观点未能考虑盈利的持续性,也忽视了现金流量。持续性观点没有重视盈利的真实性。现金流量观点注重盈利的可实现性,而忽视了持续性。本文试图在之前一些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盈利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从而能够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意见,以提高盈利信息的质量。

2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概述 2.1 盈利质量的概念 在关于如何定义盈利质量时,笔者翻阅了一些文献,发现了利润质量、盈余质量、盈利质量等相关的概念。经过仔细分析和比较之后,笔者总结出,这些概念实质是相同的,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在本文中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统一表述为盈利质量。 20世纪60年代,奥特洛弗——美国著名的财务分析专家,在他出版了《盈利质量》一书之后,盈利质量开始在证券行业倍受重视。就目前状况而言,关于如何定义盈利质量,还没有形成统一而全面的认识。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关于强调现金流量的观点 这类观点主要认为盈利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是否能够形成现金流量,比较注重盈利的可实现性,而忽视了持续性。但是现金的流入通常只是暂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才是企业首要考虑的。单单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定义盈利质量比较局限。 (2)真实性观点 形成现金流入的利润并非就没有弄虚作假,因此相对于现金流量的观点,真实性观点更加的全面。但这类观点仍没能够重视盈利的持续性。盈利的另一个核心要素就是成长性,企业能够扩大再生产并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保证因素就是有高质量的盈利,单纯的真实性盈利还不足够。所以真实性观点还不够全面。 (3)持续性观点 这类观点主要强调盈利的可持续性,而忽视了真实性。假设大部分利润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而这类收入如果并没有以现金结算,那么就计入应收账款,但应收账款有时会由于很多原因而变成坏账,这样的盈利质量就大打折扣。因此在考虑到持续性的同时,最好能结合盈利的真实性。 (4)决策相关性观点 会计信息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两大主要特征。决策相关性只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忽视了可靠性。会计信息包含盈利信息,因此在强调盈利信息的相关性的同时重视可靠性,才能较为全面的定义盈利质量。 综合以上几个观点,笔者认为:盈利质量即盈利的真实性以及企业绩效与报告收益之间的相关性,它是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种揭示,高质量的盈利应具备较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邱大梁陈剑 摘要:本文对以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为目的进行的收购做简要分析。主要问题有:收购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收购资格;以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操纵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再融资并予以侵占;炒作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等获取非法利益等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恶意收购;公司监管 作者简介:邱大梁,陈剑,供职于深圳证监局。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不断发生。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底,已经有270家上市公司发生过控股权变更,占已上市公司的22%。一些公司的控股权甚至多次转让,最多的已经4次转让。在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多数收购人是为了借壳上市,将自己经营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取得融资发展的机会。这种善意收购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能从根本上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有一些收购人自身没有产业,其收购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在二级市场炒作该公司股票获取利益,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这种恶意收购只能危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存在的恶意收购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恶意收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恶意收购的收购主体主要是一批投机者。这些人在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后,为摄取更大利益,将目光投向上市公司,以求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实现快速敛财目的。他们设立投资类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而不是发展上市公司。恶意收

购的主要表现有:恶意收购往往缺乏实际履约能力,收购人在收购中仅预付部分收购资金,取得股份后以其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资金支付收购资金;收购主体多为自然人为股东的投资类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且实际控制人多在幕后操控;收购后没有实质上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变;收购后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操纵上市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骗取再融资资格,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后予以侵占;在上市公司失去利用价值后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再转让,或者予以放弃,用以抵偿银行负债。 恶意收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收购人制作虚假财务资料,骗取收购资格。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购人要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实践中一些转让方也会对收购人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提出要求,以确保其履行收购及资产重组的承诺。 但是,在收购实践中,以炒作股权为目的的收购人大多无实业经营,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都比较小,不能达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净资产规模的要求和转让方关于收购人财务能力的要求。于是一些收购人通过制作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骗取转让方的信任和收购资格。 2.套取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套取上市公司利益,主要方式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向上市公司借款、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资产置换、购买控制股东虚增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流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2,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3,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4,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5,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

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6,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二、尽职调查事项 1,)同业竞争和xx交易 收购方通常出于产业结构的布局、协同性等层面考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在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亦是如此。所以,对收购方本身的尽职调查,除关注收购方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外,还应核查收购方的自身主要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在收购完成后是否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2,股份质押和冻结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等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促使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若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将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亦对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为关注。收购方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3,股东承诺和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份需要依法能够出售。收购方需要对标的股份的持有主体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和全面核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与企业竞争力研究

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与企业竞争力研究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上市公司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成长发展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这一市场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市场资源配置、结构优化等方面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力量。一个地区上市公司发展状况的好坏,创新能力与企业竞争力的高低,影响着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而言,上市公司具有代表性、更具活力,是地区乃至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风向标。 创新是企业获得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但对于发展中国家企业而言,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这些产业或企业主动的选择,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复制发达地区的模式失效以后,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和产业竞争力较差的问题就更加凸显了。因此,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竞争力以及创新能力与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如何,就成为了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内涵,参考《牛津创新手册》和《奥斯陆手册》(第三版),从陕西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陕西省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特点和属性,构建陕西省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从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果两个方面系统地建立上市公司创新能力指标体系,同时从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出发系统地建立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指标体系;最后,利用统计学分析软件SPSS,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运用陕西省上市公司2011-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数据,对陕西省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竞争力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结果表明:在行业分布上,陕西省41家上市公司中有24家分布在制造业领域中,占比达到58.54%,这体现了陕西省制造业的优势地位特征;陕西省上市公司创新能力水平与竞争力水平差异较大,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上市公司创新能力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缺乏稳定性;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中,人力投入对资产营运能力、资金平衡能力、成长发展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经营安全能力的影响均为正向的,且对盈利能力的影响最大;技术成果对资金平衡能力、成长发展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均为正向的,对资产营运能力、经营安全能力的影响是负向的,且对资产营运能力的影响是最大的。基于这一结论,首先,应鼓励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尤其是对于能够真实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数量、研发资金投入、研发人员数量等数据,应在年度报告中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中伦视界作者丨贺云帆余际 2018年,中国资本市场受制于经济下行和宏观政策调整,以及贸易战、去杠杆、资管新规等因素的影响,可谓是迎来了寒冬。但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领域,却呈现了数倍于往年的交易规模。随着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运作思路的转变,国有资本成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力军。 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尤其是国有资本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相关事项有初步认识和概括了解。此外,本文最后一部分亦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些特殊事项。 一、收购主要流程

无论是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还是间接收购,甚至是定向增发,一旦与转让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运作即告开始。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 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三) 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 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五) 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_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与防——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成伟 | 环球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控制董事会,无疑会已取得股份的收购人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另一边厢,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当然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如此一来,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执行层面的核心决策主体,董事会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万科纷争中的“分母大战”,虽还未完全涉及收购人对董事会席位的直接争夺,但已经很夺眼球地显示出了董事会话语权对利益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所谓话语权,也就是要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1]这就涉及到收购人对董事会的改组以及原控制人及现任董事会的反制,也就是董事会席位的争夺。关于董事会的改组,涉及到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股东大会的选举又涉及到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与表决。有关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将另行撰文详述,本文将先来分析一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问题。 二、侯任董事的提名

(一)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改选董事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在这方面,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10月修订)(简称“《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候选人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此来看,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谁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18条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程序: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 董事会(直接提交);或者 - 监事会(直接提交)。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除此以外,另一个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主体便是持股3%以上的股东。不过,需要

建筑智能化行业及主要上市公司竞争分析

建筑智能化行业及主要上市公司竞争分析 一、行业发展现状及市场容量 1、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工作和生活环境的要求逐渐提高,更加注重便捷性、安全性以及节能环保。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建筑智能化提供了技术保障,因此智能建筑得到了快速发展。智能建筑应用了应用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处理技术、图像显示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等信息技术,将信息技术和建筑艺术融合在一起,使建筑物在满足住户对于信息化需求的同时,变得更加舒适、便利和安全。 最初的建筑智能化技术主要应用于酒店及商务楼,其后逐渐拓展到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学校、体育馆,智能化应用领域呈现广泛化,并且智能化功能也趋向多元化。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具备一定规模实力的集设计、施工、维护于一体的建筑智能化系统供应商。 2、市场容量 建筑智能化的下游为建筑业及房地产行业,建筑智能化行业的发展与下游行业密切相关。过去十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从2005年的3.46万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17.67万亿元,增长速度较快。“十二五”期间智能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在30%左右。我国智能化楼宇建筑工

程投资比重大致为:建筑土建工程40%左右,机电安装工程25%左右,装修装饰工程30%左右,建筑智能化工程业务约占智能建筑总投资的5%-10%。据此计算,2015年建筑智能化的市场规模约为2,650.70亿元至5,301.40亿元。建筑智能化的市场需求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新建建筑的智能化应用;二是存量建筑的智能化改造。 建筑智能行业的市场空间广阔,但是集中度较低,由于缺乏权威的统计数据,我们根据从事建筑智能业务的上市公司的规模进行推算,预计整个行业排名前十的企业收入规模平均在7-8 亿元,它们合计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6%左右。 导致建筑智能行业集中度如此之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业区域空间分布较广、业主非常分散;二是行业的技术壁垒较低,国内的公司主要都是从事工程服务,以系统集成业务为主,缺乏排他性的技术优势;三是行业整体的竞争状态还是以关系营销和成本竞争为主。在这个背景下,大公司的部分核心人员离职组建新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不断裂变之中导致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市场集中度难以提升。目前国内建筑智能化市场参与厂商包括少数国际厂商和大量的本土企业。目前市场集中度很低,国内建筑智能化业务收入超过1.3亿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为16.58%,今后市场集中度还会进一步提高,这主要是由于大型建筑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中标大型建筑智能化项目的能力越来越强, 3、与上下游行业的关系

度上市公司并购报告

2004年度上市公司并购报告 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收购数量的历年增长率分别高达112.12%,20.00%,22.62%,15.53%,41.18%。到了2003年以后,高速发展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增长停滞了:与上年相比仅为2.38%;上市公司并购增长似乎达到了一个平台。到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的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 上市公司收购数量下跌的直接原因在于在今年宏观紧缩之下,各类并购投资主体的行动谨慎,具体如上所述。深层次原因在于并购投资的刚性与并购获利的具有不确定性。最后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并购中股权支付的困难。 目前,现金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最主要支付手段,在所有上市公司并购中,每年占70%-80%。直接收购上市公司的年平均支付成本约为1-2亿元,这仅是并购中的显性成本。上市公司收购以后,收购方还需要资产整合、人员整合等隐性成本支出,企业并购整合的隐性成本甚至大于直接购买成本。收购方要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及其收益,这些支付是必须的,即并购支付成本是刚性的。 收购上市公司的赢利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二级市场赢利,尽管这种赢利模式在法规上不允许,但实践中存在这种赢利的可能性。二是资产注入收益,大股东向上市公司以一定的溢价注入资产,产生溢价收益。三是产业整合获得协同效应。 由于市场成熟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加严,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赢利空间越来越小;而产业整合中协同取得过程漫长,能否取得尚且是一个未知数。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其他赢利与增值机会是通过上市公司增发配股融资,或者非流通股全流通的溢价收益,而这些赢利机会是建立在我国股市的二元结构,流通股股价高于非流通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出现的。 目前,出现大量流通股股价低于净资产的价差,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获得资本性增值机会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所有这些收益则变得不确定。 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股票已成为企业并购中的主要支付手段。但在我国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过程中,除了国有企业之间的无偿划拨可以实现非现金交易之外,其它基本上都是以现金支付的。用现金支付的缺点是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受到较大限制。发展中的企业本身需要现金,而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不发达,因此,很多希望通过并购发展自我的企业,因为资金限制而不能实施并购活动,即使某些企业能够实现并购,其并购规模也受到限制。最新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允许收购方可以采用股票支付手段,但是发行新股在我国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再融资,但是许多并购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方面遇到了困难,从统计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配股融资难度加大,最终导致那些收购上市公司的投资方在付出高昂的并购成本以后,却未能融入资金(见表1)。 支付方式\时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无偿划拨数量(家) 7 18 30 27 25 29 39 30 占当年并购数比例(%) 21.2 25.7 35.7 26.2 21 17.3 22.68 18.75 有偿支付数量(家) 26 52 54 76 94 139 133 130 占当年并购数比例(%) 78.8 74.3 64.3 73.8 79 82.7 77.32 81.25 并购总数(家) 33 70 84 103 119 168 172 160 并购总数的年增长率(%) -- 112.12 20.00 22.62 15.53 41.18 2.38 -6.98 现象之一曲线MBO案例直线上升 在政策环境不支持下,上市公司管理层在规避收购主体搭建、规避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需要国资委审批、收购资金来源困难等方面有了诸多创新的方法。如采用搭乘母公司股权转让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经济后果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控制权争夺经济后果[论文摘要]股权分置改革使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增强,公司的控制权市场将进入一个空前活跃的时期。该文以百大集团控制权争夺案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控制权的争夺引起的经济后果,认为:政府的多重角色使其在控制权的争夺中的成本与收益,不能用数据直接评价;控制权的争夺者,不管其最后是否取得控制权,由于其信息及资源的优势,在即将到来的全流通市场中,会成为控制权争夺中可靠的赢家;小股东的权益则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保护。一、前言公司控制权,是指通过投票权实现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权、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在控制权市场的研究过程中,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是考察控制权的争夺给各方带来的不同影响,分析从股权分置到全流通的历史阶段,我国控制权争夺的市场中将形成一个对谁有利的互相搏弈的市场,这将可能为以后的市场参与者提供“线索”。百大集团控制权争夺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起一方(银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及法人股协议转让增持股份,另一方(西子联合)通过国有股协议转让成为第一大股东,两个外部新股东共同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也是一起资本市场由股权分置走向全流通过程中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案,是目前阶段市场特征条件下的典型控制权争夺案。二、案例概况作为百大集团的控股股东,杭州投资控股公司2005年10月拟为百大集团引入新的控股股东,向浙江的一些企业发出国有股转让《征询函》。杭州投资控股公司转让股权的标准确定为:在价格优先、一次性付款优先、在杭州市再投资产业项目优先等原则下,综合考虑对杭州市的经济贡献,择优选择投资者。[1][2][3]下一页在此其中:事件1:银泰在2006年2月提出《关于百大国有股回购函》,提出以3.8亿的价格购买杭州投资持有的百大集团29.93%的股份,回购后加以注销,从而保证自己以在二级市场上购得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但是未得到同意。事件2:S百大的股改:第一次:2006年10月11日:方案为:10转3.188送0.413股派11.44元.(相当于直接送股方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2股,非流通股10股送出2.014股。) 第二次:2007年1月10日:方案为:10转3.95送0.488股派13.73元。第三次:2008年2月29日:方案为:10转3.95送0.4648股派13.82元。 (相当于直接送股方式下每10股流通股获2.81股,非流通股10股送出2.83股)附加条件为:银泰获得杭州百货大楼20年的经营托管权,西子承诺36个月内不交易,股改完成2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5000万元)。三、经济后果分析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控制权市场得以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根据Fama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说”,市场的有效性是指证券市场在价格形成中充分而准确地反映了全部相关信息。而我国学者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还是无效市场,或是十分低水平的弱式有效市场。因此现阶段控制权的争夺对于各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来说具有不同的经济后果。 [!--empirenews.page--] (一)从政府的角度目前大多数收购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政府往往要求收购方保证目标公司就业等,使收购方增加了与国有股权控制者谈判的筹码,使得收购价格有下降的可能。从百大控制权的争夺中,作为政府代表的杭州投资控股公司的影响时刻存在,从最初股权转让预留3.93%来看,政府是在为实施其影响而故意为之,而政府拒绝比西子出价更高的股权转让方案只能说明现行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控制权市场的参与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存在。政府部门的参与结果必然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无效率,也会使得政府对自身的经济管理职能的边界变得模糊,这对市场与政府都是伤害。(二)从上市公司百大集团角度由于控制权的不确定带来的管理层的可能动荡及普通员工的人心不稳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服务业来说,必然会带来服务质量的下降,降低经营的效益,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根据Jensen&Ru back(1983)和Dodd&Ruback(1977)的观点:收购方公司的股东能获得相当显著的正超常收益率,而被收购方公司在事件发生日也能获得相当大的超常收益率。但是,S百大的股价似乎并不支持这样的看法(见表2:百大股票价格及行业、上证指数比较)。百大的股票价格并不比行业及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

知名中药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1)

知名中药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1)在国家药监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主办的第十四届全国医药经济信息发布会上,一份《知名中药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报告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全文如下:一、我国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和竞争实力近年来,西医药的发展速度在逐渐放缓,而有天然、独特、安全、稳定、和缓、平衡、持久以及双向调节疗效且药物资源广阔、筛选相对简单的天然药物(含中药)在全球范围内再度崛起;这种日渐形成的“天然药物热”氛围,给“强调辩证论治和个体差异、重视内因和整体、理论体系完整、实践内容丰富、拥有经验和资源优势”的我国中医药产业带来了发展契机。中医药是我国古代哲学、民族文化、传统科技、医疗实践和物质文明的综合产物,有着独特完整的中医药研究和临床体系、数千年的实践经验、极为丰富的天然资源以及最具潜能的发展后劲,这一切决定着我国将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垄断性的中药生产国。尽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植物药市场在欧洲(销售额占全球总额的44.8%),日本宣称要成为世界传统中药的研究中心,美国、韩国及东南亚等国凭措雄厚的科技和资金实力抢占天然药物和中医药市场,但我国的中医药文化、中药与西药平分秋色的市场格局,以及良好的中医药消费基础却是任何其它文化和市场都无法企及的。即便在西医药长达百余年的冲击下,我国中成药产值占医药产值的比重仍能达到21.6%,与化学制剂31%的产值比重仅相差9个百分点;中成药零售额占全国药品零售的比重为38.5%,比化学制剂低7个百分点。而且,随着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降价限价”、“医院用药总量控制”、“药品招标采购”等政策的深入实施,西药市场将为中药腾出更大的发展空间。所以,无论从历史或现实来看,还是从对中医药的认识、理解、运用来说,发展中医药产业都是我国的优势所在,我国也成为全球天然药物竞相角逐的市场。因此,挖掘中医药潜能、实施中医药现代化是我国巩固和争夺医药市场的必然选择。近5年来,中成药工业利税年均增长24%,2001年中成药工业产值同比增长了40%,远远高于医药工业总产值19%的增幅;中药材、植物提取物、中成药已出口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成药2001年的出口总值达到1.02亿美元,同比增长12%。二、中药现代化势在必行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中医药产业在资金、技术、人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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