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按危险废物类别列表)

危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按危险废物类别列表)
危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按危险废物类别列表)

危险废物产生源提示表(按危险废物类别列表)

说明:“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前三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危险特性”是指易燃性(Ignitability,简称为I)、反应性(Reactivity,R)、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发[2001]17号 2001-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我局于1999年制定并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以下简称“试行名录”)。针对“试行名录”执行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认真研究,我局重新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请贯彻执行,原“试行名录”停止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 的建设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影响到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 目。 (6)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或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

危险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表 代码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医院临床 废物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 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 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医药废物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HW03废药物、 药品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 药品(不包括HW01,HW02类中的废药品)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 料和中间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 单位、化验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 物 HW04农药废物来自杀虫、灭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 节剂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 的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 液 ——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 剂) ——废水处理污泥 ——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 产品 ——沾有农药及除草刑的包装物及容器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甲酸酯类除草剂、酸类除草剂、酚类除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剂、无机除草剂 HW05木材防腐 剂废物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 生的废物(不包括与HW04类重复的废物)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工艺反应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 防腐化学品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含五氯酚,苯酚,2-氯酚, 甲酚,对氯间甲酚,三氯酚, 屈萘,四氯酚,杂酚油,萤 藏,苯并a茁,2,4一二甲 酚,2,4一二硝基酚,苯并 (b)萤赢,苯并(a)蒽,二苯 并(a)蒽的废物 HW06有机溶剂 废物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 废物(不包括HW42类的废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的合成、裂解、分离、脱色、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 应残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 体废物

各类危险废物分类.docx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 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HW0医院临床废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1物物,动物试验废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 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HW0 医药废物★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2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基因类废物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过期、报废的无标签的及多种混杂的药物、药品 (不包括 HW01,HW02 类中的废药品) HW0★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包括药品废原料和中间 废药物、药品废化学试剂,废药品,废药物 3体反应物) ★使用单位(科研、监测、学校、医疗单位、化验 室等)积压或报废的药品(物)

编号废物类别废物来源常见国际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经营部门过期的报废药品(物) 废有机磷杀虫剂、有机氯杀虫剂、有机来自杀虫、杀菌、除草、灭鼠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氮杀虫剂、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拟除的生产、经销、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虫菊酯类杀虫剂、杀螨剂、有机磷杀菌★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剂、有机氯杀菌剂、有机硫杀菌剂、有★生产过程母液及(反应罐及容器)清洗液 HW0机锡杀菌剂、有机氮杀菌剂、醌类杀菌农药废物★吸附过滤物(包括载体,吸附剂,催化剂) 4剂、无机杀菌剂、有机胂杀菌剂、氨基★废水处理污泥 甲酸酯类除草剂、醚类除草剂、酚类除★生产、配制过程中的过期原料 草剂、酰胺类除草剂、取代脲类除草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过期和淘汰产品 苯氧羧酸类除草剂、均三氮苯类除草 ★沾有农药及除草剂的包装物及容器 剂、无机除草剂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 废物(不包括与 HW04 类重复的废物)含五氯酚,苯酚, 2-氯酚,甲酚,对 ★生产单位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工艺反应氯间甲酚,三氯酚,屈萘,四氯酚,HW0木材防腐剂 残余物、吸附过滤物及载体杂酚油,萤蒽,苯并 a 芘,2,4- 二甲酚,5废物 ★使用单位积压、报废或配制过剩的木材防腐化学2,4- 二硝基酚苯并 (b) 萤蒽,苯并 (a) 蒽, 品二苯并 (a) 蒽的废物 ★销售经营部门报废的木材防腐化学品 HW0有机溶剂废从有机溶剂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滤 6物(不包括 HW42 类的废有机溶剂)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

公司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20200930084518)

____________________ 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表头横线处填写企业名称:本表每年填写一张,不同工序产生相同类别的废物,需分别编号以示区别。 2、废物类别: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3、废物流向:内部自行利用处置的,填写“ 0”委托/提供外单位利用处置的,填写“ 1”;同时填写“委托/提供外单位利用处

置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合同号”栏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记录表编号:

______ 年第______ 月危险废物台账报表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本报表可使用A4或A3纸,可按需加页。原则上每月10日之前完成上月的报表,并按月装订成册。本报表也可拆分为四张报表,即危险废物产生量报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报表,提供给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报表和库存情况报表。编号不同,但特性完全一致 的废物可在废物编号栏注明相应的多个编号,一并统计。2、同一编号废物如果存在多种利用处置方式,则应分别填写所对应的利用处 置量和记录表的号段。3、产生量:可由产生环节记录表统计汇总。4、单位内部自行处置或利用情况:可根据单位内部自行利用/处置记录表统计汇总。5、提供/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可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及贮存环节记录表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同一编号废物提供多个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要分别填写各单位相关信息。6临时贮存量情况:根据危险废物库存环节记录表进行统计分析。上月底贮存量+入库量一出库量=本月底库存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4号令)-2018修改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1 号 根据《》,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表1.1 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记录表

表1.1 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记录表行业名称 工序编号工序名称(如:生产香兰素工序)工序描述(附图) 前道工序(若有) 后道工序(若有) 所用的原材料 序号名称用量(千克/批)用量(吨/年)1 2 …… 合计 产品和副产品 序号名称产量(千克/批)产量(吨/年)1 2 …… 合计 产生的危险废物(每种废物请填写“表1.2”) 序号废物代码名称 每批 产生量 每年 产生量 单位密度形态 1 2 …… 合计--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表头横线处填写企业名称。2、吨/年:指自然年度内的量。自然年度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3、单位:指计量单位,原则上应填写吨。若填写升、立方米等其他剂量单位,则需填写该危险废物的密度。4、废物代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表1.2 危险废物特性表 1.废物代码:行业码顺序码类别码 2.废物名称及描述: 3.单位:密度: 4.主要危险特性(请勾选,如列表中无请在横线上填写并勾选) 腐蚀性[ ] 急性毒性[ ] 浸出毒性[ ] 易燃性[ ] 反应性[ ] 含毒性物质[ ] 感染性物质[ ] 其他(请描述) 5.废物主要化学组分及含量: 6.废物表观形态(请勾选,如列表中无请在横线上填写并勾选) 固态[ ] 半固态[ ] 液态[ ] 气态[ ] [ ] 7.贮存情况 7.1贮存方式(请勾选,如列表中无请在横线上填写并勾选): 圆桶[ ] 槽罐[ ] 编织袋[ ] [ ] 7.2容器数量:7.3容器规格: 8.废物流向信息: 是否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是[ ] 否[ ] 8.1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及方法描述:设施名称:设施负责人联系方式: 8.2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单位名称所在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及方法描述联系人联系方式 …… 单位负责人:(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1、表头横线处填写企业名称。2、本表每年填写一次,每种危险废物填写一页。3、危险废物代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填写“1” 并填写相应代码;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填写“0”并可不填写代码。4、利用处置方式及代码。利用方式包括:R1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R3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R4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R5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R6再生酸或碱,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R15其他;等。处置方式包括:D1填埋,D9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D10焚烧,D16其他;等。其他方式,C1水泥窑共处置,C2生产建筑材料,C3清洗(包装容器)。铬渣的利用处置方式代码如下:G21干法解毒,G22湿法解毒,G23烧结炼铁,G24生产水泥,G29其他。5、填写R15、D16的,请简要描述利用或处置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布日期:2008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0.1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4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解振华 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 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及定义及分类

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分类 DATE:[2005-12-27] 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各有不同的表述,联合国环境署(UNEP)把危险废物定义为:“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废物(固体、污泥、液体和利用容器的气体),由于它的化学反应性、毒性、易爆性、腐蚀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单独的或与其他废物混在一起,不管是产生的或是被处置的或正在运输中的,在法律上都称危险废物。而世界卫生组织(WHO )的定义是:“危险废物是一种具有物理、化学或生物特性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以免引起健康危害或产生其他有害环境的作用”。美国在其《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中将危险废物的定义为:“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由于不适当的处理、贮存、运输、处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显地影响各种疾病和死亡,或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显著的威胁”。日本《废物处理法》将:“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物质。”定义为“特别管理废物”,相当于通称的“危险废物”。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危险废物规定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危险废物的通常特性主要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浸出毒性和传染疾病性等。因此,根据这些特性,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名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列出了“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共45类,“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共2类,危险废物“危险特性的清单”共14种特性。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共分47类,同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并规定“凡《名录》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的管理要求 1、基本建设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2)建设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立项建设。 (3)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即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2015年6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2—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16版)

附件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 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 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 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 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 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 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 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3—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 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 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 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 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鬃”(鬃为危 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 2016年 8月 1日起施行。2008年 6月 6日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 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 1号 )同时废止。 —4—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最新2008版)讲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32008年×8月×1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doc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 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 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 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 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 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 、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 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2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周生贤部长 二??八年九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 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 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 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1 2 1.基础地质勘查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3.矿产地质勘查 D 煤炭 / 全部 / / 全部 / / 全部 / 1.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全部全部全部新建 / (一),(三)和(二)中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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